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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國際(guj)經濟法總論國際(guj)經濟法概述國際(guj)經濟法的概念定義: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國際經濟關系:狹義指國家或國際組織間經濟關系,廣義指跨國經濟關系,法人與個人亦可。特征:獨立的、綜合的、新興的法律部門涵蓋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商法等法律(如各國國內經濟法)的一部分,具有綜合性與邊緣性的特征國際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伴隨著二戰后經濟法的出現而出現經濟國際化加強了各國經濟聯系和矛盾沖突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圖示國際私人投資涉及的國際經濟法建立外商獨資企業外資企業法投資保險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或多邊投資擔保外企經營東道國民商法、經濟法、國際商務慣例、國際私法稅收征納東道國
2、國家稅法以及雙邊稅收協定投資爭端解決私人之間:國際私法 國家、國際組織之間:國際公法 私人與東道國:華盛頓公約等國際經濟法律(fl)關系國際經濟(jngj)法律關系主體*一般(ybn)主體:1.國家、國際組織;法人與自然人 2.發展中國家對本國法人和自然人從事國際經濟活動的能力予以限制 特殊主體: 跨國公司自然人聯合國貨物合同銷售公約允許自然人作為交易方現狀:發達國家承認其外貿經營權原社會主義國家:限制個人外貿經營權我國年對外貿易法使其權利取得有所擴大,但未取消限制*審批制登記制法人發達國家:登陸制前社會主義國家:許可制,只有國營外貿公司才可以;我國經國家審查批準才可以*我國:登陸制,但有限制
3、;1994年對外貿易法某些國家:相互乘人制國家以雙重身份參與國際經濟活動公法主體:管理、監督經濟活動(縱向);簽訂國際條約、協定(橫) 私法主體:與外國公司簽訂特許協議(縱橫)主權豁免:國家的經濟活動不受他國法院管轄絕對豁免原則:原社會主義國家,發展中國家 相對豁免原則:國家從事的民商事活動不享有豁免權國家控股公司和國有公司不享有豁免權國際組織分類:非政府組織(NGO)政府間組織:作為國際經濟法關系主體,享有有限豁免權在非成員國進行活動時,其法律人格須得到非會員國的承認國際組織的特權和豁免:來源于成員國的授權主要國際經濟組織:普遍性:IMF,WB, WTO 地區性:EU,AFTA(北美自由貿易
4、區),ASEAN(東南亞國家聯盟) 專業性:OPEC,橡膠出口國聯盟等*我國相關:上海合作組織;東盟跨國公司產生發展:16、17C特權貿易公司最早產生18C至二戰(r zhn)前,以貿易為主轉向生產型投資為主現代從生產(shngchn)、貿易到投資,形式多樣,規模與影響力越來越大概念:由分設(fnsh)在兩個或以上國家的實體組成,通過一個決策中心經營,具有一貫的政策和共同的戰略,且內部各個實體之間有相互聯系的企業。特點:跨國性戰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內部實體的相互聯系性法律地位:實質:多個法律實體,一個經濟實體非國際公法主體:無獨立參加國際關系并直接承受國際公法上權利義務的能力是國際經濟法的
5、主體:依母國或東道國的公司法設立,分別受到雙法調整組織構成:母公司:依母國的法律設立,有獨立法律人格子公司:依東道國的法律設立的獨立法人,受東道國的法律管轄。母公司擁有全部或多數股份來通過合同安排取得控制權,多為采購、生產經營、加工類分公司:非獨立法人,行為由母公司負責;多在銷售環節,稱為辦事機構,營業機構作用的雙重性東道國:引進外資,增加稅收VS跨國企業全球戰略附庸,打擊民族工業母國:豐厚利潤,海外擴張VS技術外流,產業掏空,就業機會減少*跨國公司通過在子公司之間債務轉移和破產來逃避東道國法律,需要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公司的社會責任:有限責任原則:多數國家堅持整體責任說:母公司作為一個企業實體追
6、究責任(英美判例法首例)特殊情況下的直接責任:如德國1965股份公司法,只適用于國內對跨國公司的國際管制:聯合國跨國公司行為守則草案:1982年聯合國跨國公司專委會制定,未通過企業社會責任的是SA80000,1997年美國社團組織制定,保護勞動技術國內法對跨國公司的管轄:屬地管轄權優先原則:最基本最古老效果原則:只要行為對本國產生了效果即可,美國首創國際禮讓原則:消極和積極利益衡平原則雙邊協定:雙邊稅收:管制逃避問題反托拉斯法的相互通報和合作(90年代的措施)我國05年公司法20條規定:以成文法確立了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國際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貿易,投資,稅收(類似于體系)特點特點:橫向交易法與縱
7、向管理法,私法與公法(gngf),任意法和強制法并存例:國際(guj)貨物貿易法律關系:買賣合同國際(guj)貨物運輸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國際貿易支付 橫向、私法、任意法對外貿易管制縱向,公法,強制法國際經濟法律的淵源淵源國際雙邊或多邊條約主要淵源國際慣例特殊淵源聯大規范性決議效力爭議各國國內經濟立法國際多邊或雙邊條約(后分節詳述)普遍性國際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國際貨物運輸票據工業產權國際投資仲裁國際慣例國際商務慣例定義:在國際商業交往中反復使用而被人們普遍接受的商業習慣或做法*任意性慣例,但據有法律拘束力產生原因:簡化交易程序并降低費用,如國際貿易術語 統一某一行業行為等,如托收、信用證等支付方式執
8、行可以作為合同條款,但不能作為法律規則執行 國際商務慣例的執行通過合同條款執行經法律承認后執行:CISG第9條,民法通則142條主要國際慣例的特點:特點:任意性自發形成,民間編纂成文選擇后才產生法律拘束力可以任意增加、減少、修改主要國際慣例:華沙牛津規則托收統一(tngy)規則國際貿易術語(shy)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tngy)規則聯大規范性決議性質除了有關聯合國內部事務決議以外,屬于建議性質,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效力承認:發達國家:不具有法律效力,占法不占理發展中國家:傾向于認同,占理不占法聯大決議的多樣性 *關于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宣言,建立新的國際秩序宣言等各國國內經濟法*調整涉外經濟關系各
9、國國內立法方式:統一制:發達國家,無專門涉外經濟法律分流制:發展中國家,原來社會主義國家,分別制定使用國內外的經濟法律我國:入世前內外分流,入世后趨于內外統一其他:如國際司法機構和準司法機構的裁決“三國”相互關系國際公法(國家間)國際私法(涉外)國際經濟法(跨國)調整對象政治、經濟、外交、軍事關系民商事關系(財產和人身關系)商經濟關系調整主體國家、國際組織、特定政治實體自然人、法人國家,國際組織,自然人,法人法律性質公法,實體法為主私法,法律適用法為主公私法并存,實體法為主經濟全球化和國際經濟法生產要素跨國跨地區流動比較優勢,統一大市場發達國家的產業轉移經濟法內容豐富,趨向性和多元化統一爭端機
10、制的出現復習思考題: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范圍國際經濟法的淵源跨國公司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國際經濟法的學科體系國際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和特點國際(guj)貨物貿易法律國際貿易(u j mo y)術語國際貿易(u j mo y)買賣的國際慣例定義:又稱價格術語或價格條件“以不同的交貨地點為標準,用簡短的概念、字幕表示商品的價格構成以及買賣雙方在交易中的費用責任和風險劃分的一種國際貿易慣例。”買賣慣例華沙牛津規則,只解釋CIF術語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簡稱Incoterms2010不適用于美國1941年修訂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解釋了FOB,CIF等6種術語,與前倆規則均有不同定義Incoterms2000的
11、基本特點:*同樣適用于incoterms2010,僅取消了2個術語只適用于銷售合同,規范其部分問題主要適用于國際貨物買賣,也可以適用于國內貨物買賣13種貿易術語按賣方義務由小到大分為EFCD四組,其中賣方義務最小的是EXW(工廠交貨),最大的是DDP(完稅后交貨)13種術語中,除了EXW與DDP,其余均有賣方辦理出口手續,買房辦理進口手續每組Incoterms主要內容總體介紹E組:賣方僅在所在地備妥貨交買方即可 *EXW(工廠交貨),僅此一個F組:賣方須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FCA, FAS,FOB。(裝運合同,三個)C組:賣方須將貨物交給自己安排的承運人*CFR, CIF, CPT ,
12、 CIP(裝運合同,四個)D組:賣方義務止于貨物運至買方邊境或進口國內的約定地點*DAT, DAP. DDP, (到運合同,三個)*時間點風險轉移: CF組裝時 D組到時記憶表格組別縮寫英文表述中文名稱E組EXWEX works工廠交貨(指定地點)F組主要運費未付FASFree along side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FCAFree carrier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C組主要運費已付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險加運費(指定目的港)CP
13、TCarriage paid to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運費、保險付至(指定目的地)D組貨到DATDelivered at terminal運輸終端交貨(指定地點)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貨(指定目的地)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2010年貿易術語解釋(jish)通則選擇適用時應明確(mngqu)標明Incoterms2010將11個術語按運輸(ynsh)方式分成兩大類:適合任何單一或多種運輸方式:EXW, FCA, CPT, CIP., DAT.,DAP,DD
14、P 只適用于海上和內陸水上運輸:FAS, FOB. CIFFOB.CIF,CFR的風險轉移修改為以貨物裝運上船為界(買房責任擴大,優勢地位由賣方向買方轉移)D組術語由5個改為3個:DAT,DAP.DDP(13個術語變成11個)可以適用于國內交易。,明文規定。理解和主要術語常用術語:FOB.CFR,CIF略語后港口名價格構成運輸安排投保FOB裝運港成本買方買方CFR目的港成本+運費賣方買方CIF目的港成本+保險+運費賣方賣方FOB,CFR,CIF共同點風險轉移時間:貨物在裝運港裝運上船時交貨地點:裝運港(裝運合同)進出口報關:賣方辦出口,買方辦進口運輸方式:海運和內河航運交貨性質:象征性交貨,賣
15、方提交了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就等于履行了交貨義務FOB(裝運港)Incoterms2010兩個及時通知買方租船后,應將船名,裝船時間,地點及時通知賣方(便于賣方裝貨)賣方裝船時,要給買方及時通知(讓買房自己買保險)*未盡好通知義務造成的損失自負FOB風險轉移特殊規定:由于買方未及時通知裝船,或指定船只未按時到達,未接收貨物,或比裝船通知較早停止裝貨,則自約定交貨日期或期限屆滿之日起,貨物風險轉移前提是賣方將貨物劃撥并履行其保全貨物的義務*貨物劃撥是將種類物特定化CIF、CFR(目的港)Incoterms2010CIF:賣方替買方(mi fn)投保,并支付保險費只投海上運輸的最低險別(平安險或C
16、險)未投保則違反(wifn)義務,擔責買方(mi fn)如要投保其他險種,應在合同中說明并自付加保費用CFR:一個及時通知賣方裝船時要給予買方及時通知,以便買方投保需要。(裝貨上船時通知)FAS(裝運港)Incoterms2010與FOB,CFR,CIF同時屬于海運及內陸水運、與FOB區別僅在于交貨點不在船上而在置于碼頭或駁船上*風險點稍稍提前FCA,CIP,CPT組術語和FOB組術語相對應(后跟裝運地而非裝運港)FOBFCA CIFCIP CFRCPT從港口向內陸推進,其他條件相同*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如滾裝卸、集裝箱運輸,以及國際多式聯運*風險轉移點提前至貨交第一承運人時FOB組與FCA組
17、的不同點運輸方式交貨地點風險轉移FOB,CIF.,CFR海上和內河運輸裝運港(海/河港)貨物裝運上船FCA,CIP,CPT各種運輸方式第一承運人所在地貨交第一承運人DAT/DAPIncoterms2010DAT(運輸終端交貨)交貨地點:制定港口或目的地指定運輸終端 賣方義務止于從抵達的交通工具上將貨卸下交由買方處理DAP(目的地交貨)賣方義務止于到達目的地在運輸工具上做好卸貨準備賣方在目的地發生了卸貨費用,無權向買方要求支付 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公約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概述(CISG)*起草與生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起草,1980年簽署成立,1988年1月生效,截至到
18、2010年共76個成員中故宮與1986.12.11日批準,保留對1(1)b項和第11條的適用CISG適用范圍主體(第1條) “本公約適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若這些國家是締約國;若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補充理解:當事人營業地標準,不考慮國籍、當事人或合同的民商事性質第一款中要求(yoqi)雙方均是當事國第二款中,即使雙方(shungfng)營業地所在國不是公約締約國,符合此標準的也可以適用*若合同約定(yudng)適用于A國法,A國為締約國,且據規則可適用公約適用保留:只有對方當事人營業地處于公約締約國是,才適用公約;若對方不是,無論如何也不適用公
19、約。我國的一般規則:涉及民事,國際法優先涉及行政案件:國內法優先客體:公約的不使用規定(2)僅供私人、家庭使用的貨物買賣;拍賣方式進行的銷售據法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股票,債券,票據,貨幣和其他投資證券交易船舶、飛機、氣墊船電力另:賣方主要義務在于提供勞力或其他服務的買賣(3)*我國三來一補中排除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只有來樣加工屬于公約調整范圍公約不解決的問題合同的法律效力主體、客體、形式合法性問題*包括合同以及合同條款的效力(非“成立”)*公約多解決可達成一致的東西,而以上各國規定不同,故公約不規定所有權轉移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區別*但解決所有權的擔保,是債權問題產品責任問題性質
20、認知不同*不適用買方對于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原因:各國法律規定差異大,公約為爭取適用于更多國家則采取了回避態度。CISG的效力問題 (一)80年公約的效力:想對任意性雙方當事人可相約(明示或默示)不適用公約,雖然他們的營業地所在國是締約國雙方當事人可以減損公約的任何規定或改變其效力,但須完全尊重營業地所在締約國已經做出的保留。(約定優先于公約)貿易術語選擇適用效力:公約排除適用效力 (二)我國的保留與現行合同法的沖突1.公約11條:銷售合同無須書面形式或書面證明,可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 *保留條款 *原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七條:書面形式才成立1999年合同法10條:書面口頭
21、和其他 2.保留(boli)和現行合同法的沖突: A理論(lln)上:如合同適用公約,需采用書面形式;如合同適用合同法,可用多種形式 B實踐上,我國保留(boli)已經名存實亡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成立條件:主體客體意思表示一致要約承諾形式合法不違背保留條款要約的成立要件向特定的人發出有明確的締約意志(違背保留條件為要約邀請)標的明確,表明數量價格發價于送達被發價人時生效要約的撤回和撤銷承諾的成立條件:可撤回不可撤銷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賣方義務賣方的交貨義務交貨時間:約定時間,從其日期約定期限,在該段時間內無約定,在合理時間內,據合同性質和合同其他條款決定(對買方不利)交貨地點:從貿易術語確定交
22、貨地點 合同未定,可以使第一承運人所在地,可以使特定存放地,貨物生產地, 賣方營業地賣方的交單義務定義:在合同約定時間、地點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全套單據。國際貨物買賣的交貨方式:實際(shj)交貨:貨、單同時交付傳統(chuntng) 象征(xingzhng)交貨:貨單分離,交付提單即完成貨物所有權的轉移現代賣方的擔保義務(公約35條)瑕疵擔保(貨物相符)定義:賣方交付貨物須與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規格相符,并按照合同規定方式裝箱或包裝使用條件:貨物適用于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貨物適用于訂立合同是明示或默示通知賣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況表明買方并不依賴于賣方的技能和判斷力(如品牌訂貨),或這種
23、依賴對賣方來說是不合理的;*若買方在訂立合同是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貨物不符合合同,賣方無須負擔上述A、B義務貨物的質量與賣方向買方提供的樣品與樣式相同。*合同中也可以約定由買方向賣方的樣品,但不是公約規定的義務貨物按照同類貨物通用方式包裝或裝箱,如無通用方式,則按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違反瑕疵擔保義務要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因貨物瑕疵導致人身傷殘,財產損失的,依國內法承擔產品責任數量相符(52條)賣方所提交貨物數量少于或多于合同約定,均屬違約,但并不必然導致違約責任;將交貨數量大于合同約定時,多交的部分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收如果買房收取了多交部分,應按照合同價格付款所有權保證公約41條:“賣方
24、所交付貨物須為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除非買方同意在這種權利或要求的條件下收取貨物。但,如此種權利或要求是以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為基礎的,賣方義務應依第42條規定。”賣方應擁有其對貨物的所有權賣方擔保貨物上不存在任何不為買方所知的留置權,抵押權等他人權利賣方應擔保第三者不可以侵權或其他類似理由對所售貨物提出合理要求*權利不等于要求。權利是勝訴的,要求是敗訴的。權利擔保方面國內法比較:A合同法132條,出賣人標的物應屬于出賣人所有或出賣人有權處分。*沒有規定“要求” B公約對買方權利擔保要求高于合同法知識產權擔保公約42條“賣方所支付貨物(huw)須為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或其他知
25、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要求的貨物:第三方知識產權(zh sh chn qun)依買方營業地所在國法律取得的;第三者知識產權是基于合同預期的貨物預售或使用(shyng)的國家的法律取得的如買方在合同訂立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權利存在,則應擔責公約對賣方知識產權擔保義務的限制賣方知識產權擔保義務的免除:買方同意在存在第三方的權利和要求的條件下接受義務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或不可能不止存在此項權利或要求此項權利的發生,是由于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款式或其他規格所造成買方收到第三者的權利要求時,未及時通知賣方 買方義務支付貨款收取貨物采取一切理應采取的行動以期賣方能提交貨物接收貨物:接收不等
26、于接受,為了方便承運人買方接收貨物義務的例外:買方提前交貨 買方超量交貨部分(亦可按合同價收取)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買方的救濟方法*宣告合同無效/請求繼續履行/減少價金/損害賠償買方宣告合同無效(解除合同)適用條件:買房不履行合同義務構成根本違約根本違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蒙受損失,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包括:賣方聲明不再規定時間內履行交貨義務(先期違約)在買方給予寬限期屆滿后仍不履行合同*原則:一次延遲不構成根本違約,給予期限不是義務賣方不交付貨物,延遲交貨,交貨不符或所有權瑕疵*個例:對于履行有時間要求的合同,一次延遲構成根本違約買方請求實際履行實際履
27、行:指守約方要求違約方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而非允許違約方用金錢賠償來代替合同義務的履行適用條件:不得同時采取和此要求相抵觸的其他救濟方法*實際履行宣告合同無效;損害賠償減少價金買方可以給予賣方履行合同的寬限期當賣方交貨不符時,只有構成根本違約時,買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法院是否作出實際履行的判決依賴于當事方國內法的規定*英美法系損害賠償優先,強調意思自治 大陸法系實際履行優先,合同的約束力減少(jinsho)價金損害賠償(sn hi pi chn)賣方的救濟(jij)方法宣告合同無效實際履行損害賠償先期違約的救濟方法中止履行宣告合同無效貨物所有權和風險的轉移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公約未對貨物所有
28、權轉移時間做出規定一般原則:當事方合同約定國際商業慣例(貿易術語)國內法律規定*一般視為單據轉移時間風險轉移基本原則:一般情況下,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正常:交貨時風險轉移買方拒絕或延遲收貨時,自交貨日期或期限屆滿時風險轉移貨物所有權轉移和風險轉移相分離國際慣例優先原則:FOB.,CIF.CFR裝運港裝貨上船FCA,CIP.CPT貨交第一承運人過失劃分原則:交貨時風險轉移前提是賣方無過失交貨后發生貨物滅失是由于某一方過失所致,貨物損失由過失方承擔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劃撥貨物未劃撥至合同項下前不發生風險轉移劃撥又稱特定化,指將可交貨狀態的貨物劃歸于合同項下在途運輸貨物的風險轉移原則:自訂立合同時
29、風險轉移至買方*原買方與第三方訂立合同內,單據賣與第三方,轉移給第三方如果情況表明有需要,風險自貨物交付給簽發裝運單據的承運時起,風險轉移給買方。*多指貨物損失的發生時間不能確定,風險提前轉移給第三方,損失由受讓單據的第三方承擔如果賣方訂立合同時已知或應知貨物已滅損,而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貨物風險不轉移一般情況下,路貨的風險從出讓單據的賣方轉移至受讓單據的買房時轉移復習思考題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gngyu)的適用范圍上有什么特點比較(bjio)FOB,CIF.CFR術語(shy)的異同比較FOB,CIF,CFR和FAC,CIP.CPT組的區別DAT和DAP的異同點Incoterms
30、2010與2000的改正點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雙方主要義務違約救濟方法有哪些貨物風險轉移的時間和原則國際貨物運輸法國際貨物運輸種類二班輪運輸班輪運輸(提單運輸)概述定義:又稱定期船運輸,指船舶按照事先制定的船期表,在特定的航線上,以既定的掛靠港口順序,經常地從事航線上各港口之間的船舶運輸特征:固定航線、船期、運費率、停靠港口無滯期費和速遣費班輪公司負責配載和裝卸,運費包括裝卸費用無“班輪運輸合同”。*訂艙單相當于合同提單含義:用以證明(zhngmng)海上運輸合同已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憑依交付貨物的單據(漢堡規則)*是一種憑證(pngzhng),同時也是收據適用:散雜貨定期航運,最
31、廣泛(gungfn)使用的運輸單據*個人小宗,公司間較大宗貨物作用: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有運輸合同的憑證:有貨運協議(訂艙單/托運單)時,提單是雙方運輸合同的證明*取消訂艙單的時間不同,后果不同,如果當天退貨需要付全款無貨運協議時,提單就是運輸合同當托運人將提單通過背書轉讓給第三人時,提單就是承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運輸合同承運人托運人合同的證明收貨人轉讓合同本身 *英國Ardenues案:“提單并不是合同”,提單中改變了原先承諾的,按原來的口頭約定為合同內容,可視為違約提單是承運人從托運人處收到貨物的憑證:證明作用在不同人手中效力不同承運人托運人初步證據收貨人轉讓 最終證據代表貨物的物權憑證:誰有
32、提單就可以提貨,提單可以買賣和轉讓*僅有海運提單具有物權效力,航運和鐵路的都不可以*產生于象征性交貨的出現種類是否裝船:已裝船提單VS收獲代運提單(可轉換)*最終收獲代運提單都須由船運公司或代理公司轉化為已裝船提單是否批注:清潔提單VS不清潔提單(批示貨物或包裝有缺陷)*批注人為船方,提單由承運人提供,貨方填寫,船方審核后有批注則為不清潔;銀行一般只接受從未批注過的清潔提單收貨人種類:記名提單VS空白提單VS指示提單【名詞解釋】記名提單不能轉讓:安全度高,但是很死板空白提單是不記名提單:持單者收貨,安全度不高指示提單:可以轉讓,最常用,安全又靈活運輸方式:直達提單VS轉船或聯運提單VS多式聯運
33、提單*轉船提單由船公司簽發,多式聯運由聯運公司簽發是二者唯一區別按運費支付:運費預付提單VS運費到付提單*預付(y f)提單多為C組賣方(mi fn)支付費用;到付提單為D組買方(mi fn)支付運費*FOB術語下的提單流程:買方向承運人按約交貨承運人開承運提單賣方向買方支付提單買方向承運人支付運費買方通過銀行拿提單,出示提單承運人向買方提供貨物 *CIFCFR下提單流程:賣方向承運人按約交貨,支付運費承運人向買方交付承運提單賣方向買方交付提單買方交錢后向銀行提單,出示給承運人承運人給買方提交貨物倒簽提單與預借提單倒簽提單:提單中屬名的裝船的日期早于實際裝船日期的提單預借提單:指當信用證規定的
34、有效期間即將屆滿,而貨物未裝船時,托運人為了使提單上的裝船日期與信用上規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運人在貨物裝船前簽發的已裝船提單。后果:承運人應要求簽發以上提單,實際上隱瞞了托運人遲延交貨的責任,使得信用證的擔保責任落空,構成對收貨人的欺詐行為,須對因此引起的損失負責。*承運人負責多會去找托運人托運人事先會給承運人提供保函保函問題保函在國際貿易運輸中的使用:賣方以保函換取清潔提單、倒簽提單或預借提單收貨人以保函提貨(提單未至時,賣方轉讓貨物)作用:一般認為是欺詐行為,實踐中常在緊急時運用漢堡規則:將保函合法化,規定保函在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有效,但對提單受讓人或其他第三方無效,發生欺詐行為時,承運人
35、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并不能享受公約規定的責任限制的利益。*承運人先陪,再依保函找賣方中國海商法:保函對外無效,對內要看簽訂時是否出于惡意。*惡意:承運人和托運人事先同謀欺詐買方提單運輸的國際公約三個規則的概述、海牙公約,hugue rules。1924年訂立,1931年生效;*99個國家同意,早期,維護船方利益b) 維斯比規則,visby rules。1968年訂立,1971年生效;*32個,船方優勢地位,但有維護貨方利益c)漢堡規則,hambueg rules。1978年訂立,1992年生效。*34個國家,更多維護貨方的利益,徹底調整了托運關系。 d)我國自己的利益是船方,應當傾向于海牙公約,
36、但是我國三個規則均未加入,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制定了海商法,吸納了公約諸多規定,1992年制定,1993年實施。 *美國(mi u)也有自己的哈特法,與美國簽約不用以上規則海牙規則(guz)的特點承運人的責任(zrn):最低責任限度(具有強制性)在開航前和開航時恪盡職責,使船舶適航時間上:無開航過程中,非整個航程程度上:非絕對適航適航:船舶本身要適航船員的配備,船舶裝備和供應適當船舶要適合貨物的安全運輸*內容上適航,適員,適貨適當和謹慎地裝載、搬運、配載、運送、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適當和謹慎:妥善管貨義務配載:散裝貨物性質不同,配載裝載時的要求中國海商法與其相同,但是增加了一項,“承運人應當
37、按照約定的或習慣的地理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但合理繞航除外。” *合理繞航:為救助或其他企圖救助人命或財產17項免責條款承運人的責任豁免:不完全過失責任*不完全過失責任:符合約定的情況下,有過失但可以免責,區分于過失責任和無過失責任。保留2個過失免責條款:航行過失免責:承運人對船長、船員、領航員等在駕駛船舶或管理船舶中過失免責駕駛船舶:如大霧中出港,和其他船舶相撞管理船舶不等于管理貨物火災免責:但由于承運人的實際過失或私謀所造成者除外。(“霸王條款”)承運人的實際過失或私謀需要賠償請求人承擔證明責任15項無過失免責條款不可抗力免責(8條):如海上風險,天災,戰爭,公敵等托運人的過錯免責(3項)
38、:托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包裝不當;標識不清、不當等承運人無過失免責(5項):企圖救人等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和索賠責任期間:裝到卸船上吊桿:鉤到鉤岸上吊桿:舷到舷油輪運輸:活口到活口索賠限額:最高額限制,一件限100英鎊;且實際損失與最高限額間賠低者訴訟時效:自貨物交付或應付之日起1年中國海商法對于承運人責任期間的規定:非集裝箱船:鉤到鉤(與海牙(hi y)規則同)集裝箱船:收到交(與漢堡(hn bo)規則同)維斯比規則(guz)的主要修改*強化了承運人的責任,保護貨方的目的未達到提單的證據力:初步證據 存在善意第三者時,提單是受讓人和承運人之間的合同,是最終證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雙重限額,每件為1
39、萬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擴大了免責范圍:實質性修改(喜馬拉雅條款)承運人雇傭人員和代理人訴訟范圍從合同之訴到侵權之訴訴訟時效:1年,但可以延長(不具有實質意義)漢堡規則的主要修改增加實際承運人的概念,承運人的責任規定適用于實際承運人實際承運人:指接受承運人委托執行貨物運輸或部分運輸的任何人不可以未定合同而免責將貨物擴大到艙面貨、集裝箱貨物以及活動物(運輸貨物種類范圍擴大)注明是否是清潔提單,未注明視為清潔提單承運人責任起訖:接到交(接管貨物時起至貨交收貨人止,限于“港到港”之間)承運人賠償責任:推定完全過失責任制含義:除非承運人證明他本人、代理、雇用人員為避免事故發生及后果已采取一切合理要求
40、的措施,否則承擔貨物滅失或延誤攪和責任。強化了承運人的責任,強調對托運人的保護提高賠償金額:雙重限額制*835SDR/件或2.5SDR/KGSDR:IMF(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的特別提款權延遲交貨的賠償規定(法定責任)賠償:運費的2.5倍為限度延遲交貨:貨物未在約定時間內,無約定時間時以一個勤勉的承運人在合理要求的時間內,在合同規定的卸貨港口交貨。*海牙規則中未規定延遲交貨,但是并不意味這不賠償訴訟時效:2年,可多次延長三大規則和中國海商法之間的比較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中國海商法生效時間1931年1977年1992年1993年責任期間鉤到鉤收到交非集裝箱:鉤到鉤集裝箱:收到交承運人義務
41、適航、管貨、不得不合理繞航對滅失損害及延遲交貨負賠償責任適航、管貨、不得不合理繞航免責條款不完全過失責任從承運人延至雇傭和代理推定完全過失責任,適用于實際承運人不完全過失責任遲延交付責任無支付運費2.5倍,但不超過運費總額最高相當于運費賠償責任限制每件單位100英鎊雙重限額,按金法郎計算雙重限額;每件按記賬單位算,取較高者雙重限額,低于漢堡規則貨物要求無航面貨、活牲畜有航面貨、活牲畜索賠期間損害不明顯時3日內損害不明顯時15日內,遲延責任60日非集裝箱7日,集裝箱15日,遲延責任60日訴訟時效1年1年,但可以延長2年但可延長,對第三者追償訴90日1年,對第三者追償訴90日5. 三大(sn d)
42、規則以及CISG關系(gun x)*均為選擇性適用(shyng)加入漢堡規則必須退出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三大規則:任意性規則,強制性條款當事人一經適用,規則具有強制效力當事方合同不能減損規則的效力1980年CISG:任意性公約,任意性條款當事方可以選擇適用或不適用CISG當事方即便選擇,也可以減少、修改公約規定的義務買賣合同與公約不一致時以當事人合同為準聯合國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公約(鹿特丹規則)背景:各規則不同一給國際貿易帶來諸多不便,一些國家尚未加入任一公約制定過程:199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律委員會呼吁;現在仍未生效重大變化:適用范圍:海運到海運加其他加重了承運人的責任保護托運人權利租船
43、運輸含義定義:通過租船運輸合同調整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關系,采用不定期航線的運輸分類: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賃航次租船合同概念: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部分艙位,裝運約定的貨物,從一港口運至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約定運費的合同支付為運費而非租金,運費與航程時間無關航次租船合同是貨物運輸合同而不是租賃合同航次合同中的裝船期間四個期間:空放航次、收載期間、運輸期間、卸貨期間*承運人無法控制的:收載期間、卸貨期間租船人未能在裝卸期間完成裝卸,需向船方繳納滯期費(僅出現在航次合同中)租船人在裝卸期間屆滿前完成(wn chng)裝卸,船方向租方支付速遣費(僅出現在航次合同中)定期(dngq)租船
44、合同概念:出租人在一定(ydng)期限內把配備船員的船舶出租給承租人供其按約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租船合同出租人責任:船舶適航、按時交船、適于運輸約定貨物承租人責任:約定航線上運輸約定貨物;可以轉租;支付租金;還船時保持良好狀態定期租船合同中的停租條款(特有概念)定期租船的時間損失在租船人,租船人按時間而非航次支付租金合同的停租條款由雙方議定停租條款:約定可停付租金的船舶不能使用的情形事項:船體、機器設備故障、損害碰撞、海損事故引起的延滯船員、物料不足引起的等待時間光船租賃合同概念: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備船員的船舶,在約定的時間內,由承租人占有、使用、運營,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財產租賃
45、合同,承租人只需要提供適航船舶和有關文件三種租船合同成本負擔成本構成: 首要成本 航次成本 運營成本 (船價、稅項) (工資、保險、條件) (燃油費、港口費)航次租船 定期租船光船租賃 船方負擔 租方負擔三種方式的比較 性質承運人權利成本負擔時間損失經營權航次租船貨物運輸合同可再接訂單船方負擔全部成本船方,規定裝卸期間船方定期租船介于貨物運輸合同和財產租賃合同之間未經承運人許可不可接受其他人的訂單船方:首要成本、航次成本租方:運營成本租方;規定停付租金租方光船租賃財產租賃合同船方:首要成本租方:航次成本、運營成本租方,不可停租租方其他國際貨物運輸法律制度國際約定單據的效力承運方責任訴訟時效班輪
46、運輸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提單:物權憑證可以單獨轉讓限額賠償:責任較輕1年漢堡規則限額賠償:較重2年航空貨運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蒙特利爾公約航空貨運單: 單貨同行非物權憑證不可轉讓航運期間發生貨物滅世要承擔責任;限額賠償:不低于17SDR/Kg2年鐵路貨運國際貨約(資本)國際貨協(社會)運單:單貨同行非物權憑證全額承擔連帶責任;足額賠償9個月國際多式聯運法律(fl)制度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gngyu)(尚未生效)含義:多式聯運合同至少有兩種不同(b tn)的運輸方式,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將貨物從一國境內接管貨物地點運至另一國境內指定支付地點我國:多式聯運中需要有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海商
47、法102條)加入國家少,因為損害發生地難以確定多式聯運提單:只有當簽發人承擔全程責任時,多式聯運單據才可做成可轉讓單據,具有物權憑證的作用責任期間:聯運經營人全程統一責任制“收至交”賠償責任:限額賠償*每件920SDP或不超過2.75SDR/kg訴訟時效:最大2年【思考題】提單的概念和作用?提單的種類?海運承租人在三個規則的責任有什么變化?租船合同的概念、種類、各自特征?提單在三個公約中的區別?國際航空運輸、鐵路運輸中承運人的責任國際多式聯運中經營人的制度國際海上運輸保險保險的種類保險(boxin)概述含義(hny):“投保人依照合同規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knng
48、)發生的事故引起或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或當被保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保險法第2條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賠償應為補償可能發生說明保險具有射幸性。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保險價值:被保險人投保的財產的實際價值保險金額: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的最高賠償金額保險價值大于保險金額:不足額保險保險價值等于保險金額:足額保險保險價值小于保險金額:超額保險(容易引發道德風險)保險費:投保人實際繳納的保險費用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定值保險: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約定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收取保險費*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常采用的方式不定值保險:保險
49、人和被保險人不約定保險價值,只約定保險金額,出險后在核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并據以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適用于大多數財產保險公司(不大會完全滅失時)保險代位: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遭受的經濟損失后,再保險人賠償范圍內,保險標的的有關權利轉讓給保險人行使。*指代位追償權委付:海上保險的特有概念,指在推定全損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把殘存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保險公司,請求取得全部保險金額的單方行為。【名詞解釋】被保險人是否進行(jnxng)委付決定賠償方式保險人一旦接受(jishu)則不能撤回保險人接受委付后取得(qd)對造成損失的第三方的代位求償權 推定全損殘值的權利義務歸保險人接受委
50、付保險人選擇不接受委付殘值權利義務歸被保險人發出委付,按全部損失獲賠不發委付,按部分損失獲賠被保險人選擇決定賠償方式 決定殘值歸誰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險別確定險別的兩大因素:風險和損失1.風險:是否為海上固有風險2.險別是否喪失使用價值 概念(ginin)解釋實際全損:指保險標的的發生保險事故后滅失(mi sh)或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的形狀、效用、或能再歸被保險人實際擁有滅失(mi sh):大火、沉船完全失去原有形狀、效用:貨物破碎、嚴重變形不能再歸被保險人擁有:丟失、被盜推定全損:指保險標的的發生保險事故后,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為了避免發生實際全損而支付的費用與將貨物運抵目的地的費
51、用之和超過保險價值。*僅在此情況下發生委付共同海損: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構成要件:船貨遭遇共同危險共同危險: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其他特殊情況,如擱淺、滅火等采取的措施是有意和合理的合理:選擇就以較小犧牲或費用獲取共同安全的措施犧牲和費用須是特殊的犧牲:船舶、貨物及其財產本身在形態上的滅失或損失費用:在避難港等地發生的額外的停泊、救助、代替費用特殊:為解除海上共同危險而認為造成的損失或額外支付的費用后果:由所有獲救財產的受益人分攤(船方、貨方的保險公司均陪)*獲救財產:船本身以及船上的貨物總值
52、,無論是不是被犧牲的貨物無論投何種險別,保險公司都賠償共同海損的犧牲、費用*損失方自己也要承擔部分損失。自己貨物值/總值*損失貨物值單獨海損:指貨物由于海上風險造成的不屬于共同海損的部分損失非任何人的有意行為所造成只涉及船舶或貨物單獨一方利益的部門損失單獨海損由受損方自己承擔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包的險別ABC是依照倫敦(ln dn)保險業協會的分類主要險別:可以(ky)單獨投保C險平安險:承包海上風險造成(zo chn)的全部或部分損失,不承包自然災害造成的單獨海損B險水漬險:平安險+由自然災害造成的單獨海損A險一切險:水漬險和外來原因所致全部或部分損失,即水漬險+一般附加險*不意味著一切風險,
53、排除特別和特殊附加險附加險別:不可以單獨投保一般附加險:11種,保險平安險或水漬險后可以選擇加保其中一種或幾種*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別,短量險,滲漏險,碰損、破碎險,串味險,受潮受熱險,鉤損險,包裝破裂險,銹損險特別附加險:6種*交貨不到險,進口關稅險,艙面險,拒收險,黃曲霉險,存包火險責任擴展險特殊附加險:戰爭險、罷工險2種三種基本險別的承包范圍海上風險外來風險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一般外來特別外來特殊外來平安險全損 有有無無無共損 有單損 有水漬險有有無無無一切險有有有無無保險公司如果拒絕索賠,則損失由當事方承擔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可由被保險人單方背書轉讓,無需保險人同意:一半財產保險
54、轉讓須經保險人同意保險期間和索賠以時間、空間計算(常用):倉到倉條款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則以貨物抵達最后卸載地后滿60日為止索賠時效:標的在最后卸貨艙卸離運輸工具起2年保險的除外責任被保險人(bi bo xin rn)故意或過失發貨人責任(zrn)保險(boxin)責任開始前損失自然損耗、本質缺陷、市場跌落、運輸延遲引起損失戰爭、罷工條款的除外規定【思考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標的的風險和損失的種類及界定委付和代位賠償權海上貨物保險主要險別及其保險范圍國際貨物貿易支付法律制度國際貿易支付工具匯票含義:由出票人向受票人(付款人)開出的,要求受票人于見票時或規定的某一將來時間,對某人或某人指
55、定的人或持票人(收款)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面命令出票人(賣方)持票人、收款人受票人、付款人內容:“收款人”:限制性抬頭,指示性抬頭、來人式抬頭時間由賣方填寫;“到期日”:定日付款、見票即付、定期付款“承兌人”(買方/銀行):因承兌成為主債務人,出票人和背書人只是從債務人“被背書人”:記名背書、空白背書、限制性背書基本概念背書:持票人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提示:收款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要求其承兌付款的行為*承兌提示&付款提示承兌:匯票付款人表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提示,同意承擔付款義務,并將之書面記載于匯票之上的意思表示*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成為匯票的第一債務人匯票的流程提示背書
56、轉讓出票追索追索遠期(yun q)即期(j q)起訴(起訴付款人)拒付付款付款承兌拒付出票人前手追索前手國際貿易(u j mo y)支付方式買方風險 賣方風險匯付定義:買方直接付款,指買方通過銀行主動將款項支付給賣方的支付方式分類:信匯(M/T)郵寄、速度慢,已經不多用電匯(T/T)電報、電傳、快速,費用高票匯(D/D)以匯款人代理行或賬戶行為付款人代開銀行即期匯票國際貿易分類:見單付款:買方收單后付款(賣方風險較大)交單付現:買方付款后收單特點:順匯,簡單易行,費用低,通常用于對余額的收取*順匯指付款與票據按同一方向進行匯出行匯款人(買方)匯付的流程 付款、委托交貨 付款委托書匯入行收款人(
57、賣方)付款托收概念:賣方按約定向承運人交付貨物后,以買方為付款人開立匯票,委托銀行代收貨款的結算方式調整托收的法律:國際商務慣例*1958年國際商會制定(zhdng),1978年改為(i wi)托收統一規則(URC522)托收光票托收:匯票不伴隨商業單據(dnj)用于對小額費用的收取跟單托收:匯票和商業單據一起付款交單:即期付款交單&遠期付款交單(可使用信托收據)承兌交單:賣方風險更大托收的主要流程承運人買方賣方發貨 轉讓托收委提單轉讓第三人托書、單、付款提示 付款票跟單匯票 或承托收行 兌贖單代收行貨匯通知書托收指示書、提單、匯票 5. 托收的法律關系代收行托收行買方 賣方 貨物買賣合同委托
58、代理關系無直接法律關系無直接法律關系委托代理關系 6. 托收的特點性質:逆匯,商業信用,銀行僅限于代理人地位,對貸款能否支付不承擔義務和責任前提:買賣雙方之間簽訂以托收為支付方式的貨物買賣合同基礎法律關系:兩個委托代理關系風險承擔:和匯付相比,買賣雙方的風險有所平衡,但賣方仍承擔較大風險 7. 遠期付款交單中的信托收據【定義、責任承擔】信托收據:是由買方向銀行出具的表示愿意以銀行受托人的身份代理銀行保管和處理貨物,并承認貨物的所有權屬于銀行,出售貨物后所得貸款交給銀行的一種書面憑據。代收行自行決定接受信托收據時,因買方不能支付的責任轉移到代收行托收指示書中允許買方預借提單收據提貨的,因買方拒付
59、的責任由賣方承擔。 (三)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L/C)概念:銀行據買方請求開給賣方的一種保證有條件承擔支付貨款的書面憑證調整信用證法律:國際商務慣例1930年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經過七次修訂,07.7.1生效。種類(zhngli)可否(k fu)撤銷:可撤銷VS不可(bk)撤銷信用證*可撤銷的開證行可以隨時修改和撤銷,不可撤銷信用證經UCP600確認是否擔保:保兌(經另一家銀行保證承兌)VS不保兌信用證可否轉讓:可轉讓(經開證行授權可全部或部分轉讓信用證權利)VS不可轉讓信用證使用次數:循環(適用于分批結匯的長期供應合同)VS非循環信用證付款時間:即
60、期付款信用證(交單即付款)VS遠期付款信用證(交單后據信用證規定日期付款)限定議付:自由議付VS限制議付信用證(限定一家議付行)*信用證種類、號碼、日期等,開證行、申請人、受益人;幣種、金額;通知行、議付行;裝運及貨物條款,單據條款,特別提示,費用承擔等。13.提貨、卸貨港:副本提單,加保函提貨買方(付款人、收貨人)發貨承運人賣方(收款人、托運人)跟單信用證的流程通知行或議付行墊付(折扣)開跟單匯票、辦理議付簽提單、裝港;預借提單,倒簽提單、不清潔提單13.轉讓12.贖單通知申請開證11.付款第三人通知寄信用證開證行償付議付行提示跟單匯票5.信用證的主要法律關系賣方(收款人)(托運人)買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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