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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磚石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J 203-83主編單位:陜 西 省 建 筑 工 程 局批準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批準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委員會備案實行日期:1 9 8 3 年 9 月 1 日關于批準頒發磚石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通知(83)城科字第78號由陜西省建委主管、建工局主編,會同天津、福建、山東、云南等省、市有關單位修訂的國家標準磚石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已會審定稿,現批準頒發,并抄送國家經委備案,從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起實行,編號為:GB203-83。規范的管理和解釋工作,由陜西省建工局磚石工程規范組負責,希將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意見函告他們,以供丙次修訂

2、時參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修 訂 說 明本規范是根據原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79)建發施字第168號通知和原國家建筑工程總局(80)建工科字第385號通知,由我局會同山東、云南、福建、天津等省、市建筑工程局和西安冶金建筑學院組成修訂組,共同對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14-66(修訂本)進行修訂而成。在修訂過程中,比較廣泛地進行了調查研究,做了一些必要的試驗工作,并征求了全國各有關方面的意見,最后經召開全國性審定會議審查定稿。本規范共分七章一百二十八條和七個附錄,主要修訂的內容有:將原規范名稱改為磚石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刪去了原規范中土墻工程和砌塊、墻板工程兩章;并增加了抗震

3、設防地區施工、空心磚砌筑承重墻、砂漿試塊的制作、養護及抗壓強度取值等有關規定。在實行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并將需要修改或補充的意見寄給我們,以便今后再次修訂時參考。陜西省建筑工程局一九八三年元月第一章 總 則第1.0.1條 本規范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的磚石工程的施工及驗收。本規范不適用于鐵路、公路和水工建筑等的砌石工程。第1.0.2條 抗震設防地區建筑物的磚石工程,除應按本規范執行外,尚應符合工業與民用建筑抗震設計規范(TJ11-78)的有關規定。第1.0.3條 本規范所用的磚,應符合普通粘土磚(JC149-73)、承重粘土空心磚(JC196-75)、蒸壓灰砂磚(JC153-

4、7)(以下分別簡稱普通磚、空心磚、灰砂磚)和粉煤灰磚(JC239-77)的規定。石材應符合設計要求的標號和巖種。第1.0.4 條磚石工程所用的材料應按國家標準、部頒標準或出廠合格證驗收。如對其材質有懷疑時,應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各種計量器具應經常校驗,保證準確使用。第1.0.5 條施工時的安全技術、勞動保護和防火要求等,必須符合現行有關標準、規程的規定。第二章 一 般 規 定第2.0.1條 磚石工程應在地基或基礎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施工。第2.0.2條 建筑物的標高,應引自標準水準點式設計指定的水準點。第2.0.3條 基礎施工前,應在建筑物的主要軸線部位設置標志板。標志板上慶標明基礎、墻身

5、和軸線的位置及標高。外形或構造簡單的建筑物,可用控制軸線的引樁代替標志板。第2.0.4條 砌筑基礎前,必須用鋼尺校核放線尺寸,允許偏差不慶超過表2.0.4的規定。第2.0.5條 有高低臺的基礎,應從低處砌起,并由高臺向低臺搭接。如設計無要求,搭接長度不慶小于基礎擴大部分的高度。 第2.0.6條 砌完基礎后,應及時回填。回填土的施工,應符合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1-83)的有關規定。第2.0.7條 基礎墻的防潮層,如設計無具體要求,宜用12.5的水泥砂漿加適量的防水劑鋪設,其厚度一般為20毫米。抗震設防地區建筑物,不應用油氈作基礎墻的水平防潮層。第2.0.8條 砌體施工,應設置

6、皮數桿,并根據設計要求、磚石規格和灰縫厚度在皮數桿上標明皮數及豎向構造的變化部位。第2.0.9條 施工前,應先將基礎、防潮層、樓板等表面的砂漿和雜物清除干凈,并澆水濕潤。第2.0.10條 砌體相鄰工作段的高度差,不得超過一個樓層的高度,也不宜大于4米。工作段的分段位置,宜設在伸縮縫、沉降縫、防震縫或門窗洞口處。第2.0.11條 砌體臨時間斷睡的高度差,不得超過一步腳手架的高度。第2.0.12條 砌體的伸縮縫、沉降縫、防震縫中,不得夾有砂漿、碎磚和雜物等。第2.0.13條 房屋相鄰部分高差較大時,應先建高層部分,以減少由于沉降不均勻而引起相鄰墻體的變形。第2.0.14條 設計要求的洞口、管道、溝

7、槽和預埋件等,應于砌筑時正確留出或預埋。寬度超過30厘米的洞口,應砌筑平拱或設置過梁。注:砌體中的預埋件應作防腐處理。預埋木磚的木紋應與釘子垂直。第2.0.15條 不得在下列墻體或有關部位中設置腳手眼;一、空斗墻、12厘米厚磚墻、料石清水墻和磚、石獨立柱;二、磚過梁上與過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圍內;三、寬度小于1米的窗間墻;四、梁或梁墊下及其左右各50厘米的范圍內;五、磚砌體的門窗洞口兩側18厘米和轉角處43厘米的范圍內;石砌體的門窗洞口兩側30厘米和轉角處60厘米的范圍內;六、設計不允許設計置腳手眼的部位。注:如磚砌休的腳手眼不大于8×14厘米,可不受本條第三、四和五項規

8、定的限制。第2.0.16條 砌體表面的平整度、垂直度、灰縫厚度及砂漿飽滿度等,均應按本規范規定隨時檢查并校正。第2.0.17條 砌筑完基礎或每一樓層后,應校核砌體的軸線和標高,在允許偏差范圍內,其偏差可在基礎面或樓面上校正。第2.0.18條 擱置預制板的墻頂面應找平,并應在安裝時座漿。第2.0.19條 墻面勾縫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一、清除墻面粘結的砂漿、泥漿和雜物等,并灑水濕潤;二、開鑿瞎縫、并對缺棱掉角的部位用與墻面相同顏色的砂漿修補齊整;三、先將腳手眼內清理干凈并灑水濕潤,再用與原墻相同的磚或石塊補砌嚴密。第2.0.20條 墻面勾縫應采用加漿勾縫,并宜采用細砂拌制的11.5水泥砂漿。石

9、墻勾縫也可采用水泥在灰砂漿或摻入麻刀、紙筋等的石灰或青灰漿。注:磚墻的內墻面也可采用原漿勾縫,但必須隨砌隨勾,并使灰縫光滑密實。第2.0.21條 墻面勾縫應橫平豎直、深淺一致、搭接平整并壓實抹光,不得有丟縫、開裂和粘結不牢等現象。如設計無特殊要求,磚墻勾縫宜采用凹縫或平縫,凹縫深度一般為45毫米;空斗墻勾縫應采用平縫;石墻勾縫應采用凸縫或平縫,毛石墻 勾縫尚應保持砌合的自然縫。勾縫完畢后,應清掃墻面。第2.0.22條 砌筑爐灶和附墻煙囪,如設計無要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防火層的爐灶或煙囪內表面距易燃燒體不慶小于24厘米;無防火層的,不應小于37厘米;二、煙囪外表面距易燃燒體屋面結構(木屋

10、架、木梁等)不應小于12厘米,距易燃燒體屋面不應小于25厘米;三、靠近易燃燒體的煙囪內表面,應涂抹砂漿。如設置陶土管時,應用砂漿填滿所有縫隙。對有內襯的煙囪,其內襯應用粘土砂漿或耐火泥砌筑;四、爐灶灰坑和爐門前地面如為易燃燒體,灰坑的底部應至少砌4皮磚,爐門前地面應用非燃燒材料覆蓋;五、煙囪所有的灰縫均應填滿砂漿。閣樓內及屋面至頂棚空間部分的煙囪外表面,應抹灰并刷石灰漿,以便檢查、識別漏煙或串火現象;六、砌筑煙道,應防止砂漿、磚塊等雜物落入,以保證煙道暢通。注:防火層宜用石棉或其他耐火材料制成。砌筑垂直煙道,宜采用桶式提芯工具,隨砌隨提。第2.0.23條 砌筑通氣孔道,應符合本規范第2.0.2

11、2條第六項和注的規定。第2.0.24條 尚未安裝樓板或屋面的墻和柱,當可能遇大風時,其允許自由高度不得超過表2.0.24的規定。如超過表列限值,必須采用臨時支撐等有效措施,以保證墻和柱在施工中的穩定性。注:表2.0.24適用于施工處標高(H)在10米范圍內的情況。如10米<15米、15米<20米和H>20米時,表內的允許自由高度值應分別乘以0.9、0.8和0.75的系數。當所砌筑的墻,有橫墻或其他結構與其連結,而且間距小于限值的2倍時,砌筑度度可不受表2.0.24規定的限制。第2.0.25條 雨天施工應防止基槽灌水和雨水沖刷砂漿,砂漿的稠度應適當減小,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過1.

12、2米。收工時,應覆蓋砌體表面。第三章 砌 筑 砂 漿第3.0.1條 水泥應按品種、標號、出廠日期分別堆放,并保持干燥。如遇水泥標號不明或出廠日期超過三個月等情況,應經試驗鑒定后,方可使用。不同品種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第3.0.2條 砂漿用砂宜采用中砂,并應過篩,不得含有草根等雜物。水泥砂漿和標號等于或大于50號的水泥混合砂漿,砂的含泥量不應超過5%;標號小于50號的水泥混合砂漿,砂的含泥量不應超過10%。注:采用細砂的地區,砂的含泥量可經度驗后酌情放大。第3.0.3條 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時,應用網過濾,并使其充分熟化,熟化時間不得少于7天。沉淀池中貯存的石灰膏,應防止干燥、凍結和污染。嚴禁使

13、用脫水硬化的石灰膏。第3.0.4條 拌制砂漿應采用不含有害物質的潔凈水。第3.0.5條 砂漿應符合下列要求:一、設計要求的種類和標號;二、本規范第4.1.4條和第5.1.3條規定的砂漿稠度;三、保水性能良好(分層度不宜大于2厘米);四、拌合均勻。注:砂漿稠度和分層度的試驗方法可按本規范附錄三的規定執行。第3.0.6條 砂漿的配合比應經試驗確定。如砂漿的組成材料(膠結料、摻合料和骨料)有變更,其配合比應重新選定。試配砂漿,應按設計標號提高15%。注:石灰膏、粘土膏和電石膏等試配時的稠度,一般為12厘米。第3.0.7條 砂漿的配合比應采用重量比。水泥、有機塑化劑和冬期施工中摻用的氯鹽等的配料精確度

14、應控制在±2%以內;砂、石灰膏、粘土膏、電石膏、粉煤灰和磨細生石灰僂等的配料精確度應控制在±5%以內。注:石灰膏、粘上膏和電石膏等使用時的用量,應按試配時的稠度予以調整。砂的含水量應作測定。第3.0.8條 為使砂漿具有良好的保水性,應摻入無機塑化劑或皂化松香(微沫劑)等有機塑化劑,不應采取增加水泥用量的方法。第3.0.9條 砂漿應采用機械拌合。拌合時間,自投料完算起不得少于1.5分鐘。第3.0.10條 砂漿拌成后和使用時,均應盛入貯灰器內。如砂漿出現泌水現象,應在砌筑前再次拌合。第3.0.11條 砂漿應隨拌隨用。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必須分別在拌成后3小時和4小時內使用完畢

15、;如施工期間最高氣溫超過30,必須分別在拌成后2小時和3小時內使用完畢。第3.0.12條 施工中如用水泥砂漿代替水泥混合砂漿,應按磚石結構設計規范(GBJ3-73)中第5條和第6條的有關規定執行。第3.0.13條 水泥石灰漿中摻入有機塑化劑時,石灰用量最多減少一半。水泥砂漿中摻入有機塑化劑時,砌體抗壓強度應較水泥混合砂漿砌體降低10%。水泥粘土砂漿中,不得摻入有機塑化劑。第3.0.14條 水泥砂漿和水泥石灰砂漿中摻用微沫劑,必須符合下列規定:一、微沫劑摻量應事先通過試驗確定,一般為水泥用量的0.51.0/10000(微沫劑按100%純度計);二、微沫劑宜用不低于70的水稀釋至510%的濃度。稀

16、釋后的微沫劑溶液,存放時間不宜超過7天;三、必須采用機械拌合。拌合時間,自投料完算起為35分鐘;四、水泥砂漿中摻入微沫劑(以下簡稱微沫砂漿),其使用時間同本規范第3.0.11條中對水泥砂漿的規定。第3.0.15條 砂漿標叼應以標準養護、齡期為28天的試塊抗壓試驗結果為準。第一樓層或250立方米砌體中的各種標號的砂漿,每臺攪拌機應至少檢查一次,每次至少應制作一組試塊(每組6塊)。如砂漿標號或配合比變更時,還應制作試塊。注:砂漿試塊的制作、養護和抗壓強度取值,應按本規范附錄二的規定執行。砂漿試塊也可在自然溫度條件下養護,其抗壓強度應按本規范附錄一換算。基礎砌體可按一個樓層計。第四章 砌 磚 工 程

17、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第4.1.1條 磚的品種、標號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并應規格一致。用于清水墻、柱表面的磚,尚應邊角整齊、色澤均勻。第4.1.2條 砌筑磚砌體時,普通磚、空心磚應提前澆水濕潤,含水率宜為1015%;灰砂磚,粉煤灰磚含水率宜為58%。注:含水率以水重點干磚重的百分數計。第4.1.3條 磚砌體的灰縫應橫平豎直,并填滿砂漿。第4.1.4條 磚砌體的砂漿稠度,宜按表4.1.4的規定執行。第4.1.5條 埋入磚砌體中的拉結筋,應設置正確、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中不得任意彎折。第4.1.6條 磚砌體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許偏差,不應超過表4.1.6的規定。第二節 一般磚砌體第4.2.1條 磚砌體

18、應上下錯縫,內外搭砌。實心磚砌體宜采用一順一丁、梅花丁或三順一丁的砌筑形式。磚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第4.2.2條 磚砌體水平灰縫的砂漿應飽滿,實心磚砌體水平灰縫的砂漿飽滿度不得低于80%。豎向灰縫宜采用擠漿或加漿方法,使其砂漿飽滿,嚴禁用水沖漿灌縫。注:有特殊要求的磚砌體,灰縫的砂漿飽滿度應符合設計要求。采用鋪漿法砌筑,鋪漿長度不得超過50厘米。砌筑實心磚砌體宜采用“三一”砌磚法。第4.2.3條 磚砌體的水平灰縫厚度和豎向灰縫寬度一般為10毫米,但不應小于8毫米,也不應大于12毫米。第4.2.4條 磚砌體的轉角處和交接處應同時砌筑。對不能同時砌筑而又必須留置的臨時間斷處,應砌成斜槎。實心磚砌體

19、的斜槎長度不應小于高度的2/3(見圖4.2.4.1);空心磚砌體的斜槎長高比應按磚的規格尺寸確定。圖4.2.4.1 實心磚斜槎砌筑示意圖如臨時間斷睡留斜槎確有困難時,除樁角處外,也可留直槎,但必須做成陽槎,并加設拉結筋。拉結筋的數量為每12厘米墻厚放置1根直徑6毫米的鋼筋;間距沿墻高不得超過50厘米;埋入長度從墻的留槎處算起,每邊均不應小于50厘米;末端應有90°彎鉤(見圖4.2.4.2)。抗震設防地區建筑物的臨時間斷處不得留直槎。注:拉結筋不得穿過煙道和通氣孔道。如遇煙道或通氣孔道時,拉結筋應分成兩股沿孔道兩側平行設置。圖4.2.4.2 實心磚直槎砌筑和拉結筋示意圖第4.2.5條

20、隔墻與墻或柱如不同時砌筑而又不留成斜槎時,可于墻或柱中引出陽槎,或于墻或柱的灰縫中預埋拉結筋,其構造與本規范第4.2.4條的規定相同,但每道不得少于2根。抗震設防地區建筑物的隔墻,除應留陽槎外,并應設置拉結筋。第4.2.6條 磚砌體接槎時,必須將接槎處的表面清理干凈,澆水濕潤,并應填實砂漿,保持灰縫平直。第4.2.7條 框架結構房屋的填充墻。應與框架中預埋的拉結筋連接。第4.2.8條 隔墻和填充墻的頂面與上部結構接觸處宜用側磚或立磚斜砌擠緊。第4.2.9條 每層承重墻的最上1皮磚,應用丁砌層砌筑。在梁或梁墊的下面,磚砌體的階臺水平面上以及磚砌體的挑出層(挑檐、腰線等)中,也應用丁砌層砌筑。注:

21、本條所指的丁砌層均應用整磚砌筑。第4.2.10條 磚柱和寬度小于1米的窗間墻,應選用整磚砌筑。半磚和破損的磚應分散使用在受力較小的砌體中和墻心。第4.2.11條 砌筑空心磚砌體時,磚的孔洞應垂直于受壓面。砌筑前應試擺,在不夠整磚處,如無輔助規格,可用模數相符的普通磚補砌。第4.2.12條 施工時需在磚墻中留置的臨時洞口,其側邊離交接處的墻面不慶小于50厘米;洞口頂部宜設置過梁。抗震設計烈度為9度的建筑物,臨時洞口的留置應會同設計單位研究決定。補砌臨時洞口,應符合本規范第2.0.19條第三項的規定。第4.2.13條 砌筑鋼筋磚過梁,如設計無具體要求,底面應鋪設13水泥砂漿層,其厚度宜為3厘米;鋼

22、筋應埋入砂漿層中,兩端伸入支座砌體內不應小于24厘米,并有90°彎鉤埋入墻的豎縫內。鋼筋磚過梁的第一皮磚應砌丁砌層。第4.2.14條 實心磚平拱式過梁的灰縫應砌成楔形縫。灰縫的寬度,在過梁的底面不應小于5毫米;在過梁的頂面不應大于15毫米。拱腳下面應伸入墻內不小于20毫米,拱底應有1%的起拱。第4.2.15條 磚過梁底部的模板,應在灰縫砂漿強度達到設計標號的50%以上時,方可拆除。第4.2.16條 砌筑配筋磚砌體,應符合下列補充規定:一、埋設鋼筋的灰縫厚度,應比鋼筋直徑大4毫米以上,以保證鋼筋上下至少各有2毫米厚的砂漿層;二、用鋼筋網作橫向配筋,每一鋼筋網的末端應在砌體的水平灰縫中露

23、明,以便檢查配筋是否遺漏和設置是否正確;三、橫向配筋所用的矩形鋼筋網或連彎式鋼筋網,不得采用分離放置的單根鋼筋代替。連彎式鋼筋網應在相鄰磚層中相互垂直設置。第4.2.17條 設有鋼筋混泥土抗風柱的房屋,應在柱頂與屋架間以及屋架間的支撐均已連接固定后,方可砌筑山墻。第4.2.18條 砌筑水池、化糞池、窖井和檢查井,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如無設計要求,一般應采用普通磚和水泥砂漿,并砌筑嚴實;二、砌體應同時砌筑,如同時砌筑確有困難時,必須砌成斜槎;三、各種管道及附件,必須在砌筑時按設計要求埋設;四、防水部分的施工,應符合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8-83)中的有關規定。第4.2.19條

24、抗震設防地區磚砌體如采用鋼筋混凝土構造柱加強,可參照多層磚房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抗震設計與施工規程(JGJ13-82)中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節 空 斗 墻第4.3.1條 空斗墻的砌筑形式,如設計無要求,可采用無眠空斗、一眠一斗、一眠二斗或一眠多斗。每隔1塊斗磚必須砌12塊丁磚,墻面不慶有豎向通縫。注:本條中所列丁磚系指垂直于墻面的側砌磚;斗磚系指平行于墻面的側砌磚;眠磚系指垂直于墻面的干砌磚。第4.3.2條 空斗墻應用整磚砌筑。砌筑前應試擺,不免整磚處,可加砌丁磚,不得砍鑿斗磚。第4.3.3條 砌筑空斗墻,應采用水泥混合砂漿或石灰砂漿。在有眠空斗墻中,眠磚層與丁磚接觸處,除兩端外,其余部分不應

25、填塞砂漿(見圖4.3.3)。圖4.3.3 一眠二斗室斗墻示意圖第4.3.4條 空斗墻的水平灰縫厚度和豎向灰縫寬度一般為10毫米,但不應小于7毫米,也不應大于13毫米。第4.3.5條 空斗墻中留置的洞口,必須在砌筑時留出,嚴禁砌完后再行砍鑿。第4.3.6條 在空斗墻的下列部位,應砌成實砌體(平砌或側砌):一、墻的轉角處和交接處;二、室內地坪以下的全部砌體;三、室內地坪和樓板面上3皮磚部分;四、三層房屋外墻底層窗臺標高以下部分;五、樓板、圈梁、閣棚和檀條等支承面下24皮磚的通長部分。砂漿的標號不應低于25號;六、梁和屋架支承處按設計要求的部分;七、壁柱和洞口的兩側24厘米范圍內;八、屋檐和山墻壓頂

26、下的2皮磚部分;九、樓梯間的墻、防火墻、挑檐以及煙道和管道較多的墻;十、作填充墻時,與框架拉結筋的連接處;十一、預埋件處。注:空斗墻與實砌體的豎向連接處,應相互搭砌。第4.3.7條 空斗墻的尺寸和位置的偏差,如超過本規范表4.1.6規定的限值時,應拆除重砌或作補救處理,不應采用敲擊的方法矯正。第四節 筒 拱第4.4.1條 筒拱模板必須放實樣配制。模板安裝尺寸的允許偏差,不得超過下列數值:一、在任何點上的豎向偏差,不應超過該點拱高的1/200;二、拱頂位置沿跨度方向的水平偏差,不應超過矢高的1/200。第4.4.2條 如設計無要求,拱腳上面4皮磚和拱腳下面67皮磚的墻體部分,砂漿標號不應低于50

27、號;砂漿強度達到50%以上時,方可砌筑拱體。第4.4.3條 砌筑筒拱,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拱體的砌合應錯縫;二、自兩側拱腳同時向拱冠砌筑,且中間1塊磚必須塞緊;三、多跨連續拱的相鄰各跨,如不能同時施工,應采取抵消橫向推力的措施;四、拱體灰縫應全部用砂漿填滿,拱底灰縫寬度宜為58毫米;五、拱座斜面慶與筒拱軸線垂直,筒拱的縱向縫應與拱的橫斷面垂直(見圖4.4.3);六、筒拱的縱向兩端,一般不應砌入墻內,其兩端與墻面接觸的縫隙,應用砂漿填塞(見圖4.4.3)。圖4.4.3 筒拱示意圖第4.4.4條 穿過拱體的洞口應在砌筑時留出,洞口的加固環應與周圍砌體緊密結合。已砌完的拱體不得任意鑿洞。第4.4.5

28、條 筒拱砌完后應進行養護,養護期內應防止沖刷、沖擊和振動。第4.4.6條 筒拱的模板,應在保證橫向推力不產生有害影響的條件下,方可拆移。拆移時,應先使模板均勻下降520厘米,并對砌體進行檢查。有拉桿的筒拱,應在拆移模板前,將拉桿按設計要求拉緊。同跨內各根拉桿的拉力應均勻。第4.4.7條 當筒拱的砂漿強度達到設計標叼的70%以上時,方可在已拆除模板的筒拱上鋪設樓面或屋面材料。在整個施工過程中,拱體應對稱受荷。第五章 砌 石 工 程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第5.1.1條 石砌體所用的石材應質地堅實,無風化剝落和裂紋。用于清水墻、柱表面的石材,尚應色澤均勻。第5.1.2條 石材表面的泥垢、水銹等雜質,

29、砌筑前應清除干凈。第5.1.3條 石砌體慶采用鋪漿法砌筑。砂漿稠度宜為35厘米,當氣候變化時,應適當調整。第5.1.4條 石砌體的轉角處和交接處應同時砌筑。對不能同時砌筑而又必須留置的臨時間斷處,應砌成斜槎。第5.1.5條 石砌體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許偏差,不應超過表5.1.5的規定。第二節 毛 石 砌 體第5.2.1條 毛石砌體所用的毛石應呈塊狀,其中部厚度不宜小于15厘米。注:毛石砌體系用亂毛石、平毛石砌成的砌件。亂毛石系指形狀不規則的石塊,平毛石系指形狀不規則,但有兩個平面大致平行的石塊。第5.2.2條 毛石砌體宜分皮臥砌,并應上下錯縫,內外搭砌,不得采用外面側立石塊中間填心的砌筑方法。第5

30、.2.3條 毛石砌體的灰縫厚度宜為2030毫米,砂漿應飽滿,石塊間較大的空隙應先填塞砂漿后用碎石塊嵌實,不得采用先擺碎石塊后塞砂漿或干填碎石塊的方法。第5.2.4條 砌筑毛石基礎的第一皮石塊應座漿,并將大面向下。毛石基礎的擴大部分,如做成階梯形,上級階梯的石塊應至少壓砌下級階梯的12,相鄰階梯的毛石應相互錯縫搭砌。第5.2.5條 毛石砌體的第一皮及轉角處、交接處和洞口處,應選用較大的平毛石砌筑。每個樓層砌體(包括基礎砌體)的最上一皮,宜選用較大的毛石砌筑。第5.2.6條 毛石墻必須設置拉結石。拉結石應均勻分布,相互錯開,一般每0.7平方米墻面至少應設置一塊,且同皮內的中距不應大于2米。拉結石的

31、長度,如墻厚等于或小于40厘米,應等于墻厚;墻厚大于40厘米,可用兩塊拉結石內外搭接,搭接長度不應小于15厘米,且其中一塊長度不應小于墻厚的2/3。第5.2.7條 毛石砌體每日的砌筑高度,不應超過1.2米。第5.2.8條 在毛石和實心磚的組合墻中,毛石砌體與磚砌體應同時砌筑,并每隔46皮磚用23皮丁磚與毛石砌體拉結砌合(見5.2.8)。兩種砌體間的空隙應用砂漿填滿。第5.2.9條 毛石墻和磚墻相接的轉角處和交接處應同時砌筑。轉角處應自縱墻(或橫墻)每隔46皮磚高度引出不小于12厘米與橫墻(或縱墻)相接(見圖5.2.9。1A、B);交接處應自縱墻每隔46皮磚高度引出不小于12厘米與橫墻相接(見圖

32、5.2.9.2A、B)。圖5.2.8 毛石和實心磚組合墻示意圖圖5.2.9.1A 磚墻和毛石墻的轉角處砌筑示意圖圖5.2.9.1B 毛石墻和磚墻的轉角處砌筑示意圖圖5.2.9.2A 磚縱墻和毛石橫墻交接處砌筑示意圖圖5.2.9.2B 毛石縱墻和磚橫墻交接處砌筑示意圖第三節 料 石 砌 體第5.3.1條 料石砌體所用的料石,按其加工面的平整程度分為細料石、半細料石、粗料石和毛料石四種。料石各面的加工要求,應符合表5.3.1的規定。注:相接周邊的表面系指疊砌面、接砌面與外露面相接處2030毫米范圍內的部分。如設計對外露面有特殊要求,應按設計要求加工。第5.3.2條 各種砌筑用料石的寬度、厚度均不宜

33、小于20厘米,長度不宜大于厚度的4倍。料石加工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3.2的規定。注:如設計有特殊要求,應按設計要求加工。第5.3.3條 料石砌體的灰縫厚度,應按料石的種類確定,細料石砌體不宜大于5毫米;半細料石砌體不宜大于10毫米;粗料石和毛料石本不宜大于20毫米。第5.3.4條 砌筑料石砌體時,料石應旋轉平穩。砂漿鋪設厚度應略高于規定灰縫厚度,其高出厚度,細料石、半細料石宜為35毫米;粗料石、毛料石宜為68毫米。第5.3.5條 料石基礎砌體的第一皮應用丁砌層座漿砌筑。階梯形料石基礎,上級階梯的料石應至少壓砌下級階梯的1/3。第5.3.6條 料石砌體應上下錯縫搭砌。砌體厚度等于或大于兩塊料石

34、寬度時,如同皮內全部采用順砌,每砌兩皮后,應砌一皮丁砌層;如同皮內采用丁順組砌,丁砌石應交錯設置,其中距不應大于2米。第5.3.7條 用整塊料石作窗臺板,其兩端至少應伸入墻身10厘米。在窗臺板與其下部墻體之間(支座部分除外)應留空隙,并用瀝青麻刀等材料嵌塞,以免因兩端下沉而折斷石塊。第5.3.8條 在料石和毛石或磚的組合墻中,料石砌體和毛石砌體或磚砌體應同時砌筑,并每隔23皮料石層用丁砌層與毛石砌體或磚砌體拉結砌合。丁砌料石的長度宜與組合墻厚度相同。第四節 擋 土 墻第5.4.1條 本節適用于建筑場地周圍的漿砌毛石、料石擋土墻。砌筑擋土墻除應按本節執行外,尚應符合本規范第五章第一、二、三節的有

35、關規定。第5.4.2條 砌筑毛石擋土墻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毛石的中部厚度不宜小于20厘米;二、每砌34皮為一個分層高度,每個分層高度應找平一次;三、外露面的灰縫厚度不得大于40毫米,兩個分層高度間的錯縫不得小于80毫米(見圖5.4.2)。圖5.4.2 毛石擋土墻立面圖第5.4.3條 料石擋土墻宜采用同皮內丁順相間的砌筑形式。當中間部分用毛石填砌時,丁砌料石伸入毛石部分的長度不應小于20厘米。第5.4.4條 砌筑擋土墻,應按設計要求收坡或收臺,并設置泄水孔。第六章 冬 期 施 工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第6.1.1條 當預計連續10天內的平均氣溫低于5時,磚石工程的施工,除應按本規范其他章節的規定

36、執行外,尚應符合本章的規定。注:氣溫可根據當地旬氣象預報或歷年氣象資料估計。冬期施工期限以外,當日最低氣溫低于3時,也應按本章的規定執行。第6.1.2條 冬期施工所用的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磚和石材在砌筑前,應清除冰霜;二、砂漿宜采用普通硅酸鹽水泥拌制;三、石灰膏、粘土膏和電石膏等應防止受凍。如遭凍結,應經融化后,方可使用;四、拌制砂漿所用的砂,不得含有冰塊和直徑大于1厘米的凍結塊;五、拌合漿砂時,水的溫度不得超過80;砂的溫度不得超過40。第6.1.3條 普通磚和空心磚在正溫度條件下砌筑時,應適當澆水濕潤。在負溫度條件下砌筑時,如澆水確有困難,則必須適當增大砂漿的稠度。抗震設計列度為9度

37、的建筑物,普通磚和空心磚無法澆水濕潤時,如無特殊措施,不得砌筑。第6.1.4條 冬期施工不得使用無水泥配制的砂漿。第6.1.5條 基土為不凍脹性時,基礎可在凍結的地基上砌筑;基土為凍脹性時,必須在未凍的地基上砌筑。在施工時和回填土前,均應防止地基遭受凍結。第6.1.6條 磚石工程的冬期施工應以采用摻鹽砂漿法為主。對保溫、絕緣、裝飾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采用凍結法或其他施工方法。注:摻入鹽類的水泥砂漿、水泥混合砂漿或微沫砂漿稱為摻鹽砂漿。用這種砂漿砌筑砌體的方法稱為摻鹽砂漿法。第6.1.7條 冬期施工中,每日砌筑后應在砌體表面覆蓋保溫材料。第二節 摻鹽砂漿法第6.2.1條 摻鹽砂漿所用鹽類以

38、氯化鈉為主。氣溫過低時,可摻用雙鹽(氯化鈉和氯化鈣)。摻鹽砂漿的摻鹽量應符合表6.2.1的規定。注:摻鹽量以無水氯化鈉和氯化鈣計。氯化鈉和氯化鈣溶液的比重與含量關系可安本規范附錄四換算。如有可靠試驗依據,也可適當增減鹽類的摻量。日最低氣溫低于-20時,砌石工程不宜施工。第6.2.2條 砂漿使用時的溫度不應低于5。如設計無要求,當日最低氣溫等于或低于15時,對砌筑承重砌體的砂漿標號應按常溫施工時提高1級。第6.2.3條 摻鹽砂漿中摻微沫劑時,鹽類溶液和微沫劑溶液必須在攔合中先后加入。第6.2.4條 采用摻鹽砂漿時,砌體中配置的鋼筋應作防腐處理。第三節 凍 結 法第6.3.1條 采用凍結法施工,應

39、會同設計單位制訂在施工過程中和解凍期內必要的加固措施。第6.3.2條 砂漿使用時的溫度不應低于10。如設計無要求,當日最低氣溫高于或等于25時,對砌筑承重砌體的砂漿標號應按常溫施工時提高1級;當日最低氣溫低于25時,則應提高2級。第6.3.3條 為保證砌體在解凍時的正常沒降,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每日的砌筑高度及臨時間斷處的高度差,均不得大于1.2米:二、跨度大于0.7米的過,梁,應采用預制構件;三、在門窗框上部應留出縫隙,其厚度在磚砌體中不應小于5毫米;在料石砌體中不應小于3毫米;四、磚砌體的水平灰縫厚度不宜大于10毫米;五、留置在砌體中的洞口和溝槽等,宜在解凍前填砌完畢;六、解凍前,應清除

40、房屋中剩余的建筑材料等臨時荷載。第6.3.4條 在解凍期間,應經常對砌體進行觀測和檢查,如發現裂縫、不均勻下沉等情況,應分析原因并立即采取加固措施。第6.3.5條 下列磚石砌體,不得采用凍結法施工:一、空斗墻;二、毛石墻;三、承受側壓力的砌體;四、在解凍期間可能受到振動或動力荷載的砌體;五、在解凍期間不允許發生沉降的砌體(如筒拱支座)。第七章 工 程 驗 收第7.0.1條 施工中對下列項目應作隱蔽驗收:一、基礎砌體;二、沉降縫、伸縮縫和防震縫;三、砌體中的配筋;四、其他隱蔽項目。第7.0.2條 磚石工程竣工驗收時,應檢查下列資料:一、材料的出廠合格證或試驗檢驗資料;二、砂漿試塊強度試驗報告;三

41、、磚石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記錄;四、技術復核記錄;五、隱蔽驗收記錄;六、冬期施工記錄;七、重大技術問題的處理或修改設計等的技術文件;八、其他必須檢查的項目。附錄一 普通硅酸鹽水泥和礦渣硅酸鹽水泥拌制的砂漿的強度增長關系用325號、425號普通硅酸鹽水泥拌制的砂漿強度增長表用325號礦渣硅酸鹽水泥拌制的砂漿強度增長表用425號礦渣硅酸鹽水泥拌制的砂漿強度增長表附錄二 砂漿試塊的制作、養護及抗壓強度取值(一)試塊制作1.將內壁事先涂刷薄層機油的7.07×7.07×7.07厘米的無底金屬或塑料試模,放在預先鋪有吸水性交好濕紙的普通磚上,磚的含水率不應大于2%。2.砂漿拌合后一次注滿試

42、模內,用直徑10毫米、長350毫米的鋼筋搗捧(其一端呈半球形)均勻插搗25次,然后在四側用油漆刮刀沿試模壁插搗數下,砂漿應高出試模頂面68毫米。3.當砂漿表面開始出現麻斑狀態時(約1530分鐘),將高出部分的砂漿沿試模頂面削平。(二)試塊養護1.試塊制作后,一般應在正溫度環境中養護一晝夜,當氣溫較低時,可適當延長時間,但不應超過兩晝夜,然后對試塊進行編號并拆模。2.試塊拆模后,應在標準養護條件或自然養護條件下繼續養護至28天,然后進行試壓。3.標準養護(1)水泥混合砂漿應在溫度為20±3、相對濕度為6080%的條件下養護;(2)水泥砂漿和微沫砂漿應在溫度為20±3,相對濕度

43、為90%以上的潮濕條件下養護。4.自然養護(1)水泥混合砂漿應在正溫度、相對濕度為6080%的條件下(如養護箱中或不通同的室內)養護;(2)水泥砂漿和微沫砂漿應在正溫度并保持試塊表面濕潤的狀態下(如濕砂堆中)養護;(3)養護期間必須作好溫度記錄。(三)抗壓強度試驗及取值1.試壓前,應將試塊表面刷凈擦干。2.必須將試塊的側面作為愛壓面進行抗壓強度試驗。試驗時,加荷速度應均勻,一般每秒鐘的加荷速度為預定破壞荷載的10%。3.單個砂漿試塊的抗壓強度按下式計算:式中 Rd-單個砂漿試塊的抗壓強度,以千克力/平方厘米計;砂漿抗壓強度試驗報告 附表2施工單位 編號日期單位 主管 審核 試驗P-破壞荷載,以千克力計;A-試塊的受壓面積,以平方厘米計。4.每組試塊為6塊,取其6個試塊試驗結果的算術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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