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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際環境立法價值理念趨同化演進及對我國環境立法的啟示周青1,王俊2(1.廣西南寧社會科學院東盟研究所,廣西南寧530028; 2.云南民族大學,云 南 昆明650031摘要:文章分析了國際環境法及西方發達國家環境立法價值理念的演進,展現國際環境立法呈現出趨同化”的趨勢,探討了 趨同化”對我國環境價值理念升華的啟示。關鍵詞:國際環境法;價值理念;趨同化;環境立法中圖分類號:D92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8207(2009 02-0104-05收稿日期:2008-12-12作者簡介:周青(1981 ,男,廣西桂林人,廣西南寧市社會科學院東盟研究所 實習研究員,經濟法碩士研究生,研究

2、方向為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法學、經濟法 學;王俊(1957,女,云南昆明人,云南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 方向為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法學、法理學。一、主要國際環境保護公約的價值理念(一 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之前的國際環境法價值理念1 1945年聯合國成立前國際環境法價值理念 。國際環境法的歷史可以追溯 到19世紀中期的一些關于捕魚和保護漁業資源的條約和協定。從19世紀中葉的 漁業條約到1945年聯合國的成立,國際法在環境保護領 域里只是有限的發展。” 這是由于人類對生態規律尤其是生態環境功能的全面認識有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工業革命以來,人類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幅提高,開發、利用環境

3、的規模越來 越大,各資本主義國家相繼出現 了嚴重的自然資源破壞和區域環境污染問題,在環境教訓中發展起來的環境科學雖然可以使人類對局部公害的機理有所認識,但由于當時還沒有出現全球性的 環境問題,因此,人們不可能形成整體的環境科學觀, 也不可能對人在人與環境共同體中的地位和作用問題形成正確的認識。故傳統的人類中心主義在環境立法 的各種價值理念追求中占優勢地位。” 1(p2(如1921年關于油漆中使用白鉛的公約 的立法目的僅限于保護 工人的健康,而沒有涉 及到白鉛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問題。2. 1945年聯合國成立后至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 會議召開前國際環境法價 值理念。第二次世界大戰以 后,特別

4、是20世紀五、六十年代以后,在世界經濟 迅猛發展的同時,全球與區域環境已變得十分嚴重,環境問題已成為制約經濟發 展、影響人類生命健康甚至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一系列的環境事件不勝枚舉, 更有甚 者在遠離人類文明萬里之遙的南極,在企鵝體內竟然 發現了當時被西方國 家所廣泛使用的具有致癌的農藥 滴滴涕(DDT。在遭受自然界一連串無情的打擊 和報復之后,人們開始反思自己的行為。20世紀50年代,人類開始了海洋污染 的防治,國際社會先后制定許多關于防治海洋污染的公約,如國際防治油類物 質污染海 洋公約(1954年。但是 這個階段作為國際法理念背 景的道德倫理觀 念是功利主義,因為自然保護受限于 人類中心

5、主義的思想,只不過這種思想開始擴 展到現實的利益。并且,這個時期的人權理論正在謀求自然資源的利用最大化,所有對動物痛苦的回避以及環境的 管理措施都是基于現時代利益而做出的。”2(p288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這一階段國際環境法追求的主流價值理念注重于人 的權益的保護,自然資源的利用的最大化,同時這一階段國際環境法已開始重視生 態環境對人類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反作用,開始關注環境的保護。故我們可以認 為:這一階段環境法追求的主流價 值理念可以概括為正在 形成中的開明的人 類中心主義。” 3(二 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召開后至1992年巴西里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 會議召開之前的國際環境 法價值理念經

6、歷了震驚世界的八大公害”之后,尤其是20世紀的北歐飽受酸雨之苦, 且酸雨問題向美洲、亞洲的擴散,使得人類終于意識到環境無國界,環境問題 無國界”因而促使各國痛下決心,以共同的行動和統一的 步調來對抗環境問題的 全球化。1969年,經由瑞典政府 提議,聯合國大會決定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 爾摩召開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這是聯合國歷史上首次以 法學論壇104林并匚環境保護為主題的會議,是人類環境意識覺醒的標志,在世界環境保護史上具 有里程碑式的意義。會議通過了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也稱斯德哥 爾摩宣言和人類環境行動計劃等重要文件。斯德哥爾摩宣言是1972年聯合國環境會議的重 要成果,其內容主要

7、包 括序言和26條原則兩個部分。人類環境行動計劃是1972年聯合國環境會 議的另一個重要成果,其由109個建議組成,人類環境行動計劃是對斯 德哥爾摩宣言的具體實施。” 4(p31這一時期國際環境法價值理念主要體現在 斯德哥爾摩宣言第二條原則和一個地球的共識”。斯德哥爾摩宣言 第二條原則認為:為今世和后代的利益,對于地球的自然資源,包括空氣、水、 陸地、植物和動物,尤其是自然生態系統的代表性標本,應該根據需要通過認真 規劃或管理予以保護。”其將環境要素由于它們對于人類 的重要性,為人類服務 而受到保護的思想其實質是以人類為中心對待資源的觀念的寫照。但是這一思想 在其后一些國際法文件中得到了一定程

8、度的糾偏,如1979年的歐洲 保護野生生物和自然界的伯爾尼公約其認為野生動植物構成具有美學、科 學、文化、創造性、經濟和內在價值的自然遺產,必須保存他們并將之 傳給后 代。”又如1982年的世界自然憲章其前言指出:人類是自然的一部 分,生命有賴于自然系統的功 能維持不墜,以保持能源和養料的供應。”同時只 有一個地球原則”的共識對于人類的一切活動一般有三 個方面的規范意義:尊重 環境極限,持續利用自然資 源;認清自然資源的極限,反對掠奪性開發;倡導可持續的生產和生活方式,節儉使用自然資源。” 5(p6265這一時期的國際環境法響 應了卡遜寂靜春天的呼吁,吸收了一定的動物權理論、生物平等主義等環

9、境倫理價值理念。地球生態環境的整體性”、“內在價 值”、地球資源和容量 的 極限性”等新型環境保護理念 得到肯定,人類理性的“可持續發展”訴求提上 日程。但同時,我們應該看到,這些發展 不是法律上的” ,6(p11斯德哥爾 摩宣言的意圖是給各國政府、組織和公眾 輿論敲響警鐘” ,7(p1其倡導性和 宣言性特征明顯。故我國著名環境法學者常紀文教授將此階段的國際環境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概括為比較成熟的開明的人類 中心主義”。筆者以為,若單從國際 環境法的立法層面 來說這種概括是適當,但是從法的實施角度來看,這種觀點是難 以予以肯定的,畢竟徒法不足以行,何況軟法”。(三 1992年巴西里約聯合國環境與

10、發展大會召開之后到2002年聯合國可持續發展世界首腦會議時期的 國際環境法價值理念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以“可持續發展”為指導方針制定并通過了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以下簡稱里約宣言與21世紀議程(以下簡稱 議程等重要文件,會議還號召各成員 國制定其本國的 可持續發展戰略和政策。”里約宣言是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的中心成果之一。它的主要內容是宣布關于環境與發展問題的27條原則。我國著名環境法學者王曦教授認 為:里約宣言集中體現了國際社會所達到的對人類環境問題的更高認識。同20年前的人類環境宣言所反映的認識相比,里約宣言在四個重大問 題上有所突 破。一是在環境與發

11、展的問題上的突破二是在國 際環境合作問題上的突破 三是在社會經濟模式問 題上的突破 四是在環境退化的歷史 責任問題上的 突破。” 8(p37應該說里約宣言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 家之 間的斗爭與妥協的結果。它既體現了在全球環境保護問題上雙方達成的一致,又 體現了雙方的分歧。宣言承認發展中國家發展經濟的愿望和要求,認為環境保護與發展經濟的密不可分。”這其實變相承認發展中 國家適當可以走先發展后治理的道路”。議程是聯合國環境發展與發展大會通過的另一個重要文件,其 目的是指出人類當前所面臨的緊迫的環境與發展問題,并為各國提出相應的目標、活動 和實施手段,以便促使全世界為下世紀的挑戰做好準備。” 9(p

12、3839議程在40個領域闡述了有關發展的問題,提出了 120個實施項目。應該說里約宣 言和議程將 可持續發展”作為環境保護的思想基礎并將其同人類生產活動廣泛地聯系起來。從此,可持續發展觀念代表了最新的和最科學的發展價值 觀念日益得到國際社會 廣泛承認和認可,同時根據里約宣言的第11項原 則:號召各國制定有效的環境立法”。根據這一要求,一些國家在新制定或修訂 的環境法中都明確了可持續發展的價值理念,如日本1993年修訂的日本環境基本法。筆者以為,對于這一時期的國際環境價值理念的判斷,關鍵在于對可持續發展觀”價值理念的詮釋和 細化。在我們共同的未來一書中,將 可 持續發展”界定為:既滿足當代人的需

13、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 要的能力構成 危害的發展。它包括兩個重要的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上貧窮人民的 需要,應該將此放在特別優先的地位來考慮;限制的概念,技術狀況和社會組織 對于滿足眼前和將來需要的能力加以限制。” 10(p52從概念界定來看,需要”的概念吸收了深層 生態學的根本需要原則”要求。限制”的概念是深層生態 學八大行動綱領”中“恰當的技術,非主宰的科學”的體現。但可持續發展觀 在各國有不同的理解。筆者認為這一階段國際環境立法的價值理念較好的吸收了環境倫理學的新近發展,如深層生態學,同時可持續發展觀的價值理念應該是綜合 的和博采眾長的。因此,有學者認為,這一時期的國際環境法的價

14、值理念是在以人類為中心的經濟優先人類優先”思想改變為在 以生態為中心的環境下的生物優先和地球優先思想” 11(p290291(四2002年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世界首腦會議周青,王俊-國際環境立法價值理念趨同化演進及對我國環境立法的啟示后的國際環境法價值理念2002年8月26日至9月4日,在南非約翰內斯堡召開 了可持續發展世界首腦 會議,其宗旨是為了促進世界 各國在環境與發展上采取實際行動,主題是 人、 星球、繁榮”。由于發達國家之間、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 間在國際環境責 任承擔等方面存在嚴重的分歧和矛盾,會議經過激烈討論,最后僅通過兩份 重要文件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承諾 (以下簡稱承諾和可持

15、續發 展世界首腦會議執行計劃 (以下簡稱計劃。承諾由69條組成,承 諾首先強調世界各國領導人對促進和加強環境保護、社會和經濟發展肩負的 集體責任和作出的政治承諾;重申里約會議的原則和全面 執行議程的重要 性;歡迎約翰內斯堡承諾對人類基 本需求的重視,認識到技術、教育、培訓和創 造就業的重要性;同意保護和恢復地球的生態一體化系統,強調保護生物多樣性 和地球上所有生命的自然延續。計劃是這次大會取得的主要成果之一,也是 一個綜合性涉及可持續發展各個方面的行動計劃。同時計劃還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具體的環境與發展目 標,并設立了時間表。在大會期間,中國、日 本和加拿大 等國家相繼宣布批準了京都議定書,遺

16、憾的是世界 大國中的美國至今尚未批準。從上述可以看出,在這個時期,國際環境法的發展沿承前一時期的發展勢 頭。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的舉行和其通過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有力地推動國際 環境法向更廣、更深的方向發展。” 12(p54但就世界可持續發展而言,這僅 僅是個開端。” 13(p43這一時期的國 際環境法除了強調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監督各國有計劃、有時間表地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外,國際環境法秉承了可持續 發展觀的價值理念并沒有太多的突破。綜上所述,從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開始,到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 大會再到2002年聯合國可持 續發展世界首腦會議,國際環境法從無到有,不斷審 視和改進

17、其存在的不足,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未來的全球 環境治理中,國際環境法 將會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同時當前的國際環境法為國內環境立法奠定了一個 良好的理論和實踐基礎,成為指導國內環境立法的國際 法典范”。14(p321又由于各國環境問題的相同性和應對 手段的趨同化以及發達國家環境立法(或修訂的移植和參照,必將在世界范圍內出現環境立法的趨同化趨勢。因此有學者認為可持續發展目標是今后指導世界 社會、政治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在可持續發 展思想和 保護人類和地球生態系統全體利益思想的指導下,環境立法將率先在世界范圍全球化、趨同化。” 5(p287國際環境法立法的先導性和價值理念的超前 性對我國環境 法價值理

18、念的升華有不可忽視的借鑒意義,西方發達 國家按國際環境法要求和價值理念指引做出的環境立法和修訂,為我國環境法價值理念的升華有 更為直觀 的借鑒意義,下文將對主要發達國家的環境基本法的價值理念進行簡要評述。二、主要發達國家環境基本法價值理念追求“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創造者,每條法律規則的產生 都源于一種目的”。16(p353法的目的是法要達到的境地 或 要得到的結果,是對法所要追求的價值最直接的表述。” 17(p643此通過對西方 主要發達國家的環境基本 立法的目的的審視,對其環境法的價值理念可以窺見 一 斑。(一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立法目的及價值理念 美國國家環境政策 法(1969年規定:本法的目的

19、是,宣示為努力促使推進協調人類與環境之間的 生產及其享受的國家環境政策,防止和消除對環境以及 生物圈的損傷,增進人類的 健康及其福利,使國民深切的理解重要的生態學體系和有關天然資源,以及設立環 境問題會議。”同時該法第一章國家環境政策宣言”第101條(b款規定,國家應 該采取可行的手段以達到 這樣的目的:履行其每一代人都要做子孫后代的環境保管者的職責;保證為全體美國人創造安全、健康、富有生產力并在美學和 文化上優美多姿的環境;最廣泛地合理使用環境而不使其惡化,或對健康和安 全造成危害,或者引起其他不良的和不應有的后果;維護美國歷史、文化和自 然等方面的重要國家遺產,并盡可能保持一種能為個 人提

20、供豐富與多樣選擇 的環境;使人口和資源使用達到平衡,以便人們享受高度 生活水準和廣泛的生 活舒適;提高可更新資源的質 量,使易枯竭資源達到最高程度的再循環。在第103條(c款規定:聯邦會議認為,每個人都應該享有健康的 環境,以及負有保全和提高環境品質的責任。” 18(p5 197(年1月1日,美國總統尼克松簽署的國家環境政策法是美國的環境基本法,其以一種全新的方式開 始了國家對環境的治 理和保護,建立了科學系統的環 境法體系,極大地改善了美國的環境質量,是美國 聯邦環境法進入成熟時代的標志。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將全面保護環境成 為環境立法的基本任務,此前美國 政府在污染治理上有所起步,但在治理程

21、度和認 識程度上均不能達到治理污染的效果。經過慘痛的環境問題的教訓和環境保護運 動的興起。美國聯邦政府充分 認識到環境對于人類的意義,以及環境各組成部分 之間的內在聯系。美國聯邦政府對所有涉及環境問題的 領域基本都做出了法律規 定。不僅在野生動植物及自 然環境的保護上繼續前進,如關于國家公園、荒野 區、野牛、野馬、哺乳動物等的立法,還將曾經立法但未取 得良好效果的空 氣、水等方面做出全新修訂,更在土壤、噪音、生物多樣性、瀕危物種、環 境質量、保護自然、環境教育等方面做出了全新的法律規定。在成熟時代,美 國所有已知的環境問 題全部成為環境法調整的對象,是一種整體保護意識的 體現。同時國家環境政策

22、 法還將符合法定要求的環境問題作為政府決策必 須考慮的因素之一,將環境因素植入政府的決策程序,為政府保護環境設定了法律 必經途徑。法學論壇106林M鼻故并(二日本環境基本法立法目的及價值理念 日本環境基本法(1993 年規定:本法的目的是 就環境保全規定基本理念,并明確國家、地方公共團體 企業者以及國民的責任,規定作為環境保全基本對策 的事項,從而綜合且計劃的推 進保全對策,以確保現在及其將來國民健康、文化的生活,為人類的福利作貢 獻。” 19(p51日本的環境法制在亞洲乃至全世界一直是頗受關注的,這與其經歷了嚴重的公害事件,經過反思后建立了頗為完善且有效的環境制度體系是密不可分的。日本 環境

23、基本法的發展經歷了從1967年公害對策基本 法、1972年自然環境保全法到1993年環境基本法的過程。“ 196年的公害對策基本法 完成了它預期的保護公民的健康和維護生活環境的立法使命;1972年的自然環境保全法在為當代人類和子孫后代對環境利益的享受和繼承而保護自然 環境方面作出了貢獻。” 201992年聯合國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第三次世界環境與發展大會之后,國際社會確立了可持續發展的人類發展觀。面對這種新 的價值理念,日本1967年公害對策基本法和1972年自然環境保全法 都屬于被動應付式的基本法,難以應對可持續發展要求下 的國內、國際環境問題 和事務。1993年修訂頒布了新的 環境基本法

24、,其調整范圍和調整對象較之前 的兩部環境基本法律越來越擴大,從單純的公害控制發展到保護整體環境和全球 環境;立法目的也更加深化。環境基本法不僅局限于公害防止的環節,而是 把法律調 整的范圍投向社會、經濟、人民生活的每一個環節。同時環境基 本法將保護國民健康和維護其生活環境”作為該法的唯一目的。環境基本法是日本在環境方 面實施可持續發展的一個基本政策、措施方面的法律 依據, 它以日本對全球環境所負的責任為基本點,以將社會的經濟結構和流通方式予以轉換為對環境負荷小的發展模式為基本策略,以實現確保資源和環境能夠維持現 在、將來公民的健康和高品質的生活為基本任務,以保持環境持續造福于人類的生態功能為根

25、本目 標,較好地在國內環境立法中詮釋和細化了可持續發展觀。(三其它國家環境法立法目的及其價值理念1韓國環境法的立法目的。韓國的環境基本法(1990年規定:鑒于環境質量及其保持,保護舒適的 環境并 且維護人類與環境之間的協調和平衡,是國民享有健康、文化的生活以及國土保 持與國家持續發展 所必不可少的要素,國家、地方、企業和國民應該努力 維護 和促使環境良好狀態。在從事利用環境的行為時,應該對環境保持予以優先的考 慮。在當代國民能夠廣泛享受環境恩惠的同時,使后代能得以繼承。” 21(p51 2.歐盟環境政策的立法目的。1986年單一歐洲 法和歐盟聯盟條約 (1991年第130R條款的規定,將環境立

26、法的目的確定為:共同的環境政策應該致 力于如下目標:保持、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保護人類(人的健康;節約和合理利 用自然資源;在國際一級上促進采 用處理區域性的或世界性的環境問題的措施。22(p53歐盟環境政策除上述四個環境法立法目的外,新近的發 展,歐盟環境政 策還有一個重要的目標,就是促進可持續發展阿姆斯特丹條約(1997年 已經將可持 續發展作為歐盟的中心目標。” 23(p603俄羅斯聯邦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目的簡介。俄羅斯聯邦環境保護法 (2002年規定:本聯邦法確立環 境保護領域國家政策的法律基礎,以保證平衡地 解決各項社會經濟任務,保持良好的環境、生物多樣性和自 然資源,其目的是滿 足當

27、代人和未來世世代代的需要、加強環境保護領域的法律秩序和保障生態安 全。” 24(p1由上可見,關于環境法的立法目的,不同的國家有 著不同的表述,即 使在同一個國家,在不同的時期也有 著不同的內涵。但上述國家的現行環境法至 少含有以下幾種共同的價值取向:整體或擴大保護范圍的意識、可持續發展觀價 值理念的植入、世代間利益的衡平等價值理念。整體上,制定于20世紀90年代 后的環境立法 目的,他們都較好地在立法上融合了全球環境保護的理念,將可持續發展的思想也納入了環境法的目的之中。” 25(p287在新的環境倫理價值理念的指導下,現代 各國在環境立法目的上已經或正在趨于一致,這種結 果將導致全球環境立

28、法的趨同化。”筆者以為,全球環境立法趨同化的原因在于:其一,是經 濟全球化的推動使得相關制度走向一體化。其二,是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由局部 性走向全球性。環境立法趨同化的現象主要 體現在:首先,各國各自制定的環境 保護法的體制和具體內容越來越相似。其次,雙邊性、多邊性和全球性環境條 約的內容越來越多的被納入國內環境中。再次,由于國際交往和國際條約的作用各國環境法中的涉外內容日益增加,有關實施國際環境條約和解決國際環境糾紛 的國內法規已成為國內環境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三、國際環境法立法目的趨同化對我國的啟示各國國內環境法之間的相互借鑒和各國環境法與 國際環境法的銜接、轉化與相互影響,使得環境法的

29、發 展呈現 出趨同化的特點。而制定于1989年我國環境保護法從制定實施至今已經 歷了近10年的歷史,其將我 國環境法的立法目的確定為: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 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 展,制定本法。”其它專項 環境立法都僅僅是該立法目的的照搬或重述。不可否認,環境法價值理念轉型初期制定的環境影響評價 法在制度建設層面對環境法價值理念轉型做了有益的探討。但仍無法否認,我國環境法無論是制度建設層 面的立法目的,還是其反映的價值理念選擇與國際環 境法和先進國家環境基本法的 規定和價值理念取向存 在巨大差距的事實。筆者以為,在國際環境法立法目的周青,王俊-

30、國際環境立法價值理念趨同化演進及對我國環境立法的啟示107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i legislation value idea tends towards assimilationevoluti on and the en lighte nment to our country en vir onmen tal legislati onZhou Qing , Wang JunAbstract :The article an alyzes the intern ati onal en vir onmen tal law andenvironmental legis

31、lation developed in the West the evolution of values , to show theintern atio nal en vir onmen tal legislati on a“ con verge nee ” trend , and to explore the“ convergenee ” of enmental values in our country distillation of the Enlightenment.Key words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law ; value idea ; ten

32、d towards anassimilatio n ; en vir onmen tal legislati on ; en lighte nment趨同化的今天,我國環境法價值理念應順應歷史潮流,借鑒各國成功經驗,充分發揮自己的后發優勢,實現環 境法價值理念的升華。首先,應將可持續發展觀的理念植入到環境法的立法目的之中,樹立全球、整體環境保護的觀念。現行環境保護法是以保障人體健康”和 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為立法目的的。筆者以為,在形式上 我國現行環境法律關于立法目的的規定屬于“目的二 元論”但在環境法實施的過程中卻異化”成以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為目的的經濟優先”的“目的一

33、元論”。學界有學者將1989年的中國環境保護法立法目的與同期世界主要國家環境立法目的作了比較:發現中國環境立法的目的規定,在本質上還停 留在20世紀70 年代的水平,若再進一步對目的的理念 所反映的立法者對環境保護價值的認識做分 析發現現行環境保護法的立法在指導思想上仍為傳統倫理觀所左右,人本主義的與現代環境倫理觀和地 球生物圈中心主義相對立。也即環境立法在立法者的理念里只是作為促進經濟發展的一種方法,確切地說它只是一種 迫不得已的方法而已,或者說它僅僅是一 種淺層的環境主義。” 26(p292其次,環境立法技術角度“目的二元論”或“目的多元論”的尷尬性。筆者以為,日本環境基本法確定“目的一元

34、論”是值得探討和學習的,我國環境法是將保障人體健康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確定為環境立法的目的的,即 目的二元論”或“目的多元論”的態度。它對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并重的魚與熊掌兼得”的做法存在極大誤導性,同時在一部門法體系內的這種立法價值理念也存在沖突,法學界和司法部門并沒有提供一個可循的價值沖突解決模式。因此即便 環境立法意 圖把二者放到同等位置,在實踐層面也無法回避二者 誰優先的問題。再次,環境法立法“目的一元論”的現實必要性。由于“目的二元論”或“目的多元論”存在著致命的誤導性 取向,立法目的模棱兩可,導致實踐中左右逢 源皆適宜,而環境制度建設的功能卻缺失了 。就我國當前的實 際而言,首先,盡 管我國在制定環境法的時候,把保護人類健康放在第一位,而把保障經濟發展放在 第二位,但是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 的原則實踐中往往變成了 “經濟優先”原 則,這是各級政府及一些企業消極應對 環境問題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其次, 由于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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