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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2版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及排查手冊本判定標準適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以下統稱工貿行業)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特種設備等有關行業領域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分為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適用于相關工貿行業,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僅適用于對應的行業。一、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一)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行業領域(共10條)。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筑物內,或其內部設有員工宿舍、會議室、休息室等場所。2.不同類別的可燃性粉塵

2、、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連互通。3.干式除塵系統未規范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4.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除塵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規范采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5.除塵系統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或采用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6.鋁鎂等金屬粉塵及木質粉塵的干式除塵系統未規范設置鎖氣泄灰裝置,或未及時清卸灰倉內的積灰。7.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立筒倉、收塵倉、除塵器內部等20區未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電氣設備。8.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產生機械火花的工藝,未規范采取雜物去除或

3、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9.未規范制定粉塵清理制度,未及時規范清理作業現場和相關設備設施積塵。10.鋁鎂等金屬粉塵的收集、貯存等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通風、氫氣濃度監測等防火防爆措施。(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業領域(共2條)。1.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2.快速凍結裝置未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且作業間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9人。(三)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行業領域(共4條)。1.未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并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2.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3.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或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4.未根據有

4、限空間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檢測報警儀器、呼吸防護用品、全身式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四)采用深井鑄造工藝的鋁加工行業領域(共7條)。1.固定式熔煉爐鋁水出口未設置機械或自動鎖緊裝置。固定式、傾動式熔煉爐的鋁水出口與流槽、流槽與鑄造模盤兩處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監測和聯鎖報警裝置。2.配置的液位傳感器未與鋁水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和緊急排放閥聯鎖。傾動式熔煉爐在緊急狀態下不能自動復位。3.放置入爐原材料的地面潮濕,熔煉爐、保溫爐及鑄造等作業場所存在非生產性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4.深井鑄造結晶器的冷卻水系統未配置進出水溫度、進水壓力、進水流量監測報警裝置;監測報警裝置未與流槽上

5、的快速切斷閥和緊急排放閥聯鎖,未與傾動式熔煉爐控制系統聯鎖。冷卻水系統未設置應急水源;應急水源管道未并聯安裝2個控制閥,或缺少常閉電磁閥(自動控制閥)。5.鋁水鑄造流程未規范設置緊急排放或應急儲存設施。6.鋼絲卷揚系統未設置不間斷應急電源;引錠盤托架鋼絲繩未定期檢查和更換。7.鑄造車間現場未嚴格控制人數,未控制非生產人員進入。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一)冶金行業(共16條)1.會議室、操作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和鋼(鐵)水罐冷熱修工位等場所設置在鐵水、鋼水和液渣吊運影響范圍內。2.煉鋼廠在吊運鐵水、鋼水或液渣時,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的鑄造起重機;煉鐵廠鑄鐵車間吊運鐵水、液渣起重機不

6、符合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相關要求。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龍門鉤橫梁焊縫和銷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吊鉤、板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3.盛裝鐵水、鋼水和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耳軸磨損嚴重仍在使用。4.冶煉、熔煉、精煉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融金屬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連鑄、模鑄流程未設置事故鋼水罐、溢流槽、漏鋼回轉溜槽、中間罐漏鋼坑等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或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未處于良好的備用狀態。5.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

7、體發紅、煤氣泄漏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或采用外部噴淋冷卻方式維持使用。6.高爐爐頂工作壓力超設計最大值,正常生產期間爐頂放散閥未處于自動聯鎖狀態;未設置爐缸水系統熱負荷檢測系統和爐缸侵蝕模型,爐底爐缸連續測溫點的有效性無法確保侵蝕模型準確、正常運行。7.煉鋼爐氧槍等設備的水冷元件未規范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爐體傾動、氧氣開閉等聯鎖。8.煤氣柜建設在居民稠密區,未遠離大型建筑、倉庫、通信和交通樞紐等重要設施;煤氣爆炸危險環境1區未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電氣設備。9.煤氣區域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操作室和休息室等人員較集中的場所,以及可能發生煤氣泄漏、聚集的場所,

8、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10.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柜、除塵器等設施的煤氣管道未設置吹掃、放散和可靠隔斷裝置;煤氣設施的吹掃介質管道,在使用后未斷開或未堵盲板。11.煤氣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處,未設置可靠隔斷裝置;進入車間前的煤氣管道,未設置隔斷裝置。12.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未設置防止回火的緊急自動切斷裝置;煤氣(天然氣)點火作業程序不符合標準要求。13.煤氣U/V型水封和濕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標準要求;煤氣排水器違規共用。14.生產、儲存、使用煤氣的企業,未建立煤氣防護站(組),未配備必要的煤氣防護人員及防護設備。15.空分裝置在液氧中碳氫化合物總含量

9、超標的情況下運行;空分裝置冷箱內嚴重泄漏。16.燒結礦運輸皮帶輸送礦料溫度超過120。(二)有色行業(共12條)1.吊運熔融有色金屬及液渣的起重機不符合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相關要求;橫梁焊縫和銷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吊鉤、板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2.會議室、操作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場所設置在熔融有色金屬及液渣吊運影響范圍內。3.盛裝熔融有色金屬及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4.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精煉、鑄造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5.熔融有色金屬鑄造、澆鑄流程未

10、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或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未處于良好的備用狀態。6.采用水冷方式冷卻的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爐窯、鑄造機、加熱爐及水冷元件,未設置應急水源。7.冶煉爐窯的閉路循環水冷元件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開路水冷元件未設置進水流量、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未實施出水溫度定期人工檢測。存在冷卻水進入爐內風險的閉路循環元件,未設置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未設置防止冷卻水大量進入爐內的安全設施(如快速切斷閥等)。8.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9.可能出現一氧化碳泄漏、

11、聚集的場所,未設置固定式監測報警裝置;可能存在砷化氫氣體的場所,未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最高容許濃度精度要求的檢測監測設備,或采取同等效果的檢測措施。10.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未設置防止回火的緊急自動切斷裝置;煤氣(天然氣)點火作業程序不符合標準要求。11.煤氣U/V型水封和濕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標準要求;煤氣排水器違規共用。12.生產、儲存、使用煤氣的企業,未配備專職的煤氣防護人員及防護設備。(三)建材行業(共7條)1.水泥工廠煤磨袋式收塵器(或煤粉倉)未設置溫度和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未設置氣體滅火裝置。2.水泥工廠筒型儲存庫人工清庫作業外包給不具備專業資質的承包方

12、,作業前未根據風險分析制定適宜的清庫方案,未嚴格按照清庫方案實施。3.水泥工廠電石渣原料庫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未設置與報警裝置聯鎖的事故通風裝置,報警、通風裝置未有效運行。4.進入筒型儲庫、預熱器旋風筒、分解爐、磨機、破碎機、篦冷機、各種焙燒窯等有限空間作業前,未對可能意外啟動的設備以及涌入的物料、高溫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5.燃氣窯爐在燃氣管道上未設置低壓、超壓報警和緊急自動切斷閥,制氫站、制氧站、保護氣體配氣間等易燃易爆氣體聚集場所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及防爆泄壓設備。6.纖維制品三相電弧爐、電熔制品電爐、玻璃窯爐、玻璃錫槽等設備的水冷、風冷保護系統漏水

13、、漏氣,或玻璃窯爐、玻璃錫槽未設置冷卻保護系統監測報警裝置。7.空分裝置在液氧中碳氫化合物總含量超標的情況下運行;空分裝置冷箱內嚴重泄漏。(四)機械行業(共10條)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鑄造用熔煉(精煉)爐、熔融金屬吊運和澆注作業影響范圍內。2.吊運鐵水等熔融金屬的起重機不符合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相關要求。吊運澆注包的橫梁焊縫和銷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吊鉤等零件未定期進行檢查,或出現裂紋、嚴重磨損、嚴重形變等缺陷。3.熔融金屬鑄造、澆鑄流程未規范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4.鑄造用熔煉(精煉)爐爐底、爐坑及澆注坑等作業坑存在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設置工業管道

14、等設施。5.鑄造用熔煉(精煉)爐冷卻水系統未規范設置溫度、流量監測報警裝置,或未采取防止冷卻水進入爐內的安全措施。6.天然氣(煤氣)加熱爐燃燒器操作部位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燃燒系統未采取防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安全措施。7.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品(如天拿水)清洗設備設施、工位器具和地面時,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清除集聚在地溝、地坑等空間內的可燃氣體,或在影響范圍內存在明火。8.涂裝調漆間和噴漆室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電氣設備設施不符合防爆要求,通風設施失效。9.混有切削液或水的鎂合金廢屑未設立單獨房間(庫房)存放,或未采取防水防潮、通風、氫氣濃度監測等防火防爆措施。10.

15、鋰離子電池存儲倉庫未規范設置火災探測報警裝置、自動滅火系統和滅火器材,或未規范設置故障電池隔離裝置和通風排煙設施。(五)輕工行業(共7條)1.食品制造企業涉及烘制、油炸等高溫的設施設備和崗位,未采取防過熱自動切斷報警裝置和隔熱防護措施。2.食品制造企業燃氣油炸鍋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3.白酒儲存、勾兌、灌裝場所未規范設置乙醇蒸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監測報警裝置未與機械通風設施或事故排風設施聯動。4.紙漿制造、造紙企業使用蒸氣或明火直接加熱鋼瓶汽化液氯。5.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業燃氣窯爐在燃氣管道上未設置低壓、超壓報警和緊急自動切斷閥,或退火爐、熱收縮包裝機等可能發生燃氣泄漏、聚集

16、的區域未設置燃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6.日用玻璃制造企業爐、窯類設備本體出現裂縫或窯爐附屬設施故障間接傷害窯爐本體導致玻璃液泄漏。7.噴涂車間、調漆間未規范設置通風裝置和防爆型電氣設備。(六)紡織行業(共2條)1.紗、線、織物加工的燒毛、開幅、烘干等熱定型工藝設備的汽化室、燃氣貯罐、儲油罐、熱媒爐等未與生產加工、人員密集場所明確分開或單獨設置。2.保險粉、雙氧水、亞氯酸鈉、雕白粉(吊白塊)等危險品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保險粉露天堆放,或儲存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七)煙草行業(共2條)1.熏蒸殺蟲作業前未確認無關人員全部撤離倉庫,作業場所未配置防毒面具。2.使用液態二氧化碳制造膨脹煙絲的生產線

17、和場所,未設置二氧化碳濃度、燃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緊急聯動排風裝置。危化品單位重大隱患判定標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

18、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注水措施。(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十三)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

19、不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的要求。(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十五)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十七)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十八)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

20、全風險評估。(二十)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金 屬 非 金 屬 礦 山 重 大 隱 患(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1.安全出口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設計要求。2.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3.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4.沒有及時填繪圖,現狀圖與實際嚴重不符。5.露天轉地下開采,地表與井下形成貫通,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6.地表水系穿過礦區,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7.排水系統與設計要求不符,導致排水能力降低。8.井口標高在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應防護措施。9.水文地質類型為

21、中等及復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配備探放水作業隊伍或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10.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關鍵巷道防水門設置與設計要求不符。11.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山,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設計采取防火措施。12.在突水威脅區域或可疑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進行探放水。13.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不實施停產撤人。14.相鄰礦山開采錯動線重疊,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15.開采錯動線以內存在居民村莊,或存在重要設備設施時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16.擅自開采各種保安礦柱或其形式及參數劣于設計值。17.未按照設計要求對生產形成的采空區進行處理。18.

22、具有嚴重地壓條件,未采取預防地壓災害措施。19.巷道或者采場頂板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支護措施。20.礦井未按照設計要求建立機械通風系統,或風速、風量、風質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21.未配齊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22.提升系統的防墜器、阻車器等安全保護裝置或信號閉鎖措施失效;未定期試驗或檢測檢驗。23.一級負荷沒有采用雙回路或雙電源供電,或單一電源不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需要。24.地面向井下供電的變壓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變壓器采用中性接地。(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1.地下轉露天開采,未探明采空區或未對采空區實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2.使用國家明

23、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3.未采用自上而下、分臺階或分層的方式進行開采。4.工作幫坡角大于設計工作幫坡角,或臺階(分層)高度超設計高度。5.擅自開采或破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和掛幫礦體。6.未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采場邊坡、排土場穩定性進行評估。7.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邊坡或排土場未進行在線監測。8.邊坡存在滑移現象。9.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設計坡度10%以上。10.封閉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礦山,未按照設計要求建設防洪、排洪設施。11.雷雨天氣實施爆破作業。12.危險級排土場。(三)尾礦庫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1.庫區和尾礦壩上存在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開采、挖掘、爆破等活動。2.壩體出現貫穿性橫向裂縫,且出現較大范圍管涌、流土變形,壩體出現深層滑動跡象。3.壩外坡坡比陡于設計坡比。4.壩體超過設計壩高,或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5.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大于設計堆積上升速率。6.未按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壩體穩定性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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