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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二節 保險合同的種類一、單一危險保險合同與綜合危險保險合同標準:危險的發生是否具有獨立的性質單一危險保險合同:只針對一個危險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如火災保險。綜合危險保險合同:承保財產或人身無論發生什么危險,保險人都給予賠償的保險合同,除非被保險人故意。 二、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區別:(1)是否適用損害填補原則;(2)保險利益的適用規則;(3)保險單有無現金價值:財產保險無儲蓄性,無現金價值;人身保險中的人壽保險,投保人繳費超過2年的,具有現金價值;(4)保險費的支付與返還方式不同:得否訴請給付。三、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標準:保險標的物的價值在合同中是否預先約定對象:財產保險。(人

2、身保險的保險標的無法估價,不存在定值問題,只能是參照適用定值保險合同。) 1定值的原因損害填補有損害方能給付保險金;保險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損失額。保險人賠付責任=被保險人的損失額保險人的危險分擔比例(保險金額保險標的物的價值)(保險法55條)損失額=保險標的物的價值實物損失比例2定值保險合同的價值:(1)避免保險事故發生后定價的困難與爭議; (2)提高保險人于決定承保前評估保險標的的價值的審慎程度;(3)減少理賠環節。3基本概念與理賠規則保險金額: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價值:保險標的物的價值31定值保險合同即:雙方當事人締約時約定保險標的物的價值并載于保險合同中,作為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

3、標的物價值的保險合同。理賠規則: 事故發生后,合同約定的保險標的物的價值即為保險人賠付責任的計算依據。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保險標的物的價值,根據實際損失的程度予以賠付,不受出險時標的物市價的影響。32不定值保險合同 合同中并不列明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只約定一定的金額作為保險人賠償的最高限額;事故發生并實際造成損失時,保險人按照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計算損失額,在約定的賠償最高數額內給予賠付。 標的物價值的確定:市價;重置成本減折舊。四、全部、一部和超過保險合同標準: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系保險價值:定值保險,為合同約定的保險標的物的價值;不定值保險,為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一般為市價。1

4、全部保險合同即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理賠規則:全損按保險金額足額償付;分損按實際填補原則,損失多少賠付多少。2一部保險合同又稱低額保險、不足額保險,保險金額小于保險標的物的價值。原因:(1)訂立合同時要保人只以保險價額的一部分而非全部進行投保;(2)由于標的物的價值上漲,原來的足額保險變成出險時的不足額保險。理賠規則:21保險標的全損: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全部22保險標的分損22 1保險標的價值具有不可分性: 按全損處理(如古董、文物)22 2保險標的價值具有可分性 (1)第一次危險原則:又稱實際填補原則,保險人在保險金額范圍內對損失全部賠付。(2)比例分擔原則:根據被保險人的損失額與危險分擔比

5、例來確定保險人應給付的賠償金額。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22 3我國:比例原則。保險法第40條第3款: “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3超過保險合同: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31原因(1)合同訂立時,要保人基于善意或惡意的心理狀態,將標的物價額提高,超過實際價值;(2)保險合同存續期間,非基于當事人的主觀原因,標的物價值下跌。 32危害:容易誘發道德危險,即被保險人希望或惡意促成保險事故的發生。33賠付規則:按足額保險規則理賠,同時,保險人返還相應的保險費。保險法第55條:“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6、,保險人應退還相應的保險費。”34保險法第55條“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與定值保險合同亦即: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標的物的價值即可。問題1 定值保險合同存續期間,保險標的物價值貶損,致使出險時其市場價值不僅低于合同約定的價值,也低于保險金額,保險人該如何理賠? 以合同約定的價值為基礎,被保險人將獲得不當得利;以市場價值為基礎,定值保險合同將毫無意義。對此:(1)除非投保人有欺詐行為,否則,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不得以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對抗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標的物價值。(2)為防止投保人獲得不當得利,一般都嚴格限制定值保險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價值不易確定或市場價值

7、波動極大的財產。問題2 締約時,約定的標的物價值就已經超過締約時標的物的實際價值,如何理賠?已知: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標的物的價值。推理:合同約定的保險標的物的價值不得超過締約時標的物的實際價值。因此:學界有觀點,定值保險合同,保險金額不得超過締約時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個人觀點:(1)違背定值保險合同的初衷:締結定值保險目的就在于避免定價爭議;也促使保險人締約時審慎。(2)無法操作:比不定值保險合同更難操作,更難舉證。案例: 甲從拍賣市場競價,以280萬美元購得一玉雕,托運回家。托運之前,向A保險公司投保,約定保險金額為280萬美元,并出具了相關票據。提貨時,甲

8、發現玉雕已遭毀損,遂向A保險公司索賠。A保險公司經廣泛調查,發現該玉雕實際價值僅值人民幣50萬元,故僅向甲賠付人民幣50萬元,遭甲拒絕。 請問:該保險公司應承擔多大的賠付責任?35保險人的撤銷權假設玉雕以280萬美元競價所得的事實為甲所謊稱,如何處理?亦即:保險人因受欺詐,致使保險標的定價錯誤而為定值保險合同的締約人,得否撤銷該保險合同?當前:撤銷權并不存在。(應然、實然)保險法第55條:“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原保險法的規定: 基于欺詐動機的超過保險,合同自始無效。保險人已支付賠款的,可依法要求返還,未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若系

9、出于善意而發生了超過保險,一般維持原合同的效力。保險人只對保險標的物的價額承擔責任,但應降低保險費并將已繳納的保險費按比例返還。 五、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分類標準:設立保險合同的目的補償性保險合同:又稱為“評價保險合同”,設立目的在于補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給付性保險合同:絕大多數人身保險合同為給付性保險合同。因為人身保險合同標的一般無法用貨幣價值加以衡量。測試:某棟平房按賬面原值20000元投保,在保險期限內部分被燒毀,受損后重建價值為16000元,受損修復需要費用6000元,殘值1000元,其賠償金額為( )A5000元 B6000元 C10000元 D19000

10、元六、單一、共同和重復保險合同1單一保險合同 要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針對同一危險(有爭議)、在同一時間內僅向一個保險人投保。2共同保險合同 要保人針對同一保險標的,就保險利益的一部或全部、針對同一危險(不等于單一危險)、在同一時間內分別向幾個投保人投保,建立幾個保險關系的協議。如果就不同的危險分別向不同保險人投保,則該要保人簽訂的是數個單一保險合同。構成要件:(1)就同一保險利益,針對同一危險;(2)保險標的按不同價值比例分別向不同的保險人投保;(3)幾個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之和未超過保險價額。自第二個開始,要保人應承擔通知義務。賠付規則:各保險人按自己所承擔的危險予以賠付。3重復

11、保險合同要保人針對同一保險標的,就同一保險利益、針對同一危險、在同一時間內,分別與幾個保險人訂立同一種類的保險合同,而且各保險合同的金額已經超過保險價額。理賠規則:(1)優先主義:合同訂立有先后順序的,先訂立的合同有效,后訂立的、超過保險價額的保險合同無效;若系同時訂立,在保險標的物的價值范圍內,各保險人依其保險金額占總保險金額的比例來確定。(2)連帶主義:所有保險合同都有效,各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物價值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3)比例分擔主義:各保險合同都有效,在保險標的物價值范圍內,各保險人依其保險金額占總保險金額的比例承擔賠付責任,無論全損還是分損。我國:比例分擔主義。保險法第56條:“重復保

12、險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案例:P10 七、單獨、集合和總括保險合同單獨保險合同:要保人就特定之一人一物為保險標的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其標的物單一明確。集合保險合同:要保人就同一種類的標的物與保險人所訂立的合同,是把眾多同類標的物作為一個集合物,以減少一一審核的程序。同類標的物是否需要特定化?總括保險合同:又稱整批保險合同。(1)要保人按照一定的標準范圍、針對特定種類的標的與保險人訂立一個總括性協議;(2)以確定的保險金額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3)總保險金額不得超過總括的各標的物價值。八、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指非經營保險業之經濟單位或個人

13、為保險利益而與保險人訂立的合同。再保險合同:指原保險人為減少自身責任、維護經營安全,將其承擔的原保險責任的一部或全部轉而由再保險人承擔所達成的協議。屬于原保險的分保。 再保險合同對原被保險人不發生效力:(1)再保險人無權直接請求原被保險人向其交付保險費;(2)原被保險人無權請求再保險人履行保險給付義務;(3)再保險合同的無效不影響原保險合同的效力。案例1:A公司為防止其采暖鍋爐發生爆炸造成巨額財產損失,遂于2003年11月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為期一年的財產保險,保險金額為1億元,相等于保險價值。甲保險公司承保后,將保險金額的40向乙保險公司再保險。A公司投保后,擔心甲保險公司賠付能力不足,又于2003年12月向丙保險公司投保了為期一年的財產保險,保險金額仍為1億元。丙保險公司承保后,將保險金額的20向丁保險公司再保險。A公司在丙保險公司投保時,向其說明了已向甲保險公司投保的事實,隨后又向甲保險公司說明了向丙保險公司投保的事實,甲保險公司與丙保險公司均未表示反對。2004年5月,A公司的鍋爐果然發生爆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于是,A公司要求甲、乙、丙、丁四家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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