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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CMC.泓域咨詢/企業運營管理配置方案復合維生素粉項目企業運營管理配置方案目錄第一章 項目簡介4一、 項目名稱及項目單位4二、 項目建設地點4三、 建設規模4四、 項目建設進度4五、 建設投資估算4六、 項目主要技術經濟指標5第二章 行業背景分析7第三章 公司簡介9一、 基本信息9二、 公司簡介9三、 公司主要財務數據10第四章 公司所有者與經營者12一、 公司所有者12二、 股東機構股東概述16第五章 董事會25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25二、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35第六章 市場營銷概述41一、 市場41二、 市場營銷觀念42第七章 目標市場戰略45一、 目標市場45二、 市場定位47第
2、八章 現代生產管理與控制的方法50一、 MRP,MRPII和ERP50二、 豐田生產方式和看板管理系統59第九章 企業采購管理與供應物流管理73一、 企業采購管理73二、 企業供應物流管理里84第十章 投資決策87一、 固定資產投資決策87二、 長期股權投資決策89第十一章 薪酬管理93一、 薪酬的概念、構成與功能93二、 企業薪酬制度設計的原則和流程96第十二章 國際直接投資與國際化經營業務101一、 國際直接投資101二、 跨國公司組織形式107第一章 項目簡介一、 項目名稱及項目單位項目名稱:復合維生素粉項目項目單位:xx有限責任公司二、 項目建設地點本期項目選址位于xx(以最終選址方案
3、為準),占地面積約70.00畝。項目擬定建設區域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利,規劃電力、給排水、通訊等公用設施條件完備,非常適宜本期項目建設。三、 建設規模該項目總占地面積46667.00(折合約70.00畝),預計場區規劃總建筑面積85620.61。其中:主體工程58058.41,倉儲工程15482.24,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7966.73,公共工程4113.23。四、 項目建設進度結合該項目建設的實際工作情況,xx有限責任公司將項目工程的建設周期確定為24個月,其工作內容包括:項目前期準備、工程勘察與設計、土建工程施工、設備采購、設備安裝調試、試車投產等。五、 建設投資估算(一)項目總投資構成
4、分析本期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根據謹慎財務估算,項目總投資39389.38萬元,其中:建設投資29734.17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75.49%;建設期利息669.17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1.70%;流動資金8986.04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22.81%。(二)建設投資構成本期項目建設投資29734.17萬元,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和預備費,其中:工程費用25382.77萬元,工程建設其他費用3583.91萬元,預備費767.49萬元。六、 項目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一)財務效益分析根據謹慎財務測算,項目達產后每年營業收入76700.00萬元,綜合總成本費用63700
5、.40萬元,納稅總額6394.98萬元,凈利潤9490.01萬元,財務內部收益率16.05%,財務凈現值7892.42萬元,全部投資回收期6.62年。(二)主要數據及技術指標表主要經濟指標一覽表序號項目單位指標備注1占地面積46667.00約70.00畝1.1總建筑面積85620.61容積率1.831.2基底面積30333.55建筑系數65.00%1.3投資強度萬元/畝408.632總投資萬元39389.382.1建設投資萬元29734.172.1.1工程費用萬元25382.772.1.2工程建設其他費用萬元3583.912.1.3預備費萬元767.492.2建設期利息萬元669.172.3流
6、動資金萬元8986.043資金籌措萬元39389.383.1自籌資金萬元25732.763.2銀行貸款萬元13656.624營業收入萬元76700.00正常運營年份5總成本費用萬元63700.40""6利潤總額萬元12653.35""7凈利潤萬元9490.01""8所得稅萬元3163.34""9增值稅萬元2885.39""10稅金及附加萬元346.25""11納稅總額萬元6394.98""12工業增加值萬元22355.19""13盈虧平
7、衡點萬元31935.94產值14回收期年6.62含建設期24個月15財務內部收益率16.05%所得稅后16財務凈現值萬元7892.42所得稅后第二章 行業背景分析復合維生素粉是指各種維生素按照一定劑量比例合成的復合劑型維生素粉。維生素是維護人體健康、促進生長發育和調節生理功能所必需的一類有機化合物,這些化合物都存在于天然食物中,一般膳食不平衡或是孕婦等特殊人群等在體內不能合成或合成量較少,不能滿足需要。因此,通過服用復合維生素粉能夠補充人體所缺失的維生素,調理人體機能。復合維生素粉中一般包含多種維生素,包括維生素A、維生素C、維生素D、維生素E、維生素K、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B5、維
8、生素B6、維生素B12等,不同的復合維生素中所含的維生素也不同。復合維生素粉由各類維生素按照劑量比例合成,其中各類維生素的生產主要有三種工藝,分別是化學合成、微生物發酵、生物提取,不同的工藝所使用的原材料也不同。復合維生素粉的下游主要是其應用領域,包括工業和食品、保健品、藥品等,但主要是以保健品、藥品、食品領域為主。復合維生素粉可制成各類保健品、如21金維他、善存等;也可用于食品、飲料的制作;針對某些疾病,維生素也有較好的療效,因此也可用于生產藥品。隨著現代化經濟的發展,城市生活節奏的變快,使得多數人在飲食等方面出現不規律、不均衡等現狀,使得維生素缺乏人群在不斷擴大。另外,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
9、升,消費能力越來越高,保健意識也越來越強,極大地擴大了復合維生素粉的消費群體。因此,近些年,全球復合維生素粉的需求規模在快速擴張,增長率高達9%左右。在美國等西方國家中,復合維生素作為保健產品更多地被劃歸健康食品一類,尤其是近幾年來,逐漸以一種“家居必備”的面目出現,在各大超市甚至街頭的小雜貨店中都會出現。在需求不斷擴張的刺激下,資本市場資金也不斷向該領域聚攏,復合維生素粉的生產企業越來越多,生產規模越來越大,全球復合維生素粉的供給能力越來越強。另外,近年來維生素生產工藝也越來越成熟,技術上的進步也促使行業產能產量不斷擴張。在這種背景下,全球復合維生素粉已經開始出現的產能過剩的趨勢,市場競爭也
10、越來越激烈,未來復合維生素粉產品價格將會持續走低。目前復合維生素粉的市場區域分布仍具有明顯的區域性特點,美國是全球復合維生素粉最大的單一市場,歐洲是最大的區域市場,而隨著亞太地區經濟的崛起,也成為世界上復合維生素粉市場增長快速區域,未來有望成為全球第一大復合維生素粉市場。第三章 公司簡介一、 基本信息1、公司名稱:xx有限責任公司2、法定代表人:覃xx3、注冊資本:1300萬元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5、登記機關:xxx市場監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3-7-17、營業期限:2013-7-1至無固定期限8、注冊地址:xx市xx區xx9、經營范圍:從事復合維生素粉相關業
11、務(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二、 公司簡介本公司秉承“顧客至上,銳意進取”的經營理念,堅持“客戶第一”的原則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的服務。公司堅持“責任+愛心”的服務理念,將誠信經營、誠信服務作為企業立世之本,在服務社會、方便大眾中贏得信譽、贏得市場。“滿足社會和業主的需要,是我們不懈的追求”的企業觀念,面對經濟發展步入快車道的良好機遇,正以高昂的熱情投身于建設宏偉大業。經過多年的發展,公司擁有雄厚的技術實力,豐富的生產經營管理經驗和可靠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綜合實力進一步
12、增強。公司將繼續提升供應鏈構建與管理、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應用研發。集團成立至今,始終堅持以人為本、質量第一、自主創新、持續改進,以技術領先求發展的方針。三、 公司主要財務數據表格題目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項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資產總額16799.8313439.8612599.87負債總額9976.537981.227482.40股東權益合計6823.305458.645117.48表格題目公司合并利潤表主要數據項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營業收入53738.4642990.7740303.85營業利潤10658.418526.737993.81利
13、潤總額9523.547618.837142.66凈利潤7142.665571.275142.72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7142.665571.275142.72第四章 公司所有者與經營者一、 公司所有者公司的產權制度具有明晰的產權關系,它以公司的法人財產為基礎,以出資者原始所有權、公司法人產權與公司經營權相互分離為特征,并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執行機構作為法人治理機構來確立所有者、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者及員工之間的權利、責任和利益關系。(一)公司的原始所有權原始所有權是出資人(股東)對投入資本的終極所有權,其表現為股權。股權是公司股東基于其投資人資格而享有的權利。股權是相對于一般
14、意義上的所有權而言的,在現代企業理論與實踐中,其權能已被大大弱化。一般情況下,股東沒有對公司直接經營的權利,也沒有直接處置法人財產的權利。股東一旦出資入股,正常情況下不能要求退股而抽走資本。股東的主要權限有:對股票或其他股份憑證的所有權和處分權,包括饋贈、轉讓、抵押等。對公司決策的參與權,即股東可以出席股東會議并對有關決議進行表決,可以通過選舉董事會等方式間接參與公司管理。對公司收益參與分配的權利,包括獲得股息和紅利的權利,以及在公司清算后分得剩余財產的權利等。(二)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公司法人財產,是由出資人依法向公司注人的資本金及其增值和公司在經營期間負債所形成的財產構成。法人財產是公司產權制
15、度的基礎,它具有以下三個特點:公司法人財產從歸屬意義上來講,是屬于出資人(股東)的。當公司解散時,公司法人財產要進行清算,在依法償還公司債務后,所剩余的財產要按出資人的出資比例歸還給出資人。公司的法人財產和出資人的其他財產之間有明確的界限。公司以其法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一旦公司破產或解散進行清算時,公司債權人只能對公司法人財產提出要求,而與出資人的其他個人財產無關。一旦資金注入公司形成法人財產后,出資人不能再直接支配這一部分財產,正常情況下也不得從企業中抽回,只能依法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特別注意的是,公司對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擁有獨立支配的權利,即公司擁有法人財產權(或稱法人產權),公司擁有
16、的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是其確立法人地位的基礎,而公司產權制度是以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為前提的。法人財產權是公司依法獨立享有的民事權利之一,也是最重要的一項民事權利。公司法人需要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行使法人財產權,依法對法人財產行使各項權能,同時以其全部法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此外,公司還要依法維護出資人的權益,努力實現公司財產的不斷增值。(三)公司財產權能的兩次分離公司財產權能的分離是以公司法人為中介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兩次分離。其中,第一次分離是具有法律意義的出資人與公司法人的分離,即原始所有權與法人產權相分離;第二次分離是具有經濟意義的法人產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這種分離形式是企業所有權與經
17、營權分離的最高形式。(1)原始所有校與法人產權的分離。這是公司所有權本身的分離,公司出資人的所有權轉化為原始所有權,失去了對公司資產的實際占有權和支配權。公司法人擁有法人資產,對所經營的資產具有完全的支配權,即法人產權。法人產權是指公司作為法人對公司財產的排他性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轉讓權。這是一種派生所有權,是所有權的經濟行為。相對于公司原始所有權表現為股權而言,公司法人產權表現為對公司財產的實際控制權,保證公司資產不論由誰投資,一旦形成公司資產投入運營,其產權就歸屬于公司,而原來的出資人就與現實資產的運營脫離了關系。公司法人全面擁有對公司資產的支配權,而且,在法人存續期間,這些權能成
18、為法人永久享有的權利。公司據此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持續地占有和經營股東出資的資本,擺脫了資產原始所有者的直接干預。總之,股東作為原始所有者保留對資產的價值形態-股票占有的權利;法人則享有對實物資產的占有權利。這樣,原始所有權與法人產權的客體是同一財產,反映的卻是不同的經濟、法律關系。原始所有權體現這一財產最終歸誰所有;法人產權則體現這一財產由誰占有、使用和處分。(2)法人產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這是只具有經濟意義的法人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公司法人產權集中于董事會,而經營權集中在經理手中。在法人產權界區明確,且對經營權操作區間給定時,經理具有獨立的、自由的經營決策權。經營權是對公司財產占有、使用和處
19、分的權利,是相對于所有校而言的。與法人產權相比,經營權的內涵較小。經營權不包括收益權而法人產權卻包含收益權,即公司法人可以對外投資獲取收益。另外,經營權中的財產處分樹也受到限制,一般來說,經理無權自行處理公司資產。經營權要由法人產權規定其界區,即由董事會決定經理的職權。由于公司資本所有權的多元化和分散化,也由于公司規模的大型化和管理的復雜化,管理活動需要專門的人才來執行,于是,公司的經營權被賦予職業經理人,出現了一個以專門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為職業的經理階層。二、 股東機構股東概述(一)股東的含義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資本的一定份額并享有法定權利的人。具體而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資本的一定份
20、額,據此而擁有所有權,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據此而享有所有權,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二)股東的分類和構成(1)發起人股東與非發起人股東。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一定數量的發起人。發起人是指參加公司設立活動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除發起人外,任何在公司設立時或公司成立后認購或受讓公司出資或股份的人,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同一般股東相比,發起人股東在義務、責任承擔及資格限制上有自己的特點和要求。1)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發起人股東除了要承擔辦理公司設立事務的義務外,還要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公司不能
21、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應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2)股份轉讓受到一定限制。為加大發起人責任,防止發起人利用公司設立損害公司、股東和第三方利益,公司法對發起人轉讓股份的行為作了限制,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3)資格的取得受到一定限制。發起人要對公司設立承擔特殊義務和責任,因而其資格限制要嚴于一般股東。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人作為發起人應當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3發起人的國籍和住所受到一
22、定限制。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2)自然人股東與法人股東。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既包括自然人股東,也包括法人股東。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和具有外國國籍的人,可以通過出資組建公司或繼受取得出資、股份而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自然人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東,作為參加有限責任公司組建的設立人股東,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人也可以通過出資設立公司或繼受取得其他公司的出資、股份而成為公司股東。在我國,可以成為法人股東的包括企業法人(含外國企業)和社團法人以及各類投資基金組織和代表國家
23、過行投資的機構。(三)股東的法律地位(1)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作為公司出資大的股東,具有下面三個特點。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必須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為取得股份或股權,必須在公司設立或增加資本時,根據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和出資認購協議的約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股東作為出資人是公司資本的提供者。公司是由股東出資形成資本,并以該資本為基礎建立起來的法人組織。公司資本來源于股東,全體股東的出資總和即公司的資本總額。正是股東的出資構成了公司資本,構成了公司法人財產,也正是這種公司法人財產構成了公司自主經營、獨立承擔責任、形成獨立法律人格的物質前提和基礎。股東作為出資人取得股東資格,享有股東權
24、。股東出資是獲得股東資格的前提和依據,任何人要獲得股東資格、股東權利,必須履行出資義務。正是股東的出資行為,使其獲得了股東資格、股東權利。公司股東作為出資人按投人公司的資本份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是公司經營的最大受益人和風險承擔者。股東作為公司的出資人、實質上的所有者,既要獲得投資收益,又要承擔投資風險,是公司經營的受益者和風險承擔者。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其一,股東是典型的投資者,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投資主體。公司是營利性組織,公司的營利性不但要求公司必須進行經營活動以取得盈利;而且要求公司向其所有者一一股東分配盈利。股東投資就是為了獲得投資收益和
25、回報,股東向公司投資就是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標。股權投資同債權投資相比,雖然投資風險較大(回報順序在債權人之后,且回報及回報率不確定),但由于其收益由公司業績決定,具有不受限制的擴展空間,因而是股東實現利潤最大化的投資選擇。公司的經營結果同股東利益的聯系最為密切,股東是公司經營利益的最大受益人。其二,股東既是公司經營的最大受益人,也是公司經營的最大風險承擔者。相比之下,債權人、員工同公司經營的利害關系、風險程度的關聯程度都要小一些。債權人的債權一是內容確定(本金、利息、償還期限等),二是清償優先于股東的權利和公司剩余財產分配。公司職工的工資債權一是內容確定,二是不僅優先于股權而且優先于普通債
26、權。股東權實現的不確定性(是否有、有多少股利不確定)、劣后性(股利和公司剩余財產分配劣后于普通債權、職工債權),決定了股東是公司經營風險的最大承擔者。(2)股東享有股東權。股東享有股東權是股東最根本的法律特征,是股東法律地位的集中體現。公司是在股東出資基礎上形成的法人組織。股東將出資交給公司后,其對出資財產的所有權即轉化為股東權,股東依其出資(持股)份額對公司享有相應權利和承擔相應義務。廣義的股東權是股東對公司權利義務的概括,狹義的股東權即股東對公司享有的權利-獲得財產收益和間接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利。(3)股東承擔有限責任。除無限公司股東、合資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外,公司股東均對公司(債務)承擔有
27、限責任。對此,各國公司法幾乎無例外地做了規定。公司法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從各國的公司法規定可以看出,首先,公司是公司債務的直接承擔者,公司要以其自身的財產而不是股東的財產承擔債務責任,公司要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其次,公司股東不是公司債務的直接承擔者,公司股東僅以其出資額(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間接承擔責任。(4)股東平等。股東平等是指基于股東資格而發生的公司與股東之間以及股東與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中,所有股東均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質、內容和數額平等地享受權
28、利,履行義務。(四)股東的權利股東基于股東資格而對公司享有權利。股東的權利確立了股東法定的基本利益,股東權利的確認是各國公司法的重要內容。公司法除在總則部分明確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外,還對股東享有的其他權利做了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主要享有以下權利。(1)股東(大)會的出席權、表決權。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會議是股東行使權利的場所。參加股東(大)會并對股東(大)會決議事項行使表決權是股東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股東行使自益權、參加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2)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提議權和提案權,為了使股東更好地通過股東(大)會行使管理
29、公司的權利,公司法還賦予股東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和股東(大)會的提案權。(3)董事、監事的選舉權、被選舉權。選擇管理者是股東權利的重要內容。股東有權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公司董事、監事。股東還享有董事、監事的被選舉權,只要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就可以被選舉為公司的董事、監事。公司資料的查閱權。股東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對公司經營活動進行監督需要了解、掌握公司的經營狀況,因而公司法賦予了股東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了解公司經營狀況的權利。(4)公司股利的分配權。通過盈余分配獲取股利是股東出資的收益權,是股東權利的核心,公司應當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限責任
30、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的持股比例分配股利。(5)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權。公司解散時,股東有權對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進行分配,獲取自己應得份額的公司剩余財產。剩余財產的分配應當依法進行,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應按股東出資比例、持股比例進行分配。(6)出資、股份的轉讓權。股東可以將自己持有的出資額或股份轉讓給他人,以收回對公司的投資。股東轉讓出資、股份應依法進行,遵守法律的相關限制條件和程序。(7)其他股東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8)公司新增資本的優先認購權。公司依法增加資本時,公司的原有股東對新增資本、新發行的股
31、份享有優先認購權。(9)股東訴訟權。股東訴訟權既是股東權利的重要內容也是股東權利有效行使的保障和救濟措施。股東享有直接訴訟權,在自身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股東還享有派生訴訟權,在公司權利受到侵害而公司(機關)怠于行使訴訟權時,有權以出資人的名義對侵害人提起訴訟(五)股東的義務(1)繳納出資義務。股東出資義務是股東最重要的義務。這一義務既是法定義務,也是約定義務。股東出資作為法定義務,構成了公司設立制度、公司資本制度的重要內容。公司法對股東出資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承擔的責任作了具體規定。股東出資義務作為約定義務,構成了公司章程和出資(認股)協議的重要內容。1)繳納出資義務的內容。股
32、東出資義務要求股東在公司設立和公司增資擴股時,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出資(認股)協議規定的出資形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交付認繳的出資。2)不履行繳納出資義務的責任。股東不按法律、章程、協議規定的形式、數額、期限、要求繳納出資,即構成了出資義務的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司成立之前違反股東出資義務的,應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3)不得抽逃出資義務。公司登記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違反該義務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對此,公司法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
33、5%以上15%以下的罰款。(2)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均以其出資額或持有股份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這是各國公司法的通例。公司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3)遵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最為重要的自治規則,對全體股東均具有約束力。股東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因此,遵守公司章程應當是股東最基本的義務。公司章程既可以對股東法定義務進行規定和具體化,也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對股東設定法定義務之外的義務。忠誠義務。股東應當忠實地對待公司,積
34、極促進公司目標的實現,并避免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第五章 董事會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及董事的義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設機關,董事會需要由一定的成員組成以保證公司的藍常運營。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成員為5-19尺,這是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所選定的人數限制。值得注意的是,董事會成員人數通常為單數,但公司法沒有作明確的規定,即董事會成員可以為偶數。董事會成員應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
35、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住。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也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作為董事會的主要負責人,要使其在董事會的運作中發揮積極的作用,需要對其職權進行規定。當然,規定其職權的方式可以是通過公司章程,也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性地予以規定。公司法采取了列舉的模式規定了董事長的法定職權,主要包括兩項: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要
36、輔助董事長的工作,主要是在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而在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義務公司作為商事法人,其經營必須委托董事、經理等自然人來完成。從這個意義上,學界認為董事與公司之間存在著一種契約關系。當然,這種契約不等同于一般民事契約,而是一定程度上融入了國家干預的色彩。在這樣一種法律關系中:一方面法律明確規定董事有權通過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經營從而獲取報酬,以激勵董事為公司勤勉工作;另一方面又要求董事需要對公司承擔相應的義務,以強化公司的監督,有效地約束董事。就董事的具體義務而言,股份有限公司
37、董事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均可作以下概括。(1)忠實義務。董事的忠實義務,即要求董事對公司誠實,忠誠于公司利益,始終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和保護公司利益作為衡量自己執行董事職務的標準;當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時,必須以公司的最佳利益為重,必須將公司整體利益置于首位。顯然,董事忠實義務是道德義務的法律化,內容相對比較抽象。具體而言,董事忠實義務包括以下四種類型。1)自我交易之禁止。自我交易之禁止即董事不得作為一方當事人或作為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的代理人與公司交易。當然,這種禁止也非絕對,若在公司章程中得到認可或經股東機構同意,則可視為合法。其理由是,自我交易并不必然給公司利益帶來損害,如果董事愿意
38、犧牲個人利益。面對這種“利益沖突”,為了防止道德的泛化所引發的偏離法律影響,各國的公司立法對此都給予了嚴格限制,如董事必須向公司披露這種交易的性質以及自己在此項交易中所享有的利益,交易對公司而言必須是公正、公平的。2)競業禁止。競業禁止即董事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雖然市場經濟鼓勵競爭,但公司董事為了自己的利益與公司競爭卻違背了最基本的商業倫理。如果董事處于公司競爭者的地位,那就很難全心全意地去實現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正是基于這樣一種考慮,包括我國在內的各國公司法都規定,如果董事違反該項義務,不僅應由公司對董事因此獲得的收入行使“歸入權”,而且即
39、便未獲利,董事也須對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往。3)禁止泄露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采信息和經營信息。董事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商業秘密了如指掌,自然負有比一般雇員更嚴格的保密義務。公司法做出了董事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規定。顯然,立法對董事的義務要求并不太高,而且也未對董事違反上述義務時能代表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加以規定。4)禁止濫用公司財產。公司財產是公司得以發展壯大的基礎,董事有義務保護公司財產的安全、完整以及保值增值。因此,公司法規定,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滅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
40、存儲;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2)注意義務。董事的注意義務的基本含義是董事有義務對公司履行其作為董事的職責,履行義務必須是誠信的,行為方式必須使他人合理地相信,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盡普通謹慎之人在類似的地位和情況下所應實施的行為。如果說忠實義務為董事確立的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那么注意義務則可視為董事的“稱職標準”。注意義務通常分為兩種,即制定法上的注意義務和非制定法上的注意義務。前者是特指公司制定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對董事注意義務所做的規定,后者則是指基于公司董事的身份,基于公司特殊的商事性質所產生的注意義務。董事無論是違反制定法所規
41、定的義務還是違反非制定法所規定的義務,均應對公司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我國公司法尚未對董事的注意義務做出規定,這是該法的一個缺憾。(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性質及職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是依法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經營決策權的公司常設機構。由此可見,董事會的性質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負責公司的經營決策。它有自己獨立的職權,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范圍內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行使決策權力,并能夠任命經理來執行公司的日常經營事務;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同導致董事會與股東大會的法律關系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對于采用三權分立基礎而架構的公司,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
42、構,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但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產生的,受股東大會的監督并對其負責。對于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賦予董事會行使的職權,股東大會不得任意進行干預。另外,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權力來源不同,造成其權力范圍也有明顯的不同。前者的權力來源于股份所有權,而后者的權力來源于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授權。因此,董事會的職權不同于股東大會,應體現出作為執行機構的特色。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董事會的人數及人員構成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專業結構合理。董事會成員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知識、技能和素質。鼓勵董事會成員的多元化。”此外,我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七條也對董事會的職權做了更加細致的規定。(
43、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議事規則與決議方式董事會是公司運營和管理的核心機構,是法人治理機構的中樞。董事會作為一個機構是通過召開會議并形成決議的方式來行使職權的,因此,必須有達到法定比例的董事出席董事會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也必須經過法定比例的董事通過方為有效。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實行“一人一票”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是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定期召開的會議。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臨時會議在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44、召開。有權提議董事會臨時會議的人員有: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臨時性的會議主要是為了解決和應對臨時性、突發性的公司重大事項。基于這樣的考慮,法律規定了召集臨時性董事會會議的情形,為使董事會會議能夠及時討論事關公司的重要事項,其召集方式應靈活方便,但對其召集條件也應有所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召集董事會會議時,
45、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董事會會議一人一票,采取多數決的表決方式,要求的是董事人數的多數,不涉及所持股份。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四)關于獨立董事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中國證監會2001年8月16日發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規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1、獨立董事的任
46、職資格作為公司董事會成員,獨立董事應當符合公司法關于一般董事的資格的規定。但是獨立董事肩負保護所任職公司相關利益者利益、督促整個董事會正當行為和規范行為的使命因而其人選應當有別于一般董事人選,滿足更高的要求。(1)獨立董事應當具有獨立性。指導意見規定,獨立董事必須具有獨立性,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
47、員。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0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2)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指導意見規定,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根據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具有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2、獨立董事的人數在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之前,絕大多數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完全由內部董事構成,指導意見要求上市公司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1/3獨立董事。
48、但鑒于我國獨立董事既要監督與制衡內部控制人,也要監督與制衡控制股東,為使獨立董事的聲音不被內部董事和關聯董事吞沒,獨立董事應在董事會中占據多數席位。這樣,既可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規模優勢和聰明才智,也可用夠用足內部董事的有益資源,特別是信息優勢和利益驅動機制,需強調的是,如果獨立董事不在董事會中占據多數席位,獨立董事控制的專門委員會再多、獨立董事對專門委員會的控制力度再大,仍然無法制止內部董事和關聯董事的一意孤行。至于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占據簡單多數還是絕對多數,應尊重公司與股東自治以及市場的自由選擇。3、獨立董事的職權指導意見規定,獨立董事除應當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現行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職權外,還具
49、有下列職權:重大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議召開董事會。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議未被采納或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指導意見規定,獨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
50、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獨立董事就上述事項發表意見的類別分為同意、保留意見及其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如有關事項屬于需要披露的事項,上市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4、獨立董事的義務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
51、,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二、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及董事的任職資格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由董事組成,董事由股東會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數和條件選舉產生。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成員為3-13人;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二)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任期與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任
52、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余任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大會未就董事選舉做出決議之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
53、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對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對公司業務具有決策權、管理權,在授權情況下可以對外代表公司。董事必須遵守公司章程,認真辦理公司業務,對公司盡忠誠努力的責任,維護公司利益。董事不得在公司外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董事除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商業交易。董事不得利用職務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
54、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不得將公司財產以任何個人名義存入賬戶,不得以公司財產為本人、股東及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董事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三)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性質及職權董事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機構和業務決策機構,是對內執行公司業務、對股東會負責,對外代表公司的常設機構。在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公司,股東的利益沖突比較容易調和,強制要求設立董事會,可能會增添其運營成本。而且,由于法律對董事會的召集和表決程序有比較嚴格的要求,易導致董事之間的意見不一致,不利于公司經營。因此,在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公司,董事所要代表的利益比較一
55、致的情況下,允許公司只設一名執行董事來掌管相應事務。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是公司法人治理機構的重要一環,對其職權的法律規定是董事會地位的具體體現,對公司正常運營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圖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董事會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即公司章程在同法律法規不抵觸的情況下,可以規定董事會的其他職權。這賦予公司一定
56、的自主權,體現了更大的靈活性,便于公司根據自身實際需要賦予董事會其他職權。除公司法外,對董事會的規定還體現在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府部門規章中,也需要加以注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規定,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營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四)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議事規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
57、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可以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定期召開。臨時會議僅在必要時召開。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妥善保存。應當注意的是,我國涉外企業法有特殊規定的,應從其規定。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規定:“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并由合資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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