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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森林防火知識森林火災是對森林的重要威脅之一,不僅能燒死許多樹木,降低林分密度,破壞森林結構;同時還引起樹種演替,由低價值的樹種、灌叢、雜草更替,降低森林利用價值。由于森林燒毀,造成林地裸露,失去森林涵養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作用,將引起水澇、干旱、泥石流、滑坡、風沙等其他自然災害發生。被火燒傷的林木,生長衰退,為森林病蟲害的大量衍生提供了有利環境,加速了林木的死亡。森林火災后,促使森林環境發生急劇變化,使天氣、水域和土壤等森林生態受到干擾,失去平衡,往往需要幾十年或上百年才能得到恢復。森林火災能燒毀林區各種生產設施和建筑物,威脅森林附近的村鎮及危及林區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同時森林火災能燒死并驅走珍貴

2、的禽獸。森林火災發生時還會產生大量煙霧,污染空氣環境。此外,撲救森林火災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影響工農業生產。有時還造成人身傷亡,影響社會的安定。據統計,2000年至2006年我國年均發生森林火災高達9000起,損失森林資源18萬公頃,100多人因撲火受傷,有的甚至獻出了寶貴的生命。根據調查統計,95%以上的森林火災是人為原因引發的。要想讓森林遠離火災,讓人們遠離危險,關鍵是要讓大家都懂得如何科學用火、科學撲火、科學避火。 “森林防火” 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 森林撲火工作實行發動群眾與專業隊伍相結合的原則。林區所有單位都應當建立群眾撲火隊,并注意加強訓練,提高素質;國

3、營林場還必須組織專業撲火隊。 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嚴格申請批準手續,并領取野外用火許可證。 經批準的用火單位和個人,在用火時必須做到“五不燒”指防火路不合格不燒;防火人員及撲火工具未到位不燒;天氣干燥三級風以上不燒;上山火不燒;四級(含四級)以上天氣不燒。 進入林區必須做到“五不準”指不準在林區內亂扔煙蒂、火柴梗;不準在林區風燃放爆竹、焰火;不準在林區內燒火驅獸;不準在林區內燒火取暖、燒烤食物;不準在林區內玩火取樂。 森林火險等級分為五級。一級為難以燃燒的天氣可以進行用火;二級為不易燃燒的天氣,可以進行用火,但出可能走火;三級為能夠燃燒的天氣,要控制用火

4、;四級為容易燃燒的高火險天氣,林區應停止用火;五級為極易燃燒的最高等級火險天氣,要嚴禁一切里外用火。 一般把森林容易發生火災的季節,規定為森林防火期。根據氣候特點和森林火災的發生規律,河北省劃定每年的10月1日到第二年的5月1日為森林防火期。森林燃燒必須具備可燃物、氧氣和一定的溫度。 森林中的喬木、灌木、雜草、蕨類、苔蘚、地衣、枯立木、腐朽木、枯枝落葉以及地下層的腐殖質、泥炭等,均屬可燃物。 在可燃物和天氣條件都有利于森林燃燒的條件下,火源是發生森林火災的主要因素。 森林火災按照其燃燒部位、蔓延速度和危害程度不同,可分為地表火、樹冠火和地下火三類。 地表火又叫地面火,指沿林地面擴展蔓延,燒毀地

5、被物的火。地表火能燒毀地表1.5米以下的幼苗、幼樹、灌木,燒傷喬木樹干基部的樹皮表層以及靠近地面的根系。林木受害后,能使長勢減弱,容易引起病蟲害的大量發生,嚴重影響林木的生長,木材材質變劣,有時甚至造成大片森林枯死。 地表火遇強風或遇針葉幼樹群、枯立木或低垂樹枝等,火焰燒至樹冠上部,并沿著順風迅速擴展,而成為樹冠火。樹冠火經常與地表火同時發生,燒遍整個林分的地表的樹冠,對森林的破壞性大,撲救比較困難。遇到此類火,一般不打,而是使用隔離帶。 15、影響森林火災的地形因素坡向、坡度和海拔高度等。 林火從山下向山上蔓延,速度快,稱為“沖火”。火苗由山上向山下蔓延,速度慢,稱為“坐火”。 在山地條件下

6、,沖火,特別是陽坡的沖火,火勢猛烈,蔓延迅速,不易撲救;而坐火,其火勢弱,有利于撲救。 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必須以“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則,爭分奪秒地將林火消滅在初發階段。撲火的方法有兩種:一般采用直接滅火和隔離帶滅火兩種方法相結合的滅火方法。直接滅火常采用的方法是撲火人員使用手中的工具沿火線直接打滅火。間接滅火法,是遇猛烈的地表火或樹冠火人力無法接近撲打時采用的,以劈火路斬斷火源的方式達到滅火目的。 撲打山火的基本要領是兩腳要站到火燒跡地內側邊緣內另一腳在邊緣外,使用撲火工具要向火燒跡地斜向里打,呈40-60度的角度。拍打時要一打一拖,切勿直上直下撲打,以免濺起火星,擴大燃燒點。拍打時要做到重

7、打輕抬,快打慢抬,邊打邊進。 火勢弱時可單人撲打,火勢較強時,要組織小組幾個人同時撲打一點,同時、起同落,打滅火后一同前進。 打滅火時,要沿火線逐段撲打,絕不可脫離火線去打內線火,更不能跑到火烽前方進行阻攔或撲打,尤其是撲打草塘火和逆風火時,更要注意安全。 撲打火線時,要做到既撲滅火災,又不傷亡人員。嚴禁迎火頭撲打;不要在下風口撲打;不要在火線前面撲打;撲打下山火時,要注意風向變化時下山火變為上山火,防止被火卷入燒傷。清理火場時,要注意燒焦傾斜“樹掛”、倒木突然落倒傷人,特別是防止掉入“火坑”,發生燒傷。 對不服從撲火指揮機構的指揮或者延誤撲火時機影響撲火救災的,要處于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或者

8、警告。 發生森林火災后,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 面積和蓄積,撲救情況、物資消耗、其他經濟損失、人身傷亡以及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等進行調查,記入檔案。 24、撲火費用如何支付? 答:(一)個人參加撲救林地火災期間的工資、差旅費,由其所在單位支付;(二)撲火期間消耗的其他費用,由火災肇事單位支付;火災原因不清的,由起火林地的管理單位支付;無肇事單位或起火林地的管理單位無力支付的,由山守號生地的人民政府支付。 凡接到林地火災撲救命令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在限定時 間內趕赴指定地點,進行撲救。嚴禁組織動員老人、婦女、中小學生、兒

9、童及身殘體弱者上山參加林火撲火。 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積不足一公頃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不足一百公頃的;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百公頃以上不足一千公頃的;特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千公頃以上的。 撲火中常見的人身傷害事故有四種: (一)被火直接燒傷燒死。主要發生在撲火人員身處險地, 來不及撤離。從實驗數據來看,火的溫度達到8001000C,人只能生存75秒一18秒。(二)窒息傷亡。一是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或死亡,當空氣中的一氧化碳含量達到1以上,身體較弱者1分鐘即可死亡,身體較強者2分鐘即會死亡。二是在火的前方,吸入高溫氣流后,咽喉產出水腫堵死氣管死

10、亡。(三)摔傷摔死。主要是因在撲火中,因斷木、滾石砸傷,或因落崖摔傷摔死。(四) 因違反操作規程傷亡。在撲火中,使用鐵鍬、耙子等工具時,沒有保持一定的距離而產生相互碰撞,或使用滅火彈不當發生人身傷害事故。28、怎樣控制生產性火源?答:生產性火源包括燒荒、燒墾、放炮采石等用火。控制這些火源,主要是嚴格執行野外生產性用火審批制定。森林防火重點期嚴格控制生產性用火,凡因生產需用火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規定權限經過當地政府或森林防火辦事機構的批準,嚴格遵守“六不燒”規定,即領導不在場不燒;久旱無雨不燒;三級以上風不燒;沒開好防火線不燒;沒組織好撲火人員不燒;沒準備好撲火工具不燒。 我國森林防火的方針是“

11、預防為主,積極消滅”。預防是森林防火的前提和關鍵,消滅是被動手段,挽救措施。只有把預防工作搞好了,才有可能不發生火災或少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必須采取積極措施將其消滅。因此,在森林防火各項工作措施中,我們必須做到兩手同時抓,一手抓預防,一手抓撲救,兩手都要硬。 撲救森林火災的戰略有六種:(一) 劃分戰略滅火地帶。根據火災威脅程度不同,劃分為主、次滅火地帶。在火場附近五天然和人為防火障礙物,火勢可以自由蔓延,這是滅火的主要戰略地帶。在火場邊界外有天然和人工防火障礙物,火勢不易擴大,當火勢蔓延到防火障礙物是,火會自然熄滅。這是滅火地次要地帶。先滅主要地帶的火,后集中消滅次要地帶的火。(二) 先控

12、制火災蔓延,后消滅余火。(三) 打防結合,以打為主。在火勢較猛烈的情況下,應在火發展的主要方向的適當地方開設防火線,并撲打火翼側,防止火災擴展蔓延。(四) 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火勢是在不斷變化之二中的,撲火指揮遠要縱觀全局,重點部位重點部防,危險地帶重點看守,抓住撲火的有利時機,集中優勢力量撲火頭,一舉將火消滅。(五) 犧牲局部,保存全局。為了更好地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在火勢猛烈,人力不足的情況下i采取犧牲局部,保護全局的措施是必要的。保護重點和秩序是:先人后物,先重點林區后一般林區;如果火災危及到林子和歷史文物時,應保護文物后保護林子。(六) 安全第一。撲火時一項艱苦的工作,緊

13、張的行動,往往會忙中出錯,亂中出事。撲火時,特別是在大風天撲火,要隨時注意火的變化,避免被火圍困和人身傷亡。在火場范圍大、撲火時間長的過程中,各級指揮員要從安全第一出發,嚴格要求,嚴格紀律,切實做到安全打火。 31、撲滅森林火災有三個途徑 :(一)散熱降溫,使燃燒可燃物的溫度降到燃點以下而熄滅,主要采取冷水噴灑可燃物物質,吸收熱量,降低溫度,冷卻降溫到燃點以下而熄滅;用濕土覆蓋燃燒物質,也可達到冷卻降溫的效果。(二)隔離熱源(火源),使燃燒的可燃物與未燃燒可燃物隔離,破壞火的傳導作用,達到滅火目的。為了切斷熱源(火源),通常采用開防火線、防火溝,砌防火墻,設防火林帶,噴灑化學滅火劑等方法,達到

14、隔離熱源(火源)的目的。(三)斷絕或減少森林燃燒所需要的氧氣,使其窒息熄滅。主要采用撲火工具直接撲打滅火、用沙土覆蓋滅火、用化學劑稀釋燃燒所需要氧氣滅火,就會使可燃物與空氣形成短暫隔絕狀態而窒息。這種方法僅適用于初發火災,當火災蔓延擴展后,需要隔絕的空間過大,投工多,效果差。 脫險自救方法:(一)退入安全區。撲火對(組)在撲火時,要觀察火場變化,萬一出現飛火和氣旋時,組織撲火人員進入火燒跡地、植被少、火焰低的地區。(二)按規范點火自救。要統一指揮,選擇在比較平坦的地方,一邊點順風火,一邊打兩側的火,一邊跟著火頭方向前進,進入到點火自救產生的火燒跡地內避火。(三)按規范府臥避險。發生危險時,應就

15、近選擇植被少的地方臥倒,腳朝火沖來的方向,扒開浮土直到見著濕土,八臉放進小坑里面,用衣服包住頭,雙手放在身體正面。(四)按規范迎風突圍。當風向突變,火掉頭時,指揮員要果斷下達突圍命令,隊員自己要當機立斷,選擇草較小、較少的地方,用衣服包住頭,憋住一口氣,迎火猛沖突圍。人在7.5秒內應當可以突圍。千萬不能與火賽跑,只能對著火沖。33、撲火時應如何強化安全措施: (一)指派有撲火經驗的同志擔任前線指揮員。(二)臨時組織的撲火人員,必須指定區段和小組負責人。(三)明確撲火紀律和安全事項。(四)檢查撲火用品是否符合要求,撲火服十分寬松,阻燃。(五)加強火情偵察,組織好火場通信、救護和后勤保障。(六)選

16、定進退路線和安全區。(七)從火尾入場撲火,沿著火的倆翼火線撲打。(八)不要直接迎風打火頭,不要打上山火頭,不要在懸崖、陡坡和破碎地形處打火,不要在大風天氣下、烈火條件下直接撲火,不要在可燃物稠密處撲火。(九)正確使用撲火機具。 34.常用的撲火戰術有哪些?(一)“單點突破,長線對進突擊”戰術。撲火隊從某一個地點突入火線,兵分兩路,進行一點兩面作戰,最后合圍。這種戰術選擇突破點是關鍵,一般是選擇接近主要火頭的側翼突入,火勢較強的一側重大配置兵力,火勢較弱的一側少量布兵力。這種戰術的特點是:突破點少,只有一個撲火隊連續撲打的火險和火勢突變可能性小的情況下采用,但由于撲火隊能力有限,大面積火場不宜采

17、用。(二)多點突破,分擊合圍戰術。這是一種快速分割滅火的實用戰術。實施時,若干個撲火小隊(組),選擇兩個以上的突破口,然后分別進行“一點兩面”作戰,各突破口之間相互形成分擊合圍態勢,使整個火場分割成若干個地段,將火迅速撲滅。這種戰術的特點是:突破口多,使用兵力多,全線展開,每個撲火隊(組)間的戰線短,撲火效率高,是撲火隊常用戰術。(三)四面包圍,全線突擊戰術。這種戰術是以足夠的兵力撲打初發火、小面積火時的實用戰術。主要時采用全線用兵,四面圍殲的辦法撲火,既撲打火頭、又兼顧全局,一鼓作氣撲滅火災。蔓延強烈的一側兵力多于較弱的一側,順風火的兵力多于逆風火和側風火,上山火的兵力多于下山火。(四)一次

18、沖擊,全線控制戰術。這種時將全部兵力部署的火線的一側或兩側,采用一個撲火層次,全力撲打明火,暫不清理余火,也不留后續部隊和清理火場隊伍,力求在短暫時間內消滅明火,以控制火場局勢,然后再組織消滅殘余火。“一次沖擊”的距離一般荒坡400500米,危險地段150200米,有林地500米左右。這種戰術多半用在火危及到居民區、重要設施時,會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巨大威脅時使用。 36、預防森林火災的主要措施?答:(一)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組織機構。森林防火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要組織有關部門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二)森林火災綜合治理。以森林防火條例為依據,以“抓基層、抓

19、基礎”為重點,以抓具體措施為突破口,深入貫徹“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方針,不斷改革、不斷創新,建立“立足基層、立足基礎,鄉自為戰、村自為戰,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森林防火新機制。主要內容是:1、加強宣傳教育。2、強化野外火源管理。3、加快防火工程建設。4、加強森林防火隊伍建設。5、加強指揮調度。6、強化監督檢查。7、森林火災善后處理。在撲滅森林火災時,只要控制住發生火災的任何一因素,都能使火熄滅。原理:1、低可燃物的溫度,低于燃點以下。2、阻隔可燃物,破壞連續燃燒的條件。3、使可燃物與空(氧)氣隔絕。基本方法:1.冷確法在燃燒的可燃物上灑水、化學藥劑或濕土用來降低熱量,讓可燃物溫度降到

20、燃點以下,使火熄滅。2.隔離法采取阻隔的手段,使火與可燃物分離、使已燃的物質與未燃的物質分隔。一般采取在可燃物上面噴灑化學藥劑,或用人工撲打、機翻生土帶、采用高速風力、提前火燒、適度爆破等辦法開設防火線(帶)等,使火與可燃物、已燃燒的可燃物與未燃燒的可燃物分隔。同時通過向已燃燒的可燃物灑水或藥劑,也能增加可燃物的耐火性和難燃性。3.窒息法通過隔絕空氣使空氣中的含氧率降低到1418%以下,而使火窒息。一般采用機具撲打,用土覆蓋,灑化學藥劑,使用爆破等手段使火窒息。撲救森林火災,由當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迅速趕赴指定地點,投入撲救工作。撲救火災時要

21、注意:1、沿著火頭側面順風撲打;2、防止樹上被燒斷的樹枝和被上方倒木滾下來砸傷;3、注意氣象變化;4、正確使用撲火工具;5、不得動員老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參加撲火。森林防火條例(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六日國務院發布)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除城市的市區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國家積極支持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和運用先進科學技術。 第四條 森林防火工作

22、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一制。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有重要責任,林區各單位都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 第五條 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二章 森林防火組織 第六條 國家設立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其職責是; (一)檢查、監督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實施,指導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組織有關地區和部門進行重大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 (三)協調解決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部門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 (四)決定有關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項。 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

23、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當地駐軍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本地區的森林防火工作。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設立辦公室,配備專職干部,負責日常工作。 地方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監督本條例和有關法規的實施。 (二)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組織群眾預防森林火災; (三)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培訓森林防火專業人員; (五)檢查本地區森林防火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組織有關單位維護、管理防火設施及設備; (六)掌握火情動態,制定撲

24、火預備方案,統一組織和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七)配合有關機關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 (八)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建立火災檔案。 未設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地方,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履行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貴。 第八條 林區的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部隊、鐵路、農場、牧場、工礦企業、自然保護區和其它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村屯、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組織,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系統、本單位范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撲火工作實行發動群眾與專業隊伍相結合的原則,林區所有單位都應當建立群眾撲火隊,并注意加強訓練,提高素質;國營林業局、林場,還必須組織專業撲火隊。 第九條 在行政區交界的林區,有關地方人

25、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組織,商定牽頭單位,確定聯防區域,規定聯防制度和措施,檢查、督促聯防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在林區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檢查站等防火組織,配備專職人員。森林防火檢查站的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專職授權的單位批準。森林防火檢查站有權對入山的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檢查。 第十一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國有林區開展航空護林,加強武裝森林警察部隊的建設,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專業化、現代化水平。 第十二條 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應當配備兼職或者專職護林員。護林員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體職

26、責是:巡護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協助有關機關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第三章 森林火災的預防 第十三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單位,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度,定期進行檢查。 在林區應當建立軍民聯防制度。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自然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出現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可以劃定森林防火戒嚴區,規定森林防火戒嚴期。 第十五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燒荒、燒草

27、場、燒灰積肥、燒田埂、燒秸棵、煉山造林和火燒防火隔離帶等生產性用火,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批準,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 經批準進行生產用火的,要有專人負責,事先開好防火隔離帶,準備撲火工具,有組織地在三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嚴防失火。 (二)進入林區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 從事林副業生產的人員,應當在指定的區域內活動,選擇安全地點用火,在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用火后必須徹底熄滅余火。 (三)進入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森林經營區內活動的,必須持有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 第十六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

28、作業和通過林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安設防火裝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嚴防漏火、噴火和機車間瓦脫落引起火災。行駛在林區的旅客列車和公共汽車,司乘人員要對旅客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嚴防旅客丟棄火種。 在鐵路沿線有引起火災危險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責任單位開設防火隔離帶,配備巡護人員,做好巡邏和滅火工作。 在林區野外操作機械設備的人員,必須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嚴防失火。 第十七條 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使用槍械狩獵;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必須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批準,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工作。 第十八條 森林防火戒嚴期內,在林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

29、的機械和居民生活用火,應當產格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有計劃地進行林區的森林防火設施建設: (一)設置火情了望臺; (二)在國界內側、林內、林緣以及村屯、工礦企業、倉庫、學校、部隊營房、重要設施、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等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或者營造防火林帶; (三)配備防火交通運輸工具、探火滅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 (四)在重點林區,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資儲備倉庫。 開發林區和成片造林,應當同時制定森林防火設施的建設規劃,同步實施。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器材、設備和設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保證防火滅

30、火需要。 第二十一條 氣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聯合建立森林火險監測和預告站(點)。各級氣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險天氣監測預報工作,特別要做好高火險夭氣預報工作。報紙、廣播、電視部門,應當及時發布森林火險天氣預報和高火險天氣警報。 第四章 森林火災的撲救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森林火災,必須立即撲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接到報告后,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撲救,同時逐級上報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 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對下列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 (一)國

31、界附近的森林火災; (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災;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四)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五)二十四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六)未開發原始林區的森林火災;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地區危險性大的森林火災; (八)需要中央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第二十三條 撲救森林火災,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迅速趕赴指定地點,投入撲救。 撲救森林火災不得動員殘疾人員、孕婦和兒童參加。 第二十四條 撲救森林火災時,氣象部門應當做好與火災有關的氣象預報;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應當優先提供交通運輸工

32、具;郵電部門應當保證通信的暢通;民政部門應當妥善安置災民;公安部門應當及時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加強治安管理;商業、供銷、糧食、物資和衛生等部門,應當做好物資供應和醫療救護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森林火災撲滅后,對火災現場必須全面檢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夠人員看守火場,經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員。 第二十六條 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國家職工(含合同制工人和臨時工,下同),由其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恤。 第二十七條 撲火

33、經費按照下列規定支付: (一)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工資、旅差費,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二)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生活補助費,非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費,以及撲火期間所消耗的其他費用,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由火災肇事單位或者肇事個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 (三)對本條第二項所指費用,火災肇事單位、肇事個人或者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 第五章 森林火災的調查和統計 第二十八條 森林火災分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積不足一公頃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不足一百公頃的; (三)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百公頃以上不足一千公頃的; (四) 特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千公頃以上的。 第二十九條 發生森林火災后,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撲救情況、物資消耗、其他經濟損失、人身傷亡以及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等進行調查,記入檔案。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一至三項所列的森林火災,以及燒入居民區、燒毀重要設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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