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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公司競業禁止協議范本甲方(用人單位):乙方(勞動者):身份證號:乙方已同甲方簽訂勞動合同,且為甲方員工,因工作需要,接觸到甲方的商業秘密,為保護甲方的商業秘密及其合法權益,確保乙方在職期間和離職后不與甲方競業,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在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就乙方對甲方承擔的競業限制義務及甲方因乙方承擔競業限制義務而對乙方的補償等相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一、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在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以下行為:1、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與甲方生產或經營產品同類的產品;2、自營與甲方同類的業務;3、為他人經營與甲方生產或經營的產品同類的產品;4、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

2、類的業務。二、乙方離職后的競業禁止義務1、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乙方應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有職務開發中商業秘密的所有文件、記、信息、資料、器具、數據、筆記、報告、計劃、目的、來往信函、說明、圖樣、藍圖及綱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內容之任何形式之復制品),并辦妥有關手續,所有記?均為甲方絕對的財產,乙方將保證有關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有關商業秘密信息,也不能得以任何方式再現、復制或傳遞給任何人,更不得利用前述信息謀取利益。2、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后_年內不得在與甲方從事的行業相同或相近的企業,及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內工作。3、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后

3、_年內不得自辦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或者從事與甲方商業秘密有關的產品的生產。4、在與甲方離職后_年內,不能直接地或間接地通過任何手段為自己、他人或任何實體的利益或與他人或實體聯合,以拉攏、引誘、招用或鼓動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員離職或挖走甲方其他成員。5、從乙方離職后開始計算競業禁止期時起,甲方應按競業禁止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競業禁止補償費。補償費的標準為每月人民幣元。補償費從年月開始,按月支付,由甲方于每月的日通過銀行支付至乙方。如乙方拒絕領取,甲方可以將補償費向有關方面提存。6、競業禁止期滿,甲方即停止補償費的支付。7、乙方應于每月_日前告知甲方其現在的住所地址、聯系方法及工作情況,甲方可

4、以隨時去乙方的住所處核實情況(包括查看乙方的住所地的房屋租賃合同或房產證和向乙方鄰居了解乙方的工作情況),乙方應當予以積極配合。三、違約責任1、乙方不履行規定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額為乙方離開甲方上年度的薪酬總額的3倍。同時,乙方的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的損失,并且乙方所獲得的收益應當全部歸還甲方。2、甲方不履行規定義務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四、爭議解決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應以協商為主,如果無法協商解決,爭議一方或雙方有權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五、其他1、本協議提及的技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術

5、方案、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制造方法、產品材料構成、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研究開發記、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等等。2、本協議提及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名單、行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等等。3、本協議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4、本協議及甲乙雙方所簽訂的保密協議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 乙方:_(員工)(簽字):地址:_ 住址:_法定代表人:_ 職務:_簽

6、署人簽字:電話:電話:身份證號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事項。對負有保秘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

7、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1、協商解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2、用人單位解除;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可以解除。但是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F行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四)第九條 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單方的無條件解除權,這樣規定似乎僅認識到競業限制協議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正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等才有競業限制的規定。3、勞動者要求解除;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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