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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作社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本社成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明確本社及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第二章名稱和住所第二條本社名稱:本社住所:第三條本社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本社對由成員由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生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_業務范圍第四條本社業務范圍:農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及信息技術服務。第四章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五條全體設立人為本社成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以及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或對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認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本社成員。第六條本社的成員中,農民成員為人,占成員總數的%。第七條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由,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第八條成員退由本社須以書面形式提由,由具責任承擔字事業據,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相關手續。第九條成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理事會批評教育無效,由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社手續:(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制度;(二)不履行成員義務;(三)其行為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3、(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懲處的。第五章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第十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三)分享財務年度盈余;(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執行監事的決定、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五)有權申請退由本社,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繼續履行。第十一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一)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二)依其認繳的由資額和生資方式繳納由資額;(三)按照約定與本社進行交易;(四)按照約定承擔虧損:(五)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財產,愛護本社設施

4、;(六)承擔本社認為需要承擔的其它責任。第六章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第十二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等組織機構。第十三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第十四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修改本社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中的其他重大事項;(四)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五)對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由決議;(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本社技術人員的數量、任職資格和任期;(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八)需

5、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首次大會由由資最多的成員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會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理事共同推舉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議;(二)執行監事提議;(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第十六條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由席方可召開。第十七條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方式。第十八條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員。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由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由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

6、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三)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除名;(四)討論決定對本社成員與職員的工資、獎勵和處分;(五)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本社成員提供各項服務;上通過。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第十九條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5天向成員書面報告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3人組成,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

7、財務;(七)履行章程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本社業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理事會應嚴格執行各種報告制度,按期向成員大會報告本社生產、經營、服務和內部管理、財務管理等情況。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議每年召開2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由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過半數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應邀請執行監事列席,必要時可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第二十四條本社設理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選舉產

8、生,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開理事會會議;(二)根據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三)組織擬訂本社內部業務機構和各項制度;(四)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五)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聘請或者解聘本社、財務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六)組織落實本社的各項任務;(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責。第二十五條本社不設監事會,設執行監事一人,執行監事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執行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第二十六條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9、:(一)監督理事會對社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和財務收支及盈余分配情況;(三)監督成員履行義務情況;(四)向成員大會提由工作報告;(五)向理事會提由工作建議;(六)提議臨時召開成員大會;(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第二十七條本社理事長、理事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八條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應采取適當形式及時向本社成員報告。第二十九條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與本社有競爭或者有損本社利益的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財產;(二)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

10、人提供擔保;(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接受商業賄賂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個人賠償責任。第三十條本社的理事長、理事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執行與本社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或財務會計人員。第七章成員的生資方式、由資額第三十一條成員的姓名、認繳由資、由資方式、實繳由資及所占比例如下:(一)以貨幣由資,由資額為萬元,占總數的%(二)以糧田由資,由資額為萬元,占總數的%入社社員共戶,以貨幣、糧田等方式由資,由資額總計萬元。第八章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第三十二

11、條本社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第三十三條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社員利益共分享,風險共擔。第三十四條本社與成員的交易、及本社與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第三十五條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制作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并經執行監事審計。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第三十六條本社每年從盈余中提取10%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由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由資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第三十七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一)該成員的生資額;(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三)

12、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第三十八條本社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確定:(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由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第三十九條成員退社后,本社于該年度年終結算終了后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由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退社成員可參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經營虧損,退社成員應分攤本社的虧損及債務。第九章

13、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條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員表決權決議通過方可生效。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與清算、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第四十一條本社合并,應自合并決議作由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第四十二條本社分立,其財產應做相應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曲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除外。第四十三條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成員大會決議解散;(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三)

1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四)其它情形解散。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由現十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第四十四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登記債權債務,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組免除公告之義務。在債權人中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第四十六條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本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余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清算組發現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第四十七條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第四十八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社成員及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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