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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人職發(1994)17號 Csy5355制作2019年6月5日第1頁,共35頁。人事部、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關于印發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和關于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若干問題的說明的通知 第2頁,共35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職改辦,體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現將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和關于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若干問題的說明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轉發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即行廢止。 附件:一、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 二、關于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若 干問題的說明第3頁,共35頁。

2、附件一: 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我國體育教練員的積極性、創造性,提高訓練教學水平和指揮、管理能力,建設一支適應我國體育事業發展需要的體育教練員隊伍,促進我國體育運動技術水平的迅速提高,特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體育教練員職務名稱為三級教練、二級教練、一級教練、高級教練、國家級教練。三級、二級教練為初級職務,一級教練為中級職務,高級、國家級教練為高級職務。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于體委系統從事體育訓練教學的人員。 第4頁,共35頁。第二章 崗 位 職 責 第四條 體育教練員的基本職責是完成訓練教學任務,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全面關心運動員的成長,做好運動隊的管理工作;參

3、加規定的進修、學習。同時高等級教練員須承擔對低等級教練員的業務指導、培訓和輔導基層訓練工作。 第五條 三級教練崗位職責 (一)按照訓練教學任務的要求,擬定和實施訓練計劃,協助高等級教練員做好運動員的訓練教學工作。 (二)基本掌握運動員的選材和訓練方法;總結訓練教學實踐經驗,積累技術資料,建立訓練業務檔案,主動接受高等級教練員的業務指導。 第5頁,共35頁。 第六條 二級教練崗位職責 (一)按照訓練教學任務的要求,制定和實施訓練教學計劃,承擔運動員的訓練教學和參加比賽的指導工作;培養后備人才。 (二)了解本項目發展方向,掌握運動選材和訓練方法,及時總結訓練教學實踐經驗,積累技術資料,建立訓練業務

4、檔案;定期做出訓練教學工作總結。 第七條 一級教練崗位職責 (一)按照體育運動人才成長的規律,制定、實施訓練規劃和訓練計劃;承擔運動員的訓練教學和參加國內外比賽的指導工作;選拔、培養和輸送后備人才。 (二)及時了解本項目發展動向,結合訓練教學實踐,進行有關選材和改進訓練方法等方面的科學研究,撰寫論文。 第6頁,共35頁。 第八條 高級教練崗位職責 (一)按照優秀運動人才成長的規律,制定、實施訓練規劃和訓練計劃;承擔優秀運動員的訓練教學和參加國內外重大比賽的指導工作;選拔、培養和輸送優秀后備人才。 (二)熟悉本項目國內外發展動向,掌握先進的技、戰術訓練手段、方法,以及科學選材、訓練規律;總結培養

5、優秀運動員和優秀后備人才的經驗,進行專題研究,撰寫科研論文;指導和推動本項目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 第7頁,共35頁。 第九條 國家級教練崗位職責 (一)按照高水平運動人才成長的規律,負責制定、實施訓練規劃和訓練計劃;承擔高水平運動員的訓練教學和參加國內外重大比賽的指導工作;選拔、培養和輸送高質量后備人才。 (二)掌握本項目國內外發展動向,先進技、戰術和訓練方法,以及科學選材、訓練規律;總結培養高水平運動員和高質量后備人才的經驗,組織并進行專題研究,撰寫高質量的科研論文;指導和促進我國運動訓練教學和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 第8頁,共35頁。第三章 任 職 條 件 第十條 各級體育教練員必須擁護中國

6、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履行教練員職責,遵守教練員守則,具有良好的體育道德和為體育事業獻身的精神。 第9頁,共35頁。 第十一條 優秀運動隊教練員任職條件 (一)三級教練 具有體育中專學歷,從事訓練教學工作一年以上,初步了解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基本掌握訓練教學的內容和方法,能夠完成訓練教學任務。 (二)二級教練 擔任三級教練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體育院、系專科以上學歷,從事訓練教學工作一年以上;基本掌握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技能;取得初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能夠較熟練地運用訓練教學方法、手段,出色完成訓練、比賽任務。

7、 第10頁,共35頁。 (三)一級教練 具有體育院、系專科以上學歷,擔任二級教練工作四年以上;比較系統地掌握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能結合訓練教學實踐進行一定的科學研究,有一定學識水平的論文;初步掌握一門外語,熟悉本專業術語,能借助字典查閱本專業技術資料;取得中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取得全國最高水平比賽錄取名次;集體項目取得全國最高水平比賽較好名次。 第11頁,共35頁。 (四)高級教練 具有體育院、系專科以上學歷,擔任一級教練工作五年以上;系統地掌握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對本項目訓練教學有較深的研究,有二篇發表或宣讀的論文,或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反映本項目訓練成果的學

8、術文章;基本掌握一門外語,能借助字典閱讀本專業技術資料,進行簡單的技術交流;取得高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或培訓兩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四年內達到世界水平或亞洲或全國優秀水平。 第12頁,共35頁。 (五)國家級教練 具有體育院、系本科以上學歷,并經過國家級教練研討班學習,擔任高級教練工作五年以上;有二篇發表過的高水平學術論文,或具有國際水平的反映本項目訓練成果的學術文章,或多次進行國際國內講學和學術交流;掌握一門外語,能閱讀和翻譯本專業外文技術資料,進行技術交流;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或培訓兩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四年內取得下列運動成績之一: 第13頁,共35頁。 1.奧運會

9、前三名。 2.奧運會四至六名并世界錦標賽或世界杯賽前二名。 3.世界錦標賽或世界杯賽三人次冠軍。 4.亞運會二人次冠軍并亞洲錦標賽或亞洲杯賽二人次冠軍。 5.向國家隊輸送三名以上運動員或有三名以上運動員代表國家參加亞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或奧運會比賽,并取得五次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冠軍或二人次亞運會(亞運會比賽項目亞洲錦標賽或亞洲杯賽)冠軍。 第14頁,共35頁。 6.集體項目奧運會前十名。 7.集體項目世界錦標賽或世界杯賽二次前二名。 8.集體項目亞運會冠軍并亞洲錦標賽或亞洲杯賽冠軍。 9.集體項目向國家隊輸送五名以上運動員或有五名以上運動員代表國家參加亞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或奧運會比賽,

10、并取得亞運會(亞運會比賽項目亞洲錦標賽或亞洲杯賽)冠軍或二次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冠軍。 第15頁,共35頁。 第十二條 各類體育學校教練員任職條件 (一)三級教練 具有體育中專學歷,從事訓練教學工作一年以上;初步了解體育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能夠按照訓練大綱要求完成選材和基礎訓練教學工作。 (二)二級教練 擔任三級教練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體育院、系專科以上學歷,從事訓練教學工作一年以上;基本掌握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技能;取得初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能夠按照訓練大綱要求較好地完成選材和基礎訓練教學工作,所培養的運動員達訓練大綱及格標準。 第16頁,共35頁。 (三)一級教練 具有體育院、系專科以

11、上學歷,擔任二級教練工作四年以上;比較系統地掌握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能結合選拔和培養后備人才的實踐進行一定的科學研究,有一定學識水平的論文;初步掌握一門外語,熟悉本專業術語,能借助字典查閱本專業技術資料;取得中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向上一級訓練組織輸送二名以上(含二名)或越級輸送一名運動員;所培養的運動員按訓練大綱要求達及格標準,并在全國青少年或全省(區、市)最高水平比賽中取得較好成績。 第17頁,共35頁。 (四)高級教練 具有體育院、系專科以上學歷,擔任一級教練工作五年以上;系統地掌握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對選材和基礎訓練教學有較深的研究,有二篇發表或宣讀的論文,或具有國內先進水

12、平的學術文章;基本掌握一門外語,能借助字典閱讀本專業技術資料;取得高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所培養的運動員按訓練大綱要求達及格標準,其中良好;向上一級訓練組織輸送九至十四名運動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根據不同訓練層次和項目特點,輸送后最長七年內達到全國優秀水平。 2.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根據不同訓練層次和項目特點,輸送后最長四年內有三人獲健將稱號。 3.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根據不同的訓練層次,輸送后有二至四名選入國家隊,或代表國家參加亞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或奧運會比賽。 第18頁,共35頁。 第十三條 在優秀運動隊訓練八年以上,曾獲得全國冠軍或集體項目全

13、國前三名(主力隊員)以上運動成績的優秀運動員,退役后從事教練員工作,符合規定的業績條件者,可提前或破格確定教練員職務。 第十四條 某些目前我國與世界先進水平仍有一定差距的奧運會重點項目和一些尚無世界性比賽的非奧運會項目的教練員確定國家級教練職務時,雖未達到業績標準,但在縮小與世界先進水平差距和發展我國或本地區競技體育、提高運動技術水平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推薦,報國家體委審定。 第19頁,共35頁。 第十五條 凡在國內、外重大比賽中成績特別突出,或在訓練、科研、培養和輸送后備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教練員,可破格晉升相應的職務。 多年擔任高級教練,在選拔、培養和輸送后備人才方

14、面業績卓著,對發展我國或本地區體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少數各類體校教練員,可破格晉升國家級教練職務: 1.符合優秀運動隊國家級教練任職條件規定的學術理論水平; 2.向上一級訓練組織輸送十五名以上運動員,其中有三人以上進入國家隊(無國家隊項目須有三人以上代表國家參加亞洲以上比賽); 3.奧運會項目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根據不同訓練層次和項目特點,輸送后最長七年內獲世界冠軍或多人次獲亞洲冠軍。 第20頁,共35頁。第四章 審 定 權 限 第十六條 審定各級體育教練員是否具備任職條件必須在上級批準的合理結構比例內,按工作需要合理設置崗位的基礎上進行。 第十七條 國家級教練需由當地高級

15、教練審核組提出初審意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和人事職改部門審核,由國家體委審定,報國家人事部備案。 第十八條 高級教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高級教練審核組進行初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審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批準,報國家體委備案。 第十九條 一級教練以下(含一級教練)的審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決定。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教練審核組由當地體委人事、訓練、競賽部門的負責人和具有較高技術、學術水平的高級教練、國家級教練組成。成員一般在七人以上。審核組主要職責是負責按照任職條件對申報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并提出初審意見。 第21頁,共35頁。 第五章 職

16、務聘任和晉升 第二十一條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行政領導根據教練員所在單位的編制定員和職務結構比例,在經審定具備教練員職務任職條件的教練員中按崗擇優聘任。 第二十二條 聘任教練員,一般每一任期不超過四年。如果工作需要,可以連聘連任。 第二十三條 教練員管理部門要對受聘教練員的德、能、勤、績進行全面、公正、客觀的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年度考核,任職期滿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結果分優秀、稱職、不稱職,作為續聘、低聘、解聘或晉升、獎懲的依據。 第22頁,共35頁。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非體委系統的運動隊從事體育訓練的人員,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標準由國家體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標準

17、自發布之日起實行,一九八六年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轉發的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同時廢止。 第23頁,共35頁。附件二:關于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若干問題的說明 為了正確執行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特對若干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標準規定聘任教練員職務須按照教練員的編制定員和職務結構比例進行。根據各級運動隊、各類體育學校所承擔的任務不同,各地區、各項目訓練水平和特點不同的實際情況,教練員的編制定員和職務結構比例應按以下原則掌握: 第24頁,共35頁。 (一)編制定員 國家隊教練員與運動員之間的限額比例為(人);省、自治區、直轄市優秀運動隊教練員與運動員之間的限額比例為(人);

18、競技體校、體育運動學校教練員與運動員之間的限額比例為(人);重點業余體校、體育中學教練員與運動員之間的限額比例為(人);普通業余體校教練員與運動員之間的限額比例不低于(人)。 第25頁,共35頁。 (二)職務結構比例 1.國家隊教練員高級、中級、初級職務之間的結構比例由國家體委提出,報國家人事部核準。 2.體育運動水平較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優秀運動隊教練員高級職務人數不超過教練員職務總數的,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優秀運動隊教練員高級職務人數不超過教練員職務總數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級教練不超過教練員高級職務人數的,中級職務數不超過教練員職務總數的。 3.各類體育學校教練員高級職務不超過

19、教練員職務總數的,中級職務不超過教練員職務總數的。 以上職務結構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具體審定,逐步到位。 第26頁,共35頁。 二、任職條件中的業績系指擔任教練員工作以來的累計。全國最高水平比賽系指:全國運動會、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賽、全國聯賽(球類項目),以及經國家體委批準以其他名稱組織的單項最高水平比賽。 曾先后在各類體育學校和優秀運動隊任教的教練員,可按優秀運動隊或各類體育學校相應等級教練員的任職條件申報,但不能將二者成績相加計算。 確定集體項目教練員業績時,凡所培訓的運動員輸送兩年后取得成績的,應適當降低其名次。 確定女子足球、女子舉重等新開展項目教練員國家級教練職

20、務時,對其運動成績的要求,應視比賽的規模和水平,由專家作出認定。 第27頁,共35頁。 三、確定同一項目的主管教練員和非主管教練員的職務時,應根據其在擬定和執行訓練比賽計劃中發揮作用的情況、貢獻大小和任職年限等因素區別對待,對非主管教練員原則上應適當降低職務的等級。 體育藝術教練和體育機械教練可按照本標準確定教練員職務,對其業績要求,參照對非主管教練的原則審定。 四、事業單位主管訓練工作的行政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兼任教練員職務。但長期擔任教練員工作,確因工作需要兼任高級職務的,經上級人事職改部門批準,可聘任相應的教練員職務,兼職人員須具備: (一)符合相應職務的任職條件。 (二)現仍直接從事訓練工

21、作,能履行教練員崗位職責,直接進行訓練指導工作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時間。 兼職人員占用本單位教練員職務結構比例或職務限額。 第28頁,共35頁。 五、曾多年擔任高級教練,因工作需要調入國家機關工作,符合國家級教練條件者,由國家體委特批為國家級名譽教練。 第29頁,共35頁。 六標準中對教練員文化程度、科研能力、外語水平的要求,是從教練員隊伍建設長遠考慮所必須堅持的條件,各地在審定教練員職務時,應嚴格按照標準有關規定執行。 (一)文化程度: 1.凡不具備規定學歷的教練員,應通過成人教育等途徑取得大專以上學歷。對一九六六年以前從事訓練、教學工作的教練員和在區(市)、縣體校從事訓練、教學工作的優秀運動隊退役運動員,具備擬確定相應職務任職條件所需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者,可適當放寬學歷要求。 2.非體育專業學歷者,通過體育專業主要課程(體育概論、運動訓練學、體育管理學、運動生理學、運動心理學等)的進修,可視為符合學歷要求。 第30頁,共35頁。 (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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