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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節第一節 國際經濟貿易爭議解決概國際經濟貿易爭議解決概述述一、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進行國際投資過程中發生的各類經濟爭議。 2、特征: 爭議主體東道國、外國投資者、本國國民; 法律事實的發生有爭議事實; 適用法律依據各國國際私法的一般原則; 爭議解決方式司法方法、非司法方法二、國際經濟爭議的解決方式 1、司法方法:國際經濟訴訟; 2、非司法方法: 即通過法院以外的方式解決爭議的方法,如協商;調解;國際經濟仲裁。 從傳統上看,這種方法又稱選擇性解決爭議的方法即ADR解決方式,前提是當事人之間達成了通過ADR解決爭議的協議。 ADR實踐中的兩種看法: 一種,

2、除訴訟以外的其他各種方法的總稱,包括仲裁。 第二種,不包括訴訟和仲裁方式。三、國際經濟貿易爭議解決適用的法律 1、實體法:依各國國際私法(準據法)來確定。 2、程序法:依訴訟地法院程序法第二節 選擇性解決爭議的方法一、概念 ADR所替代的是除司法訴訟和仲裁以外的解決爭議的各種方法的總稱。二、主要表現形式 1、當事人自主協商談判 2、共同選擇第三者調解 3、模擬法庭三、法律特征1、當事人之間達成自愿的解決爭議的方法;2、通過ADR達成的解決爭議的方案無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3、ADR既可單獨使用,也可是郁郁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中。四、ADR在中國的應用 1987年北京調解中心成立 20世紀70年代末

3、,聯合調解。第三節 國際民事訴訟一、國際商事爭議訴訟案件管轄權一、國際商事爭議訴訟案件管轄權 1 1、確立原則、確立原則 屬人管轄、屬地管轄、協議管轄、屬人管轄、屬地管轄、協議管轄、專屬管轄專屬管轄 2 2、平行訴訟、平行訴訟 雙方當事人分別就合同爭議在不雙方當事人分別就合同爭議在不同國家法院起訴并被受理。同國家法院起訴并被受理。 解決方法:選擇第三方法院的條款避免解決方法:選擇第三方法院的條款避免 通過國際公約解決通過國際公約解決 采用雙邊司法協助條約采用雙邊司法協助條約 二、國際商事案件的訴訟程序二、國際商事案件的訴訟程序 大陸法系:審問式大陸法系:審問式 英美法系:對抗式英美法系:對抗式

4、三、解決爭議適用的法律規則三、解決爭議適用的法律規則 當事人共同選擇適用的法律當事人共同選擇適用的法律 當事人為選擇或選擇不明,依國際私法的沖突當事人為選擇或選擇不明,依國際私法的沖突 法規則規定法規則規定四、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四、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依國際公約、國際禮讓,互相承認與執行對依國際公約、國際禮讓,互相承認與執行對 方法院的判決。方法院的判決。五、我國法院涉外案件的處理1、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級別管轄2、適用法律: 專屬管轄我國法律 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選擇不明或為選擇則 適用密切聯系原則選擇適用法律;選擇適用法 律不得違背我國法律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3、對外

5、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依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 按照互惠原則; 不得違反我國法律基本原則、國家主權安 全、公共利益。第四節 國際商事仲裁一、國際商事仲裁概述一、國際商事仲裁概述1 1、概念、概念 凡是仲裁協議一方或雙方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凡是仲裁協議一方或雙方為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其他外國企業或是他,或者當事人住所或營或其他外國企業或是他,或者當事人住所或營業地處不同國家,或仲裁地點位于境外,或仲業地處不同國家,或仲裁地點位于境外,或仲裁涉及的法律事實發生于國外,或爭議標的位裁涉及的法律事實發生于國外,或爭議標的位于境外者,均可視為國際商事仲裁。于境外者,均可視為國際商事仲裁。 特征:特

6、征: 自由解決爭議的方法;具有較大的靈活性;自由解決爭議的方法;具有較大的靈活性; 仲裁裁決具有判決相同的效力。仲裁裁決具有判決相同的效力。2、國際商事仲裁的種類依主體法律地位不同,分不同國家國民間商事仲裁與國家與他國國民間的商事仲裁依仲裁機構特點,分臨時仲裁機構和常設仲裁機構依當事人人數,分雙方仲裁和多方仲裁3、調整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規則 國際立法紐約公約 國內仲裁立法 我國仲裁法民事訴訟法二、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指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以其它書面形式在糾紛發生前后達成的提交仲裁解決爭議的協議.包括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書兩種形式. 特征:獨立性(即主合同無效,仲裁條款仍有效); 仲裁機構行使

7、管轄權的依據; 排除法院司法管轄權; 確定仲裁事項的范圍 2、形式要求 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書 3、仲裁協議的效力和作用: 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合法資格、 協議內容合法、協議形式合法。三、仲裁機構及其管轄權仲裁庭組成:獨任仲裁庭、 三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仲裁庭的管轄權:仲裁庭有權對仲裁協議的有效 性及其管轄權作出決定。四、仲裁程序一般規則 1、仲裁程序內容:仲裁申請仲裁案件的受理與答辯仲裁庭的組成開庭審理裁決(與申請撤消). 2、仲裁規則及其適用: 具有選擇性,當事人可以選擇特點的規則; 不得與應當適用的仲裁法相沖突。3、仲裁裁決的效力仲裁裁決具有法律的拘束力4、仲裁裁決的撤銷: 仲裁協

8、議無效;仲裁程序不當;仲裁庭越權; 仲裁庭組成不當。五、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1、1958年關于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2、我國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我國對公約的保留 3、我國香港與內地之間執行仲裁裁決的 安排:1999“安排”.第五節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一、基本程序1、磋商WTO締約方可以將貿易爭端通知WTO爭端解決機構,與它方進行磋商。 被訴方在10日內給予答復; 30日內開始磋商; 磋商期間不超過60日。 以上任何一個期間超出,磋商程序即告停止。2、斡旋、調停、調解 斡旋、調停、調解事借助第三人解決貿易爭端的方式,不是爭端解決必經程序。3、仲裁 仲裁不是WTO爭端解決機制

9、中的必經程序。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員通過仲裁解決貿易爭端。4、專家組程序 (1)設立專家組 設立專家組是爭端解決機制的必經程序。 起訴方提出設立專家組,締約方不是一致反對,專家組應當成立。在爭端解決機構作出決議的30天內成立。(2)專家組審理 專家組可以書面審理,也可以采取庭審方式; 專家組審理期間不超過專家組組成后60日,特殊情況下可展期至9個月,經起訴方請求可以中止審理,整個審期不超過12個月。(3)專家組報告通過 專家組向爭端解決機構提交報告; 在專家組報告散發60日內,爭端解決機構應當作出決議。 只要爭端解決機構不是一致反對,報告通過。5、上訴程序 上訴程序是爭端解決機制的必經程序。 爭

10、端解決機構設立7人常設上訴機構。由三人組成具體的上訴機構。 上訴只涉及法律問題,第三方只能提出書面陳述。 上訴審限一般為60天,最多不超過90天。 上訴機構報告只要不是機構一致反對,即告通過。6、執行程序 敗訴方應當在報告通過的30日內或合理的期限內自動履行裁定。 關于履行期限可以協商。7、補償與減讓中止 在20日內,各方可以就補償實現達成協議; 其后勝訴方可以向WTO請求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 中止減讓請求應當在30日內通過。 勝訴方報復應當在收到損失的范圍內。爭端解決機制的特點強制管轄解決爭端的統一性解決爭端強制時限執行得到強化發展有中國家優惠討論:WTO爭議解決機制一、WTO爭議解決程序1

11、、磋商程序 收到磋商請求的一方應在10日內進行磋商2、司法程序 收到磋商請求的一方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0日內未答復,或此后30日內或雙方約定的期限內為進行磋商,或60日內通過磋商為解決爭議,提出申訴的一方有權請求DSB設立專家小組解決爭議 專家小組:3-5人,報告應在專家小組成立后6個額月內提出。專家報告應在分發后60天內進行評審通過。 除非某一締約方聲稱提出上訴,或DSB一 致覺得不采納此報告。3、上訴程序 上訴機構報告應在30天內進行評審通過, 由爭議各方無條件接受,除非DSB一致覺得不采納此報告。4、仲裁程序 敗訴方在合理時間內對世貿規則不符措施糾正情況下,勝訴方可以對其采取的中止減讓或賠

12、償等報復性措施所涉及的合理金額問題提交仲裁。 執行DSB已經通過的專家組或上訴機構裁定的合理期限為,敗訴方提出期限;爭議雙方在專家組和上速騰報告通過后45天內共同約定期限; 仲裁員在92天內決定期限。二、執行監督程序 DSB對專家組合上書機構報告的建議和裁定的執行情況實行監督; 對于敗訴成員在合理期限內對與WTO相關協議或者規則不符的法律或所實施的措施作出的修正,修正后的法律或措施是否符合,DSB對其履行監督職責。三、WTO爭議解決機制的特點1、實行統一的爭議解決機制;2、建立專門的爭議解決機構DSB;3、采用自動通過的決策程序; 非經一致反對,報告即為通過。4、增加對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建議和裁

13、定執行的監督程序。 1ADR是當事人之間自愿作出的解決他們之間爭議的安排,這種安排必須要有第三者的參與。() 2根據協議管轄原則,國際商事貿易中的當事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通過事先訂立協議來選擇爭議受理法院。() 3按照各國有關的立法與實踐以及國際私法的一般原則,一般允許當事人共同選擇解決爭議應當適用的法律。() 4根據國際法上關于主權國家及其管轄范圍的一般原則,一國法院作出的判決,僅在該國境內有效,而外國法院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承認與執行他國法院判決的義務。() 5仲裁協議是使某一特定的仲裁機構取得對協議項下的案件的管轄權的依據,同時也是排除法院對該特定案件實施管轄的主要的抗辯理由。() 6在國

14、際商事仲裁立法與實踐上,法院和仲裁庭均有權對某一特定仲裁協議的有效性作出認定。() 7當仲裁條款是主合同的一個條款時,如果主合同為無效合同,該合同中的仲裁條款隨之無效。() 8在國際商事仲裁實踐上,不存在由兩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情況,要么是一位仲裁員組成的獨任仲裁庭,要么是由三人或三人以上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 9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具有8年法官經驗的人有資格成為仲裁員,包括現任法官。()第六節 一國與他國國民經濟貿易爭議解決 (一)概述 世界銀行倡導的解決國際投資爭議重要方式。 通過1965年通過的解決一國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議的公約,成立解決投資爭議的國際中心,通過仲裁或調解,解決締約國與另一締約國國民間的投資爭議。仲裁(二)仲裁協議1、概念 仲裁協議是指在當事人發生爭議以前或以后,當事人將爭議提交第三人裁決,并服從裁決的協議。2、仲裁協議的作用(1)授權仲裁機構對案件具有管轄權;(2)約束當事人不得尋求仲裁以外的爭端解決方式;(3)排除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4. 仲裁協議的效力 (1)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退出條約以前的爭議 取消投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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