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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發證規則(修訂說明)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三、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各項規定,適應內河航運發展新形勢,促進內河船員隊伍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我局在深入開展全國內河船舶船員現場調研,廣泛聽取專家的意見,反復論證修改的基礎上,對原考試發證規則進行修訂,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2015年修訂版)(以下簡稱“新規則”)。一、 修訂的必要性(一)內河航運生產力的發展較五年前已經發生很大的變化近年來,隨著全國內河航道與港口布局規劃的全面實施,內河航道、港口設施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內河水運貨運量持續增長,船舶大型化、

2、標準化趨勢明顯,水運市場非常活躍,內河航運進入高速發展期。自10規則生效以來,已歷經五年,部分老舊小噸位船舶逐漸淘汰,新建大噸位船舶陸續投入使用,船舶噸位結構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船舶大型化趨勢明顯。隨著內河船舶的現代化發展,機器設備故障率逐步降低,助航設備智能化程度提高,岸基支持能力進一步增強,內河船舶運營模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而航運管理模式已不太適應當前航運的發展。(二)現有內河船員隊伍結構不合理,影響內河航運發展內河船員年齡結構老化。50歲以上船員占船員總數的25.8%,40歲以上船員接近60%。內河船員收入相對較低,工作時間長,且不能得到良好的職業保障和權益保護,年輕船員進入該行業的熱

3、情不高,導致內河船員青黃不接,將嚴重影響內河航運的發展。內河船員文化水平低。調查發現,目前內河船員中專及以上文化程度不到20%,多為小學初中文化程度。目前內河職業教育鼓勵政策強度不夠,內河船員職業教育生源逐漸萎縮,從業積極性不高,有水上專業學歷的船員越來越少,內河船員整體素質不高。有必要在新規則修訂時,制定針對性的政策,鼓勵內河船員職業教育,優化船員隊伍年齡結構,提升船員整體素質。(三)船員管理信息化的發展,為船員管理改革提供了有利條件 隨著內河船舶船員協同管理系統及考試管理系統的開發及逐步完善,船員個人信息、考試信息、動態信息可以通過系統進行整合,實現了船員管理信息共享,船員辦理相關業務不再

4、受地域限制。為“互聯網+船員”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促進內河船員管理模式的轉變。(四)船員市場的快速發展對船員管理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隨著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職業流動的便利,將船上工作作為終生職業的船員正在逐步減少,有過水上從業經歷的人員,在內河船員、海船船員、部隊艦船船員、漁業船員、岸上相關從業人員等職業之間存在相互流動的需求。隨著市場的自我調節,陸地與水上、海船與內河能夠互為儲備,自動調蓄。雖然原規則中設置有相關通道,但仍有些地方不太便利和合理;需在新規則予以完善。 綜上所述,對10規則的修訂是十分必要的。二、 修訂的過程為做好10規則的修訂工作,我局于2014年10月成立了修訂工作組,具體負責

5、10規則的修訂和推進工作。2014年11月,工作組召開了第一次集體辦公會,根據收集的近年船舶發展、航運數據,制定修訂工作推進方案和調研工作提綱,并擬定了調查問卷。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下旬,工作組分別到長江水系、珠江水系、非水網地區開展現場調研、問卷調查,全面了解全國內河航運,特別是船員管理現狀,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并將收集的信息、意見、建議進行匯總分析。2015年4月至6月,工作組先后召開了三次集體辦公會,對反映的問題逐個討論、研究,制定修改方案,并召集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形成了規則修訂征求意見稿,在全國范圍內征求意見。根據反饋的意見和建議,工作組對規則修訂初稿進行二次修訂,最終形成

6、了規則修訂的送審稿。三、 修訂的原則和思路(一)修訂的原則: (1)深化改革。立足航運生產力發展現實,著眼于船員隊伍長遠健康發展,創新內河船員管理機制,引導船員培養的新路徑; (2)簡政放權。明確各級管理機構職責,貫徹差異化管理理念,發揮各類機構的能動性,降低社會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3)統籌兼顧。充分考慮考試發證規則與船員值班規則、船舶配員規則的協同,并考慮海船船員與內河船員適任能力的對接; (4)平穩過渡。總體保持規則的延續性,重點對規則的配套文件進行調整;盡量減少對行政相對人的影響,避免大規模換證。 (5)惠民利民。充分發揮信息化管理功能,建立科學合理的管理機制,為相對人提供便利。(二

7、)修訂的思路:科學劃分內河船員適任證書的類別,對內河船舶大型化發展的趨勢迅速做出回應,以適應內河航運的發展;優化內河船員職務設置,調整職務晉升服務資歷,拓展內河船舶船員任職通道,鼓勵高素質人才進入內河航運隊伍;明確海事管理機構的職責,調整屬地管理權限,推動內河船員管理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證書到期、過期簽發、成績管理等規定,為船員提供便利服務;對院校畢業生和社會船員實行差異化管理,鼓勵航海類畢業生加入內河職業船員隊伍,促進內河船員教育機構發展;梳理考試大綱和實操評估規范,加強內河船舶船員能力建設,提升內河船員的市場適應性;創新內河船員管理機制,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四、 規則修訂的主要

8、內容依照以上原則和思路,此次規則的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關于類別的調整1. 修訂的內容:隨著將原規則第二章第七條和第九條:“適任證書按照船員任職的內河船舶的總噸位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總功率分為以下類別:(一)一類適任證書:適用于在1000總噸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內河船舶上任職的船員;(二)二類適任證書:適用于在300總噸及以上至1000總噸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內河船舶上任職的船員;(三)三類適任證書:適用于在300總噸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內河船舶上任職的船員。”修改為:“第七條 內河船舶船長和擔任駕駛部職務船員的適任證書按照船舶總噸位確定,內河船舶中拖輪的船長

9、和擔任駕駛部職務船員的適任證書類別按照拖輪的主推進動力裝置總功率確定,并分為以下類別:(一)大型船舶適任證書:適用于3000總噸及以上的內河船舶和1500千瓦及以上的內河拖輪;(二)一類適任證書:適用于1000總噸及以上至3000總噸的內河船舶和500千瓦及以上至1500千瓦的內河拖輪;(三)二類適任證書:適用于300總噸及以上至1000總噸的內河船舶和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內河拖輪;(四)三類適任證書:適用于300總噸以下的內河船舶和150千瓦以下的內河拖輪。第八條 擔任輪機部職務船員的適任證書按照船舶主推進動力裝置總功率確定,并分為以下類別:(一)一類適任證書:適用于500千瓦及以

10、上的內河船舶;(二)二類適任證書:適用于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內河船舶;(三)三類適任證書:適用于150千瓦以下的內河船舶。”2.修訂的原因:(1)船舶大型化趨勢明顯全國內河航道與港口布局規劃的制定與逐步實施,全國內河航道條件得到大幅度改善,內河船舶的噸位普遍提升,各等級船舶的分布情況較原規則制定時發生了較大變化,近5年來,新建的大噸位船舶比例逐漸增大。如下圖:統計表明:2009年9月1日后,1000-2000總噸船舶增量為5190艘,是此前區間船舶總量的0.87倍;2000-3000總噸船舶增量為2094艘,是此前區間船舶總量的1.83倍;3000總噸及以上船舶增量為3277艘,是此

11、前區間船舶總量的4.96倍;從上述數據可以看出:5年來,各區間新建船舶增長率與船舶的噸位成正比,新建船舶中,大型船舶占有較大的比重,全國內河船舶大型化趨勢明顯,3000總噸以上船舶增速尤其明顯,并達到一定的規模。(2)3000總噸以上船舶事故及險情明顯高于其他噸位區間船舶通過對長江海事局轄區2011年12月26日至2015年3月27日船舶事故及險情數據分析:該時間段共發生事故和險情共913艘次,其中1000總噸以上事故及險情量為535艘次,占總量的58.60%。1000-2000總噸船舶區間事故及險情率為2.2%,2000-3000總噸船舶為4.2%,3000總噸以上為6.4%。由上述數據可以

12、看出:1000總噸以上船舶隨著噸位的增大,事故及險情率也在逐級遞增,近五年來3000總噸以上的船舶事故及險情率明顯高于其他噸位區間的船舶。(3)船舶大型化趨勢對駕駛部船員的影響雖然航道條件改善,但內河航道尺度提升是有限的,隨著船舶尺度增大,大型船舶的操縱環境愈發受限,帶來船舶的操縱難度加大,對于在大型船舶的駕駛部船員任職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4)船舶大型化趨勢對輪機部船員的影響雖然內河船舶有大型化發展的趨勢,但對于主機功率在500千瓦以上的船舶,船舶機艙配置的設備種類基本相近,對于輪機部船員的適任能力基本一致。此次修訂對輪機類適任證書不作調整。由于拖輪大多用于港口大型船舶拖帶及大型船隊編組運

13、輸,對其駕駛部人員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調研發現:1500千瓦以上拖輪拖帶的船舶尺度和操作難度與3000總噸的大型船舶相近。綜上:規則修訂時在1000總噸以上增加3000總噸節點,并將在3000總噸及以上的內河船舶任職的船員的適任證書設為大型船舶適任證書,以針對此類船員提出更高的要求,并制定相配套的培訓、考核、管理機制,來確保其能達到相應的適任能力要求。(二)關于職務的調整1. 修訂的內容: 將原規則第二章第八條中:“ 適任證書適用的船員職務資格分別為:(一)一類適任證書:船長、大副、二副、三副;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二)二類和三類適任證書:船長、駕駛員;輪機長、輪機員。”修改為:

14、“適任證書適用的船員職務資格分別為:(一)大型船舶適任證書:船長、大副、駕駛員;(二)一類適任證書:船長、大副、駕駛員;輪機長、大管輪、輪機員;(三)二類適任證書:船長、駕駛員;輪機長、輪機員。(四)三類適任證書:船長、駕駛員;輪機員。”2.修改的原因調研發現:一是,現一類二副和三副,一類二管輪和三管輪在船上實際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差異性不明顯,而船員在職務晉升過程中又必須逐級進行,職務之間憑資歷換證,以獲得職務晉升。這兩個職務層級給船員造成不必要的換證負擔,也給海事管理機構造成行政負擔;二是,150千瓦船舶輪機設備功率小,集成化程度高,對輪機人員能力要求降低,船上沒有必要保留過多的輪機部職務,從

15、配員的現實需要來看,大多不需要設置專職的輪機管理人員,僅保留輪機員職務,即可滿足輪機安全值班的要求。規則修訂時將上述三組職務進行相應歸并,減少了職務層級,一方面對航運公司在用人方面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另一方面也為船員提供擇業便利。(三)關于服務資歷的調整1.修訂的內容:調整船員職務晉升的水上服務資歷,駕駛方面,整體控制為:通過職務晉升通道5年到一類船長(原規則為6年),類別晉升通道適當延長半年至一年;輪機方面,整體控制為:通過職務晉升通道4年到一類輪機長(原規則為6年),類別晉升通道適當延長半年至一年;同時規定一類適任證書晉升大型船舶適任證書的資歷全部為1年。具體情況見下圖:2.修訂的原因:隨

16、著船舶工業和信息科技的發展,AIS、電子江圖等內河船舶助航設備越來越智能化,內河航道通航條件也大為改善,船舶機艙設備穩定性也越來越高,岸基支持更加專業化,船員獲取知識和能力所需的時間在縮短。(四)關于對省級海事局的授權1.修訂的內容:根據簡政放權和差異化管理的原則,在規則中第三條中加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和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對僅在本轄區水域內航行的內河船舶上任職的船員,可參照本規則制定考試發證管理辦法,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并公布。”考慮到原規則附則三十一條專門用于對規則用語的解釋,將原規則第三條第三款“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具體負責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的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考試

17、機構,具體負責內河船舶船員適任發證的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構。”移至附則中定義。2.修訂的原因:全國各通航水域通航條件存在著地域的差異性,各地船舶狀況、船員現狀,培訓管理也存在很大的差異,有必要針對封閉水域,特定區域內的船員管理現狀,制定與之相適應的管理辦法。規則的修訂,充分考慮權限分工和區域性等因素,各省級海事局可規則的基礎上,對在各自轄區內航行船舶的船員,因地制宜的制定考試發證管理辦法,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后公布實施。將部分權限下放到省級海事管理機構,一方面充分考慮到因地制宜的管理更加符合當前情況,另一方面,放權不等于放而不管,各項管理活動仍要得到國家海事機構的認可,如:適任考試大綱

18、,考試科目、考試規則由國家海事機構負責組織實施。(五)關于任職通道規定的修訂1.修訂的內容:從適任能力等效轉換的角度考慮,此次修訂刪除第十一條第一款“擬申請證書類別和職務資格不高于其在軍事船舶、漁業船舶或者海船上相應的證書類別和職務資格”的內容。并在配套辦法中增加了海船普通船員轉內河船員的通道,并對其他水上從業人員轉內河船員的通道做了優化處理。2. 修訂的原因:隨著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職業流動的便利,將船上工作作為終生職業的船員正在逐步減少,有過水上從業經歷的人員,在內河船員、海船船員、部隊艦船船員、漁業船員、岸上相關從業人員等職業之間存在相互流動的需求。隨著市場的自我調節,陸地與水上、海船與內

19、河能夠互為儲備、自動調蓄。目前海轉內、軍轉內,漁轉內的通道仍然存在不便利和不合理。比如海船船員轉內河船員只能轉為相同等級的職務,而內河船員轉海船船員的規定職務降一等級,這樣就造成了海河之間互為轉換的通道不平衡,形成對海船船員回流的吸引力不夠。對內河船員任職通道的優化和調整,可吸引其他水上從業人員和現在陸上就業的存量船員在市場需要的時候有便利的路徑調劑到內河船員隊伍,有利于船員資源的市場儲備、自我調節和優化配置,并為內河船員隊伍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注入活力。(六)調整管理方式1. 修訂的內容:從“惠民利民”的角度考慮,進一步放開內河船員適任證書的簽發權限,將原規則中對“已經取得適任證書,申請改變適任

20、證書所載類別、職務資格的,應當向原發證機構提出申請”的規定中,“向原發證機構”改為“向有相應權限的發證機構”。2.修訂的原因:內河船員由于工作的原因,工作范圍并不局限于某一個區域,回原發證機構辦理證書會給船員造成額外的時間成本和經濟負擔,且船員長時間離船會影響船舶的正常營運,從保障船舶正常營運和方便船員的角度考慮,需放開內河適任證書簽發權限,讓船員自由選擇合適的海事管理機構就近辦證。(七)其它調整 (1)證書的重新簽發條款的調整: 證書的重新簽發條件之一“與其適任證書所載類別、職務資格相對應,且累計不少于18個月的水上服務資歷”中“18個月”修改為“1年”;并增加了適任證書的重新簽發條件:“與

21、其適任證書所載類別、職務資格相對應,且自申請之日起向前計算6個月內累計不少于3個月”;(原因:調研發現原規則中證書的重新簽發的資歷要求過高,不利于船員市場的調蓄和穩定。) (2)大型船舶適任證書重新簽發條件與其他類別區分對待,對大型船舶適任證書的重新簽發從嚴管理;(原因:對大型船舶船員的適任能力做出更高的要求,以適應內河船舶大型化趨勢。) (3)調整適任證書過期簽發的要求;(原因:挖掘儲備船員的力量,增強船員市場的調節能力。) (4)去掉規則中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要求,并將體檢證明的有效期延長至兩年;(原因:經衛生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都能滿足對內河船員體檢能力的要求,且目前現各級醫院去行政化的

22、管理,原規則中對縣級醫院的要求已不合適。) (5)適任補考的時間由原來的“2年”延長至“3年”,并將考試成績的有效期延長為5年;(原因:便利船員) (6)證書遺失補發所提交材料中“遺失聲明”改為“遺失說明”,簡化證書補發程序;(原因:便利船員) (7)刪除原規則中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原因:引用了船員條例的規定。) (8)保留第二十八條。(原因: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5年內不得申請適任證書”。)5、 新規則實施后關于現有內河船舶船員的過渡安排對于現駕駛部船員所持的一類適任證書,滿足過渡條件的直接換發大型船舶適任證書,不滿足過渡條件的,根據公平原

23、則換發兩年有效期的大型船舶適任證書,給出兩年的時間寬限,方便船員自主選擇,在其證書到期后,按新規則到期簽發條款簽發新證書;對于證書的更換,原則上采用到期換證的方式,持有原適任證書的船員在其證書有效期內,仍舊可持舊版證書上船工作。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提高內河船舶船員素質,保障水上人命和財產安全,保護水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內河船舶船員的適任考試和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證書(以下簡稱適任證書)的簽發。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內河船舶船

24、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對全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的權限范圍具體負責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和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對僅在本轄區水域內航行的內河船舶上任職的船員,可參照本規則制定考試發證管理辦法,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并公布。第四條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考試機構和發證機構的名錄及權限。第五條 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考試機構和發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適任考試、發證的各項制度,并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信

25、息,為船員參加適任考試和辦理適任證書提供便利。第二章 適任證書的簽發第六條 適任證書包含以下基本內容:(一)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二)證書類別、編號;(三)持證人職務資格、適任的航區(線);(四)證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發證機構;(六)其他需要規定的內容。適任證書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統一印制。第七條 內河船舶船長和擔任駕駛部職務船員的適任證書按照船舶總噸位確定,內河船舶中拖輪的船長和擔任駕駛部職務船員的適任證書類別按照拖輪的主推進動力裝置總功率確定,并分為以下類別:(一)大型船舶適任證書:適用于3000總噸及以上的內河船舶和1500千瓦及以上的內河拖輪;(二)一類適任證書:適

26、用于1000總噸及以上至3000總噸的內河船舶和500千瓦及以上至1500千瓦的內河拖輪;(三)二類適任證書:適用于300總噸及以上至1000總噸的內河船舶和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內河拖輪;(四)三類適任證書:適用于300總噸以下的內河船舶和150千瓦以下的內河拖輪。第八條 擔任輪機部職務船員的適任證書按照船舶主推進動力裝置總功率確定,并分為以下類別:(一)一類適任證書:適用于500千瓦及以上的內河船舶;(二)二類適任證書:適用于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內河船舶;(三)三類適任證書:適用于150千瓦以下的內河船舶。第九條 適任證書適用的船員職務資格分別為:(一)大型船舶適任證書:

27、船長、大副、駕駛員;(二)一類適任證書:船長、大副、駕駛員;輪機長、大管輪、輪機員;(三)二類適任證書:船長、駕駛員;輪機長、輪機員。(四)三類適任證書:船長、駕駛員;輪機員。第十條 取得適任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已經取得船員服務簿;(二)符合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崗位健康標準;(三)經過與所申請適任證書類別、職務資格相對應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培訓;(四)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相應科目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五)具備本規則附件規定的內河船舶船員有效水上服務資歷,并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第十一條 曾經在海船、軍事船舶或者漁業船舶上任職的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按照

28、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的規定申請相應的適任證書:(一)符合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崗位健康標準;(二)在海船、軍事船舶或者漁業船舶上的水上服務資歷能夠與本規則規定的水上服務資歷相適應,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三)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科目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第十二條 在內河危險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職的船員,除應當具備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完成相應的特殊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明。第十三條 已經取得適任證書,申請延伸航區(線)的,應當通過所申請航區(線)的考試。第十四條 適任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持證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在適任證書有效期屆滿前1年內向有相應權限

29、的發證機構申請適任證書重新簽發:(一)符合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崗位健康標準;(二)在適任證書有效期內,具有的水上服務資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與其適任證書所載類別、職務資格相對應,且累計不少于1年;2與其適任證書所載類別、職務資格相對應,且自申請之日起向前計算6個月內累計不少于3個月;3與其適任證書所載類別相對應,職務低一級,或與其適任證書所載職務資格相對應,類別低一級,且累計不少于1年;(適用于一類、二類和三類適任證書持證人)(三)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第十五條 持證人在適任證書有效期屆滿后5年內向發證機構申請適任證書重新簽發,或未滿足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除應當符合第

30、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同類別同職務資格的內河船舶船員實際操作考試;持證人在適任證書有效期屆滿5年后向發證機構申請適任證書重新簽發,除應當符合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同類別同職務資格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第十六條 適任證書損壞、遺失需補發的,持證人應當向原發證機構申請。適任證書被依法扣留期間,持證人不得申請補發適任證書。第十七條 初次申請適任證書或申請改變適任證書所載類別、職務資格的,可向有相應權限的發證機構提出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證書申請表;(二)申

31、請人身份證明;(三)船員服務簿;(四)最近2年內的符合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崗位健康標準的體檢證明;(五)符合發證機構要求規格、數量的照片;(六)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培訓證明;(七)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成績證明。按照第十一條規定申請適任證書的,可以向任何有相應類別適任證書發證權限的發證機構提交本條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七)項規定的材料,以及其在海船、軍事船舶或者漁業船舶上的服務資歷、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證明。申請適任航區(線)擴大或者延伸的,應當向負責相應航區(線)發證工作的發證機構提交本條第二款第(一)、(二)、(七)項規定的材料。第十八條 申請適任證書重新簽發的,應當向發證

32、機構提交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需要通過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考試成績證明。申請適任證書補發的,應當向原發證機構提交下列材料:(一)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證書申請表;(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三)適任證書遺失情況說明(適任證書遺失申請補發時適用);(四)原適任證書原件(適任證書損壞申請補發時適用)。第十九條 持證人任職不得高于適任證書所記載的類別和職務資格,也不得超出適任證書所記載的航區(線)。第三章 適任考試第二十條 內河船舶船員的適任考試分為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理論考試應當以理論知識為主要考試內容,重點對內河船舶船員專業知識的掌握和

33、理解程度進行書面測試。實際操作考試應當通過對相應船舶、模擬器或者其他設備的操作等方式,對內河船舶船員專業知識綜合運用、操作及應急等能力進行技能測評。第二十一條 適任考試大綱、考試科目和考場規則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并公布。第二十二條 申請適任考試者應當向有相應適任考試權限的考試機構提交下列材料:(一)適任考試報名表: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況、報考適任證書類別、職務資格、航區(線)等內容;(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三)船員服務簿;(四)符合考試機構要求規格、數量的照片。第二十三條 考試機構應當于適任考試開始5日前向申請人發放考試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適任考試的時間、地點以及查詢考試成績的途徑等事項。第二

34、十四條 適任考試不合格者,可以自初次適任考試通知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申請補考。逾期不能通過全部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的,所有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成績失效。第二十五條 考試機構應當在理論考試或者實際操作考試結束后30日內公布相應考試成績。適任考試成績自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相應科目均合格后5年內有效。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六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適任證書的,發證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簽發適任證書,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與前次申請類別、職務資格相同的適任證書。第二十七條 因違反本規則或者其他水上交通安全法規的規定,被海事管理機構吊銷適任證書的,自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

35、申請適任證書;但因內河船舶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海事管理機構吊銷適任證書的,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適任證書。第二十八條 考試機構、發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開展適任考試、發證工作的資格:(一)違反行政許可法規規定的程序開展適任考試、發證工作的;(二)超越權限開展適任考試或者簽發適任證書的;(三)對不具備條件的申請人簽發適任證書的。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一)“內河船舶”,是指符合內河船舶建造規范,僅在內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各類船舶,但不包括軍事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舶;(二)“考試機構”,是具體負責內河船舶

36、船員適任考試的相關海事管理機構;(三)“發證機構”,是具體負責內河船舶船員適任發證的相關海事管理機構。(四)“駕駛部職務”,是指大副、駕駛員;(五)“輪機部職務”,是指輪機長、大管輪、輪機員;(六)“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是指自申請之日起向前計算5年內未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級事故;第三十條 教學內容滿足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大綱要求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及以上的教育機構,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可后,其船舶駕駛類和輪機類專業畢業考試可以替代相應的內河船舶船員理論考試。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教育機構的船舶駕駛類和輪機類畢業生如果符合船員適任崗位健康標準,且具備本規則附件所規定相應的船舶水上服務資歷

37、,持有船員服務簿,并通過實際操作考試的,可以直接申請相應的內河船舶駕駛員或者輪機員職務資格的適任證書。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2010年6月29日由交通運輸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1號)同時廢止。內河船舶船員水上服務資歷要求船長和駕駛部職務職務類別船長大副駕駛員駕駛類畢業生申請初級職務證書大型船舶持有大型船舶大副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不少于18個月,或者持有一類船長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不少于12個月。持有大型船舶駕駛員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不少于24個月,或者持有一類大副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不少于1

38、2個月。在3000總噸及以上內河船舶上的水上服務資歷不少于18個月,或者持有一類駕駛員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不少于12個月。在3000總噸及以上內河船舶上的水上服務資歷不少于6個月。一類 持有一類大副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不少于18個月,或者持有二類船長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不少于24個月。 持有一類駕駛員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不少于24個月,或者持有二類駕駛員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不少于36個月。在1000總噸及以上內河船舶或500千瓦及以上內河拖輪上的水上服務資歷不少于18個月,或者持有二類駕駛員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不少于12個月。 在1000總噸及以上內河船舶或

39、500千瓦及以上內河拖輪上的水上服務資歷不少于6個月。 二類 持有二類駕駛員適任證書或三類船長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不少于30個月。 在300總噸及以上內河船舶或150千瓦及以上內河拖輪上的水上服務資歷不少于12個月,或者持有三類駕駛員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不少于6個月。 在300總噸及以上內河船舶或150千瓦及以上內河拖輪上的水上服務資歷不少于6個月。 三類 持有三類駕駛員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不少于12個月。 在任意內河船舶上的水上服務資歷不少于6個月。 在任意內河船舶上的水上服務資歷不少于6個月。輪機部職務職務類別輪機長大管輪輪機員輪機類畢業生申請初級職務證書一類 持有一類大

40、管輪,并實際擔任其職務不少于18個月,或者持有二類輪機長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不少于24個月。 持有一類輪機員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不少于18個月,或者持有二類輪機員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不少于24個月。 在500千瓦及以上內河船舶上的水上服務資歷不少于12個月,或者持有二類輪機員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不少于6個月。 在500千瓦及以上內河船舶上的水上服務資歷不少于6個月。 二類 持有二類輪機員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不少于18個月,或者持有三類輪機員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不少于30個月。 在150千瓦及以上內河船舶上的水上服務資歷不少于12個月,或者持有三類輪機員適任證

41、書,并實際擔任其職務不少于6個月。 在150千瓦及以上內河船舶上的水上服務資歷不少于6個月。 三類 在任意內河船舶上的水上服務資歷不少于6個月。 在任意內河船舶上的水上服務資歷不少于6個月。備注:1.內河船舶船員水上服務資歷,包括內河船舶船員在內河船舶上實際任職時間和參加適任培訓、特殊培訓的時間,但參加適任培訓和特殊培訓的時間計算最多不超過3個月。2.內河船舶船員水上服務資歷應在申請相應職務的實際操作考試前取得。3.內河船舶船員安全記錄不良者,其水上服務資歷從其負有大事故及以上等級直接責任事故發生之日起算。附件3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修訂對照表10規則新規則第一章 總則第

42、一條 為了提高內河船舶船員素質,保障水上人命和財產安全,保護水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內河船舶船員的適任考試和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證書(以下簡稱適任證書)的簽發。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對全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的權限范圍具體負責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具體負責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的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具體負責內河船舶船員適任

43、發證的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構。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對全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的權限范圍具體負責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和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對僅在本轄區水域內航行的內河船舶上任職的船員,可參照本規則制定考試發證管理辦法,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并公布。第四條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考試機構和發證機構的名錄及權限。第五條 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

44、則。考試機構和發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適任考試、發證的各項制度,并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為船員參加適任考試和辦理適任證書提供便利。第二章 適任證書的簽發第六條 適任證書包含以下基本內容:(一)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二)證書類別、編號;(三)持證人職務資格、適任的航區(線);(四)證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發證機構;(六)其他需要規定的內容。適任證書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統一印制。第七條 適任證書按照船員任職的內河船舶的總噸位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總功率分為以下類別:(一)一類適任證書:適用于在1000總噸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內河船舶上任職的船員;(二)二類適任證書:適用于在30

45、0總噸及以上至1000總噸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內河船舶上任職的船員;(三)三類適任證書:適用于在300總噸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內河船舶上任職的船員。第七條 內河船舶船長和擔任駕駛部職務船員的適任證書按照船舶總噸位確定,內河船舶中拖輪的船長和擔任駕駛部職務船員的適任證書類別按照拖輪的主推進動力裝置總功率確定,并分為以下類別:(一)大型船舶適任證書:適用于3000總噸及以上的內河船舶和1500千瓦及以上的內河拖輪;(二)一類適任證書:適用于1000總噸及以上至3000總噸的內河船舶和500千瓦及以上至1500千瓦的內河拖輪;(三)二類適任證書:適用于300總噸及以上至1000總噸

46、的內河船舶和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內河拖輪;(四)三類適任證書:適用于300總噸以下的內河船舶和150千瓦以下的內河拖輪。第八條 擔任輪機部職務船員的適任證書按照船舶主推進動力裝置總功率確定,并分為以下類別:(一)一類適任證書:適用于500千瓦及以上的內河船舶;(二)二類適任證書:適用于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內河船舶;(三)三類適任證書:適用于150千瓦以下的內河船舶。第八條 適任證書適用的船員職務資格分別為:(一)一類適任證書:船長、大副、二副、三副;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二)二類和三類適任證書:船長、駕駛員;輪機長、輪機員。第八條 適任證書適用的船員職務資格分別

47、為:(一)一等和二等適任證書:船長、大副、駕駛員;輪機長、大管輪、輪機員;(二)三等適任證書:船長、駕駛員;輪機長、輪機員。(三)四等適任證書:船長、駕駛員;輪機員。第九條 內河船舶船長和擔任駕駛部職務船員的適任證書類別按照船舶總噸位確定,擔任輪機部職務船員的適任證書類別按照船舶主推進動力裝置總功率確定,內河船舶中拖輪的船長和擔任駕駛部職務船員的適任證書類別按照拖輪的主推進動力裝置總功率確定。刪除第十條 取得適任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已經取得船員服務簿;(二)符合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崗位健康標準;(三)經過與所申請適任證書類別、職務資格相對應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培訓;(

48、四)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相應科目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五)具備本規則附件規定的內河船舶船員有效水上服務資歷,并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第十一條 曾經在軍事船舶或者漁業船舶上擔任駕駛部、輪機部職務的船員,以及曾經在海船上擔任船長或者駕駛部職務并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的船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相應的適任證書:(一)擬申請證書類別和職務資格不高于其在軍事船舶、漁業船舶或者海船上相應的證書類別和職務資格;(二)符合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崗位健康標準;(三)在軍事船舶、漁業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水上服務資歷能夠與本規則附件規定的水上服務資歷相適應,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49、(四)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科目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曾經在海船上擔任輪機部職務的船員,具備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條件的,可以憑有效的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直接申請對應的適任證書。第十一條 曾經在海船、軍事船舶或者漁業船舶上任職的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的規定申請相應的適任證書:(一)符合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崗位健康標準;(二)在海船、軍事船舶或者漁業船舶上的水上服務資歷能夠與本規則規定的水上服務資歷相適應,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三)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科目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第十二條 在內河危險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職的

50、船員,除應當具備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完成相應的特殊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明。第十三條 已經取得適任證書,申請延伸航區(線)的,應當通過所申請航區(線)的適任考試。第十三條 已經取得適任證書,申請延伸航區(線)的,應當通過所申請航區(線)的考試。第十四條 適任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持證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在適任證書有效期屆滿前1年內向原發證機構申請適任證書重新簽發:(一)符合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崗位健康標準;(二)在適任證書有效期內,持證人在內河船舶上任職不少于1年零6個月,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任職與適任證書所載類別、職務資格相對應;2.任職與適任證書所

51、載類別相同,但比適任證書所載職務資格低一級;3.任職與適任證書所載職務資格相對應,但在低一類別適任證書所對應的船舶上任職。(三)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持證人在適任證書有效期屆滿后1年內向發證機構申請適任證書重新簽發的,除應當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同類別同職務資格的內河船舶船員實際操作考試。 第十四條 適任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持證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在適任證書有效期屆滿前1年內向有相應權限的發證機構申請適任證書重新簽發:(一)符合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崗位健康標準;(二)在適任證書有效期內,具有的水上服務資歷符

52、合下列情形之一:1與其適任證書所載類別、職務資格相對應,且累計不少于1年;2與其適任證書所載類別、職務資格相對應,且自申請之日起向前計算6個月內累計不少于3個月;3與其適任證書所載類別相對應,職務低一級,或與其適任證書所載職務資格相對應,類別低一級,且累計不少于1年(適用于二等、三等和四等適任證書持證人);(三)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新增條款 第XXX條 持證人在適任證書有效期屆滿后5年內向發證機構申請適任證書重新簽發,或未滿足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除應當符合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同類別同職務資格的內河船舶船員實際操作考試; 持證人在適任證

53、書有效期屆滿5年后向發證機構申請適任證書重新簽發,除應當符合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同類別同職務資格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第十五條 適任證書損壞、遺失需補發的,持證人應當向原發證機構申請。適任證書被依法扣留期間,持證人不得申請補發適任證書。第十六條 初次申請適任證書的,可以向任何有相應類別適任證書發證權限的發證機構提出申請;已經取得適任證書,申請改變適任證書所載類別、職務資格的,應當向原發證機構提出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證書申請表;(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三)船員服務簿;(四)最近1年內的縣級以上

54、醫療機構出具的符合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崗位健康標準的體檢證明;(五)符合發證機構要求規格、數量的照片;(六)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培訓證明;(七)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成績證明。按照第十一條規定申請適任證書的,可以向任何有相應類別適任證書發證權限的發證機構提交本條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七)項規定的材料,以及其在軍事船舶、漁業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服務資歷、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證明。申請適任航區(線)擴大或者延伸的,應當向負責相應航區(線)發證工作的發證機構提交本條第二款第(一)、(二)、(七)項規定的材料。第十六條 初次申請適任證書或申請改變適任證書所載類別、職務資格的,可向有相應權限的發證機構提出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證書申請表;(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三)船員服務簿;(四)最近2年內的符合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崗位健康標準的體檢證明;(五)符合發證機構要求規格、數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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