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方案統一標準GB500682001.doc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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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2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Unified standard for reliability design of building structuresGB 50068-2001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的通知建標2001230 號根據我部“關于印發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設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1997108號)的要求,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經有關部門會審,批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0068-2001 ,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1.0.5,1.0.8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筑結構設計統一標準GBJ 68-84 于2002年12月31日廢止。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1年11月13日前 言本標準是根據建設部建標1997108 號文的要求, 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對原建筑結構設計統一標準(GBJ 68-84)共同修訂而成的。本次修訂的內容有:1.標準的適用范圍:鑒于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在結構可靠度設計方法上有一定特殊性,從原標準要求的應遵守本標準,改為宜遵守本標準;2.根據工程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 50153-92)的規定,增加了有關設計工作狀況的規定,并明確了設計狀況與極限狀態的關系;3.借鑒最新版國際標準ISO 2394:1998 結構可靠度總原則,給出了不同類型建筑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4.在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的設計表達式中,對于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增加了永久荷載效應為主時起控制作用的組合式;5.對樓面活荷載、風荷載、雪荷載標準值的取值原則和結構構件的可靠指標以及結構重要性系數等作了調整;6.首次對結構構件正常使用的可靠度做出了規定,這將促進房屋使用性能的改善和可靠度設計方法的發展;7.取消了原標準的附件。本標準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本標準將來可能需要進行局部修訂,有關局部修訂的信息和條文內容將刊登在工程建設標準化雜志上。為了提高標準質量,請各單位在執行本標準的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的意見和建議寄給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本標準主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本標準參編單位:中國建筑東北設計研究院,重慶大學,中南建筑設計院,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福建師范大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明順 胡德炘 史志華 陶學康 陳基發 白生翔 苑振芳 戴國欣 陳雪庭 王永維 鐘亮 戴國瑩 林忠民1 總則1.0.1 為統一各類材料的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的基本原則和方法,使設計符合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的要求,制定本標準。1.0.2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結構,組成結構的構件及地基基礎的設計。1.0.3 制定建筑結構荷載規范以及鋼結構,薄壁型鋼結構,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木結構等設計規范應遵守本標準的規定;制定建筑地基基礎和建筑抗震等設計規范宜遵守本標準規定的原則。1.0.4 本標準所采用的設計基準期為50 年。1.0.5 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應按表1.0.5 采用。 表1.0.5 設計使用年限分類類別設計使用年限(年)示 例15臨時性結構225易于替換的結構構件350普通房屋和構筑物4100紀念性建筑和特別重要的建筑結構1.0.6 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應具有足夠的可靠度。結構可靠度可采用以概率理論為基礎的極限狀態設計方法分析確定。1.0.7 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應滿足下列功能要求:1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時,能承受可能出現的各種作用2 在正常使用時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3 在正常維護下具有足夠的耐久性能4 在設計規定的偶然事件發生時及發生后,仍能保持必需的整體穩定性1.0.8 建筑結構設計時,應根據結構破壞可能產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經濟損失、產生社會影響等)的嚴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級。建筑結構安全等級的劃分應符合表1.0.8 的要求表1.0.8 建筑結構的安全等級 安全等級破壞后果建筑物類型一級很嚴重重要的房屋二級嚴重一般的房屋三級不嚴重次要的房屋注 1 對特殊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級應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確定;2 地基基礎設計安全等級及按抗震要求設計時建筑結構的安全等級,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范的規定。1.0.9 建筑物中各類結構構件的安全等級,宜與整個結構的安全等級相同,對其中部分結構構件的安全等級可進行調整,但不得低于三級;1.0.10 為保證建筑結構具有規定的可靠度,除應進行必要的設計計算外,還應對結構材料性能、施工質量、使用與維護進行相應的控制。對控制的具體要求,應符合有關勘察、設計、施工及維護等標準的專門規定;1.0.11 當缺乏統計資料時,結構設計應根據可靠的工程經驗或必要的試驗研究進行。2 術語符號2.1 術語2.1.1 可靠性reliability結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規定的條件下,完成預定功能的能力.2.1.2 可靠度degree of reliability (reliability)結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規定的條件下,完成預定功能的概率。2.1.3 失效概率probability of failure結構不能完成預定功能的概率2.1.4 可靠指標 reliability index 由=-1(pf)定義的代替失效概率pf 的指標,其中-1()為標準正態分布函數的反函數。2.1.5 基本變量basic variable代表物理量的一組規定的變量,它表示各種作用,材料與巖土性能以及幾何量的特征。2.1.6 設計基準期design reference period為確定可變作用及與時間有關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選用的時間參數。2.1.7 設計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2.1.8 極限狀態limit state整個結構或結構的一部分超過某一特定狀態就不能滿足設計規定的某一功能要求,此特定狀態為該功能的極限狀態。2.1.9 設計狀況design situation代表一定時段的一組物理條件,設計應做到結構在該時段內不超越有關的極限狀態。2.1.10 功能函數performance function基本變量的函數,該函數表征一種結構功能。2.1.11 概率分布probability distribution隨機變量取值的統計規律,一般采用概率密度函數或概率分布函數表示。2.1.12 統計參數statistical parameter在概率分布中用來表示隨機變量取值的平均水平和分散程度的數字特征,如平均值、標準差、變異系數等。2.1.13 分位值fractile與隨機變量分布函數某一概率相應的值。2.1.14 作用action施加在結構上的集中力或分布力(直接作用,也稱為荷載)和引起結構外加變形或約束變形的原因(間接作用)。2.1.15 作用代表值representative value of an action設計中用以驗證極限狀態所采用的作用值。作用代表值,包括標準值、組合值、頻遇值、和準永久值。2.1.16 作用標準值characteristic value of an action作用的基本代表值,為設計基準期內最大作用概率分布的某一分位值。2.1.17 組合值combination value對可變作用,使組合后的作用效應在設計基準期內的超越概率與該作用單獨出現時的相應概率趨于一致的作用值;或組合后使結構具有統一規定的可靠指標的作用值2.1.18 頻遇值frequent value對可變作用,在設計基準期內被超越的總時間僅為設計基準期一小部分的作用值;或在設計基準期內其超越頻率為某一給定頻率的作用值。2.1.19 準永久值quasi-permanent value對可變作用,在設計基準期內被超越的總時間為設計基準期一半的作用值。2.1.20 作用設計值design value of an action作用代表值乘以作用分項系數所得的值。2.1.21 材料性能標準值characteristic value of a material property符合規定質量的材料性能概率分布的某一分位值。2.1.22 材料性能設計值design value of a material property材料性能標準值除以材料性能分項系數所得的值。2.1.23 幾何參數標準值characteristic value of a geometrical parameter設計規定的幾何參數公稱值或幾何參數概率分布的某一分位值。2.1.24 幾何參數設計值design value of a geometrical parameter幾何參數標準值增加或減少一個幾何參數附加量所得的值。2.1.25 作用效應effect of an action由作用引起的結構或結構構件的反應,例如內力、變形和裂縫等。2.1.26 抗力resistance結構或結構構件承受作用效應的能力,如承載能力等。2.2 符號T 結構的設計基準期;pf 結構構件失效概率的運算值;結構構件的可靠指標;ps 結構構件的可靠度;S 結構或結構構件的作用效應;s 結構或結構構件作用效應的平均值;s 結構或結構構件作用效應的標準差;Gk 永久荷載的標準值;Qk 可變荷載的標準值;R 結構或結構構件的抗力;R 結構或結構構件抗力的平均值;R 結構或結構構件抗力的標準差; f 材料性能的平均值;f 材料性能的標準差;f k 材料性能的標準值結構或結構構件的幾何參數;k 結構或結構構件幾何參數的標準值;c 荷載組合值系數;f 荷載頻遇值系數;q 荷載準永久值系數;F 結構上的作用分項系數;G 永久荷載分項系數;Q 可變荷載分項系數;R 結構構件抗力分項系數 ;f 材料性能分項系數;0 結構重要性系數;Sd 變形、裂縫等荷載效應的設計值;C 設計對變形、裂縫等規定的相應限值。3 極限狀態設計原則3.0.1 對于結構的各種極限狀態,均應規定明確的標志及限值。3.0.2 極限狀態可分為下列兩類:1 承載能力極限狀態:這種極限狀態對應于結構或結構構件達到最大承載能力或不適于繼續承載的變形。當結構或結構構件出現下列狀態之一時,應認為超過了承載能力極限狀態:1)整個結構或結構的一部分作為剛體失去平衡(如傾覆等);2)結構構件或連接因超過材料強度而破壞(包括疲勞破壞), 或因過度變形而不適于繼續承載;3)結構轉變為機動體系;4)結構或結構構件喪失穩定(如壓屈等);5)地基喪失承載能力而破壞(如失穩等)。2 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這種極限狀態對應于結構或結構構件達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項規定限值。當結構或結構構件出現下列狀態之一時,應認為超過了正常使用極限狀態:1)影響正常使用或外觀的變形;2)影響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損壞(包括裂縫);3)影響正常使用的振動;4)影響正常使用的其他特定狀態;3.0.3 建筑結構設計時,應根據結構在施工和使用中的環境條件和影響,區分下列三種設計狀況:1 持久狀況:在結構使用過程中一定出現,其持續期很長的狀況。持續期一般與設計使用年限為同一數量級;2 短暫狀況:在結構施工和使用過程中出現概率較大,而與設計使用年限相比,持續期很短的狀況,如施工和維修等; 3 偶然狀況:在結構使用過程中出現概率很小,且持續期很短的狀況,如火災、爆炸、撞擊等。對于不同的設計狀況,可采用相應的結構體系、可靠度水準和基本變量等。3.0.4 建筑結構的三種設計狀況應分別進行下列極限狀態設計: 1 對三種設計狀況,均應進行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2 對持久狀況,尚應進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3 對短暫狀況,可根據需要進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3.0.5 建筑結構設計時,對所考慮的極限狀態,應采用相應的結構作用效應的最不利組合:1 進行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時,應考慮作用效應的基本組合,必要時尚應考慮作用效應的偶然組合;2 進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時,應根據不同設計目的,分別選用下列作用效應的組合:1)標準組合,主要用于當一個極限狀態被超越時將產生嚴重的永久性損害的情況;2)頻遇組合,主要用于當一個極限狀態被超越時將產生局部損害較大變形或短暫振動等情況;3)準永久組合,主要用在當長期效應是決定性因素時的一些情況;3.0.6 對偶然狀況,建筑結構可采用下列原則之一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進行設計:1 按作用效應的偶然組合進行設計或采取防護措施,使主要承重結構不致因出現設計規定的偶然事件而喪失承載能力;2 允許主要承重結構因出現設計規定的偶然事件而局部破壞,但其剩余部分具有在一段時間內不發生連續倒塌的可靠度;3.0.7 結構的極限狀態應采用下列極限狀態方程描述:g(x1,x2,xn)=0(3.0.7)式中 g() 結構的功能函數Xi(i=1, 2, n) 基本變量,系指結構上的各種作用和材料性能、幾何參數等;進行結構可靠度分析時,也可采用作用效應和結構抗力作為綜合的基本變量;基本變量應作為隨機變量考慮。3.0.8 結構按極限狀態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g(x1,x2,xn)0 (3.0.8-1)當僅有作用效應和結構抗力兩個基本變量時,結構按極限狀態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R-S0 (3.0.8-2)式中S 結構的作用效應R 結構的抗力3.0.9 結構構件的可靠度宜采用可靠指標度量,結構構件的可靠指標宜采用考慮基本變量概率分布類型的一次二階矩方法進行計算。1 當僅有作用效應和結構抗力兩個基本變量且均按正態分布時,結構構件的可靠指標可按下列公式計算:式中-結構構件的可靠指標s、s-結構構件作用效應的平均值和標準差R、R-結構構件抗力的平均值和標準差2 結構構件的失效概率與可靠指標具有下列關系:pf=(-) (3.0.9-2)式中pf-結構構件失效概率的運算值()-標準正態分布函數3 結構構件的可靠度與失效概率具有下列關系:ps=1-pf (3.0.9-3)式中ps 結構構件的可靠度4 當基本變量不按正態分布時,結構構件的可靠指標應以結構構件作用效應和抗力當量正態分布的平均值和標準差代入公式(3.0.9-1)進行計算3.0.10 結構構件設計時采用的可靠指標,可根據對現有結構構件的可靠度分析,并考慮使用經驗和經濟因素等確定。3.0.11 結構構件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的可靠指標,不應小于表3.0.11 的規定。表3.0.11結構構件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的可靠指標破壞類型安全等級一級二級三級延性破壞3.73.22.7脆性破壞4.23.73.2注:當承受偶然作用時,結構構件的可靠指標應符合專門規范的規定。3.0.12 結構構件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可靠指標,根據其可逆程度宜取01.5。4 結構上的作用4.0.1 結構上的各種作用,若在時間上或空間上可作為相互獨立時,則每一種作用均可按對結構單獨的作用考慮;當某些作用密切相關,且經常以其最大值同時,出現時可將這些作用按一種作用考慮。4.0.2 結構上的作用可按下列性質分類:1 按隨時間的變異分類:1)永久作用,在設計基準期內量值不隨時間變化,或其變化與平均值相比可以忽略不計的作用2)可變作用,在設計基準期內其量值隨時間變化,且其變化與平均值相比不可忽略的作用3)偶然作用,在設計基準期內不一定出現,而一旦出現其量值很大且持續時間很短的作用2 按隨空間位置的變異分類:1)固定作用,在結構上具有固定分布的作用2)自由作用,在結構上一定范圍內可以任意分布的作用3 按結構的反應特點分類:1)靜態作用,使結構產生的加速度可以忽略不計的作用2)動態作用,使結構產生的加速度不可忽略不計的作用4.0.3 施加在結構上的荷載宜采用隨機過程概率模型描述住宅、辦公樓等樓面活荷載以及風、雪荷載隨機過程的樣本函數可模型化為等時段的矩形波函數。4.0.4 荷載的各種統計參數和任意時點荷載的概率分布函數,應以觀測和試驗數據為基礎,運用參數估計和概率分布的假設檢驗方法確定。檢驗的顯著性水平可采用0.05。當觀測和試驗數據下足時,荷載的各種統計參數可結合工程經驗經分析判斷確定。4.0.5 結構設計時,應根據各種極限狀態的設計要求采用不同的荷載代表值。永久荷載應采用標準值作為代表值;可變荷載應采用標準值、組合值、頻遇值或準永久值作為代表值。4.0.6 結構自重的標準值可按設計尺寸與材料重力密度標準值計算,對于某些自重變異較大的材料或結構構件(如現場制作的保溫材料、混凝土薄壁構件等) ,自重的標準值應根據結構的不利狀態,通過結構可靠度分析,取其概率分布的某一分位值。可變荷載標準值,應根據設計基準期內最大荷載概率分布的某一分位值確定。注:當觀測和試驗數據不足時,荷載標準值可結合工程經驗,經分析判斷確定。4.0.7 荷載組合值是當結構承受兩種或兩種以上可變荷載時,承載能力極限狀態按基本組合設計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按標準組合設計采用的可變荷載代表值。4.0.8 荷載頻遇值是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按頻遇組合設計可采用的一種可變荷載代表值。4.0.9 荷載準永久值是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按準永久組合和頻遇組合設計采用的可變荷載代表值。4.0.10 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時采用的各種偶然作用的代表值,可根據觀測和試驗數據或工程經驗,經綜合分析判斷確定。4.0.11 進行建筑結構設計時,對可能同時出現的不同種類的作用,應考慮其效應組合;對不可能同時出現的不同種類的作用,不應考慮其效應組合。5 材料和巖土的性能及幾何參數5.0.1 材料和巖土的強度、彈性模量、變形模量、壓縮模量、內摩擦角、粘聚力等物理力學性能,應根據有關的試驗方法標準經試驗定。材料性能宜采用隨機變量概率模型描述。材料性能的各種統計參數和概率分布函數,應以試驗數據為基礎,運用參數估計和概率分布的假設檢驗方法確定。檢驗的顯著性水平可采用0.05。5.0.2 當利用標準試件的試驗結果確定結構中實際的材料性能時,尚應考慮實際結構與標準試件、實際工作條件與標準試驗條件的差別。結構中的材料性能與標準試件材料性能的關系,應根據相應的對比試驗結果通過換算系數或函數來反映,或根據工程經驗判斷確定;結構中材料性能的不定性,應由標準試件材料性能的不定性和換算系數或函數的不定性兩部分組成。巖土性能指標和地基、樁基承載力等,應通過原位測試、室內試驗等直接或間接的方法確定,并應考慮由于鉆探取樣擾動、室內外試驗條件與實際工程結構條件的差別以及所采用公式的誤差等因素的影響。5.0.3 材料強度的概率分布宜采用正態分布或對數正態分布。材料強度的標準值可取其概率分布的0.05 分位值確定:材料彈性模量、泊松比等物理性能的標準值可取其概率分布的0.5 分位值確定。注:當試驗數據不足時,材料性能的標準值可采用有關標準的規定值,也可結合工程經驗,經分析判斷確定。5.0.4 巖土性能的標準值宜根據原位測試和室內試驗的結果,按有關標準的規定確定。注:當有條件時,巖土性能的標準值可按其概率分布的某個分位值確定。5.0.5 結構或結構構件的幾何參數a宜采用隨機變量概率模型描述:幾何參數的各種統計參數和概率分布函數,應以正常生產情況下結構或結構構件幾何尺寸的測試數據為基礎,運用參數估計和概率分布的假設檢驗方法確定。當測試數據不足時,幾何參數的統計參數可根據有關標準中規定的公差,經分析判斷確定。6 結構分析6.0.1 結構分析應包括下列內容:1 結構作用效應的分析,以確定結構或截面上的作用效應;2 結構抗力及其他性能的分析,以確定結構或截面的抗力及其他性能;6.0.2 結構分析可采用計算、模型試驗或原型試驗等方法;6.0.3 結構分析采用的基本假定和計算模型應能描述所考慮極限狀態下的結構反應。根據結構的具體情況,可采用一維、二維、三維的計算模型進行結構分析。6.0.4 當建筑結構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時,根據材料和結構對作用的反應,可采用線性、非線性或塑性理論計算當建筑結構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時,可采用線性理論計算:必要時,可采用非線性理論計算。6.0.5 當結構承受自由作用時,應根據每一自由作用可能出現的空間位置,確定對結構最不利的作用布置。6.0.6 環境對材料、構件和結構性能的系統影響,宜在結構分析中直接考慮,如濕度對木材強度的影響,高溫對鋼結構性能的影響等。6.0.7 計算模型的不定性應在極限狀態方程中采用一個或幾個附加的基本變量考慮。附加基本變量的概率分布類型和統計參數,可通過按計算模型的計算結果與按精確方法的計算結果或實際觀測的結果相比較,經統計分析確定,或根據工程經驗判斷確定。7 極限狀態設計表達式7.0.1 結構構件的極限狀態設計表達式,應根據各種極限狀態的設計要求,采用有關的荷載代表值、材料性能標準值、幾何參數標準值以及各種分項系數等表達。作用分項系數F(包括荷載分項系數G、Q)和結構構件抗力分項系數R(或材料性能分項系數f),應根據結構功能函數中基本變量的統計參數和概率分布類型,以及本標準3.0.11 條規定的結構構件可靠指標,通過計算分析,并考慮工程經驗確定。結構重要性系數o應按結構構件的安全等級、設計使用年限并考慮工程經驗確定。7.0.2 對于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結構構件應按本標準3.0.5 條的要求采用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和偶然組合進行設計。1 基本組合1)對于基本組合應按下列極限狀態設計表達式中最不利值確定: 式中o-結構重要性系數,應按本標準7.0.3 條的規定采用; G-永久荷載分項系數,應按本標準7.0.4 條的規定采用;Q1,Qi-第1個和第i 個可變荷載分項系數應按本標準7.0.4 條的規定采用SGk -永久荷載標準值的效應;SQ1k-在基本組合中起控制作用的一個可變荷載標準值的效應;SQik-第i個可變荷載標準值的效應;ci第i個可變荷載的組合值系數,其值不應大于1;R()結構構件的抗力函數;R-結構構件抗力分項系數,其值應符合各類材料結構設計規范的規定;fk材料性能的標準值;k-幾何參數的標準值,當幾何參數的變異對結構構件有明顯影響時可另增減一個附加值考慮其不利影響;2)對于一般排架、框架結構式(7.0.2-1)可采用下列簡化極限狀態設計表達式: 式中-簡化設計表達式中,采用的荷載組合系數,一般情況下可取=0.90,當只有一個可變荷載時,取=1.0。注:1 荷載的具體組合規則及組合值系數,應符合建筑結構荷載規范的規定。2 式(7.0.2-1)、 (7.0.2-2)和(7.0.2-3)中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僅適用于荷載效應與荷載為線性關系的情況。2 偶然組合對于偶然組合,極限狀態設計表達式宜按下列原則確定:偶然作用的代表值不乘以分項系數;與偶然作用同時出現的可變荷載,應根據觀測資料和工程經驗采用適當的代表值。具體的設計表達式及各種系數,應符合專門規范的規定。7.0.3 結構重要性系數0 應按下列規定采用:1 對安全等級為一級或設計使用年限為100 年及以上的結構構件,不應小于1.1;2 對安全等級為二級或設計使用年限為50 年的結構構件,不應小于1.0;3 對安全等級為三級或設計使用年限為5 年的結構構件,不應小于0.9。注:對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的結構構件,各類材料結構設計規范可根據各自情況確定結構重要性系數o 的取值。7.0.4 荷載分項系數應按下列規定采用:1 永久荷載分項系數G ,當永久荷載效應對結構構件的承載能力不利時,對式(7.0.2-1)及(7.0.2-3),應取1.2 ,對式(7.0.2-2),應取1.35, 當永久荷載效應對結構構件的承載能力有利時,不應大于1.0。2 第1個和第i個可變荷載分項系數Q1 和Qi,當可變荷載效應對結構構件的承載能力不利時,在一般情況下應取1.4,當可變荷載效應對結構構件的承載能力有利時,應取為0。7.0.5 對于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結構構件應按本標準3.0.5 條的要求分別采用荷載效應的標準組合、頻遇組合和準永久組合進行設計,使變形、裂縫等荷載效應的設計值符合下式的要求。SdC(7.0.5-1) 式中Sd- 變形、裂縫等荷載效應的設計值;C-設計對變形、裂縫等規定的相應限值;7.0.6 變形、裂縫等荷載效應的設計值Sd 應符合下列規定;1 標準組合:2 頻遇組合:3 準永久組合:式中f1SQ1k-在頻遇組合中起控制作用的一個可變荷載頻遇值效應;qiSQik-為第i個可變荷載準永久值效應。注:Sd 的計算公式僅適用于荷載效應與荷載為線性關系的情況。8 質量控制要求8.0.1 材料和構件的質量可采用一個或多個質量特征表達,在各類材料結構設計與施工規范中,應對材料和構件的力學性能、幾何參數等質量特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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