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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廈門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市政部分第五章 市政工程管理第一節 城市道路第一百一十一條 城市道路分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級。各級公路進入城市規劃建成區即成為城市道路的組成部分,其布局和設計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第一百一十二條 各級城市道路的設計行車速度應符合表二十一的要求。城市道路設計行車速度表 表二十一第一百一十三條 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設建(構)筑物時,主干路以上(含主干路)通車凈高不得小于5.0米,其它機動車道凈高不得小于4.5米。第一百一十四條 城市道路的最小縱坡應大于0.3%(遇特殊困難,縱坡小于0.3%時,應設鋸齒形邊溝,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主干路最大

2、縱坡不宜大于5%,快速路不宜大于4%。第一百一十五條 城市道路相交時宜采用正交,必須斜交時其交叉角不得小于45°,且不宜采用錯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第一百一十六條 在立交道路口、橋梁的坡道兩端以及隧道進出口50米范圍內不應設置平面交叉口。第一百一十七條 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設計中,應做好交通組織設計,合理組織車流、人流,合理布設各種車道、交通島、交通標志與標線。路口渠化進口車道寬度一般為2.8-3.25米。第一百一十八條 未進行渠化的平面交叉口路緣石轉角半徑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20-30米,次干路10-20米,支路5-10米。第一百一十九條 城市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應根據車輛

3、流量、流向設展寬段并增加車道數;進口展寬段長度應根據燈控時間內停候的車輛數決定,一般不小于自外側緣石曲線末端向后50-80米。出口展寬段長度一般為自外側緣石曲線末端向前30-60米。展寬段的寬度不應小于一條車道的寬度。第一百二十條 城市道路交叉口豎向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1、兩條道路相交,次要道路服從主要道路;2、主、次干路交叉口范圍內的縱坡宜小于或等于2%;3、交叉口豎向設計標高應與周邊場地標高協調;4、合理安排變坡點和布置雨水口。第一百二十一條 市內公共交通應處理好與對外客運交通之間和不同性質的公共交通之間的接駁關系,以方便旅客換乘。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交停靠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市區公

4、交停靠站間距一般按400600米控制;2、長途客運站、火車站、機場、客運碼頭的主要出入口50米范圍內應設公交??空?,有條件時應盡量與對外客運站(場)相結合;3、立交道口、橋梁的坡道兩端、以及隧道進出口外50米范圍內,嚴禁設置非港灣式公交停靠站;4、主干路上的公交??空疽瞬捎酶蹫呈?,港灣式停靠站長度應能滿足公交車輛同時停靠的需求,并不應少于兩個公交車停車位。第一百二十三條 城市道路與鐵路相交應符合下列要求:1、城市道路與鐵路交叉宜采用正交,斜交時交角應大于45°;2、干路與鐵路相交時應采用立交;3、城市道路與鐵路平交時,道路線形應為直線,且直線段長度從最外側鋼軌外緣起不應小于30米;4

5、、道路平面交叉口緣石轉彎曲線切點距最外側鋼軌外緣不應小于30米。第一百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在城市道路上開設機動車出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設項目宜只開設一個機動車道出入口(消防專用道除外,但消防專用道不得破人行道路緣石);當相鄰道路為兩條或兩條以上時,則應向較低一級城市道路上開口,并盡可能遠離交叉口;相鄰建筑應盡可能共建機動車出入口通道。2、城市主干路上機動車出入口間距不宜小于300米,次干路上不應小于100米。3、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開設機動車道口時,不應設置在交叉口展寬段和展寬漸變段范圍內,受地形限制或交叉口無展寬段時,主干路上距離平面交叉口不應小于80米、次干路上不應小于50米、支路上不

6、應小于30米(自外側緣石曲線末端起)。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庫)應符合下列規定:1、公共停車場(庫)的選址應符合廈門市停車場規劃要求。2、停車場(庫)出入口宜設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如需設在主干道上,則應設專用通道與主干路相連。3、室外公共停車場綠地率不應小于20%,其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之間應有不小于15米的綠化隔離帶,與其它建筑之間應有不小于5米的綠化隔離帶,停車場內應按停車方式和間距種植高大喬木,停車場地面宜選擇網格式綠化鋪地。4、獨立建設室內公共停車庫時,綠地率不得小于25% ,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之間應有不小于10米的綠化隔離帶。5、當室內公共停車庫與其他

7、性質的建筑合建時,停車庫面積不得小于總建筑面積的50%,綠地率不得低于30%,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之間應有不小于10米的綠化隔離帶。第一百二十六條 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出入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出入口應符合行車視距的要求,并應右轉出入。2、出入口至橋隧坡道起止線的距離不應小于50米,出入口至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離應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要求。3、50100個停車位的停車場,可設一個出入口,其寬度必須采用雙車道;100300個停車位的停車場,應設兩個出入口;大于300個停車位的停車場,出口和入口應分開設置,兩個出入口之間的距離應大于20米。第一百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綠化應符合下列規定:1、道路

8、綠化應符合行車視線和行車凈空要求;2、道路綠化與市政公用設施及地下管線的相互位置應統籌安排,既要保證樹木有必要的立地條件與生長空間,又要保證市政公用設施與地下管線有合理的位置。第一百二十八條 城市公共步行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滿足行人活動要求,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連續性,避免無故中斷和任意縮減人行道。2、步行交通設施應符合無障礙交通要求。3、人行天橋凈寬不宜小于3.5米,人行地道凈寬不宜小于5米;人行天橋或地道的出入口處應設置人流集散區,面積不宜小于50平方米。4、商業步行區的緊急安全疏散出口間隔不得大于160米;商業步行區和大型超市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離不宜大于100米;商業步行區和大

9、型超市附近應有相應規模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或停車庫,其至商業步行區進出口的距離不宜大于100米。第一百二十九條 城市道路無障礙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人行道在交叉路口、單位出入口、街坊路口、廣場入口、人行橫道、人行天橋和隧道等路口應設緣石坡道。2、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人行天橋和人行地道,應設輪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兩側應設扶手。城市中心地區用地條件特別困難時,可設垂直升降機取代輪椅坡道。3、城市道路、廣場、步行街、橋梁、隧道、立體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應設連續的盲道。4、人行天橋、人行地道、人行橫道及公交停靠站及須改變行進方向的位置均應設提示盲道。 第一百三十條 在商

10、業繁華地區,大型超市、會展中心、機場、火車站、長途車站、客運碼頭等公共建筑附近,應設置出租汽車候車專用場(道)和社會車輛停車場。第一百三十一條 城市人行道上的各種地面設施(如:消火栓、電話亭、廣告燈箱等)必須統籌安排,不得影響步行交通和非機動車交通安全。第二節 城市用地豎向第一百三十二條 城市用地豎向標高應符合下列規定:1、滿足各項工程建設場地及工程管線敷設的高程要求;2、滿足城市道路交通和廣場的技術要求;3、滿足城市地面排水及防洪、防潮與排澇的要求。第一百三十三條 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時,宜規劃為平坡式;大于8%時,宜規劃為臺階式。臺地的高度宜為1.53.0米。第一百三十四條 臺階式用地的臺

11、階之間應用護坡或擋土墻連接;相鄰臺地間高差大于1.5米時,應在擋土墻頂或坡比值大于0.5的護坡坡頂加設防護設施。第一百三十五條 在建(構)筑物密集,用地緊張或有裝卸作業要求的臺地應采用擋土墻防護;在人流密度大,工程地質條件差的地帶不宜采用土質護坡。第一百三十六條 擋土墻高度宜為1.53.0米,超過6.0米時宜采用退臺處理,退臺寬度不應小于1.0米,退臺高度以1.5米左右為宜。第一百三十七條 城市用地豎向設計應有明確的景觀設想,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保留有明顯特征的地形、地物;保持和維護城市綠化、生態系統的完整性;保護有價值的自然風景和有歷史文化意義的地點、區段和設施;保護和強化有特色的、自然的

12、和規劃的邊界線。2、城市用地作分臺處理時,擋土墻、護坡的尺度和線形應與環境協調,盡量少采用擋土墻;城市公共活動區宜將擋土墻、護坡、踏步和梯道等室外設施與建筑作為一個有機整體進行規劃;地形復雜地帶的擋土墻、護坡、梯道等室外設施較多時,其形式和尺度應有韻律感;公共活動區內擋土墻高于1.5米、生活生產區內擋土墻高于2.0米時,宜進行綠化遮蔽或藝術化處理。3、城市濱水地區的豎向設計應規劃和利用好近水空間。第一百三十八條 地塊豎向設計不得造成鄰近山體的破壞,也不得引起鄰近地塊和建(構)筑物的安全事故;第一百三十九條地塊的設計高程應比周邊道路最低路段;第一百四十條設防洪(潮)堤時的堤頂高程和不設防洪;第一

13、百四十一條廣場的最小坡度不應小于0.3%,最;2、位于建筑北側的高度大于2.0米的擋土墻和護坡;第三節城市水源保護與給水工程;第一百四十三條具有城市供水水源功能的水庫、河流必;第一百四十四條在城市水源引水渠道和輸水干管兩側必;第一百四十五條城物的安全事故。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地塊的設計高程應比周邊道路最低路段的高程高0.2米以上;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有內澇威脅的地塊應配套建設防洪排澇設施。 第一百四十條 設防洪(潮)堤時的堤頂高程和不設防洪(潮)堤時的用地地面高程應按城市規劃防洪(潮)標準和國家現行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廣場的最小坡度不應小于0.3%,最大坡度不得

14、超過3%。 第一百四十二條 擋土墻、護坡與建筑的最小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居住區內的擋土墻與住宅建筑的間距應滿足住宅日照、通風及消防要求; 2、位于建筑北側的高度大于2.0米的擋土墻和護坡的底部與建筑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建筑控制間距的一半。 第三節 城市水源保護與給水工程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有城市供水水源功能的水庫、河流必須嚴格執行廈門市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分的有關規定。在水源保護區內不得建設工業項目、度假村、游樂園、療養院及居住小區,不得向城市供水水源的保護水體內排放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固體廢物。禁止在水庫流域范圍內開山采石以及一切可能產生水土流失的活動。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城市水

15、源引水渠道和輸水干管兩側必須嚴格保護,加強綠化,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筑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城市水源引水渠和九龍江北溪至廈門本島的特區供水管道兩側的建(構)筑物外壁至渠道外邊緣的距離不得小于20米;城市其他長距離輸水干管兩側不得小于10米。 第一百四十五條 城市輸水干管不得少于兩條,配水管網宜為環狀管網,樹枝狀管網供水區域內不允許間斷供水的用戶 應自行設置安全水池。 第一百四十六條 在城市自來水廠生產區或單獨設立的供水泵站,清水池外圍的綠化帶寬度不得小于10米,在綠化防護帶內不得設立生活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飼養場,廁所、污水坑和污水干管。 第一百四十七條 嚴禁生活飲用水管網與非生活引用水管網連接,嚴禁

16、自備水源與城市自來水管網連接。 第一百四十八條 城市中水系統必須保持其系統的獨立性,禁止與城市自來水系統連接,嚴禁使用中水的設備和器具與城市自來水管道系統連接。 第四節 城市排水工程 第一百四十九條 優先建設城市污水收集系統,提高城市污水處理水平。實行分流制排水體制的地區,建筑物室內污水管道系統及陽臺排水嚴禁與屋面雨水管道系統混接。住宅陽臺,必須設置獨立的洗滌污水立管排至室外污水管道系統。 第一百五十條 在受地形條件或地理位置限制,沒有敷設或暫時沒有敷設城市污水管道的地區,其生產、生活污水應自行處理達到國家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第一百五十一條 工業廢水的水質必須符合國家污水綜合

17、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道,不符合規定水質標準的,必須自行處理達到標準后方能排入。 第一百五十二條 醫院的生活行政區與醫療區的污水應分流,醫療污水必須經無害化處理后方能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統。 第一百五十三條 城市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應符合下列要求:一般地區采用1年一遇;城市主干路采用2年一遇;城市快速路采用3年一遇;商業中心區、大型公共建筑、重要廣場、重要車間和重要倉庫采用23年一遇。 第一百五十四條 城市污水處理廠應考慮中水處理系統用地,城市中水處理廠(站)規模應符合廈門市中水系統規劃的規定,沒有規定的,中水處理規模不得小于污水處理規模的20%。城市道路建設應同步建設中水管網系統。

18、 第五節 城市供電工程 第一百五十五條 城市變電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避開重要軍事設施、通訊電臺、電信局、機場領(導)航臺等,必要時應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2、應避開易燃、易爆區和嚴重鹽霧區; 3、與電視差轉臺、轉播臺、無線電臺的防護距離應符合表二十二的要求: 城市變電站防護距離 表二十二 電壓 110KV 220KV 500KV 頻段 VHF(、) 第一百五十六條 城市變電站的結構型式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市郊變電站可采用布置緊湊、占地較少的全戶外式或半戶外式結構; 2、市內變電站宜采用戶內或半戶外式結構; 3、市中心區110KV變電站應采用戶內式,220KV變電站宜采用戶內式

19、結構; 1000m 1300m 1800m 第一百五十七條 變電站用地面積可按表二十三、表二十四控制。 110KV變電站規劃用地面積控制指標 表二十三 變壓等級 (KV) 110/10 220-500KV變電站規劃用地面積控制指標 表二十四 主變容量 2變壓等級(KV) 結構型式 用地面積(m) (MVA/臺) 500/220 220/110及220/10 220/110 220/110 220/110 第一百五十八條 城市建成區內新建110KV、220KV電力線路宜采用埋地敷設;城市規劃建成區內10KV及其以下等級的線路原則上應采用埋地敷設,現有架空線路應與電網改造和城市建設、改造相結合逐步

20、改為埋地敷設。 第一百五十九條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不宜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筑物及構筑物(電力配套設施除外)。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是指邊導線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兩條平行線之間的區域。一般地區各級電壓的架空線路邊導線每側向外延伸的距離如下: 1-10KV 5米 35-110KV 10米 220KV 15米 500KV 20米 第一百六十條 架空電力線路不宜跨越建筑物,確需跨越時,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應符合表二十五的規定。 主變容量 (MVA/臺數) 20-63/2-3 用地面積(m) 戶外式 3000-5000 半戶外式 1500-3000 2750/2 90-180/2-3 90-180/2-3

21、90-180/2-3 90-180/2-3 戶外式 戶外式 戶外式 半戶外式 戶內式 98000- 12000-30000 8000-20000 5000-8000 2000-4500 架空線路與建筑物最小垂直凈距(最大計算弧垂情況下) 表二十五 電壓等級(KV) 最小垂直凈距(m) 10 3.0 35 4.0 110 5.0 220 6.0 第一百六十一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與特殊建筑物及設施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同電壓等級的架空電力線路與電視差轉臺,轉播臺的防護距離應符合表二十六的要求: 架空電力線路防護距離表 表二十六 電壓 頻段 VHF() VHF() 2、不同電壓等級的架空

22、電力線路與機場導航臺,定向臺的防護距離應符合表二十七的要求: 架空電力線路防護距離表 表二十七 電壓等級(KV) 35 110 220-330 500 發電廠和有高頻設備的單位 3、架空送電線路與甲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廠房、甲類物品庫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場以及易燃易爆液(氣)體貯罐區的距離不應小于桿塔高度的1.5倍,與散發可燃性氣體的甲類生產廠房的間距不得小于30米。 第六節 電信工程 第一百六十二條 郵政支局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000米,郵政服務網點不宜大于500米。郵政支局用地面積可按如下標準控制: 中心支局 4500平方米 ; 一般支局 3000平方米; 110KV 300m 150m 220

23、KV 400m 250m 500KV 500m 350m 離開導航臺(m) 300 700 1000 2500 2000 離開定向臺(m) 500 700 700 700 2000 郵政服務網點 200平方米 第一百六十三條 電話局用地面積可按表二十八控制: 長途樞紐局 用地面積 2(m) 1000015000 第一百六十四條 電信管道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各種電話通信、數字及數據通信線路(含有線電視線路)應統一規劃設計; 2、管道路由所需的全部管孔應一次建成,同一管位上不得分期建設; 3、支線管道孔數,除應滿足其服務范圍內終期通信線路的需要外,尚應預留1-2孔作備用管孔,最少管孔數不宜少

24、于4孔; 4、大型局(萬門以上)的出局管道應至少有兩個引入方向。 第七節 燃氣工程 第一百六十五條 本市新建區燃氣管網系統宜采用中壓一級系統,舊城保護區宜采用中壓低壓二級系統。 第一百六十六條 城市燃氣管網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燃氣管道不得敷設在建筑物下,并不得在下述場所敷設:高壓走廊;動力和照明電纜溝道;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蝕性液體的堆場。 2、高壓A和高壓B級管網宜布置在市區外緣,避開居民點。 3、工作壓力大于0.4Mpa的燃氣管道不應布置在橋梁上。 4、燃氣管道穿越鐵路、高速公路和城市主干路時應加套管。 第一百六十七條 設計壓力不大于1.6MPa的地下燃氣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及相鄰

25、管道之間的水平距離應符合表二十九的要求。 電話局用地標準 表二十八 2綜合電信局 端局用地面積(m) 用地面積 23萬門 3萬門 (m) 50008000 3000 4000 移動局用地面積2(m) 3000 地下燃氣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或相鄰管道之間的水平;地下燃氣管道項目低壓B基礎建筑物的外墻面(出地面;第一百六十八條設計壓力大于1.6MPa、小于等于;第一百六十九條城市燃氣儲罐區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2、儲罐外沿與區外建筑物的凈距不得小于30米;儲;3、與鐵路干線外側邊軌的距離不得小于30米;第一百七十條天燃氣門站應布置在市區的邊緣或郊區,;第一百七十一條高地下燃氣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或

26、相鄰管道之間的水平凈距(m) 表二十九 地下燃氣管道 項 目 低壓 B 基礎 建筑物的 外墻面(出地面處) 給水管 污水、雨水排水管 電力電纜 (含電車電纜) 直埋 在導管內 直埋 通信電纜 在導管內 DN300mm 其他燃氣管道 DN300mm 直埋 熱力管 在管溝內(至外壁) 電桿(塔)的 基礎 35KV 35KV 1.0 1.0 2.0 1.0 5.0 2.0 0.75 1.5 1.0 2.0 1.0 5.0 2.0 0.75 1.5 1.0 2.0 1.0 5.0 2.0 0.75 2.0 1.0 5.0 1.0 5.0 2.0 1.20 4.0 1.0 5.0 1.0 5.0 2.0

27、 1.20 0.5 1.0 0.5 1.0 0.5 1.0 0.5 1.5 0.5 2.0 1.0 0.4 1.0 0.4 1.0 0.4 1.0 0.4 1.5 0.4 0.5 1.0 0.5 1.0 0.5 0.5 1.2 0.5 1.0 0.5 0.5 1.2 0.5 1.0 0.5 4.5 1.0 1.5 1.0 1.0 1.0 6.5 1.5 2.0 1.5 1.5 1.5 0.7 1.0 A 1.5 B A 中壓 次高壓 通訊照明電桿(至電桿中心) 鐵路路堤坡腳 有軌電車鋼軌 街樹(至樹中心) 注:如受地形限制,無法滿足上表規定的凈距時,經采取防護措施后凈距可適當縮小,但應滿足城鎮

28、燃氣設計規范中最小凈距要求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設計壓力大于1.6MPa、小于等于4.0MPa的室外燃氣管道與建筑物和構筑物之間的水平距離應符合現行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城市燃氣儲罐區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鄰近建筑區最小風頻的上風向。 2、儲罐外沿與區外建筑物的凈距不得小于30米;儲罐外沿與區內建筑構物安全間距按現行城鎮燃氣設計規范規定執行。 3、與鐵路干線外側邊軌的距離不得小于30米。與鐵路支線或專用線的距離不得小于25米。 4、與35KV以上室外變電站的圍墻或室內變電站的外墻不得小于40米。 第一百七十條 天燃氣門站應布置在市區的邊緣或郊區,門站的用地應按規

29、劃統籌安排,門站的用地面積一般為50008000平方米。門站的消防設施和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高中壓燃氣調壓站用地面積30004000平方米,建筑面積500600平方米。中低壓燃氣調壓站的用地面積一般為300500平方米,建筑面積一般為50100平方米,調壓站與其他建(構)筑物的距離應符合表三十的規定。 調壓站與其他建(構)筑物的凈距(m) 表三十 設置 形式 調壓裝置入口 燃氣壓力級制 高壓(A) 高壓(B) 地上單 獨建筑 次高壓(A) 次高壓(B) 中壓(A) 中壓(B) 次高壓(A) 次高壓(B) 調壓柜 中壓(A) 中壓(B) 地下單獨建筑

30、地 下 調壓箱 第一百七十二條 燃氣儲配站和氣化站的貯罐與站外建(構)筑物的距離應滿足現行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要求。 第一百七十三條 瓶裝供應站的用地面積一般為500600平方米,建筑面積為160200平方米。供應站的瓶庫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三十一的規定。 建筑物 外墻面 18.0 13.0 9.0 6.0 6.0 6.0 7.0 4.0 4.0 4.0 3.0 3.0 3.0 3.0 重要公共 鐵路 城鎮道路 建筑物 (中心線) 30.0 25.0 18.0 12.0 12.0 12.0 14.0 8.0 8.0 8.0 6.0 6.0 6.0 6.0 25.0 20.0 15.

31、0 10.0 10.0 10.0 12.0 8.0 8.0 8.0 6.0 6.0 6.0 6.0 5.0 4.0 3.0 3.0 2.0 2.0 2.0 2.0 1.0 1.0 公共電力變 配電柜 6.0 6.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3.0 3.0 3.0 3.0 中壓(A) 中壓(B) 中壓(A) 中壓(B) 瓶裝供應站瓶庫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m) 表三十一 總存瓶容積(m) 建(構)筑物 明火、散發火花地點 多層民用建筑 高層民用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 主要公路 次要公路 第一百七十四條 當瓶組供應系統的氣瓶總容積小于1立方米時,可將其設

32、置在建筑物的附屬間內,但應通風良好,并有直通室外的門,與其他房間相鄰的墻應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 第一百七十五條 當瓶組供應系統的氣瓶總容積為1至4立方米時,可將其設置在高度不低于2.2米的獨立瓶組間內,其與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三十二的規定。當氣瓶總容積超過4立方米時,其防火間距按現行城鎮燃氣設計規范規定執行。 獨立瓶組站與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m) 表三十二 3瓶組總容積(m) 2 24 建(構)筑物 明火、散發火花地點 民用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 道路 25 8 15 5 第八節 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設施 第一百七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時,各種市政配套設施(如開閉所、變電室、

33、污水處理站、小區清潔樓等)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一百七十七條 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文件中有關市政配套設施的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計說明書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外部市政設施現狀分析; (2)道路豎向與交通組織分析; 30 10 20 5 310 30 10 30 20 10 5 10 35 15 35 25 10 5 (3)用水、用電、通訊、燃氣、及排水設計標準與總量; (4)市政配套設施及內部管線與城市管線接口; (5)防洪及雨水、污水排放。 2、設計圖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市政設施現狀圖; (2)道路豎向與交通組織圖; (3)市政配套設施方案圖; (4

34、)管線綜合設計圖。 第一百七十八條 建筑工程配套的附屬設施(如開閉所、變電室、蓄水池、化糞池、燃氣調壓器及各種地下管線等),必須在該項目用地紅線內設置。 第一百七十九條 相鄰地塊的建筑工程,可以共建消防通道、出入口、開閉所、變電室、消防水池、泵房、消火栓和地下管線等配套設施。 第一百八十條 相鄰建筑工程共建的附屬項目必須與先建的建筑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一百八十一條 當詳細規劃或專項規劃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塊安排有公共變電所、開閉所等市政配套設施時,建設項目方案設計應在主體建筑物內安排相應的市政配套設施,并應滿足市政配套設施對建筑的有關要求。 第一百八十二條 10KV開閉所和變電室

35、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采用戶內式,并宜設在主體建筑物內; 2、開閉所和變電室凈高不宜小于3.9米,變電室的面積應能滿足遠期發展要求,一般為120160平方米; 3、0.4KV公用配電室供電半徑不宜大于250米;變壓器臺數一般為2臺,單臺變壓器容量不宜超過1250KVA,新發展的永久性居民區應設室內變電所(街區變)供電,一般不再采用桿架式變壓器或箱式變壓器; 4、10KV開閉所的最大轉供容量不宜大于10000KVA,且宜與10KV變配電所合建。 第一百八十三條 電信光接點用戶接入單元(ONV)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大型公共建筑、寫字樓、科研機構、大學校園、政府機構和住戶超過100戶的

36、居住建筑等,應按光纖到樓(FTTB)考慮,主體建筑內應設置光接點設備間。 2、居住小區應按每1000個信息點(包括電話接口,計算機網絡接口等)設置一個光接點設備間。 3、電信光接點設備間應與計算機網絡接口設備、智能化接口設備等統籌考慮,光接點設備間不宜與變配電室相鄰。 4、光交接設備間的面積一般為2040平方米。 第一百八十四條 有線電視終端容量超過500戶的,應在建筑物內設置一個電視分前端室。每個小區應設置不少于一個電視分前端室。電視分前端室宜設在地面一層,可與電話光接點設備間合并,但不宜與變配電室相鄰。有線電視終端超過50戶的,應設置一個放大器箱。 第九節 城市環衛設施 第一百八十五條 在

37、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應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設置公共廁所。商業區、市場、客運交通樞紐、體育文化館、游樂場所、廣場、大型社會停車場、公園及風景名勝等人流集散場所附近應設置公共廁所,其他城市用地也應按需求設置相應等級和數量的公共廁所。 第一百八十六條 一般街道應每隔500800米設一處公共廁所;主要繁華街道、市中心區公共廁所間距不應大于500米;建成區道路如設置獨立式公共廁所有困難時,可設置附建式公共廁所,附建式公共廁所建筑面積不少于60平方米。 舊城區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區,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公共廁所。建成區內總建筑面積超過20000平方米新建建筑和營業面積超過1500平方米的商業建

38、筑,應在臨街處設一座附建式公共廁所,建筑面積不少于60平方米。 第一百八十七條 獨立式公共廁所的建筑面積不宜少于100平方米,其中2030平方米應作為環衛工人作息站。獨立式公共廁所應按照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CJJ14-87)設計和建造,并與周邊建筑相協調。獨立式公共廁所的綠地率不應小于30%。 第一百八十八條 生活垃圾轉運站應設置在交通方便且易安排清運線路的地方。單獨設置的大、中型垃圾轉運站與周邊建筑的間距不小于30米。 轉運站應采用封閉的建筑形式,并符合有關專業規范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九條 每12平方公里城市建設用地設置一座普通清潔樓,或每610平方公里城市建設用地設置一座壓縮式清潔

39、樓,用地面積200300平方米,與相鄰建筑物的間距不小于8米。清潔樓可與公廁、環衛工人作息站(道班房)或停車場合建。 第十節 城市管線綜合 第一百九十條 城市道路下的各種工程管線應與城市道路的新建或改造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新建或改建的城市道路至少五年內不得破路埋管。 第一百九十一條城市道路下的各種工程管線必須統籌安;第一百九十二條工程管線在城市道路下面的埋設位置應;第一百九十三條工程管線在城市道路下面的敷設位置應;第一百九十四條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工程管線應與道路中;第一百九十五條當電力、電信、燃氣管線只在道路一側;第一百九十六條道路紅線寬度超過30米時,宜在道路;第一百九十七條當某些管

40、線僅在道路一側布置時,應在;第一百九十第一百九十一條 城市道路下的各種工程管線必須統籌安排,綜合協調,并應與道路綠化和地面桿線相互協調,合理配置城市地下地面空間資源。各種工程管線的井蓋應與所在位置的地面鋪裝相協調。第一百九十二條 工程管線在城市道路下面的埋設位置應在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下面。當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下埋設有困難時,可將雨、污水管道等埋設在機動車道下,但在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快車道下不應埋設工程管線。第一百九十三條 工程管線在城市道路下面的敷設位置應相對固定,其主干管應布置在分支管多的一側。工程管線不宜從道路一側轉到另一側,也不應從一個管位轉到另一個管位。第一百九十四條 沿城市道路布置

41、的工程管線應與道路中心線平行,從道路紅線向道路中心線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宜為電力電纜、電信電纜、燃氣配氣管、給水配水管、燃氣輸氣管、給水輸水管、污水排水管、雨水排水管。第一百九十五條 當電力、電信、燃氣管線只在道路一側布置時,電力管線宜布置在西、北側,電信、燃氣管線宜布置在東、南側。第一百九十六條 道路紅線寬度超過30米時,宜在道路兩側布置給水管;超過40米時宜在道路兩側布置給水管、燃氣管和污水管;道路紅線寬度超過50米時,宜在道路兩側分別布置各種管線。第一百九十七條 當某些管線僅在道路一側布置時,應在道路交叉口或路段每隔150-200米預埋過街橫管或過街管溝,以減少用戶接線造成的破路。第一百九

42、十八條 在城市道路下性質相同的多種管線應同溝敷設,盡量減少城市地下空間的占用。各種電信管線、有線電視管線和各種數字傳輸線路均應統一安排,同溝敷設,檢修井可以錯開布置。第一百九十九條 工程管線之間及其建(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符合表三十三的規定。當受客觀條件限制難以滿足要求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安全措施后適當減少其最小水平凈距。第二百條 各種工程管線的最小覆土深度應符合表三十四的規定,但車行道下的10KV及以上直埋電力電纜和塑料管道的覆土深度不宜小于1.0米。第二百零一條 工程管線交叉時,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順序宜為:電力管線、電信、燃氣管線、給水管線、雨水管線、污水管線。工程管線交叉時的最

43、小垂直凈距應符合表三十五的規定。第二百零二條 工程管線在豎向位置上發生矛盾時,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壓力管線讓重力自流管線; 2、可彎曲管線讓不易彎曲管線; 3、新建管線讓已有管線; 4、小管徑管線讓大管徑管線。工程管線的最小覆土深度(m) 表三十四注:表中0.50表示電壓35kV時,電力管線與熱力管線最小垂直凈距為0.5m;若35kV應為1.00m。第六章 城市防災第二百零三條 室外消防通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通道的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米,轉彎半徑不小于9米;2、盡端式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他車道連通。盡端式消防車道應設回車道或回車場地。多層住宅回車場地不宜小于12

44、15;12米、二類高層住宅回車場地不宜小于15×15米、一類高層住宅及商住樓回車場地不宜小于18×18米;3、街區內的消防道路應考慮消防車的通行。平行消防通道之間的間距不應大于160米;當建筑物沿街部分長度超過150米或總長度超過220米時,均應在適中位置設置穿過建筑物的消防車道,其凈寬和凈高均不應小于4米;4、占地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甲、乙、丙類廠房,占地面積超過1500平方米乙、丙類庫房,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2000個座位的食堂和占地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展覽館等大型公共建筑,儲罐區以及高層建筑(四周)應設環形消防(通)車道。第二百零四條 城市消火栓和消防給水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1、室外消防給水管道的最小管徑不得小于100mm;城市道路上的給水管道管徑不應小于200mm;城市配水管道上每5個消火栓至少設置一個檢修閥門;2、室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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