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解讀2022年《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資料)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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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學習解讀2022年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講義)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是為充分發揮記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導功能,提升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減少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部分:辦法的修訂歷史2004年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記分制度,同年公安部發布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71號),以附件形式明確了記分行為和記分分值(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記分制度的實施,對遏制嚴重違法行為,減少重特大道路交

2、通事故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記分制度執行中也遇到了一些新問題,需要修改完善。2021年2月22日,公安部起草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21年3月23日前通過公安部網站在線提出或者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2021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修訂后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部分:辦法的重點內容解讀2022年2月,公安部發布了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第163號令)將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2022版辦法在保持對酒后駕駛、交通肇事致人傷亡后逃逸、使用偽

3、造變造牌證等嚴重妨礙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高壓態勢的前提下,根據對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影響的程度,對交通違法記分做了調整,相比“2016版”交通違法與記分,2022版記分的交通違法共50項,其中7項記12分,7項記9分,11項記6分,15項記3分,10項記1分。記分類型增加了扣9分、刪除了扣2分的違法行為。為進一步完善道路交通違法記分管理,單獨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新辦法將自4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辦法堅持寬嚴相濟,強化教育引導的原則,對我國現行記分管理制度進行了系統調整。一是優化調整記分分值。根據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設立一次記12分、9分、6分、3分、1分等五檔記分。在保持對酒后

4、駕駛、交通肇事致人傷亡后逃逸、使用偽造變造牌證等嚴重妨礙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刪除了駕車未放置檢驗標志、保險標志等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對于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給予警告處罰的,免予記分。新辦法中:一次記12分的違法行為7類,一次記9分的違法行為7類,一次記6分的11類,一次記3分的15類,一次記1分的10類。二是全國推行學法減分措施。對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且經考試合格,或者參加公安交管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符合扣減記分條件的,可以從已累積記分中扣減記分,一個記分周期內最高可扣減6分。三是調整滿分學習考試制度。嚴格多次記滿12

5、分駕駛人學習和考試,對一個記分周期內多次記滿12分的,延長學習時間,增加學習內容,增加考試科目,對多次違法駕駛人加強教育管理,督促駕駛人嚴格遵法守規,安全駕駛。為保證部門規章順利實施,公安部加強組織部署,制定專項工作方案,組織修訂配套工作規范和技術標準,指導各地公安交管部門做好信息系統升級、硬件設施改造、制度流程調整、政策宣貫培訓等實施準備,加強監督檢查,抓好貫徹落實,確保精準落地、嚴格實施、取得實效。具體的扣分規則如下: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二)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

6、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四)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五)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9分:(一)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

7、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四)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五)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六)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七)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7座以上載

8、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三)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四)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五)駕駛

9、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六)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的;(七)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九)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十)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十一)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一)駕駛校車、

10、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六)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

11、、停車、避讓行人的;(八)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九)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十)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志的;(十二)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十三)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十四)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十五)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

12、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一)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的;(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五)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六)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的;(七)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13、八)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九)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十)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第三部分:辦法的全文內容學習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目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記分分值第三章 記分執行第四章 滿分處理第五章 記分減免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正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記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導功能,提升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減少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

14、稱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第三條 記分周期為十二個月,滿分為12分。記分周期自機動車駕駛人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連續計算,或者自初次取得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之日起累積計算。第四條 記分達到滿分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滿分學習、考試。第五條 在記分達到滿分前,符合條件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減免部分記分。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互聯網、公安機

15、關交通管理部門業務窗口提供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及記分查詢。第二章 記分分值第七條 根據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9分、6分、3分、1分。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二)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四)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五)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

16、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9分:(一)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四)駕駛未懸掛

17、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五)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六)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七)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

18、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三)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四)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五)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六)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

19、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的;(七)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九)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十)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十一)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

20、、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六)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八)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九)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十)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

21、車上道路行駛的;(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志的;(十二)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十三)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十四)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十五)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第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一)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

22、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的;(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五)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六)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的;(七)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八)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九)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十)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第三

23、章 記分執行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予以記分。對機動車駕駛人作出處罰前,應當在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告知該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并在處罰決定書上載明。第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二起以上交通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記分的,記分分值累積計算。機動車駕駛人可以一次性處理完畢同一輛機動車的多起交通違法行為記錄,記分分值累積計算。累積記分未滿12分的,可以處理其駕駛的其他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累積記分滿12分的,不得再處理其他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期限屆滿,累積記分未滿

24、12分的,該記分周期內的記分予以清除;累積記分雖未滿12分,但有罰款逾期未繳納的,該記分周期內尚未繳納罰款的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轉入下一記分周期。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相應記分應當變更或者撤銷。第四章 滿分處理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開具強制措施憑證,并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學習、考試。臨時入境的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并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第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

25、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應當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其中,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應當參加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七天,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三十天,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最多一百二十天。第十

26、九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包括現場學習、網絡學習和自主學習。網絡學習應當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網學習教育平臺進行。機動車駕駛人參加現場學習、網絡學習的天數累計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現場學習的天數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參加現場學習、網絡學習的天數累計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現場學習的天數不得少于五天。滿分學習的剩余天數通過自主學習完成。機動車駕駛人單日連續參加現場學習超過三小時或者參加網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三小時的,按照一天計入累計學習天數。同日既參加現場學習又參加網絡學習的,學習天數不累積計算。第二十條 機動

27、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地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并在學習地參加考試。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可以預約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不合格的,十日后預約重新考試。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二次累積記分滿12分或者累積記分滿24分未滿36分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預約參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考試不合格的,十日后預

28、約重新考試。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三次以上累積記分滿12分或者累積記分滿36分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預約參加場地駕駛技能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考試不合格的,十日后預約重新考試。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經滿分學習、考試合格且罰款已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同時被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在暫扣期限屆滿后發還機動車駕駛證。第二十四條 滿分學習、考試內容應當按照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確定。第五章 記分減免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處理完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29、后累積記分未滿12分,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教育并達到規定要求的,可以申請在機動車駕駛人現有累積記分分值中扣減記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最高扣減6分。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在本記分周期內或者上一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有二次以上參加滿分教育記錄的;(二)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或者買分賣分受到過處罰的;(三)機動車

30、駕駛證在實習期內,或者機動車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暫扣期間的;(四)機動車駕駛人名下有安全技術檢驗超過有效期或者未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機動車的;(五)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或者機動車駕駛人滿分教育、審驗教育時,有弄虛作假、冒名頂替記錄的。第二十七條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上學習三日內累計滿三十分鐘且考試合格的,一次扣減1分。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現場學習滿一小時且考試合格的,一次扣減2分。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

31、動的,滿一小時為一次,一次扣減1分。第二十八條 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給予警告處罰的,免予記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機動車駕駛證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滿分教育通知書后三十日內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滿分學習、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第三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并支付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支付經濟利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同時,依法對原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罰。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同時,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組織他人實施前兩款行為之一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有擾亂單位秩序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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