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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技術標準和要求第一節 一般要求1.工程說明1.1 工程概況l.1.1 本工程基本情況如下:。1.1.2 本工程施工場地(現場)具體地理位置如下:。1.2 現場條件和周圍環境1.2.1 本工程施工場地(現場)已經具備施工條件。施工場地(現場)臨時水源接口位置、臨時電源接口位置、臨時排污口位置、建筑紅線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場地(現場)和周圍環境等情況見本章附件A:施工場地(現場)現狀平面圖。1.2.2 施工場地(現場)臨時供水管徑。施工場地(現場)臨時排污管徑。施工場地(現場)臨時雨水管徑。施工現場臨時供電容量(變壓器輸出功率)。1.2.3 現場條件和周圍環境的其他資料和信息數據如下
2、:。1.2.4 承包人被認為已在本工程投標階段踏勘現場時充分了解本工程現場條件和周圍環境,并已在其投標時就此給予了充分的考慮。 1.3 地質及水文資料1.3.1 現場地質及水文資料和信息數據如下:。1.4 資料和信息的使用1.4.1 合同文件中載明的涉及本工程現場條件、周圍環境、地質及水文等情況的資料和信息數據,是發包人現有的和客觀的,發包人保證有關資料和信息數據的真實、準確。但承包人據此作出的推論、判斷和決策,由承包人自行負責。2.承包范圍2.1 承包范圍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圍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圍如下:。2.1.2 承包范圍內的暫估價項目2.1.2.1 承包范圍內以暫估價形
3、式實施的專業工程見第五章“工程量清單”中“其他項目措施費表”。2.1.2.2 承包范圍內以暫估價形式實施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見第五章“工程量清單”中的“材料(工程設備)暫估單價表”。2.1.2.3 上述暫估價項目與本節第2.1.1項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圍的工作界面劃分如下:。2.1.3 承包范圍內的暫列金額項目2.1.3.1 承包范圍內以暫列金額(包括計日工)方式實施的項目見第五章“工程量清單”中“暫列金額明細表”(不包括計日工)和 “計日工表”,其中計日工金額為承包人在其投標報價中按 “計日工表”所列計日工項目、數量和相應規定填報的金額。2.1.3.2 暫列金額明細表中每筆暫列金額所對應的項目,包括
4、計日工,均只是可能發生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充分認識到,合同履行過程中所列暫列金額可能不發生,也可能部分發生。即便發生,監理人按照合同約定發出的使用暫列金額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項目。2.1.3.3 暫列金額是否實際發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應成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費用和(或)延長工期的理由。2.1.3.4 關于暫列金額的其他說明:。2.2 發包人發包專業工程和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2.2.1 由發包人發包的專業工程屬于與本工程有關的其他工程,不屬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圍。發包人發包的專業工程如下:。2.2.2 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屬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圍。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見合
5、同附件二“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一覽表”。2.3 承包人與發包人發包專業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2.3.1 承包人與發包人發包專業工程承包人以及與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商之間的工作界面劃分如下:。2.4 承包人需要為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供的現場辦公條件和設施2.4.1 承包人需要為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供的現場辦公條件和設施及其詳細要求如下:。3.工期要求3.1 合同工期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計劃開、竣工日期為承包人在投標函附錄中承諾的工期和計劃開、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協議書中載明。3.2 關于工期的一般規定3.2.1 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工期和計劃開、竣工日期之間發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時,以承包人承諾的工
6、期為準。實際開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條款第11.1款約定的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為準。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標函附錄中承諾的工期提前于發包人在本工程招標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當制定相應的工期保證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費用應當被認為已經包括在投標總價中。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同履約過程中發包人不會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質的技術措施費用、趕工費用或其他任何性質的提前完工獎勵等費用。3.2.3 承包人在投標函附錄中所承諾的工期應當包括實施并完成本節上述2.1.2項規定的暫估價項目和上述2.1.3項規定的實際可能發生的暫列金額在內的所有工作的工期。4.質量要求4.1 質量
7、標準4.1.1 本工程要求的質量標準為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工程施工驗收規范和標準的要求合格。4.2 特殊質量要求4.2.1 有關本工程質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5.適用規范和標準5.1 適用的規范、標準和規程5.1.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工程適用現行國家、行業和地方規范、標準和規程。適用于本工程的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標準和規范等的名錄見本章第三節。構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內容與適用的規范、標準和規程之間出現矛盾,承包人應書面要求監理人予以澄清,除監理人有特別指示外,承包人應按照其中要求最嚴格的標準執行。5.1.3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材料、施工工藝和本工程都應依照本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適用的現行規范、
8、標準和規程的最新版本執行。若適用的現行規范、標準和規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準日后頒布的,且相應標準發生變更并成為合同文件中最嚴格的標準,則應按合同條款第15條的約定辦理。5.2 特殊技術標準和要求5.2.1 適用本工程的特殊技術標準和要求見本章第二節。5.2.2 有合同約束力的圖紙和其他設計文件中的有關文字說明是本節的組成內容。6.安全文明施工6.1 安全防護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補任何缺陷的過程中,承包人應當始終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規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條款第6.1.9.2目的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職責。6.1.2 承包人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
9、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在整個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在施工場地(現場)設立、提供和維護并在有關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1)設立在現場入口顯著位置的現場施工總平面圖、總平面管理、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保護、質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規章制度和主要參建單位名稱和工程概況等說明的圖板;(2)為確保工程安全施工須設立的足夠的標志、宣傳畫、標語、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電話提示牌等等;(3)洞口和臨邊位置的安全防護設施,包括護身欄桿、腳手架、洞口蓋板和加筋、豎井防護欄桿、防護棚、防護網、坡道等等;(4)安全帶、安全繩、安全帽、安全網、絕緣鞋、絕緣手套、防護口罩和防護衣
10、等安全生產用品;(5)所有機械設備包括各類電動工具的安全保護和接地裝置和操作說明;(6)裝備良好的臨時急救站和配備稱職的醫護人員;(7)主要作業場所和臨時安全疏散通道24小時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種可能的事故;(8)足夠數量的和合格的手提滅火器;(9)裝備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和相應的使用管理制度;(10)對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諸如用火證等的管理制度;(11)其他: 。6.1.3 安全文明施工費用必須專款專用,承包人應對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費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發生的安全事故承擔全部責任。6.1.4 承包人應建立專門的施工場地(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和符合有關
11、規定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日常安全生產巡查和專項檢查,召集和主持現場全體人員參加的安全生產例會(每周至少一次),負責安全技術交底和技術方案的安全把關,負責制定或審核安全隱患的整改措施并監督落實,負責安全資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確保所有的安全設施都處于良好的運轉狀態。承包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均應當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6.1.5 承包人應遵照有關法規要求,編印安全防護手冊發給進場施工人員,做好進場施工人員上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員才能進場施工作業。特種作業人員還應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
12、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在任何分部分項工程開始施工前,承包人應當就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和作業人員等進行安全交底,并由雙方簽字確認。6.1.6 承包人應為其進場施工人員配備必需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設備,承包人還應為施工場地(現場)鄰近地區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眾和其他人員,提供一切必要的臨時道路、人行道、防護棚、圍欄及警告等,以確保財產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6.1.7 承包人應在施工場地(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邊沿、危險品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標志,包括但不限于標準道
13、路標志、報警標志、危險標志、控制標志、安全標志、指示標志、警告標志等,并配備必要的照明、防護和看守。承包人應當按監理人的指示,經常補充或更換失效的警示和標志。6.1.8 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現場)內由其提供并安裝的所有提升架、外用電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運輸機械進行安全圍護,包括卸料平臺門的安全開關、警示鈴和警示燈,卸料平臺的護身欄桿,腳手架和安全網等等;所有的機械設備應設置安全操作防護罩,并在醒目位置張掛詳細的安全操作要點等。6.1.9 承包人應對所有用于提升的掛鉤、掛環、鋼絲繩、鐵扁擔等進行定期檢測、檢查和標定;如果監理人認為,任何此類設施已經損壞或有使用不當之處,承包人應立即以合格的產品進
14、行更換;所有垂直和水平運輸機械的搭設、頂升、使用和拆除必須嚴格依照現行有關法規、規章、規范、標準和規程等的要求。6.1.10 所有機械和工器具應定期保養、校核和維護,以保證它們處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狀態。保養、校核和維護工作應盡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時間進行,并為上述機械和工器具準備足夠的備用配件,以確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間斷地進行。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邊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開挖過程中,應根據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監理人指示,安裝必要的施工安全監測儀器,及時進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監測,并定期將安全監測成果提交監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變形或其他影響正常施工進度的損害。6.1.12 承包人
15、應對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進行必要的支撐或臨時加固。除非承包人已獲得監理人書面許可并按要求進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撐,不允許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結構上堆放超過設計允許荷載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設備。在任何情況下,承包人均應對其任何上述超載行為引起的后果負責,并承擔相應的修繕費用。6.1.13 承包人應成立應急救援小組,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制定災害和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并將應急救援預案報送監理人。應急救援預案應能隨時組織應救專職人員、并定期組織演練。6.1.14 施工過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帶炸藥的工具等危險性施工方法時,承包人應提前通知監理人。經監理人批準后,承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法
16、規、規章以及政府有關主管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等的規定,向有關機構提出申請并獲得相關許可。承包人應嚴格依照上述規定使用、儲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帶炸藥的工具等,并負責由于這類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的賠償。任何情況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體中使用爆破方法。6.1.15 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達到一定規模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承包人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還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審查。6.1.16 承包人應按照通用合同條款第6.1.8項的約定處理本工程施工過
17、程中發生的事故。發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須立即報告監理人和發包人,并在事故發生后一小時內向發包人提交事故情況書面報告,并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及時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6.1.17 承包人還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條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產應急措施和程序,保證一旦出現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護好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產,保證施工生產的正常進行,防止損失擴大。6.1.18 安全防護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
18、2 臨時消防6.2.1 承包人應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制定用火、用電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各項制度和規程等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消防管理機構的要求。6.2.2 承包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消防管理部門的要求,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臨時工程提供必要的臨時消防和緊急疏散設施,包括提供并維持暢通的消防通道、臨時消火栓、滅火器、水龍帶、滅火桶、滅火鏟、滅火斧、消防水管、閥門、檢查井、臨時消防水箱、泵房和緊隨工作面的臨時疏散樓梯或疏散設施,消防設施的設立和消防設備的型號和功率應滿足消防任務的需要,始終保持能夠隨時投入正常使用的狀態,并設立明顯標志。承包人的臨時消防系統和配
19、置應分別經過監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門的審批和驗收;承包人還應自費獲得消防管理部門的臨時消防證書。所有的臨時消防設施屬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實際竣工時且永久性消防系統投入使用后從現場拆除。6.2.3 承包人應當成立由項目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的臨時消防組或消防隊,宣傳消防基本知識和基本操作培訓,組織消防演練,保證一旦發生火災,能夠組織有效的自救,保護生命和財產安全。6.2.4 施工場地(現場)內的易燃、易爆物品應單獨和安全地存放,設專人進行存放和領用管理。施工場地(現場)儲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時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應當實行嚴格的“用火證”管理制度。6.2.5 臨時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3
20、 臨時供電6.3.1 承包人應當根據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 462005)及其適用的修訂版本的規定和施工要求編制施工臨時用電方案。臨時用電方案及其變更必須履行“編制、審核、批準”程序。施工臨時用電方案應當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組織編制,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經編制、審核、批準部門和使用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3.2 承包人應為施工場地(現場),包括為工程樓層或者各區域,提供、設立和維護必要的臨時電力供應系統,并保證電力供應系統始終處于滿足供電管理部門要求和正常施工生產所要求的狀態,并在工程實際竣工和相應永久系統投入使用后從現場拆除。6.3.3 臨時供電系統的電纜、電
21、線、配電箱、控制柜、開關箱、漏電保護器等材料設備均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經過檢驗合格的產品。臨時用電采用三相五線制、三級配電和兩極漏電保護供電,三相四線制配電的電纜線路必須采用五芯電纜,按規定設立零線和接地線。電纜和電線的鋪設要符合安全用電標準要求,電纜線路應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設,嚴禁嚴地面明設,并應避免機械損傷和介質腐蝕。埋地電纜路徑應設方位標志。各種配電設備均設有防止漏電和防雨防水設施。6.3.4 承包人應在施工作業區、施工道路、臨時設施、辦公區和生活區設置足夠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統的電壓不得高于36V,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供電電壓不應大于24V。不便于使用電器
22、照明的工作面應采用特殊照明設施。6.3.5 凡可能漏電傷人或易受雷擊的電器及建筑物均應設置接地和避雷裝置。承包人應負責避雷裝置的采購、安裝、管理和維修,并建立定期檢查制度。6.3.6 臨時用電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4 勞動保護6.4.1 承包人應遵守所有適用于本合同的勞動法規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中關于工人工資標準、勞動時間和勞動條件的規定,合理安排現場作業人員的勞動和休息時間,保障勞動者必須的休息時間,支付合理的報酬和費用。承包人應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為本合同下雇傭的職員和工人辦理任何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注冊等,并保障發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
23、規、規章和規定等可能給發包人帶來的任何處罰、索賠、損失和損害等。6.4.2 承包人應按照國家勞動保護法的規定,保障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安全。承包人應為本合同下雇傭的職員和工人提供適當和充分的勞動保護,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護、防寒、防雨、防塵、絕緣保護、常用藥品、急救設備、傳染病預防等。6.4.3 承包人應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傭的職員和工人提供和維護任何必要的膳宿條件和生活環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圍欄、供水(飲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電、衛生設備、食堂及炊具、防火及滅火設備、供熱、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條件和生活環境所需的必需品,并應考慮宗教和民族習慣。6.4.4 承包人應為現場工人提供符合政府衛生規定的生
24、活條件并獲得必要的許可,保證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傳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廁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應聘請專業的衛生防疫部門定期對現場、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進行防疫和衛生的專業檢查和處理,包括消滅白蟻、鼠害、蚊蠅和其它害蟲,以防對施工人員、現場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6.4.5 承包人應在現場設立專門的臨時醫療站,配備足夠的設施、藥物和稱職的醫務人員,承包人還應準備急救擔架,用于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時對受傷人員的急救。6.4.6 勞動保護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5 腳手架6.5.1 承包人應搭設并維護一切必要的臨時腳手架、挑平臺并配以腳手板、安全網、護身欄桿、門架、馬道、坡道、爬梯等等。腳手架和挑
25、平臺的搭設應滿足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規程等的要求。新搭設的腳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須組織安全檢查和驗收,并對使用腳手架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6.5.2 所有腳手架,尤其是大型、復雜、高聳和非常規腳手架,要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還應當經過安全驗算,腳手架安全驗算結果必須報送監理人核查后方可實施。6.5.3 搭設爬架、掛架、超高腳手架等特種或新型腳手架時,承包人應確保此類腳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證此類腳手架已經過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允許使用的批準,并承擔與此有關的一切費用。6.5.4 承包人應當加強腳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時對其中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確保腳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霧、霜和大風
26、等天氣后,承包人必須對腳手架進行安全巡查,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6.5.5 承包人應允許發包人、監理人、專業分包人、獨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機構免費使用承包人在現場搭設的任何已有腳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說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腳手架前,應書面請示監理人他將要拆除的腳手架是否為發包人、監理人、專業分包人、獨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關機構所需,只有在獲得監理人書面批準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關腳手架,否則承包人應自費重新搭設。6.5.6 腳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6.6 施工安全措施計劃6.6.1 承包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
27、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和地方有關的法規等,按照合同條款第7.1款的約定,編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6.6.2 施工安全措施計劃是承包人闡明其安全管理方針、管理體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內容應當反映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和合同條款約定的以及本條上述約定的承包人安全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 (2)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 (3)安全責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6)各項施工安全措施和防護措施; (7)危險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
28、全設施、設備、器材和勞動保護用品的配置; (9)其他:。施工安全措施的項目和范圍,應符合國家頒發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及其附錄H、I、J的規定,即應采取以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設施、配備安全技術開發試驗所需的器材、設備和技術資料,并對現場的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做好相應的安全宣傳教育。6.6.3 施工安全措施計劃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第7.1款約定的期限內報送監理人。承包人應當嚴格執行經監理人批準的施工安全措施計劃,并及時補充、修訂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計劃,確保安全生產。6.7 文明施工6.7.1 承包人應遵守國家和工程所在
29、地有關法規、規范、規程和標準的規定,履行文明施工義務,確保文明施工專項費用??顚S?。6.7.2 承包人應當規范現場施工秩序,實行標準化管理:(1)承包人的施工場地(現場)必須干凈整治、做到無積水、無淤泥、無雜物,材料堆放整齊;(2)施工場地(現場)應進行硬化處理,定期定時灑水,做好防治揚塵和大氣污染工作;(3)嚴格遵守“工完、料盡、場地凈”的原則,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機具,各種設備運轉正常;(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臨時設施應符合監理人批準的施工規劃要求,并應滿足本節規定的各項安全要求;(5)監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現場)設置各級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責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6)
30、材料進入現場應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齊,不得影響現場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場地應有專職的管理人員;(7)施工和安裝用的各種扣件、緊固件、繩索具、小型配件、鏍釘等應在專設的倉庫內裝箱放置;(8)現場風、水管及照明電線的布置應安全、合理、規范、有序,做到整齊美觀。不得隨意架設 和造成隱患或影響施工。6.7.3 承包人應為其雇傭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維護相應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廁所和文化活動室等,其標準應滿足政府有關機構的生活標準和衛生標準等的要求。6.7.4 承包人應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將要進行的任何永久和臨時工程、材料、物品、設備、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鄰財產提供必要的覆蓋
31、和保護措施,以避免惡劣天氣影響工程施工和造成損失。保護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蓋、額外的臨時倉庫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給工程帶來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由承包人自己負責。6.7.5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始終避免現場出現不必要的障礙物,妥當存放并處置施工設備和多余的材料,及時從現場清除運走任何廢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和設施。6.7.6 承包人應為現場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員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廁所,廁所應貼有磁磚并帶手動或自動沖刷設備和洗手盆;承包人負責支付與該廁所相關的所有費用,并在工程竣工時,從現場拆除。承包人應在工作區域設立必要的臨時廁所,并安排專門人員負責
32、看護和定時清理,以確保現場免于隨地大小便的污染。6.7.7 承包人應在現場設立固定的垃圾臨時存放點并在各樓層或區域設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須在當天清除出現場,并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運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6.7.8 承包人應對離場垃圾和所有車輛進行防遺灑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處理。承包人在運輸任何材料的過程中,應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遺灑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現上述遺灑或污染現象,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清掃,并承擔所有費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澆注、材料運輸、材料裝卸、現場清理等工作中應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響公共交通。6.7.9 承包人應當制訂成品保護措施計劃,并提供必要的人員、材料和
33、設備用于整個工程的成品保護,包括對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獨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護,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損壞或破壞。成品保護措施應當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責任賠償制度。成品保護措施計劃最遲應當在任何專業分包人或獨立承包人進場施工前不少于28天報監理人審批。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8 環境保護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補任何缺陷的過程中,承包人應當始終遵守國家和工程所在地有關環境保護、水土保護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標準和規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條款第6.3款的約定履行其環境與生態保護職責。6.8.2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和監理人指示,
34、接受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監測和檢查。承包人應對其違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標準和規程等以及本合同約定所造成的環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等承擔賠償責任。6.8.3 承包人制訂施工方案和組織措施時應當同步考慮環境和資源保護,包括水土資源保護、噪聲、振動和照明污染防治、固體廢棄物處理、污水和廢氣處理、粉塵和揚塵控制、道路污染防治、衛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節能減排以及不可再生資源的循環使用等因素。6.8.4 承包人應當做好施工場地(現場)范圍內各項工程的開挖支護、截水、降水、灌漿、襯砌、擋護結構及排水等工程防護措施。施工場地(現場)內所有邊坡應當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
35、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應當充分考慮對地下水的保護和合理使用,如果國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別規定的,承包人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承包人還應設置完善的排水系統,保持施工場地(現場)始終處于良好的排水狀態,防止降雨徑流對施工場地(現場)的沖刷。6.8.5 承包人應當確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和其他材料都是綠色環保產品,列入國家強制認證產品名錄的,還應當是通過國家強制認證的產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臨時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對人體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時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雖未明令禁止但會給居住或使用人帶來不適感覺或味覺的任何
36、材料和添加劑等;承包人應在其施工環保措施計劃中明確防止誤用的保證措施;承包人違背此項約定的責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擔。6.8.6 承包人應為防止進出場的車輛的遺灑和輪胎夾帶物等污染周邊和公共道路等行為制定并落實必要的措施,這類措施應至少包括在現場出入口設立沖刷池、對現場道路做硬化處理和采用密閉車廂或者對車廂進行必要的覆蓋等等。6.8.7 承包人應當保證施工生產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承包人還應建設、運行和維護施工生產和生活污水收集和處理系統(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標準的臨時沉淀池和化糞池等,不得將未處理的污水直接或間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體、地下水體或生產和生活供水系統的污染
37、。6.8.8 承包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應的過濾、分離、分解或沉淀等處理系統,不得讓有害物質(如燃料、油料、化學品、酸等,以及超過劑量的有害氣體和塵埃、污水、泥土或水、棄渣等)污染施工場地(現場)及其周邊環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時間安排和施工設備的配置應當充分考慮降低噪聲和照明等對施工場地 (現場)周邊生產和生活的影響,并滿足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的要求。6.8.9 環境保護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9 施工環保措施計劃6.9.1 通用合同條款第7.1.1項約定的施工環保措施計劃是承包人闡明環保方針和擬采用的環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1)承包人生活區(如果有)的生活
38、用水和生活污水處理措施;(2)施工生產廢水處理措施;(3)施工揚塵和廢氣的處理措施;(4)施工噪聲和光污染控制措施;(5)節能減排措施;(6)不可再生資源循環利用措施;(7)固體廢棄物處理措施;(8)人群健康保護和衛生防疫措施;(9)防止誤用有害材料的保證措施;(10)施工邊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護措施;(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12)完工后場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復的規劃和措施;(13)其他:。6.9.2 施工環保措施計劃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第7.1款約定的期限內報送監理人。承包人應當嚴格執行經監理人批準的施工環保措施計劃,并及時補充、修訂和完善施工環保措施計劃。7.治安保衛7.1 承包人應
39、為施工場地(現場)提供24小時的保安保衛服務,配備足夠的保安人員和保安設備,防止未經批準的任何人進入現場,控制人員、材料和設備等的進出場,防止現場材料、設備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竊,禁止任何現場內的打架斗毆事件。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員應是訓練有素的專業保安人員,承包人可以雇傭專業保安公司負責現場保安和保衛;保安保衛制度除規范現場出入大門控制外,還應規定定時和不定時的施工場地(現場)周邊和全現場的保安巡邏。7.3 承包人應制定并實施嚴格的施工場地(現場)出入制度并報監理人審批;車輛的出入須有出入審批制度,并有指定的專人負責管理;人員進出現場應有出入證,出入證須以經過監理人批準的格式印制。7.4 承
40、包人應確保杜絕任何未經監理人同意的參觀人員進入現場;承包人應準備足夠數量的專門用于參觀人員的安全帽并帶明顯標志,承包人同時應準備一個參觀人員登記簿用于記錄所有參觀現場人員的姓名、參觀目的和參觀時間等內容;承包人應確保每個參觀現場的人員了解和遵守現場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佩帶安全帽,確保所有經發包人和監理人批準的參觀人員的人身安全。7.5 承包人應為施工場地(現場)提供和維護符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容管理部門規定的臨時圍墻和其他安全維護,并在工程進度需要時,進行必要的改造。圍墻和大門的表面維護應考慮定期的修補和重新刷漆,并應保證所有的亂涂亂畫或招貼廣告隨時被清理。臨時圍墻和出入大門考慮必要的照明,
41、照明系統要滿足現場安全保衛和美觀的要求。7.6 承包人應當保證發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項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時和足額地向所雇傭的人員支付勞動報酬,并制定嚴格的工人工資支付保障措施,確保所有分包人及時支付所雇傭工人的工資,有效防止影響社會安定的群體事件發生,并保障發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資而可能遭受的任何處罰、索賠、損失和損害等。 7.7 施工場地(現場)治安管理計劃的要求:。7.8 突發治安事件緊急預案的要求:。7.9 治安保衛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8.地上、地下設施和周邊建筑物的臨時保護8.1 承包人應為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現有的地上、地下設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夠的臨時保護設施,確保施
42、工過程中這些設施和建筑物不會受到干擾和破壞。8.2 承包人應當制訂現有設施臨時保護方案和應急處理方案,并在本工程開工前至少提前7天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在收到現有設施臨時保護方案后的3天內批復承包人。承包人應當嚴格執行經監理人批準的保護方案,并保證在任何可能影響周邊現有的地上、地下設施或周邊建筑物的施工作業開始前,相應的臨時保護設施能夠落實到位。8.3 發包人特別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設施和周邊建筑物的保護:。8.4 地上、地下設施和周邊建筑物的臨時保護的其他要求如下:。9.樣品和材料代換9.1 樣品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樣品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如下:。9.1.2 對于本款第9.1.
43、1項約定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第5.1.2項約定的期限,向監理人提交樣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說明書、生產(制造)許可證書、出廠合格證明或者證書、出廠檢測報告、性能介紹、使用說明等相關資料,同時注明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以供檢驗和審批。樣品送達的地點和樣品的數量或尺寸應符合監理人和發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在報送任何樣品時應按監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寫并遞交樣品報送單。監理人應及時簽收樣品。9.1.3 合同條款第15.8.2項約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標的、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單中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所附資料除本款第9.1.2項約定的內容外,還應
44、附上價格資料,每一類材料設備,至少應準備符合合同要求的三個產品,價格分高、中、低三檔,以便監理人和發包人選擇和批準。9.1.4 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后7天內轉呈發包人并附上監理人的書面審批意見。發包人在收到通過監理人轉交的樣品以及監理人的審批意見后7天內就此樣品給出書面批復。監理人應在收到樣品后21天內通知承包人他相關樣品所做出的決定或指示(同時抄送一份給發包人)。承包人應根據監理人的書面批復和指示相應地進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監理人未能在承包人報送樣品后21天內給出書面批復,承包人應就此通知監理人,要求盡快批復。如果發包人在收到此類通知后7天內仍未對樣品進行批復,則視為監理人和發包人已
45、經批準。9.1.5 得到批準后的樣品由監理人負責存放。但承包人應為保存樣品提供適當和固定的場所并保持適當和良好的環境條件。9.1.6 提供樣品和提供存放樣品場所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9.2 材料代換9.2.1 如果任何后繼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標準和規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約定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當按本款約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來實施工程或修補缺陷。監理人對使用替代品的批準以及承包人據此使用替代品不應減免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責任和義務。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應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準的進度計劃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并隨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1)擬被替代的合同約定
46、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品牌、性能、價格及其他任何詳細資料;(2)擬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品牌、性能、價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詳細資料;(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說明;(5)替代品與合同中約定的產品之間的差異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對工程產生的任何影響;(6)價格上的差異;(7)監理人為做出適當的決定而隨時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監理人在收到此類通知及上述文件后,應在28天內向承包人給出書面指示。如果28天內 監理人未給出書面指示,應視為監理人和發包人已經批準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據此使用替代品。9.2.3 任何情況下,替代品都
47、應遵守本合同中對相關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要求。9.2.4 如果承包人根據本條約定使用了替代品,監理人應與承包人適當協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內確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與合同中約定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之間的價值差值,并決定:(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價值高于合同中約定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價值,則將高出部分的價值追加到合同價格中并相應地通知承包人;(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價值低于合同中約定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價值,則將節余部分的價值從合同價格中扣除并相應地通知承包人。10.進口材料和工程設備10.1 本工程需要進口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如下:。10.2 上述進口材料和工程設備采購、進口、報關、清關、商檢、境內運
48、輸(包括保險)、保管的責任以及費用承擔方式劃分如下:。11.進度報告和進度例會11.1 進度報告11.1.1 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遞一份每日的日進度報表、每周的周進度報表和每月的月進度報表。除非監理人同意,日進度報表應在次日上午九點前遞交,周進度報表應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時前遞交,月進度報表應隨合同條款第12.4.3項約定的進度付款申請單一并遞交。11.1.2 日和周進度報表的內容應至少包括每日在現場工作的技術管理人員數量、各工種技術工人和非技術工人數量、后勤人員數量、參觀現場的人員數量,包括分包人人員數量;還應包括所使用的各種主要機械設備和車輛的型號、數量和臺班,工作的區段
49、,以及工程進度情況、天氣情況記錄、停工、質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別事項說明;此外,應附上每日進場材料、物品或設備的分類匯總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進度計劃等。11.1.3 月進度報表應當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計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材料實際進貨、消耗和庫存量、現場施工設備的投運數量和運行狀況、工程設備的到貨情況、勞動力數量(本月及預計未來三個月勞動力的數量)、當前影響施工進度計劃的因素和采取的改進措施、進度計劃調整及其說明、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處理紀錄、質量狀況評價、安全施工措施計劃實施情況、安全事故以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如果有)、環境保護措施實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實施情況。11.1.
50、4 月進度報告還應附有一組充分顯示工程形象進度的定點攝影照片。照片應當在經監理人批準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攝,每張照片都應標上相應的拍攝日期和簡要文字說明,且應用經發包人和監理人批準的標準或格式裝裱后呈交。11.1.5 各個進度報表的格式和內容應經過監理人的審批。進度報表應如實填寫,由承包人委托代理人簽名,并報監理人的指定代表簽名確認后再行分發。11.1.6 如果監理人認為必要,進度報告和進度照片應同時以存儲在磁盤或光盤中的數據文件的形式遞交給發包人和監理人。數據文件采用的應用軟件及其版本應經過監理人的審批。11.1.7 有關進度報告的其他要求:。11.2 進度例會11.2.1 監理人將主持召開有發
51、包人、承包人、獨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與本工程建設有關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進度例會。必要時,監理人可隨時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單位參加的會議。承包人應保證能代表其當場作出決定的高級管理人員出席會議。11.2.2 進度例會的內容將涉及合同管理、進度協調和工程管理的各個方面,由監理人準備的會議議題將隨會議通知在會議召開前至少24小時發給各參會方。11.2.3 監理人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并在會議結束時由與會各方簽字確認。監理人應根據會議記錄整理出會議紀要,并在相應會議后24小時內分發給出席會議的各方。會議紀要應當如實反映會議記錄的內容,包括任何決定、存在的問題、責任方、有關工作的時間目標等等。各方
52、在收到會議紀要后24小時內給予簽字確認,如有任何異議,應將有關異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與有異議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對會議記錄,有異議的一方或者各方對與會議記錄內容一致的會議紀要必須給予簽字確認,否則監理人可以用會議記錄作為會議紀要。經參會各方簽字認可的會議紀要對各方有合同約束力。11.2.4 有關進度例會的其他要求:。12.試驗和檢驗12.1 承包人應當按照工程施工驗收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和通用合同條款第14條的約定,對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構配件、工程設備等進行試驗和檢驗。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進行試驗和檢驗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如下:。監理人可以根據工程需要,指示
53、承包人進行其他現場材料和工藝的試驗和檢驗。12.3 本工程需要由監理人和承包人共同進行試驗和檢驗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如下:。12.4 本條上述約定需要進行檢驗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在經過檢驗并獲得監理人批準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12.5 承包人應為任何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的檢查、檢測和檢驗提供勞務、電力、燃料、備用品、設備和儀器以及必要的協助。監理人及其任何授權人員應能夠在任何時候進入現場及正在為工程制造、裝配、準備材料和(或)工程設備的車間和場所進行任何必要的檢查。無論這些車間和場所是否屬于承包人,承包人都應提供一切便利,并協助其取得相應的權力和(或)許可。12.6 如果檢查、檢測、
54、檢驗或試驗的結果表明,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約定,監理人和發包人可拒收此類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并應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時說明理由。承包人應立即修復上述缺陷并保證其符合合同約定。若監理人或發包人要求對此類工程設備、材料、設計或工藝重新進行檢驗,則此類檢驗應按相同條款和條件重新進行。如果此類拒收和重新檢驗致使發包人產生了額外費用,則此類費用應由承包人支付給發包人,或從發包人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12.7 承包人應在監理人的監督下,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現場取樣,并送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12.8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負擔本合同項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設備和
55、工藝檢驗的費用。13.計日工13.1 通用合同條款第10.9款約定的計日工,一般適用于合同約定之外的或者因變更而產生的、工程量清單中沒有設立相應項目或者即便有相應項目但因工作條件發生變化而無法適用的額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時間不允許事先商定價格的額外工作。計日工在發包人認為必要時,由監理人按通用合同條款第10.9款約定通知承包人實施。13.2 在工程實際開工后14天內,承包人應當按通用合同條款第10.9款約定的計日工報表內容,準備一份計日工日報表的格式,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當在收到之日后7天內給予批復或提出修改意見。13.3 按計日工實施相關變更的過程中,承包人應當按經監理人批準的計日工日報表
56、格式,每天提交計日工報表和有關憑證,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當在收到相關報表和憑證后24小時內給予批復。13.4 計日工勞務按工日(8小時)計量,單次4小時以內按0.5個工日,單次4小時至8小時按1個工日,加班時間按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實施計日工的勞務人員僅應包括直接從事計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組長(如果有),不應包括工長及其以上管理人員。13.5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計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實際發生于計日工時,其價格按照經監理人事先審批的材料運到現場的價格和有關材料采購的發票票面價格(運到現場價)中的較低者結算,另計一個在計日工材料表中填寫的包括承包人企業管理費、利潤在內的一個固定百分
57、比,規費和稅金另計。13.6 施工機械按臺班計量(8小時),單次4小時以內按0.5個臺班,單次4小時至8小時按1個臺班,操作人員加班時間按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計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場外施工機械,臺班費用和進出場費用按市場平均價格,由承包人事后報監理人審批。13.7 關于計日工的其他約定:。14.計量與支付14.1 付款申請單14.1.1 在工程實際開工后14天內,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條款第12.4.2項的約定,準備一份已完工程量報表、進度付款申請單和計量文件的格式等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格式后7天內給予批復或者提出修改意見。14.1.2 根據合同條款第12.3.3項、第1
58、2.3.4項,承包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每個付款周期末,對當期完成的各項工程量進行計量和計價,并按照約定,對當期應增加和扣減的各類款項進行梳理和匯總,按經監理人批準的格式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和內容準備并向監理人遞交進度付款申請單,并將進度付款申請單連同已完工程量報表、有關計量資料以及能夠證明其進度付款申請單中所索要款項符合合同約定的各個支持性文件同時報送監理人審批。14.1.3 竣工付款申請單的內容按專用合同條款第12.4.3項的約定。采用單價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請單應當附上按通用合同條款第12.4.3(1)目確定的結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欠進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間完成的各項目的工程量計量文件。采用
59、總價合同形式的,簽約合同價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應的竣工結算工程量,但是,變更應按合同約定進行計量和計價。14.1.4 竣工結算總價(合同價格)應當按以下內容梳理:(1)簽約合同價;(2)應當扣減的項目;1)所有暫列金額;2)所有暫估價;3)根據合同條款第10.4款應扣減的變更金額;4)根據合同條款第11.1款應扣減的價格調整(下調部分);5)根據合同條款第19.1款應扣減的發包人索賠金額;6)甩項工程的合同價值(如果有);7)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應扣減的其他金額。(3)應當增加的項目;1)實際發生的暫列金額(包括計日工);2)實際發生的暫估價;3)根據合同條款第10.4款條應增加的變更金額;4)
60、根據合同條款第11.1款應增加的價格調整(上調部分);5)根據合同條款第19.3款應增加的承包人索賠金額;6)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應當得到的其他金額。(4)規費和稅金差額部分。14.1.5 最終結清申請單的應付金額應當按下列內容梳理:(1)按合同約定扣留的質量保證金;(2)應當扣除的金額:1)按通用合同條款15.3.2項約定扣留的質量保證金;2)按通用合同條款15.3.2項約定扣除的質量保證金;3)根據合同條款第16.2.2款應扣減的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發包人索賠金額;4)根據合同約定應扣減的其他金額。(3)應當增加的金額:1)已完且符合合同約定的甩項工程的價值;2)按通用合同條款16.1.2項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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