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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境外所得個稅新政解析 大連市稅務局 一、政策背景1、新個人所得稅制的調整:老稅法下的境外所得抵免政策文件有些內容已無法適應改革后的實際需要,特別是新稅法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2、為進一步落實新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減輕居民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避免對其境外所得在境外和境內雙重征稅新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二、境外所得的判定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政策依據除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
2、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二)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五)從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政策依據 (六)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轉讓中國境外的不動產、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以下稱權益性資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但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三年(連續36個公歷月份)內的任一時間,
3、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于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八)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支付且負擔的偶然所得;(九)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二、境外所得的判定掌握要點1、明確了實施條例和35號公告未規定的事項2、經營所得來源地的劃分規則。3、股權轉讓的所得來源地劃分規則和財產收益條款。 個人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的,為境外所得; 股權等權益性資產被轉讓之前的3年內任一時間,其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于中國境內不動產的,由中國政府征稅。4、明確偶然所得來
4、源地規則。二、境外所得的判定三、抵免限額的計算規則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政策依據居民個人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當期境內和境外所得應納稅額:(一)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綜合所得,應當與境內綜合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二)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經營所得,應當與境內經營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居民個人來源于境外的經營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來源于同一國家(地區)以后年度的經營所得按中國稅法規定彌補;(三)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
5、以下稱其他分類所得),不與境內所得合并,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三、抵免限額的計算規則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計算公式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稅收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允許在抵免限額內從其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中抵免。(一)來源于一國(地區)綜合所得的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的綜合所得應納稅額來源于該國(地區)的綜合所得收入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收入額合計(二)來源于一國(地區)經營所得的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經營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的經營所得應納稅額來源于該國(地區)的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和境
6、外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合計(三)來源于一國(地區)其他分類所得的抵免限額該國(地區)的其他分類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四)來源于一國(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來源于該國(地區)綜合所得抵免限額+來源于該國(地區)經營所得抵免限額+來源于該國(地區)其他分類所得抵免限額掌握要點1、先區分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分類所得等各項應稅所得類型。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對應的境內外所得需合并計算;利股紅等分類所得仍舊按照“一把一利索”按次計算原則,不與境內同項目所得合并,分別計算出每項所得的應納稅額;2、在應納稅額基礎上計算出納稅人來源于某國的某項所得的抵免限額;3、將不同所得項目的抵免限額相加,據
7、以進行抵免,體現“分國不分項”的原則。三、抵免限額的計算規則例:北京某居民個人甲2019年度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收入人民幣30萬元,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外A國的工資薪金收入折合成人民幣為20萬元,無其他綜合所得,需要合并計算境內境外的綜合所得。假定其可以扣除的基本減除費用為6萬元,可以扣除的專項扣除為4萬元,可以扣除的專項附加扣除為2.4萬元。假設甲在A國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6萬元。(1)甲2019年度境內、境外綜合所得合計應納稅所得額=(30+20-6-4-2.4)=37.6(萬元);(2)按照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全部稅額=37.625%3.192=6.208(萬元);(3)可以抵免的境外稅
8、款的抵免限額=6.208(20/50)=2.4832(萬元)。甲實際在A國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為6萬元,因此可在2019年匯算清繳時抵免2.4832萬元,不足抵免的3.5168萬元,可在接下來的5年內在申報從A國取得的境外所得時向后結轉抵免。三、抵免限額的計算規則三、抵免限額的計算規則(不予抵免)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政策依據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地區)稅收法律應當繳納且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性質的稅額。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額不包括以下情形:(一)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額;(二)按照我國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及內地與香港、澳門簽
9、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額;(三)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四)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五)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三、抵免限額的計算規則(饒讓處理)政策依據居民個人從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饒讓條款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居民個人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按規定申報稅收抵免。掌握要點1、考慮到我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中存在饒讓條款,對居民個人境外所得的稅收饒讓規則予以確認。2、稅收協定饒讓條款規定在對方國家的減免稅額視同已繳稅額的,該減免稅額可作為居民個人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用于申報稅收抵免。三、抵免限額的計算規則(饒讓處理)三、抵免限額的計算規則(抵免時限)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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