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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船舶物權第三章 船舶物權 海商法對船舶物權的規定主要規定在第二章,包括船舶所有權、船舶抵押權、船舶優先權、造船合同和修船合同下的船舶留置權,以及第七章拖航合同下的船舶留置權。第三章 船舶物權第一節 船舶所有權 一、船舶所有權的概念 海商法第7條的規定,“船舶所有權,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對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一節 船舶所有權 二、船舶所有權的特征 1、船舶所有權的主體一般是船舶所有人,但在有些國家,船舶的經營人也可以被視為所有權的主體。 例如: 海商法第8條: 國家所有的船舶由國家授予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管理的,本法有關船舶所有人的規定適用于該法人。 1

2、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第1條第3款:“船舶所有人”是指登記為船舶所有人的人,如果沒有這種登記,則是指擁有該船的人。但如果船舶為國家所有而由在該國登記為船舶經營人的公司所經營,“船舶所有人”即指這種公司。 注意:物權法第55條對海商法第8條的影響第一節 船舶所有權 如何理解 “船舶所有權的主體”? 一般來講,船舶所有權的主體就是“船舶所有人” ,某些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船舶經營人(如我國海商法第8條)。 但要注意,被視為“船舶所有人”的“人”,并不一定就意味著可以成為“船舶所有權的主體”。如,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第1條第2款就規定:“船舶所有人,是指海運船舶的所有人、承租人、

3、管理人和、經營人。” 這個公約是關于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該公約所規定的“船舶所有人”僅僅指除船舶所有人外,其他可以以船舶所有人的地位享受責任限制的主體。 (又如,我國海商法第204條第2款。)第一節 船舶所有權 2、船舶所有權的客體是海商法意義上的船舶,并且包括船舶設備和屬具在內,不可分割 3、以登記為公示方法 海商法第9條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物權法第24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節 船舶所有權 原告:張三、李四 被告:王五、趙六 2001年2月5日原告所

4、屬的“花地灣”號漁船自北海起航從事捕撈作業。次日上午,被一艘名為“客村1”號的鋼質油船撞到原告:張三、李四 被告:王五、趙六 2001年2月5日原告所屬的“花地灣”號漁船自北海起航從事捕撈作業。次日上午,被一艘名為“客村1”號的鋼質油船撞到漁船船尾角而受損,并導致 “花地灣”號沉沒。 另查明,“花地灣”號船系木質單底拖漁船,登記船主為孫七。2000年8月,孫七將該漁船賣給周八。同月10日周八又以68000元的價格將其賣給原告張三、李四。兩次轉讓均未辦理船舶過戶登記手續,登記船主仍為孫七。“客村1”號輪為鋼質油船,船舶所有人為被告王五、趙六。 審判 一審海事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海商法第9條第1款的

5、規定,船舶的最后受讓人張三、李四不得以未經登記為由來對抗第三人的權利要求。但在本案中其以權利人的身份主張權利,則不存在對抗第三人的問題,其合法權利應予支持,故本案的船舶碰撞賠款應直接付給張三、李四。 問: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是否恰當? 二審:上訴人:王五、趙六 被上訴人:張三、李四 上訴人王五、趙六稱,被上訴人不是涉案漁船的合法所有人,依法不具備一審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對本案不享有訴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被上訴人張三、李四答辯稱,“花地灣”號漁船,總噸少于20噸,不應適用海商法的有關規定來認定其是否具備一審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該船的原登記所有人孫七、將船轉賣給被上訴人的均

6、出具書面證據證實該船歸被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作為本案民事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有權提起訴訟。 二審法院認為,“花地灣”號漁船經案外人孫七、周八前后兩次,最終轉讓給本案被上訴人張三、李四。該船的兩次轉讓均未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該船登記的所有人仍是孫七。“花地灣”號漁船的總噸不足20噸,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根據該條例第5條第1款的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盡管案外人周八認可被上訴人是該船的所有人,但因被上訴人受讓船舶未依法登記,他們之間的船舶轉讓的效力僅及于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兩被上訴人與本

7、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不是本案適格的原告,其以船舶所有人的名義提出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的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問:二審法院適用法律是否恰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 第第2 2條: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法人或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法人或中國公民的漁業船舶,以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中國公民的漁業船舶,以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機關批準成立的外國獨資、中外合資(合作)主管機關批準成立的外國獨資、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漁業船舶,都應依照本辦法進行登記。企業的漁業船舶,都應依照本辦法進行登記。” 第第11 11條:條:“漁業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

8、消滅,漁業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第第2 2條:下列船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登記:條:下列船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登記: ( (一一)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或者主要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或者主要營業所的中國公民的船舶。業所的中國公民的船舶。 ( (二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主要營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主要營業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法人的船舶。但是,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法人的船

9、舶。但是,在該法人的注冊資本中有外商出資的,中方投資人在該法人的注冊資本中有外商出資的,中方投資人的出資額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出資額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 (三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務船舶和事業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務船舶和事業法人的船舶。的船舶。 ( (四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認為應當登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認為應當登記的其他船舶。軍事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記的其他船舶。軍事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艇的登記依照有關法規的規定辦理。艇的登記依照有關法規的規定辦理。第一節 船舶所有權船舶所有權變動的立法模式:一是意思主義立法模式:登記對抗主義一是形式主義立法模式

10、:登記生效主義2001年7月全國海事法院院長工作會議紀要:“二、關于船舶所有權、抵押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的問題二、關于船舶所有權、抵押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的問題在審理有關海事案件中,涉及船舶所有權或者抵押權未經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依法處理:1.對根據船舶建造合同、船舶買賣合同、船舶租購合同等合法方式接受船舶,但沒有依法進行所有權登記的委托建造方或者買受方,其與合同對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予以保護;但其對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提出的船舶所有權主張(包括以船舶所有人名義向他人請求船舶損害賠償等)或者抗辯,法院依法不應支持和保護。2.未經船舶所有權登記的船舶買受人不能以其不

11、是船舶登記所有人為由主張免除對他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或者義務,即當該船舶沒有其他登記所有人時,買受人應當獨立承擔船舶對第三人的侵權民事責任和義務;當該船舶有其他登記所有人時,由登記所有人承擔對第三人的侵權民事責任和義務。買受人對在接受或掌管該船舶之后發生的對第三人的侵權民事責任亦有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第一節 船舶所有權 三、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與喪失 1、船舶所有權的取得 原始取得:除公法上的捕獲、征用、沒收外,最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是建造和訂造(訂購) 繼受取得:(二手船)購買、接受贈與、保險委付(Abandonment)、繼承 海商法第9條第2款的規定:“船舶所有權的轉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12、”第一節 船舶所有權 2、船舶所有權的喪失 (1)船舶滅失:沉沒、失蹤、拆解 (2)船舶轉讓:贈與、出售、委付 (3)船舶被法院拍賣第一節 船舶所有權 四、船舶所有權的分類 單獨所有 共有:海商法第10條:船舶由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個人共有的,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第二節 船舶抵押權 海商法第11條規定:船舶抵押權,是指抵押權人對于抵押人提供的作為債務擔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依法拍賣,從賣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12條: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權的人可以設定船舶抵押權。船舶抵押權的設定,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14條:建造中的

13、船舶可以設定船舶抵押權。 第16條: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設定抵押權,應當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額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節 船舶抵押權 一、船舶抵押權的標的 船舶(海商法定義的船舶) 建造中的船舶 二、船舶抵押的設立方式涉及的當事人 書面合同 抵押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權的人) 抵押權人第二節 船舶抵押權 三、船舶抵押權的效力 海商法第13條:設定船舶抵押權,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當事人之間: 第三人第二節 船舶抵押權 如何理解船舶抵押權設定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范圍? 實踐:2001年全國海事法院

14、院長座談會紀要第二項:“二、對設定船舶抵押權但沒有依法進行船舶抵押權登記的抵押權人,可以根據與船舶所有人之間設定的船舶抵押權到期債權,請求拍賣該船舶清償債務;但是,其提出的針對第三人的抵押權主張或抗辯,法院依法不應支持和保護,即在其他債權人參加對拍賣船舶所得價款清償時,未經登記的船舶抵押權不能優先于已登記的船舶抵押權和其他海事債權受償。” 理論:否定說、肯定說第二節 船舶抵押權 四、船舶抵押權的范圍 1、船舶所擔保的債權的范圍 (1)主債權;(2)利息;(3)違約金、賠償金;(4)船舶抵押權之保全費用;(5)船舶抵押權之實行費用 2、船舶抵押權所及之標的物范圍 (1)船舶本體;(2)船舶屬具(

15、從物);(3)從權利;(4)船舶之代位物 第二節 船舶抵押權 五、船舶抵押權的受償順序 船舶抵押權和其他物權之間的受償順序 船舶優先權船舶留置權船舶抵押權同一船舶上各個抵押權之間的受償順序登記優先于未登記先登記優先于后登記第一節 船舶所有權 六、“建造中的船舶” (一)“建造中船舶” 的概念 1994年發布的若干問題的說明:“建造中船舶,是指已安放龍骨或處于相似建造階段的船舶。” 1967年建造中船舶權利登記公約 第一節 船舶所有權 (二)建造中船舶所有權的歸屬 例:張三、李四、王五三人有鑒于海上貿易的蓬勃發展,就想經營海上運輸業,于是三人各斥資1000萬元,委托XX造船公司建造一艘2000噸

16、的貨柜輪。他們初步就把該貨柜輪命名為“大河號”。那么這個大河號在建造過程中的所有權歸屬于何人呢?第一節 船舶所有權 1、當事人自主約定 2、買賣合同所有權交付時轉移 3、加工承攬合同船東擁有所有權 4、混合契約視情況而定 (1)訂造人提供材料,委托造船廠建造,則由訂造人取得所有權; (2)訂造人提供大部分材料,由造船廠提供小部分材料,訂造人仍就取得該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權; (3)如果造船廠以自己的材料為訂造人建造船舶,該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權歸屬于造船廠所有。第三節 船舶留置權 一、船舶留置權概述 right of retention of vessel 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權(第25條) 民法上的船

17、舶留置權第三節 船舶留置權二、船舶留置權的性質和特點1、以根據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為權利主體2、以根據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的船舶為客體3、作為留置物的船舶并不一定必須是債務人享有所有權的船舶4、一般須通過法院拍賣實現二次效力第三節 船舶留置權 三、船舶留置權的取得與消滅三、船舶留置權的取得與消滅 (一)船舶留置權的取得 積極要件包括: 1、船舶留置權人僅限于造船人和修船人,其他人不得行使該船舶留置權; 2、造船人或修船人的債權與所留置的船舶有牽連關系,船舶留置權擔保的債權也僅限于造船費用和修船費用; 3、船舶留置權只能在合同另一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造船費或修船費用,并

18、已 界清償時才能行使 4、船舶留置權的行使須以占有船舶為其前提條件,一旦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所修之船舶,船舶留置權即歸于消滅。 消極要件:在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中不存在限制性規定 第三節 船舶留置權 (二)船舶留置權的消滅 1、因物權消滅的原因而消滅 2、因所擔保的主債權消滅而消滅 3、因權利人接受另行提供的擔保而消滅 4、船舶留置權因喪失對船舶的占有而消滅 5、船舶留置權因延展造船費用或修船費用的清償期而消滅第三節 船舶留置權 四、船舶留置權與其他擔保物權的受償順四、船舶留置權與其他擔保物權的受償順序序 1、船舶留置權與船舶抵押權的受償順序 船舶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 2、船舶留置權與船舶

19、優先權的受償順序 船舶優先權優先于船舶留置權 3、民法上船舶留置權與船舶抵押權的受償順序:爭議第四章 船舶優先權 一、 船舶優先權的含義(概念之爭) 英國:“海上留置權”(Maritime Lien) 日本:“優先特權” 德國:“法定質權” 臺灣:“優先權” 我國大陸:“船舶優先權” 海商法第21條: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四章 船舶優先權 二、船舶優先權的性質之爭 焦點:物權?債權? 通說:物權、擔保物權 1993年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國際公約 海商法 船舶優先權是物權的

20、理由: 1、船舶優先權的標的是特定的海上財產船舶這一“有體物” 2、從民事權利的類型劃分來看 3、物權是一種對世權、絕對權;債權為一種相對權第四章 船舶優先權 船舶優先權是擔保物權的理由:船舶優先權是為了履行法律規定的幾類特定債權而設定的,旨在擔保債的履行與實現,而并非為了使用船舶獲得收益 船舶優先權不同于船舶抵押權和船舶留置權第四章 船舶優先權 三、船舶優先權的特征 1、船舶優先權的優先性 2、法定性 3、追及性 4、秘密性、非要式性 5、船舶優先權行使的司法程序性第四章 船舶優先權 四、船舶優先權的項目及受償順序四、船舶優先權的項目及受償順序 海商法第22條:下列各項海事情求具有船舶優先權

21、: (一)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二)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三)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四)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五)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載運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證書,證明已經進行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保證的,對其造成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不屬于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范圍。 第四章 船舶優先權 海商法第23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項海事請求,依照順序受償。但是,

22、第(四)項海事請求,后于第(一)項至第(三)項發生的,應當先于第(一)項至第(三)項受償。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項中有兩個以上海事請求的,不分先后,同時受償;不足受償的,按照比例受償。第(四)項中有兩個以上海事請求的,后發生的先受償。第四章 船舶優先權 案例:原告西班牙某石油公司案例:原告西班牙某石油公司A A,與被告荷蘭某有限公司,與被告荷蘭某有限公司B B簽訂運輸單,由被告所屬某輪船,將原告賣給中國某進出簽訂運輸單,由被告所屬某輪船,將原告賣給中國某進出口公司的口公司的30003000噸礦石運往中國天津港,噸礦石運往中國天津港,A A公司如數支付了公司如數支

23、付了運費。在航程中,運費。在航程中,B B公司以經濟困難為由,拒付船員工資、公司以經濟困難為由,拒付船員工資、港口經費等營運費用,致使該船停在港口港口經費等營運費用,致使該船停在港口4545天。天。A A公司為公司為該輪運的貨順利抵達目的港,墊付了本應由被告該輪運的貨順利抵達目的港,墊付了本應由被告B B公司支公司支付的船員工資、港口費等,輪船繼續航行。幾天后,該輪付的船員工資、港口費等,輪船繼續航行。幾天后,該輪船因遇大風浪船體受損,情況危險,幸得另一艘開往中國船因遇大風浪船體受損,情況危險,幸得另一艘開往中國上海港的英國輪船救助,才得以抵達天津港。卸貨后,上海港的英國輪船救助,才得以抵達天津港。卸貨后,A A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請求權保全申請,要求扣押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請求權保全申請,要求扣押該輪船,天津海事法院批準了這一申請。后來,該輪船,天津海事法院批準了這一申請。后來,A A公司向公司向法院起訴,申請強行出售法院起訴,申請強行出售B B公司被扣押的這艘輪船,償還公司被扣押的這艘輪船,償還A A公司墊付的工資等費用。對該輪船進行過救助的英國籍輪公司墊付的工資等費用。對該輪船進行過救助的英國籍輪船所屬船公司船所屬船公司C C,也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訴,申請強行出售,也向天津海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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