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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工期索賠 2 內 容 一、工期的相關知識; 二、如何確定訴訟請求; 三、舉證責任的分配和證明標準; 四、工期順延情形 五、工期順延申請 六、工期順延計算 七、如何適用法律 3 一、工期的相關知識 (一) 工期 工期 開工日期與竣工日期之間的日歷天數(shù), 包括節(jié)假日 。 按照建設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中的規(guī)定,工期是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的 包括節(jié)假日在內 的總承包天數(shù)。 4 ( 二)開工日期、完工日期、竣工日期 從一般角度講, 開工日期 就是指開始施工的日期, 完工日期 就是指完成工程施工的日期, 竣工日期 是指工程完成施工并且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或者竣工驗收通過的情況下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 完工日期 與 竣工日期 的區(qū)別? 5 從約定的角度進行定義 ,就有 約定開工日期 、 約定竣工日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中的表述為 : 發(fā)包人、承包人 在合同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日期就是約定的開工日期 ; 發(fā)包人、承包人 在合同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 承包人 完成施工的 絕對或相對 日期 就是【 約定 的竣工日期 】 。 6 從實際履行角度進行定義 ,就有 實際開工日期 、 實際竣工日期。 實際開工日期 就是指實際開始施工的日期; 實際竣工日期 是指實際完成施工并且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或者 在驗收通過的情況下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 。 7 (三)工期延誤、工期順延 1、工期延誤 2、工期順延 工期順延又稱順延工期,是指由于發(fā)包人的原因或其他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 工期延誤和工期順延的關系? 8 (四)關鍵線路、非關鍵線路 關鍵線路 為了完工,有多條線路的工作需要去做,其中一條線路上任何工作的延誤都會造成工期的延誤,這個線路就叫關鍵線路。 只有關鍵線路上的工作延誤才 必然導致工期延誤;非關鍵線路上的工作延誤 不一定 導致工期延誤,如果未導致工期延誤,也談不上工期順延。 9 二、如何確定訴訟請求 司法實踐中,關于逾期竣工違約金通常有兩種訴訟請求: ( 1)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逾期竣工違約金,一般直接請求施工單位承擔逾期竣工違約金; ( 2)合同沒有約定逾期竣工違約金的情況:請求施工單位承擔因逾期竣工導致的損害賠償費。 10 三、舉證責任的分配和證明標準 (一)舉證責任分配 發(fā)包人 只要舉證證明承包人的實際工期超過了合同約定的工期就行了。 承包人 如果主張自己不應當承擔逾期責任,則應當舉證證明自己具有工期順延的正當理由,而且要證明工期順延的天數(shù)大于或者等于工期延誤的天數(shù)。 11 (二)證明標準 所謂 證明標準 ,是指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提供證據(jù)對待證事實加以證明所要達到的程度。 12 【 案例 1 】 一審法院認為: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沒有按合同約定提供足夠的供電量、加層引起工程量增加、設計變更、材料提供不到位等原因導致工程延期竣工,現(xiàn)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支付延誤工期的罰款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jù)、理由不能成立,對建設單位的逾期竣工違約金請求不予支持。 13 二審法院認為:建設單位依約定按月支付工程進度款,因此施工單位以工程款未到位作為建設單位要求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雙方對供電量供應不足的問題,有往來函件,施工單位對該事實也表示了認可,現(xiàn)施工單位以此為由,認為可以要求延期竣工違背了誠信原則,本院不予支持;加層導致了工程量的增加,但是沒有按照雙方的約定予以簽證,施工單位要求順延的理由不能成立;設計變更、材料提供不到位與竣工延期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施工單位亦不能證明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本院不予支持。 14 故施工單位認為逾期竣工的責任人是建設單位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金按實際延誤的天數(shù) 309天,以及投標書約定的工程造價 2800萬元,每天萬分之四計算,施工單位需承擔違約金 346萬元。 15 【 案例 1 】 評析 按照順延工期的證明標準 ,施工單位需要證明: 確實存在工期順延的事項; 實際延誤的天數(shù) ; 順延的事項和實際延誤的天數(shù)有因果關系 ,(即順延的事項發(fā)生在關鍵線路上或工作延誤超過了其總時差)。 從 證據(jù)規(guī)則 的角度看,施工單位沒有達到相應的證明標準,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舉證不能的責任。 16 四、工期順延情形 1、甲方原因 可順延可補償 影響因素一 : 拖欠工程款 。如果拖欠工程款 并導致工程停工或減緩施工 ,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shù)及拖欠工程款與延誤天數(shù)之間的因果關系。 17 1、甲方原因: 影響因素二 :拖延提供施工條件,包括場地、地下資料、測量放線基準資料、 施工圖紙 等, 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 的。 18 1、甲方原因: 影響因素三 :發(fā)包人未按約提供甲供料,導致工期延誤的。 19 【 07標準合同 】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采取適應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xù)施工,并及時通知監(jiān)理人。監(jiān)理人應當及時發(fā)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應增加費用和順延工期。監(jiān)理人沒有發(fā)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fā)包人承擔。 2、甲方風險 可順延可補償 影響因素一 :不利地下條件 20 【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 】 第 12條 發(fā)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yè)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2、甲方風險: 影響因素二 :因指定分包商引起的工期拖延 案例 指定分包商拖延 21 3、工程變更 可順延可補償 設計變更是不是導致工期順延,取決于設計變更有沒有導致工期延誤。增加工程量也是這樣來判斷 。 22 4、自然風險 可順延但不可補償?shù)闹饕樾?07標準合同 11.4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由于出現(xiàn)專用合同條款規(guī)定的 異常惡劣氣候的條件導致工期延誤 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fā)包人延長工期。 07標準合同 21.3.1( 5)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損害的責任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chǎn)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雙方按以下原則承擔: ( 5)不能按期竣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發(fā)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23 5、第三方原因 可順延但不可補償?shù)哪:樾?施工過程中,如發(fā)生不可歸責于承包人和發(fā)包人的意外事件而導致工期延誤的,如公用事業(yè)部門拖延、政府部門要求停工,高考期間有關政府部門要求考點周圍 100米范圍內不得施工等,承包人通常有權要求順延工期,但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4 五、工期順延申請 25 (二)工程索賠程序 99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3.2 承包人在 13.1款情況發(fā)生后 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 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26 36.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fā)生時的 有效證據(jù) 。 36.2 發(fā)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fā)生錯誤以及應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jīng)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fā)包人索賠: ( 1)索賠事件發(fā)生后 28天內,向工程師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 ( 2)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后 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jīng)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27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 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jù);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 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jīng)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xù)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fā)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 3)、 (4)規(guī)定相同。 28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fā)生錯誤,給發(fā)包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發(fā)包人可按 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29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施工索賠的程序 索賠 事件 發(fā)生 索賠 意向 通知 索賠 報告 工程 師 決定 付款 不 付款 付款 28天 28天 28天 簡單索賠事由 復雜索賠事由 每隔 28天報一次 事終后 28天報出 協(xié)商或調解 仲裁或訴訟 圖 施工索賠程序 30 07標準合同 23.1 承包人索賠的提出 根據(jù)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序向發(fā)包人提出索賠: (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fā)生后 28天內,向監(jiān)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fā)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31 23.3 承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款的約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證書后,應被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證書頒發(fā)前所發(fā)生的任何索賠。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款的約定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證書頒發(fā)后發(fā)生的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自接受最終結清證書時終止。 32 施工索賠的程序(九部委 07標準合同) 索賠 事件 發(fā)生 索賠 意向 通知 索賠 通知書 工程 師 決定 付款 不 付款 付款 28天 28天 42天 具有連續(xù)影響索賠事項 每隔合理時間報一次; 事終后 28天報出 協(xié)商或爭議評審 仲裁或訴訟 圖 施工索賠程序 33 案例 未按程序申請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 案例 未按程序申請工期順延 34 六、工期順延計算 約定工期 = 約定竣工日期 約定開工日期 實際工期 = 實際竣工日期 實際開工日期 延誤工期 =實際工期 約定工期 順延工期和延誤工期比較 35 (一)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 承包人有 證據(jù) 證明實際開工日期,實際開工日期就依該證據(jù)證明的日期確定,比如說一些會議紀要、發(fā)出的通知; 如果沒有證據(jù)證明實際開工日期,則以經(jīng)工程師批準的 開工報告 記載的開工日期作為實際開工日期; 如果既沒有證據(jù)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也沒有開工報告,法院一般按照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作為實際開工日期。 施工許可證與實際開工日期沒有關系 36 (二) 實際竣工日期的認定 司法解釋 第 15條規(guī)定: 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fā)生爭議,工程質量經(jīng)鑒定合格的,鑒定期為順延工期期間。 37 司法解釋 第 14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 1)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 2)承包人已經(jīng)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 3)建設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38 司法解釋 第 14條第 3款 ( 3)建設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 39 【 案例 2 】 某室外裝修工程糾紛案 某施工單位承包了某建設單位的室外裝修工程。 施工單位就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提起訴訟,被告建設單位就施工單位逾期竣工提出反訴,訴訟過程中雙方對實際竣工日期存在爭議。 原告認為,被告在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的情況下,提前于 2003年 12月 6日 使用了工程(家具店開張),所以應依法確定實際竣工日期為2003年 12月 6日。 40 被告建設單位認為,實際竣工日期為 2004年 3月底 。 被告提出了以下理由: 第一,該工程為室外工程,談不上使用或不使用,不裝修的話室內也可以使用,室內不使用室外實際上也保持在使用狀態(tài),故不適用 司法解釋 第 14條提前使用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的規(guī)定。另外,室外工程也談不上轉移占有,能夠轉移占有的只能是室內的房屋建筑。 第二,家具店開張的時候,施工單位室外裝修工程仍有部分工程未做完,完成的時間為 2004年 3月底 ,所以事實也證明該工程沒有竣工,既然沒有竣工,就談不上什么竣工日期。 ? 41 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原告施工單位的主張成立,適用 司法解釋 第14條的規(guī)定。 42 案例 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確定 43 【 案例 3 】 約定的竣工日期是否發(fā)生了變更? 在該案例中,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承擔逾期竣工違約金 ,計算到起訴之日即 2006年 4月 13日,金額為 320萬元,關于工期雙方約定為 210天,開工日期是 2003年 8月 28日, 竣工日期是 2004年 4月 15日 , 每延誤一日承擔萬分之四的違約金。由于工程質量問題,工期一拖再拖,然后導致房屋無法使用,造成原告建設單位的損失。 44 被告主張的抗辯理由如下:雙方于 2004年10月 28日 簽署了備忘錄,該備忘錄表明雙方變更了約定的竣工日期,也就是說竣工日期 由2004年 4月 15日變更為 2004年 11月 30日 。備忘錄中寫道:“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施工單位在工程質量、進度等方面未能按雙方約定的條款履行,多次提出違背合同原則的要求,現(xiàn)就工程竣工日期等事宜訂立備忘錄,雙方確認凡是動工的項目必須于 2004年 11月 30日前 竣工。” 那么,被告主張的竣工日期由 2004年 4月 15日變更為 2004年 11月 30日的請求是否成立呢? 45 46 (三)工期順延的認定 再次明確一下工期順延的證明標準: 第一,舉證證明存在工期順延的事項; 第二,工期實際延誤的天數(shù); 第三,工期順延事項和工期實際延誤天數(shù)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即順延事項確實是發(fā)生在關鍵線路上或工作延誤超過了其總時差)。 47 在司法實踐中,工期能否順延到底如何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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