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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營運船舶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GB/T 133861992國家技術監督局19920217批準 19930101實施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船舶明火作業及火種作業安全管理的基本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航海、停泊、裝卸和航修(不包括廠修)情況下的海洋運輸船舶。本標準不適用于液化石油氣船、散裝化學品船。2 術語2.1 明火作業 fire working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熾熱工件的作業,如使用氣焊及噴燈等設備的作業。2.2 火種作業 fire source working操作中,可能出現火星的作業,如帶電作業、敲鏟鐵銹或使用風動、電動工具等。2.3 可燃氣體 flammable gas具有燃燒能力的氣體或蒸汽。2.4 爆炸極限 explosive limit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遇到火源可以引起爆炸的體積百分比最低和最高限值。2.5 危險區域 hazardous area經常產生和積聚可燃氣體粉塵或裝卸易爆貨物的場所。3 可以進行明火作業的條件3.1 環境考查條件3.1.1 不屬危險區域的開敞甲板,以作業點為中心,10m為半徑,向上2m,向下至平臺或甲板的柱形空間。3.1.2 危險區域的開敞甲板,從作業點向首尾延伸15m,以船舶寬度為界,向下至平臺或甲板,向上2m的柱形空間。3.1.3 不屬危險區域的艙室內,以作業點為中心、5m為半徑的空間。3.1.4 危險區域的艙室內,考查作業艙室及毗鄰的艙室。3.2 技術條件3.2.1 可燃氣體濃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對風速小于13.8m/s。3.2.2 明火作業前,必須確認符合了3.1條環境考查條件要求。施工現場:須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備妥足夠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有防止火花擴散的安全措施。3.2.3 明火作業前,應拆除作業現場內有影響的電纜或切斷其電源并對其安全遮蓋。3.2.4 在隔熱艙壁或間架板上進行明火作業前,必須拆除距焊割邊緣0.5m內的一切可燃物,對0.5m以外的可燃物,應采取防止焊割熱傳導的措施及有效遮蓋。3.2.5 可以拆除的管子等機件,應移至電焊間或安全地點焊補,對無法拆除拆卸的油管、污水管等,應進行有效清洗,使管內可燃氣體達到3.2.1款要求,或采取充滿惰性氣體、水或拆開管子接頭,對作業點兩端進行有效隔堵。3.2.6 在長期封閉的艙室或空間狹小通道明火作業前,必須提供足夠的通風,使空氣中含氧量達到18%以上。3.2.7 明火作業前,必須查清作業面的反面和周圍,并確認無易燃易爆物品。3.2.8 油船貨油艙在充注惰性氣體情況下,環境條件符合3.1.1和3.2.1款要求時,其危險區域以外的尾部甲板可以進行明火作業,其開敞甲板可以進行火種作業,但應隨時復測可燃氣體濃度和注意風向風速變化。3.2.9 燃油、潤滑油艙(柜),油船供油艙、泵艙、隔離艙、壓載艙等進行明火作業或火種作業前,必須封閉與其相連的所有管系、閥門,并經洗艙除氣、鏟除硫化鐵銹皮、油泥,取得船舶檢驗部門簽發的“船舶可燃氣體清除證書”。3.2.10 測爆合格的艙室或處所,明火作業必須在4h之內開工,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前和作業中,應有專人對施工區域及有影響處所,隨時復測可燃氣體濃度。3.2.11 明火作業的設備質量必須符合我國部級以上的產品技術標準。使用前,必須確認設備技術狀態良好。3.2.12 焊工必須持有主管機關認可的合格證書。3.2.13 明火作業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護。作業完畢,必須徹底清理現場,在確認無殘留火種時,監護人員方可撤離。4 不可進行明火作業的條件4.1 對3.1條環境條件無法進行考查或違反3.2條要求的。4.2 進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災危險的工作現場。4.3 盛有或殘存易燃易爆油、氣的容器和管道、未經泄至正常氣壓的壓力容器。4.4 正在裝卸易燃易爆或產生易燃易爆粉塵貨物的船舶,禁止明火作業和火種作業。4.5 油船在裝卸、洗艙、除氣和壓載作業時,禁止明火作業。4.6 航行中的油船,在貨油艙和貨油管上,禁止明火作業和火種作業。5 可燃氣體濃度的測試5.1 測試條件5.1.1 凡進行測試的艙室、箱柜、管路必須先行有效清洗,清除可燃氣體,杜絕再產生可燃氣體的來源或已采取了有效隔離措施,并保持通風。5.1.2 測試人員應經主管機關認可,測試時應記錄時間、氣溫和測量結果。5.2 測試方法5.2.1 貨油艙測試a. 選擇點和確定測值艙外探測時,每艙內的取樣部位不得少于兩處,且應選在前后兩端。每處應測取兩個數值,以最大值為測量值。艙內測量時,測點應選在通風不良的死角、油管的附近、洗艙“盲區”和艙內復雜構件等處所。各測點的讀數中,選最大者為該艙測值。b. 外觀檢查進入艙內檢查艙壁、艙底、構件、管路、閥件等這些部位均應無油泥和含油銹垢或其他可能產生可燃氣體的物質。管系、閥件等不得滲漏。c. 特別要求若對探測結果懷疑或認為艙內聚有測爆儀無法探測的毒性氣體(苯、硫化氫及四乙鉛等),則應使用其他有效方法另行測定。5.2.2 機艙測試a. 艙壁底部和污水井處;b. 貨油泵中間軸通過的隔艙壁處;c. 貨油船加熱器回水管接頭處;d. 裝設惰性氣體的風機區域;e. 配電板外;f. 分油機室;g. 其他易產生積聚可燃氣體的部位。5.2.3 開敞甲板測試根據甲板上的具體情況(如貨油艙口、透氣口以及氣體出口的位置,油管的布置和風速等)測試點應選在油氣可能產生和積聚的處所。5.2.4 安全措施凡進入油艙測試,艙內可燃氣體濃度不得大于爆炸下限的5%,測量時必須兩人協同工作,艙口應有專人監護。測試人員必須穿戴防靜電的勞保護具,并備妥必要的安全用具。艙內嚴禁拆裝儀器和更換電池,所有照明設備必須是安全防爆型的,并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定操作。進入曾充注惰性氣體或長期封閉的艙室前,應測檢含氧量不低于18%。5.2.5 測爆儀a. 測爆儀必須經國家計量部門或由其指定的部門鑒定認可,并定期檢查。b. 使用測爆儀必須嚴格遵循說明書規定,用前檢查儀器是否正常,用后再次復核其正確性。c. 使用中如對儀器產生懷疑,必須重新校準,必要時,可參照附錄A(參考件),作標準氣樣測試校驗。6 風向、風速的測定6.1 使用手持式風向風速儀進行觀測時,應選擇不受周圍障礙物影響、迎風面觀測。6.2 航行中船舶只測試風向和相對風速。附錄A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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