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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三編 行政行為第1頁,共64頁。星沙市政府正籌建本市中心公園,鑒于資金短缺,便做出一項決定,要求本市所有公務員每人捐助100元,違者給予警告或降級處分。該市稅務局公務員王某,因拒絕交納,該市政府給予警告處分。王某不服,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市政府的決定,并責令撤銷市政府給予的處分。 請問:(1)星沙市政府的決定是具體行政行為還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理由是什么? (2)人民法院是否應該受理該案?為什么? (3)公務員王某的權利怎樣才能得到救濟?依據是什么? 第2頁,共64頁。第一節 行政行為概述一.行政行為的概念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對外具有法律效果的行為。二.

2、行政行為的特征1.執行性;2.裁量性; 3.單方性;4.權責統一性;第3頁,共64頁。三.行政行為的內容1.賦予權利或免除義務(積極影響)2.設定義務或剝奪權利(消極影響)3.確認法律事實與法律地位(中性影響)第4頁,共64頁。四.行政行為的分類1.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和行政司法行為2.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針對不特定對象制定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根據法律規范的要求,對特定的相對人采取具體措施的行為。例子:禁止李某吸煙與禁止吸煙第5頁,共64頁。如何區分?有以下幾個標準:行政行為針對的對象是否具有特定性。行政行為的內容可否反復適用。是否

3、直接產生法律上的效果。即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是否產生直接影響。第6頁,共64頁。第二節 抽象行政行為一.抽象行政行為概述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1.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2.抽象行政行為的分類 行政法規、規章(狹義的行政立法) 其他規范性文件(廣義的行政立法)第7頁,共64頁。 行政法規、規章立法主體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規章以下主體制定的 被授權組織制定的第8頁,共64頁。二.法律沖突的解決1.法律規范的效力等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自治法規 地方性法規 地方政府規章 部門規章 省法規 省規章 市法規 市規章 第9頁,共64頁。2.法律沖突的解決方式如果法律沖突的法律規范是同一立法主體制定

4、的,就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的公式解決。新的一般法和舊的特別法發生沖突,怎么解決?第10頁,共64頁。隨堂練習按照律師法規定,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頒發的決定。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04年7月初,張某向省司法廳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司法廳的正確做法是( )。A.應當適用律師法,在30日內作出是否頒發的決定B.應當適用行政許可法,在20日內作出是否頒發的決定C.可以選擇適用律師法或者行政許可法關于期限的規定作出決定D.因法律關于期限的規定不一致,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后再

5、作決定第11頁,共64頁。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行政許可法第42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12頁,共64頁。如果發生沖突的法律規范是不同的立法主體制定的,分兩種情況:(1)能夠判斷效力等級的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公式解決。(2)不能判斷效力等級家長裁決法A.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向國務院提出意見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則決定適用地方性法規認為適用部門規章,應當提請全國人

6、大常委會裁決 B.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國務院裁決第13頁,共64頁。不同立法機關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家長裁決法規章 VS 規章 國務院地方性法規 VS 部門規章 國務院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4頁,共64頁。三.行政法規1.行政法規的概念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了實現對國家各項事務的管理,依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總稱。2.制定行政法規的權限為了實施法律而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規為了履行憲法賦予的行政管理職能而制定行政法規經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第15頁,共64頁。授權下立法自主性立法行政法規執行性立法執行法律(上粗下細)沒有法律(上無下有)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的授權,相當于

7、法律第16頁,共64頁。3.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參見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和公布解釋4.行政法規的監督程序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省級人大常委會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要求審查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公民建議審查第17頁,共64頁。 案例分析:孫志剛案2001年畢業于武漢科技學院藝術設計專業的大學生孫志剛,案前任職于廣州達奇服裝公司。2003年3月17日晚上,孫志剛在前往網吧的路上,因未攜帶任何證件被廣州市天河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李某帶回派出所對其是否“三無”人員進行甄別。孫被帶回后,辯解自己有正當職業、固定住所和身份證,并打電話叫朋友成先生把他的身

8、份證帶到派出所來,但李某卻沒有對孫的說法進行核實,也未同意孫的朋友“保領”孫志剛,也未將情況向派出所值班領導報告,導致孫被錯誤地作為擬收容人員送至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公安分局待遣所。3月18日晚孫志剛稱有病被送往市衛生部門負責的收容人員救治站診治。第18頁,共64頁。3月19日晚至3月20日凌晨孫志剛在該救治站206房遭連續毆打致重傷,而當晚值班護士曾某、鄒某沒有如實將孫志剛被調入206房及被毆打的情況報告值班醫生和通報接班護士,鄒某甚至在值班護理記錄上作了孫志剛“本班睡眠六小時”的虛假記錄,導致孫志剛未能得到及時救治,3月20日,孫志剛死于這家收容人員救治站。法醫事后鑒定其因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致

9、創傷性休克死亡。后經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廣州白云區法院和天河區法院三地同時審理,涉案的18名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孫志剛被收容的根據就是國務院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 第19頁,共64頁。結果:2003年6月2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第381號令,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被廢止,取而代之的是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link?url=aaGIYKd46eph7amGjiwYkQ8404syc3SexCYPFS3tvuldEOvrFJj21BQ8gYhX-8Rxf4Jpy-J2-GCWUIiuKQCNCwo9ORWN3hbuSm5jvdw-FPTxN_fYsz

10、gX5FAxvT7KWnDFKx5hpjOGf-b-S6Vpz7po0q (孫志剛案件始末)第20頁,共64頁。 在孫志剛的墓碑背面,有著這樣兩段話:“逝者已逝,眾惡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廟堂者與處江湖者,當以此為鑒,牢記生命之重,人權之重,民主之重,法治之重,無使天下善良百姓,徒為魚肉。” “人之死,有輕于鴻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志剛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價,換取惡法之終結,其死雖難言為舍身取義,然于國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第21頁,共64頁。四.規章(自學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五.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制定機關監督:撤銷或改變上級機關監督:撤銷或改變同級人大監督:撤銷不改變第22頁,

11、共64頁。第三節 具體行政行為一.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和分類(一)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二)具體行政行為的分類依職權行政行為和依申請行政行為作為行政行為和不作為行政行為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第23頁,共64頁。案例分析:唐河縣城關鎮常花園西組位于城區邊緣,人少地多,因此該組土地出租轉讓承包費和共有房屋租金的收入,按人頭進行分配。原告劉海紅系常花園西組人,1991年1月與唐河縣棉織廠職工張合坡結婚,同年9月生一女孩張蕓。兩原告的戶口均落在常花園西組,戶主為劉海紅之父劉金玉,并分得責任田。1993年11月常花園西組以本組已婚婦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責任田的規定,強行將兩原告的責任田收回。兩原告不

12、服,申請唐河縣城關鎮政府處理。城關鎮政府就此問題于1995年11月20日作出了關于對常花園村委本村西組劉海紅追要責任田第24頁,共64頁。的處理決定,即常花園村常委西組應按政府規定分給劉海紅母女倆責任田。但鎮政府決定一直未得以執行,而常花園西組1996年農民負擔分戶計算表中,戶主劉金玉7人包括倆原告在內。兩原告于1996年12月就責任田和村民集體投入的分配事項向唐河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唐河縣法院以其提起的民事訴訟不屬民法調整范疇,裁定駁回起訴。1998年11月13日兩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向唐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25頁,共64頁。原告訴稱,兩原告的戶口均在城關鎮常花園村委常花園西

13、組。1993年11月該組將其責任田收回,該組南環路門面樓租賃費以及唐棗路西地、蛤蟆坑地、稻田地的征地款和其他土地出租費幾年來也未給原告分紅。雖被告于1995年作出處理決定確認兩原告享有與同村起他村民同等的權利,但至今未得到落實,屬不作為。請求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并賠償造成的損失3000元。第26頁,共64頁。被告稱,1995年被告作出處理決定后,經鎮政府、村組做了大量工作,已將兩原告的責任田及應該得到的紅利補給。該組南環路門面樓房原告沒有參加集資,不能分紅。原告認為應分紅的其他事項有遺漏,可到該組查帳,該分紅的繼續補給。鎮政府做了有關工作,不是不作為,也沒有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故請

14、求駁回原告起訴。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劉海紅的丈夫張合坡在1998年12月2日從常花西組領取了兩原告1997年應得分紅857.14元,但原告仍未分得責任田。 第27頁,共64頁。【問題】(1)唐河縣城關鎮常花園村西組村民會議作出本組已婚婦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責任田的規定是否有效?(2)被告的行為是否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 第28頁,共64頁。(三)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征1.法律性內在意志+外在表現與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性相區別的行為有:行政事實行為(1)建議性行政事實行為(2)是具體行政行為的補充(3)具體行政行為的衍生行為或相關行為準備性行政行為第29頁,共64頁。2.特定性3.單方性4.外部性5.職權性

15、案例分析:甲欠乙30萬元不還,乙請其當縣公安局局長的表哥并幫忙解決。于是縣公安局羈押了甲,以涉嫌經濟詐騙罪對其立案偵查。在此期間,縣公安局要求甲與乙簽訂還款協議,并將此前扣押的甲的物品交付給乙后,釋放了甲。第30頁,共64頁。案例分析: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點屠宰場,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屠宰許可證等證照齊全。1997年國務院發布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該市政府根據其中確認并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規定發出通告,確定只給甲發放定點標志牌。據此,市工商局將乙、丙丁三家屠宰場營業執照吊銷,衛生局也將衛生許可證吊銷。乙、丙、丁三家屠宰場對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稱通告屬于抽象行政行為,需遵守執行。三家

16、屠宰場遂提起行政訴訟。問題 (1)市政府的通告屬于何種類型的行政行為?理由是什么?第31頁,共64頁。二.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與效力(一)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成立要件:主體要件:必須是享有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內容條件:向相對人作出具有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程序條件:必須按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將具體行政行為送達給行政相對人以使其知曉。第32頁,共64頁。(二)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公定力。又稱推定有效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成立,不管合法與否,先推定合法有效而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或個人必須予以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約束力。 是指具體行政行為成立后即具有的約束和限制行政主體、相對人和其他國家機關的法律效力。第33頁,

17、共64頁。確定力。又稱不可變更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具有確定性,非經有權主體,依照法定程序,而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 執行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生效后,如果相對人不履行義務,行政機關有權依法自行或申請法院采取國家強制力,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第34頁,共64頁。拘束力爭議期確定力履行期執行力第35頁,共64頁。隨堂練習下列哪一選項是關于具體行政行為拘束力的正確理解? 具體行政行為具有不再爭議性,相對人不得改變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主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變或撤銷具體行政行為 相對人必須遵守和實際履行具體行政行為規定的義務 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 A. B. C.

18、 D. 第36頁,共64頁。三.具體行政行為的無效、可撤銷和廢止(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1.事實證據確鑿2.正確適用法律、法規3.符合法定程序4.沒有超越職權5.沒有濫用職權。第37頁,共64頁。(二)具體行政行為無效1.無效行政行為的“無效”具有如下特征: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絕對無效第38頁,共64頁。2.無效的行政行為的情形:要求相對人從事犯罪的行政行為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行政行為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或者要求行政相對人從事客觀上不可能實施的行為第39頁,共64頁。(三)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1.撤銷的條件一般違法;明顯不當;2.撤銷的后果必須經過法律程序由國家有權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因被撤銷而失去

19、法律效力后,如果相關義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執行的,能夠恢復原狀的就應當恢復原狀。第40頁,共64頁。案例分析:1995年8月,經營煙酒的個體戶韓某先后從未成年人張某、馬某處購進“萬寶路”牌、“紅塔山”牌等香煙七條零七包,并付給對方人民幣380元,在購買過程中,韓某曾問過張、馬某香煙來源,張、馬聲明不是贓物。同年10月25日晚,某市公安局干警吳某等駕摩托車到韓某住所,未聲明理由,即用摩托車將韓某帶到公安局進行訊問,同時將韓某營業執照及酒類專賣許可證扣繳一直未還。對此,韓某不服,向法院起訴,要求歸還執照及許可證。而市公安局則認為,暫扣韓某證照是追贓手段,屬于刑事偵查行為。問:根據行政行為理論,評某市

20、公安局的行為。第41頁,共64頁。隨堂練習某工商局在辦理完畢某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一年之后,發現辦理登記的工作人員由于工作疏忽未認真核實有關材料,導致作出了錯誤的變更登記。在這種情況下,工商局應當如何處理?( )A.撤銷變更登記,恢復到原來的登記狀態B.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C.撤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于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予以適當賠償D.注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給予企業適當補償第42頁,共64頁。(四)具體行政行為的廢止1.廢止的條件依據變更情勢變更目的實現2.廢止的后果具體行政行為自廢止之日起失效因情勢變更或依據變更而廢止的,給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主體應給予適當補償第43頁,共6

21、4頁。6.明顯不當第44頁,共64頁。隨堂練習關于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和效力,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A.與抽象行政行為不同,具體行政行為一經成立即生效B.行政強制執行是實現具體行政行為執行力的制度保障C.未經送達領受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具有法律約束力D.因廢止具體行政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國家應當給予賠償ACD第45頁,共64頁。隨堂練習關于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在被撤銷之前,當事人應受其約束B.具體行政行為廢止前給予當事人的利益,在該行為廢止后應收回C.為某人設定專屬權益的行政行為,如此人死亡其效力應終止D.對無效具體行政行為,任何人都可以

22、向法院起訴主張其無效AC第46頁,共64頁。四.具體行政行為的一些類型(一)行政合同1.行政合同的含義行政合同,是指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行政主體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經協商一致,設立、變更和終止雙方行政法上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第47頁,共64頁。2.行政合同的特征行政合同的當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行政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標。行政合同的雙方意思表示必須一致。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中,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行政合同雙方當事人因為履行行政合同發生爭議,受行政法調整,依法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予以解決。第48頁,共64頁。由某旅游公司訴政府解除合同案談行政合

23、同案件的審理 某縣人民政府與某旅游開發有限公司簽訂關于某旅游碼頭建設經營管理合同書后,開發公司依合同約定進行籌建過程中,政府以“國家需要進行地質災害治理和防治”的理由通知該公司停建,之后又將該工程發包另一公司,項目停建后,原告經與被告多次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即提起行政訴訟。第49頁,共64頁。 原告訴稱:合同約定的建設項目,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其合同合法有效應當繼續履行。被告單方解除合同并非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而是要將該項建設項目重復發包給其他公司建設,被告解除合同的行為違法,應當承擔違法的法律責任,賠償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或確認被告單方解除合同的

24、行為違法,并賠償因合同的簽訂、履行造成的經濟損失113703.14元。第50頁,共64頁。被告辯稱,其合同標的所指向的地塊已侵入庫區水域之中,其實際占有使用權和控制權已不在被告手中,繼續履行合同實際已不可能。被告因國家政策調整,在出現不可抗力的情形時,行使行政優益權,單方解除合同并無不當。 思考:被告單方解除行政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 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能否得到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給予賠償的性質如何?第51頁,共64頁。3.行政合同的主要種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公用征收補償合同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第52頁,共64頁。(二)行政給付1.行政給付的含義行政給付,是指行政主體在特定情況下,依法向符

25、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物質利益或賦予其與物質利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2.行政給付的種類向公民提供生活物質保障和防范風險保障為促進社會和經濟發展向個人或者企業提供的特定物質支持公用機構的設立和運行(廣義上)第53頁,共64頁。3.行政給付的特征行政給付的對象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給付是依申請行政行為行政給付的內容是賦予被幫助人以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與物質權益相關的權益。行政給付通常情況下屬于羈束行政行為。第54頁,共64頁。(三)行政指導1.行政指導的含義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則、規則或政策的指導、勸告、建議、提醒等不具有國家強制力的一種

26、行政行為。2.行政指導的特征非強制性;事實行為性第55頁,共64頁。(四)行政確認1.行政確認的含義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2.行政確認的內容事實;法律關系;第56頁,共64頁。3.行政確認的主要形式確定。認證。證明。登記。鑒定。第57頁,共64頁。(五)行政征收1.行政征收的概念行政征收,是行政機關為保證國家機關進行正常職能活動或者為保證提供公共服務,無償和強制地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征收錢物的活動。2.行政征收與行政征用的區別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體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對人財產所有權、使用權或勞務并給予合理經濟補償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第58頁,共64頁。區別:法律后果不同行為標的不同能否獲得補償不同第59頁,共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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