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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關于買斷式回購有關問題的探討蔡國喜 包香明 吳方偉(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北京 100032)摘要:本文闡述了買斷式回購的功能和法律內涵,并在此基礎上對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斷式回購的保證金/券的管理、收益率計算、會計處理和稅收政策進行了詳細分析。買斷式回購近一年來的市場表現并不活躍,本文認為主要原因在于會計處理方式不明確,功能不夠完善,影響市場成員的參與積極性。本文最后提出了買斷式回購下一步的發展建議。關鍵詞:債券市場;買斷式回購;銀行間市場;場外市場作者簡介:蔡國喜,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客戶服務部高級副經理。包香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發行服務部業務經理。吳方偉,高級經濟師,中央國債登記結算
2、公司研發部主任。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債券“回購”是近半個世紀以來蓬勃發展的一種貨幣市場工具,它的出現極大地推動了美、歐貨幣市場的發展。在總結質押式回購的發展經驗基礎上,經過充分地研究和準備,財政部、人民銀行和證監會2004年聯合就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有關事宜發布通知,同時人民銀行公布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買斷式回購于2004年5月20日在銀行間市場面市。本文將就買斷式回購的有關問題展開深入探討。買斷式回購的功能比較一、國外“回購”的概念在國外成熟市場,回購(repo)是“出售及回購協議”(sale and repurchase agreement)的
3、簡稱,一般是指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以契約方式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由“賣方”向“買方”買回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在國外普遍存在的回購有兩種:經典回購(Classic Repo)和購/售回交易(Buy / Sell-Back)。這兩種回購形式原本在合同形式、保證金調整、違約處理等方面都存在較大的區別,但隨著公共證券協會(PSA)和國際證券市場協會(ISMA)通用基本回購協議(PSA/ISMA General Master Repo Agreement)的重新修訂,這兩種回購形式日趨相同。目前,大多數國家都是以PSA/ISMA協議為基礎推出適合國內市場運行的標準回購協議。經
4、典回購和購/售回交易目前已經沒有什么本質的區別,其主要差別在于:一是報價方式不同。經典回購以首次交易的價格和回購利率進行報價,回購利息通過回購利率體現;購/售回交易是以兩次交易的價格進行交易(不排斥以回購利率報價,但最終必須轉換為兩次交易價格進行交易和結算),回購利息包含在兩次買交易價格中。從形式上看,經典回購表現為融資方式,而購/售回交易表現為兩次現券交易。二是回購債券發生利息支付處理不同,這其實也是由報價方式不同引起的。由于回購債券所有權發生轉移,持有債券的購買者將獲得相應的利息支付,但在經典回購中,逆回購方應將回購期間兌付的利息全額返還給正回購方;而在購/售回交易中,回購期間兌付的利息在
5、到期交易價格中進行調整。此外,還有一種交易方式也往往被歸為回購交易:證券借貸(Securities Lending),這種交易實際上是投資者以自己持有的其他債券為質押融入特定債券的一種交易行為,從本質上講這種交易方式并不屬于回購交易,而是一種新的交易品種。二、我國債券市場的回購1988年,我國國債回購業務開辦。19931995年,我國股票市場快速發展,形成了對資金的巨大需求,以國債為主要工具的回購融資規模在這種背景下迅速膨脹。然而,由于沒有嚴格的市場管理法規和統一的債券托管結算系統,回購交易發展并不規范,普遍存在著大量的虛假回購,蘊藏著嚴重的風險。1995年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聯合對回購交
6、易進行整頓,1997年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成立,我國的回購市場開始逐步走向正軌,并在銀行間市場取得了迅速的發展。而今年買斷式回購的出臺將會進一步促進回購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2000年人民銀行頒布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回購是交易雙方進行的以債券為權利質押的一種短期資金融通業務,指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還資金,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債券的融資行為。這就是“質押式回購”。而根據今年三部委通知和人民銀行規定,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賣給債券
7、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從定義和相關規定看,買斷式回購與國外的購/售回交易類同,以首期和到期兩次交易價格報價,回購利息和支付債息(回購期間如發生債券付息,所支付利息由債券持有人獲得)都通過兩次交易價格的差價來體現。而質押式回購雖然從報價形式來看與國外的經典回購相同,但嚴格來說,由于回購債券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質押式回購并不屬于標準的回購交易,交易中實際上并沒有體現出回購的特征,其本質是以債券為質押的貸款,可以說是一種規范化的、電子化高效操作的質押貸款。質押式回購是我國在特定市場環境下,充分借鑒國外經典回
8、購做法后推出的一種適應當時我國市場實際的融資工具。如果把質押式回購歸為回購交易,那么只能算為一種低級的回購形式,一些國家在市場發展還不成熟時也采用過這種回購形式(Blocked repo)。自銀行間債券市場成立以來,質押式回購成為了市場最主要的交易工具,近兩年來年交易量已經突破了10萬億元,為銀行間市場的資金融通提供了一個很好的途徑。然而,質押式回購也存在其與生俱來的缺陷:回購中的債券被凍結在正回購方賬戶中,回購雙方均無法動用。由于回購債券被凍結,逆回購方無論在需要債券還是資金的流動性時,均無法利用回購債券進行操作。尤其對擔負著促進市場流動性的做市商和結算代理人而言,質押式回購對現券的凍結更是
9、制約了其業務的進一步開展,降低了做市和結算代理的效率,同時也提高了成本。而近幾年,市場成員出于各種需要自發私下開展了大量的買斷式回購交易,這種不規范的回購交易是以現券交易和私下的一筆遠期交易組合而成,混雜在現貨交易中,存在著較大潛在風險,并嚴重干擾了市場的現券交易。據有的參與者稱,其現券交易中有7080%是由于進行買斷式回購引起的。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有關監管部門經過了充分研討推出了買斷式回購??梢哉f,監管部門推出買斷式回購的初衷有兩個:一是解決做市商和結算代理人對質押式回購中質押券的需求,促進市場流動性提高;二是規范現有交易,降低市場風險。三、買斷式回購的功能從國外回購交易看,無論是采用經典回
10、購還是購/售回交易,其基本功能都是融資和融券,其中融資更是回購最主要的功能。從本身屬性看,回購主要還是被作為一種融資工具,是一種依附于債券的融資方式,回購到期后最終體現的仍然是資金往來,正回購方有到期取得其出售債券的權利,并有按時償付本息的義務;但從另一方面看,由于逆回購方擁有購入債券的所有權,也就給逆回購方提供了一種融入債券的可能,因此回購也就具有了一定的融券功能。由于國外普遍存在專門的融券交易工具,而通過回購進行融券必須以現金作為抵押品,其成本相對較高,因此在實際交易中,通過回購實現融券功能的交易要比實現融資功能的交易少得多。在我國,質押式回購由于質押券不可動用,只具備融資功能;而買斷式回
11、購由于回購債券所有權發生轉移,處于可動用狀態,與國外的回購一樣同時具備融資和融券兩種基本功能。當然,買斷式回購作為一種新的交易品種,不同的參與者可以用之來滿足不同的交易目的,但無論如何應用,都是離不開其基本功能:融資功能和融券功能。按照國外經驗,買斷式回購也應該以融資功能為主,但在我國,由于已經存在質押式回購這一較為成熟的融資工具,買斷式回購融資功能的發揮還需要一個過程,而且也將難以完全替代目前的質押式回購。而由于目前我國市場長期以來融券功能和做空機制的缺乏,買斷式回購推出之前市場成員普遍關注的是其融券功能及在融券功能上衍生出來的做空機制。但隨著我國債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證券借貸等融券工具和債
12、券遠期交易、期貨交易等做空機制必然相繼推出,買斷式回購在融券及做空方面的作用將會大大減弱,而主要還是作為一種融資工具而發揮作用。在買斷式回購正式推出之前市場曾對其如何定義有較為激烈的爭論。爭論主要集中在兩種觀點:一種是將買斷式回購定義為兩次現券買斷的方式,將回購利息包含在第二次購買的價格中;另一種是將其定義為一種融資方式,回購利息直接以回購利率體現。其實也就是采用經典回購還是采用購/售回交易的定義方式。而事實上,這兩種定義方式并不互相矛盾,都能實現回購交易融資和融券的基本功能,表述的是回購交易的不同表現形式,但具體采用哪一種定義方式并不會改變其交易實質和實際的交易流程,都應具有相同的功能和市場
13、效應,并不意味著采用買斷方式定義就只有融券功能、采用融資方式定義就沒有融券功能。而從相關規定看,目前我國的買斷式回購沒有保證金調整和替換回購債券的功能,因此,兩種定義方式只是報價方式上存在不同,回購的本質并沒有改變。從現有定義看,買斷式回購選擇了兩次現券買斷的定義方式,但融資功能并沒有受排斥,相反從人民銀行規定中的相關條款可以看出,融資仍是買斷式回購的主要功能。而且從市場實際交易流程來看,無論出于融資還是融券的目的,交易雙方談判的關鍵往往是回購利率,然后再根據所選擇的回購券種及相關因素來確定首期結算價格和到期結算價格。事實上,采用買斷方式定義,既可以兼顧買斷式回購這一新品種的融券功能,同時也避
14、免了回購期間發生回購債券付息處理上的困難。也就是說,現有的買斷式回購定義并沒有將其自身局限于專有的融資或融券工具,在目前我國尚缺乏融券機制和做空機制的情況下,這將會給投資者提供較大的靈活應用空間。投資者可利用買斷式回購進行各種組合,來實現多種投機、套利和套期保值的目的。除了傳統的融入資金操作和回購放大做多模式之外,投資者利用買斷式回購的融券功能,可派生出賣空操作和逆回購放大做空模式(該模式的原理與傳統的回購放大模式相似,只不過方向相反,在循環逆回購過程中不斷放大空頭頭寸,實現空頭效益的放大);通過將現券與買斷式逆回購下的融券賣空操作匹配可派生出套期保值模式;通過不同券種的走勢分化進行組合操作可
15、派生出債券組合套利模式;通過不同回購品種利率的差異進行操作派生出利差組合套利模式。買斷式回購中的法律關系從現有定義和規定看,買斷式回購是包含兩次結算的一次交易行為,由一個買斷式回購合同約束。與質押式回購不同的是,在買斷式回購中,債券所有權發生兩次轉移,不體現為質押形式,逆回購方取得的不是債券的質押權,而是債券的所有權,在回購期間可對回購債券進行處置,只不過回購到期時必須將這種權利交還給正回購方并相應收回融出的資金。這一點與國外PSA/ISMA協議下的經典回購和購/售回交易相同。將買斷式回購定性為有條件的兩次債券所有權的轉移,這樣規范有三點優勢:一是能避免“質押式回購”中正回購方破產或陷入經濟糾
16、紛案中時,逆回購方面臨的本金流動性風險或質押權可能無法行使的問題;二是能避免“質押式回購”中正回購方到期不履行債券購回義務時,逆回購方通過行使質押權追償資金在時間上的不確定性,從而快捷地處置回購項下買入的債券,避免流動性風險;三是對逆回購方來說,在回購期間內使用所買入債券進行現券賣出或正回購都沒有任何法律障礙,有利于提高市場流動性。從買斷式回購的本質特征看,一筆買斷式回購交易結算結束后,回購債券仍然回到正回購方手中,回購期間債券的應計利息實際上也是由正回購方獲得,回購到期后最終實際上是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歸還期初融入的本金及回購期間的應計利息(不考慮回購期間發生回購債券付息的情況,其實際結果也
17、是一樣),回購債券在回購期間實際上發揮的是質押品的作用。因此,從現實經濟意義看,買斷式回購就具有質押貸款的性質,而“質押品”就是回購債券。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買斷式回購可以看作是一種特殊的質押貸款,但其法律關系與我國擔保法中的質押并不相同。這一點與國外成熟市場的回購交易是一致的,在國外回購中,回購“買入”的債券被作為正回購方取得貸款的質押品,這種“質押品”(collateral,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質押品)回購債券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回購期間逆回購方擁有回購債券的完整法律權利,可任意對回購債券進行處置,這是回購交易與一般的債券質押貸款的最大不同之處。雖然在一般的質押貸款中,質押證券(pledge,所
18、有權不發生轉移的質押品)也用于資金融出方防范違約風險,但要獲得質押證券的完整法律權利需要通過司法訴訟實現,而這一過程將是低效率的和高成本的,且可能具有不確定性。相反,在回購中,回購債券從一開始就屬于逆回購方,逆回購方可以更便利地、高效地防范違約風險??梢?,買斷式回購交易雖然從經濟意義上看屬于質押貸款,但從法理上看并不應適用于我國的擔保法,不受其中“質押擔保”的約束。保證金/券的管理在成熟市場的回購交易中,交易雙方一般采取初始保證金/券+追加保證金/券的做法來防范違約風險,保證金/券一般是交易一方向對手方提交,以回購資金或回購債券相沖抵的方式實現,并不單獨對保證金/券進行處理,這也就意味著獲得保
19、證金/券一方可以對其自由支配。同時,為了避免回購期間由于回購債券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一般回購交易任何一方還可以根據市場利率波動情況要求對方對保證金/券進行調整(甚至可以做到每日調整),也即調整回購債券或回購資金的規模,使二者市場價值相等。這樣處理是以一個高流動性的發達現貨市場為基礎的。根據目前我國債券市場實際,雖和前幾年相比,市場流動性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總體而言,現貨市場流動性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價格發現機制還不成熟,買斷式回購中回購債券價值評估還很難保證有公允的標準,評估準確性也難以得到保證,而且市場參與者的信用基礎、風險防范能力和市場把握能力參差不齊,實現保證金/券的調整難度較大,因此買
20、斷式回購的相關規定并沒有對保證金/券的調整作出相應規定。三部委通知規定,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行履約擔保制度。而人民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辦買斷式回購業務時也相應規定,“交易雙方可按照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協商設定保證金或保證券”。保證金/券的性質也很明確,就是一種履約質押擔保,用于保證回購合同的履行。主協議中明確約定,提供保證金/券的交易一方為出質人,取得保證金/券的交易一方為質權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確定。買斷式回購的保證金/券由于采用質押關系,回購期內交易雙方不能動用,違約處理并不便利,而且也沒有關于保證金/券調整的明確規定,在靈活性和防范風險方面與國外回購的保證金/券制度相比還
21、有一定距離。但從我國市場實際來看,這樣的規定是適當的,最大限度地體現了交易雙方的市場化選擇,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既可以選擇不采用保證金/券,又可規定其中一方或雙方繳納保證金/券;雙方自主協商保證金/券的比例,雙方的選擇(保證券或保證金)、保證券券種及數量都可以不同,這些都完全根據雙方信用情況協商確定。從目前規定來看,在市場條件成熟時,交易雙方完全可以通過自主協議確定保證金/券的調整方法??梢钥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買斷式回購中,主管部門在履約擔保方面給投資者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間,并沒有什么強制性規定,這充分體現了場外交易的特點。在主協議中,保證券明確約定統一由中央結算公司在提供方的債券賬戶上將相
22、應的保證券凍結,而保證金的保管方式則由交易雙方自主約定,即自主選擇將保證金存放在對手方處或雙方均信任的第三方處。這樣處理保證金的理由其中也比較清楚:目前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資金清算途徑呈多樣化格局,沒有一個統一的資金清算機構來進行結算資金管理。即使央行支付系統也只是能解決存款類機構的資金清算問題,其他機構仍然需要自己確定資金清算途徑,這其實也是下一步實現全面券款對付(DVP)同樣也要面臨的問題。目前,由于買斷式回購結算功能是在中央結算公司的二期簿記系統上進行改造的,該系統中沒有保證金/券模塊,因此目前保證金/券功能需要手工辦理。具體流程如下:交易雙方在辦理保證券結算業務前,應與中央結算公司托管部
23、聯系辦理保證券密押備案手續;交易雙方就保證券達成協議后,保證券提供方應將保證券凍結申請書傳真至中央結算公司托管部,托管部據此辦理債券凍結手續,并向其對手方傳真保證券凍結確認;到期交割成功后,保證券的解凍須由保證券提供方的對手方向中央結算公司托管部提交保證券解凍申請書,托管部據此辦理債券解凍手續;保證券凍結申請書和保證券解凍申請書應按要求填寫備案的密押和加蓋與預留印鑒相符的單位公章;保證券提供方可以通過簿記系統終端查詢債券凍結和解凍情況。詳細操作可以參照中央結算公司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結算業務暫行細則。在這種手工處理情況下,交易雙方如選擇采用保證券,則應在確認保證券凍結手續完成后,再辦理結算業務。
24、毫無疑問,這種手工處理會給投資者帶來很多不便,在這里也請大家諒解。在今年年底公司三期簿記系統上線后,這個問題就解決了,交易雙方可以直接在買斷式回購結算界面直接選擇采用的履約擔保方式以及券種、數量等信息,然后由系統自動處理。如果大家信任的話,我們公司也會探討提供保證金服務的可能性。報價與收益率計算由于采用了買斷定義方式,交易雙方在進行買斷式回購交易結算時,應報回購券種的首期交易價格和到期交易價格,而且為了和現券交易相一致,買斷式回購同樣采取了凈價報價(零息債券除外)、全價結算的方法。這一點與國外的購/售回交易也是一致的。但在實際交易過程中,無論是融資還是融券(即使進行融券賣空)目的,回購利率仍然
25、是交易雙方衡量成本收益的最主要標準,因此回購利率仍然是交易雙方在談判時比較關注的指標?;刭徖省⑹灼诮灰兹珒r與凈價、到期交易全價與凈價和回購期間支付的票面利息之間按現金流的貼現關系存在下述換算公式:其中為首期凈價,首期債券應計利息;為到期凈價,到期債券的應計利息;i為回購利率;w為回購天數/365;為回購期內待返售債券發生的利息支付;v為回購首期交割日到債券付息日的天數/365。上述公式采用復利計算,但由于回購利率為貨幣市場利率,可采用單利近似計算,上述公式變為:如在回購期間沒有發生債券利息支付,則上述公式中回購期間債券付息額為0。主協議中關于回購利率的計算公式就是由這個公式轉換而得。會計處理
26、與稅收政策一、債券賬務記錄中央結算公司為結算成員進行賬戶管理和賬務記錄要把握的三個基本原則就是: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為了如實完整地記錄買斷式回購中債券的變動情況,并真實準確地反映其交易實質,買斷式回購首期和到期中央結算公司在交易雙方的基本債券賬戶上分別按兩次現貨交易轉移債券所有權,同時進行參與者待購回債券和待返售債券兩種臺賬的補充記錄。對于正回購方而言,首期債券賣出后,其債券賬戶該券種可用余額相應減少,買斷式待購回臺賬增加(貸記)相應數量待購回債券;到期買入債券后,其債券賬戶該券種可用余額相應增加,并相應借記其買斷式待購回臺賬,減少相應數量待購回債券。對于逆回購方而言,首期債券買入后,其債
27、券賬戶該券種可用余額相應增加,買斷式待返售臺賬增加(借記)相應數量待返售債券;到期賣出債券后,其債券賬戶該券種可用余額相應減少,并相應貸記其買斷式待返售臺賬,減少相應數量待返售債券。上述買斷式回購的債券賬務處理方法與國際上發達國家的采用的處理方法是基本一致的,這既如實揭示買斷式回購中債券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實際變動情況,又準確反映了買斷式回購的經濟事實。二、會計處理會計處理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要如實反映所記錄事項的經濟意義。我國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也明確規定,“金融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和經濟現實進行會計核算,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由于買斷式回購的基本功能是融資和融券功
28、能,又以融資功能為主,因此,在進行會計記錄時應如實反映其作為融通工具的經濟事實。發達國家一般遵循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IAS),對回購交易的會計記錄一般是采取類似于以債券為質押的貸款的處理方法。以一個初始擁有負債100元存款和資產100元價值A債券的銀行為例,該銀行以A債券進行一筆正回購交易融入100元現金前后的會計記錄如下:存款 100 A債券1 100 同業往來 100 現金 1001注:與100元借款相對應,該債券已被回購融出回購后存款 100 A債券 100回購前在這樣一筆回購交易中,逆回購方一個初始擁有負債100元存款和現
29、金資產100元的銀行,在進行回購前后的會計記錄如下:存款 100 同業往來1 1001注:通過回購融出,相應融入100元價值的A債券回購后存款 100 現金 100回購前在回購到期之前,逆回購方還可以另行將回購債券賣出或進行期限更短的正回購融入資金,但這并不影響原回購交易的會計處理。以逆回購方在回購期間賣出回購債券(100元價值的A債券)為例,在會計處理中其現金資產相應增加,此時如果逆回購方原來擁有A債券資產(如100元價值,即回購交易后其債券賬戶中擁有200元價值A債券),則相應減少其100元價值A債券資產(債券賬戶中仍然持有100元價值A債券);如逆回購方原來就沒有A債券資產,只是通過回購
30、交易在其債券賬戶中擁有了100元價值A債券,則賣出100元價值A債券后,其A債券資產價值在資產負債表中體現為100元(債券賬戶中A債券為0)。在上例中,逆回購方在回購期間將100元價值A債券賣出或進行正回購的會計處理分別如下:存款 100 同業往來1 100同業往來2 100 現金 1001注:通過回購融出,相應融入100元價值的A債券正回購2注:通過回購融入,相應融出100元價值的A債券存款 100 同業往來1 100 現金 100A債券 -1001注:通過回購融出,相應融入100元價值的A債券現券賣出可以說,國際會計準則對回購交易的處理既如實反映了其經濟現實,又充分體現了其中的債券變動情況
31、,不會對參與者對回購交易的應用形成制約。實際上,在回購交易中雖然首期債券正回購方轉移到逆回購方手中,但正回購方仍然實際面臨債券價格波動的風險,而逆回購方除非在回購期間將債券賣出,否則不會面臨債券價格波動的風險。值得注意的是,在國際會計準則中,回購交易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會計處理和在債券托管機構的賬務記錄是存在區別的,在會計處理中體現為資金融通,債券變動通過會計注釋說明;在債券賬戶的賬務記錄中體現為債券的實際過戶,回購交易融通的性質和到期的義務通過輔助記錄說明。這說明,會計處理更加注重的是反映經濟現實,而債券賬務處理強調的是真實的變動情況,但二者均能揭示回購交易的全面情況。根據會計處理的基本原則,充
32、分借鑒國際經驗,我國的買斷式回購在會計處理方法上可有以下兩種選擇:一種是按準現貨交易方式處理;一種是按融資方式處理。1按準現貨交易方式處理。在會計處理上將買斷式回購作為兩次現貨交易,回購首期和到期均按現貨交易的處理在交易雙方的資產負債表內反映回購相應資金和債券的變動情況,但在報表說明中對回購相應的資金或債券給予注釋,并建立待返售債券和待購回債券臺帳。由于買斷式回購采用凈價報價、全價結算,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這種會計處理方法下買斷式回購基本業務的表內會計分錄如表1所示。表1 買斷式回購的表內會計分錄(按準現貨交易方式)正回購方A逆回購方B假設回購期內不發生回購債券利息支付下,回購債券首期凈價9
33、9元,全價100元,債券a票面利率6%,回購期限3個月,到期凈價98.5元,全價101元,即回購利率4%,回購利息1元。首期借:現金或存款 100貸:自營證券債券a買斷式回購B方 99 應收利息債券a 1借:自營證券債券a買斷式回購A方 99應收利息債券a 1貸:現金或存款 100到期借:自營證券債券a買斷式回購B方 98.5應收利息債券a 2.5貸:現金或存款 101借:現金或存款 101貸:自營證券債券a買斷式回購A方 98.5應收利息債券a 2.5假設回購期內發生回購債券利息支付,回購債券首期凈價95元,全價100元,債券a票面利率6%,回購期限3個月,逆回購方回購期間受到債券利息6元,
34、到期凈價94.5元,全價95元,即回購利率月4%,回購利息約1元。首期借:現金或存款 100貸:自營證券債券a買斷式回購B方 95 應收利息債券a 5借:自營證券債券a買斷式回購A方 95應收利息債券a 5貸:現金或存款 100期間不作會計處理回購債券發生利息支付時借:現金或存款 6貸:應收利息債券a 6到期借:自營證券債券a買斷式回購B方 94.5應收利息債券a 0.5貸:現金或存款 95借:現金或存款 95貸:自營證券債券a買斷式回購A方 94.5應收利息債券a 0.5注A.在回購到期之前,在資產負債表內,正回購方應對融入資金、逆回購方應對融入債券進行注釋,說明是由于回購引致。B.回購期間
35、,如逆回購方對回購債券賣出或進行回購,則相應進行會計處理。C.由于業務性質不同,回購雙方的“自營證券”科目也可能為“長期投資”或“短期投資”,分錄類似。這樣處理的結果是,買斷式回購交易雙方的首期和到期的資產負債表內會計處理基本與現貨交易相同,只是需在報表說明內容中應注釋買斷式回購情況。這樣處理的好處在于:其一,資產負債表如實反映債券所有權的轉移情況,會計處理簡單明捷;其二,回購期間回購債券發生利息支付便于處理。其不足之處在于:其一,以現貨交易形式表現買斷式回購,其融通的經濟現實體現不明顯;其二,資金和債券在回購期內都是可以流動的,表內難以直接體現回購規模,會計注釋隨意性較大;其三,沒有利用財政
36、部為質押式回購設計的專用會計科目,可能不易為財政和稅務部門理解,容易誤導稅務部門對買斷式回購按兩次現貨交易征稅。2按融資方式處理。將買斷式回購在會計處理上視為一次融資交易,而不是兩次現貨交易。進行買斷式回購時,交易雙方的資產負債表內只反映回購相應的資金運動,不反映債券運動,回購債券留在正回購方資產負債表中,但要在報表說明中給予注釋?;刭弲⑴c者應在資產負債表外作臺帳記錄回購債券的運動情況。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這種會計處理方法下買斷式回購基本業務的表內會計分錄如表2。表2 買斷式回購的表內會計分錄(按融資方式)正回購方A逆回購方B假設回購期內不發生回購債券利息支付下,回購債券首期凈價99元,全價
37、100元,債券a票面利率6%,回購期限3個月,到期凈價98.5元,全價101元,即回購利率4%,回購利息1元。首期借:現金或存款 100貸:賣出回購證券款債券aB方 100借:買入返售債券債券aA方 100貸:現金或存款 100到期借:賣出回購證券款債券aB方 100賣出回購證券支出債券aB方 1貸:現金或存款 101借:現金或存款 101貸:買入返售證券債券aA方 100買入返售債券收入債券aA方 1假設回購期內發生回購債券利息支付,回購債券首期凈價95元,全價100元,債券a票面利率6%,回購期限3個月,逆回購方回購期間受到債券利息6元,到期凈價94.5元,全價95元,即回購利率月4%,回
38、購利息約1元。首期借:現金或存款 100貸:賣出回購證券款債券aB方 100借:買入返售債券債券aA方 100貸:現金或存款 100期間借:賣出回購證券款債券aB方 6貸:利息收入 6借:現金或存款 6貸:買入返售證券債券aA方 6到期借:賣出回購證券款B方 94賣出回購證券支出B方 1貸:現金或存款 95借:現金或存款 95貸:買入返售證券債券aA方 94買入返售債券收入債券aA方 1注A.在回購到期之前,在資產負債表內,正回購方應對賣出回購證券款及相應的債券、逆回購方應對買入返售債券進行注釋,說明是由于買斷式回購引致。B.回購期間,如逆回購方對回購債券賣出或進行回購,則相應進行會計處理。這
39、樣處理的結果是,買斷式回購參與者的首期和到期的資產負債表內會計處理基本與質押式回購相同,只是在具體的報表注釋內容和要求上有所不同;期間如發生回購債券利息支付,視同為正回購方先部分償還回購融入資金。如此處理有以下好處:其一,體現買斷式回購的融通形式,由于逆回購方買入債券必須要返售,買斷是形式,融通才是實質,盡管法律所有權發生轉移,但經濟所有權實質上并未轉移,正回購方仍然承擔債券的價格波動風險,因此從反映經濟意義出發,對于回購參與者而言,買斷式回購的會計處理應視為融資方式;其二,與現有金融會計制度比較吻合,對照財政部會計科目,不用增加新科目,避免修改會計制度的麻煩;其三,便于以后放松在回購期內允許
40、回購券種變更等操作;其四,與國際會計標準(IAS)相同;其五,有利于稅務部門理解,避免對買斷式回購按現貨交易進行會計處理而導致不合理征稅。其不足之處在于:其一,期內發生回購債券利息支付,正回購方的賬務處理沒有原始憑證;其二,由于逆回購方出售回購債券時,由于回購債券仍保留在正回購方的資產負債表上而未體現在逆回購方的資產負債表中,因此逆回購方資產負債表中可能會出現該債券余額為負數的情況,這可能難以為目前我國的會計理念所接受;其三,在回購期間發生回購債券付息,如逆回購方已將債券出售,則必須將其買賣債券中獲得的利息部分視為正回購方首次還款,會計處理較為繁亂。綜上所述,對買斷式回購采用融資方式進行會計處
41、理更加符合會計的基本原則,也有利于買斷式回購的進一步發展和保護投資者的參與積極性。但需解決上述融資方式處理存在的幾個問題。三、稅收政策買斷式回購的稅收政策實際上是與其會計處理緊密相連的,只要會計處理方法確定,稅收政策基本也就隨著確定。如采用現貨交易方式進行會計處理,則可能會將回購收益視為兩次交易的買賣差價征稅;如采用融資方式進行會計處理,則往往會將回購收益視為融資利息征稅。買斷式回購的本質是包含兩次結算的一次融通交易,而不是兩次現貨交易,因此不宜按現貨交易征收買賣價差稅(營業稅),而應按融資交易對融資利息征收營業稅,即當回購交易發生在金融機構間時,應視為同業往來,對相應的融資利息免征營業稅;而
42、當有非金融機構參與回購交易時,還須按有關規定對逆回購方的融資利息征收營業稅。從這個角度出發,買斷式回購的會計處理也應采用融資方式。當前市場表現及原因分析截止到2005年5月19日,買斷式回購出臺已滿1年,具備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買斷式回購交易資格,即簽署了買斷式回購主協議的市場成員為472家,僅占銀行間債券市場開戶成員的8%。買斷式回購共有9個期限品種發生交易,交易筆數為1368筆,平均每個交易日發生5.5筆;債券結算量為1902億元,平均每個交易日的債券結算量為7.6億元;7天回購筆數占全部交易筆數的47%,其結算量占全部結算量的55%。與同期質押式回購和現券交易相比,買斷式回購的結算量僅占了
43、一個零頭??梢哉f,買斷式回購推出之后,并沒有該交易品種推出前市場所預期的那般活躍,雖然市場表現日益活躍,但近期總體表現只能說用“表現平平”四個字來形容。我們認為,交易結算冷清的原因分析主要在于:1會計處理方式不明確,影響市場成員的參與積極性。在買斷式回購的具體操作中,會計科目如何確定和稅務如何處理是市場成員普遍關心的問題,也是影響買斷式回購業務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在會計處理過程中,究竟是按融通處理,還是按現券買賣處理,目前并沒有明確規定,但兩種處理方式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按融通處理,債券雖然不記入逆回購方的自營證券科目,但在債券賬戶中處于可用狀態,一旦逆回購方將回購債券賣出,則其自營證券科目可能
44、出現負數,這對目前國內的會計理念是一個挑戰;若按現券買賣處理,由于目前絕大多數債券價格在面值以下,那么在買斷式回購首次賣出時,對于債券原持有人而言,其原來持有這種債券的潛在虧損就會變為實實在在的賬面虧損。由于會計處理不明確,目前部分市場成員只能按現券方式進行會計記錄,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市場成員(尤其是持有大量債券的市場成員)參與買斷式回購的積極性。2不熟悉新品種,市場成員參與謹慎。目前,市場成員一般習慣于通過質押式回購來滿足融資需求,而由于目前債券市場不活躍,市場成員對買斷式回購融券功能的需求也較弱。而對于市場成員普遍關注的在融券功能上延伸出來的做空機制,在當前市場觀望氣氛較濃的情況下其運作
45、空間也受到了制約。對于這樣一個能衍生出很多盈利模式的新工具,大多數市場成員主要抱著“不熟不做”的謹慎心態,均表示要待充分熟悉、了解該交易的各項細節后,有了較大的盈利把握后再采取行動。買斷式回購正式開展一個多月以來,簽署主協議、取得買斷式回購交易業務資格的市場成員僅為352家,就是在這352家中真正進行了買斷式回購的機構也僅有43家。據了解,一向在市場中表現活躍的一些市場成員也都采取了觀望的態度,尚未正式開展買斷式回購交易。參與機構十分有限,這客觀上也造成了交易不甚活躍。3不具備市場中私下進行交易的某些功能。自2002年以來,市場成員私下自發地以現券交易和遠期交割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具有回購性質的兩次現券買斷交易大量出現,這在很大程度上成為部分市場成員擴大債券現券交易量、進行跨會計期間賬務調整的手段。規范的買斷式回購規則出臺后,其交易形式雖然表現為兩次現券買斷,但畢竟與現券相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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