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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湖北彩棋貿易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第一條 總 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司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潘龍珍、潘麗出資設立湖北彩棋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 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 公司名稱:湖北彩棋貿易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古城路古城明珠a棟2單元1301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機械設備及配件,建材,防水材料,保溫隔熱材料,保溫防腐材料,水泥制品,鋼材,五金交電,日用百貨銷售。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 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2、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 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 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第八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潘龍珍:認繳的出資額為8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 80,股東潘麗:認繳的出資額為2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 20,出資方式為貨幣,。 股東約定于2015年12月20日前將資金存入公司賬戶. 第九條 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

3、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第十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一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4、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二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

5、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

6、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7、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

8、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第二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9、,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永久存續,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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