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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v3.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化工、制藥、石化、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工業污泥的;v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違法排污行為。v(二)、應當查封、扣押的情形:v1.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v2.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v(三)、可以不予查封、扣押的情形:1.城鎮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等公共設施的運營單位;v2.生產經營業務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v3.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生產安全
2、的。v 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予以處罰v備注:v1.不得重復查封、扣押排污者已被依法查封的設施、設備。v2.對不易移動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設施、設備,應當就地查封。v查封時,可以在該設施、設備的控制裝置等關鍵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電、供氣等開關閥門張貼封條。v3.信息公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查封、扣押決定,查封、扣押延期情況和解除查封、扣押決定等相關信息。v三、 查封、扣押的實施程序:v包括調查取證、審批、決定、執行、送達、解除。v(一)實施查封、扣押的要求:v1.由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環境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并出示執
3、法身份證件;v2.通知排污者的負責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場,當場告知實施查封、扣押的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v3.制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拍攝。現場筆錄的內容應當包括查封、扣押實施的起止時間和地點等;v4.當場清點并制作查封、扣押設施、設備清單,由排污者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分別收執。委托第三人保管的,應同時交第三人收執。執法人員可以對上述過程進行現場拍攝;v5.現場筆錄和查封、扣押設施、設備清單由排污者和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v6.張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已實施查封、扣押。v(二)、調查取證: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環境監測報告、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和其他證明材料。v(三)、審批:應當書面報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案情重大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應當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審議決定。v(四)、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制作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v1.排污者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或者姓名、營業執照號碼或者居民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等;v2.查封、扣押的依據和期限;v3.查封、扣押設施、設備的名稱、數量和存放地點等;v4.排污者應當履行的相關義務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v5.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名稱、印章和決定日期。v備注:v1.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查封、扣押的,
5、應當在實施后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批準手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認為不需要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立即解除。v2.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排污者負責人或者受委托人簽收。排污者負責人或者受委托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日期。v3.實施查封、扣押過程中,排污者負責人或者受委托人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環境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予以注明,并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環境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v4.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本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
6、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v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五)、查封、扣押實施設備的管理:v1.查封設施的管理:對就地查封的設施、設備,排污者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查封的設施、設備造成損失的,由排污者承擔。v2.扣押設施的管理:對扣押的設施、設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期間設施、設備的保管費用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承擔。扣押的設施、設備造成損失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承擔;因受委托第三人原因造成損失的,委托的環境保護主
7、管部門先行賠付后,可以向受委托第三人追償。v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查封后的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檢視其封存情況。v(六)、查封、扣押設施的解除:v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屆滿前,向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解除申請,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v1.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分別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或維持查封、扣押決定。v2.查清事實應當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的。vA.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實施查封、扣押的;vB.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的;vC.其他不再需要實施查封、扣押的情形。v3.解
8、除查封、扣押的時限:v查封、扣押措施被解除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通知排污者,并自解除查封、扣押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送達解除決定。v扣押措施被解除的,應當通知排污者領回扣押物;無法通知的,應當進行公告,排污者應當自招領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領回;逾期未領回的,所造成的損失由排污者自行承擔。v扣押物無法返還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拍賣機構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上繳國庫。v4.移交:排污者涉嫌環境污染犯罪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移送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及有關法律文書、清單。v排污者阻礙執法、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隱藏、轉移、變賣、啟用已查封的設施
9、、設備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及時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v四、查封、扣押辦法的解釋權:v 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v2014年12月24日,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公治2014853號印發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共20條。v印發機關印發機關:公安部等5部門v文文 號號:公治2014853號v類類 別別:規范性文件v印發時間印發時間:2014年12月24日v施行時間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v一、環境違法行政拘留依據:一、環境違法行政拘留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
10、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的規定。v二、適用范圍:二、適用范圍: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辦理尚不構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案件。v三、行政拘留的情形:三、行政拘留的情形:v(一)未批先建(一)未批先建 v 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行為(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v1.送達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后,再次檢查發現仍在建設的;v2.現場檢查時雖未建設,但有證據證明在責令停止建設期間仍在建設的;v3.被責令停止建設后,拒絕、阻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v
11、(二)未持證排污(二)未持證排污 v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行為(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v1.送達責令停止排污決定書后,再次檢查發現仍在排污的;v2.現場檢查雖未發現當場排污,但有證據證明在被責令停止排污期間有過排污事實的;v3.被責令停止排污后,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具有環境保護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的。v(三)偷排等形式逃避監管行為(三)偷排等形式逃避監管行為v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監管違法排放污染物(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vA、暗管是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置的排污管道,如:埋
12、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 vB、地上的臨時排污管道。v滲井、滲坑是指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v灌注是指通過高壓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v(四)不正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逃避管(四)不正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逃避管 v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v1.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v2.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將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v3.將未經處理的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v4.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污染物處
13、理設施的;v5.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v6.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v7.其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情形。v(五)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等(五)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等v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為(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 v1.送達責令改正文書后再次檢查發現仍在生產、使用的;v2.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完成責令改正文書規定的改正要求的;v3.送達責令改正文書后,拒絕、阻撓環境保護、農業、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
14、疫等主管部門核查的。v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v(六)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六)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 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手工和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的數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v1.違反國家規定,對污染源監控系統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或者對污染源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v2.破壞、損毀監控儀器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及其它監控設施的,以及破壞
15、、損毀監控設施采樣管線,破壞、損毀監控儀器、儀表的;v3.稀釋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擾監測數據的;v4.其他致使監測、監控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情形。v四、行政拘留四、行政拘留v(一)行政拘留的對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v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v1.違法行為主要獲利者;v2.生產、經營中有決定權的管理、指揮、組織人員;v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v直接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工作人員等。v1.制作案件移送審批單,報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v2.案件移送部門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下列案卷材料:v(1).移送材料清單;v(2).案件移送書;v(3).案
16、件調查報告;v(4).涉案證據材料;v(5).涉案物品清單;v(6).行政執法部門的處罰決定等相關材料;v(7).其他有關涉案材料等。v案件移送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應當為原件,案件移送部門將案卷材料復印備查并對移送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v(三)移交時限:移交時限:v 在作出移送決定后3日內將案件移送書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至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要求受理。v(四)公安機關審核公安機關審核 v1. 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案件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受案后3日內書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門補充移送相關證據材料,也可以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調查取證。v 公安機關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決定行政拘留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將決定書抄送案件移送部門。v2. 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行政拘留條件的,應當在受案后5日內書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門并說明理由,同時退回案卷材料。案件移送部門收到書面告知及退回的案卷材料后應當依法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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