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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技術轉讓和設備、材料進口合同 中國 產品進出口公司和上海 產品生產廠(以下簡稱中方)與英國 廣播有限公司(以下簡投資人)和德國 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簽訂本合同,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技術轉讓 ()中方為在上海生產投資人的甲型和乙型產品而引進必需的技術。這些產品以下簡稱為產品。 ()投資人應中方要求按本合同提供其擁有的制造產品所需的技術和資料。 ()產品的名稱規格詳見附件一。 ()投資人應向中方提供制造產品所需的貿易秘密、制造技術和專有技術方面的資料。 投 資人向中方提供的資料詳見附件二。 第二條設備規劃 ()中方必須按照投資人的建議準備產品生產設施。 ()為了幫助在上海準備生產設施,投資人應提供援助,包括供應下列資料: 生產線計劃。 生產勞動力安排計劃。 設備布局計劃。 基礎設施計劃,如水電供應、空調、運輸、通訊等。 設備安裝操作計劃。 生產管理計劃。 推銷計劃。 上述資料應于本合同生效后天內由投資人提供中方。 ()生產線必須按照附于本合同的生產細目表,即附件三。 ()中方應自行準 備生產計劃,但必要時可要求投資人給予合作。 第三條許可費的支付 ()投資人向中方轉讓技術的許可費如下: 中方向投資人購買產品生產權應交入門費美元。 每件出售的產品應向投資人交付售價的提成費。 ()一切付款應按照本合同及本條款的有關約定事項辦理。 ()一切付款應通過中國銀行辦理。 ()支付方式采用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用美元支付。 ()中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一個月內,開立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向投資人支付入門費。 ()投資人應在收到上述信用證后天 內提供合同規定的一切技術資料。 ()中方每次向投資人訂購合同規定的材料時,應在信用證的金額中加上的提成費;也可在支付貨款時,為提成費另開一份信用證。 ()中方負責在中國發生的一切費用;投資人負責在國外發生的一切費用。 第四條銷售 ()投資人應幫助中方興趣辦展銷會、研討會、廣告宣傳等,以推銷中方生產的產品。但費用應由中方負擔。 ()在開展廣告宣傳等活動中,中方如有需要可以使用投資人的廣告標識。但投資人既不參與中方的盈虧,也不對此承擔責任。 第五條質量控制 ()在上海制 造產品的質量必須按照投資人的質量控制標準進行鑒定。 ()上海制造產品的質量檢驗,在開始階段應由雙方工程是由聯合進行,其細節詳見附件四。 ()上海制造產品的質量檢驗必要時應進行兩次。如果第二次檢驗未能達到規格指標而且原因又是在投資人方面,則投資人應自費解決存在的問題。 ()如果品質檢驗合格,雙方工程是由應簽署品質檢驗證明書一式兩份,每方各執一份。 第六條設備交貨 ()中方應向投資人購買生產產品所需的設備。 ()生產產品所需設備的品名、規格詳見附件五。 ()中方投資人購買 設備的價格細節由雙方商定,并另簽設備購買合同。 ()投資人運交的設備應該是新型的、未用過的。 ()投資人向中方運交設備的價款應以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按中國口岸條件用美元支付。 ()投資人應按本合同的交貨計劃表運交設備。 ()投資人應按合同的規定,向中方提供與設備有關的技術資料。 ()設備正式交貨日期為提單的日期。投資人應將提單號碼、裝船日期、裝箱單、抵達日期等及時通知中方。同時,投資人還應將上述資料單據副本寄給中方。 ()合同規定的設備和技術資料如有遺失,中方得要求 投資人補交。 ()投資人運交設備應使用堅固的包裝,能以經受長途運輸。 ()投資人的裝箱單應寫明: 合同號碼; 收貨人姓名; 目的港; 裝船嘜頭; 重量; 箱號; 收貨人標記。 ()投資人應將裝貨內容清單的副本放入包裝內。 第七條接收設備 ()中方應準備設施和場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資人運來的設備。 ()投資人應在中方提出對運到的設備進行安裝和試車的要求后三周內派出工程師。中方應為此事向投資人提供翻譯之類的必要幫助。 ()投資人的工程師應為安裝試車任務停留兩周。 ()運交設備的驗收工作,應由雙方工程師和中國檢驗官員一起進行,詳細規則見附件六。 ()如果初次檢驗不合格,應進行第二次檢驗。如果第二次檢驗仍不合格,則投資人應在兩個月內自費調換有關設備。但是中方應該認識和接受這一點,即換貨所需的時間長短要看所換的設備而定。 ()如果檢驗合格,雙方應簽署檢驗證明書一式兩份,每方各執一份。 ()投資人派行往中方安裝調試的工程師的居留費用均由投資人負擔。 第八條設備操作和保養的培訓 ()投資人在派遣工程到中方安裝調試設備時,應興舉辦關于設備操作和 保養的培訓。中方應為此事對投資人提供諸如翻譯之類的幫助。 ()培訓的時間,包括前款所講的安裝調試在內不得超過兩周。 ()培訓主要用英語進行,也用漢語作為輔助語言。中方如有需要應自費準備漢英翻譯員。 ()在中方進行設備操作保養培訓的工程師的居留費用均由投資人負擔。 第九條對運交設備的保證 ()按照國際習慣標準,運交設備的保證期為個月,從中方完成驗收工作起算。 ()如果在保證期內發現運交的設備有缺點,投資人必須按中方的要求,及時適當解決。 ()在上述情況下,該缺點經鑒定 是由中方操作經驗不足、搬運不當或某一物品的消耗所致,則投資人應要求中方支付實際運輸費用。 ()投資人應向中方提供與運交設備有關的最大限度的服務。 ()保證期以后的設備保養需要向中方收取費用。但投資人應努力提供最大的合作和收取最低的費用。 第十條物資的采購 ()中方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向投資人采購生產產品所需的材料。 ()投資人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中方運交所需的材料。 ()投資人應力求以盡可能低的價格供應這些材料。 ()中方采購材料的實際詳細品名,另以購買合同規定。 ()投資人應該供應最新的材料,并保證質量。 ()中方應提前個月向投資人送交月度生產計劃和月度材料采購數量,以便材料的交貨能以得到保證。 ()投資人應盡力按照交貨計劃運交中方采購的材料;但是,中方應當理解和接受這樣的事實,即由于市場供求不平衡等不能預見和不可避免的原因會使投資人無法按計劃交貨。 ()中方對投資人運交材料的付款,必須采用不可撤銷的信用證,以美元支付。 第十一條材料的出口方法 ()材料正式交貨日期為提單的日期。投資人應將提單號碼、裝船日期、裝箱單、抵達日期等及時 通知中方。同時,投資人還應將上述資料單據副本寄給中方。 ()投資人運交中方的材料如有任何遺失或缺點,應由投資人自費辦妥。 ()投資人運交材料應使用堅固的包裝,能以經受長途運輸。 ()投資人的裝箱單應寫明: 合同號; 收貨人姓名; 目的港; 裝船嘜頭; 重量; 箱號; 收貨人標記。 ()投資人應將裝貨內容清單的副本放入包裝內。 第十二條接收材料 ()中方應準備設施和場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資人運交的材料。 ()投資人應在材料經過品質檢驗之后發運。 ()中方必須對運 交的材料驗收,如有缺陷或遺失,應及時通知投資人。如果投資人承認通知合理,應自費換貨。但是,中方應當認識和接受這一點,即換貨需要一段合理的時間。 ()在上述情況下,該缺點經鑒定是由于中方的錯誤操作所致,投資人應要求中方支付一切實際費用。 ()如果運交材料的壞遺失是由于存放或搬運不當所致,投資人應在收到中方通知后及時換貨;但是,有關費用應由中方負擔。 第十三條培訓中方的工程師 ()投資人應接待十名中方工程師,并提供三個月的技術培訓。 ()投資人對中方工程師為此在德國居留期間供給膳宿, 但中德之間的來回旅費除外。 ()派出受訓的中方工程師應懂得實用的英語,具有電子工程學的基礎知識。 ()教學主要用英語進行,但以漢語為輔助語言。投資人應按中方要求準備一名漢英譯員,費用由中方負擔。 ()投資人應立即編寫教育計劃并提前通知中方。有關技術教育計劃項目詳見附件七。 ()應同時派遣一名工程師去照料上述培訓事宜。 第十四條派遣投資人的工程師 ()投資人應兩次派遣多名工程師去中方,第一次派兩名去兩個月,以實施這項轉讓計劃。第二次派四名去三個,以達到產品生產指標。 ()投資人派往中方的工程師主要用英語進行工作,但也以漢語為輔助語方。中方必要時應自費準備一名漢英翻譯員。 ()中方應負擔投資人的工程師為此而在中國國內居留和旅行的各種費用,但中德之間的旅費除外。 ()在投資人派遣工程師的任務完成以后,中方如有必要仍可要求投資人繼續給予技術支持。但投資人應要求中方為這樣增加的合作支付費用。合作的條款由雙方將來討論約定。 ()中方要求投資人技術服務的細節,見附件八。 第十五條將來的技術合作 ()投資人應為將來的發展與中方進行合作,包括高分辯能力顯 示等在內。 ()上述技術合的條款,包括它的費用,應由中方、投資人、三方面商定并另簽合同。 第十六條的作用 ()負責中方和投資人之間的信息傳遞、交往媒介等,并對中方提供必要的援助。 ()應為此適當向中方收取報酬。 第十七條的責任 ()應作為中方與投資人之間的橋梁。 ()應協助中方用展銷會、研討會、技術培訓等辦法在中國銷售產品。 ()應在產品品質合格時考慮把這些產品銷往歐洲和非洲(南非除外)。 ()應在中方派 遣工程師到歐洲進行產品開發時,向他們提供免費使用的設施和工具。但中方應負擔他們在歐洲的一切費用。 第十八條仲裁 ()中方和投資人應以合作的態度解決合同爭端。如解決不成,則以仲裁方式最終解決。 ()仲裁應在瑞典斯德哥爾摩進行。 ()中方和投資人都應受最終裁決的約束。 ()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 ()本合同如有某些問題仍在仲裁之中應該分開予以執行。 第十九條稅款 在合同有效期間,中國的稅款由中方負責;歐洲的稅款由投資人和負責。 第二十條合同的生效 ()不可 預見的問題不應影響本合同的執行。 ()中方、投資人、三方應向各自的政府申請允許有關商品的進口和出口。最后一方獲知得批準之日即為本合同生效之日。三方應盡最大努力爭取在天內取得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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