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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廣東奧克化學有限公司法律法規安全教育 主講 余小榮 法律的定義 國家安全生產方面法律、法規的方針、政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法律: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 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 法規:法規即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規章: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

2、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我國現階段共有法律法規1109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頒布時間:2002-6-29 實施時間:2002年11月1日發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本法律共七章九十七條目的: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安全生產方針: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機構及人員職責: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

3、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第七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 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第四十六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第四十七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

4、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2002版:第344號令)實施時間: 2011年12月1日 (2002版:2002年3月15日)發文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本法規共有八章一百零二條目的: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5、方針: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名詞解析: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

6、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劇毒化學品目錄規定要求: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

7、行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公安機關 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 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交通運輸主管

8、部門 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衛生主管部門 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郵政管理部門 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號實施時間:2009年5月1日發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法律共有七章七十四條第一章總則 目的: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

9、制定本法。 個人見解:這是一部對企業單位和個人來說只有責任和義務,而沒有權利的法律 方針和原則第二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

10、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第四章 滅火救援第四十四條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四十八條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五十一條 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

11、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

12、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五)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13、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

14、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252號令號令實施時間:實施時間:2011年12月31日 (2001年10月27日)發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法律共有五章九十條目的: 第一條 為

15、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名詞解釋: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我國把職業病分為10大類,115項病種。10大類職業病包括有:塵肺、職業性放射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和其他職業病。 (2002年04月28日)方針第三

16、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第六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第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

17、品。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二十六條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三十六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

18、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第三十八條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第四十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

19、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

20、其行為無效。第五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第五十九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第六十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第六十一條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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