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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AGE 65礦 山 救 援 規 程(征求意見稿)2017年3月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迅速有效地處理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和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減少國家資源和財產損失,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制定本規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煤礦和金屬非金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規程;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國的礦山救援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礦山行業管理部門和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救援工作。具體工作由

2、各自承擔礦山救援管理職責的機構組織實施。第四條 礦山企業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等規章制度,編制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演練,儲備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主要負責人是應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第五條 礦山救援隊(以下簡稱救援隊)是處理礦山事故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救援隊指戰員是礦山井下一線特種作業人員。救援隊實行標準化、軍事化管理和24小時值班。第六條 擁有大型礦井、高瓦斯或者煤與瓦斯突出中型礦井的煤礦企業,以及大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必須建立救援隊。礦山比較集中的地區,礦山企業可以聯合建立救援隊。救援隊的建制(大隊或者中隊)應當

3、根據服務礦山的數量、分布、生產規模、災害程度等情況合理設置。救援隊的駐地至服務礦山的最遠距離,在路況正常、無極端天氣、車輛正常行駛等情況下,以行車時間不超過30分鐘為限。其他礦山企業應當建立救援隊或者與就近的救援隊簽訂救援協議。沒有建立救援隊的企業,所屬各礦還應當設立兼職救援隊。簽訂救援協議的救援隊與服務礦山的最遠距離不得超過100公里。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礦山行業管理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礦山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設立救援隊;其他社會力量可以建立救援隊,為當地礦山企業提供社會化救援服務。第八條 礦山企業必須與為其服務的救援隊建立通訊聯系;向為其服務的救援隊提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

4、救援預案、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礦山主要系統圖等相關資料、圖紙,并且至少每季度為救援隊更新一次。第九條 救援隊的建立、變更、撤銷、主要負責人任免和服務范圍等情況應當向省級礦山救援管理機構進行告知性備案。第十條 礦山救援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救援理念。救援隊應當貫徹執行“加強戰備、嚴格訓練、主動預防、積極搶救”的工作指導原則。第十一條 救援人員在礦山事故搶險救災中犧牲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烈士。第二章 礦山救援隊的組織與職責第一節 礦山救援隊建制第十二條 救援大隊由不少于2個救援中隊組成,設大隊長1人、副大隊長2人、總工程師1人、副總工程師1人、工程技術人員若干人,并

5、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具備辦公、值班、戰訓、裝備、政工和后勤等功能。第十三條 救援中隊由不少于3個救援小隊組成,設中隊長1人、副中隊長2人、技術員1人。救援中隊應當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司機、儀器維修和氧氣充填人員。第十四條 救援小隊由不少于9人組成,設正、副小隊長各1人,是執行救援任務的最小單位。第十五條 兼職救援隊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組成:(一)隊伍規模根據礦山的生產規模、自然條件和災害情況確定。(二)隊員由礦山生產一線班組長和業務骨干人員組成,設正副隊長及裝備管理人員。(三)直屬礦長領導,業務上接受礦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和與礦山企業簽訂救援協議的救援隊的指導。第二節 指戰員條件第十六條 救援隊

6、指揮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大、中隊指揮員由熱愛礦山救援事業,熟悉礦山救援業務,具有相應礦山專業知識,從事礦山生產、安全、技術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礦山救援工作3年以上,并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二)大隊指揮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總工程師應當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中隊指揮員應當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技術員應當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三)大隊指揮員年齡不超過55歲,中隊指揮員年齡不超過50歲。第十七條 救援隊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新招收的隊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年齡在30歲以下,從事礦山工作1年以上,并經過崗位培訓、實習和綜合考評合格后,才能成為正式隊員。(二)隊員年齡不超過45

7、歲,其中40歲以下隊員應當保持在2/3以上。第十八條 救援隊應當每年組織對指戰員進行1次身體檢查,對不合格的人員應當及時調整。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嚴禁從事礦山救援工作:(一)有傳染性疾病。(二)色盲、近視(1.0以下)或者耳聾。(三)脈膊不正常,呼吸系統、心血管系統有疾病,糖尿病,骨質疏松。(四)重度神經衰弱,高血壓、低血壓、眩暈癥。(五)尿內有異常成分。(六)臉形不適合佩用面罩。(七)經醫生確診不適合從事礦山救援工作。第三節 任務與職責第十九條 救援隊的任務是:(一)搶救礦山事故遇險遇難人員。(二)處理火、瓦斯、煤塵、水、頂板等礦山事故。(三)參加排放瓦斯、啟封火區、反風演習等需要佩用氧氣呼

8、吸器作業的安全技術工作。(四)參加審查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做好礦山預防性安全檢查,參加消除事故隱患工作。(五)負責兼職救援隊的培訓和業務指導工作。(六)協助礦山企業做好職工自救互救和現場急救知識的普及教育。第二十條 兼職救援隊的任務是:(一)控制和處理礦山初期事故,救助遇險人員。(二)協助救援隊開展事故救援工作。(三)參與礦山預防性安全檢查。參加需要佩用呼吸器作業的安全技術工作。(四)做好礦山職工自救互救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第二十一條 救援隊指戰員基本職責:(一)熱愛礦山救援工作,全心全意為礦山安全生產服務。(二)自覺遵守和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規定。(三)加強業務

9、技術學習和體能訓練,適應礦山救援工作需要。(四)愛護救援裝備儀器,做好裝備儀器的維修保養,保持裝備完好。(五)按照規定參加戰備值班或者待機工作,堅守崗位,隨時做好出動準備。(六)服從命令,聽從指揮,積極主動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第二十二條 大隊長職責:(一)全面負責救援準備與行動、技術培訓與訓練、隊伍建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二)組織制訂長遠規劃,年度、季度和月計劃,并組織實施,定期進行檢查、總結和評比等。(三)組織礦山救援業務活動。(四)提高隊伍戰斗力,提升救援裝備水平。(五)處理事故職責:1.接到救援命令后,立即帶隊趕赴事故地點;2.當事故情況復雜或者聯合作戰時,根據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

10、)的安排,統一組織和指揮救援隊開展事故救援工作;3.參加指揮部事故處理方案的制定和調整;4.組織制定救援隊的現場處置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根據事故處理方案的調整及時作出變更;5.掌握救援工作進度,合理組織和調動戰斗力量,保證救援任務的完成;6.必要時,帶隊進入災區組織實施救援工作。第二十三條 副大隊長職責:(一)協助大隊長工作,主管救援準備及行動、技術訓練、裝備維護保養和后勤工作。(二)按照業務分工,抓好隊伍管理和救援過程中的安全工作。(三)處理事故職責:1.根據需要帶領救援隊進入災區執行救援任務,確定和設立救援基地,準備救援器材,建立通信聯系;2.掌握救援工作進度,協助大隊長組織和調動戰斗力

11、量;3.根據授權,履行大隊長職責。第二十四條 總工程師職責:(一)在大隊長領導下,全面負責技術工作。(二)編制訓練計劃和行動方案,落實指戰員的技術教育。(三)參與審查服務礦山企業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四)組織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技術咨詢,以及新技術和新裝備的推廣應用。(五)總結事故救援和其他技術工作。(六)處理事故職責:1.參與指揮部事故處理方案的制定和調整;2.制定救援隊的現場處置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協助大隊長指揮礦山救援工作;3.根據需要帶領救援隊進入災區,執行救援任務。第二十五條 副總工程師職責:(一)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協助做好技術管理工作。(二)參與編制訓練計劃和指戰員的培訓教育計劃,

12、并組織考核。(三)參與編制救援行動方案、審查服務礦山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四)參與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技術咨詢,以及新技術和新裝備的推廣應用。(五)參與總結事故救援和其它技術工作。(六)處理事故職責:1.參與制定救援隊的現場處置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協助總工程師指揮礦山救援工作;2.根據需要帶領救援隊伍進入災區執行救援任務。第二十六條 中隊長職責:(一)全面領導中隊工作,管理隊伍,安全處理事故。(二)根據上級要求制定和實施中隊工作計劃,負責總結評比。(三)處理事故職責:1.接到救援命令后,立即帶隊趕赴事故地點;2.根據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結合事故企業具體情況,立即開展救援工作;3.組織小隊做好

13、救援準備,了解事故情況,領取救援任務;4.向小隊下達救援任務,講明完成任務的方法、時間和攜帶的裝備工具,以及救援安全措施;5.帶領救援隊執行救援任務,合理使用現場救援力量及裝備物資。第二十七條 副中隊長職責:(一)協助中隊長工作,主管救援準備、技術訓練、裝備維護保養和后勤管理。根據授權,履行中隊長職責。(二)帶隊實施事故救援工作。第二十八條 中隊技術員職責:(一)在中隊長領導下,全面負責中隊的技術工作。(二)處理事故職責:1.協助中隊長實施事故救援的技術工作,實施現場處置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2.記錄事故救援中的技術措施;3.根據事故企業情況對現場處置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提出修改補充建議。第二十九

14、條 小隊長職責:(一)全面負責小隊工作,帶領小隊完成上級交給的任務。(二)組織學習和訓練,承擔日常管理和應急值守工作。(三)處理事故職責:1.負責小隊的救援行動,帶隊完成救援任務;2.了解事故類別、事故企業概況、事故經過、人員分布和已采取的救援措施;3.向隊員說明災情類型、任務要點、行動路線、聯系方式、安全措施、注意事項和小隊間的分工;4.保持與上級指揮員的聯系;5.做好戰前檢查和進入災區準備工作;6.觀察災區環境安全狀況和隊員的身體狀態,檢查隊員的氧氣呼吸器使用情況;7.發現災區環境不安全、隊員身體異常或者氧氣呼吸器故障,應當立即帶領小隊撤出災區;8.撤出災區后,確定摘掉氧氣呼吸器面罩的地點

15、;9.報告災區狀況和任務完成情況。副小隊長協助小隊長工作,根據授權,履行小隊長職責并指定臨時副小隊長。第三十條 隊員職責:(一)保養技術裝備,使之達到戰斗準備標準要求。(二)參加崗位培訓、業務訓練和體能鍛煉,提高思想、業務和身體素質。(三)處理事故職責:1.了解救援任務,做好救援準備;2.執行指揮員的命令,完成救援任務;3.在行進或作業時,注意周圍的情況和儀器的使用情況,發現異常立即報告;4.禁止單獨離開小隊;5.及時整理呼吸器及個人分管的裝備,使之保持戰備狀態。第三章 礦山救援隊的管理第三十一條 救援隊標準化管理包括組織機構及人員、裝備與設施、培訓與訓練、救援準備、業務工作、技術操作、醫療急

16、救、綜合體質、隊容風紀、綜合管理等內容。救援隊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標準化達標檢查。救援中隊每季度組織1次達標自檢,救援大隊每半年組織1次達標檢查。省級礦山救援管理機構應當每年組織1次考核,國家礦山救援管理機構適時組織檢查。經考核不達標的救援隊,不得從事礦山事故救援工作。第三十二條 救援隊應當建立值班、會議、內務管理、訓練與培訓、裝備管理、事故救援總結講評、檔案管理、財務管理和評比檢查等工作制度。第三十三條 救援隊應當設置組織機構牌板、救援隊伍部署圖、服務區域礦山分布圖、值班日程表、接警記錄牌板和評比檢查牌板。第三十四條 救援隊應當建立工作日志和交接班、裝備維護保養、學習與訓練、預防檢查、事故接警、

17、事故救援及安全技術工作等記錄。第三十五條 救援隊以小隊為單位執行24小時值班,并設立待機小隊。值班和待機小隊的救援裝備應當放置在礦山救援車上,保持戰斗準備狀態。第三十六條 值班室應當配置錄音電話機、報警裝置、計時鐘、接警記錄簿、交接班記錄簿、救援隊伍部署圖、服務區域礦山分布圖、作息時間表和工作日程圖表。第三十七條 救援隊應當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工作計劃,內容包括隊伍建設、培訓與訓練、裝備管理、預防檢查、內務管理、財務和設備設施維修等。第三十八條 救援隊應當根據服務礦山災害類型和特點,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救援行動預案。救援隊制定的救援行動預案應當與服務礦山和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

18、其有關部門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第三十九條 救援隊應當保存人員信息、裝備與設施、培訓與訓練、事故救援和工作文件等檔案資料。第四十條 事故救援結束后,救援隊應當對救援工作進行全面總結,編寫救援報告,填寫救援登記卡(見表1),并于15日內上報省級礦山救援管理機構。救援隊在搶險救災中發生傷亡的,應當于2小時內上報省級礦山救援管理機構;省級礦山救援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3小時內報國家礦山救援管理機構。表1 救援登記卡填報單位: 上報時間:事故單位名稱事故發生地點 遇險人員名事故類別來電時間 月 日 時 分遇難人員名召請人及單位出動時間 月 日 時 分出動人數名救援指揮員返回駐地時間 月 日 時

19、 分出動總時間小時救援隊負責人事故企業情況(簡述)經驗與教訓(簡述)事故企業示意圖(另附)佩用呼吸器時間小時救出遇難人員具救出遇險人員人佩帶呼吸器時間小時恢復巷道米挽回經濟損失萬元其它有關情況填表人姓名: 負責人(簽章): 填報單位公章:第四十一條 救援隊出動執行救援任務、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和進行安全技術工作時,必須穿戴礦山救援防護服裝,佩帶并按規定使用氧氣呼吸器,攜帶相關裝備、儀器和用品。第四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調動救援隊、救援裝備和救援車輛從事與應急救援無關的工作。第四十三條 救援隊指戰員應當嚴格遵守紀律,舉止行為端正,統一、規范著裝,佩戴礦山救援標識。 第四十四條 救援隊應當做好內務管理。

20、駐地環境應當保持舒適、整潔和暢通;隊員宿舍布置簡潔,墻壁物體懸掛和床上臥具疊放整齊,保持窗明壁凈;救援指戰員應當講究個人衛生,患病應當早報告、早治療。第四十五條 救援隊的隊旗、隊徽和隊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作、管理和使用。第四章 救援裝備與設施第四十六條 救援隊應當配備處理礦山事故的救援裝備,基本配備標準見表2、表3、表4、表5和表6。救援隊可以根據救援工作實際需要,適當增加配備其他必要的救援裝備。表2 救援大隊(獨立中隊)基本裝備類別裝備名稱要求及說明單位數 量大隊獨立中隊車輛指揮車附有應急警報裝置輛21氣體化驗車安裝氣體分析儀器,配有打印機和電源輛11裝備車輛11通訊器材視頻指揮系統雙向可視

21、、可通話套1錄音電話值班室配備部11對講機部64滅火裝備高倍數泡沫滅火機套1惰氣滅火裝置N2、CO2等套1快速密閉噴涂、充氣、輕型組合均可套42排水設備潛水泵流量為100m3/h或200m3/h臺21高壓軟體排水管承壓4.5MPa以上米1000300泥沙泵臺1檢測儀器氣體分析化驗設備能夠分析O2、N2、CO2、CO、CH4、C2H6、C2H4、C2H2、H2等濃度套1便攜式氣體分析化驗設備能對礦井火災氣體進行分析化驗套1氫氧化鈣化驗設備套11熱成像儀臺11生命探測儀套1氧氣呼吸器校驗儀臺2訓練設備演習巷道設施與系統能夠模擬災區環境與條件套11心理素質訓練設備高空組合、獨立和地面組合、獨立拓展訓

22、練器材套1多功能體育訓練器械含跑步機、臂力器、體能綜合訓練器械等套1多媒體電教設備套1信息處理設備傳真機臺11復印機臺11臺式計算機指揮員1臺/人臺筆記本電腦配無線網卡臺21數碼攝像機防爆臺11數碼照相機防爆臺11工具藥劑防爆射燈臺21破拆、支護工具剪切、擴張、破碎、切割、起重、支護等套11氫氧化鈣噸0.5泡沫藥劑噸0.5表3 救援中隊基本裝備類別裝備名稱要求及說明單位數量運輸通訊礦山救援車每小隊1輛,越野性能好 輛災區電話套2值班電話部1引路線使用無線災區電話的配備米1000個體防護4h氧氣呼吸器正壓,全面罩臺62h氧氣呼吸器橡膠面具臺6自動蘇生器臺2自救器臺10滅火裝備高倍數泡沫滅火機套1

23、干粉滅火器8kg個20風障4m4m,棉質塊2水槍開花、直流各2個支4水龍帶直徑63.5mm或50.8mm米400檢測儀器氧氣呼吸器校驗儀臺2便攜式氣體分析化驗設備能對礦山火災氣體進行分析化驗套1氧氣便攜儀數字顯示,帶報警功能臺2紅外線測溫儀臺1紅外線測距儀臺1多參數氣體檢測儀能夠檢測CH4、CO、O2 等三種以上氣體臺1瓦斯檢定器10、100庫存各2臺(金屬非金屬救援隊可以不配備)臺4多種氣體檢定器CO、CO2、O2、H2S、NO2、SO2、NH3、H2檢定管各30支臺2風表滿足中、低速風速測量臺4秒表塊4干濕溫度計支2溫度計0100支10工具備品破拆、支護工具剪切、擴張、破碎、切割、起重、支

24、護等套1防爆工具錘、斧、鎬、鍬、釬、起釘器等套2氧氣充填泵氧氣充填室配備臺2氧氣瓶40L個84h氧氣呼吸器每臺備用1個個2h氧氣呼吸器、自動蘇生器每臺備用1個個救生索長30m,抗拉強度3000kg條1擔架含2副負壓多功能擔架,鋁合金管、棉質副4保溫毯棉質條4快速接管工具套2絕緣手套副3電工工具套2冰箱或冰柜臺1瓦工工具套2災區指路器或者冷光管支10救援三角架支1訓練設備演習巷道套1體能綜合訓練器械套1藥劑泡沫藥劑噸0.5氫氧化鈣噸0.5表4 救援小隊基本裝備類別裝備名稱要求及說明單位數量通信器材災區電話套1引路線使用無線災區電話的配備米1000個體防護礦燈備用盞24h氧氣呼吸器正壓,備用,統一

25、型號臺12h氧氣呼吸器橡膠面具,統一型號臺1自動蘇生器臺1滅火器材滅火器干粉8kg臺2風障4m4m,棉質塊1帆布水桶棉質個2檢測儀器氧氣呼吸器校驗儀臺1瓦斯檢定器10%、100%各一臺臺2多種氣體檢定器筒式(CO、O2、H2S、H2檢定管各30支)臺1氧氣檢定器便攜式數字顯示,帶報警功能臺1多參數氣體檢測儀檢測CH4、CO、O2等臺1風表滿足中、低速風速測量套1紅外線測溫儀支1溫度計0100支2工具備品氧氣瓶2h、4h氧氣呼吸器備用個4災區指路器冷光管或者災區強光燈個10擔架鋁合金管、棉質副1采氣樣工具包括球膽4個套2保溫毯棉質條1液壓起重器或者起重氣墊套1防爆工具鋸、錘、斧、鎬、鍬、釬、起釘

26、器等套1電工工具套1瓦工工具套1皮尺10m 個1卷尺2m個1釘子包內裝常用釘子各1kg個2信號喇叭一套至少2個套1絕緣手套副2救生索長30m,抗拉強度3000kg條1探險杖個1負壓夾板或者充氣夾板副1急救箱個1記錄本本2記錄筆支2備件袋內裝防霧液、各種易損易壞件等。個1注:急救箱內裝止血帶、夾板、繃帶、膠布、藥棉、鑷子、剪刀、酒精、碘伏、消炎藥等。表5 兼職救援隊基本裝備類別裝備名稱要求及說明單位數量通信器材災區電話套1引路線使用無線災區電話的配備米1000個體防護氧氣呼吸器4h、正壓,備用,統一型號臺12h、橡膠面具,統一型號臺1自救器臺20自動蘇生器臺2滅火器材干粉滅火器只20風障4m4m

27、,棉質塊2檢測儀器氧氣呼吸器校驗儀臺2多種氣體檢定器CO、CO2、O2、H2S、NO2、SO2、NH3、H2檢定管各30支臺2瓦斯檢定器10、100各1臺(金屬非金屬礦山救援隊可以不配備)臺2氧氣檢定器臺1溫度計0100支2工具備品采氣樣工具包括球膽4個套1氧氣充填泵氧氣充填室配備臺1氧氣瓶40L個54h氧氣呼吸器備用個202h氧氣呼吸器備用個5救生索長30m,抗拉強度3000kg條1擔架含1副負壓擔架,鋁合金管、棉質副2保溫毯棉質條2絕緣手套雙1防爆工具鋸、錘、斧、鎬、鍬、釬、起釘器等套1電工工具套1藥劑氫氧化鈣噸0.5表6 專、兼職救援隊指戰員個人基本裝備類別裝備名稱要求及說明單位數量個體

28、防護氧氣呼吸器4h、正壓臺1自救器臺1救援防護服帶反光標志,防靜電套1膠靴防砸、防扎雙1毛巾棉質條1安全帽頂1礦燈本質安全型盞1裝備工具手表副小隊長以上指揮員配備,機械表塊1移動電話副小隊長以上指揮員配備部1手套布手套、線手套、防割刺手套各1副副2燈帶條2背包裝救援防護服,棉質或者其它防靜電布料個1聯絡繩長2m根1粉筆支2第四十七條 值班礦山救援車應當裝有救援小隊和指戰員個人的基本裝備。救援隊進入災區偵察和救援所攜帶的裝備,由帶隊指揮員根據事故類別和災區情況確定。第四十八條 救援裝備、器材、防護用品和檢測儀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滿足礦山救援工作的特殊需要。各種儀器儀表應當按照國家標準

29、要求定期檢驗和校正。第四十九條 救援隊應當定期檢查在用和庫存救援裝備的狀況和數量,做到賬、物、卡“三相符”,并及時進行報廢、更新和備品備件補充。第五十條 救援隊應當具有下列設施:接警值班室、值班休息室、辦公室、會議室、學習室,裝備室、修理室、氧氣充填室、氣體分析化驗室、裝備器材庫、車庫、演習訓練場所及設施、體能訓練場所及設施、宿舍、浴室、食堂和倉庫等。第五十一條 兼職救援隊應當具有下列設施:接警值班室、值班休息室、辦公室、學習室、裝備室、修理室、裝備器材庫、氧氣充填室和訓練設施等。第五十二條 氧氣充填室及室內物品和相關操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氧氣充填泵應當由充填工按照操作過程進行操作。(二

30、)氧氣充填泵在20兆帕壓力時,不漏油、不漏氣、不漏水和無雜音。(三)容積為40升的氧氣瓶不得少于8個,其壓力應當在10兆帕以上。空瓶和實瓶分別存放,并標明充填日期,掛牌管理。(四)定期檢查氧氣瓶,存放氧氣瓶時輕拿輕放,距暖氣片或者高溫點的距離在2米以上。(五)新購進或者經水壓試驗后的氧氣瓶,充填前應當進行2次充、放氧氣后,方可使用。(六)室內應當使用防爆設施,保持通風良好,嚴禁煙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五十三條 使用氧氣瓶、氧氣和氫氧化鈣的質量要求如下:(一)氧氣符合醫用標準。(二)氫氧化鈣每季度化驗一次,并且達到吸收率不低于30%,水分在16%20%之間,粉塵率不大于3%,二氧化碳含量不

31、大于4%。(三)使用過的氫氧化鈣,無論時間長短,禁止重復使用。(四)氧氣呼吸器和壓縮氧自救器內的氫氧化鈣超過3個月時必須更換,否則,禁止使用。(五)使用的氧氣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每3年進行除銹(垢)清洗和水壓試驗,達不到標準的禁止使用。第五十四條 氣體分析化驗室應當能夠分析化驗氧氣、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氫、乙烯、乙炔、氫氣、氮氣和氮氧化物等氣體。化驗員應當按照規定對送檢氣樣分析化驗,填寫化驗單并簽字,經技術負責人審核后提交送樣單位。化驗單存根應當保存2年以上。化驗室應當保持清潔,溫度在1523攝氏度之間,禁止使用明火。應當保持化驗設備完好和整潔,備品數量充足,禁止陽光曝

32、曬。第五十五條 救援隊技術裝備、救援車輛和設施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保持戰備和完好狀態。技術裝備不得露天存放,救援車輛屬于特種車輛,必須專車專用。第五章 救援培訓與訓練第五十六條 礦山企業有關負責人和救援管理人員應當接受應急救援知識培訓。救援隊及兼職救援隊指戰員,應當接受救援理論、技術和技能培訓,并經考核取得合格證后,才能從事礦山救援工作。礦山企業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事故應急和自救互救知識培訓。第五十七條 救援隊指戰員和礦山企業救援管理人員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實行分級培訓:(一)國家級礦山救援培訓機構承擔救援大隊指揮員及業務科室管理人員、中隊長、中隊技術員和礦山企業救援管理人員的培

33、訓和復訓工作。(二)省級礦山救援培訓機構承擔所轄區域內副中隊長和正副小隊長的培訓和復訓工作。(三)救援大隊培訓機構承擔救援隊員和兼職救援隊指戰員的培訓和復訓工作。第五十八條 救援隊指戰員培訓時間如下:(一)救援大隊指揮員及業務科室管理人員、中隊長、中隊技術員的崗位培訓時間不少于144學時;復訓時間不少于60學時,每2年1次。(二)副中隊長和正副小隊長的崗位培訓時間不少于180學時;復訓時間不少于60學時,每2年1次。(三)救援隊員的崗位培訓時間不少于288學時,編隊實習90日;復訓時間不少于60學時,每年1次。(四)兼職救援隊指戰員的崗位培訓時間不少于180學時;復訓時間不少于60學時,每年1

34、次。第五十九條 救援隊指戰員培訓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礦山救援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技術標準,礦山通風與安全技術,礦山災害事故預防與處理,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技戰術,礦山救援裝備、儀器的使用與管理,礦山事故自救互救及現場醫療急救技術,礦山救援隊的管理,典型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案例分析等。兼職救援隊培訓內容參照前款執行。第六十條 國家礦山救援管理機構組織制定救援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各級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要求組織培訓及考核。第六十一條 礦山企業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演練的計劃、方案、記錄和總結評估報告等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第六十二

35、條 救援隊應當參加服務礦山企業組織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結合實際情況開展救援行動預案演練。第六十三條 救援隊日常訓練應當包括救援技術操作、救援裝備和儀器操作、體能和高溫濃煙環境適應性、救災模擬演習、醫療急救、軍事化隊列等內容。第六十四條 救災模擬演習訓練以救援小隊為單位,每月開展1次。演習訓練應當結合實戰,每次訓練指戰員佩用氧氣呼吸器時間不少于3小時。救援中隊每季度組織1次高溫濃煙訓練,時間不少于3小時。救援大隊每年組織1次綜合性演習訓練,內容包括應急響應、應急指揮、災區偵察、方案制定、救援實施、協同聯動和突發情況應對等。兼職救援隊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佩用氧氣呼吸器的訓練,時間不少于3

36、小時。第六十五條 國家和省級礦山救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救援技術競賽,組織參加國內和國際礦山救援技術交流活動。第六章 礦山事故救援工作一般規定第一節 先期處置第六十六條 礦山發生險情或者事故后,現場人員應當進行自救互救,并報告礦調度室。井下涉險人員在撤離時應當根據需要使用自救器,在撤離受阻的情況下緊急避險待救。第六十七條 礦山企業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涉險人員撤離險區,通知應急指揮人員、救援隊和醫療救護人員等到現場救援,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按規定上報事故信息。第六十八條 發生事故的礦山企業必須全力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及相關工

37、作,并報請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在通信、交通運輸、醫療、電力、現場秩序維護等方面提供保障。第二節 救援隊出動、到達現場和返回駐地第六十九條 救援隊出動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值班員接到事故通知,首先拉響事故預警鈴,在記錄發生事故單位名稱和事故地點、時間、類別、遇險人數及通知人姓名、單位、聯系電話后,立即發出警報,并向值班指揮員報告。(二)值班小隊在事故預警鈴響后立即開始進行出動準備,在警報發出后1分鐘內出動。不需要乘車出動的,不得超過2分鐘。(三)接到礦井火災、瓦斯或者礦塵爆炸、煤與瓦斯突出等事故通知,應當至少派2個救援小隊同時趕赴事故地點。(四)救援隊出動后,值班員應當記錄出動小隊編號及人數、帶

38、隊指揮員、出動時間、記錄人姓名,并向救援隊主要負責人報告。救援隊主要負責人應當向單位主管部門和省級礦山救援管理機構報告出動情況。第七十條 救援隊到達事故現場后,帶隊指揮員應當立即了解事故情況,領取救援任務,組織制定具體行動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開展災區偵察和實施救援;指戰員應當迅速做好戰前檢查和救援準備,在帶隊指揮員的指揮下開展救援工作,完成救援任務。第七十一條 帶隊指揮員應當了解的情況包括:(一)事故發生時間、類別和范圍,遇險遇難人員數量及分布,周邊礦井影響因素以及已經采取的措施。(二)事故災害區域的生產與通風系統、氧氣與各種有毒有害氣體、礦塵、溫度、巷道支護與斷面、機械設備和消防設施等。

39、(三)已經到達的和可以動用的救援力量與裝備情況。第七十二條 救援隊完成救援任務后,經救援指揮部同意,可以返回駐地。返回駐地后,指戰員應當立即對救援裝備、器材進行檢查和維護,使之恢復到值班戰備狀態。第三節 救援指揮第七十三條 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救援隊帶隊指揮員應當作為救援指揮部成員,參與制定救援方案等重大決策,具體負責指揮救援隊實施救援工作。第七十四條 多支救援隊聯合參加救援時,應當由服務于發生事故礦山的救援隊帶隊指揮員負責協調、指揮各救援隊實施救援,必要時也可以由救援指揮部另行指定。第七十五條 救援指揮部應當首先分析事故災情,初步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偵察方案及安全措施

40、,組織救援隊進行災區偵察,探明災區情況。然后根據偵察結果進一步分析事故性質、發生地點、嚴重程度、波及范圍,災區人員分布、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等情況,再次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研究制定救援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組織實施救援。實施決策和救援方案,應當保障救援人員安全,并根據現場狀況的變化,及時調整決策和救援方案。第七十六條 在重特大事故或者復雜事故救援現場,應當設立地面基地和井下基地。第七十七條 救援隊應當根據救援指揮部制定的方案和措施,迅速制訂具體的行動計劃和安全保障措施;執行災區偵察任務和實施救援時,應當至少有1名中隊或者中隊以上指揮員帶隊。第七十八條 帶隊指揮員應當明確工作任務,向執行任務的救援小

41、隊講明事故情況、偵察和救援重點、行動計劃、行動路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組織戰前檢查,帶領小隊完成工作任務。執行任務時禁止使用混編小隊。第七十九條 救援隊在救援過程中遇到突發情況、危及救援人員生命安全時,現場帶隊指揮員有權作出撤出危險區域的決定,并及時報告井下基地及救援指揮部。第四節 救援技術保障第八十條 救援隊應當收集事故礦山的相關技術資料和圖紙,做好以下記錄:(一)災區發生事故的前后情況。(二)事故救援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三)救援隊出動人數、到達時間以及領取任務情況。(四)救援隊進出災區時間和執行任務情況。(五)救援工作進度、參戰隊次、設備材料消耗和氣體分析與檢測結果。(六)救援隊指揮員

42、交接班情況。第八十一條 地面基地應當設置在靠近井口的安全地點,并且根據事故類別和參戰救援隊數量配備:(一)所需的救援裝備、器材、通信設備和材料。(二)氣體化驗員、醫護人員、通信員、儀器修理員和汽車司機。(三)后勤保障、臨時工作和休息場所。第八十二條 井下基地應當設置在靠近災區的安全地點,并且配備:(一)直通救援指揮部和災區的通信設備。(二)必要的救援裝備和器材。(三)醫生以及急救醫療藥品和器材。(四)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儀器。(五)其他后勤保障物資。第八十三條 井下基地應當設專人值守電話和記錄,保持與指揮部、災區救援小隊和地面基地的聯絡。設專人檢測有毒有害氣濃度、觀測風流方向和風量、檢查巷道支護等

43、情況。情況異常的,應當立即采取應對措施,通知災區救援小隊,并報告救援指揮部。第八十四條 改變井下基地位置,應當取得指揮部同意,并且通知災區救援小隊。第八十五條 救援過程中必須保證如下通訊聯絡:(一)救援指揮部與地面基地、井下基地。(二)井下基地與災區救援小隊。(三)救援指戰員之間。通訊聯絡方式包括:派遣通信員、顯示訊號、音響信號、程控電話、災區電話、移動手機和對講機等。第八十六條 使用的音響信號和手勢規定如下:(一)在災區內使用的音響信號:一聲短音表示停止工作或停止前進;二聲短音表示離開危險區;三聲短音表示前進或工作;四聲短音表示返回; 連續不斷的長音表示請求護助或集合。(二)在豎井和傾斜巷道

44、使用絞車的音響信號:一聲短音表示停止;二聲短音表示上升;三聲短音表示下降;四聲短音表示慢上;五聲短音表示慢下。(三)災區中報告氧氣壓力的手勢:伸出拳頭表示1O兆帕;伸出五指表示5兆帕;伸出一指表示1兆帕。報告時手勢要放在燈頭前表示。第八十七條 救援過程中,救援隊應當根據需要定時、定點取樣分析化驗災區氣體,化驗結果作為救援指揮部決策的依據。第八十八條 事故現場應當建立醫療站,其主要任務是:(一)向井下基地派遣值班醫生。(二)對撤出災區的遇險人員進行急救。(三)檢查和治療救援人員傷病。(四)實施衛生防疫工作。(五)向指揮部匯報傷員救助情況。第五節 災區行動基本要求第八十九條 進入災區偵察或者救援的

45、小隊人員不得少于6人。進入前,應當檢查氧氣呼吸器是否完好,按照規定佩用。小隊應當攜帶1臺全面罩正壓氧氣呼吸器、2個不低于18兆帕壓力的備用氧氣瓶,以及氧氣呼吸器工具和裝有配件的備件袋等。第九十條 如果不能確認井筒或者井底車場有無有毒有害氣體,救援隊指戰員應當在入井前佩用氧氣呼吸器。任何情況下,禁止不佩帶氧氣呼吸器的救援隊進入礦井。第九十一條 救援小隊需要在井下待機或者休息時,應當選擇在井下基地或者具有新鮮風流的地點。隊員只有在經過現場帶隊指揮員同意后才能脫下氧氣呼吸器,并將脫下的氧氣呼吸器放置在附近安全地點,距本人待機或休息地點不應當超過5米,確保有突發情況時能夠及時佩用。第九十二條 救援指戰

46、員在偵察和救援過程中,最多只允許消耗13兆帕壓力的氧氣,在返回到井下基地時必須至少保留5兆帕壓力的氧氣余量。在傾角小于15的巷道行進,應當將二分之一允許消耗的氧氣量用于前進途中,二分之一用于返回途中;在傾角大于或者等于15的巷道中行進,應當將三分之二允許消耗的氧氣量用于上行途中,三分之一用于下行途中。第九十三條 救援隊在窒息或者有毒有害氣體積存的災區偵察和作業時,應當做到:(一)隨時檢測有毒有害氣體和氧氣含量,觀測風向、風量和其它變化。(二)小隊長每20分鐘檢查1次隊員的氧氣瓶壓力和身體狀況,并根據最低的氧氣瓶壓力確定返回時間。(三)隊員應當保持彼此可見或者可聽信號的范圍內。如果窒息區地點距離

47、新鮮風流處較近,并且在該地點整個小隊無法同時開展救援,小隊長可以派遣不少于2名隊員進入窒息區作業,并保持聯系。第九十四條 在窒息或者有毒有害氣體積存的災區搶救遇險人員時,應當做到:(一)引導或者運送遇險人員時,為遇險人員佩用全面罩氧氣呼吸器或者自救器。(二)對受傷、窒息或者中毒人員進行簡單急救處理,并送至安全地點。(三)搬運傷員時,防止傷員拉扯氧氣呼吸器軟管或者面罩。(四)搶救長時間被困遇險人員時,應當有醫生配合。避免燈光直射遇險人員眼睛。搬運出井口時,用毛巾遮蓋其眼睛。(五)有多名遇險人員待救的,按照“先重后輕、先易后難”的順序搶救。無法一次全部救出的,應當為等待救出者佩用全面罩氧氣呼吸器或

48、者自救器。第九十五條 在高溫、塌冒、爆炸和水淹等災區,無需救人的,救援隊不得進入。因搶救人員或者探明災情需要進入時,應當采取保障安全的技術措施。第九十六條 確認災區人員已經遇難,在無火源情況下,應當先通風后搜救。第九十七條 救援指戰員在災區工作1個氧氣呼吸器班后,應當至少休息8小時;只有在后續救援隊未到達且急需搶救人員時,才可以根據體質情況,在補充氧氣、更換藥品和降溫器并校驗合格后重新投入工作。第九十八條 救援隊撤出災區時,應當攜帶全部救援裝備。第六節 災區偵察第九十九條 救援隊在偵察時,應當探明事故類別、范圍和遇險遇難人員數量與位置,以及通風、有毒有害氣體、礦塵、溫度和巷道支護情況。第一百條

49、 救援隊偵察時應當做到:(一)把偵察小隊派往遇險人員最多的地點。(二)井下設立待機小隊,并與偵察小隊保持聯系。需要搶救人員的,可以不設待機小隊。(三)進入災區前,預先制定退路被堵時的措施。(四)攜帶救生索等必要裝備。行進中注意暗井、溜煤眼、淤泥和巷道支護等情況,視線不清或者水深時使用探險杖探查前進,隊員之間用聯絡繩聯結。(五)規定返回時間,并與井下基地保持聯絡。沒有按時返回或者通信中斷的,待機小隊立即進入救援。(六)行進中,在巷道交叉口設置明顯標記。井下巷道情況不明的,小隊按原路返回。(七)進入災區時,小隊長在隊前,副小隊長在隊后,返回時相反。搜救遇險遇難人員時,小隊隊形與巷道中線斜交前進。(

50、八)偵察人員分工明確,分別檢查通風、氣體濃度、溫度和頂板等情況并記錄,在圖紙上標記偵察結果。(九)在遠距離或者復雜巷道中偵察時,可以組織幾個小隊分區段進行。(十)按指揮部制定的偵察內容認真落實,偵察過的巷道要簽字留名做好標記,并繪制偵察路線示意圖。(十一)進入因爆炸或者突出事故停風的區域偵察時,不得動作過大或者奔跑。(十二)偵察結束后,帶隊指揮員立即向布置任務的指揮員匯報結果。第一百零一條 偵察過程中發現遇險人員應當立即救助,將其護送到新鮮風流巷道或者井下基地后繼續偵察。發現遇險遇難人員應當分別逐一編號,并在發現遇險遇難人員的地點做出標記,在偵察路線示意圖上標明位置,記錄遇險遇難人員特征。同時

51、,檢測各種氣體濃度。第一百零二條 指戰員出現身體不適或者氧氣呼吸器發生故障時,應當采取措施,全隊立即撤到安全地點,并報告救援指揮部。第七節 預防性安全檢查和安全技術工作第一百零三條 救援隊應當按照主動預防的原則,有計劃地到服務礦山進行預防性安全檢查,熟悉礦井巷道等情況。礦山企業應當接受并配合救援隊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提供檢查需要的相關技術資料和圖紙。第一百零四條 救援隊進行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中,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立即責令停止作業,撤出現場人員。檢查后應當向礦山企業反饋檢查情況和發現的安全隱患,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匯報。第一百零五條 礦山企業組織救援隊參加排放瓦斯、啟封火區、反風演

52、習等安全技術工作,應當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實施。救援隊應當與礦山企業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行動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保障施工作業安全。第一百零六條 煤礦排放瓦斯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向參與排放人員講明排放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二)逐項檢查排放措施,符合規定后進行排放。(三)排放前,撤出排放回風側巷道人員,切斷排放回風側巷道中一切電源,并派專人看守;排放回風側區域如果存在火區,應當認真檢查并嚴密封閉。(四)進入排放巷道的人員應當佩用氧氣呼吸器。排放過程中,應當派專人檢查瓦斯濃度。通過控風和逐段排放,使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禁止“一風吹”式排放瓦斯。(五)排放

53、結束后,救援隊應當與企業通風、安監部門一起進行現場檢查。待通風正常后,方可撤出工作地點。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放有毒有害氣體,恢復巷道通風,參照本條執行。第一百零七條 啟封火區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火區內的空氣溫度下降到30攝氏度以下,或者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空氣溫度相同。(二)火區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降到5.0%以下。(三)火區內空氣中不含有乙烯和乙炔,一氧化碳濃度在封閉期間內逐漸下降,并穩定在0.001%以下。(四)火區流出的水溫度低于25攝氏度,或者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出水溫度相同。(五)上述4項指標持續穩定30日以上。第一百零八條 啟封火區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貫徹落實火區啟封方案和安

54、全措施,制定救援隊行動方案。(二)啟封前,檢查火區的溫度、各種氣體濃度和密閉外側巷道支護等情況;切斷回風流電源,撤出回風側人員;在通往回風道交叉口處設柵欄和警示標志;做好重新封閉的準備工作。(三)鎖風啟封的,逐段檢查各種氣體濃度和溫度,逐段恢復通風;測定火區回風側一氧化碳與瓦斯濃度以及風流溫度。發現復燃征兆,應當立即重新封閉火區。(四)啟封后3日內,每班應當由救援隊檢查通風狀況,測定水溫、空氣溫度和空氣成分,并取氣樣進行分析,確認火區完全熄滅后,才能結束啟封工作。第一百零九條 反風演習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按照反風演習計劃,逐項檢查準備工作落實情況。(二)貫徹反風方案,制定行動計劃和安全措施

55、。(三)反風前,救援隊員應當佩帶氧氣呼吸器、攜帶必要的技術裝備在井下指定地點值班。測定反風前后礦井風量和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四)恢復通風后,將測定的風量和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報告指揮部,待通風正常后才能離開工作地點。第七章 礦山事故救援方法和行動原則第一節 礦井火災事故救援第一百一十條 處理礦井火災應當了解以下情況:(一)火災類型、發火時間、火源位置、火勢及煙霧大小、波及范圍、遇險人員分布和緊急避險系統位置。(二)災區有毒有害氣體、溫度、頂板情況、通風系統狀態、風流方向、風量大小和礦塵爆炸性。(三)巷道圍巖和支護狀況。(四)災區供電狀況。(五)災區供水管路和消防器材供應的實際狀況和數量。(六)礦井

56、火災應急救援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及其實施狀況。第一百一十一條 處理礦井火災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控制火勢和煙霧蔓延,防止火災擴大。(二)防止引起易燃易爆氣體或者礦塵爆炸,防止火風壓引起風流逆轉。(三)有利于人員撤出,保護救援人員安全。(四)在風量發生較大變化或者風向出現逆轉征兆,以及水源或者滅火材料供應中斷時,救援人員應當立即撤出。(五)當巷道能見度小于1米時,嚴禁救援隊進入。第一百一十二條 處理火災事故過程中,應當保持通風系統穩定,指定專人檢測瓦斯等易燃易爆氣體和礦塵,觀測災區氣體和風流變化。當瓦斯濃度超過2,并繼續上升時,立即將全體人員撤到安全地點,采取措施排除爆炸危險。第一百一十三條

57、 檢測災區氣體時,應當全斷面檢測易燃易爆氣體濃度,排除氧氣濃度低等因素導致檢測結果出現誤差,并采集災區氣樣,及時化驗分析。第一百一十四條 根據災情可以采取局部反風、全礦井反風或風流短路措施。反風前,應當將原進風側的人員撤出,并注意易燃易爆氣體濃度變化;采取風流短路措施的,應當將受影響區域內的人員全部撤離。第一百一十五條 救援隊在滅火過程中,采用停止通風或減少風量的方法的,應當防止易燃易爆氣體積聚到爆炸濃度和風流紊亂,保證人員安全救災和撤出危險區。第一百一十六條 撲滅瓦斯燃燒引起的火災的,不得隨意改變風量,禁止使用震動性的滅火手段,防止事故擴大。第一百一十七條 采用直接滅火方法的,應當設專人觀測

58、進風側風向、風量和氣體濃度的變化,分析風流紊亂的可能性及撤退通道的安全性,必要時采取控風措施;應當監測回風側瓦斯和一氧化碳等氣體濃度的變化,分析滅火效果和爆炸危險性,發現危險跡象及時撤退。第一百一十八條 撲滅電氣火災,應當首先切斷電源。無法切斷的,不得直接滅火。第一百一十九條 用水滅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火源明確。(二)水源、人力和物力充足。(三)回風道暢通。(四)瓦斯濃度不超過2。第一百二十條 用水滅火應當從進風側進行。水流不得對準火焰中心,應當從外圍逐步向火源中心滅火。滅火過程中應當有足夠的風量,并且回風道暢通,使水蒸氣直接排入回風道。為控制火勢可以采取設置水幕、清除可燃物或者拆掉一定

59、區段巷道中的木背板等措施。第一百二十一條 用注水或者注漿方法滅火的,應當將回風側人員撤出,在進風側采取防止潰水措施。不得靠近火源地點作業。用水淹沒火區的,火區密閉附近及其下方區域不得有人。第一百二十二條 采用隔絕方法或者綜合方法滅火的條件:(一)缺乏滅火器材。(二)火源點不明確、火區范圍大、難以接近火源。(三)用直接滅火方法無效或者直接滅火法對人員有危險。第一百二十三條 采用隔絕法滅火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合理確定封閉范圍。(二)封閉火區時,首先建造臨時密閉。經觀測風向、風量、煙霧和氣體分析,表明無爆炸危險的,才能建造永久密閉或者防爆密閉(最小厚度見表7)。 表7 防爆密閉墻的最小厚度井巷斷

60、面(m2)水砂充填厚度(m)石膏墻砂袋墻厚度(m)石膏粉(t)厚度(m)砂袋數量(袋)5.052.211515007.5582.5196260010.5810330742001410153.5以上4286400(三)設專人檢測風流和氣體變化。發現易燃易爆氣體濃度迅速增加時,救援人員立即撤到安全地點,并向指揮部報告。第一百二十四條 封閉火區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多條巷道需要封閉的,先封閉支巷,后封閉主巷。(二)火區主要進風巷和回風巷中的密閉留有通風孔,其他密閉可以不留通風孔。(三)選擇進風巷和回風巷的密閉同時封閉的,在兩個密閉上預留通風孔,并保證火區瓦斯濃度不超過2%。封堵通風孔,實施統一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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