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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嚴格執行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共六項制度) 惠農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建立決策科學、運作高效規范、監管嚴格的政府投資管理體制,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政府投資項目包括運用國家預算內資金和本級財政資金、國債資金、各類政府專項資金、政府接受捐贈資金、土地出讓收益、國外政府貸款以及政府融資等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多元主體投資項目中政府控股的項目,按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 本細則適用于轄區內政府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必須堅持以下原則:(一)嚴格執行基本
2、建設程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二)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三)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集中采購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質量終身制、國庫集中支付制、建設質量監理制、履約擔保制、無現場簽證制、審計機關決算制、稽查和督辦制,逐步推行項目代建制,確保工程質量。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包括:(一)農業、水利、能源、交通、城鄉公用設施等基礎性項目;(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等公益性項目;(三)促進農村地區發展的重要項目;(四)科技進步、高新技術、現代服務業等國家和自治區重點扶持的產業發展項目;(五)政府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第五條 建立政府
3、投資項目部門(單位)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的項目管理工作機制。 發改局負責項目計劃管理和儲備、項目審批、項目調度、項目監督、資金計劃編制、項目驗收;財政局負責資金籌措及政府投資的國有資產管理;審計局負責財務收支及竣工決算、審計監督;建設、農牧、林業、水利、交通、衛生、教育、監察、國土資源等有關政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籌劃、前期準備、項目實施、日常監管、工程質量及安全等工作。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執行。第二章 項目審批第七條凡需要政府直接投資l億元、或需要政府舉債5000萬元及以上的項
4、目,一律由自治區投資主管部門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審批。上述限額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誰投資,誰審批”的原則確定審批權限,即由哪一級政府投資建設,就由該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申請上一級政府安排資金的,原則上由上一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第八條 項目總投資5000萬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仍需要進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批。第九條 項目總投資(包括固定資產投資和鋪底流動資金)1500萬元(含)5000萬元(不含)的政府投資項目,各級投資主管部門進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審批,不再進行項目建議書審批。第十條 項目總投資1500萬元(不含)以下,建設內容相對簡單,資金來源基本
5、落實的政府投資項目,地方投資主管部門可直接進行建設方案審批,取代項目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和初步設計審批。建設方案是簡化審批程序的一項探索性改革措施,可參照初步設計的有關規定執行,工程投資要達到概算深度。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建設方案時,須附規劃選址、用地和環評等預審文件。凡未取得規劃、用地和環評等預審文件的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不得審批。相關手續不完備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第十二條 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生態環境保護有重大影響,或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政府投資項目,以及政府投資的經營性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前需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獨立做出項
6、目咨詢報告,或組織有關部門和行業領域專家對項目進行論證。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要以咨詢論證意見為重要依據。第十三條 自治區補助投資300萬元以下,且補助投資不超過總投資三分之一的政府投資項目,以及申請貸款貼息項目,自治區投資主管部門可委托項目所在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自治區投資主管部門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第十四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建設方案等,必須由相應資質的咨詢、設計單位編制,確保設計的客觀性、真實性和科學性,提高設計質量。第十五條 涉及地下隱蔽工程和土方工程,設計單位會同建設單位必須經過現場勘測后按實際單獨列入設計概算文本。第十六條 對可研和初步設計深度不夠,質量不高的
7、文本,經審查可研投資估算超過15%或初步設計投資概算超過10%的,項目審批部門退還項目單位,責成重新編制,同時一年內不再安排該設計單位承擔我區其他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和設計任務;第十七條 對于不按規范要求編報的可研、建設方案及初步設計文本,審批部門不予受理,項目單位不得支付費用。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和年度計劃制度。各職能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導向,結合本區實際,提出本部門投資項目計劃草案,做好項目建議書,區發改局對各部門項目計劃建議草案提出審查意見;抄送財政局按照“保重點、保續建、保竣工”的綜合平衡原則,提出年度項目建設資金安排計劃,聯合上報政府批準后下達項目投資計劃
8、。項目單位根據項目批復做好征地、拆遷、規劃、環評、安評等報批工作。 第三章 項目招投標第十九條 項目招標應具備的條件(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三)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準手續的,已經批準;(四)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五)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第二十條 項目招投標項目實行資金額度分類管理(一)總投資在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項目,由項目主管單位將項目實施方案局面報區級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由項目主管單位自行組織招標;(二)總投資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的項目,由項目主
9、管單位報區政府采購中心統一采購;(三)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工程、設備材料采購項目及總投資在20萬元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位選用,必須依法在行業招投標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投標;(四)個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規劃正常開展招投標活動,必須書面報區政府研究后,自行組織招投標。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一)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四)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第二
10、十二條 招標程序(一)公開招投標:項目建設單位向區發改局申請報市發改委核準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招標人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招標人制訂招標文件招標人編制標底開標并確定中標候選人項目報請區政府及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復核后發布公告確定中標人發中標通知書(二)邀請招投標:依法進行邀請招標的項目應履行審批程序,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屬財政投資或財政補助投資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向發改局領取建設工程邀請招標審批表送財政、審計、監察局簽字報請人民政府分管副區長批準報區發改部門備案按邀標程序組織實施。第四章 項目拆遷第二十三條 項目涉及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舊城區
11、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古樹、名木。第二十四條 項目拆遷單位應當依照石嘴山市城市房屋拆遷實施辦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被拆前房屋承租人應當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第二十五條 惠農區建設局對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國土分局、規劃分局、城管局、發改局、公安分局、民政局、林業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協助做好項目所涉及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第二十六條 拆遷補償金額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由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評估報告出具前須報請審計部門審查。第二十七條 區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專項資
12、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確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全部用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依法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在實施拆遷前報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聯合審定后組織實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拆遷面積、價格分別超出評估價值10%以內的,由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聯合審定后組織實施。超出10-20%的,需報請主管副區長審定批準后實施,超出20%以上的,需報經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批準。 第二十八條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在拆遷時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適當補償。項目建設中,需拆除交通、公交、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排水、綠化、電信、郵政和消防等市政公用
13、設施時,產權人應按照規定時間和規劃設計方案進行遷移、拆除,在拆除前,實施單位應先建臨時設施,以確保單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市政公用設施所有權單位未按規定時間完成對公用設施的施工,所產生的各項費用由所有權單位承擔。第五章 項目建設資金管理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原則(一)預算管理原則。政府投資項目必須納入財政基本建設預算管理范圍,并按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撥款。(二)專款專用原則。基本建設資金必須專戶存儲,按規定用于經批準的基本建設項目,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三)效益原則。基本建設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必須厲行節約,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損失浪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
14、資金管理職責。財政局、發改局、審計局、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理安排、使用和監督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單位主要負責人對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負全面責任,主管領導負直接領導責任。單位內部有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財政局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的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二)制定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三)參與基本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安排;(四)依法、合理、及時籌集、撥付、使用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五)參與審查確認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概預(結)算;(六)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七)監督檢查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并對發現問題作出處理。發改局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
15、管理的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基本建設法律、法規及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等規章;(二)匯總、編報建設單位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支出計劃;(三)審核建設單位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概算,并提出年度投資計劃安排、項目資金撥付計劃(包括年度計劃調整)、工程招投標、竣工驗收等進行管理;(四)監督檢查建設單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并對發現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處理;(五)收集、匯總、報送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分析報告。建設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使用與管理的主要職責:(一)執行基本建設法律、法規及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等規章;(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設資金內部管理制度;(三)及時籌集項目建設資金,保證工
16、程用款;(四)辦理工程與設備價款結算,控制費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五)編制年度項目支出預算、財務決算以及竣工決算;(六)組織工程招投標、合同簽訂、竣工驗收等工作;(七)收集并上報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使用管理信息,編報項目的效益分析報告。審計局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使用與管理的主要職責:(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財務收支使用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進行監督。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必須按規定專戶存儲,接受審計監督。財政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撥款專用帳戶,對政府投資的項目資金進行調度和撥付。建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財務管理的
17、有關規定,每個政府投資項目都必須單獨建帳、單獨核算;同一個建設項目,不論其建設資金來源性質,原則上必須在同一帳戶上核算和管理。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撥付與使用,必須與政府投資項目支出預算確定的數額與用途相一致,并按照“按預算、按程序、按進度”的原則辦理。實行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實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資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在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支出預算正式下達前,為確保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提出的申請意見,報發改局、審計局、財政局審查并經政府研究批準后預撥工程款。第三十三條 財政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緩
18、或停止撥付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財經紀律和基本建設程序的;(二)建設資金未按規定專款專用的;(三)財務機構、內控制度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的;(四)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五)超概算建設項目,未按規定辦理概算調整批復的;(六)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七)不按時進行工程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的;(八)未按規定要求報送會計報表或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第三十四條 項目款按照建設工程合同規定條款、實際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監理情況結算與支付。設備、材料貨款按采購合同規定的條款支付。政府投資項目按建設資金的10%預留工程款,用于工程審計(審價)及竣工財
19、務決算批復后的資金清算。基本預備費的動用,應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發改局、財政局、審計局審核批準。其額度應嚴格控制在概(預)算所列的金額之內。采用招投標形式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審計(審價)的相關費用,由財政部門籌集并按規定支付;采用直接審計(審價)的相關費用納入部門預算。第三十五條 財政、發改、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督與檢查,及時了解掌握資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設進度情況,督促建設單位加強資金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六條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一)資金來源是否合法,配套資金是否落實到位;(二)有無計劃外工程和超標準建設;(三)建設資金有無截留、擠占和挪用;(四)
20、建設單位管理費是否按規定開支;(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六)應上繳的各種款項是否按規定上繳。第六章 項目實施管理第三十七條 項目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確需調整項目內容或增減變動項目的,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申報,區發改局會同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及項目實施單位提出審查意見,報政府批準后,原設計單位方可修改工程設計。第三十八條 初步設計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建設內容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范圍。投資概算和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定的投資估算和建筑面積。投資概算超過投資估算10%以上、建筑面積超過10%的,須重新設計;如確實需要總體調整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須重新報原審批部門
21、批準。(一)建設項目需調整建設內容增加投資的,20萬元以上的要經政府會議研究同意,20萬以下、5萬元以上的報請區政府常務副區長或區長同意,5萬元以下的報分管副區長同意后,由審批部門組織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審批調整后實施; (二)不需追加政府投資的,報原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并報區財政部門備案;(三)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設計變更,而導致超概算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再受理事后調概申請,政府將不再對該單位安排投資項目。(四)重大變更需同時提交的資料:原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復文件及概算;提供原設計施工圖紙及預算(或標底);變更的理由;原設計方、甲方和施工方的意見;變更后的設計圖紙及預算。第三十九
22、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如發生特殊情況造成工程內容及工程量發生變更的,可以現場簽證。20萬元以上的報經政府會議研究同意,20萬以下、5萬元以上的報區政府常務副區長或區長同意,5萬元以下的報分管副區長同意后,由審批部門組織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現場簽證后實施;第四十條 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審計監督按照惠農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第四十一條 實行項目稽查和督辦制度。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由黨委、政府督查辦牽頭,組織發改局、財政、監察、審計、建設、安監和業務主管部門對項目工程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稽查。發現問題后下發督辦通知單,項目單位接督辦通知后必須按通知要求
23、整改,并及時報告整改情況,沒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暫停撥付項目資金。第四十二條 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必須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確保安全生產。第七章 項目驗收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驗收標準及程序(一)全部驗收的項目,政府投資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項目;(二)抽查驗收的項目,政府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三)項目驗收程序分初步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和移交固定資產。初步驗收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參加。專項驗收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向環保、消防、安監、審計、檔案部門申請專項驗收。第四十四條
24、 政府投資項目驗收的申請政府投資項目承擔(或施工)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15日內向區發展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填寫工程驗收自查表,提供相關材料證明:(一)項目竣工自查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地點、建設起止時間、主要建設內容、項目投資和資金到位等情況。建設單位(或項目代建單位)提供關于工程竣工驗收綜合報告;設計單位提供關于工程設計情況報告;施工單位(總包單位)提供關于工程施工情況報告;監理單位提供關于工程監理情況報告。(二)項目有關的招投標文件;(三)項目有關的購貨合同及其它證明。第四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驗收方式政府投資項目驗收采取區發改局委托項目主管部門進行初步驗收,區發改局審查主管
25、部門初步驗收結果后,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全面驗收。(一)項目主管部門收到委托后,經審查,對項目程序完善、驗收材料齊全,具備驗收條件的,應在20日內對竣工項目給予驗收。竣工驗收由發改局牽頭,財政、審計、監察、建設、消防、安監、勞動人事、檔案等部門參加。(二)項目主管部門收到委托后,經審查,對程序不完善,驗收材料不齊全的項目不予驗收,并提出整改意見,待項目程序完善,材料補充齊全,整改符合驗收標準后,在20日內給予驗收;(三)項目主管部門在項目驗收完成后,將項目驗收報告及有關材料證明文件,報區發改局審查,并有重點的對部分項目復查后,將項目驗收情況匯總形成項目驗收報告,報區政府審閱。第八章 檔案管理第四十
26、六條加強檔案管理。工程建設項目檔案應在竣工驗收2個月內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后由項目法人在竣工驗收后30日內將竣工驗收資料移交檔案部門管理。第四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通過后15日內,按照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產權登記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九章 責任追究第四十八條 項目法人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并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在三年內禁止其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一)未按基本建設程序完善相關手續擅自開工的;(二)未經批準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用地及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的;(三)未依法實行招標的;(四)未依法簽定合同或實行工程監理
27、的; (五)未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七)其他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辦法的行為等。第四十九條 項目設計、咨詢單位,招投標代理、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在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進行設計、咨詢評估及對項目概、預、決算編審時,弄虛作假或評估、編審結論嚴重失實的;在招投標過程中與投標單位私相勾結的;監理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導致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偷工減料、以次充好、借口拖延工期等,一經發現,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建議相關部門取消資質或三年內禁止其從事政府投資項目各項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第五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
28、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一)違法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文件的;(二)違法撥付建設資金的;(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它行為。第五十一條 政府相關部門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過程中不作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 財政、審計、發改和建設單位財會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對各項財務活動實施會計監督。對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項目資金的,財會人員應及時提出書面意見,有關領導仍堅持其決定的,財會人員應當繼續向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監察部門
29、反映情況,責任由有關領導承擔。財會人員明知資金使用不符合規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關領導反映的,應承擔責任。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分清責任,嚴肅處理。對截留、擠占和挪用基本建設資金,擅自變更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以及因工作失職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第十章 附則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按本細則執行。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由區發改局負責解釋。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寧發改基建2007427號 2007.02.2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管理
30、,規范項目竣工驗收程序,促進建設項目及時投產運營。依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發改委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內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使用政府投資的新建、擴建、改建和遷建的建設項目。凡符合驗收標準的建設項目,必須及時組織竣工驗收,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包括政府安排的預算內投資、各類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外貸款等。第四條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全區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的主管部門。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自治區發展和
31、改革委員會和市、縣發展改革部門分別負責本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可根據建設項目具體情況授權市、縣發展和改革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章 竣工驗收依據 第五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是:(一)經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方案、初步設計等批復文件以及下達投資計劃的通知等;(二)經過審查的施工圖設計、變更設計及土地、環保、規劃等批準文件;(三)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投標文件及其合同。從國外引進技術或進口成套設備的建設項目,還應出具簽訂的合同和國外提供的技術文件等資料;(四)現行施工技術驗收規范,設備技術說明書等。 第三章 竣工驗收條件 第
32、六條 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已按批復的建設內容全部建成,達到設計要求并能夠正常投入使用;(二)按照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要求,編制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完成各項財務、物資以及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三)勘察、設計和施工質量已通過核驗,并經質量監督部登記備案;(四)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設施等按國家規定標準和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達到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要求,符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專項驗收規定;(五)建設項目實際用地已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查;(六)建設項目的檔案資料齊全、完整,符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規定;(七)生產性項目的主要工藝設備和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
33、合格,產品達到規定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形成生產能力;(八)國外引進技術或成套設備項目,應按合同要求完成調試考核,達到規定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第七條 基本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使用或投產,也可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第八條 已形成部分生產能力的建設項目,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原設計規模完成的,可從實際情況出發,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后,對已經建成的工程和設施、設備組織驗收。第九條 建設項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驗收條件后,辦理竣工驗收確有困難,經驗收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延長期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章 竣工驗收準備 第十條 竣工驗
34、收前,建設單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一)組織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按照竣工圖編制要求編制工程竣工圖;(二)工程竣工決算報有關部門進行投資評審和審計;(三)按照有關批準的設計文件內容逐項進行系統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財產清單,對于需要核銷的工程,要辦理核銷手續;(四)工程質量、設計質量及主要設備質量報有關部門評定;(五)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土地使用及工程檔案等按規定辦理確認手續;對確認不符合驗收標準的部分,要明確需完善的具體內容和時限,在竣工驗收前向各相關行政部門申請專項驗收;(六)重點編制以下報告:建設單位或項目代建單位關于工程竣工驗收綜合報告;設計單位關于工程設計情況的報告;施工單位
35、(總包單位)關于工程施工情況的報告;監理單位關于工程監理情況的報告;試運行(試生產)情況的報告;初驗工作組初步驗收工作報告。 第五章 竣工驗收程序 第十一條 對規模較大、較復雜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程序分為初步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和移交固定資產。規模較小的項目可適當簡化。第十二條 初步驗收工作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設計、施工、監理、生產運行等單位參加。項目法人應及時向當地行業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在初步驗收時對工程施工和設備安裝質量進行檢查和評定。初步驗收結束后,項目法人須總結、形成初步驗收報告,并將工程質量評定結果報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初步驗收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
36、。第十三條 專項驗收。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要向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檔案管理等部門申請專項驗收。專項驗收由相應項目審批部門的專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在整個項目竣工驗收前完成。(一)環境保護驗收。建設單位在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認真落實“三同時”的基礎上,提出驗收申請。環保驗收由相應項目審批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消防驗收。建設單位在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確保消防設施安全可靠,落實各項消防措施的基礎上,提出驗收申請。消防驗收由相應項目審批的公安消防部門負責。(三)安全生產及勞動保護驗收。建設單位在嚴格按照國家和自
37、治區的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確保“三同時”的基礎上,提出驗收申請。安全生產、勞動保護驗收由相應項目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四)檔案驗收。建設單位在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項目的技術、經濟檔案資料進行認真整理歸檔的基礎上,提出驗收申請。檔案驗收由檔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五)竣工決算的審查審計。建設項目工程竣工決算,經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審查后,送財政和審計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第十四條 竣工驗收。初步驗收和專項驗收結束,待有關問題得到整改后,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向竣工驗收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發展改革部門在接到竣工驗收申請,并確認符合驗收條件后10個工作日內,與有關單位協商,
38、確定驗收時間,組織驗收。 第六章 竣工驗收組織及職責 第十五條 竣工驗收根據項目規模大小和復雜程度組成竣工驗收工作組或竣工驗收委員會,由主持驗收部門視項目情況確定成員單位。設主任委員一名,由主持驗收部門的有關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竣工驗收委員會成員一般應由發展改革、建設、審計、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環保、消防、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國土資源、檔案、質量監督行業主管部門以及項目所在地政府等有關單位組成,需要時可邀請有關方面專家參加。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是被驗收單位,配合竣工驗收工作。第十六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驗收組)主要職責:(一)聽取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竣工
39、驗收情況報告;(二)聽取主管部門初步驗收工作報告;(三)檢查工程建設和運行情況,對建設項目管理、設計質量、施工管理、工程監理、工程質量以及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設施等情況全面核查,并作出評價;(四)審議項目竣工決算,對投資使用效果作出評價;(五)研究遺留問題處理意見,總結建設經驗;(六)起草、討論并通過竣工驗收鑒定書。竣工驗收鑒定書的主要內容有:工程概況、工程建設管理、工程完成情況、建設資金使用情況、試運行(試生產)情況、存在的問題、竣工驗收結論等。第十七條 竣工驗收會議通過的竣工驗收鑒定書由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印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在
40、竣工驗收通過后15日內,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經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條 凡國務院有關部門有行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辦法的,按其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石嘴山市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一、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政府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和工程的行為,均屬于政府采購范疇,必須按照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進行采購。 二、政府采購項目以公開招標為主,采購單位采購貨物、服務或工程時,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達到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
41、)的項目,實行公開招標。工程類項目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2號令執行。三、采購單位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自主創新產品。四、2013年石嘴山市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1.政府集中采購目錄 以下項目必須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代理采購。序號目錄備注C服務類 C02信息技術服務 C0201軟件開發服務 C0202信息系統集成實施服務 C0203數據處理服務 C0204信息化工程監理服務 C0205測試評估認證服務 C0206運行維護服務 C020601基礎環境運維服務 C020602硬件運維服務 C020603軟件運維服務 C020604安全運維服務 C02
42、08信息技術咨詢服務 C04租賃服務 C0401計算機設備和軟件租賃服務 C0402辦公設備維修和租賃服務 C0403車輛及其他運輸機械租賃服務 C0404農業和林業機械設備租賃服務 C0405醫療設備租賃服務 C0406圖書和音像制品租賃服務 C0407家具、用具和裝具租賃服務 C05維修和保養服務 C0501計算機設備維修和保養服務 C0502辦公設備維修和保養服務 C0503車輛維修和保養服務 C050301車輛維修和保養服務 C050302車輛加油服務 C0504農業和林業機械設備維修和保養服務 C0505醫療設備維修和保養服務 C0506家具維修和保養服務 C0507空調、電梯維修和
43、保養服務 C06會議和展覽服務 C0601會議服務 C0602展覽服務 C060201博覽會服務 C07住宿和餐飲服務 C0701住宿服務 C08商務服務 C0801法律服務 C0802會計服務 C0803審計服務 C0804稅務服務 C0805資產及其他評估服務 C0811建筑物清潔服務 C0814印刷和出版服務 C0816票務代理服務 C0817采購代理服務 C01204物業管理服務 C013公共設施管理服務 C01301城市規劃和設計服務 C01302市政公共設施管理服務 C01303園林綠化管理服務 C01304城市市容管理服務 C01305游覽景區服務 C15金融服務 C150402
44、財產保險服務 C15040201機動車保險服務 2.部門集中采購目錄 以下項目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也可以委托經財政部門備案或批準的社會代理機構組織采購。序號目錄備注A 貨物類 A01 土地、建筑物及構筑物A0102 建筑物 A0103構建物A02通用設備A0201計算機設備及軟件A020101計算機設備 A020102 計算機網絡設備 A020103信息安全設備 A020104終端設備 A020105存儲設備 A020106輸入輸出設備 A020107機房輔助設備 A0202辦公設備包括各類辦公自動化設備A0204圖書檔案設備A0205機械設備A020504鍋爐A02051228電
45、梯A020523 制冷空調設備 包括各類制冷空調設備A0206電氣設備A020615電源設備A020616電容器A02061703開關電器設備A02061711開關柜A02061712控制設備A0206180101電冰箱A0206180102冷藏柜A02061802空氣調節電器A02061803清潔衛生電器A02061804熨燙電器 A02061805烹調電器 A02061806食品制備電器 A02061807飲水器 A02061808熱水器 包括各類光伏材料設備A02061809美容電器 A02061810保健器具 A02061811電熱臥具、服裝 A0207雷達、無線電和衛星導航設備 A0
46、208通信設備 包括各類通訊設備A0209廣播、電視、電影設備 包括各類廣播、電影、電視設備A0210儀器儀表 包括各類儀器儀表A0211電子和通信測量儀器 包括各類電子通訊測量儀器A0212計量標準器具及量具、衡器 A03專用設備 A0305電力工業專用設備包括各類電力、光電設備 A0309 工程機械包括各類器械設備 A0310農業和林業機械 包括各類農業林業機械A0312食品加工專用設備 包括各類食品加工專用設備A0318造紙和印刷機械 A0319化學藥品和中藥專用設備包括各類藥品和中藥專用設備A0320醫療設備包括各類醫療器械A0321電工、電子專用生產設備 A0322安全生產設備 A0
47、324環境污染防治設備包括各類環保設備A0325政法檢測專用設備A0327邊界勘界和聯檢專用設備 A0329殯葬設備及用品A033202直升飛機 A033203專用飛機 包括警用飛機、搶險救援飛機、地質勘測專用飛機、農用飛機、消防滅火飛機、海監飛機、其他專用飛機A0334專用儀器儀表A0335文藝設備包括各類文藝設備A0336體育設備包括各類體育設備A0337娛樂設備包括各類娛樂設備A0401文物A0402陳列品A0501圖書A0502資料A0503檔案A0601床類A0602臺、桌類A0603椅凳類A0604沙發類A0605柜類A0606架類A0607屏風類A0608廚衛用具A0701紡織用
48、料A0703被服裝具A0801紙及紙制品A0802印刷品A0901紙制文具及辦公用品A0902硒鼓、汾盒A0903墨、顏料A0904文教用品A0905清潔用品A0906信息化學品 A10建筑建材A10030102水泥A100408 鋼材 A1007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結構 A1107 生物化學制品 A12農林牧漁業產品 A1201特種用途動、植物 A1202農產品A1203林業產品A1204飼養動物及其產品B工程類B0104 行政單位用房施工 B0105公共安全用房施工 B0106事業單位用房施工 B0107社會團體用房施工 B0109 外事用房施工 B0112體育和娛樂用房施工 B0113市政
49、公共設施用房施工 B0114 倉儲用房施工 B0115房屋附屬設施施工 B0202公路工程施工B0204 高速公路工程施工B0205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 B0206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B0207橋梁工程施工B0209水利工程施工B0215公共設施施工B0216環保工程施工B03工程準備B0301土地平整和清理B0302土石方工程B0303拆除工程B0504防水工程 B0510建筑幕墻工程 B06建筑安裝工程 B0601電子工程安裝 B0602智能化安裝工程 B0604供水管道工程和下水道鋪設 B0605供暖設備安裝 B0606通風和空調設備安裝 B0608大型設備安裝 B07裝修工程 B08修繕
50、工程 B09工程設備租賃(帶操作員) 3.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1)采購目錄以外的采購限額標準為規范采購目錄以外的采購行為,采購目錄以外的采購限額標準為:未列入以上集中采購目錄的貨物、服務,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應實行政府集中采購,工程采購預算金額達到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實行政府集中采購。(2)自行采購限額標準未達到采購限額標準的,即年度內同類貨物服務類的采購預算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采購預算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實行分散采購,由單位自行組織采購。采購完成后,報市財政局備案。五、其他要求1.納入政府采購目錄以內的項目及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各單位每年在
51、編制部門預算時,必須將政府采購預算編入部門預算統一上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根據政府采購預算和單位報送的采購計劃組織實施。對沒有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的單位,市財政局在本年度不受理該單位的政府采購事項。2.為了減少通用類設備(辦公自動化設備、辦公家具、辦公用品等)的采購頻次,發揮集中采購的規模效益,節約采購成本,財政局采購管理辦公室將對申報通用類設備采購計劃進行集中匯總后,按季度予以報批采購。即全市通用類設備每季度集中采購一次。沒有在當季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申報采購手續的,順延至下季度安排集中采購。3.公務機動車輛由自治區組織集中統一采購。4.以后年度的政府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如有所調整,將另行通知。本目錄及
52、限額標準自2013年8月6日發文之日起執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基本藥物申購使用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指導意見、衛生部等部委關于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和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規范,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申購使用中標基本藥物工作,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貫徹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方案、關于印發等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寧夏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藥物申購使用是指由惠農區轄區內政府舉辦的各級醫療機構對自治區統一招標(采購)的中標基本藥物的采購、儲存、價格執行和臨床使用等活動。第三條 醫療機構必須認真貫徹
53、落實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各項政策,提供質優、價廉的醫藥衛生服務。第四條 鼓勵民營醫療機構執行基本藥物制度,積極申購和優先使用基本藥物。醫療機構外的其他衛生機構申購使用基本藥物,執行本辦法。第二章 藥品申購第五條 醫療機構根據臨床實際用藥需求,科學遴選、制定基本藥物申購計劃,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基層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目錄(以下簡稱基層目錄)范圍內選擇藥品。(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機構全部藥品必須從基層目錄中選擇。(二)二級、三級醫療機構申購比例不低于基層目錄品種數的90%和80%。第六條 醫療機構將藥品申購計劃通過 、網絡或 等方式及時送達藥品配送企業。藥品申購計劃必
54、須妥善保管,以備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實施網上采購后,醫療機構要按照規定從網絡信息平臺采購基本藥物。第七條 醫療機構必須依法履行合同,所申購藥品自配送企業送達之日起30天內結清藥品款。第三章 藥品保管第八條 醫療機構藥庫、藥房必須實行規范化管理。基本藥物中化學藥品、中成藥應當按照規定的儲存條件進行分類、定位儲存;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儲存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第九條 醫療機構必須建立并執行基本藥物檢查驗收制度。藥品入庫時,應當對照申購藥品計劃認真檢查驗收,詳細登記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批號、價格、生產廠家和有效期,對不符合規定的藥品一律不得入庫。進口藥品入庫應當
55、查驗加蓋配送企業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生物制品入庫應當查驗加蓋生產、經營企業印章的生物制品批簽發合格證復印件,并做好登記保存工作。第十條 醫療機構申購藥品入庫驗收時,發現質量可疑的藥品,應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相關部門做出處理決定之前,不得銷毀或作退貨處理。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藥品出庫遵守近效期先出的原則,工作人員應當依據出庫單仔細查驗核對,作好登記工作。超過有效期、變質、被污染等不合格藥品不得出庫使用,應當按照藥品報損、銷毀制度,及時報告處理。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業務人員對本單位用藥情況掌握不準,盲目申購藥品又不及時與配送企業溝通退貨,造成損失
56、的,醫療機構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四章藥品價格管理第十三條 基層醫療機構(含惠農區人民醫院)基本藥物實行零差率銷售,二、三級醫療機構銷售基本藥物價格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的價格政策。各醫療機構在其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基本藥物的具體零售價格和物價部門的舉報 。第十四條 二、三級醫療機構可以低于自治區物價部門核定的基本藥物具體零售價格銷售。第十五條凡遇國家政策性藥品調價,一律按照從低原則執行,并及時公示。第五章 藥品使用第十六條 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機構選擇使用基層目錄中的藥品;二、三級醫療機構按規定首選使用基本藥物。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要加強醫務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57、推進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處方集在醫療機構普遍使用。加強合理用藥管理,通過處方審核、處方點評等措施,確保規范使用基本藥物。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要建立基本藥物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醫護人員發現臨床使用的藥品出現不良反應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十九條 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基本藥物監督管理辦法(暫行),衛生、監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依據工作職責對中標基本藥物的申購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管理職責:(一)確定專職或兼職人員,制定完善轄區內醫療機構申購使用基本藥物的管理制度;(二)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專項檢查,監督轄區醫療機構嚴格
58、按照規定申購使用基本藥物;(三)組織醫療機構、配送企業簽訂三方行政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四)監督醫療機構按照臨床用藥需求認真編制藥品申購計劃,保證臨床藥品使用需求;(五)每月收集匯總醫療機構申購、使用基本藥物信息,按照規定上報。第二十一條 監察機關監督職責:(一)監督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在醫療機構申購使用中標基本藥物工作中履行職責情況;(二)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違反申購使用規定的情況,會同衛生部門進行調查,依法依紀處理。第二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管理職責:(一)對醫療機構申購使用的中標基本藥物進行監督抽樣和檢驗,完善和加強基本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確保基本藥物用藥安全;(二)對醫療機構申
59、購使用的中標藥品的購進驗收、在庫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三)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行為依法進行調查處理。第七章 附則第二十三條 非基本藥物申購使用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醫療機構藥品統一招標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寧夏回族自治區基本藥物申購使用管理辦法(暫行)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
60、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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