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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公務員職位分類綜合管理類第一條為規范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以下簡 稱為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務員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非領導職務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職務層次 不得高于所在機關或者所在內設機構的機構規格,職數不得 突破規定的比例限額。第三條 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接受所在同級機構擔 任領導職務公務員的領導,經領導授權或者委托或負責某一 方面的工作。第四條 非領導職務由高至低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 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各級機關的非領導職務不再使用其他職務名稱。因職業 特點需要的,經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使用其他非 領導職務

2、名稱。第五條中央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副部級 機關和副省級市機關設置巡視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直轄市的 區、副省級市的區、設區的市、自治州機關設置調研員以下 非領導職務;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機關設置主 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鄉鎮機關設置科員、辦事員非領導 職務。副部級機關的巡視員和副巡視員相當于本機關內設機 構的正司級和副司級。副省級市機關的巡視員和副巡視員相 當于本市市直機關的正局級和副局級。第六條中央機關的巡視員和副巡視員職數,不得超過 該機關廳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視員不得超 過巡視員和副巡視員職數的40% ;調研員和副調研員職數, 不得超過縣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

3、75%。副部級機關的非領導職務職數按照上述比例確定。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的巡視員和副巡視員 職數,不得超過廳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視 員不得超過巡視員和副巡視員職數的30% ;調研員和副調研 員職數,不得超過縣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副省級市機關的非領導職務職數按照上述比例確定。第八條直轄市的區、副省級市的區、設區的市、自治 州機關的調研員和副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縣處級領導職務 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調研員和副調研員職 數的30% ;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鄉科級領 導職務職數的50%。第九條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機關的主任 科員和副主任科員

4、職數,不得超過鄉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 50%第十條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必須堅持德才兼備的標準, 其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應當達到相應的任職 要求,身體健康,并具備規定的任職條件。非領導職務人員 的任用,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進行。第十一條晉升非領導職務須具備下列任職年限條件:(一)巡視員應當任廳局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巡視員 五年以上;(二)副巡視員應當任縣處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調研員 五年以上;(三)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 四年以上;(四)副調研員應當任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主任科 員四年以上;(五)主任科員應當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主任 科員三年以上;(六)副主任

5、科員應當任科員三年以上;(七)科員應當任辦事員三年以上。第十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擔任非領導職務的,按照有關 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因定期考核不稱職或者受 處分等原因,需要降低職務的,降為下級非領導職務。第十四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非領導職務設置,由 各機關提出具體方案,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務案;省級機 關及其直屬機構非領導職務設置,由各機關提出具體方案, 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市(地)級機關非領導職務設 置,由各機關提出具體方案,經市(地)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審核后,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縣級機關非領導職務 設置,由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方案,經市(地)級 公務員主管部

6、門審核后,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五條 縣有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非領導職務設 置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擅自擴大設置范圍、 突破職數比例限額、放寬任職條件的,不予批準或者備案; 已經作出的決定一律無效,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上級 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予以糾正,并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 其他責任人作出處理或者處分。第十六條對工作特別需要的機關,由中央公務員主管 部門提出意見,報中共中央或者國務院批準,其非領導職務 職數比例可適當高于本辦法規定的比例。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專業技術類專業技術類職位,是指機關中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實 施公共管理提供專門技術支

7、持與保障的職位。專業技術類職位首先體現為行業特有的專業技術崗位, 如海關的商品歸類、原產地管理專家;其次體現為一些社會 通用性專業的技術崗位,如工程技術、化驗技術等。此外, 還有一些政府咨詢研究機構也在此范圍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公務員分類管理的制度建設,建設高素 質專業技術類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 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各級機關及其直屬或派出機構 中的專業技術類職位上工作的公務員。專業技術類職位應當 具有特定的專業技術能力要求,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履行專 業技術職責,為機關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業支持和技術保 障。第三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

8、理,堅持公開、平等、競 爭、擇優的原則,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的原則,實 行宏觀調控、分類指導、分級管理。第二章職位設置第四條 各級機關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在 國家規定的專業系列及其類別內設置專業技術類職位。因工 作需要可以增設其他專業類別。第五條專業技術類職位設置實行比例控制。原則上以 各級機關的行政編制數為基數確定相應比例。第六條專業技術類職位設置實行核準制度。由中央業 務主管部門根據專業技術工作的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 結構等因素,確定本系列專業技術類職位類別和設置比例, 經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核準后實施。第七條各級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對部分社會通用性強、 需求較少的專業技術

9、類職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聘 任制。第三章職務與級別第八條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 導職務。擔任領導職務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管理,參照綜 合管理類公務員相關規定執行。專業技術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名稱為專業技術官。由 高至低分為9個職務層次,即:一級專業技術官、二級專業 技術官、三級專業技術官、四級專業技術官、五級專業技術 官、六級專業技術官、七級專業技術官、八級專業技術官和 九級專業技術官。本條以下所稱職務均指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非領導職 務。第九條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一)一級專業技術官:十二級至七級;(二)二級專業技術官:十四級至九級;(三)三級專業

10、技術官:十七級至十一級;(四)四級專業技術官:十九級至十三級;(五)五級專業技術官:二十一級至十五級;(六)六級專業技術官:二十二級至十六級;(七)七級專業技術官:二十三級至十七級;(八)八級專業技術官:二十四級至十七級;(九)九級專業技術官:二十五級至十八級;第十條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職務設置,按下列規定執 行:(一)省級以上機關的專業技術職位中可以設置一至九級 專業技術官;(二)市級機關的專業技術職位中可以設置二級至九級專 業技術官;(三)縣級機關的專業技術職位中可以設置四級至九級專 業技術官。一至四級專業技術官的設置,實行結構比例控制。原則 上以各級機關專業技術類職位的總數為基數確定。具體

11、的結 構比例由中央各業務主管部門制定,經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 核準后實施。第十一條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夕杪卜交機構中的專業 技術類公務員,根據其工作特性,執行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 級。第四章錄用第十二條 五級以下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錄用實行考試 錄用制度。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放寬職位 報考的資格和條件。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錄用考試內容根據職位應 當具備的能力素質設置,重點考察報考者的專業基礎知識和 運用專業技術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錄用,經省級以上公務 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測評方法。(注:此處缺乏推公前已經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如何

12、進行同期改職的規定條款。譬如有初、中、高級技術職稱, 應該不涉及重新報考錄用的問題。這部分人員怎么過渡為專 業技術官,應該明確一下。)第五章考核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考核,按照管理權限, 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技術水平和工作 實績。第十六條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考核主要采取年度考核 的方式。在被考核人作出年度工作總結的同時,經民主測評, 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第十七條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 一般不低于本機關年度優秀等次人數的百分之十。第六章職務任免和升降第十八條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職務任免和升降,按照管理權限,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13、第十九條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任職,應當按照專業技 術職務序列,在規定的職位限額和職務結構比例內進行。第二十條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任職,應當具備擬任職務 所需的基本任職條件。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類 職位,應當包括準入控制的要求。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基本任職條件及其取得方式,由中央 業務主管部門分別制定,經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后實 施。第二十一條 新錄用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 格后,根據其學歷、專業、工作能力確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 務。一般按如下規定執行:(一)博士研究生畢業的,任五級專業技術官;(二)碩士研究生畢業工作3年以上的,任六級專業技術 官;(三)碩士研究生、雙學士畢業的,任七級

14、專業技術官;(四)大學本科、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 生,任八級專業技術官;(五)大學專科畢業的,任九級專業技術官。第二十二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符合下 列基本任職年限,并對其專業水平、業務能力、現實表現和 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綜合考察,擇優選拔。(一)晉升一級專業技術官應當任二級專業技術官、廳局級副職或相當職務層次5年以上;(二)晉升二級專業技術官應當任三級專業技術官、縣處 級正職或相當職務層次5年以上;(三)晉升三級專業技術官應當任四級專業技術官、縣處 級副職或相當職務層次4年以上;(四)晉升四級專業技術官應當任五級專業技術官、鄉科 級正職或相當職務層次4年以上;(五)

15、晉升五級專業技術官應當任六級專業技術官3年以 上、鄉科級副職或相當職務層次5年以上;(六)晉升六級專業技術官應當任七級專業技術官2年以 上;(七)晉升七級專業技術官應當任八級專業技術官3年以 上、科員或相當職務層次5年以上;(八)晉升八級專業技術官應當任九級專業技術官2年以 上、辦事員或相當職務層次3年以上。第二十三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 升。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一級 晉升職務。破格或越級晉升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 制定。第二十四條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調離專業技術職位的, 應當免去其專業技術職務。(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

16、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 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 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第十五條 調任 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 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 員確定。)第二十五條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 職的,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第二十六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原則上不得相互兼任。確因工作需要且實際從事專業技術工 作的,經任免機關批準后,可以兼任。第七章獎勵第二十七條對專業技術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 貢獻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 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

17、獎勵:(一)在科學研究領域內取得重要的、創造性的成就和作 出突出貢獻的;(二)在工程技術方面取得重大的、創造性的成果,并有 顯著成效的;(三)在科學技術普及、科技成果推廣轉化、科技管理工 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產生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四)承擔重要專項工作中作出顯著貢獻的;(五)長期工作在科技基層一線,忠實履行崗位職責,在 本職工作崗位上表現突出的。第二十八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納入國家或全國性 學術團體設立的專業技術人才獎勵、獎勵性津貼等科技獎 勵、資助的范圍。第二十九條中央業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業專業技術 工作的特性,經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核準后,單獨建立行業 性專業技術人才獎勵、獎勵

18、性津貼和科研資助等多種獎勵機 制。第八章培訓第三十條 根據專業技術類職位工作職責的要求和專業 技術人員知識更新的需要,對專業技術類公務員進行分級分 類培訓。第三十一條 對新錄用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在試用 期內進行初任培訓。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實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每人每年脫產或集中參加繼續教育 的時間累計應不少于12天或72學時。第三十二條 實施繼續教育登記制度,連續記載公務員 接受繼續教育的基本情況。繼續教育完成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專業技術類公務年度 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第九章交流第三十三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

19、部 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 從事專業技術的人員交流。第三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 中從事專業技術的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正高級 專業技術職務或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其他類別公務員改任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應當具備擬 任職務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專業技術職位限額和職 務結構比例內進行。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內部交流應當在相同或相近的專業 技術類職位之間進行。第三十五條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 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改任其他類別公務員:(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五年以上,確因工作需要改任的;(二)因健康狀況、技術水平等原因不能勝任的;

20、(三)其他不適宜繼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第三十六條 根據培養鍛煉的需要,可以選派專業技術 類公務員到各級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部門 中掛職鍛煉。第十章工資福利第三十七條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職務與 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職務工資標準 另行制定。(方案2: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職務工資標準按照 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的對應標準執行)(方案2 :本來是過 渡時期就應該拿出的文件。假使方案2在過渡期間出臺,廣 大專業技術人員轉為綜合管理時,職稱工資與綜合管理類非 領導職務的如何對應,就有了執行標準,三年來的困擾也就 不成問題了。從長遠計,要體現專業技術類的特殊性,還是 專門搞一個工資標準為好,具體可參照初中高級職稱的工資 標準制定。但是話說回來,假如專業技術職務,特別是職稱 待遇不受法律保護的話,那么方案2:專業技術類公務員 的職務工資標準按照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的對應標準執 行就將大得人心,對于穩定專業技術隊伍有利。)第三十八條 國家建立符合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業特點 的崗位津貼、保健津貼和繼續教育津貼等。第三十九條國家建立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定期體檢、療 養制度和學術休假制度。所需經費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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