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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八章國際人道法InternationalHumanitarianLaw學習目的:通過本章學習,促使學生了解和認識國際人道法的概念、特征、范圍以及相關的具體規定教學要求:介紹和闡述國際人道法的發展、演進和具體內容;國際人大法的基本原則;武裝沖突中相關概念的是識別和認定;新形式下反恐及戰俘的最新發展學習重點:國際人道法的適用范圍與特點;對戰爭受難者的保護;對作戰手段和方法的限制;戰俘待遇學習難點:國際人道法的目的;區分原則;戰俘和戰斗員的認定教學要點國際人道法,是保護戰爭及武裝沖突受害者和適用戰爭與武裝沖突行為的法律規范,是出于人道方面的考慮,限制武裝沖突造成后果的規則的總稱國際人道法是適用于戰爭或武裝沖突的法律規則,意在保護未參與或不再參與敵對行動的人員,并且限制作戰手段和方法的使用。所以,國際人道法也被稱為戰爭法或武裝沖突法概
況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國際人道法的適用范圍與特點第三節對戰爭受難者的保護 第四節對作戰手段和方法的限制第五節戰俘待遇大
綱第一節概述國際人道法是適用于戰爭或武裝沖突的法律規則,保護未參與或不再參與敵對行動的人員,并且限制作戰手段和方法的使用。所以,國際人道法也被稱為戰爭法或武裝沖突法“國家訴諸戰爭權”;但有時難辨得出曲直因此才產生和制訂了戰爭法規則與習慣。這些戰爭規則和習慣只是關于戰爭行為的規范,與戰爭的性質沒有任何關系,但卻是每一作戰方都必須予以遵守的規則。一、基本概念日內瓦法體系和海牙法體系國際人道法的倡導者:亨利?杜南紅十字組織運動與國際紅十字協會
《日內瓦公約》1864年1906年1929年1949年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二、形成與發展第二節國際人道法的
適用范圍與特點武裝部隊的傷、病者、戰俘和平民,是國際人道法保護的對象,被通稱為“被保護人”;在某些范圍內也涉及對財產和自然環境的保護國際人道法的規則確定了交戰各方與戰爭受難者的關系上的一定的權利義務,使后者的安全和利益具有國際性的保障根據不同的保護對象,日內瓦四公約都有自己特殊的規定,然而其中共同的原則性規定也不少。一、適用范圍
InternationalArmedConflict(IAC)NonInternationalArmedConflict(NIAC)InternalTensionorDisturbances(ITD):NOIHL!FullorlimitedInt’lHumanRightsLawDomesticlaw日內瓦四公約適用所有的戰爭及武裝沖突:只要是締約國之間的武裝沖突,包括未經過宣戰、有一方或甚至雙方都不承認有戰爭狀態等情況公約不適用國際法上“連帶條款”原則:公約的適用并不限定要全部交戰國都是締約國公約可以對非締約國適用:使非締約國的戰爭受難者在自己國家不是締約國的情況下,也能受到公約的保護公約亦適用于締約國的內戰:承認內戰團體地位的權利和義務二、基本特點第三節對戰爭受難者的保護傳統戰爭法有海牙法體系和日內瓦法體系之分日內瓦法體系主要是指那些處理戰爭與武裝沖突結果海牙法體系主要是指那些戰爭如何開始、進行和結束的規則歷史上的幾個法律文件在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以及1977年兩個附加議定書中,日內瓦法體系和海牙法體系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融合一、保護體系的形成1979年,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專家小組將有關國際人道法的基本原則簡單明了地濃縮在七個要點上:所有不直接參加或已經退出敵對行動的人,享有生命的權力,并不得受到人身或精神上的攻擊。他們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受到不加區別的保護及人道待遇禁止殺害或傷害任何已經投降或已退出戰斗的敵方人員對處于自己控制之下的任何沖突方,應收集、照顧傷、病員。醫務人員、醫療設施、交通工具及其物質應受到保護;紅十字及紅新月符號,必須受到保護和尊重二、保護體系的基本原則處于敵方控制之下的被俘獲的戰斗人員或平民,其相關權利必須受到尊重;不得受到任何暴力或報復行為。他們享有與其家庭聯系及收取救濟品的權利每一個人都享有最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得為其所沒有為的行為而負責。任何人都不得受刑罰或與其身份不相符合的待遇在進行戰斗的方法與手段上,并不是沒有限制的。禁止使用那些會引起不必要傷害或過分痛苦的武器沖突各方在任何時候都應將平民百姓和作戰人員區分開來,以便保護平民及其財產。平民都不應受到攻擊。攻擊應只是針對軍事目標二、保護體系的基本原則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的規定:沖突一方對在其權力下的另一方傷病員,在一切情況下應無區別地予以人道的待遇和照顧,不得基于性別、種族、國籍、宗教、政治意見或其他類似標準而有所歧視沖突各方的傷者、病者如落于敵手,應為戰俘,國際法上有關戰俘之規定應適用于他們每次戰斗后,沖突各方應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搜尋傷者、病者,予以適當的照顧和保護;環境許可時,應商定停戰或停火辦法,以便搬移、交換或運送戰場上遺落之受傷者三、保護體系的內容及范圍沖突各方應盡速登記落于其手中的敵方傷者、病者,或死者之任何可以證明其身份之事項,并應盡速轉送戰俘情報局,該局轉達上述人員之所屬國沖突各方應保證在情況許可下將死者分別埋葬和焚化之前,詳細檢查尸體,如可能時,應經醫生檢查,以確定死亡,證明身份并便于作成報告軍事當局,即使在入侵或占領地區,也應準許居民或救濟團體自動收集和照顧任何國籍之傷者、病者。任何人不得因看護傷者、病者而被侵擾或定罪三、保護體系的內容及范圍第四節對作戰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區分原則是國際人道法最基本的一個概念,要求沖突各方必須區分戰斗員與非戰斗員、武裝部隊與平民以及軍事目標與非軍事目標,在武裝沖突時期只有削弱敵方軍事實力的作戰手段才是可接受的國際法院在關于核武器合法性問題的咨詢意見中認為:“區分原則”(即區別戰斗員和非戰斗員)和“限制作戰手段和方法原則”是國際人道法的最基本的原則一、區分原則國際人道法禁止使用那些就其性質而言會造成不必要痛苦或過分傷害的武器和軍事技術,此即避免不必要痛苦原則“不必要痛苦”揭示了戰爭的目的和限制作戰手段和方法的邏輯關系:戰爭最直接目的是為了消滅敵人的軍事力量,那么在戰場上只要以正常的手段能將敵人殺傷,使其減少到不能再繼續進行戰爭或武裝沖突的狀態,即可說是已達到目標。使敵人即使在退出戰斗以后,仍還繼續遭受痛苦,則是已超出作戰目標,因而是不必要的,應予以避免和禁止二、避免不必要痛苦原則比例原則要求在對軍事目標進行攻擊時應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平民和民用物體造成的附帶損害,對平民和民用物體造成的附帶損害不應超過在軍事行動中所要達到的預期的、具體的、直接的軍事利益國際人道法上僅僅借助區分原則還不足以解決選擇攻擊目標時碰到的所有問題,所以有時還需要借助于比例原則可能引起的平民的損害是僅僅包括直接損害還是也包括間接損害?三、比例原則第五節戰俘待遇(一)戰俘:在戰場上被敵方俘獲的戰斗員海牙法體系與日內瓦法體系關于戰俘待遇的1949年日內瓦第三公約(二)戰俘是根據日內瓦第三公約第4條取得戰斗員身份而落入敵對方控制之下的戰斗員。沖突一方正規軍的成員不屬于正規軍的,如果滿足其他條件仍然存疑:凡曾從事交戰行為而陷落于敵方者,其是否屬于戰斗員發生疑問時,在其地位未經主管法庭決定前,應享受公約之保護一、戰斗員地位的基本定義(一)戰俘的權利戰俘的人身榮譽與人格,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得到尊重;對待婦女則更應考慮到她們性別上的區別戰俘在其關押期間,仍享有其在被俘時所具有的全部民事能力。因此,在拘留的范圍內,他們根據其本國的法律,將繼續享受其公民權交戰方在任何時候都必須給予戰俘以人道的對待。除了基于特殊原因而給予的特殊待遇以外,所有戰俘都應得到平等的對待禁止對戰俘進行不是出于醫療目的或醫療需要的殘傷肢體或任何其他性質的醫學與科學實驗二、戰俘的權利和義務(一)戰俘的權利禁止下令殺無赦,禁止以此威脅敵方;失去戰斗能力,或已經投降,或已表示愿意投降,或從遇難機中跳傘降落的敵人,不得繼續作為被攻擊的目標沖突方如需撤離戰斗地帶時,不應讓戰俘不必要地處于危險的境地。如有必要則應釋放他們,并應盡其所能,以保證他們的安全對戰俘必須提供各種衛生與健康的保證。戰俘的拘留點應坐落在陸地上,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被設置在處于戰火之中的沖突地區。也不得將戰俘作為人質,以阻擋敵方的軍事行動二、戰俘的權利和義務(一)戰俘的權利戰俘應享有必要的物質待遇和條件;在任何情況下,戰俘都應得到他們所需要的醫療照顧。如有可能,應由與他們屬同一國籍的人進行治療那些戰斗期間在精神或身體狀況已受到嚴重傷害的傷、病員,應被直接送回其國內;而那些傷勢不太嚴重的,則應被送往中立國;遣送戰俘的工作應在戰斗終止后馬上開始;不得違反戰俘個人意愿在戰斗期間被迫遣返;一旦被遣返,則不得再受征召服役于軍事服務;例外:戰俘因刑事犯罪而被起訴或被判有罪時,他們可被拘留到司法程序結束時,或至服刑完畢時二、戰俘的權利和義務(二)戰俘的義務戰俘必須提供自己的姓名、官階、出生年月以及部隊番號、個人的或兵籍號碼;如果不能提供這些具體的資料,也應至少提供與此相關的情況。但不得出于獲取資料的目的,對戰俘施加任何酷刑,或采取任何其他形式的脅迫二、戰俘的權利和義務(一)“不對稱戰爭”(二)恐怖行動的特征它較傳統的軍隊與合法的戰斗方法明顯不同,因為恐怖行動主要是像劫持客機那樣的行為,或是襲擊民用目標和平民的背信棄義的行為恐怖行動經常是利用被禁止的武器來實施恐怖行動不再局限于特定的領土內,它在任何地方、任何時候都能實施。三、反恐及戰俘的最新發展(三)區分原則受到質疑在不對稱戰爭中,平民和戰斗員的分界線被有意識地模糊了,使區分原則受到質疑(四)“戰俘”待遇從國際人道法一般規則上講,在武裝沖突中被俘的人應作為“戰俘”來對待。如果被懷疑犯有恐怖行為,就應通過司法程序來確定。但在尚未確定之前,其仍應享受日內瓦公約的保護三、反恐及戰俘的最新發展國際人權法與國際人道法DefactosituationsApplicableIHLApplicableHRlawExamples1.Internationalarmedconflict(&colonialwarsetc.)ThefourGenevaconventionsof1949&thefirstadditionalprotocolof1977Non-derogable(applicable)humanrightsTadic-case(ICTY)2.Non-internationalarmedconflictbetweenthestateandorganizedgroupwithterritorialcontrolThesecondadditionalprotocolof1977Non-derogable(applicable)humanrightsSpain1936-37Colombia2004?3.Non-internationalarmedconflictbetweenthestateandgroupsorbetweengroupsCommonArticle3tothefourGenevaconventionsNon-derogable(applicable)humanrightsLebanon1980s?Somalia?Iraq2005?4.DisturbancesRiots/UnrestDisastersOtherscausesforstateofemergencyNon-derogable(applicable)humanrightsIraq2006?UK/USpost9/11France2005?5.PeaceAllInternational(applicable)humanrights1.王鐵崖主編:《國際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516頁。2.勞特派特修訂:《奧本海國際法》下卷第一分冊,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129頁。3.AReportfortheIndependentCommissiononInternationalHumanitarianIssues,presentedbyMohammedBedjaoui,inModernWars(《現代戰爭》),ZedBooksLtd.,1986,p.33.4.HenryDunant,AMemoryofSolferino(《沙婆利洛的回憶》),AmericanRedCross(1939,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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