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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金融法概論(20號14:30-17:00)單選擇1、世界上第一部銀行法是(英格蘭銀行法).2、新中國金融體制經歷了三種體制形態,分別是(復合式中央銀行制、混合式中央銀行制和單一式中央銀行制).3、中國人民銀行主要執行(金融宏觀調控職能),其主要職責是(調控貨幣總量)。4、(中央銀行)在一國金融體系內居于核心地位,是依法制定和執行國家貨幣政策,調控貨幣流通與信用活動,實施金融監管的特殊金融機構。5、早期的中央銀行,是隨著資本主義商品及貨幣信用經濟的發展,在大私人商業銀行的基礎上逐步蛻變而來;中央銀行制度的形成與發展過程,是中央銀行不斷舍棄自身營利目的、與國家政權結合的過程;中央銀行制度的形成與發展,是中央銀行職能不斷充實與完備的過程;在中央銀行制度形成與發展的過程中,存在以所有權私有為主向所有權國家公有為主轉化的明顯軌跡。6、美國目前的中央銀行體制是(單一中央銀行制).7、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8、我國的中央銀行是(中國人民銀行)。9、我國第一部金融基本法律是(中國人民銀行法)。10、中國人民銀行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國家所有;在隸屬關系上,中國人民銀行直屬國務院領導;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分提供貸款。11、我國擁有人民幣發行權力的是(中國人民銀行)。12、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準備;可以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可以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但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13、我國目前依法獲準設立的黃金交易所是(上海黃金交易所)。14、中國人民銀行法未就其(內設機構)作出規定。15、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16、貨幣政策委員會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貨幣政策的咨詢議事機構;委員會通過會議履行職責,實行例會制度;召開臨時會議,需經主席或13以上委員提議;委員會組成單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17、中國人民銀行本會計年度的虧損是由(中央財政撥款彌補)。18、金融監管的核心原則是(依法監管原則)。19、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基本成形的標志是(證券法出臺)。20、金融法的核心是(銀行法)。21、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分業監管體制)。22、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監管經歷的一系列重大轉變:由以行政手段為主進行監管,轉變為依法監管;由側重金融機構的設立審批管理,轉變為對金融機構從進入市場到退出市場的全程監管;由片面強調合規性監管,轉變為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由監管當局作為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管,轉變為作為政府職能部門對獨立的市場主體的監管。23、在銀行業監管中,內部監管是監管的(基礎),外部監管是監管的(主體),同業自律則是外部監管的(有效補充)。中國銀行業協會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并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是我國銀行業的自律組織;中國銀行業協會及其業務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24、商業銀行本質上是經營(金融業務)的特殊企業。25、商業銀行在國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26、商業銀行撥付其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其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27、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28、中國證監會在證券監管中,享有(調查取證權、詢問權、查閱、復制和封存權以及查詢賬戶與申請司法機關凍結權)。29、證券業協會是依法成立的證券業自律性質的社會團體法人;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由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證券業協會的章程由全體會員大會制定,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證券公司必須加入證券業協會。30、我國分業監管格局最終形成的標志是(中國銀監會的成立)。根據商業銀行法第39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符合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31、銀行因行駛抵押權、質押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2)年內予以處分。3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中的工作機制是(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會簽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33、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的主線是(降低和控制風險)。34、商業銀行是接受公眾存款、發放貸款和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商業銀行大多是非官方銀行。35、(英國)是世界上成立第一家股份制銀行的國家。36、中國建設銀行是屬于(商業銀行法)的適用范圍。37、不良資產率為不良資產與資產總額之比,其不應高于(4%)。38、不良貸款率為不良貸款與貸款總額之比,其不應高于(5%)。39、投資銀行經營證券經濟業務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40、投資銀行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41、商業銀行的法律地位是(有限責任公司)。42、商業銀行的分立、合并,應當經銀行監管機關審查批準;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43、我國商業銀行的外部組織形式是(總分行制)。44、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商業銀行在國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銀行監管機關審查批準;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可不按照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商業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全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45、商業銀行獨立經營原則表現為: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銀行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強令要求提供貸款或者擔保;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豁免銀行貸款的利息;銀行有權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的本金和利息。46、(存款業務)是我國商業銀行的負債業務。47、國際結算方式包括(匯兌、托收和信用證)三種;如果是可撤銷的信用證,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不存在任何有約束力的約定;如果是不可撤消的信用證,當信用證到達受益人手里時,它就成為對開證行與受益人都有約束力的一種契約;在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各項單據后,銀行必須按信用證的規定,對受益人承擔付款義務。48、我國商業銀行法對商業銀行業務范圍的規定采取(列舉式)。49、代理保險業務是我國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50、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內容的是(流動性管理和準備金管理、貸款管理和投資管理)。51、商業銀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52、商業銀行發生嚴重經營危機,已經或者可能嚴重影響社會公眾利益,威脅金融體系穩健運行時,銀行監管機關可以決定監管該銀行;被接管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接管機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53、國有商業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銀行)。54、交通銀行屬于(股份制商業銀行)。55、(證券公司、并購重組顧問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公司和風險投資公司)都是投資銀行機構。56、投資銀行經營證券經濟業務,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億)元。57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員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58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億)元,由(財政部)核撥。59、我國證券公司在一級債券市場發行市場的主要義務的是(公司債券的承銷業務和國債承銷業務)。60、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是(5000萬)。61、合伙制投資銀行中具有如下特點:第一,合伙人共享投資銀行經營所得;第二,普通合伙人對虧損負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第三,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參與經營,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經營;第四,合伙人多少不定,根據企業業務需求確定企業規模。62、投資銀行的傳統型業務包括(證券承銷、證券經紀、證券自營金融性業務)。63、(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管理人民幣的主管機關,也是我國唯一的貨幣發行機關。64、采用直接標價法公布匯率時,(外國)貨幣的金額固定不變。65、采用間接標價法公布匯率時,(本國)貨幣的金額固定不變。66、未經依法核準或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證券承銷分為代銷和包銷兩種方式;我國證券法規定只有綜合類證券公司才能從事證券承銷業務;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組織承銷團承銷。67、債券按發行主體劃分,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債券可以平價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三種;國債一級自營商可直接向財政部承銷和招標國債;國債發行前一般不經過信用評級。68、我國證券業、信托業、銀行業和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69、證券經紀業務包括(賬戶開立、委托買賣、競價成交和證券結算)四個階段。70、我國對投資銀行的監管模式是(政府統一監管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模式。71、投資銀行的經營風險主要包括(證券發行風險、經濟業務風險和自營業務風險)。72、證券經營機構申請登記為保薦機構的,應當是綜合類證券公司;保薦機構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核查,向中國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已受理的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保薦機構應當保證出具文件真實、準確、完整。73、城市信用社不得設立分社、儲蓄所、代辦所等分支機構;注冊資本金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7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屬于(特定政策性金融機構)。75、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貸款的資金來源是(財政部撥付的100億元注冊資本、發行金融債券和劃轉人民銀行發放給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部分再貸款)。76、金融機構經營或者終止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77、人民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78、協定存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79、(為存款人保密)是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遵守的一項基本原則。80、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存款,應當在(存款人開戶的營業分支機構)具體辦理。81、有權機關凍結存款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期滿后可以續凍。82、政策性銀行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83、政策性銀行多由政府創立、參股或保證,以政府為后盾;政策性銀行不以贏利為目的;政策性銀行的法律地位與商業銀行不一樣,不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求發展的企業法人;政策性銀行帶有公益法人的性質。84、我國的政策性銀行與政府的關系類型是(依附型)。85、政策性銀行不具備(信用創造職能)。86、政策性銀行的特殊職能包括(倡導性職能、選擇性職能、服務性職能和選擇性職能)。87、在與國務院的關系上,國家開發銀行的經營活動直屬于國務院領導;與財務部的關系,國家開發銀行的所得稅和營業稅享有一定先征后返政策;國家開發銀行的行長、副行長及監事會成員由(國務院)直接任命;根據國家開發銀行的信貸計劃,中國人民銀行將保證國家開發銀行活動充足的長期資金來源。88、國家開發銀行的監事會由(國家發改委、商務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審計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等部門各出一位負責人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人員)組成。89、中國進出口銀行在業務上接受(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67、我國的貨幣名稱是(人民幣)。90、各國目前實行的貨幣制度類型是(紙幣本位制)。91、目前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的是(紙幣)。92、第5套人民幣包括(100圓、50圓、20圓、10圓、5圓、1圓、5角和1角)八種面額。93、人民幣是我國的惟一合法貨幣;人民幣是不兌現的信用貨幣;人民幣的主幣和輔幣均具有無限法償的能力;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94、我國管理人民幣的主管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95、我國貨幣制度的核心是(人民幣發行的集中統一)。96、(取的良好的經濟效益)是貸款經營活動最根本的目的。97、除(國務院)決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98、我國沒有建立人民幣發行的法定發行準備制度;人民幣的發行沒有法定的擔保要求;人民幣的發行沒有法定的發行限額;堅持人民幣的計劃發行原則,是人民幣幣值穩定和市場物價穩定的有力保障。99、新版人民幣的設計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組織并報(國務院)批準;人民幣印制的企業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人民幣樣幣上應當加印“樣幣”字樣;貴金屬紀念幣不與一般人民幣混同流通。100、開戶單位支付現金,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現金;開戶單位在購銷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的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支票;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必須采取轉賬結算的方式,不得使用現金。101、人民幣現金管理內容包括(現金使用范圍的管理、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現金收支的管理和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的管理)。102、開戶單位對開戶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103、(完善的支付結算法律制度)是支付結算規范化的根本保證,是相關機構實施監管的出發點。(儲蓄賬戶)僅限于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104、外匯管理制度類型包括(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部分的外匯管理制度和在形式上取消外匯管理制度)。105、我國外匯管理的職能機構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106、我國外匯管理中的物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包括外國貨幣、外國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和其他外匯資產。107、我國對居民外匯管理中的法人包括:(中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我國派駐國外的機構)等。108、我國的人民幣匯率是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109、我國金銀管理的主管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110、我國金銀收購的辦理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111、我國金銀收購的統一辦理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金銀;受中國人民銀行委托的機構對所收購的金銀,必須按照(原收購價格)全部轉售給中國人民銀行;我國公民個人出售合法持有的金銀,只能賣給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委托機構;一切出土無主金銀,均歸(國家)所有。112、沒收的金銀的處理方式是(應當上繳國庫)。113、債券和股票發行與交易市場屬于(資本市場)。114、中央銀行體制的類型大致包括(單一中央銀行制、復合中央銀行制、區域性國際中央銀行制和準中央銀行制)四種類型。115、直接信用控制工具包括(利率上下限、信用分配、流動資產比率)。116、根據存款人性質的不同,可以將存款劃分為單位存款和個儲蓄存款;根據期限和提取方式及條件的不同,可以將存款劃分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根據貨幣種類的不同,可以將存款劃分為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根據存款人所屬的經濟領域不同,可以將存款劃分為工商企業存款和農村存款等。117、單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包括(3個月、半年、1年)三個檔次。118、單位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額為(50萬)。119、我國現有的儲蓄類型不包括(長期保值儲蓄),包括活期儲蓄、整存整取定期儲蓄、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本取息定期儲蓄、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定活兩便儲蓄和華僑整取整存定期儲蓄。120、中期貸款期限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一年),5年以下(含五年)的貸款。121、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122、貸款實行(行長負責制)責任制。123、借款人權利的是(借款人在征得貸款人同意后,有權向第三者轉讓債務)。124、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征的是(償還性、臨時性、偶然性和單對性)。125、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126、狹義的票據行為的是(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和保付六種)。127、承兌僅存在于匯票關系中;由匯票的付款人進行;承兌必須以書面形式為之,記載“承兌”字樣;須由付款人簽章。128、通常本票的付款日為(見票即付)。129、根據匯票到期日不同,將匯票分為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130、(參加承兌)是匯票獨有的附屬票據行為。131、(匯票的出票)是主票據行為,從票據行為包括(背書、承兌、保證和付款)132、(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所特有的一項權利,也是與連帶責任保證的最主要的區別。133、依背書的目的不同,可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依背書的效力不同,可分為(一般轉讓背書)和(特殊轉讓背書);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背書須連續。134、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135、匯票付款人承兌匯票時附有條件的,(不管所附條件是否成就,一律視為拒絕承兌)。136、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137、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138、銀行擔保最主要的形式就是由銀行向受益人出具(銀行保函)。139、以證券的作用為標準,證券有證權證券和設權證券之分。票據法所稱票據,是(設權證券)。140、(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責任。141、在連帶責任保證中,貸款銀行應該首先向(主債務人和保證人任選其一)主張清償責任。142、保證合同有(三方)主體;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亦無效;主債務消滅,保證責任必然解除。143、如果擔保書沒有規定對擔保人提出擔保請求的最后日期,投標擔保為出具保函之日起六個月;履約擔保為完工之日起六個月或保修期屆滿一個月;償還款項擔保為交貨或完工之日起六個月。144、在我國外匯擔保管理制度中,貿易型內資企業在提供對外擔保時,其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5%)145、在保證合同中,債權人與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限的,當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仍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自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146、保證期間隨時間的經過或某時間的發生,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有(屆滿),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法律后果。147、共同擔保中,債權人僅要求其中一人承擔全部責任,保證人不能拒絕履行保證義務。119、根據保證人是否放棄抗辯權,將包含分為普通保函和(不可撤銷保函)。148、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不可以作為抵押財產的是:(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和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149、最高額抵押權成立時,債權尚未發生或尚未確定;被擔保的債權是連續發生的債權;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額限度內就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150、可以質押的權利:(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和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151、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設質;公司董事在任職期間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設質;記名股票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三十日內或者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設質。152、信托關系的主體是(兩方或三方當事人)。153、信托關系中委托人的權利包括(知情權、要求受托人調整管理方法權、違反信托目的處分的撤銷申請權和解任權)。154、信托關系中,受益人的權利有(享受信托利益和監督信托事務)。155、信托最早起源于(羅馬)。156、信托投資公司,必須須(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應當采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157、信托投資公司的自用固定資產和股權投資余額總和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80%)。158、信托投資公司不得將信托基金投資于自己或者關系人發行的有價證券。關系人是指(1.持有信托投資公司10%以上股權的股東;2.信托投資公司投資控股的企業;3.信托投資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信托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4.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持股5%以上或者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159、信托投資公司所接受的單筆信托資金不少于(5萬)。160、(轉租賃),是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161、金融租賃公司出現(1.嚴重支2付困難;2.當年虧損超過注冊資本的30%或者連續三年虧損超過注冊資本的10%;3.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或規章;4.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其他必須整頓的情況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視情況責令其內部整頓或停業整頓。162、我國目前對股票發行申請采取的是(核準制)。163、證券發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國家債券一年的利息;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164、股份有限公司申請A股上市,其公司總股本不少于分民幣(5000萬)元。165、在證券交易中,確定開盤價的方式是(集合競價)。166、證券法所禁止的虛假陳述包括(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和不當陳述)。167、證券法所禁止的操縱市場的包括(虛買虛賣、相對委托、連續交易、聯合操縱和散布謠言)。168、證券法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證券欺詐行為和其他證券違法行為。證券欺詐包括(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和虛假陳述等);其他證券違法行為包括(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挪用公款買賣證券和國有企業炒作上市股票)。169、(證券市場)是進行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場所,是資本市場的核心。170、(要約收購)是上市公司收購的主要方式。171、從目標公司與收購方是否在收購時進行合作來區分,上市公司收購可分為敵意式收購和(友好式收購)。172、慢走規則的作用是(防止大股東濫用其優勢地位)。173、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經發行的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174、收購要約內容的更改,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在收購要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收購人在發出收購要約前申請取消收購計劃的,在12個月內,不得再次對同一上市公司進行收購。175、收購要約中“欲受”的法律效果是(在要約期滿前,不構成承諾)。176、在要約收購中,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所任職的上市公司負誠信義務。177、收購人做出提示性公告后,被收購公司的董事會不得提議如下事項:(發行股份;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回購上市公司股份;修改公司章程;訂立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合同,但是公司開展正常業務的除外;處置、購買重大資產,調整公司主要業務,但是面臨嚴重財務困難的公司調整業務或者進行資產重組的除外)。178、上市公司根據股東大會決議發行新股,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該公司的比例超過(30%)時,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豁免申請。179、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180、要約收購后,收購人與目標公司面臨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幾種情況:(終止上市交易;強制受讓;收購失效;變更企業形式;維持公司上市地位)。181、協議收購屬于(場外交易方式)。182、協議收購以(雙方達成收購協議)作為成立標志。183、中國證監會在收到上市公司書面報告書后(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履行收購協議。184、(努力實現保值增值)一直以來都是我國國有資產運營的起點和歸宿。185、(國有股東標示工作)是規范國有股轉讓的前提和基礎。186、投資基金產生于(英國)。187、證券投資基金是(自益信托)。188、根據(基金的收益憑證可否贖回),可將證券投資基金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189、在信托制基金中,(基金契約)是構建證券投資基金的核心內容。190、證券投資基金的信托機制,大體的立法模式有德國和日本兩種,德國的基金契約模式為(“二元制模式”),日本的信托契約模式為(“一元制模式”)。191、收入型基金是注重獲取(高額當期收益)的基金,主要的投資對象是能夠帶來穩定收入的各種證券,包括可轉換的公司債券或優先股。192、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稱和住所;基金運作方式;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和基金合同期限;爭議解決方式等。不包括開放式基金總額)。193、證券投資基金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基金投資人)。194、(基金契約)是構建證券投資基金的核心內容。195、(基金投資人)是基金一切活動的中心。196、基金發起人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來擔任。197、封閉式基金的單位買賣價格以(基金單位的資產凈值)為基礎,但主要由(市場供求關系)來確定。198、(基金凈資產價值)是基金單位價格的內在價值,他是衡量一直基金經營好壞的主要指標,也是形成基金單位買賣的基本依據。199、證券投資基金(采用資產組合方式進行投資)是證券投資基金的重要特征。200、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20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須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202、召集人應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采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采取通訊等方式召開;每一基金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203、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發起人實收資本不少于(3億)元。204、設立投資基金通常經過三大步:確定基金類型;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發表基金招募說明書,準備發行基金證券。205、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價格取決于(基金單位的價值和基金的銷售方式)。206、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認購中,封閉式基金與開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均為(2億份)以上,封閉式基金的持有人須達到(1000人),開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必須達到(100)以上。207、開放式基金一般在基金成立(3個月)后允許投資者贖回。208、(基金凈資產價值)是衡量一只基金經營好壞的主要指標。209、有下列情形的,基金合同終止:(基金合同期限屆滿而未延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210、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進行調查或檢驗時,工作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出示合法證件;對調查或者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在被監管的機構中兼任職務。211、金融服務屬于(服務貿易)的范疇。212、根據WTO有關協議,證券業開放包括以下四項內容;外國證券機構可以不通過中方中介,直接從事B股交易;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可以成為中國所有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的基金管理公司,從事國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外資比例在加入時不超過(33%),加入后3年內不超過(49%);加入后3年內,允許設立中外合資證券公司,從事A股承銷、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外資比例不超過(1/3)。213、根據WTO有關協議,我國加入后(3年),對外國壽險公司取消地域限制。214、營業性外資金融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分支機構;調整、轉讓注冊資本,追加、減少營運資本;變更機構名稱或者營業場所;調整業務范圍;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修改章程;更換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情況)。215、我國以貸款方式在國際上籌措資金,主要方式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216、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的宗旨是(扶持發展中國家的糧食發展)。217、政府間借貸的寬限期為(5-10年)。218、(中國人民銀行)是國際商業貸款的審批機關。219、境外股本融資,采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220、國際貿易中的信用證種類主要包括:(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可撤銷信用證和不可撤銷信用證;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即期信用證、遠期信用證和預知信用證)二、多項選擇題1貨幣的職能主要有(價值尺度、流通手段、貯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貨幣)。2中央銀行的職能是(發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銀行的銀行、金融調控銀行和金融監管銀行)3按照調整對象的區別,金融法可以細分為(金融交易法、金融調控法、金融監管法)4中央銀行的一般性貨幣政策工具的是(存款準備金制度、再貼現政策和公開市場業務)5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金融體制由四個體系組成,即(金融宏觀調控體系、金融機構組織體系、金融市場體系、金融監管體系)6中國人民銀行法對人民幣的發行和管理做了專章規定,主要包括:1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發行;2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印刷、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3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兌換,并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收回、銷毀;4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適用偽造、變造人民幣;5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分支庫調撥人民幣發行基金應當按照上級庫的調撥命令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發行基金。7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設行長一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由國務院提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決定,由國家主席任免;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7、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有(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國務院副秘書長、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副主任、財政部副部長、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兩名、國家統計局局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銀監會主席、證監會主席、保監會主席、中國銀行業協會會長、中國銀行行長、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所長)8、金融市場主要包括(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9、維系金融業的安全穩健與有序競爭須(市場約束、內部控制和金融監管)的共同配合。10、金融法體系涉及的主要內容有(銀行法、貨幣管理法、信貸法、銀行結算與票據法、信托法、融資租賃法、保險法、證券法、涉外金融法)11、我國目前擁有金融監管職責的是(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12、中國人民銀行主要執行金融宏觀調控職能;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是調控貨幣總量和監管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壟斷現金發行權;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機構的最后貸款人;中國人民銀行替政府經理國庫,對金融機構負有監督管理的職責。13、證券業監管目標包括(保護投資者,確保市場公平有效和透明,減少系統風險)14、中國證監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的義務主要包括:履行證券監管職責;依法制定的規章、規則和監管工作制度及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應當公開;發現證券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在被監管機構兼任職務。15、我國目前的證券交易所是(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16、目前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責主要有:1監管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2實施外匯管理,監管銀行間外匯市場;3監管黃金市場;4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5管理信貸征信業。17、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的檢查監督權的情形是(直接檢查監督權、檢查監督建議權和特定情況下的全面檢查監督權)。18、1.金融監管機構內部控制是金融機構的一種自律行為;2內部控制的關鍵是在金融機構內部建立起有效溝通的協調機制;3內部控制的目的,一方面在于防止舞弊、控制風險,另一方面是上下溝通,實現金融機構既定的經營目標;4內部控制是由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層組織實施、所有層面及各級員工全面參與的一個過程;5.內部控制應是一個連續的過程;6.內部控制可以具體表現為一系列制度、方法、措施和程序以及企業文化。19、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和辦理匯兌結算業務)。20、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1、商業銀行的職能有(信用中介職能,支付中介職能,信用創造職能,金融服務職能)22、商業銀行按其產權構成,可分為(獨資銀行,合伙銀行,股份制銀行)23、商業銀行的外部組織形式主要有(單一銀行制,總分行制,集團銀行制,連鎖銀行制)24、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主要體現在:1商業銀行辦理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2.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浮動范圍,確定存款利率,并予公告;3.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和拒絕;4.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5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和扣劃存款人的存款(但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除外);6.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應當優先支付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25、我國金融體制改革:1.改變了單一銀行體制,建立了以中央銀行為核心,國有專業專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并存的金融組織體系;2.初步建立了以直接調控與間接調控相結合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3.發展多種信用形式,初步形成了以同業拆借市場和債券市場為主體的金融市場;4.改革了外匯管理體制;5.初步建立了以功能性監管為特征的金融監管體系。26、影響商業銀行業務經營中資產安全的的不利因素有(借貸者的信用狀況、資產負債的規模和結構、利率匯率變動、政治和經濟形式的影響)27、商業銀行的業務種類有(負債業務、資產業務和中間業務三類)。按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劃分,我國商業銀行的業務分為(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中間業務)28、商業銀行的負債業務包括(存款業務,發行信用債券,同業拆借)29、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包括(發放各種貸款,證券投資,辦理票據貼現)30、商業銀行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資產,證券資產,貸款資產,固定資產)。31、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可分為九大類:支付結算類業務、銀行卡、代理類中間業務、擔保類中間業務、承諾類中間業務、交易類中間業務、基金托管業務、咨詢顧問類業務和其他類中間業務。32、國內結算方式主要有(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支票、匯兌、委托收款和電子匯劃等)33、現代金融行業的支柱是(信托業務、信貸、保險業務)34、商業銀行終止接管的條件的是:1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銀行監管機關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2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3.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35、債券發行方式有(公募發行、私募發行、招標發行、非招標發行)等方式。36、投資銀行在二級市場上的主要業務是(證券經紀和自營業務)。37、商業銀行的利潤來源(存貸款利差、資金營運收入、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收入)。38、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合并形式是(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39、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都是獨立的企業法人。40、我國的政策性銀行有(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三家。41、我國有權對個人儲蓄存款進行查詢的主體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加密與、海關、稅務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等)。42、(安全性原則、流動性原則和效益性原則)是金融機構在貸款經營中所應遵循的特有原則。43、商業銀行法關于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如下規定:即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44、不良貸款包括(次級、可疑和損失)三類貸款。45、信貸是借貸活動的總稱,主要包括(銀行信貸和民間信貸)兩大類。46、根據存款人性質的不同,可將存款劃分為(單位存款和個人儲蓄存款)。47、根據期限、提取方式及條件的不同,可將存款劃分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48、根據貨幣種類的不同,可將存款劃分為(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49、根據存款人提取或使用存款是否必須提前通知吸收存款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將其劃分為(通知存款和非通知存款)根據存款是否由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發放貸款等資產業務而創造,可以將其劃分為(原始存款和派生存款);根據存款人所屬的經濟領域不同,可以將其劃分為(工商企業存款和農村存款)。50、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它的貸款人主體資格具有特定的要求;它的標的物只能是貨幣資金;它是有償合同;它是諾成、雙務合同;它是要式合同。)51、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貸款人對借款人的借款申請的審議答復時間,(短期貸款的答復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中期、長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52、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53、金融租賃種類:(直接租賃、回租、橫平租賃、轉租賃、委托租賃和綜合租賃)54、下列款項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帳戶:(1)工資、獎金收入;(2)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3)債券、期貨、信托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4)個人債權或產權轉讓收益;(5)個人貸款轉存;(6)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7)繼承、贈與款項;(8)保險理賠、保費退還等款項;(9)納稅退還:(10)農、副、礦產品銷售收入;(11)其他合法款項.55、我國目前的支付結算方式有(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支票、信用卡、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國內信用證)九種。56、證券承銷業務分為(代銷,余額包銷,全額包銷)三種方式。57、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證券公司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令其他機構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58、(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保付)屬于從票據行為。59、屬于票據中的絕對記載事項的是(表明票據種類的文句、確定的金額、無條件付款的文句和出票日期)。60、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61、票據權利因時效屆滿而消滅的四種情形: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付款請求權),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4.持票人對其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62、我國票據法所規范的商業匯票可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63、支票具有下列特征:(1.支票的付款人僅限于板栗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2.支票不必經過承兌,不存在承兌行為;3.支票是委付證券;4.支票必須見票即付)26064、支票的必要記載事項有(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持票人簽章)。65、證券的分類,根據功能分為(股票、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憑證)66、根據證券交易的地點和交易規則不同,可分為(集中交易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67、集中競價交易的原則是(價格優先、時間優先)68、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是指(存款人名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的情形。69、票據法的特征:(強行性、技術性和國際統一性)70、票據主體分類:按照當事人是否隨出票行為出現為標準,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按照但是人在票據關系中的地位不同,分為(債權人和債務人)。71、票據法律關系的內容依程序先后可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付款請求權和付款義務;第二層次是追索權和償付義務。72、票據權利特征:(證券性、單一性和二次性);種類:(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7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提示承兌,即這三類匯票應當經過提示承兌和承兌兩個階段。74、依承兌有無限制,分為(單純承兌和不單純承兌);依承兌的方式不同,(正式承兌和略式承兌)。75、付款的程序:(提示、支付和收回匯票)76、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極窄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爾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人民銀行另行規定。77、我國的政策性銀行主要有(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78貨幣法體系主要包括(通貨管理法,外匯管理法,貴金屬管理法)79、借記卡按照功能的不同分為(轉3賬卡、專用卡、儲值卡),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80、銀行卡按照是否可以透支,可將其劃分為(信用卡和借記卡)81、電子銀行業務包括(網上銀行業務、電話銀行業務和手機銀行業務),具有(安全性、簡單性和迅捷性)的特點82、發卡銀行應當遵守下列信用卡業務風險控制指標:1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發生額個人卡不得超過二萬元、單位不得超過五萬元;2同一帳戶月透支余額個人卡不得超過五萬元,單位卡不得超過發卡銀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參照的單位,其月透支余額不得超過十萬元;3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保證金的80%;4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六十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83、簽發匯兌憑證須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收款人名稱;5匯款人名稱;6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7匯出地點、匯出行名稱;8委托日期;9.匯款人簽章。84、金融擔保按擔保的法律性質分為(一般擔保、連帶責任擔保和憑單具付款保證)。85、擔保合同無效有兩種情況:1擔保合同本身無效(1)擔保合同因主體不適格而無效;(2)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3)存在對外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2主合同無效。86、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可能有效。87、金融保證合同的保證責任,通常包括(原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88、債權人行使抵押權,處分抵押物的方式包括(拍賣、轉讓、收購和折價抵債).89、信托關系中,受托人的義務包括(忠實義務、分別管理的義務、親自管理義務、報告與保密義務和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90、信托終止的事由包括(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信托存續違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信托被撤銷;信托被解除).91、信托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時,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五萬元(含五萬元)。92、單位存款主要包括(企業存款和財政性存款);財政性存款主要分為:財政金庫存款,地方財政預算外存款,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部隊存款以及國家對基本建設撥款轉化的存款93、有權對單位存款進行查詢的主體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海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物價管理機關、技術監督機關、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軍隊保衛部門等。94、儲蓄存款可以分為(人民幣儲蓄存款)和(外幣儲蓄存款)兩大類。95、儲蓄機構辦理儲蓄存款業務必須遵守(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96、金融租賃公司開展業務中應遵守的資產負債比例,必須遵守的是:1.資本總額不得低于風險資產總額的10%;2.對同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租賃+貸款)最高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總額的15%;3.對承租人提供的流動資金貸款不得超過租賃合同金額的60%;4.長期投資總額不得高于資本總額的30%;5.租賃資產(含委托租賃、轉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于總資產的60%;6.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00%;7.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200%;8.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比例。97、有權扣劃個人儲蓄存款的主體僅包括(人民法院、海關和稅務機關)。98、貸款的分類,根據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商業性貸款)和(政策性貸款);根據貸款人發放貸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自營貸款)和(委托貸款);根據期限長短,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根據有無擔保,可以將貸款劃分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根據再成產過程中作用的不同,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金貸款);根據貸款的用途,分為(固定資產貸款、流動資金貸款、項目資金貸款、并購貸款)。99、金融機構在貸款經營活動中所應遵守的特有原則是(安全性原則、流動性原則和效益性原則)100、貸款人應單建立(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101、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滿,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留購租賃物;續租;退租).102、除出現競爭要約外,收購要約的有效期(不少于三十日,不超過六十日。)103、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后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104、民間借貸合同中借入人的主要義務(按期償還借款和依約支付利息)。105、我國的支付結算實行(集中統一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106、銀行結算賬戶分類,按存款人的不同,可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根據開戶地的不同,可分為(本地銀行結算賬戶和異地銀行結算賬戶)。107、協議收購以雙方之間達成收購協議作為成立標志;收購協議應該書面形式;達成收購協議后,收購人須于三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做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108、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可以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和認股權基金)。109、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應具備的條件有:1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規定;2基金合同期限為五年以上;3基金募集金額不低于二億元;4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5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110、根據基金的收益憑證可否贖回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根據組織形式不同,可分為(契約性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根據投資對象不同,可分為(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和認股權證基金)。111、基金投資人的基本權利包括對(基金收益的受益權、對基金單位的轉讓權和在一定程度上對基金經營的決策權)。112、基金募集包括(基金發行和基金認購)113、根據WTO有關規定,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的基金管理公司,從事國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外資比例(在加入時不超過33%,加入后3年內不超過49%)。114、關貿總協定以貿易自由化和貿易無歧視為宗旨。115、我國以貸款方式在國際上籌措資金,主要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116、托收按匯票是否附帶貨運單據,可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117、信用證可分為(商業信用證、備用信用證和旅行信用證)。三、名詞解釋1、金融:是指在商品貨幣經濟條件下,各種金融機構以貨幣為對象,以信用為形式所進行的貨幣收支、資金融通等活動的總稱。2、金融法:是調整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中所發生的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3、金融關系:是指銀行組織和其他各類金融機構及客戶在從事金融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以銀行為中心的各種經濟關系。4、金融體制:泛指從事金融活動的各當事人的法律地位、職責權限、業務范圍、內部構成及各當事人之間的活動協調及相互關系。5、中央銀行法:是用以確立中央銀行的法律地位、組織結構、職責與權限,調整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6、中央銀行:是一國金融體系內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執行國家貨幣政策,調控貨幣流通與信用活動,實施金融監管的特殊金融機構。7、復合式中央銀行制:是指在一個國家內,沒有單獨設立的中央銀行,而把中央銀行業務、職能與普通金融組織的業務、職能集于一家銀行的中央銀行體制。8、混合式中央銀行制:是指在一個國家能,既設中央銀行,又設專業銀行,中央銀行既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又辦理一部分專業銀行業務,其余業務由專業銀行辦理的中央銀行體制。9、單一式中央銀行制:是指在國內單獨設立中央銀行,作為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一般性的金融業務則由普通銀行和其他各類金融機構辦理的中央銀行體制。10、金融監管:一是指金融機構對其業務活動的自我管理;二是指金融管理部門對有關金融活動的外部管理。一般所說的金融監管是指金融的外部監管。11、再貼現政策:是中央銀行以再貸款和在貼現業務為基礎,以調節貨幣供應量為目的的而進行的一系列政策性操作。12、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是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互相融通短期資金的場所,它是以1年以下短期資金為主的批發市場,主要解決市場參與者的短期資金流動性需要,具有低風險性和高流動性的特點。13、一行三會我國在景榮也分業經營的基礎上形成的監管體制,即以國務院為統一領導,中國人民銀行執行與貨幣政策有關的職能,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頁監管與分工協作的金融監管體制。14、證券業監管是指監管機構對證券機構、證券市場以及證券發行與交易所等,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進行監督和管理的總稱。15、商業銀行法是指調整商業銀行的組織機構與業務經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6、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商業銀行的業務。17、商業銀行的資產流動比率是指該銀行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的比例。18、儲蓄存款:儲蓄存款的概念指為居民個人積蓄貨幣資產和獲取利息而設定的一種存款19、貸款:是銀行將貨幣資金貸給借款人,在約定時間、地點用于約定的用途,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本金并支付利息。20、貼現:是一種票據轉讓行為,它是收款人(即持票人)收取的承兌匯票到期前,因需要資金,將承兌匯票背書供行,銀行將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后的金額給收款人使用。21、信用證:是由銀行根據申請人(買方)請求和指示,開給受益人(賣方)的一種有條件的承擔付款責任的契約文22、銀行卡是指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用支付工具23、銀行承兌匯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并由承兌申請人向開戶銀行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的商業匯票。24、呆賬準備金是指銀行在從事房貸款業務過程中對發生的呆賬損失進行補償的資金。25、銀行業協會:是由金融機構自愿組成的銀行業自律組織,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并經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26、投資銀行是指在資本市場上為企業發行債券、股票,籌集長期資金提供中介服務的金融機構。27、證券代銷是指投資銀行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后,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28、股票是股份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書面憑證。29、債券是指債務人為籌措資金,已發向社會發行,承諾按照約定的利率和日期支付利息,并在特定的日期償還本金面權利憑證。29、項目融資是不依賴項目發起人的資信或所擁有的有形資產,而是以項目本身預期可靠的、穩定的現金流和未來收為償債資金來源,并主要以項目實體資產作為債權安全保障的融資方式。30、無追索權項目融資是以項目的名義在資本市場上籌措資金,借款人僅以項目自身的預期現金流和資產對外承擔債還責任,而不以項目的任何資產、權益或收入進行抵押、質押或者償債,即債權人對項目以外的任何資產和收入追索權。31、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的基金。32、非銀行金融機構,也稱“其他金融機構”,是指為冠以“銀行”,經營信托投資、融資租賃、證券承銷與經濟、各險等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33、郵政儲蓄機構或稱郵政代辦儲蓄、郵政儲匯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郵電部協商同意,利用郵政部門遍國各地的營業網點,設立專門的儲蓄營業所、室,由郵政部門辦理儲蓄、匯兌等業務的金融機構。34、農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經批準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35、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準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36、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出資的有限公司,是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37、政策性銀行是指由政府創立或擔保、以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為目的、具有特殊的融資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機構。38、貨幣法是指調整在貨幣發行、流通及其管理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39、國際匯兌是指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貨幣兌換成另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貨幣,并利用國際信用工具匯往另一個國家或地區,以國際間債權債務的活動,這也是動態意義上的外匯概念。40、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涉及貨物、服務、收益及經常轉移的交易項目等。41、外匯的概念有動態和靜態之分。動態意義上的外匯是“國際匯兌”的簡稱,是指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貨幣兌換成個國家或地區的貨幣,并利用國際信用工具匯往另一個國家或地區,以清償國際間債權債務的活動。靜態意義上的概念是為適應外匯管理制度的建立而產生的。42、匯率又稱“匯價”或“外匯行市”,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貨幣兌換成另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比率;或者說是一個國地區的貨幣用另一個國家或地區貨幣表示的價格43、金銀管理是指國家授權某一政府部門對金銀的收購、配售、經營以及進出國境等進行的管理。44、信貸以償還為條件的貨幣運動形式,是指貨幣持有者將約定數額的資金按約定的利率暫時借出,借款者在約定期限內,定的條件還本付息的信用活動。45、存款一方面是指貨幣資金的所有者或者合法持有者,即存款人將其所有或合法持有的資金存入有資格經營存款業務的機構,金融機構按照與存款人之間的約定,以及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向存款人償付本金和利息的業務;另一方是指存款人存入金融機構賬戶上的貨幣資金。46、協助查詢金融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查詢的要求,將存款人存款的金融、幣種以及其他存款信知有權機關的行為。47、信用額度貸款機構為借款人核定一個在某時期內借款的非正式的最高限額,根據這一限額借款人可以在該期間內任意接入限額款項,只要不超限額,金融機構通常不拒絕放款的貸款。48、流動資金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的本外幣貸款。49、浮動抵押貸款機構要求借款人將其擁有或第三者擁有法定權利的、有關法律允許的現有和將來取得的全部財產作為債權擔保,轉移該財產占有關系的貸款。50、最高額抵押貸款機構為使一定期間內向借款人連續發放的貸款得到保障,而要求借款人提供其擁有或第三者擁有法定權利的、相貸款最高額的財產作為債權擔保,并不轉移該財產占有關系的貸款。51、讓與擔保貸款障貸款本息的償還,而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將擔保物的財產權轉移給金融機構,在貸款本息清償后將擔保物歸還款人或第三人,在不能歸還貸款本息時金融機構可以就擔保物受償的貸款。52、民間借貸機構以外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與自然人之間,以及自然人之間不以商品交易為基礎而直接進行貨幣借貸的一種活動。53、民間借貸合同:廣義的是指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以及自然人,就借出人將一定數量的貨幣或實物借入人使用或處分,借入人按約定歸還相同數量的貨幣或同歸還等數量、質量的實物及利息額的合同;狹義的是融機構以外的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和自然人就借出人將一定金額的貨幣交付給借入人,借用人以約定歸還同等金貨幣及利息的合同54、支付結算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通過現金、票據、銀行卡和其他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55、支付結算法指支付結算法是調整支付結算活動中,結算雙方與銀行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56、票據:廣義的票據是指各種商業活動中與權力結合在一起的油價證券和憑證,包括商品證券、資本證券和貨幣證狹義的票據僅指貨幣證券,即出票人依票據法規定的法定條件,簽章于票據上而發行,并以其無條件支付或委托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貨幣目的的有價證券。57、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58、票據行為票據上的債務的法律行為,亦即以負擔票據債務為目的而在票據上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保承兌、參加承兌和保付。59.背書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60.保付獨有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是指作為支票付款人的付款銀行,在支票上進行保付文句及保付如期的記載,完成簽將支票交付持票人,從而保證支付票款的行為。61.票據偽造限的當事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人的名義簽章的行為,包括票據本身的偽造和票據上簽名的偽造。62.票據變造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63.涉外票據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行為中,既有發生于中國境內又有發生于中國境外的票據。64.匯兌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分為信匯和電匯,由匯款人選擇使用65、追索權又稱償還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或到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發生時,向其前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損失的權利66、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成人付款的結算方式。67、信用證是銀行應買方的請求,開給賣方的一種保證付款的書面憑證。68、國內信用證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適用于國內企業之間的商品交易的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69、金融擔保是指在國內外金融和經貿活動中,金融機構和有關當事人之間提供保證、設定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定金以實現債權的行為70、連帶責任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方式,即當債務履行期滿后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履行債務,沒有先后順序的限制。71、抵押率貸款本金利息之和與抵押物作價現額之比率。72、保函是指金融機構譽為頭人約定,當委托人到期不能償還某項合同債務,或者因違約等原因不能支付款項時,有代其向債權人償還債務或代為付款,銀行收取一定的委托費用的業務73、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不特定債權作。74、浮動抵押人以其全部財產或某類財產向貸款人提供保證,于約定事件發生時,擔保標的物的價值才能確定的法律形式。75、單位定期存單人為辦理質押貸款而委托貸款人依據開戶證實書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申請開具的人民幣定期存款權利憑證。76、信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77、金融信托,是財產所有者為了實現財產增值的目的吧一定財產委托給金融機構代為管理和經營78、資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信托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由信托投資公司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79、金融租賃又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80、證券法是調整證券發行和交易關系以及證券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81、證券發行是指證券發行人依法向社會公眾或特定的人銷售證券的活動。82、資本證券表明持有人所擁有的股權或者債權的法律憑證,持有人享有按期自發行該證券的企業的收益中取得一定所得權利。83、增資發行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而發行新股。84、融資融券業務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出借證券供其賣出的業務活動。85、股指期貨價指數為標的物的標準化期貨合約,雙方約定在未來的某個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確定的股價指數的大小,進的指數的買賣。86、創業板市場適應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發展需要而設立的市場。87、內幕交易:是指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交易消息的任何單位或個人,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與該內幕信息相關的證券,向他人泄漏該內幕信息的行為。88、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向股份公司的股東發出要約的方式收購股票以達到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目的的行為,是公司收購的主要方式。89、證券投資基金質為投資信托基金,是一種以證券的方式進行信托投資的法律安排,即通過公開發行基金證券,將投資者的基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并由投資者按出資比例分享所得利分擔投資風險的制度。90、基金認購是與基金發行相對應的概念,是指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按照基金證券發行公告或規定向基金管理公買已經批準發行的基金證券的經濟活動91、國際債券是指一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以及國際組織等,為籌措資金,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發行的反映債權債務的有價證券。492、共同投資基金是以發行基金券或信托投資受益憑證方式集聚資金,從事產業投資或證券投資的組織形式。93、公開市場收購者依照集中競價交易的規則,通過證券交易所收購不超過上市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30%的收購行為。94、基金交易的價格管理公司賣出或贖回基金證券,以及封閉式基金證券在證券市場掛牌交易時的價格。95、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QFII)相應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并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96、匯款銀行匯票,由匯款人通過銀行將款項主動匯交收款人的支付方式。常可分為:信匯、電匯和票匯。97、托收:是債權人(出口商)為向債務人(進口商)收取貨款,出具以進口商為付款人的匯票,委托銀行代為收款付方式。98、信用證銀行應進口商申請,向出口商發出的,授權出口商簽發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保證出口商提交符合條款規定的匯票和單據時,予以承兌和付款的信用函件。簡答1、金融法的調整對象:1、國家對金融活動進行干預、管理而形成的經濟關系2、中央銀行及其他監管機構履行對整個金融業領導、管理、協調、監督的職能時與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3、銀行與財政的關系4、銀行和各類金融機構與企業公民之間的關系5、銀行間、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間的關系。2、中央銀行的法律地位:1、即使有些國家在立法中對中央銀行的法律性質未予明確或作其他定性,有的中央銀行甚至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但從根本上講,在現代經濟條件下,各國中央銀行都具有國家機關的性質,這是中央銀行法律地位的核心內容。2、中央銀行還是特殊的金融機構,并且對政府保持相對的獨立性,這些構成它作為國家機關的特殊性。3、中國人民銀行承擔的主要金融監管職責:1、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2、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一行間外匯市場3、監督管理黃金市場4、負責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5、管理信貸征信業。4、金融監管中監管主體主要的監管權力:1、金融規章和業務命令的發布權2、金融機構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的審批權3、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認定權4、信息獲取權5、稽查檢查權6、對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權7、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權5、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的主要內容:1、旨在通過全面適用,提高世界各國的以那好那個監管水平2、科學界定銀行將在維護金融穩定中的地位3、銀行監管不應破壞市場約束的正常運行4、有效監管必須具備一定的先決條件5、有效監管應是全程監管6、降低和控制風險是核心原則的主線。6、商業銀行的主要職能是:1信用中介職能;2支付中介職能;3信用創造職能;4金融服務職能。7、商業銀行的法律特征:1商業銀行是經營貨幣和資金的金融企業2、商業銀行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企業法人3、商業銀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與客戶業務往來應當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4、商業銀行的法律地位或性質是有限責任公司。8、投資銀行法律制度中證券投資基金與股票、債券的區別:1、投資者的法律地位不同2、基金的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存款利息及其他收入3、投資方式不同。9、合作制與股份制在產權組織形式上的差異:1、入股方式不同2、經營目標不同3、管理方式不同4、分配方式不同。10、政策性銀行與商業銀行的關系:1、平等關系2、互補關系3、配合關系。11、人民幣的法律地位:1、人民幣是我國的惟一合法貨幣2、人民幣的主幣和輔幣均具有無限法償的能力3、人民幣是不兌現的信用貨幣。12、我國人民幣的發行原則:1、集中統一發行原則2、經濟發行原則3、計劃發行原則13、匯率的主要分類:1、根據是否由政府有關機關制定,可以將匯率劃分為法定匯率和市場匯率2、根據能否浮動,可以將匯率劃分為固定匯率和浮動匯率3、根據一個國家或地區是否規定一種以上的匯率,可以將匯率劃分為單一匯率和復匯率。14、民間借貸合同的法律特征1、它的雙方當事人中必須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雙方都是自然人2、它的標的雖然也是貨幣資金,但其資金來源要受到限制3、它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說無常合同。4、它是實踐、單務合同、它是非要式合同。15、支付結算原則: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3、銀行布墊款原則。16、銀行結算賬戶的種類:1、按存款人的不同標準,可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2、按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用途的不同,可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3、按開戶地的不同,可分為本地銀行結算賬戶和異地銀行結算賬戶。17、票據的法律特征:1、強制性特征2、技術性特征3、國際統一性特征。18、票據行為的特征:1、票據行為具有要式性2、票據行為具有無因性3、票據行為具有文義性4、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5、票據行為具有連帶性。19、金融擔保的行業特征:1、金融機構是經營貨幣的信用中介機構,一般資金實力雄厚,社會信譽良好2、金融機構提供擔保受自身經營范圍和經營資格的限制,不是任何一個金融機構都可以從事擔保業務的3、在擔保的方式和手段上,除了通常保函、抵押外,還有違約金、保證金等4、金融業務中的擔保多為特殊擔保5、金融機構的擔保特別注意防止債權人的惡意和權利濫用。20、信托的特點:1信托建立在委托人對受托人信任的基礎上,依靠受托人對委托人的恪盡職守和對受益人的信用而得以維持。2委托人將財產權托給受托人。3委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財產,是對外惟一有權管理、處分人信任托財產的人。4委托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務。5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21、集合資金信托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區別:(1)我國法律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的要求與對資金信托委托人的要求不同,我國法律對資金信托委托人的準入門檻要高,規定每份資金信托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五萬元人民幣,目的是避免把風險識別能力和損失承受能力較弱的普通投資者引入此類業務,而對于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沒有此類要求。(2)證券投資基金已經證券化,投資人所持有的基金可以在證券交易市場轉讓,而信托受益權的轉讓目前主要通過資金信托合同轉讓的方式來進行,由信托投資公司為受益人辦理有關轉讓手續。(3)法律對資金信托信息披露的要求沒有證券投資基金那樣高,證券投資基金法對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作了嚴格的規定。(4)證券投資基金的銷售可以做廣告,而資金信托的銷售不允許做廣告。(5)資金信托在在資金運作上更具靈活性,除有價證券外,還可以存放銀行、購買國債、貸款、票據貼現、同業拆借以及實業投資等。(6)為保護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利益,我國法律規定要設立基金持有人大會,而資金信托委托人受到200份合同總額的限制,委托人人數較少,帶有私募的性質,沒有必要設立委托人大會之類的機構。22、融資租賃的特點:1、出租人為專營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2、租賃標的物是由出租人按照承擔人的要求購買3、融資租賃的出租方在租賃期間享有對所租賃物品的所有權,承租方僅享有使用收益權4、出租人對租賃標的物無瑕疵擔保責任5、不可中途解約。23、資本證券的特點:1資本證券是投資證券,證券所記載的是投資者因投資行為而獲得的法律地位。2資本證券是證權證券,即宣示證券。證券所記載的權利在證券發行前就已存在。證券僅在于以特殊方式對證券權利的存在而予以表現。3資本證券是流通證券。證券轉讓無須經過證券義務人的同意。24、證券投資基金的特點:1、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自益信托。2、證券投資基金是集團信托。3、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主要為證券,包括股票、債券、金融票據等,但其投資方式卻是以分散風險為原則的。4、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回報率較高。5、證券投資基金提供給投資者高效、低費、完善的服務,這使得投資者享受到便捷的服務,使投資者樂于投資于基金。25、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主要區別是:封閉式基金的發行總額是固定的,投資人在營業期限內不能向基金贖回其投資,只通過在證券市場中的轉讓、買賣行為退出基金,因此,封閉式基金的穩定性較好;開放式基金的發行總額是不固定的,投資者可以隨時向基金贖回基金單位,因此,開放式基金的穩定性較封閉式基金要差。基金份額的買賣方式也不同,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在基金存續期間可以依法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其交易價格隨證券交易市場行情而變化。開放式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但不能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開放式基金的買賣價格以其基金份額的資產凈值加減有關費用確定。26、基金托管人義務:1、保管該基金的所有資產2、合理注意的義務3、運用基金資產4、監督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活動。27、信托業務經營的強制性原則1分業經營原則2誠信與謹慎有效管理原則3防止利益沖突原則4防范風險原則5面向特定投資者以及中長期資金融通規則6,分別管理原則7其他規則28、金融監管的原則:(1)依法監管原則(2)安全與效率并重原則(3)高校監管原則(4)控制道德風險原則(5)合理適度原則(6)系統協調原則(7)國際合作原則29、核心原則的主要內容:1旨在通過全面適用,提高世界各國的銀行監管水平;2科學界定銀行監管在維護金融穩定中的地位;3銀行監管不應破壞市場約束的正常運行;4有效監管必須具備一定的先決條件;5有效監管應是全程監管;6降低和控制風險是核心原則的主線;7對跨國銀行應實行并表監管,加強國際合作與信息交流;8必須將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起來。30、商業銀行的顯著特征:1建設銀行大多是菲官方銀行,一般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將資格劃成若干等分向社會公開出售,籌集資金,購買銀行股票的投資者即成為銀行的股東。2接受公眾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3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經營范圍廣泛。4服務范圍廣泛,除主要經營的存、貸款之外,還不斷推出新產品,以批發和零售等方式為客戶提供中間業務和服務項目。5業務發展國際化。6為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受到監管當局的嚴格監管。31、業務種類及管理:(1)傳統型業務:1證券發行與承銷;2證券經紀與自營業務。(2)創新型業務:1公司并購業務;2項目融資;3理財顧問業務。(3)引申型業務:1基金管理業務;2金融工程的業務。32、儲蓄存款的原則:1存款自愿原則;2取款自由原則;3存款有息原則;4對儲戶保密原則。33、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它的貸款人主體資格具有特定的要求;2它的標的物只能是貨幣資金;3它是有償合同;4它是諾成、雙務合同;5它是要式合同。34、追索權的特征有:1追索原因的法定性,即只有發生了的到期不獲付款、期前不獲承兌或其他法定原因時才產生制追索權;2追索權形式的前提性,即只有持票人履行了保全手續后才可以行使追索權;3追索對象的可選擇性,即被追索人不以持票人的直接前手為限,而可由追索而全然是有選擇其前手中的任何一格進行追索;4追索權主體的可變更性,即被追索人履行那票據義務后成為持票人,可再次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從而使追索權主體發生更替;5追索權的可轉移性,即追索權不像一般債權那樣,先是一次得到滿足后就消滅,而是由追索權人不斷地向其前手追索,直至票據上最后債務人償還后,整個票據關系消滅后,追索權也才消滅。35、信用證結算的當事人包括:1開證申請人,是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即買賣關系中的買方;2開證行,是指接受開證申請人的申請,開立信用證的銀行,一般是買方的開戶行;3通知行,是指接受開證行的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證的銀行,一般是開證行在賣方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4受益人,是指新證所指定的有權享受信用證款項的人,即賣方;5議付行,是指愿意買進或貼現受益人交來的跟單匯票的賣方地指定銀行,議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在我國議付行必須是開證行指定的受益人的開戶行;6付款行,是指信用證上指定的付款銀行,通常是開證行。36、信托的功能:1轉移與管理財產;2財產保護功能;3財產增值功能;4證券化功能。37、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特點是:1可轉化公司債券是只有股份公司才能發行的一種債券。2可轉換公司債券是由債權人的決定轉換的一種債券。3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一般比較嚴格,以保護普通股票持有者和債券持有者的利益。4可轉化公司債券的利率較低,投資者愿意接受這一較低利率主要是該類債券的持有人具有將該類債券轉換成發行人的股權的選擇權。38、證券投資基金的特點:1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自益信托;2證券投資基金是集團信托;3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主要為證券,包括股票、債券、金融票據等,但其投資方式卻是以分散風險為原則的。4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回報率較高。5證券投資基金提供給投資者高效、低費、完善的服務。39、證券活動和證券管理原則:(1)公開、公平、公正原則;(2)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3)守法原則;(4)證券與其他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5)政府統一管理與行業自律原則;(6)國家審計監督原則40、政策性銀行的特殊職能:(1)倡導性職能;(2)補充性職能;(3)選擇性職能;(4)服務性職能41、人民幣發行原則:(1)集中統一發行原則;(2)經濟發行原則;(3)計劃發行原則42、外匯管理制度的類型:(1)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2)部分的外匯管理制度;(3)在形式上取消外匯管理制度43、支付結算原則:(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3)銀行不墊款原則。44、信托有效設立應具備的條件:(1)有合法、確定的信托當事人;(2)有合法的信托目的;(3)有確定的信托財產;(4)信托的設立形式合法。45、無效信托的情形:(1)信托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2)信托財產不能確定;(3)委托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托的財產設立信托;(4)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托;(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46、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特征:(1)上市公司收購是以上市公司已公開發行的股份為收購對象,以上市公司為收購對象;(2)上市公司收購是由投資者進行的;(3)上市公司收購是通過購買上市公司股份以獲得對該公司控制權的行為。47、商業銀行業務經營原則:(1)安全性原則,是指銀行按期收回資金本息的可靠程度;)(2)流動性原則,是指銀行能夠隨時隨地滿足客戶提取現金和正常貸款的需要;(3)盈利性原則是指銀行進行資產負債經營活動要獲得預期的收益,即盈利。48、銀行結算賬戶的的管理原則:(1)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原則;(2)自主選擇開戶銀行開立結算賬戶原則;(3)守法原則;(4)對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原則;(5)人民銀行依法監管原則。49、保函的辦理程序:(1)委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2)擔保銀行審查評估;(3)上報審批、簽署協議;(4)交存保證金和有關費用;(5)出具保函;(6)辦理擔保登記50、公司債券上市的條件:(1)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2)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3)公司申請其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51、金融監管權限(l)金融規章和業務命令的制定權和發布權。(2)金融機構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的審批權。(3)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認定權。(4)信息獲取合披露權。(5)稽核檢查權。(6)對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權。(7)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權。52、可轉換公司債券特點:(1)只有股份的公司債券;(2)由債權人決定轉換;(3)發行條件一般比較嚴格,以保護普通股票持有者和債券持有者的利益;(4)利率較低。53、貼現是一種票據轉讓行為他是收款人在收取的承兌匯票到期前,因需要資金,將承兌的匯票背書轉讓給銀行,銀行將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后的余額支付給收款人使用前的一種業務方式。54、證券代銷是指投資銀行代理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后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55、非銀行投資業稱其他銀行投資是指為冠以銀行的額名稱經營信托投資融資租賃證券承銷與經濟各類保險等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56、.匯票時出票人簽發時受托付款人在見偏食或在指定日期無條件的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寬仁或者持票人的票據。57、銀行卡是指有商業銀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作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58、金融擔保時之在國內外金融和經貿活動中金融機構為有冠當事人提供保證設定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給付定金以實現債權的行為。59、金融租賃又稱融資租賃,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除取得的租賃貨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的使用相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60、內幕交易又稱北埔人交易知情者交易時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任何單位或個人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與該內幕信息相關的證券,會這像他人泄露該內幕信息的行為。61、信用證是銀行進口商申請向出口商出發的,收取請按出口商以銀行為貸款人的匯票,保證出口商提交符合條款規定的匯票的單據時予以承兌和付款和付款的信用函件。62、基金股票證券的區別在于。投資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基金包括基金投資所的德宏利股息證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存款利息及奇特收入。投資方式不同,63、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的含義及其意義。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是指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辦理儲蓄存款時,應當出示本人法定身份證使用身份證件上的姓名,金融機構要按照規定進行核對。并登記身份證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以確定對開戶賬戶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權的一項制度。64、票據的作為法律的行為有一種,具有以下的特征,票據的行為特征具有重要性,票據行為具有無因性,票據行為局也有文藝性。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票據行為具有連帶性65、匯票的出票概念及其記載實行。匯票的出票又稱開票或發票是指出票人匯票并將其交付收款人的票據行為。收款人姓名匯票上的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66、匯率的主要分類1根據是否由政府有關機關制定,可以將匯率劃分為法定匯率和市場匯率。法定匯率又稱“官方匯率”,它是一個國家或地區政府的有關機關,如中央銀行或專門的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制定并公布的匯率。市場匯率又稱“自由匯率”它是在外匯市場上進行外匯自由買賣的實際匯率,它隨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而自由波動。2根據能否浮動,可將匯率劃分為固定匯率和浮動匯率。固定匯率指對本國或本地區的貨幣與外國或境外地區貨幣規定固定的比值,同時又將該比價的波動幅度限制在一定范圍內的匯率形式。浮動匯率指不規定匯率上下波動的幅度,而是根據外匯市場上的供求情況上下浮動的匯率。浮動匯率又分為自由浮動和管理浮動兩種形式。自由浮動指政府不采取任何干預措施,完全按供求關系自由浮動的匯率制度。管理浮動則要求政府采取一定的措施進行干預,以保證相對平穩的匯率制度。3根據一個國家或地區是否規定一種以上的匯率,可以將匯率劃分為單一匯率和復匯率。單一匯率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對外只公布一種匯率,外匯買賣不分項目,均按這一匯率進行。復匯率也稱多元匯率,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根據不同的項目買賣規定不同比價的匯率形式。67、商業銀行的基本經營原則商業銀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和自我約束的經營原則。自主經營指商業銀行在符合國家商業政策和發展政策要求的前提下,自主對經營計劃、投資安排、公積金公益金餓支配、金融產品的開拓、利率和銀行內部定價及銀行內部事務作出決策并組織實施的權利。自擔風險指商業銀行能正確識別和認定資產的經營風險,建立風險防范、控制和清收、補償機制,降低資產風險、減少資產損失、提高資產質量。自負盈虧,指商業銀行能夠對其經營后果獨立享有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責任。自我約束,指商業銀行能夠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的有關規定,正確處理銀行與國家、銀行與員工之間的關系,兼顧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自覺規范商業銀行管理行為的內在機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開展信貸業務的原則。業務來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障存款人利益原則。銀行獨立經營原則。公平競爭原則。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原則。依法營業,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則。68、中國人民銀行承擔的主要金融監管職能有監管管理銀行和同業之間的拆解市場和銀行問債券的市場實施外匯管理監管管理銀行向外匯市場監管管理黃金市場負責發洗錢工作管理信貸證信業69、支付結算的原則,維護收復方的政黨權益,銀行不墊款。恪守信用履行付款原則,誰的錢進誰的賬70、與普通商品相比,貨幣具有的基本特征:貨幣是表現一切商品價值的尺度2、貨幣具有直接同一切商品想交換的能力71、金融調控法律關系與金融監管法律關系的差異1主體不同2客體不同3內容不同72、中央銀行的資本結構分類(1)純國家資本(2)國家與私人資本合營(3)集體資本(4)純私人資本(5)多國資本(6)無資本金73、中央銀行的性質(1)中央銀行具有國家機關的性質2.中央銀行是特殊的金融機構74、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營原則(1)安全性原則(2)流動性原則(3)效益性原則75、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區別(1)業務主體不同(2)融資方式不同(3)利潤構成不同(4)經營方針不同76、投資銀行的經營原則(1)盈利性原則(2)流動性原則(3)安全性原則(4)社會性原則(5)創新型原則77、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法律特征(1)有嚴格的業務范圍(2)服務對象有限(3)存在雙重管理關系78、政策性銀行的特征(1)政策性銀行多由政府創立、參股或保證,在注冊資本、資信保證等方面與政府保持者密切關系(2)政策性銀行保本經營,不以營利為目的。(3)政策性銀行具有特定的業務領域和服務對象,一般都是專業性或開發性的金融機構(4)政策性銀行有不同于商業銀行的特殊融資原則(5)政策性銀行一般實行單獨立法79人民幣的保護制度(1)依法維護人民幣的流通秩序(2)禁止損害人民幣(3)禁止印刷、發售代幣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4)禁止偽造、編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走私、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80、單位存款管理的基本制度(1)對單位存款實行強制性管理(2)將財政性存款納入中國人民銀行的信貸資金來源(3)通過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對單位存款的支取和使用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控制(4)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應充分尊重和維護各單位存款人的合法權益81、臨時存款賬戶的開立(1)設立臨時機構(2)異地臨時經營活動(3)注冊驗資82、我國目前的支付結算方式(1)以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支票進行結算的票據結算方式(2)以信用卡、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國內信用證進行結算的非票據結算方式83、票據的種類:(1)匯票(2)支票(3)本票84、票據基礎關系(1)票據原因關系(2)票據資金關系(3)票據預約關系85、票據權利的取得:(1)票據權利的原始取得:出票取得和善意取得(2)繼受取得86、匯票到期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駛追索權(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87、支票與本票、匯票相比的特征:(1)付款人要求不同(2)不必經過承兌,不存在承兌行為(3)支票是委付證券,是一種支付命令(4)必須見票即付88、托收承付的程序(1)托收(2)承付89、保證合同適用法律:(1)意思自治原則(2)最密切聯系原則(3)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原則90、保證人拒絕履行擔保義務的情況(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或者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3)債權人屬于惡意或者濫用權利。91、依保函的性質的分類:(1)從屬性銀行保函(2)見索即付保函92、資金信托的特點:(1)以貨幣資金的轉移為中心(2)三邊信用關系(3)受托人所承擔的風險責任有限93、創業板的作用(1)有助于構建和完善我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2)有助于拓寬企業融資渠道,促進中小高科技企業發展(3)可以為風險投資提供暢通的退出渠道,進而推動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和資本體系的完善。(4)創業板所蘊涵的財富效應有利于拉動民間投資和居民消費,從而利于我國經濟發展以及結構調整。94、內幕信息認定標準(1)未公開性(2)價格敏感性95、操縱市場的行為方式(1)虛買虛賣(2)相對委托(3)連續交易(4)聯合操縱(5)散布謠言96、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的一般義務和原則(1)最惠國待遇原則(2)透明度原則(3)發展中國家成員更多參與的原則(4)特定義務:市場準入;國民待遇97、UCP600關于信用證的兩項原則規定(1)單證相符原則:單據審核標準、相符交單和不符單據、放棄及通知。信用證獨立原則98、貸款的基本程序(1)貸款申請(2)貸款調查和審批(3)簽訂借款合同(4)發放貸款(5)貸后檢查(6)貸款歸還99、貸款管理的責任制(1)行長負責制(2)審貸分離制(3)貸款分級審批制(4)信貸工作崗位責任制(5)離職審計制100、民間借貸的特征:(1)它屬于貨幣資金的直接融通。(2)它不以商品交換為基礎。(3)它具有償還性。(4)它具有臨時性、偶然性和單對性。5101、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原則(1)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原則。(2)自主選擇開戶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的原則。(3)守法原則。(4)對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原則。(5)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管原則。論述1、金融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在金融立法及法律適用中應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它貫穿于社會主義金融法制的全過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法要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一)促進金融業發展原則社會主義金融法是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服務的,它通過對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活動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調節,維護良好金融秩序,為社會主義金融業發展服務。這一原則要求:第一,金融法不僅能實現社會主義法制所要求的公、嚴正義,而且它必須有助于提高金融業的效率,實現公平與效率的統一。第二,金融法必須具有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使各市場主體疲于應付。因此。金融法必須具有穩定性,立法要具有超前性,不能跟著形勢走,更不能以政代法。要盡可能地減少行政干預,維持金融秩序的穩定。第三,金融立法要完善。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金融法的功能在于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創造一個優良的投資環境。只有法制完善,才能創造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維護各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二)適度競爭原則與一般市場自由放任的競爭相比,金融市場的競爭是有限制,不完全的。第一,從世界范圍來看各國對金融市場競爭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一方面是對市場準入采取嚴格限制,實行許可制;另一方面,許多國家對各金融主體業務交叉都有限制,在實行分離制的國家,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業務分工不允許打破。可以說,幾乎所有的國家對金融市場均持一種有限的適度競爭的政策。第二,從我國實際國情來看,長期以來主要是國家銀行對金融業的壟斷,因此,在今后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我國對其他經濟成分的開放度都是有限的,需要相當長的一個過程。同時,與國際金融市場相比,我國金融市場尚處在發育階段;我國金融主體不可能同先進國家金融機構進行平等競爭,因此,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這就決定了我國金融領域競爭廣度是有限制的。第三,金融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也決定了金融市場的競爭不可能完全放開。金融是國民經濟命脈,被稱為“國民經濟神經中樞”,“社會經濟調節機構”,“萬能壟斷者”。由于它關系到國計民生,一旦出現過度競爭,就可能產生嚴重的不良后果。所以,出于全社會利益考慮,也不能讓金融市場自由放任的競爭。因此,在金融業各國都貫徹適度競爭原則,一方面要反對自由放任的破壞性競爭,另一方面要反壟斷。反壟斷就要打破現存國家銀行“一統”金融的獨斷局面,適度對其他所有制成分的主體開放;同時允許各金融主體之間適度業務交叉,進行公平競爭。反自由放任,就是國家必須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管理和調控,從主體資格的認定到業務范圍的限制和其他行業相比均有更嚴格的規定,以防止無序的競爭。(三)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金融是通過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溝通投資方與生產組織方的橋梁。它的一端是擁有閑散資金,積極尋找使其增值出路的投資大眾,另一端是組織安排生產的資金需求者企業。金融機構起著中介作用,一方面組織閑散資金,以其信譽為投資者提供擔保,把資金匯集起來;另一方面向企業提供資金,同時代表投資者利益,對企業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以確保資金的安全。因此,金融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利益。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是金融法要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要維護投資者的利益,就必須保證金融活動中的資金的盈利性、流通性和安全性。盈利性就是要保證資金在營運中能夠按照投資者的預期實現增值,保護投資者有取得合法投資收入的權利;流通性就是投資者能夠轉讓其投資,使其手中投資利益能夠迅速變現、轉變投資。因此法律上允許各種有價證券、股票、債券、國家公債能夠在市場上自由流通轉讓,并為廣大投資者交易提供指定的交易場所。流通性另一個作用是保護投資者對投資的選擇權、對投資進行管理的管理者的選擇權,投資者可以通過投資權的轉讓來表達對經營管理者信任與否;安全性就是保護投資者投資利益的安全,這是金融法律制度的核心。金融機構成立的資格認證制度、資信評級制度、信息公開制度、資本、貨幣市場交易規則、儲蓄保險制度、國家對金融市場監管制度等等所具有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維護廣大投資者投資利益的安全。(四)管理與經營分離原則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銀行職能是雙重的,即同時執行管理和經營的職能。一是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職能不分,中國人民銀行既是中央銀行,負責領導和管理全國的金融業,又是商業銀行經營工商信貸及儲蓄業務;二是各專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與商業性銀行職能不分,作為政策性銀行,代表國家財政負責國家基本建設重點項目及專項性投資的管理,同時作為商業銀行,經營工商信貸、儲蓄、匯兌、結算等業務。這樣就導致政企不分,銀行執行政策性任務影響了銀行的正常商業經營,同時也掩蓋了銀行效率低下,導致銀行與企業之問資金供求關系扭曲,銀行信貸質量下降,食業吞食大量信貸,造成大量的壞賬和呆賬,銀行既不能履行好管理職能,又不能創造經營效益,資源浪費嚴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體制必須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作相應變革,金融法要貫徹管理與經營分離的原則;第一,制定中央銀行法明確中央銀行的法律地位、職責和權限。中央銀行從商業銀行中分離出來,專門執行國家貨幣政策和對全國金融進行統一管理的職能。第二,制定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與政策性銀行分離,商業銀行實行企業化經營,以合法盈利為根本目標。按照實現自身利潤最大化的原則為社會挺供金融服務。第三,制定政策性銀行法。政策性銀行專門代理國家進行專項投資,并代表因家對投資進行管理,以保障國家投資安全和目標實現為己任,不以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為根本目標。(五)分業管理原則分業管理就是要明確各金融機構業務分工范圍,按行業特點分別進行管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嚴格執行分業管理原則:第一,政策性銀行與商業銀行分開管理,對政策性銀行、商業性銀行的設立、資金來源、經營方式、管理手段、考核標準都要區別對待,分別管理。第二,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要由法律明確界定。目前世界上商業銀行體制有兩種,一種是分離制,即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完全分開,商業銀行不可以直接參與投資,經營證券業務;另一種是綜合制,即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二合一,既可經營儲蓄、匯兌、結算等業務,又可以經營投資、證券業務。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金融業的經營上是實行分離制。一方面原有專業銀行的分工要打破,一并成為平等競爭、業務交叉的商業銀行;另一方面,各銀行與其投資的保險、證券、信托業在人、財、物等方面要完全脫鉤,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商業銀行不能直接參與投資;第三,信托業、證券業、保險業按照法定的分工范圍開展業務,分業管理,禁止信托業、證券業、保險業與銀行業務交叉混合,不能越權經營。尤其是信托業與銀行業要嚴格區分,信托機構吸收信托存款、信托貸款等嚴格按信托法規定辦理,不與銀行競爭。當然,根據現行的商業銀行法,在特定的領域與條件下,也為金融業的混業經營留有一定的空間,在實踐中,我國的金融機構也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探索新的經營模式。(六)與國際慣例接軌原則國際慣例是指國際上普遍接受和認可的習慣和做法,與國際慣例接軌就是說我國金融法有關內容要與國際上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金融業必然要納入國際金融體系中,資金融通要參與國際資金大循環,中國各市場主體要加入到國際經濟資源分配環節中去。這就要求我國金融立法要吸收國際通行的做法,按照國際慣例來規范各種金融關系。具體地說,主要有:第一,確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的法律地位,加強其獨立性,理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的關系,建立以中央銀行為領導,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為主體,其他各類銀行和外資金融機構為補充的金融體制,從而使得我國的金融市場主體規范化,符合國際慣例的要求;第二,改善國家金融宏觀調控手段,在金融業的調控手段上與國際慣例相一致,對信貸的管理由直接控制改為間接控制,運用經濟、法律手段控制貨幣供應總量,將存款準備金率、再貼現率和公開市場業務作為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第三,制定外資銀行法,對外資銀行在中國的開業資格認證、經營范圍、享受的待遇等作出明確規定,允許外資銀行在適當范圍同中國金融機構進行平等競爭;第四,推動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吸收私人資本參與金融業的投資,進一步搞活金融業,逐漸在條件下成熟時,向私營業主開放金融市場,允許民營金融機構參與金融市場競爭。2、中央銀行調控信用的貨幣政策工具一、一般性貨幣政策工具存款準備金制度、再貼現政策以及公開市場業務,主要用于全社會貨幣供應量和信貸規模的調節和控制,所以通常被稱為“一般性貨幣政策工具”。1、存款準備金制度。法律指定的金融機構,有義務從自己吸收的存款中,按照中央銀行根據法律授權所確認的比率,提取的一定的金額存入中央銀行。存款準備金制度之所以能夠調節貨幣供應量,關鍵在于存款準備金率的變動。凡采用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國家,都授權中央銀行根據抽緊或松動銀根的需要,決定、變更或終止存款準備金率。2、再貼現政策。再貼現政策是中央銀行以再貸款和在貼現業務為基礎,以調節貨幣供應量為目的的而進行的一系列政策性操作。再貼現政策調控信用的主要機制是通過調整再貸款利率和在貼現率,影響商業銀行自中央銀行借款或貼現票據的成本,控制其超額準備金頭寸,并間接帶動市場利率的升降,進而實現對貨幣供應量的控制。再貼現政策不僅可以控制貨幣的供應量,也可以用于結構調節和國際收支調節。3、公開市場業務。公開市場業務是中央銀行在金融市場買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金融資產,以次影響貨幣供應量和市場利率的行為。中央銀行在金融市場買進或賣出有價證券,可以影響商業銀行的超額準備金頭寸,控制商業銀行的貨幣創造。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二、選擇性貨幣政策工具它是中央銀行為實現對某些特殊金融領域的信用控制,而采用的貨幣政策工具,常見的選擇性貨幣政策有:1、證券市場信用工具。為了穩定證券市場行市,控制和調節流向證券市場的資金,防止證券投機,中央銀行可根據政策需要,隨時調高或調低法定保證金比率。2、消費信用控制工具。消費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銀行對不動產以外的各種耐用消費品的銷售融資予以控制。3、不動產信用控制工具。不動產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銀行為了抑制房地產投機,降低金融機構的資產風險,對金融機構的房地產融資予以限制。三、直接信用控制工具。直接信用控制工具是指中央銀行以行政命令直接對金融機構的信用活動所進行的控制。1、利率上下限。為了穩定金融秩序,防止金融機構以抬高存款利率和降低貸款利率進行破壞性競爭,保持市場利率的基本平衡,中央銀行可根據法律的授權,規定金融機構存款利率的上限和貸款利率的下限。2、信用分配。中央銀行可制定金融機構市場狀況和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對金融機構的信用規模加以分配,限制其從事超規模信用活動。3、流動資產比率。中央銀行可制定金融機構流動性資產應占其負債或流動性負債的最低比例。四、窗口指導或道義勸告即中央銀行憑借其在金融體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威信,通過與金融機構之間的磋商、指導其信用活動,以達到控制信用的目的。3、商業銀行的基本經營原則。1、商業銀行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和自我約束的經營原則。1)自主經營,是商業銀行作為獨立的金融經營者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2)自擔風險,是指商業銀行能夠正確識別和認定資產的經營風險,建立并強化風險的防范、控制和清收、補償機制,降低資產風險,減少資產損失,提高資產質量。3)自負盈虧,是指商業銀行能夠對其經營后果獨立享有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責任的行為。4)自我約束,是指商業銀行能夠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的有關規定,正確處理銀行與國家、銀行與員工的關系,兼顧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自覺規范商業銀行經營管理行為的內在機制。2、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生政策知道下開展信貸業務。商業銀行的信貸活動,無論從內部的長遠利益,還是從國家全局的客觀要求上,都應當遵循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及國家產業政策指導。3、業務往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商業銀行與客戶的往來應當遵循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準則。4、保障存款人利益的原則。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銀行應維護法人存款的政黨權益。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主要體現在:商業銀行辦理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5、銀行獨立經營原則。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任何個人的干涉。商業銀行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強令要求提供貸款或者擔保,有權依法向借貸人收回其到期的本金和利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豁免銀行貸款的本金和利息等。6、公平競爭原則。競爭是商品經濟的特征,金融業也不例外。該原則要求銀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在不損害其他銀行的合法權益前提下開展競爭,禁止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7、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的原則。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是國家金融行政主管機關,對全國銀行業進行統一管理。8、依法營業,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的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行業的主要成員,既是國民經濟運行體系的核心參與者,也是社會組織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商業銀行除了應對股東、員工、金融服務消費者、社區承擔社會責任之外,還必須對環境、國家、社會負責。4、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營原則。商業銀行經營的基本目標是最大限度的創造利潤,實現盈利的最大化。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保護銀行、存款人及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保障銀行業的穩健運行,從業務經營管理的角度,商業銀行還必須遵循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原則。1、安全性原則,是指銀行按期收回資金本息的可靠程度。風險是指影響資產安全的不利因素,主要包括:1)借款者的信用狀況。指借款者的經營狀況發生變化,信用狀況惡化,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或發生壞帳,或投資證券貶值,必然影響存款的兌付和資金周轉,甚至會發生擠兌和銀行倒閉。2)資產負債的規模和結構。指由于商業銀行的絕大部分資金來源于存款,如果備付金不足,會出現沒有足夠的資金保證客戶提取存款或者清償債務;如果貸款或投資規模過大,或者短期來源的資金用于長期貸款和投資,會形成資金流動性下降,周轉金不足,使經營無法順利驚醒,銀行信譽受損。3)利率匯率變動。指市場利率和外匯匯率發生變化時可能給銀行帶來的損失。4)政治和經濟形式的影響。如戰爭、動亂、自然災害、經濟衰退和通貨膨脹等。上述風險形成的客觀原因雖然不同,但對商業銀行來說都屬于經營風險。2、流動性原則,是指銀行能夠隨時隨地滿足客戶提取現金和正常貸款的需要。在法律上,商業銀行是存款人的債務人,也是借款人的債權人。流動性問題主要是債權債務的合理安排和留有足夠的先進準備,或者能將其他形態的資產迅速轉變為先進資產。1)資產的流動性是指商業銀行的資產在無損狀態下迅速變現的能力。2)負債的流動性是指商業銀行能以較低的成本隨時獲得所需的資金。3、效益性原則是指銀行進行資產負債經營活動要獲得預期的收益,即贏利。在商業銀行經營的“三性”原則中,效益性是目的。商業銀行的收入主要來自貸款的利息收入,指出主要社會存款的利息支出,存、放款利息的差額為利差,必要的扣除和納稅后的余額為利潤。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必須堅持“三性”原則,因為這不單涉及銀行自身利益,而且關系到社會經濟的穩定。5、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區別: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是現代金融市場中兩類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從本質上講,他們都是資金盈余者與資金短缺者之間的中介:一方面使資金供給者能夠充分利用多余資金來獲取收益,另一方面又幫助資金需求者獲得所需資金以求發展.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二者的功能相同。然而,在發揮金融中介作用的過程中,投資銀行的運作方式與商業銀行有很大不同:1、從業務主體上看,投資銀行以證券承銷業務為核心,商業銀行則以存貸款業務為核心。投資銀行的業務極為廣泛,既包括證券一、二級市場,也包括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資金管理、資產證券化、風險投資和金融工具創新等方面。商業銀行的業務基本上可以分為三類,即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中間業務。在這三大類業務中,資金的存取貸放是商業銀行的本源和實質,其他各種業務都是在其基礎上衍生和發展而來的。2、從融資方式上看,投資銀行是直接融資的金融中介,而商業銀行則是間接融資的金融中介。投資銀行作為直接融資的金融中介,僅充當中介人的角色。在一般情況下,投資銀行并不介入投資者和籌資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之中,而只是收取傭金,投資者和籌資者直接擁有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商業銀行同時具有資金需求者和資金供給者的雙重身份。對于存款人來說銀行是資金的需求方,對于貸款人而言銀行是資金供給方。存款人和貸款人之間不直接發生權利和義務關系。無論在哪個時期,商業銀行都是以經營貨幣市場業務為主,投資銀行是以經營資本市場業務為主。3、從利潤構成上看,投資銀行主要是傭金收入,商業銀行主要是存貸款利差收入。投資銀行的利潤來源分三個部分:傭金收入、資金運營收益、利息收入;商業銀行的利潤來源包括:存貸款利差、資金應運收入、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收入。從利潤來源的各項具體內容來看,雖然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都有傭金收入,但二者的差別比較大。投資銀行傭金側重點在證券承銷和證券經濟業務方面,而商業銀行的傭金重點來源于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4、從經營方針上看,投資銀行強調穩健與開拓并重,而商業銀行則強調穩健與安全。投資銀行在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要求穩健經營,在傭金上要求不斷進行業務創新。商業銀行負債來源中有大量存款和借入款,需慎重。商業銀行無論是從負債管理還是資產管理都嚴格以穩健經營為主,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是商業銀行經營的三大原則。6、投資銀行業務的管理和經營原則(一)證券活動和證券管理原則要全面深入地理解投資銀行的經營原則,首先要對我國證券活動和證券管理的原則有一個宏觀的認識。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在證券活動和證券管理中應堅持如下原則:1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核心主體,證券市場的生存與發展取決于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要樹立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最為重要的就是要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保護投資者利益最重要的是在證券的發行和交易中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指市場信息要公開,證券市場的透明度高。在內容上,凡是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的信息都應當公開,如公司章程,有關財務會計資料,所要發行證券的發行對象、發行品種、發行條件、發行價格、招股說明書等。公開的形式包括向社會公告,將有關信息刊登在報紙或刊物上,將有關資料置備于有關場所,供公眾隨時查閱等。公開的信息還必須及時、完整、真實、準確。公平原則是指所有市場參與者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其合法權益都應受到公平的保護。他們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應當機會均等、待遇相同。公正原則是指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的有關事務處理上,要在堅持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做到一視同仁,對所有證券市場參與者都要給以公正的待遇。2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自愿是指當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參與證券發行與證券交易活動,其他人不得干涉,也不得采取欺騙、威嚇或脅迫等手段影響當事人決策。有償是指在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中,一方當事人不得無償占有他方當事人的財產和勞動。誠實是指要客觀真實,不欺人不騙人;信用是指遵守承諾并及時、全面地履行承諾。3守法原則守法即遵守法律、法規,這是我們在一切社會活動中必須遵守的原則。我國證券法第五條規定:“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行為。”4證券與其他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證券法第六條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5政府統一監管與行業自律原則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包括政府設立證券監管部門進行監管和由證券經營機構等成立自律性組織進行監管。世界上對證券市場的監管一般也采用這兩種模式。我國是實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和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相結合的模式。6國家審計監督原則國家審計監督是由國家審計機關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審計監督。根據證券法第九條的規定,即使屬于非國有的證券公司,也屬國家審計監督的范圍。國家審計機關對上述有關證券監管機構和經營機構、中介機構的審計,有利于促進這些機構依法經營和開展沽動,有利于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監督,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有利于我國證券業的健康發展。(二)投資銀行經營的五大原則1盈利性原則企業的經營目標是追求利潤的最大化,但如何通過諸多手段達到短期利潤與長期利潤的完美結合則是投資銀行盈利性原則的具體體現。由于投資銀行出售的產品主要是服務,是智力產品,因此服務的效率和服務的質量就成為其盈利水平的決定性因素。廣納賢才,提高服務效率與服務質量,贏得客戶青睞,成為現代投資銀行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主要手段。2流動性原則流動性指資產價值在不遭受損失或損失極微小的情況下的變現能力,是一種足以應付各種情況對資金需求的能力,即資金的流動性。流動性原則要求投資銀行在經營管理中應:(1)確保存量資產能隨時變現;(2)確保能隨時籌措到增量負債資金;(3)確保在變現資產或籌措資金時都遵循成本最小原則。3安全性原則,該原則通過對風險的控制和化解得以實現,是指投資銀行在經營過程中為使其資產、收入以及生存、經營、發展的條件免受損失,避免金融風險所應遵循的原則。該原則要求:(1)投資銀行應就風險資產或具有風險的具體業務向保險公司投保即采用保險的方式或與客戶訂立抵押條款、擔保條款等方式進行純粹風險的規避,確保經營的安全性。(2)根據現代投資理論的基本原理,實現多樣化投資,包括授信對象多樣化、資產種類多樣化和行業多樣化等;同時投資銀行的資產期限結構應趨于短期化、從而有利于增強流動性以應付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另外,應進行風險規避和風險轉嫁,運用期貨、期權、互換等衍生工具進行套期保值等。(3)應針對服務對象進行縝密調查,將其置于宏觀經濟環境中進行考察,根據不同的服務對象、不同的經濟環境,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4社會性原則該原則是指投資銀行的經營活動不應產生外部不經濟或經營活動應增進社會效益的原則。作為證券市場的核心,投資銀行在促進資本合理流動、資源優化配置方面起到了無可替代的作用。而證券市場的組織運行也要求投資銀行必須堅持社會性原則,否則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礎。5創新性原則該原則是指投資銀行應不斷進行金融領域的創新活動的原則。創新原則要求現代投資銀行應從戰略的高度把金融創新擺在首要位置,從投資銀行生存和發展的戰略高度來認識、實施金融創新活動;同時應加大人才引進和儲備,加強研究開發的資金投入,大力進行金融創新的研究與開發活動。建立有關宏觀經濟政策及走勢的分析研究機構,加強對金融市場未來發展、客戶需求變化的預測與分析,從而使開發的新型金融產品能適應市場需求,贏得市場并取得較大的市場份額。上述五項經營原則互相之間是矛盾的統一,投資銀行在經營管理中力爭達到五項原則的協調統一和均衡發展,爭取實現五項原則的最優搭配。7、金融監管的目標與原則一、金融監管的目標金融監管的終極目標是要通過金融監管,實現金融業的高效、文件、有序運行,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穩定和協調發展。金融監管的直接目的主要有以下幾個:1、保證金融業的合法與穩健運行;2保護投資者(包括存款人)的合法權益;3、維護金融市場的公平競爭。二、金融監管的原則概括為六個方面:1、依法監管原則。它是金融監管的核心原則,也是各國共同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其含義包括:1)所有金融機構應毫無例外地接受監管;2)金融監管活動必須依法進行;3)金融監管應以法定標準為依據;4)無論監管者或是被監管者,違反國家有關法律,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安全與效率并重原則。金融監管既要追求金融業的安全,也要著力維護公平競爭,增進金融業的效率。3、高效監管原則。金融監管應力爭以最低成本實現最佳效果。需要注意以下幾點:1)金融監管制度的設計和實施,必須以成本收益的對比分析為基礎;2)金融監管應當重點關注系統性風險和系統性危機;3)金融監管應貫穿于金融機構從進入市場到推出市場的全過程,不能忽視持續性監管;4)對金融風險和危機,應當堅持預防與保護相結合,重在預防;5)金融監管應當注重發揮行業自律和外部審計的作用。4、控制道德風險原則。當金融市場參與者只享受可能的風險收益,而不承擔可能的全部風險損失時,為了追逐風險收益,他就會傾向于承受更大的風險。金融監管必須通過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來抑制金融機構以及其他金融市場參與人的道德風尚傾向。5、尊重金融機構經營自主權原則。金融機構是獨立的金融市場主題,只要其經營活動保持在合法、安全的限度之內,監管當局就不應對其經營管理自主權妄加干涉。這是金融監管的一個基本界限。6、國際合作原則。在金融機構跨過經營、資本全球流動、風險和危機跨國傳播的背景下,沒有任何國家具備單獨對金融業實施有效監管能力。因此,必須加強金融監管領域的國際合作與協調。8、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1、出租人的義務1)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訂立買賣合同購買租賃物。這是融資租賃關系發生的前提,也是承租人的一項義務。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改變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內容通常包括主體、標的物以及標的物的交付。2)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3)協助承租人向出賣人索賠。在合同有約定的情況下,出租人將自己對于供貨商的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了承租人,承租人可以直接向供貨商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但出租人負有協助的義務。4)特定情形下的瑕疵擔保責任。在例外的情形下,出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例外的情形包括: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敢于選擇租賃物的。2、出租人的權利1)出租人在整個租賃期內對租賃財產享有所有權,有權排除任何侵害所有權的不法行為;承租人破產時,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承租人不得擅自將租賃物轉租、抵押、更不得處分租賃物。2)出租人有權要求租賃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數額收取租金,并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支付。3)出租人有權轉讓租賃債權,但應以不影響向承租人依據租賃合同享有各種權益為限。4)出租人發現承租人有嚴重違約行為時,有權提前終止租賃合同,收回租賃財產,并按照合同要求賠償。3、承租人的義務1)融資租賃合同的一個特點就是出賣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因此,承租人有義務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接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并按照合同的約定對租賃物進行驗收,將驗收結果通知出租人。2)按照約定交付租金。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按照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義務。3)保管、維修租賃物。在租賃期間,承租人占有租賃物,因此負有對租賃物的妥善保管和維修的義務。4)因租賃物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承租人作為租賃物的管理人、經營者應該承擔責任,包括工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和高度危險業務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5)依照合同約定返還標的物。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4、承租人的權利承租人的主要權利是: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享有排他性的占有權和使用權。9、證券交易的強制性規則為防范證券交易風險,保證證券交易的安全,我國證券法規定了證券交易的一些強制性規則,當事人必須在交易中遵守,而且此類規則應優先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得到適用。1證券交易合法原則證券交易合法原則是指證券交易當事人所買賣的證券以及買賣證券的地點、時間和方式必須合法。(1)交易的證券合法。我國證券法第30條的規定,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2)交易的主體及時間合法。我國證券法第31條規定,依法發行的股票和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證券可以自由轉讓是證券法的基本原則,但對于特殊的當事人,法律對其轉讓證券的時間期限有一定的限制。其宗旨是保證證券交易的公正,防止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規定,交易時間受到限制的主體主要有:第一,根據公司法第147條第1款的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根據公司法第147條第2款的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第二,禁止短線交易。在證券市場上,通常將六個月內先買進后賣出,或是先賣出后買進的股票交易稱為短線交易(shortswingtrading),多數國家法律禁止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人員以及大股東進行短線交易。我國證券法第4l條規定,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份5的股東,應當在其持股數額達到6該比例之日起三日內向該公司報告,公司必須在接到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屬于上市公司的,應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第42條規定,前條規定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的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時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其他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執行。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致使公司遭受損害的,對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條規定確立了對大股東持股和交易的限制,屬于所謂短線交易的禁止。(3)交易的地點合法。我國證券法第32條規定:“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證券、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4)交易方式限制制度。證券法第35條明確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第36條進一步規定了“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禁止期貨、期權交易和信用交易方式。其目的是防范證券市場的投機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2特定人員持股和交易限制制度我國證券法第37條規定了特定人員持股和交易限制的規則。該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內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此條規定的禁止持股人員包括證券服務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和法定禁止持股人員,如一定級別的黨政干部。禁止持股期限為任期或者是法定期限內;禁止的類型包括禁止以自己名義直接持有和買賣股票、禁止間接持有和買賣股票等。3專業機構及其人員交易限制規則證券法第39條規定,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股票。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4依法合理收費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的收費必須合理,并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統一規定。5保密證券法第38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所開立的賬戶保密。6集中競價交易的規則證券法第33條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必須采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的方式。證券交易的集中競價應當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該條是我國證券交易方式的一項強制性規定。竟價交易,是相對于非競價方式而言的,是多個買主與賣主之間,出價最低的賣主與進價最高的買主之間達成交易。公開集中競價交易則是所有有關購售該證券的買主和賣主集中在一個市場內公開申報、競價交易,交易依買賣組連續進行,每當買賣雙方出價相吻合就構成一筆買賣,每個買賣組形成不同的價格。集中競價交易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10、人民幣的保護制度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依法維護人民幣的流通秩序。依照“人民幣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合理需要的原則,辦理人民幣券別的調劑業務。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紀念幣的買賣,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裝幀流通人民幣和經營流通人民幣,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人民幣樣幣禁止流通。不能兌換的殘缺、污損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不得流通。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將停止流通和殘缺、污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2禁止損害人民幣。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為維護人民幣的尊嚴,國家法律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等損害人民幣的行為。對于故意毀損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l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等損害人民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穢L關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案,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借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甚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3禁止印刷、發售代幣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代幣票券的發售與流通,不僅違背了人民幣集中統一發行的原則,影響了人民幣作為我國惟一合法貨幣的地位和信譽,而且也會違反我國的稅收和財務管理制度。因此,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人民幣管理條例都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對于印刷、發售代幣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4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走私、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偽造、變造人民幣和出售、購買、走私、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是具有極大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因此,我國法律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走私、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依照“人民幣管理條例”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應當及時上交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或者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他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應當予以沒收,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并登記造冊;持有人對公安機關沒收的人民幣的真偽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鑒定公安機關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數量較多、有新版的偽造人民幣或者有其他制造販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線索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數量較少的,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登記造冊,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的收繳憑證,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申請鑒定。對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收繳及鑒定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將收繳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應當無償提供鑒定人民幣真偽的服務。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按照面額予以兌換;經鑒定為假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予以沒收。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偽造、變造的人民幣對外支付。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無償提供鑒別人民幣真偽的服務。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銷毀。人民幣反假鑒別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生產,其標準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協助組織實施。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違反上述制度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1、票據行為的要件票據行為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必須具備法定要件,才能成立和有效。這些要件分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兩種。1實質要件票據行為的實質要件,適用民法中關于民事行為成立要件的規定,其內容包括行為人的票據行為能力和票據意思表示兩個方面。(1)票據行為能力。票據行為能力因自然人和法人而有不同。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按其年齡和智力狀況可以分為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三種。一般而言,完全行為能力人的票據行為是有效行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票據行為是無效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票據行為是否有效,則要綜合考慮其年齡、智力等加以評斷。但通常認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票據行為需由其代理人代理進行,方為有效。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法人的權利能力一致,始于法人成立,終于法人解散。從票據法的規定來看,法人的票據行為能力沒有什么限制,其行為一般通過法人機關或法定代表人來進行。(2)票據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成立的必要要件之一。票據行為成立也要以意思表示為要件,且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合法,否則不生效力。因此,票據法規定對虛偽、非法的意思表示,如欺詐、偷盜、脅迫、惡意通謀的意思表示所為的票據行為,不予保護。2形式要件票據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除具備實質要件外,還必須依據票據法規定的一定方式進行,才能產生票據效力。形式要件的欠缺,將影響票據的效力。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書面、記載事項、簽章和交付四項:(1)書面。出票等各種票據行為均需以書面進行,即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記載于一定的票據用紙上。口頭的票據行為無效。(2)記載事項。票據行為的成立與否,須以票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為條件,這就表現為票據的記載事項。按票據記載事項的效力的不同,可將其分為應記載事項、得記載事項、不產生票據法效力的記載事項和不得記載事項四類。應記載事項是指依照票據法規定應該記載的事項。又可以分為絕對應記載事項和相對應記載事項:絕對應記載事項。是指依照票據法的規定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如不記載,票據即歸于無效的事項。這些事項一般包括四項:表明票據種類的文句、確定的金額、無條件付款的文句和出票日期。相對應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應該記載的事項,如未記載,則須以票據法的規定為準。所以,該事項又稱為法定記載事項。相對應記載事項的效力和絕對應記載事項的效力不同,當事人未記載該事項,并不導致票據無效而是要依票據法的規定確定其效力。得記載事項又稱任意記載事項,是指記載與否,由當事人決定,但一經記載即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如匯票出票人可以記載票據金額及利率、預備付款人、擔當付款人、禁止背書等;背書人可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禁止再背書;支票的持票人可以在支票上劃線,也可以記載收款人的名稱等。不產生票據法效力的記載事項是指票據當事人可自由選擇記載,但記載后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但可產生其他法律上的效力)。不得記載事項,或稱禁止記載事項指記載于票據上的使記載本身無效或票據歸于無效的事項。(3)簽章。票據是一種要式證券,簽名是票據應記載事項之一,同時也是行為人承擔票據責任的必要表示方法。因此,各國票據法都規定,任何一種票據行為均應由行為人在票據上簽名。但是考慮到我國票據實踐中一般習慣于以蓋章表示身份的傳統做法,我國票據法要求自然人和法人在票據上簽章,作為票據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4)交付。交付是指票據行為人將票據交給相對人持有的行為。票據是提示證券和占有證券,權利和證券不可分,故無論是出票,還是背書、承兌、保證等均須以票據交付到相對人手中,才能算完成票據行為,相對人才能持票以行使票據權利。12、票據的種類關于票據的種類,各國的法律規定差異較大,我國1995年5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將現行流通的票據分為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1、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兩種。2、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我國票據法上所稱的本票僅指銀行本票。3、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13、金融擔保的概念及種類一、金融擔保的概念它是指在國內外金融和經貿活動中,金融機構和有關當事人之間提供保證、設定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給付定金以實現債權的行為。金融機構和企業為了融通資金或者保障交易安全,所設定擔保的目的或者作用是不同的。金融擔保從其作用上通常被分為兩類,其一是為了確保債權的順利實現,稱為債權擔保;其二是為了督促債務人自覺履行債務,叫做債務擔保。在金融業務中,無論是債權擔保還是債務擔保都具有一定的行業特征:1、金融機構是經營貨幣的信用中介機構,一般資金實力雄厚,社會信譽良好;2、金融機構提供擔保受自身經營范圍和經營資格的限制,不是任何一個金融機構都可以從事擔保業務的;3、在擔保方式和手段上,除了通常保函、抵押外,還有違約金、保證金等。4、金融業務中的擔保多為特殊擔保。5、金融機構的擔保特別注意防止債權人的惡意和權利濫用。二、金融擔保業務的分類從金融擔保業務行業特征的角度說,依據是否從屬于債務合同,分為從屬性保證和獨立性擔保;依據我國法律應用于國內還是遵循國際慣例應用于國際業務,分為對內擔保和對外擔保。金融機構自身開展擔保業務,其方式主要歸屬于人的擔保,即金融機構以其自身的資產和信譽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現代法律制度中,擔保主體為第三人,在承擔物體上最終要落實到財產責任上。在金融業務中,保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通常法人較多。人的擔保又分為兩種,一種是通常所說的保證,它對于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具有從屬性和補充性,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另一種是擔保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一種獨立擔保合同,不從屬于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基礎交易合同。金融業擔保中的物的擔保以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為限,主要應用于國內的經貿和金融活動中。通常是借款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時,因無法提供擔保人,故以自己或者第三人的財產向銀行提供抵押。金融擔保業務,按擔保的法律性質,可分為一般擔保、連帶責任擔保和憑單據付款保證;按擔保書的形式可主要分為擔保合同、保函、備用信用證、意愿書、具有擔保條款的貸款合同;根據擔保的數額,可分為限額擔保和非限額擔保。依據擔保的類型或擔保的用途,債權擔保主要有以下種類:還款保證;還款抵押合同;信用保險;還款質押合同。債務擔保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借款擔保;融資租賃擔保;補償貿易項下的履約擔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債務擔保;引進技術或者設備擔保;購銷合同付款擔保。14、保函當事人及其責任1、申請人,是向擔保銀行申請開立保函的人。其義務是按交易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債權人付款,向擔保銀行交付保證金或提供反擔保,并支付擔保費用。2、擔保行,即開立保函的銀行。當申請人不能履約時,擔保銀行必須履行保函所承諾的擔保責任。3、受益人,是有權根據保函向擔保銀行索償的人。其責任是全面正確地履行交易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否則其不得向擔保銀行行使追索權。4、通知行,是受擔保銀行的委托將保函通知給受益人的銀行。5、指示行,是開出反擔保函并要求另一家銀行據此轉開保函的銀行。其義務與擔保行相似。6、轉開行,是按指示的要求,憑指示行的反擔保向受益人開出保函的銀行。在國際招標中有些國家政府規定,為便于索償,必須由當地銀行出具保函才可接受。因此,擔保銀行必須委托當地銀行代理開立保函。轉開行的義務是根據反擔保函,及時準確地向受益人開出保函。保函一經開出,轉開行即要代理擔保行履行義務。如轉開行實際履行了代償義務,即可向指示行索償。7、保兌行,是對保函或者反擔保函加具保兌的銀行。轉開行為了保證向指示行收匯(如因外匯管制)的安全,通常要求其開出的反擔保函必須經保函貨幣結算地國家的大銀行加具保兌。保兌行一經完成保兌,即對受益人和轉開行負有付款責任。8、償付行,是受指示行的委托向轉開行支付擔保款項的銀行。償付行可憑指示行的授權對受益人的索償付款。15、信托業務經營的強制性規則:(1)分業經營原則。信托業應當與銀行業、證券業分業經營,信托投資公司不得以經營資金信托或者其他業務的名義吸收存款,不得發行債券,不得舉借外債。(2)誠信與謹慎有效管理原則。信托投資公司管理或者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對受益人誠實、信用,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處理信托事物,謹慎、有效管理信托財產,不得利用受托人的地位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將信托財產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不得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不得以信托財產提供擔保。(3)防止利益沖突原則。為防止利益沖突,信托投資公司經營信托業務,不得將信托資金投資于自己或者關系人發行的有價證券;將信托資金貸放給自己或者關系人;將不同信托賬戶下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以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4)防范風險原則。信托投資公司的業務風險主要有委托人的風險和自己的經營風險,為防范控制經營風險,信托投資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或者拆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信托投資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后利潤提取5%,作為信托賠償準備金,但該賠償準備金累計總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20%時,可以不再提取。(5)面向特定投資者以及中長期資金融通規則。為體現信托面向特定投資者以及中長期融資的特點,法律規定信托投資公司接受由其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資金,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單筆信托資金不得低于人民幣五萬元。也就是說吸收信托資金不應面向小投資者。(6)分別管理原則。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7)其他規則。信托投資公司經營外匯信托業務,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接受外匯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16、匯率的分類標準:1、根據是否由政府有關機關制定,可以將匯率劃分為法定匯率和市場匯率。法定匯率又稱為“官方匯率”,它是由一個國家或地區政府的有關機關依法制定并公布的匯率。市場匯率又稱為“自由匯率”,它是指在外匯市場上進行外匯自由買賣的實際匯率,它隨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而自由波動。2、根據能否浮動,可以將匯率劃分為固定匯率和浮動匯率。固定匯率是指對本國或本地區的貨幣與外國或境外地區貨幣規定固定的比價,同時又將該比價的波動幅度限制在一定范圍內的匯率形式。浮動匯率是指不規定匯率上下波動的幅度,而是根據外匯市場上的供求情況上下浮動的匯率形式。浮動匯率又分為自由浮動和管理浮動兩種形式。3、根據一個國家或地區是否規定一種以上的匯率,可以將匯率劃分為單一匯率和復匯率。單一匯率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對外只公布一種匯率,外匯買賣不分項目,均按這一種匯率進行。復匯率也成為“多元匯率”,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根據不同項目的外匯買賣規定不同比價的匯率形式。17、投資銀行和證券管理原則。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自愿有償城市信用原則。守則原則,證券與其他金融業分化經營分業管理原則政府統一與行業自律原則。國家審計監督原則。10、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的相同點與差異: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是現代金融市場中兩類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從本質上講,他們都是資金盈余者與資金短缺者之間的中介:一方面使資金供給者能夠充分利用多余資金來獲取收益,另一方面又幫助資金需求者獲得所需資金以求發展.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二者的功能相同。然而,在發揮金融中介作用的過程中,投資銀行的運作方式與商業銀行有很大不同:1、從業務主體上看,投資銀行以證券承銷業務為核心,商業銀行則以存貸款業務為核心。投資銀行的業務極為廣泛,既包括證券一、二級市場,也包括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資金管理、資產證券化、風險投資和金融工具創新等方面。商業銀行的業務基本上可以分為三類,即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中間業務。在這三大類業務中,資金的存取貸放是商業銀行的本源和實質,其他各種業務都是在其基礎上衍生和發展而來的。2、從融資方式上看,投資銀行是直接融資的金融中介,而商業銀行則是間接融資的金融中介。投資銀行作為直接融資的金融中介,僅充當中介人的角色。在一般情況下,投資銀行并不介入投資者和籌資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之中,而只是收取傭金,投資者和籌資者直接擁有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商業銀行同時具有資金需求者和資金供給者的雙重身份。對于存款人來說銀行是資金的需求方,對于貸款人而言銀行是資金供給方。存款人和貸款人之間不直接發生權利和義務關系。無論在哪個時期,商業銀行都是以經營貨幣市場業務為主,投資銀行是以經營資本市場業務為主。3、從利潤構成上看,投資銀行主要是傭金收入,商業銀行主要是存貸款利差收入。投資銀行的利潤來源分三個部分:傭金收入、資金運營收益、利息收入;商業銀行的利潤來源包括:存貸款利差、資金應運收入、中間業務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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