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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兩名工人摔死引出復雜官司承包該工程的陳某在支付了近40萬元賠償費后,狀告4家相關公司,懇求共同擔當賠償責任。開發區某公司的辦公樓在進行外墻理石干掛工程時,突然腳手架倒塌,兩位工人死亡。事后,承包該工程的包工頭陳某支付了各種賠償費近40萬元。事發后,大連市有關部門組成了事故專家組進行現場勘查,作出了事故鑒定報告,確定了腳手架倒塌的緣由。陳某隨后將工程發包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等4個被告告到法院,懇求法院判令共同擔當賠償責任。日前,沙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4被告均有肯定責任,各自擔當肯定的賠償責任。此案關于平安生產的教訓對建筑業極有警示作用。工程承包挺簡單開發區某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械公

2、司)將自己位于開發區的一座辦公樓主體工程發包給大連萬佳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佳公司),該建筑工程公司在辦公樓外面搭了腳手架,并且允許機械公司對外包出去的外墻理石干掛工程免費使用40天。機械公司又將辦公樓外墻理石干掛工程承包給聯豐裝飾公司大連分公司(以下簡稱聯豐公司),工程由建安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安公司)負責工程監理。聯豐公司將該辦公樓的外墻理石干掛工程包給了包工頭陳某,雙方簽訂了施工合同,商定了工期和價款,還商定施工現場發生的事故由包工頭自己負責和處理,與聯豐公司無關。2021年12月1日,陳某雇用的工人開頭進入現場施工。腳手架倒塌兩工人死亡在施工時,作業人員將腳手架連墻件擅自

3、拆除,在腳手架上堆放了石材、安裝了簡易提升機。2021年1月8日早8時,工人們正在干活,施工現場的腳手架突然從6層樓處開頭坍塌,正在4層作業的工人劉某隨著坍塌的腳手架一起墜落至地面,劉某下墜時身體的重量加上慣力砸在正在地面休息的工人夏某身上,墜地后劉某以及夏某都受了重傷,被送到醫院搶救,由于搶救無效兩人先后死亡。包工頭陳某支付了搶救費、醫療費等13.4萬余元。以后,支付給劉某的親屬賠償金16萬元,支付給夏某的親屬賠償金10萬元。事故專家組鑒定2021年1月10日,由于該事故屬于重大惡性事故,市有關部門組成專家組來到現場勘查。專家組作出了鑒定報告,認定腳手架坍塌的主要緣由是:一、萬佳公司搭設的腳

4、手架采納的拉筋和頂撐協作使用的附墻連接方式,違反了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平安技術規范的規定,這是腳手架坍塌的直接緣由。二、聯豐公司的作業人員拆除了腳手架與建筑物的連接部件,降低了腳手架的承載力量,是造成腳手架坍塌的主要緣由。聯豐公司的作業人員在腳手架上堆放過量的石材、安裝簡易提升機,是造成腳手架坍塌的重要緣由。3月15日,事故專家組作出有關事故調查報告,提出處理建議:一、陳某對作業人員缺乏平安生產訓練,施工現場混亂;未阻擋作業人員拆除連墻件,在腳手架上堆放石材,安裝簡易提升機,對事故負有直接主要責任,建議罰款5000元。二、聯豐公司不具備施工資質,違法承包,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罰款1萬元

5、。三、萬佳公司因腳手架質量有缺陷,對事故負有肯定的領導責任,建議罰款2000元。四、建安公司在合同發包環節沒有嚴格把關,對施工現場平安設施監督檢查不力,建議罰款3000元。4月份,大連市平安生產監督管理局下發了有關文件,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緣由、責任認定和對有關人員的處理看法,隨后進行了處理。包工頭賠償完后打官司包工頭陳某在得知處理看法后,將4家公司一并告上法庭。陳某說,依據大連市平安生產監督管理局對事故的調查,認為4家被告公司均應擔當相應責任,懇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公司償付自己已支付給兩位死者親屬的賠償金及搶救費、醫療費等共計39.4萬余元。一審認定四被告均有責任法院經過審理查明白事實,法院認為

6、:雇主對雇員的職業活動負有平安留意和勞動愛護的義務,兩位雇工在從事雇傭活動中死亡,原告陳某應擔當賠償責任。但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對損害結果有過錯的,雇主擔當賠償責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償。陳某支付了死者的搶救費和醫療費,在二人死后向親屬支付了賠償金,符合法律和道德規范。根據事故技術鑒定和市平安生產監督管理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及處理看法,賠償責任完全由陳某負擔顯失公正。發包方的機械公司明知承包單位聯豐公司沒有相應的資質,卻將工程發包給聯豐公司,聯豐公司沒有資質而承包該工程,按法律規定應與雇主擔當連帶賠償責任。萬佳公司是腳手架的生產者,應保證腳手架的質量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但鑒定報告認定腳手架的質量有瑕疵,是發生事故的直接緣由。建安公司是工程的監理單位,對工程發包和平安生產負有檢查監督的職責,建安公司沒有對承包人的資質進行審查和行使建議權,對質量不合格的設施未通知施工人員停止使用,存在過錯。鑒于四被告均有過錯,應按責任大小與陳某按比例擔當相應的賠償責任。日前,沙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告陳某與被告聯豐公司、機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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