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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風電部件公司合同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風電部件公司合同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3189483 一、 項目簡介 PAGEREF _Toc113189483 h 2 HYPERLINK l _Toc113189484 二、 產業環境分析 PAGEREF _Toc113189484 h 5 HYPERLINK l _Toc113189485 三、 風電主機成本結構中,葉片、齒輪箱、發電機是成本占比最高的三種零部件 PAGEREF _Toc113189485 h 6 HYPERLINK l _Toc113189486 四、 必要性分

2、析 PAGEREF _Toc113189486 h 8 HYPERLINK l _Toc113189487 五、 企業設置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3189487 h 8 HYPERLINK l _Toc113189488 六、 企業法律形態選擇的風險 PAGEREF _Toc113189488 h 17 HYPERLINK l _Toc113189489 七、 企業法律風險的產生原因 PAGEREF _Toc113189489 h 20 HYPERLINK l _Toc113189490 八、 法律風險的特征 PAGEREF _Toc113189490 h 22 HYPERLIN

3、K l _Toc113189491 九、 合同法律風險的防范 PAGEREF _Toc113189491 h 24 HYPERLINK l _Toc113189492 十、 合同簽訂前隱藏的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3189492 h 28 HYPERLINK l _Toc113189493 十一、 SWOT分析說明 PAGEREF _Toc113189493 h 37 HYPERLINK l _Toc113189494 十二、 人力資源配置 PAGEREF _Toc113189494 h 46 HYPERLINK l _Toc113189495 勞動定員一覽表 PAGEREF _

4、Toc113189495 h 46項目簡介(一)項目單位項目單位:xx集團有限公司(二)項目地點項目選址位于xxx。(三)項目進度結合該項目的實際工作情況,xx集團有限公司將項目工程的建設周期確定為12個月,其工作內容包括:項目前期準備、工程勘察與設計、土建工程施工、設備采購、設備安裝調試、試車投產等。(四)項目提出的理由1、不斷提升技術研發實力是鞏固行業地位的必要措施公司長期積累已取得了較豐富的研發成果。隨著研究領域的不斷擴大,公司產品不斷往精密化、智能化方向發展,投資項目的建設,將支持公司在相關領域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進一步提升公司研發實力,加快產品開發速度,持續優化產品結構,滿足

5、行業發展和市場競爭的需求,鞏固并增強公司在行業內的優勢競爭地位,為建設國際一流的研發平臺提供充實保障。2、公司行業地位突出,項目具備實施基礎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專注于行業領域,已形成了包括自主研發、品牌、質量、管理等在內的一系列核心競爭優勢,行業地位突出,為項目的實施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在生產方面,公司擁有良好生產管理基礎,并且擁有國際先進的生產、檢測設備;在技術研發方面,公司系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擁有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并與科研院所、高校保持著長期的合作關系,已形成了完善的研發體系和創新機制,具備進一步升級改造的條件;在營銷網絡建設方面,公司通過多年發展已建立了良好的營銷服務體系,營銷網絡拓展具備可

6、復制性。環氧樹脂產能:環氧樹脂具有良好的力學性能、耐化學腐蝕性能和尺寸穩定性,是目前大型風電葉片的首選樹脂。平均1GW風電裝機對應至少4250噸環氧樹脂。國內上市公司中,具有環氧樹脂產品的公司有:中國石化、中化國際、上緯新材、宏昌電子。中國石化:2021年2月,通過對液體環氧樹脂生產裝置的升級改造,公司液體雙酚A環氧樹脂產能從2萬噸/年提升到5萬噸/年。中化國際:公司現有17萬噸液體環氧樹脂,同時該公司于今年6月投產16萬噸液體及2萬噸固體環氧樹脂。上緯新材:2019年公司在國內風電葉片專用環氧樹脂市占率為13%,現有17.2萬噸年風電樹脂產能,該公司于今年6月新增風電樹脂產能2萬噸。宏昌電子

7、:公司現有環氧樹脂總產能15.5萬噸/年,規劃擬建設14萬噸產能。(五)建設投資估算1、項目總投資構成分析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根據謹慎財務估算,項目總投資10188.16萬元,其中:建設投資7853.58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77.09%;建設期利息79.71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0.78%;流動資金2254.87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22.13%。2、建設投資構成項目建設投資7853.58萬元,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和預備費,其中:工程費用6594.55萬元,工程建設其他費用1040.11萬元,預備費218.92萬元。(六)項目主要技術經濟指標1、財務效益分析根據

8、謹慎財務測算,項目達產后每年營業收入19700.00萬元,綜合總成本費用14723.17萬元,納稅總額2250.72萬元,凈利潤3649.51萬元,財務內部收益率29.51%,財務凈現值6634.11萬元,全部投資回收期4.79年。2、主要數據及技術指標表主要經濟指標一覽表序號項目單位指標備注1總投資萬元10188.161.1建設投資萬元7853.581.1.1工程費用萬元6594.551.1.2其他費用萬元1040.111.1.3預備費萬元218.921.2建設期利息萬元79.711.3流動資金萬元2254.872資金籌措萬元10188.162.1自籌資金萬元6934.642.2銀行貸款萬元

9、3253.523營業收入萬元19700.00正常運營年份4總成本費用萬元14723.175利潤總額萬元4866.026凈利潤萬元3649.517所得稅萬元1216.518增值稅萬元923.409稅金及附加萬元110.8110納稅總額萬元2250.7211盈虧平衡點萬元5774.51產值12回收期年4.7913內部收益率29.51%所得稅后14財務凈現值萬元6634.11所得稅后產業環境分析(一)推動管理創新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以統籌科技資源改革為主攻方向,以資本為紐帶、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力爭在軍民深度融合、科技成果轉化、金融創新、人才培養和激勵、開放創新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二)加

10、強科技創新強化知識創新。加強管理、信息與通訊、材料、航空、航天等重點學科建設,建設一批基礎研究品牌學科和精品專業。依托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中心及重點龍頭企業,建設國家實驗室。加大基礎和應用基礎研究,圍繞可能產生顛覆性突破的重點領域進行戰略布局。增強技術創新。依托國家重大技術創新工程,組織實施省級重大科技專項。吸引世界知名跨國公司和創新型企業來陜設立研發機構,鼓勵省內企業、高校、科研院所與國內外機構建立科技合作機制。(三)強化產業創新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拓展產業鏈,推進創新鏈與產業鏈雙向互動,實現技術鏈、資金鏈、服務鏈融合發展。風電主機成本結構中,葉片、齒輪箱、發電機是成本占比最

11、高的三種零部件以電氣風電主機成本結構為例,2020年電氣風電主機成本結構中葉片、齒輪箱、發電機占比分別為23.6%、12.7%和8.7%。由于葉片占主機的成本比重較高,葉片長度增加將一定程度上推高其自身以及整機的成本。在風機主機的大型化和低成本趨勢下,葉片的技術迭代趨勢將是更好的力學性能、輕量化和降本。風電葉片是風電產業鏈的關鍵組成部分,風電葉片產業鏈主要由上游原材料供應商,中游風電葉片生產商、下游整機廠商和風電場運營等環節構成。生產葉片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玻纖、碳纖維和芯材等,國內代表企業有澳盛科技、光威復材、上緯新材、康達新材等。風電葉片制造企業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以迪皮埃(TPI)為代表的獨立

12、葉片生產企業,中材科技和時代新材均屬于此類企業;另一類是以艾爾姆(LM)為代表的風電整機廠配套生產企業。風機大型化趨勢下,風電葉片的技術迭代趨勢是力學性能優化、輕量化和降本,實現路徑是風電葉片材料、制造工藝和葉片結構的迭代優化,其中最為重要的還是材料端的迭代。風電葉片長度將持續加長,葉片長度增加將一定程度上推高其自身以及整機的成本,同時葉片長度的增加還會導致葉片自重的上升,對葉片力學性能的要求也將持續強化。因此要讓通過研制長葉片來提升發電量變得可行,就必須控制好葉片自重,并使之具有更高的強度、剛度等,以確保整機系統的高效率平穩運行。風電葉片成本結構中,主梁和芯材約占風電葉片原材料成本近80%。

13、風電葉片的原材料成本占總生產成本的75%,而原材料成本中占比較大的主要是增強纖維、樹脂基體、芯材和結構膠,其中增強纖維和樹脂為葉片主梁材料,組合構成纖維增強復合材料。風電葉片的原材料成本結構來看,增強纖維、樹脂(基體材料)、芯材、結構膠、金屬及配件和其他材料的成本占比分別為21%、33%、25%、8%、6%、7%,主梁材料和芯材占原材料成本達79%。材料優化是提升葉片性能、降低成本的主要路徑。必要性分析1、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項目的投資,引入資金的到位將改善公司的資產負債結構,補充流動資金將提高公司應對短期流動性壓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財務費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進公司的進一步發展。同時資金補

14、充流動資金將為公司未來成為國際領先的產業服務商發展戰略提供堅實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競爭力。企業設置法律風險企業設立過程中,除注冊企業需要提交的各種證明性法律文件以外,還需在出資人之間簽訂確定規范企業運作的協議、章程等法律文件。這些法律文件較之法律規定更為符合企業的實際需要,更詳細地對各方權利義務作出了約定。但在訂立協議章程的時候,可能會產生一些法律風險,下面對這些風險進行說明。(一)合伙協議及法律風險對于合伙企業,各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劃分依賴于各方簽訂的合伙協議。因此,合伙協議對合伙企業而言,具有設立協議和章程的雙重作用。合伙協議的特殊作用,要求在合伙協議中不僅要體現合伙企業設立活動的權利義務

15、分配,而且對于合伙企業成立后的經營管理,以及合伙人對企業重大事項的決策形成程序、權限、表決方式等都需要作出安排。1、合伙協議條款設置與法律風險合伙協議內容豐富,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較多。協議制定的不夠周詳,必然為合伙企業將來的運作留下法律風險。(1)合伙財產條款的法律風險。合伙出資形式多樣,各種出資形式所產生的財產權利并不相同,合伙協議應當就不同的出資有不同的約定。首先是合伙財產歸屬的約定。通常提出合伙財產時,多數人簡單地認為屬于合伙人共有,但實際情況要復雜得多。對于以現金或財產的所有權出資的財產應認定為共有財產;對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在合伙經營期間,由全體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

16、權,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權;對于合伙人以勞務、技能等非財產權出資的,勞務、技能雖然可以進行價值評估,但因其具有行為性的特征,不能成為合伙企業的財產。當合伙人以商標、專利權等無形資產出資時,既可能以所有權出資,也可能以使用權出資,這就需要合伙人在協議中進一步明確約定。約定不明就存在發生爭議的法律風險。其次,需要辦理登記的財產,在合伙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辦理登記手續的義務承擔者、辦理時間及辦理費用等。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登記。一些權利設定雖然不需要進行審批,但需要將相關的合同到有關部門備案,如商標使用權、專利許可使用等。合伙人以這些財產出資,就需要約定另行簽訂其他合同的時間、條件等,以及合同備案事項的相

17、關問題。對這些事項約定的缺失和不足,都將增加企業法律風險。再次,針對財產瑕疵約定相應的處理方式,有助于減少不確定的法律風險,如物品出資若存在嚴重瑕疵的補充出資責任等。當然一些法律禁止轉讓的財產作為出資時,法律風險影響更為深遠。(2)合伙事務管理的法律風險。合伙企業法沒有直接規定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決策方式,合伙協議中若缺少對合伙事務決策的安排,將為合伙企業今后的發展埋下隱患,甚至會導致重大法律風險。評估合伙事務管理的法律風險時,應結合合伙協議約定的程度、合伙企業出現過的合伙人分歧、合伙企業發展趨勢等進行綜合衡量。由于該風險在轉化為法律危機前能夠通過補充協商解決風險,因此評估重點可放在法律風險解決

18、的成本上。(3)合伙內部責任劃分的法律風險。合伙內部責任劃分保障合伙人對外承擔責任超過自己應承擔部分時,向其他合伙人進行追償的權利。當合伙人內部責任劃分不明時,容易引發合伙人之間的矛盾,從而給合伙企業發展造成損害。所有的合伙協議都應當對合伙人的內部責任進行約定。一些特殊的合伙企業,由于合伙人各有分工,對于特定領域或者個別合伙人的過錯造成的責任,就應當有更為詳盡的劃分。(4)勞務出資的法律風險。合伙企業對勞務出資約定不明或約定不當時,將會產生勞務出資的法律風險。常見的有以下幾種:勞務出資價值確定的法律風險。勞務的價值很難進行準確衡量,更多依賴于合伙人之間形成統一的意見。當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勞務出資

19、但并未明確其價值時,不確定的法律風險會因為這種不規范的行為而產生。在評估時,還需要看合伙企業是否存在實際的利潤分配比例或損失承擔等作為勞務出資價值的補充確定。勞務出資人承擔責任的法律風險。勞務出資人以勞務出資可能是因為其本身不具有財務出資的能力,因而在承擔責任問題上更應當明確其是否按照正常合伙人來承擔責任。勞務出資人停止提供勞務的法律風險。勞務出資對合伙企業的價值在于其提供的勞務,然而一旦確定了其在合伙企業中所占的出資比例后,勞務出資人不再為合伙企業提供服務時,其出資份額不會自動消失。不能簡單認為勞務出資人不提供勞務屬于撤回出資的退伙行為,畢竟勞務出資人會隨著勞務能力或技能的喪失而不具備繼續提

20、供勞務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業會因此而爭議是否應當降低其所占出資比例。發生此類糾紛的法律風險隨著合伙人技能的減弱或喪失而日趨突出。勞務出資人退伙的法律風險。勞務出資人并不像其他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實際的投入,當其退伙時,合伙企業實質上已經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勞務。各合伙人因勞務出資人退伙行為常常發生矛盾,就勞務出資者分配合伙財產的比例和方式很難簡單理清。應該說在事情發生前,該法律風險屬于隱性法律風險,不會引起合伙人的注意;但誘因發生時,直接導致的法律危機造成的損失難以預測。2、有限合伙的法律風險有限合伙是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出資,不參加實際的經營活動,而分享營業收益,并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虧損

21、責任的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不得以勞務出資,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企業的法律風險明顯高于普通合伙企業,若有限合伙協議約定不當,其法律風險更難控制。(二)公司設立協議及法律風險公司設立協議是設立人為規范公司設立過程中各設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簽署的協議,主要解決設立人的出資問題,因此也稱為出資協議。主要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有以下幾點。(1)缺少書面公司設立協議的法律風險。應當說,缺乏書面公司設立協議是一種完全的不確定法律風險,不僅體現為設立活動本身存在法律風險,而且由于出資人放棄了明確股東之間進一步權利義務的機會,潛在的不確定法律風險將

22、一直持續存在于公司股東之間。(2)公司設立協議約定不當的法律風險。從本質上說,公司設立協議屬于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合同,所有違反公司設立協議的行為,對設立人而言都是違法行為,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公司設立協議沒有明確約定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時,法律風險同樣存在。通常而言,約定不當的法律風險是局部的,只在特定的情況出現時才會產生影響。另外,公司設立協議約定事項違法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違法條款某些是無效的,某些則可能影響公司成立。這種法律風險的影響常常是連鎖性的,需要對與此相關的后續行為一并進行評估。(3)缺乏股東之間約束機制的法律風險。股東作為公司的投資者和公司利益的最大享有者,能夠了解公司的全部經

23、營活動,但股東因出資的多寡而從公司獲取的利益有所差異,當股東了解的經營信息能夠獲得遠遠超出其出資獲得的收益時,約束股東對經營信息的濫用就顯得十分必要。最為常見的缺乏對股東約束的法律風險體現在競業禁止上。股東行為的約定,只能通過股東之間的相互約束完成,包括設立協議約定和股東制定公司章程,但設立協議比章程更為靈活,股東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而約定廣泛的內容。(三)章程及法律風險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是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的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公司的完章。公司章程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

24、須考慮周全,規定明確詳細,不能做不同的理解。公司登記機關必須嚴格把關,使公司章程做到規范化。從國家管理的角度,公司章程能對公司的設立進行監督和保證公司設立以后能夠進行正常的運行。公司章程制定得好壞,直接關系著公司治理風險的評估值,尤其在股東結構比較復雜的公司,缺乏好的章程帶來的法律風險極可能引發嚴重的后果。應當說公司章程法律風險是一種低概率、高損失的風險。(1)公司組織和活動規則條款的法律風險。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規定,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第

25、四十五條規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對于上述情形,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具體規定,相應的組織和活動將因無章可循而陷入混亂。看待該法律風險時,首先是公司章程是否有規定,在沒有規定時則需要了解公司是否具有約定俗成的操作方式。通常而言,這種法律風險只有當股東或董事之間發生矛盾,要故意尋求決議形成障礙時才會轉化為法律危機,因此屬于比

26、較容易彌補的風險。對于章程進行了規定的,則需要考察是否有足夠的可操作性,缺乏可操作性的規定同樣具有法律風險。(2)出資條款的法律風險。出資條款是公司章程的重要條款,由于出資方式眾多,使得章程約定不善產生的法律風險形式也多樣起來,無論是出資方式還是出資時間,都有可能給企業帶來風險。在出資方式上,由于非貨幣形式的出資方式需要進行評估,股東可能會在評估機構的聘任及評估方法的適用性上發生爭議。在出資時間上,由于允許分期出資,因而發生爭議的概率較一次出資方式更高。另外,若股東每次出資并不是按照最終占出資份額的比例進行時,實際繳納出資和約定的出資份額不符,股東按照實際繳納出資比例還是按照約定的出資份額行使

27、股東權利,若缺乏約定容易產生爭議。(3)股東會決議事項條款的法律風險。根據對公司經營影響的重要程度不同,公司法列舉了若干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的事項,但并未也不可能窮盡這些事項。如果公司章程沒有列入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一旦出現股東爭執,對公司經營影響的法律風險不容忽視。(4)股東會和董事會權限劃分的法律風險。公司法對股東會和董事會權限進行了規定,如股東會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董事會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但缺乏更詳細的說明,到底何種程度是經營方針,何種程度是經營計劃在實踐中有時難以說清。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進一步的規定,發生爭議和糾紛的概率就會增加。(5)法定的章程決定事項條款

28、的法律風險。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關于上述事項法律僅僅為公司章程規定提供了選擇范圍,并沒有明確做出規定,章程若缺乏相應的規定,則法律風險必然存在。企業法律形態選擇的風險市場經濟環境中的企業具有多樣化的組織形式,而最基本的3種企業組織形式是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制企業。所謂企業法律形態,就是企業法或者商法所確定的企業組織的存在形式。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29、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對我國企業的法律形態作出了規定。透過法律對各種企業的不同規定,人們能夠感覺到,每一種企業法律形態都有其對投資者有利和有弊的方面,沒有絕對有利的企業法律形態,也沒有絕對不利的企業法律形態。投資者只有在充分了解企業法律形態的利弊之后,才能根據自身需要認真選擇一種恰當的企業形態。一旦選定企業形態,企業經營者就應當正確履行法律規定的該企業形態應履行的義務。然而不少投資者隨意選擇企業法律形態,并不適合自身經營需要,因而產生的法律風險必然損害投資者利益。(一)盲目選擇公司形態的法律風險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這對于多數投資

30、者無疑具有誘惑力,實際中在不了解公司的其他弊端情況下,盲目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大量存在。除了公司制企業雙重納稅的稅負弊端以外,公司的資金要求、成立和解散手續復雜等都會給不適當的投資者帶來法律風險。(1)資金不足的法律風險。在實際操作中常常遇到剛剛起步的投資者缺乏成立公司所要求的資金,而其擬經營的項目并不需要太多資金,于是進行虛假注資,公司成立后抽逃資金的情況。公司出資不到位,虛假出資或出資后又抽逃注冊資金,則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亦應承擔責任。如果出資不足法定最低出資額的,股東的有限責任同樣無法實現。(2)特定項目周期與公司存續矛盾的法律風險。一些投資者僅僅是為了特定的經營項目成立公司,項目完成后公司

31、則需要解散。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后應當依法清算,并辦理注銷手續,否則公司將會被吊銷營業執照,在遇有訴訟的情況下,還會被強制承擔清算責任。不僅手續麻煩,成本也較高。相比而言,合伙企業清算則容易得多。(3)缺乏法定人數的法律風險。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人法定人數均做出了規定。但實際中,為了成立公司,投資者虛擬出資人達到法定人數的現象較多,這給公司帶來的法律后果可能極其嚴重。公司法雖然已經允許設立一人公司,但在注冊資金方面要求比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更高,為了滿足較低的設立要求,仍有投資者刻意設立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二)合伙企業合伙人選擇的法律風險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往往具有較好的私交,

32、從企業發展需要角度考慮不足。一些人甚至認為自己辦企業賺錢,應該讓自己的親朋好友都沾光,將與自己關系密切的親朋好友都列為合伙人。一旦企業出現經營問題,所有合伙人都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法律風險不容忽視。(三)盲目建立股份公司的法律風險不少企業經營者存在一個誤區,認為股份公司是最高的企業形態,則企業的最終發展必然要走股份化、上市的道路,于是在企業經營狀況良好時盲目改制并上市。上市公司由于它的股東更加多元化、融資渠道更加多樣化,擴張能力更強,導致了政府部門對其的監管更加嚴格、資本市場對公司治理的要求更高、信息要更加透明和被社會各界關注和監督的程度更高,因而在這樣的情況下,上市公司相比于非上市公司,除

33、面臨與其相同的戰略風險、運營風險、財務風險、技術風險、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法律風險(含合規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以外,作為“公眾公司”還面臨著其特有的風險,如信息披露風險、公司治理風險(含董事責任風險)、關聯交易風險、證券市場風險、退市風險等多種風險,因此法律風險程度明顯加大。企業法律風險的產生原因企業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總體上可分為企業自身內部產生的風險因素和企業外部環境造成的風險因素。(一)企業自身內部存在的風險因素(1)首先體現為人的風險。企業經營好壞,歸根結底,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尤其是企業的管理者們基本可以控制并決定著企業的生死存亡。個人私欲極為強烈的管理者,其在進行管理或決策時,必

34、然首先考慮其個人的私利并有可能為了個人的私利而不惜讓企業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講,企業在選擇用人時,本身就存在著風險。(2)從制度層面上講,企業自身制度存在的缺陷也是導致或產生企業法律風險的內在潛因。組織管理企業,不能光靠企業領導個人的權威和能力,科學的管理其實最主要是指先進的企業管理制度。當然,制度本身也包括對物、對事的管理。但這一切最終還是通過對人的管理來得到落實。制度是由人來制定產生的,而人自身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所以,十全十美的制度是不存在的。企業運營的效率與風險總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為偏重提高企業經濟效益而制定的一些管理制度,其中也必然暗含著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增加。從企

35、業運營的物質載體看,企業自身規模超大、機構廢雜也是現代企業內部存在“多米諾骨牌”效應的直接依存的條件。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現代企業都在不斷地進行(有時甚至是盲目的)擴張,其內部組織結構的復雜化、經營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多樣化已大大超乎前人的想像。為了更加有效地組織生產要素,企業自身的組織機構也變得異常的復雜,企業自身內部各職能部門的配合和信息溝通也變得越來越困難,這同時也就意味著控制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成本增加、難度加大。(二)企業外部存在的風險因素(1)競爭對手方面的原因。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總是要在市場競爭中謀求生存和發展的,也就是說,參與競爭的任何一方都會想方設法盡可能為自己爭得有利地位,包

36、括會利用競爭對手對方的一些弱點、在法律方面的疏忽來達到自己的目的。隨著科技的發展,尤其是在高科技領域,企業面臨這方面的法律風險會越來越突出。況且,現代企業的競爭已經跨越了國界,企業競爭的水平和激烈程度在不斷升級,自然企業所面臨競爭對手方面的法律風險也會加大。(2)政策及法律法規自身變化的原因。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自身也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動態系統,國家舊有的政策、法律法規在不斷地被廢止和變更,同時新的政策、法律法規在不斷地產生,或者說正在日趨走向嚴密和完善。盡管企業的管理者總想了解最新的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變動,但總有了解不到或了解不全面的時候。可是,法律又是那樣的無情,它不會因為你不知悉或了解不到

37、就對你不產生作用,對國家政策或法律法規的無知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成為免除法律責任的正當理由。所以,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不斷變化對不能把握其變化的企業來說,無疑也是一種產生法律風險的外在因素。(3)其他非企業自身的原因。導致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非企業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外部侵權等。俗話說“人算不如天算”,盡管人們已經盡了極大的努力去規避所有風險,但仍有許多風險是人們無法規避掉的,如作為意外事件的社會動亂、罷工等(在有些國家或國際貿易中可歸入不可抗力),作為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自然事件等,政府和其他單位主體或企業外部人員對企業合法權益的侵害(如政府部門對企業不正當的收稅和罰沒財產

38、)等。現實中導致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因素要比以上所分析的更多、更復雜,并且不可能是單獨一個或幾個因素在起作用,而是在一定的時空條件下各種因素結合在一塊才起作用,其中必有起主導作用的因素。主導因素的不同又決定著不同的法律風險類型。法律風險的特征(一)可認知性法律風險產生于法律對企業行為的評價,法的內容是明確而穩定的,這就給人們進行企業行為預測提供了可能。根據法律可以預先估計企業相互間將怎樣行為及行為的后果等,從而對自己的行為做出合理的安排,因而企業法律風險具有可認知性。(二)專業性現代社會是法制社會,法律深入企業經營的各個方面,法律眾多,企業普通員工很難熟悉過多的法律條款,因而他們需要專業人士的幫

39、助。法律的專業性決定了法律風險也具有專業性。(1)法律風險認知能力具有專業性。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具有法律風險及法律風險的損害結果的大小,都依賴于對法律本身的把握程度及法律的實踐經驗。法律風險雖然具有可認知性,但并不是每個人都具有這種認知能力。(2)法律風險解決方案具有專業性。法律風險一旦形成,就需要采用積極的方式予以解決。但法律方案的設計、方案實施步驟的把握,需要有非常強的專業性。(3)法律風險的防范具有專業性。企業運作中的大量法律風險是可以防范的,但這種防范最好是由專業人士來實施,這樣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損失性法律風險幾乎都會給企業造成損失,無論企業經營能從承擔法律風險的行為中獲

40、利多少,一旦法律風險發生實際損害時,這些利益都是微不足道的。法律風險絕大多數為損失性風險,只有極少數法律風險具有法律上的獲利,法律風險的投機性獲利的機會更多體現在法律以外的商業獲利。(四)不可投保性法律風險從法律上講確實屬于純粹風險,即法律風險從法律意義上不存在獲利機會,是承擔法律損失的風險。然而若放在整個利益考慮,則法律風險的純粹風險性將遭到質疑:違反法律的行為在法律上形成法律風險,但是當事人卻可能從違法行為中獲取不正常的高額利潤;其他法律風險若沒有法律層面的否定性評價,同樣可能給當事人帶來利益,企業如果與合作伙伴在談判過程中承擔了較重的違約責任,可能在價格上就能得到優惠等。因而法律風險具有

41、投機風險的特性,而投機風險一般是不可保的。此外,企業法律風險還具有必然性、損失的不可估量性及較強的個性特點等,因而也不具有投保性。合同法律風險的防范針對上述常見的合同法律風險,可以從以下5個方面入手防范合同法律風險。1、減少、消除合同簽訂前的法律風險該階段的工作主要是審查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目前,企業的重大合同應先經招標程序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這是減少、消除合同簽訂前法律風險的有力措施。但是對于未納入招標范圍的小額合同,也應在簽約前審查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這樣,就能全面防范合同簽訂前的法律風險,做到“知己知彼,百戰不殆”。2、避免、杜絕合同簽訂時存在法律風險該階段

42、的工作主要是認真檢查合同條款是否正確完整合法、合同抬頭和落款是否正確齊全。企業合同簽訂前應送企業法律顧問審查,這是防范該階段合同法律風險的有力措施。鑒于定金有法定罰則,在簽訂合同時應慎重選用約定定金條款。以買賣合同為例,如己方為買方,考慮簽約后可能取消購買計劃時應在簽約時避免約定定金條款以免日后己方違約時無法收回定金;如己方為賣方,則要考慮簽約后己方可能不能按期交貨時應在簽約時避免約定定金條款以免日后己方違約時需雙倍返還定金給對方。當然,定金罰則也是雙刃劍,如確信己方不會違約而對方可能違約,則應要求約定定金條款以有力約束對方履約。3、注意、發現、解決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該階段的工作主要是圍

43、繞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如發現對方可能違約,應通過行使法定抗辯權及時中止或終止合同,或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及時解除合同;如預見己方可能違約,則應及時與對方協商變更合同,取得對方的諒解而避免承擔己方的違約責任。該階段的工作很重要,合同經辦人員應及時收集相關信息供法律部門判斷合同履行情況處于何種法律情形,己方應采取何種正確應對措施。鑒于該階段工作的重要性和復雜性,尤其法定抗辯權與法定解除權的行使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因此該階段的工作需認真咨詢律師或法律顧問,必要時可交由企業法律顧問專案處理,以免措施不當,反而陷于被動,尤其是給對方的函件一定要經律師審查后才可發出,在該類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該等函件比原

44、合同還要重要。4、及時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在合同產生糾紛時爭取主動權該階段的工作主要是補齊證據和修正證據。需補齊證據的情況很多,比如原來未簽書面合同的要設法補簽書面合同,原來對方未簽收貨物的要設法讓對方補簽收,原來對方未開發票或收據的要設法讓對方補開發票或收據,原來未拿到合同原件的要設法拿到合同原件,原來未拿到授權委托書原件的要設法拿到授權委托書原件,前述該等原始文件如難以補齊則應設法讓對方出具說明確認相關交易的實際履行情況。需修正證據的情況較復雜,比如對方雖有簽收但貨物清單上無簽收,對方雖出具收據但收據上只有對方經辦人員(非法定代表人)簽字無蓋章,合同實際履行情況發生變更但未簽署變更協議,等

45、等。鑒于該階段工作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尤其需修正證據的情況需專業人士方能發現,因此該階段的工作應及早交由企業法律顧問專案處理,由企業法律顧問及時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在合同產生糾紛時爭取主動權。5、重視法律文件的證據效力雖然合同訂立的形式可以多種多樣,但各種形式的合同在發生糾紛后,不同形式的文件其作為證據的法律效力卻是不同,其中書面文件原件的證據效力是最好的,白紙黑字,最清楚不過。如果是口頭的,對方可能“翻臉不認人”矢口否認;如果是傳真件,還需觀察傳真件上是否顯示對方企業名稱和電話號碼以及發送時間,如果沒有顯示,可能需到電信部門打印己方傳真機的收發記錄,否則對方也可能不予承認;如果是復印件,則除非

46、對方自己承認否則法院將不予采信,但對方當庭承認的可能性可說是微乎其微。不僅僅合同,相關的法律文件也是如此。各種法律文件包括合同、授權委托書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貨物清單、簽收單、驗收單、發票等單證,也包括合同各方單方簽發的往來函件、通知等,都很重要,都將在合同產生糾紛時成為重要的證據。鑒于法律文件的重要性,文件的保存也非常重要。合同經辦人員應小心保存各項法律文件,及時將重要文件歸檔保管,以在合同可能發生糾紛時能及時收集整理相關文件進行法律分析,在合同產生糾紛訴至法院時可不慌不忙地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文件。只有合法有效的充足的證據文件,企業的訴訟請求才能言之有據,企業的合法請求才能受法律保護。合同簽

47、訂前隱藏的法律風險這類法律風險往往表現為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方面。因為合同簽訂前沒有對合同對方作必要的調查和了解,與主體資格有瑕疵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簽署合同,最后導致合同無效或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體即民事主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交易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同主體與簽約主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主體是實際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民事主體;而簽約主體是實際簽署合同的人,可能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現實的交易中,經常不是當事人出面,代理人和代表人實際從事著洽談和簽訂合同的責任。1、代理人及法律風險在經濟發達的今天,大量的合同簽訂是由代理人完成的。代理的意義

48、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代理擴大了民事主體的活動范圍;代理可以補充某些民事主體資格上的不足。根據法律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代理人從事交易活動常見的法律風險有以下幾點。(1)無權代理的法律風險。經濟交往最常見的代理權限產生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當代理人沒有經過授權,一旦發生糾紛,企業不能要求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而代理人往往沒有能力承擔責任,給企業造成的損害非常嚴重。(2)超越權限代理的法律風險。不少企業在交易時比較注意對方代理授權書的審查,而這種審查往往停留在是否具有授權以及授權的真實性,但對授權的具體內容核實較為馬虎。超越權限代理,同樣

49、使企業面臨合同效力不確定的法律風險。(3)代理人的法律風險。企業擔任他人的代理人時,若授權內容較為含混,企業對外活動是否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存在爭議,一旦代理活動未能正常進行,則被代理人可能要求企業承擔超越代理權限造成的損害責任。2、代表人及法律風險不少企業經營者持有“誰簽合同,誰就是合同當事人”的淺顯認識,在并未弄清實際的簽約主體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情況下,就簽訂合同,使自己掉入了合同陷阱。(1)授權缺陷的法律風險。我國法律規定了法定代表人制度,除此之外企業其他人員對外簽訂合同,必須具有授權委托。若因授權缺陷導致合同將來被認定無效,給企業帶來的法律風險是巨大的。即使是長期合作的業務員,由于是否離職

50、很難查證,因此企業仍然應當堅持對其授權情況的審查,在實踐中因業務員離職后仍使用原企業名稱對外訂立合同的糾紛屢見不鮮。(2)公司章程限制的法律風險。若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的職權范圍進行了限定,而公司章程屬于公眾可以獲得并知悉的內容,則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從事交易,相應合同的效力將受到質疑。這種法律風險較為隱蔽,企業需要更加注意。這種法律風險防范成本較高,但在重大交易活動中應當予以考慮。3、交易主體對合同的影響(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則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訂立合同,若獨立訂立合同,須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方為有效。追認權制度旨在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但力求平

51、衡,法律賦予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以避免因合同關系動蕩不定給相對人造成利益損失。企業經營者通常都會注意到簽約對方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企業經濟活動一般也不會有未成年人卷入,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也難免存在這樣的法律風險。如某企業在尋找企業形象代言人時,決定找某年少的世界冠軍,而該人獲得冠軍時剛滿17周歲,本人同意了企業的邀請,遂簽訂了合同。后其法定代理人主張該合同無效,導致企業前期投入拍攝的廣告及其他宣傳都無法使用,給企業造成了較大損失。(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所實施的代理。無權代理發生的原因主要有:行為人自始就沒有代理權;行為人所為的代理行為

52、超越代理權;行為人的代理權消滅。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按照法律規定存在多種法律效力情況,而不同的法律效力結果面臨的法律風險也各不相同。表見代理證明不力的法律風險。若無權代理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則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代理行為應當有效,即合同為有效合同。然而表見代理構成需要滿足一系列條件,這些條件都需要企業提供證據證明,若企業簽訂合同時僅僅要求查閱了對方相關證明材料,而并沒有與合同一并備案,將面臨證明不力的法律風險。效力待定的不確定法律風險。若無權代理不構成表見代理,根據合同法規定,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合同效力待定。這種效力待定的不確定狀態,使企業面臨著準備履行合同還是做好補救措施的兩難境地。

53、其性質屬于不確定的法律風險。實踐中,企業在簽約時沒有審查出代理權限問題,很難在合同簽訂后識別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法律風險,通常要等到實際引發法律危機,企業才認識到法律風險的存在。(3)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無權處分人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并不是合同無效的當然理由,故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的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根據法律規定的含義,若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事后權利人不追認,且行為人未取得處分權時,合同無效。但合同無效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以根據善意取得制度獲得相關權利。在實際的經濟交往中,無權處分人并不像想像的那么容易識

54、別。如某集團名下有若干緊密關聯的公司,在外部看來其資產都歸屬該整體,若與其中A公司簽訂合同,但標的物屬于集團的B公司,在法律上而言就屬于無權處分人簽訂的合同,合同相對人將面臨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若該項財產屬于行政機關登記的不動產、專利等,合同相對人則無法說明自己在簽訂時屬于善意,相關損失只能自行承擔了。4、合同主體欺詐的法律風險在商業競爭中,一些經濟主體會利用法律既定規則實現不法目的。故意設置法律陷阱引誘其他經濟主體上當,這種有預謀的法律風險較之前面的不當簽約造成的損害更大。尤其在國際貿易中,利用合同主體進行的欺詐形式多樣,是經常遇到的法律風險類型。(1)有限責任的惡意利用及法律風險。有限責任

55、公司的主要特點是公司以全部注冊資本為限對外承擔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蓄意欺詐者以很低的資本注冊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當事人資格,簽訂大宗合同,欺詐另一方合同當事人,給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在出現較大的賠償責任或者損害時,則申請公司破產清算。這種有限責任的惡意使用在國際貿易中經常遇到。不當利用有限責任的事情不僅僅存在于一些不法商人中,一些較大的公司為避免國際貿易所帶來的巨大法律風險,也常常利用這種方法來降低風險。通過成立若干個注冊資本低的子公司,再以子公司對外簽訂貿易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則公司會以母公司的財力和人力確保合同正常履行;但是若合同出現較大法律風險,則犧牲掉子公司以

56、避免母公司卷入訴訟。2005年底修訂的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此之前,我國法律沒有關于濫用公司有限責任的相關規定。法律雖然有了原則性規定,但企業遇到對方惡意利用有限責任,同樣面臨著法院最終認定的不確定性法律風險。在我國信用體系尚未建立之前,企業只能依靠自身衡量交易對方的信用程度。(2)虛構合同主體及法律風險。合同主體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最終承擔者,若與法律意義上并不存在的交易對方簽訂合同,則企業無法確定到底誰該承擔合同的權利義務,因此,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非常巨大。利用注冊要求差異虛擬

57、合同主體。在普通的經濟活動中,虛構合同主體是較容易發現的,但是由于各國、各地區的公司注冊有不同的規定,在國際貿易中由于這種注冊的差異性導致的虛擬合同主體有時不易被發現。如國際貿易中,經常會遇到合同當事人一方為沒有注冊資本的貿易行、商行,只有營業證明,不能提供法人資格、注冊資本及法人地址的證明或公證書,這類人往往被稱為“皮包商”,其不能從事直接的貨物買賣,與這類商人交易風險也很大。利用掛靠等方式虛擬合同主體。通過掛靠、借用名義等方式簽訂合同的情況在實踐中時有發生,這種情況下實際履行合同的主體與名義上的合同主體并不符合,同樣屬于虛擬合同主體。由于實際履行合同的主體缺乏相應資格或經濟實力較弱,更易發

58、生履行合同困難的情況。按照法律規定,盡管企業可以在發生糾紛時追究被掛靠方的責任,但解決該法律糾紛付出的代價對企業而言已經構成嚴重的法律風險。5、主體變更的不當利用及法律風險合同都是通過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實施所規定的行為來履行的,稱之為親自履行原則,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就是合同履行主體。但是,由于商業活動變動的頻繁,履行合同的主體變更是常見的。若交易對方惡意利用主體變更,將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1)合同轉讓的主體變更法律風險。如合同當事人一方聲稱自己無法履約,向對方建議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約,從而導致將合同義務交由一個履約能力較差的當事人履行,將產生法律風險。(2)公司分立或合并的主體變更法律風

59、險。當公司分立或合并時,主體必然發生變更。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務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在交易對方發生分立時,通常情況都會確定分立后的一個公司負責履行特定合同,這種時候對方要求企業簽訂特定的確認書,將直接導致實際承擔責任的當事人變化。6、主體不適格及法律風險法律對一些商業活動主體有特殊要求,在從事這樣的經濟活動時,若主體不適格則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或不能產生預想的法律效果。一些商人利用這種規則,故意制造主體不適格情況進行欺騙,給當事人造成法律風險。無權代理、公司內部機構或分支機構、無行為能力人等缺乏民事

60、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對外簽訂合同也屬于主體不適格的情況,但這些情況較容易識別,在此不再作詳細討論。當主體符合普通的民事主體資格,僅僅在特定交易中屬于不適格主體時,帶來的法律風險就更具有隱蔽性,普通經營者難以準確識別。(1)無權處分人。當交易主體無權處分合同標的,將影響合同效力。這種情況并非只存在買賣合同,如技術秘密許可合同,許可方并非技術秘密的合法擁有人,甚至是許可方侵權獲得的技術秘密,帶來的法律風險危害不容忽視。一些市場主體利用無權處分,將自己能夠控制的合同標的以非權利人名義簽訂合同予以處置,一旦感覺交易對自己不利,就主張合同無效,阻止交易進行。而根據法律規定,企業只能追究其締約過失責任,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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