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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省電力公司教育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適應建設“一強三優”現代公司的要求,全面實施人才強企戰略,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公司教育培訓工作,根據國家電網公司教育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公司教育培訓管理工作的目標是:建立與安徽電力發展戰略相適應的員工教育培訓體系和規范高效的運行機制;加強企業文化、團隊精神和敬業精神的培養,樹立終身學習理念,實現企業發展與員工發展的協調統一;培養和提高員工的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造就適應公司發展需要的高素質員工隊伍。第三條 公司教育培訓工作的原則是:統籌規劃,統一標準,分級管理,分級實施。第二章 教育培訓管理職責第
2、四條 省公司人力資源部是公司教育培訓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教育培訓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落實國家電網公司有關教育培訓的管理規定,制定公司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和管理辦法。(二)根據國家電網公司教育培訓整體規劃、省公司發展戰略和人才隊伍建設的任務與目標,制定公司系統中長期教育培訓規劃。(三)以能力建設為核心,以滿足企業長期發展和崗位任職現實需要為目標,建立健全人才培養機制。(四)建立員工定期學習培訓制度,完善崗位培訓、繼續教育制度,強化“工作培訓工作(轉崗)”機制;建立培訓與使用、待遇相結合的機制。(五)負責對公司系統各單位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評價。(六)負責制
3、定省公司年度技能競賽、技術比武計劃;確定省公司各類技能競賽和技術比武的表彰、獎勵方案;負責組織實施上級舉辦的各類競賽的人員選拔、賽前培訓、參賽組織和表彰獎勵等。(七)負責制定省公司聘任的技術專家、首席技師、公司本部管理人員的年度教育培訓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八)組織編審和開發相關教材;開展遠程教育培訓;開展教育培訓信息化工作;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工作經驗交流和總結表彰活動。(九)負責對公司系統教育培訓資源的優化整合;管理公司教育培訓證書。(十)指導省電力培訓中心和省電力行業職業技能鑒定中心開展工作。第五條 各市供電公司人力資源部(教育培訓中心)是本單位教育培訓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4、一)執行省公司有關教育培訓工作的管理規定,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制度和措施。(二)根據省電力公司教育培訓整體規劃,結合本企業發展需要,制定本單位中長期教育培訓規劃。(三)根據崗位規范要求和員工隊伍素質實際,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對培訓過程和培訓效果負責監督和檢查。(四)定期向財務部門上報教育經費使用預算,在預算執行過程中進行控制、監督。負責本單位各類教育培訓證書的管理及教育培訓報表的統計、分析和上報。(五)歸口管理本單位技能競賽、技術比武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上級舉辦的各類競賽的人員選拔、賽前培訓、參賽組織和表彰獎勵等工作。(六)負責本單位各類優秀人才的評審工作;負責對推薦上報的各
5、類優秀人才、職稱評審、職業技能鑒定和培訓等人員的資格審核。(七)建設適合本單位實際的技能培訓場所;負責建立本單位“兼職為主,專兼結合”的培訓教師隊伍和三級培訓網絡。(八)指導所屬縣級供電公司開展教育培訓工作。第六條 省電力培訓中心主要職責:(一)承擔公司委托的企業領導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和技能人員的培訓實施。(二)積極服務于企業的人力資源開發,參與企業新技術、新設備的應用,不斷開拓教育培訓新領域,在培訓內容和培訓方式上形成特色,為企業培訓工作做出示范。(三)加強各類培訓的教學管理,優化師資隊伍,不斷完善培訓設施,為提高培訓質量提供保證。(四)受省公司委托開展培訓需求調查分析、開發培訓項
6、目,為省公司培訓決策提供依據。(五)接受省公司委托開展遠程教育培訓及有關課件的開發。(六)完成省公司交辦的其他教育培訓相關工作。第七條 省電力行業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主要職責:(一)按照國家和電力行業關于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負責對省電力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二)負責編制省電力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發展規劃及工作計劃,組建、申報職業技能鑒定站,定期對鑒定站進行檢查、評價。(三)負責省電力行業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的申報、聘用和管理。(四)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省電力行業職業資格證書的核發與管理。(五)組織開展本省電力行業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第八條 教育培訓
7、類別:(一)職業資格培訓:根據國家實行職業準入制度的規定,從事此類職業(工種)的員工,為獲得相關的職業資格證書所參加的培訓。(二)崗位資格培訓:1、 國家和有關部門規定需取得相應的崗位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的培訓。2、 根據省公司崗位動態培訓的有關規定,員工按照崗位規范的要求,在崗必須接受的崗位安全知識、安全技能、業務知識、業務技能培訓并經年度考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的培訓。(三)崗位適應性培訓:在崗員工為適應工作需要,以提高工作和業務水平為目的的培訓。(四)繼續教育培訓:對專業技術人員實施以新理論、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為主要內容,以更新、改善知識結構,不斷提高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為目的的培訓。
8、(五)在職學歷(學位)教育:是企業根據發展需要,對未達到崗位規范要求學歷(學位)水平的員工,有針對性地開展的學歷教育的培訓。(六)合作培訓:為適應公司發展和培養各類優秀人才所采取的“校(科研單位)企合作”、“企企合作”和“國際合作”等形式的培訓。 第三章 教育培訓工作的管理第九條 各單位應成立由單位領導負責,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教育培訓委員會,主要研究本單位重大教育培訓事項,審定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和教育培訓中長期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研究有關教育培訓的保障措施;對教育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查。 第十條 各單位應將教育培訓工作列入中長期發展規劃,加強對教育培訓工作的歸口管理,制定年度計劃并認真實
9、施。對未列入公司年度計劃,特別是社會團體舉辦的各種教育培訓項目,要認真審核,嚴格控制,按需送培。第十一條 根據電網建設、設備更新和技術發展的實際,不斷修訂和完善本單位供電企業專有職業(工種)培訓考核標準,并不斷充實更新培訓考試題庫,提高教育培訓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第十二條 按照企業安全文化建設要求對員工實施素質文化教育,確立適合不同類型員工特點的培訓項目和培訓內容。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各類教育培訓證書的管理制度。第四章 教育培訓工作的實施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按企業發展的需要和員工素質實際,建立健全教育培訓機制。第十五條 從事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需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崗位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專業(
10、工種)的人員,必須參加相應的職業資格和崗位資格培訓,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崗位資格證書。未取得崗位必需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崗位資格證書人員,不得從事相關工作。按照培訓考核標準,員工上崗、轉崗、在崗接受的崗位安全知識、安全技能、業務知識、業務技能培訓屬省公司所規定的崗位資格培訓。在崗生產技能人員和有關崗位的專業管理人員必需參加年度培訓并經考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對年度培訓和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員工,要離崗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經培訓仍不合格的,要實行待崗或轉崗。各單位對在崗員工要大力開展以提高工作能力和實際業務水平為目的的崗位適應性培訓。第十六條 對于沒有取得本崗位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企業
11、崗位培訓資格證書的在職員工,單位應創造條件,組織其參加相應的技能培訓,使其掌握應有的知識和技能,取得本崗位必需的資格證書。員工本人應根據崗位任職條件要求,積極參加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對于經培訓(或拒絕參加培訓)仍達不到本崗位要求的,應實行待崗或轉崗。第十七條 有針對性地對專業技術人員實施以新理論、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為主要內容,以更新知識、改善知識結構,不斷提高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為目的的繼續教育培訓。高級管理、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參加不少于80學時,中級和一般管理人員、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技師和高級技師不少于60學時,初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學時的脫產教育培訓。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根據人才戰略發展
12、規劃,按照專業對口、總量控制的原則,根據崗位需要,有針對性地實施在職學歷教育。學歷教育應以國民教育系列為主。要加強學歷教育管理,建立學習費用由員工與單位合理分擔的機制;未列入單位人才發展計劃,員工自主參加學歷教育的,費用一律自理,單位可根據工作實際,給出一定的學習和考試時間;對于未達到崗位要求學歷層次的,應限期取得相應學歷。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以及在各類技術競賽、科技進步、管理創新等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或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做出突出貢獻的員工應優先安排參加學歷教育。凡由單位選派參加學歷教育的員工,學習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其學費由單位和員工個人按比例分擔第十九條 為適應電力事業發展和
13、培養各類優秀人才需要,要采取“校(科研單位)企合作”、“企企合作”和“國際合作”等多種形式開展培訓活動。 第二十條 為確保培訓效果和質量,各單位的教育培訓工作應按照下列流程實施:培訓需求調查。需求的確定應建立在對企業的發展需求與員工的現有能力相比較和分析的基礎之上。培訓項目設計。通過培訓需求調查,找出培訓切入點,并通過詳細設計,形成培訓項目。培訓計劃制定。對培訓項目進行統籌安排,明確培訓內容、培訓對象、培訓教師、培訓方式、考核方式以及時間地點安排、初步預算等內容。培訓過程監控。對每項培訓計劃的準備工作、培訓進程、各種培訓記錄以及培訓考核情況進行全過程監控。培訓效果評價。根據員工從培訓中所獲得的
14、知識和技能的直接反饋信息、員工的工作業績、工作效率以及企業生產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變化,對培訓效果做出評價。培訓責任落實。各單位應分層次建立和落實培訓責任制,保證培訓質量。單位領導班子對建立培訓機制,人力資源部(教育培訓中心)對教育培訓制度體系建設、培訓活動的組織,各業務主管部室對培訓工作具體推動、培訓考核標準與試題庫的編寫,工區(所、隊、縣公司)對培訓的具體組織實施、培訓質量保證,員工個人對應參加的各種培訓活動和合格上崗等,應分別承擔相應責任。第二十一條 員工連續脫產學習半年以上或半脫產學習一年以上,應與本單位簽訂書面協議或合同,依法實行協議(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條 員工參加教育培訓必須按期完
15、成學習任務,并通過相應的考試(考核),獲得合格證書。員工由于個人原因終止學習或未能通過培訓考試考核的,培訓費用自理。第二十三條 各縣級供電公司及各單位工區(所、隊)必須明確教育培訓工作管理和實施的部門及人員。第五章 教育培訓經費管理第二十四條 教育培訓經費是員工教育培訓活動正常開展和順利進行的經濟保證,其來源如下:(一)主要來源:按本單位員工工資總額的1.5提取使用。當年提取的教育經費,本著節約、高效、合理的原則充分使用,未使用完的,財務部門按規定沖回成本。(二)其他來源:1、固定資產范圍內的教學設備購置與維修、教室或基地的擴建,可會同財務部門共同向省電力公司申請項目,并爭取列入單位基建、大修
16、、更新改造項目計劃,所需資金在該項目中列支。2、新技術新產品開發研制過程中技術培訓的費用,在該研發項目中列支。3、新建、改擴建工程在交驗投產前對新員工的培訓費,在該工程項目中列支。4、工會經費中用于工會舉辦的職工教育、技術、技能教育方面的經費和工會為職工舉辦的政治、科技、業務、再就業等各種知識培訓的費用,由工會掌管使用。5、聯合辦班收入。第二十五條 教育培訓經費的管理。(一)教育培訓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截留和挪用。(二)教育培訓經費由財務部門進行核算管理,人力資源部(教育培訓中心)對教育經費的支用進行控制、監督。(三)每年末由人力資源部(教育培訓中心)將經費開支明細分項匯總后,交單位教育培訓
17、委員會審核。第二十六條 教育培訓經費使用范圍。(一)支付范圍:1、列入培訓計劃的各種崗位培訓和技術比武、競賽前訓練的培訓費用;2、經批準列入培訓計劃的送外培訓費;3、用于員工教育培訓的教具、模型,固定資產以外的教學設備、課桌椅、教材及圖書音像資料的購置費;4、兼職及外聘教師的津貼和酬金;5、員工考試中的命題、制卷、監考、閱卷等費用;6、員工培訓中編寫教學資料、培訓考核標準、試題庫、教學計劃、各類報表、臺帳等所需的辦公、印刷、編審、組稿等費用;7、教學設備維修、課桌椅修配等費用;8、其他用于員工培訓的零星開支。(二)下列費用不得從教育培訓經費中列支:1、培訓基地的基建和屬于固定資產的教學設備購置、更新改造費用;2、送外培訓人員的交通、住宿和生活補貼等;3、技能訓練和技術比武、競賽所消耗的材料、燃料、水電等費用;4、員工業余文化教育、讀書活動所需費用;5、其他不屬于教育培訓經費支付范圍的費用。第六章 考核評價與獎勵第二十七條 教育培訓工作是各單位領導班子任期目標考核的項目之一,并作為考核各單位業績的一項重要內容,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和考評。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每年應根據安徽省電力公司教育培訓工作評價細則(試行)進行自我考核與評價,找出差距,提出改進措施,作為制定下一年度計劃的主要依據,并將自我評價報告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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