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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重點第一章 安全生產法律基礎知識1、廣義的法是指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 行為規范 的總和。狹義的法是指具體的 法律規范 , 包括憲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行政規章、判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國際條約也屬于成文法 ,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形式 以成文法 為主。2、我國社會主義法對人的效力,采用 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 相結合的原則。3、按照法的創立和表現形式分為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有權制定法律規范的國家機關 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 規范性 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未經國家制定, 但經國家認可的和賦予

2、法律效 力的行為規則,如 習慣法、判例、法理 等。4、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層級劃分,法應當包括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 行政規章。5、狹義的行政法規專指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 規范性 文件。行政法規的名稱通常為 條 例、規定、辦法、決定 等。6、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的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 會。7、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治基本內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 是依法辦事 ;有法必依 是中心環節。8、安全生產立法專指國家制定

3、的現行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等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9、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是:法律、法規、規章、法定的安全生產標準。10、不同的安全生產立法對同一類或者同一安全生產行為做出不同法律規定的, 以上位法的規定 為準,適用上位法的規定。上位法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數量一般多于上位法。11、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具有同樣的約束力, 法定安全生產標準主要 是指強制性安全生產標準。12、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對同一安全生產事項的技術要求, 可以高于國家安全生產標準但不得與其 相抵觸。13、同一層級的安全生產立法對同一類型問題的法

4、律適用上, 應當適用特殊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 第二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1、安全投入的決策主體: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決策機構董事會 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非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 主要負責人 決定安全投入的資金;個人投資并由他人管 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其 投資人即股東 決央定安全投入的資金。2、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人員資格的規定:一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 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險物品的生 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部門 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

5、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后方可任職三是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 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3、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 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 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 ,方可投入使用4、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 車間、商店、倉庫 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 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 生產經營場所與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 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 保持暢通 的出口。5、兩個

6、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 當簽訂 安全生產協議 ,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 理人員進行 安全檢查與協調。6、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 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 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 協調、管理。7、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 有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 的事項以及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 的事項。8、從業人員的權利:一是獲得

7、安全保障、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的權利;二是得知危險因素、防 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三是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批評、檢舉和控告權利;四是拒絕違章指揮 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五是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的權利。9、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一是遵章守規、服務管理的義務;二是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 用品的義務;三是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四是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及時報告的義務。10、安監部門監督檢查時行使的職權: 現場檢查權、當場處理權 (對一般違法行為)、緊急處置 權(重大隱患)、查封扣押權 (15 日內作出處理決定)11、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

8、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 營規模較小,可經不設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小加油站、化工用品零售商 店等也必須由專人負責應急救援工作并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12、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的責任主體 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和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1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 (1)有關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 其領導人、負責人( 2)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有關主管人員( 3)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 4) 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人員。14、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特性: 獨立性、服務性、

9、客觀性、有償性、專業性。15、生產經營單位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 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16、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 部門(指安監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或舉報。17、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 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18、事故損害賠償與連帶賠償的區別在于,事故損害賠償只有一個主體,單獨實施了一個或者多 個民事違法行為,其損害后果只能是一個,即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第三章安全生產單行法律1、每個礦井必須有 兩個

10、以上 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 直線水平距離 必須符合礦山安全堆 積和行業技術規范。2、礦山必須有與 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 的運輸和通訊設施。3、礦山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 執行開采不同礦種 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4、礦山企業必須對作業志氣中的 有毒有害物質 和 井下空氣含氧量 進行檢測, 保證符合安全要求。5、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 加強應急救援 工作,保護公民人身、公共 財產和公民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6、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 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 城鄉規劃 ,并負責組織實

11、施7、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要求,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 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8、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起 七個工作日 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消防機構 備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9、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 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 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 ,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 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10、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 國家標準 。人員密集場所室 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 不燃、難

12、燃 材料。11、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 營業前, 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 應當向場所所在地 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舉辦大型群眾活動, 承辦人應當依法向 公安機關申請安全 許可。12、對建筑消防設施 每年 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 備查。13、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職責: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檔案 ,確定消防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 記錄;對職工進行 崗前 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14、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輛駕駛人、

13、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 任,行人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責任不超過 10%。15、機動車運載超限的 不可解體 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 的時間、路線、速度 行駛,懸掛明顯標志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品以及劇毒、放射性 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 時間、路線、速度 行駛,懸掛警示標志 并采取必要的 安全措施。16、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 對的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7、突發事件應對法,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 影響范圍、突發事件性質、

14、可控性、行業特點等因素, 將突發事件分為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 四級。18、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19、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分為兩個 層次:一是國家級應急預案,包括突發事件 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 ;二是地方 級應急預案20、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 等重大活動, 主辦單位 也要制定應急預案。2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應當整合應急資源,建立 綜合性或者專業性的 應急救援隊伍。22、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 專職或兼職信息 報告員制度。23、國家將自然災害、 事故災

15、難和公共衛生事故預警分為 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 ,分別用 紅色、 橙色、黃色和藍色 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24、適當了解三、四級警報后的措施和一級、二級警報后的措施(課本91 頁)25、了解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的應急處置措施(課本91 頁)第四章安全生產相關法律1、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重大責任事故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 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3、強令他人違章

16、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是要的,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投;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4、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 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主觀方面為過失。5、重大勞動安全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 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6、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的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7、不報、謊報事故罪客觀表現為安全事故發生之后

17、,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的 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主觀方面體現為故意。8、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指: (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 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9、幫助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的, 對組織者或者積極參加者,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以 共犯 論處。10、情節特別惡劣指:(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 百萬元以上的( 3)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11、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 設定和實施 必須與相對人的 違法事實、性質、情節

18、以及社會 危害程度 相當。處罰公開原則就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過程及結果必須公開。1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 法律 設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 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 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 以外的行政處罰。13、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 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 可以設定警告和一定數 量罰款的行政處罰;國務院規定部門規章設定罰款的行政處罰的數量為 3 萬元 以下,超過限額的,應 當報國務院批準。14、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

19、;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 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給予拘留的行政處 罰,由公安機關依照冶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15、行政處罰的管轄:職能管轄、地域管轄、級別管轄、指定管轄(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 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指定管轄)16、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況: (1)已滿 14 周歲不滿 18 周歲的人有違法 為的( 2)主動消除或 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脅迫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 的;(5)其他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17、不予處罰的情況: (1)不滿 14 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在

20、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 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8、違法行為在 兩年內 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 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 終了之日 起計算。19、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 給予 行政處罰。20、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 50 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 1000 元以下 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21、行政機關作出 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 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 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2

21、2、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 三日內 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 七日前, 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除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聽證由 行政機關指定的 非本案調查人員 主持;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23、強制執行的三種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加處罰款( 2)查封、 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4、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從事特定 活動的行為。25、行政許可分為五類: 一般許可(普通許可) 、特許、認可、

22、核準和登記。26、行政機關地其法定職權的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 實施行政許可。27、行政許可聽證包括 依職權聽證和依申請聽證 兩種形式。28、未成年工是指年滿 16 周歲未滿 18 周歲的勞動者。29、女工保護:(1)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 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 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 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 對懷孕 7個月以上的職工, 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 夜

23、班勞動( 4)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 1 周歲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 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延長其工作時間和夜班時間。30、未成年工保護: (1)禁止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 有毒有害 、國家規定的第 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 2)要求用人單位應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31、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 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共十大類 115 種。3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是職業病防冶必須堅持的基本方針。33、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和技術改造

24、、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行職業現危害的,建設單 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 建設 單位應當進行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34、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 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35、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的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冶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 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 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 業病危害的 種類、后

25、果、防冶以及應急救治措施 等內容。36、職業病診斷應當由 省級 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 醫療衛生機構 ;職業病診斷,應 當綜合分析病人的 職業史、 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 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 等 因素。37、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 對危害生命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 批準、檢舉和控告。38、了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情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 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3)勞務

26、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4)用人單位遵守 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況( 5)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 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6)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7)法律、法規規定的 其他勞動監察事項。39、勞動行政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的方式: (1)經常性地進行監督檢查( 2)集中力量,進行突出 性的監督檢查( 3)有針對性地對某些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第五章安全生產行政法規1、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程序: (1)公開申請事項和要求( 2)企業應當依法提出申請( 3)受 理申請及審查( 形式審查和實質性審查) (4)決定( 5)

27、期限與延期( 6)補辦與變更( 7)檔案管理 與公告2、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確定 國務院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人民政府的負有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為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機關。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關于煤礦企業應當以 礦(井) 為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4、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 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 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

28、資格證書( 6)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7)依 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8)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 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 或者行業標依次為的勞動保護用品( 10)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11)有重大危險源監測、評估、監控措 施和應急預案( 12)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 急救援器材、設備(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5、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設定的行政處罰有 責令停止生產、沒暫收違法所得、罰款、暫扣和 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5 種。

29、6、煤礦安全監察機關的職責包括四個方面: 行政處罰權、安全檢查權、建議報告權、事故調查處理權。7、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實施安全監察過程中發現煤礦存在的安全問題涉及有關人民政府或其有 關部門的,應當向 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 提出建議,并向 上級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 報告。8、15 種必須排除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應當及時改正的嚴重違法行為: (1)超能力、超強 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2)瓦斯超限作業( 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按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4)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5)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6)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

30、)超層越界開采的( 8)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 效措施的(9)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 工藝(11) 年產 6 萬噸以上 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 12)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建期間,在改擴建 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13)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 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14)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 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

31、證、煤炭生產許 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9、三證一照指 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 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并取得 企業法人執照。 未依法申請領取三證一照擅自從事生產的,屬于無證(照)非法煤礦。10、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必須 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11、經驗收不合格的煤礦,由有關人民政府予以關閉;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擅自從事生產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予以 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2、應予關

32、閉的非法煤礦: ( 1)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擅自生產的( 2)在 3個月內 2次或者 2次 以上發現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3)停產整頓期間擅自從事生產的( 4)經整頓驗收不合格的。13、關閉煤礦應當達到 5 項要求:(1)吊銷相應證照( 2)停止供應并處理火工用品( 3)停止 供電,拆除礦井生產設備、供電、通信線路( 4)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場地,恢復地貌( 5) 妥善遣散從業人員。14、除了非法煤礦必須予以關閉之外,還有一類因非人為原因而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也需要 予以關閉的煤礦,即無安全保障的煤礦(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災害威脅:瓦斯突出、自然發火、 沖擊地壓、水害威脅;現有科學技術難

33、以有效防治;對安全生產無保障的煤礦應當先予停止生產)15、建設單位不得壓縮合同工期,必須保證必要的安全投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 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設備、設施、器材和用具。16、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 15 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 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 日前,將相關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17、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與安全生產法規定不 一致)。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的

34、項目負責人(即項 目經理)對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負全面責任,是本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18、根據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的要求,一是對化學品按其健康、環境和物理 危險對物質和混合物進行統一分類;二是對每種化學品進行統一危險公示要素。19、危險化學品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20、監控化學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藥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民用爆炸物品、 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危險化學品容

35、器屬特種設備的,其安全 管理依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21、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 安全條件審查。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 45 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 位。22、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理設置明顯標志 ,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當期檢查、檢測。23、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2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學安全技術說明書 ,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

36、品相符的化學品 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 公告 ,并及時修訂 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25、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 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見課本第 190 頁)26、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和易制爆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 易制爆化學品的 數量、流向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27、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 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 (以上統稱專用倉庫)內,并 由專人負責管理;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

37、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 獨存放,并實行 雙人收發、雙人保管 制度。28、對劇毒化學品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 ,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 公安機關 備案。29、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的除外),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30、使用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 1)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2)有安 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3)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必要

38、的應急 救援器材、設備( 4)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31、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和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 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 應當向所在地 縣級 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有儲存設施的, 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 市級 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申請)。32、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的,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 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 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的 品種、數量、用 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

39、限不得少于 1 年。33、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取得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 運輸許可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托運人應當向 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 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證。34、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 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35、煙花爆竹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36、國家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37、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 設區的市 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門提出安

40、全審查申請,形成審查初步意見后,報省審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部門發證。38、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 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 縣級 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39、從事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 運達地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40、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 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 銷售、 購買,實行安全許可 制度。41、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

41、,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將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帳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保存 2 年備查。42、運輸民用爆炸物品,運輸單位應向 運達地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43、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 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44、特種設備的范圍: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 電梯、起重機械(額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 0。5 噸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 1 噸,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 米的起重機和

42、承重形式固定 的電動葫蘆等)、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45、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 直轄市或者設區 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46、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 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 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3)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 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特種設備運行故

43、障和事故記錄( 6)高耗能特種設 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47、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 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48、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制定事故應急救援 專項預案 ,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49、用人單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符合條件: ( 1)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 不得住人( 2)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 3)設置有效的通風裝 置;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 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 (4)高毒作業場所

44、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50、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當設置 黃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高毒作業場 所應當設置 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并設置通訊報警設備。51、需要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時,應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作業場所良好的通風狀態,確保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2)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 3)設置現場監護人員和現場救援設備。52、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確定的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范圍 為 7 類事故:(1)特大火災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

45、)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 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 6)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 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53、中小學校違反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十條的,按照隸屬關系, 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縣(市、區)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正職負責人, 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中小學校長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給予撤職處分。 (見課本 250 頁)54、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發生一般事

46、故的,處10 萬元以上 2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 20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 處 5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 200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的罰款55、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即以一個周期內的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額度,確定征繳的額度。56、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 生率等情況在每個特業內確定 若干費率 檔次。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 位職工工資總額 乘以單位繳費費率 之積。57、工傷的范圍:(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

47、間前 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 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 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58、視同工傷情形:(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 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 因戰、 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

48、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59、因 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 的等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60、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 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現之日起 30 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 請。61、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 害之日或者被診斷、 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1 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 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62、勞動功能障礙分為 十個 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 等級:生活完全不

49、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63、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少于不能自理3 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 50%、 40%或者 30%。64、了解各級傷殘的待遇(課本 279 頁)65、喪葬補助金為 6 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 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第六章安全生產部門規章1、了解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報考條件(見課本第 284 頁)2、國家實行注冊安全工程師 注冊登記 制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機構 為注冊 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3、了解

50、注冊安全工程的權利和義務(見課本第 287 頁)4、從業人員 300 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 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 7 人以下的,至少配 備 1 名;除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 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5、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不少于是安全生產專業服務人員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6、注冊安全工程師實行分類注冊,共有 煤礦安全、非煤礦礦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險物品 安全和其他安全 等五類。7、初始注冊的有效期

51、3年,自準予注冊之日起 計算。8、注冊安全工程師可以從事下列范圍執業: (1)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檢查( 3)安全評 價或者安全評估( 4)安全檢測檢驗( 5)安全生產技術咨詢、服務( 6)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7)法 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技術服務。9、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內容: (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 章及標準( 2)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3)重大危險源管理、重 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4)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5)國 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安

52、全分析( 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10、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的內容: (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 法規、規章及標準( 2)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3)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 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4)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5)國內外先進 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安全分析( 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1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 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12 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

53、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16 學時。12、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人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24 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 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 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 20 學時。13、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 一年 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 車 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 安全培訓。14、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有十大類: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墜落高度基準 面 2 米及以上)、制冷與空調作業、煤礦安全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石油天然氣作業、冶 金(有色)

54、生產安全作業(具體包括煤氣作業, 從事煤氣生產、 儲存、輸送、使用、維護檢查的作業)、 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包括煙火藥制造作業、 黑火藥制造作業、 引火約制造作業、 煙花爆竹產品涉藥作業、煙花爆竹儲存作業等五個小類) 、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15、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 考核和審核 兩部分。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 安全技術理論 考 試和 實際操作 考試兩部分。16、特種作業人員復審培訓時間不少于 8 個 學時。17、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18、離開特種作業崗位 6 個月 以上的特種作業

55、人員,重新回到原工作過的崗位上崗前,必須到 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委托的單位進行 實際操作 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19、勞動防護用品分為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 安全標 志管理。20、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21、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 安全標志 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須經本單位的 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 檢查驗收。22、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 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2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負責職業危害的申報工作。2

56、4、職業危害申報的內容: (1)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 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 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 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25、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采取 電子和紙質文本 兩種方式。生產經營單位通過“作業場所職業 危害申報與備案管理系統”進行電子數據申報,同時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加蓋公章并由生 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 上報所在地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作業場所職

57、業危害每年申 報一次。26、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工程 由公安消防機構進行 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特殊工程是指( 1)本規定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2)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 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等( 3)本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以外的單 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 50 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 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5)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 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27、事故隱患是指可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及管理上的缺陷

58、。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 管理制度的規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 物的危險狀態、 人的不 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28、根據隱患整改的難易程度將事故隱患分為 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以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 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 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29、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 一季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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