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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政策及業務操作培訓一、幾個基本概念:(一)分公司與總公司分公司:持非法人營業執照(負責人執照),無獨立資產,營業成果直接并入總公司子公司:持法人營業執照(負責人執照),獨立資產,營業成果通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形式間接并入母公司2、跨地區屬性的判斷:先判定總公司以總公司與其區劃跨度最大的分支機構之間的地域關系判定再判定分公司跨地區屬性與總公司保持一致例:甲公司總機構位于昆明西山區,在昆明盤龍區設有分公司A,在大理設有分公司B,在貴陽設有分公司C,則分公司A的跨地區屬性為?跨省二、總分機構管理模式(一)管理模式變化08年前,以“獨立核算”標準區分分支機構是否就地納稅08年
2、起,法人所得稅制度(二)總分機構管理方式分類中央固定收入企業:稅款由總機構統一匯總繳納,二級分支機構就地申報(實際利潤)但不就地繳納稅款,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經營成果并入二級分支申報 (例外:中石油、中石化的分支機構按50%就地預繳)跨省總分機構:“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即總機構按“三因素”權重統一計算分配比例,二級分支機構按分配比例就地申報和繳納(包括月/季度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經營成果并入二級分支計算、申報跨地州總分機構:有財政分配比例:“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 即總機構按“三因素”權重統一計算分配比例,分支機構按分配比例就地申報
3、和繳納(包括月/季度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經營成果并入二級分支計算、申報無財政分配比例:總機構統一匯總計算繳納,分支機構不就地繳納稅款跨縣區總分機構:總機構統一匯總計算繳納,分支機構不就地申報和繳納稅款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按實際經營收入的0.2%就地預繳,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三、中央固定收入企業的總分機構管理范圍:(截至2014年1月1日)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云南省分行(我局所管
4、均為二級分支)石油: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銷售分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我局所管為二級分支)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我局所管為二級分支)郵政:云南省郵政公司(我局所管為總機構),昆明市郵政局(我局所管為二級分支),各地州郵政局(二級分支)云南省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我局所管為總機構),云南省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我局所管為二級分支),云南省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郵件處理中心(我局所管為二級分支),云南省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我局所管為二級分支)、云南省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各地州公司(二級分支)鐵路:我局目前暫無相關
5、法規: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管理辦法(2012年57號公告)石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211號)郵政: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云南省郵政公司等企業所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及相關問題的公告(省局2013年第13號公告)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250號)其余比照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主要涉稅事宜:1、總機構和各級分支機構分別向機
6、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2、確認中央固定收入企業身份、層級提供相關文件依據以便稅收管理員確認身份、層級3、進行納稅申報二級分支機構:月(季)度申報:填報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的第1-9行(而非第31-32行),據實反映本級(包括以下)分支機構的收入、成本、利潤等,不產生應補退稅額(例外:中石油、中石化的分支機構按50%就地預繳)年度申報:填報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第1-25行(而非2013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第31、32行),據實反映本級(包括以下)分支機構的收入、成本、利潤等,不產生應補退稅額(例外:中石油、中石化的分支機構按50%就地預繳)總機構:正常填報
7、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和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據實反映本部及下級所有分支機構的收入、成本、利潤等,統一匯總繳納稅款,稅款為中央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4、資產損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上報其上一級機構;上一級機構對所屬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四、一般跨地區經營總分機構的征管(一)范圍:跨省:除以上點名的中央固定收入企業以外的其他跨省企業的總分機構省內跨州市:云財預2009418號名單中的164戶總機構、585戶分支機構實行分支機構按分配比例就地預繳,名單外企
8、業均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分支機構不就地申報及預繳。同一州市內跨縣區:均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分支機構不就地申報及預繳。(二)相關法規:跨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預2012453號)省內跨州市:總體規定:云南省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云財預2008228號)分配名單:云南省財政廳關于核定省內跨州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
9、配比例的通知(云財預2008426號)(已失效)云南省財政廳關于明確2009年省內跨州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比例的通知(云財預2009418號)云南省財政廳關于明確2010年省內跨州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比例的通知(云財預2010588號)(無具體名單,按云財預2009418號的名單和比例繼續執行)(三)主要涉稅事宜:1、總機構和各級分支機構分別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2、總分機構信息備案: 總機構應在30日內將其所有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填報總分機構信息備
10、案表(總機構適用)。分支機構應在30日內將其總機構、上級分支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總機構、上級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填報總分機構信息備案表(分支機構適用)。上述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除另有規定外,應在內容變化后30日內填寫上述備案表,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分支機構注銷稅務登記后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注銷情況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除新成立的總分機構應上述時限和要求完成備案外,原總分機構也需于補報相應備案表(電子和紙質)。3、確認身份層
11、級:向稅收管理員提供關于身份層級的相關資料以確定身份。判定依據(相關資料):總/分機構備案信息本級營業執照證明其與上級機構層級關系的有效證明,如: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總分機構業務、財務、人員關系情況等。總機構身份:依法設立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并根據與其區劃跨度最大的分支機構之間的地域關系確認其08模塊中“跨地區稅收轉移標志”:具體為跨省、省內跨州市、跨縣區分支機構身份:(1)“成員企業級別”:二級、三級、四級二級分支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由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總機構往下的第一
12、個層級。三級、四級以此類推。(2)“跨地區稅收轉移標志”:應與總機構保持一致,(注意:不是根據該分支機構與總機構的地理跨度決定)具體為跨省、省內跨州市、跨縣區。(3)分支機構是否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在當地是否繳納增值稅、營業稅,除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內部輔助性職能外,是否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如屬于不具備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分支機構應提供總機構出具、并經總機構主管稅務機管認可的情況說明。(4)境內還是境外分支機構(5)總機構是否小型微利企業:如總機構上年被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應提供其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備案表或證明小微企業標準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
13、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6)是否屬于視同二級分支?視同二級分支機構的情形:總機構設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且該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該部門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按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該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該部門不得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不得按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7)省內跨州市分支機構還應確認是否屬于應分配稅款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即查詢是否在云財預2009418號文確
14、定的分配名單上 4、確定征管方式(是按匯總納稅的總分支機構管理還是視同獨立納稅人管理?是按中央固定收入的總分機構管理還是按跨省市或省內跨州市的總分機構管理)總體原則: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例外:視同二級分支機構的情形:總機構設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且該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該部門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按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該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該部門不得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不得按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
15、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1)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2)總機構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3)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由總機構統一就地全額納稅,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從第二年1月1日起就地預繳,非成立滿12個月)例外(即不視同新設二級分支機構,應自設立當年就地預繳)的情形:匯總納稅企業當年由于重組等原因從其他企業取得重組當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級分支機構,并作為本企業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該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
16、支機構,應按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企業內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機構、二級分支機構之間,發生合并、分立、管理層級變更等形成的新設或存續的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應按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4)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總機構應按剩余分支機構重新計算分配比例。(5)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視同獨立納稅人管理的情形:(1)無法提供分配表,同時不能證明其二級及二級以下身份的(包括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
17、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2)經稅務機關責成提交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分配表和發函提請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督促總機構提交分配表,仍不按規定提交的;(3)三級及以下分支但未納入上級統一核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或分配稅款的;(4)借用分支機構名義掛靠經營,自負盈虧,經營成果不納入總機構統一核算的,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與其無總分隸屬關系的證明按以上規定視同獨立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其獨立納稅人身份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均)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但視同獨立納稅人管理的(四種情形),如果符合核定征收的條件,可以核定征收。5、協調總機構提供分配表或其他相關資料(1)確定為應分配稅款的二級分支的
18、,總機構在其成立的第二年起(自然年度,非按成立起滿12個月)提供總機構出具、并經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或其他相關資料。(2)對未按規定提交分配表或上述證明的管理和處罰:分支機構在申報期內不提供的,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按照征收管理法(六十二條 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屬于總機構未向分支機構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還應提請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總機構按照征收管理法(六十二條 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查驗、核實三因素和分配比例的正確性: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19、應根據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等,對其主管分支機構計算分攤稅款比例的三個因素、計算的分攤稅款比例和應分攤繳納的所得稅稅款進行查驗、核對;對查驗項目有異議的,應于收到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后30日內向企業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復核建議,并附送相關數據資料。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必須于收到復核建議后30日內,對分攤稅款的比例進行復核,作出調整或維持原比例的決定,并將復核結果函復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執行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復核決定。復核期間,
20、分支機構應先按總機構確定的分攤比例申報繳納稅款。注意:三因素均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相關數據計算;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跨省和省內跨州市三因素計算差異:跨省: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例1:甲公司為跨省總機構,在省外設有A、B兩家二級分支機構,收入額工資額資產額總機構01002000A分支
21、50080200B分支30030150分支機構合計800110350總分機構合計8002102350甲公司2013年4季度應補(退)所得稅為100萬A分支分配比例=500/800*0.35+80/110*0.35+200/350*0.3=64.47%B分支分配比例=300/800*0.35+30/110*0.35+150/350*0.3=35.53%總機構分攤所得稅額=100*25%=25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100*25%=25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100*50%=50A分支分配稅額=50*64.47%=32.24B分支分配稅額=50*20.68%=17.76省內跨州市:經營收入、職工
22、人數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4、0.4和0.2某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分攤比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經營收入總分機構經營收入之和)×0.4+(總機構或分支機構職工人數總分機構職工人數之和)×0.4+(總機構或分支機構資產總額總分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20省內跨州市總分機構要對財政廳分配比例進行換算由于分配表是根據跨省匯總納稅企業的計算方法設計的,即:總分機構稅款分攤計算公式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
23、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而省內跨州市總機構或某分支機構應納稅額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企業總機構或該分支機構應納稅比例即跨省匯總納稅企業的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總和為100%,而跨州市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比例加各分支機構比例的總和為100,故跨州市總分機構在填報分配表時為滿足表間邏輯要重算分配比例。稅務機關重算比例后通知總分機構按重算的比例填報分配表和申報表計算方法是:某分支機構重新計算比例該分支機構財政分配比例/(1總機構財政分配比例)×100,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相加需等于1。該分配比例的計算不改變財政廳下發的分配比例。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預繳申報表(A類)第17行
24、“應補(退)的所得稅額”×(1總機構財政分攤比例)各分支機構分配稅額“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表中重新計算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例1:乙公司為省內總機構,在省內設有C、D兩家二級分支機構,收入額人數資產額總機構01002000C分支50050200D分支30030150分支機構合計80080350總分機構合計8001802350乙公司2013年4季度應補(退)所得稅為100萬總機構分配比例=0/800*0.4+100/180*0.4+2000/2350*0.2=39.24%C分支分配比例=500/800*0.4+50/180*0.4+200/2350*0.2=37.81%D
25、分支分配比例=300/800*0.4+30/180*0.4+150/2350*0.2=22.94%總機構分攤所得稅額=100*39.24%=39.24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100*0%=0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100*(1-39.24%)=60.76C分支分配稅額=100*37.81%=37.81D分支分配稅額=100*22.94%=22.94填報分配表重算分支機構分配比例:C分支機構重算分配比例37.81%/(1-39.24)62.24D分支機構重算分配比例22.94/(1-39.24)37.77C 分支機構分配的稅款60.76×62.2437.81D分支機構分配的稅款60.
26、76×37.7722.946、納稅申報就地繳納分配稅款(月季度分配的稅款和匯算清繳分配的稅款)(1)應提供的資料:季(月)度預繳:總機構申報時提交:1、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 2、財務報表 3、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4、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原則上只需要報送一次。省內跨州市的還需提供財政廳審定的分配比例文件(云財預2009418號),可不提供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 分支機構申報時提交:1、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只填列部分項目) 2、經總機
27、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匯算清繳:總機構: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2、年度財務報表 3、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4、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分支機構:1、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只填列部分項目)外,(使用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 2、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3、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4、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可參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
28、列明的項目進行說明,涉及需由總機構統一計算調整的項目不進行說明。(2)申報表填報及主要邏輯關系跨省: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7號新政,2013年起匯算清繳稅款應補應退也進行分配),50由總機構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和退庫,由總機構所在地分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50在各分支機構分攤;季度申報表:跨省:總機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17行“本期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反映匯總納稅企業的總分機構當期應納所得稅額,26行“總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17行“本期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25%27行“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17行“本期實際應補(退)所得
29、稅額”*25%28行“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17行“本期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50%17行“本期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26、27、28三行之和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應納所得稅額”=預繳申報表第17行“總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預繳申報表26行“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預繳申報表27行“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預繳申報表28行“分支機構情況”部分錄入所屬所有二級分支機構的情況,包括視同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總機構內設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但不包括總機構本身。各分支機構合計分配比例應等于1(100%)分支機構: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應納所得稅額”=總機構預繳申報表
30、第17行“總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總機構預繳申報表26行“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總機構預繳申報表27行“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總機構預繳申報表28行“分支機構情況”部分錄入所屬所有二級分支機構的情況,包括視同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總機構內設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但不包括總機構本身。不得只錄入該分支機構的情況。各分支機構合計分配比例應等于1(100%)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8行“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總機構預繳申報表28行31行“分配比例” =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該分支機構的分配比例,應用小數填列,不得大于1(100%)32行“分配所得稅額”=28行
31、“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31行“分配比例”=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該分支機構的分配稅額省內跨州市:總機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17行“本期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反映匯總納稅企業的總分機構當期應納所得稅額,26行“總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17行“本期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總機構財政分配比例27行“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028行“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17行“本期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1-總機構財政分配比例)17行“本期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26、27、28三行之和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應納所得稅額”=預繳申報表第17行“總機構應分攤所得
32、稅額”=預繳申報表26行“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預繳申報表27行“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預繳申報表28行“分支機構情況”部分錄入所屬所有二級分支機構的情況,包括視同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總機構內設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但不包括總機構本身。注意:分支機構情況中,三因素按云財預2009418號文中的數據填報,分配比例須換算:=該分支機構財政分配比例/(1總機構財政分配比例)×100換算后各分支機構合計分配比例應等于1(100%)分支機構: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應納所得稅額”=預繳申報表第17行“總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預繳申報表26行“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預
33、繳申報表27行“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預繳申報表28行“分支機構情況”部分錄入所屬所有二級分支機構的情況,包括視同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總機構內設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但不包括總機構本身。不得只錄入該分支機構的情況。注意:分支機構情況中,三因素按云財預2009418號文中的數據填報,分配比例須換算:=該分支機構財政分配比例/(1總機構財政分配比例)×100換算后各分支機構合計分配比例應等于1(100%)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8行“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總機構預繳申報表28行31行“分配比例” =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該分支機構的分配比例,應用小數填
34、列,不得大于1(100%)32行“分配所得稅額”=28行“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31行“分配比例”=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該分支機構的分配稅額年度申報表總機構:跨省:年度申報表必須填報主表第35-37行,第35-37行之和應等于第34行40行“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反映匯總納稅企業的總分機構匯算清繳應補或應退的所得稅額,43行“總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40行“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25%44行“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40行“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25%45行“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40行“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50%40行“本期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4
35、3、44、45三行之和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的填報與季度相同此外,總機構還應填報申報表的十一張附表、關聯申報表及附表,以及四張財務報表。分支機構:申報表與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的填報與季度相同跨州市:年度申報表必須填報主表第35-37行,第35-37行之和應等于第34行40行“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反映匯總納稅企業的總分機構匯算清繳應補或應退的所得稅額,43行“總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40行“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總機構財政分配比例44行“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045行“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40行“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1-總機構財政分配比例)40行“本期
36、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43、44、45三行之和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的填報與季度相同此外,總機構還應填報申報表的十一張附表、關聯申報表及附表,以及四張財務報表。分支機構:申報表與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的填報與季度相同注意:還應填報申報表的基礎信息表等附表,以及四張財務報表。(3)分支機構未按稅款分配數額預繳所得稅造成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處罰,并將處罰結果通知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4)總機構未按規定準確計算分攤稅款的處理?分配不足的,在下期補足分攤差額,多分的,在下期分攤稅款中扣減。匯總納稅企業未按照規定準確計算分攤稅款,造成總機構與分支機
37、構之間同時存在一方(或幾方)多繳另一方(或幾方)少繳稅款的,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分攤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低于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的數額的,應在下一稅款繳納期內,由總機構將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的稅款差額分攤到總機構或分支機構補繳;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高于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的數額的,應在下一稅款繳納期內,由總機構將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的稅款差額從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分攤稅款中扣減。7、分支機構享受稅收優惠的管理由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管理的稅收優惠事項,主管稅務機關加強審核(審批)、備案管理、并通過評估、檢查、臺帳管理等手段,加強后續管理。8、受理財產損失并評估審核:跨省:可選擇執行跨地
38、區經營匯總納稅管理辦法(總局57號公告),即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并入二級分支機構由二級分支機構統一申報,不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也可選擇執行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問題的公告(省局2011年4號公告),即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再并入二級分支機構清單申報。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按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方式進行申報扣除,二級分支向主管局申報財產損失的同時還應上報總機構,總機構對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以清單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省內跨州市:執行省局2011年4號公告,即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向其主管稅務
39、機關申報后再并入二級分支機構清單申報。小結:匯總納稅企業的資產損失,都應由總機構及其二級分支機構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上報其總機構;總機構對所屬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跨省與省內跨州市的區別在于: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的資產損失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再并入上一級機構,還是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直接并入上一級機構申報。9、稅務檢查(納稅評估、稅務稽查)跨省:(1)對總機構實施的稅務檢查(評估):可自行實施也可聯合實施;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查實項目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統一計算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查補稅款50總機構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50分攤給分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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