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主義論文-“實事求是”命題的存在論意義——依據馬克思“實踐主義”哲學的思考.doc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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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主義論文-“實事求是”命題的存在論意義依據馬克思“實踐主義”哲學的思考“實事求是”命題的存在論意義依據馬克思“實踐主義”哲學的思考摘要過去對“實事求是”的解說,都僅僅是從認識論層面理解的,缺乏存在論的高度。如果說“實踐”是馬克思存在論的初始范疇,那么“實事求是”,作為對實踐范疇的中國式表述,也是人自身的存在論事實。“實事”并不是外在于人的存在的,而是人的存在本身;因而“是”也并不是那種與人無關的所謂“客觀規律”,而是關于人自己的存在的真理;“求”作為對這種存在論真理的追求,本身也屬于人自己的一種存在論事實。關鍵詞實事求是,實踐,存在論“實事求是”本是中國古代哲學的一個命題,(1)毛澤東、鄧小平等中國馬克思主義者,對它進行了實踐論的重新解說,使之成為一個集中表述馬克思主義哲學基本精神的命題。然而迄今為止,通常對“實事求是”都是從純粹認識論的角度加以理解的。人們即使將“實事求是”跟“實踐”聯系起來,但“實踐”本身僅僅被理解為一個純粹認識論范疇。例如毛澤東對此有一個著名的解說:“實事就是客觀存在著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觀事物的內部聯系,即規律性,求就是我們去研究。”(2)據此,“實事求是”就是去研究客觀存在著的事物的規律性。按照傳統的理解,這里所謂“客觀存在著的”就是所謂“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也就是說,“實事”可以是在人類實踐之外存在著的,如純粹的自然界;“是”就是這種純粹客觀事實的純粹客觀的“規律性”。先有了這種“客觀存在”,然后才有人對它們的認識,再后才有人對它們的改造亦即實踐。于是就有了“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這樣的將認識和實踐割裂開來的公式。這里,作為純粹認識的“實事求是”是在實踐之前、之外進行的。之所以產生這樣一種觀念,是因為:“實事”不是被人們理解為實踐本身,而是被理解為實踐之前、之外的作為純粹認識對象的東西;因而“求是”也就不在實踐之內,而在實踐之外。顯然,“實踐”范疇僅僅被理解為一個用以界定“認識”的參照或者邏輯工具,換句話說,“實踐”仍然僅僅是一個認識論范疇。例如列寧說過:“生活、實踐的觀點,應該是認識論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觀點。”(3)與此相關的另外一種說法,那就是流行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這樣一種說法。這里,實踐顯然失去了作為改造世界的本質力量的存在論意義,而僅僅只具有認識論的功能了。這種純粹認識論的“反映論”的理解,其實并不符合馬克思的實踐觀。這里,我們嘗試以一種新的理論視角棗馬克思哲學的存在論視角,亦即“實踐主義”(4)哲學的視角,對“實事求是”作出一種新的闡釋。作為馬克思哲學存在論的“實踐主義”,我們理解有以下基本特征:它是對馬克思哲學“本體論”(5)的一種新的理解,這種理解認為,“物質”并不是馬克思哲學的“本體”,因而也不是它的邏輯起點;在馬克思哲學看來,實踐才是唯一的“存在”或“實在”,實踐之外別無存在。馬克思這種“實踐主義”哲學,必然要求對“實事求是”的命題作出存在論層面上的闡釋:如果說“實踐”是馬克思存在論的初始范疇,那么“實事求是”,作為對實踐范疇的中國式表述,就是人自身的存在論事實。“實事”作為生活實踐,并不是外在于人的存在的什么東西,而就是人之存在、即人的生活實踐本身;“是”也并不是所謂“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而就是關于人自己的存在或者生活實踐的真理;“求”作為對這種存在論真理的追求,本身也屬于人自己的生活實踐,因而也是一種存在論事實。因此,“實事求是”就不僅是一種認識論意義上的活動,而首先是一種存在論意義上的活動。1實事:生活實踐人們通常易于持有的那種樸素的“自然視點”(naturalviewpoint,胡塞爾語)使他們去尋求所謂“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實在”,例如古希臘的本體論哲學追尋世界的“本體”。這種“離人而言天”的企圖,已被哲學的歷史證明是失敗的。近代認識論哲學雖然開始檢討我們對本體的這種“認識”本身的問題,但其前提仍然是對這種“本體”的承諾。這種本體被設想為某種“實體”,或者被設想為這種實體的某種“本質”屬性;總之,那是可以離開人的存在來談論的某種純粹“客觀存在”的東西。結果,經驗主義走向了不可知論,理性主義則走向了先驗論,表明了“離人而言天”的本體論和認識論都是“此路不通”的。自從“物自身”被康德宣布為不可知,認識論時代便結束了。現代哲學發生了所謂“語言學轉向”,關于“實在”的問題被視為“形而上學”而被“拒斥”或擱置起來。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他們無法找到真正實在的“實在”。馬克思在哲學史上最偉大的貢獻,就是找到了通往真正的“實在”的道路,那就是“實踐”。在馬克思看來,實踐即是實在,實在便是實踐;實踐乃是唯一的實在,實踐之外別無實在。如果我們仍然試圖在那里尋求所謂“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某種純粹客觀存在、例如“物質”抽象,那不過是“前馬克思”的法國唯物主義水平的東西而已,對于這種“馬克思主義哲學”,正用得上馬克思自己說過的:我只知道我自己決不是一個馬克思主義者。在馬克思看來,唯一的存在或者實在只能是人的實踐。胡塞爾要求“面向事情本身”,馬克思要求面向實踐本身。前者只是一種純粹先驗理性的存在,后者則是現實生活實踐的存在。而此實踐乃是人自己的“事”。這種“事”是唯一的“實在”,故稱“實事”;而離開了人的實踐的東西只是“虛無”,所以馬克思說:“被固定為與人分離的自然界,對人來說也是無。”(6)因此,中國馬克思主義者所說的“實事”,即馬克思的“實踐”概念。這種作為唯一實在的“實事”,不是任何一種類型的“實體”,而是人的“活動”本身,人的“事情”本身、“生活”本身。“事情”乃是離不開人的“事”,而非與人無關的“物”。說到“事”與“物”之區分,我們似有必要討論一下宋明理學關于“格物致知”之“物”的辯論。“格物致知”是大學中提出的一個著名命題:“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這就是儒家的認識論綱領。此所謂“知”,就是知識或者真理;此所謂“物”,就是存在或者實在。但儒家理學各派對“格物致知”是有不同理解的,其焦點集中在對“物”的理解上。程朱的理解是“物猶理也”(程頤),主張“即物窮理”(朱熹);此處之“物”具有“實體”的意味,是在實踐之前、之外的預設。心學家的理解則是“物猶事也”(王陽明),此處之“物”殊非離人而在的實體,而是指人的實踐活動。心學家講“格物便是致知”,也就是講“實事求是”,講“理在事中”,講“知行合一”。此說由來久遠,東漢鄭玄禮記注就說過:“物猶事也。”后來清代顏元四書正誤大學把“格物”解釋為“犯手實做其事”(7)。這與“實事求是”的觀念是吻合的,是很有道理的。心學把“物”理解為“事”,此“事”具有雙重含義:狹義地、歷史地看,是指的道德踐履之事;但是如果推擴開來、超越地看,此“事”可以泛指人的實踐活動或現實生活。這種“實事”作為唯一的實在,就是馬克思的實踐主義哲學所理解的“存在”,即人的存在。“實事”不是那種與人無關的東西,而是那種ofpeople,bypeople,forpeople(8)的東西。“實事”作為人的存在,也就是實踐。實踐就是存在,實踐之外別無存在。因為對人來說,人的存在也就是世界的存在。這就是說,世界是存在于人的實踐域之中的,是內在于人的存在、內在于實踐的。一切實體棗自然、物質、理念、上帝等等,都在實踐的“視域”(Horizon)之內,都在人的存在背景上呈現,因而都是人自己的“事”。2是:存在論真理通常理解,“是”即真理、客觀規律。然而“真理”和“規律”其實是大有區別的:一般認為,前者是認識論范疇,后者是存在論范疇,不能混為一談;然而同時,它們又都在人的存在論背景上呈現,因而都具有存在論意義。下面分別加以考察。一是關于“客觀規律”的問題。“實事”作為實踐,既然本身就是客觀存在,就有一個去認識和把握它的問題,亦即所謂“實事求是”的問題。但嚴格說來,這里的“是”不是指的規律本身,而是指的對它的認識,亦即真理。規律作為我們認識的對象,本身是一種存在論性質的東西。規律不是“是”,而是“事”。而且,這里作為認識對象的規律,并非存在于人的實踐“實事”之外的。我們所預設的認識對象,與傳統意義上的認識對象已有根本的不同:原來的認識對象“規律”實際上是被預設為純粹的所謂“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東西,認識就是對這種“客觀規律”的把握;而馬克思哲學所預設的認識對象則是人的存在本身、實踐活動本身的規律,亦即“實事”的內在聯系。此事乃是人自己的事,因而其中之規律本質上是實踐活動本身的規律。“求是”不是尋求那種純粹自在的所謂“客觀規律”(近代哲學史和科學史均已表明,這是不可能的),而是對人的實踐活動內在聯系本身的反思。根據馬克思的實踐主義存在論,客觀存在是實踐的內在要素,相應地,客觀規律是實踐的內在聯系。這是因為人的任何認識活動所面對的任何“客觀對象”實際上都已經處在實踐的“域內”,因而都總是已有人的“主體能動性”參與其中了。這不僅是一個認識受認識主體的意識主觀性影響的問題,而且是認識的對象包括“規律”本身就是人的活動的問題。我們確實可以在認識過程中盡量去排除不同認識主體的意識主觀性的干擾,努力爭取“主觀符合客觀”,把握客觀規律;但我們卻無法將人的存在、為滿足其需要的活動從客體對象中排除,因為任何客體對象都只能是在人的自為存在背景上面呈現出來的。因此,當我們談到任何一個客觀對象時,它的所謂“客觀性”,只是相對于我們“當下的”意識而言,即它是獨立于“這一次”的意識、先于“這一次”的認識而存在的;但它仍然是在實踐域內。而意識同樣是實踐的內在要素,因而客觀對象仍在此前的意識域內,即最終不可能獨立于意識、外在于意識。于是無論如何,在一定意義上,我們所尋求的客觀規律就已經具有了某種“實踐的規律”甚至“意識本身的規律”的意義了。然而,我們強調人的認識對象與人的存在的不可分離性,這并不會影響客體對象及其規律的客觀實在性。恰恰相反,我們是把“客觀實在性”從舊哲學所想象的純粹自在的領域歸還于人的現實實踐之中。人的存在、人的實踐活動本身就是最根本的而且唯一的“實在”。既為“實在”,就有一個需要、也能夠對之加以認識和把握的問題,也就有一個認識是否符合對象、正確地呈現對象的問題。因而作為“求是”對象的規律,也同樣表現為本質特性、客觀聯系等等,也同樣具有普遍性與必然性。但這里的“本質”,是人的存在、人的實踐活動的內在特性;這里的必然性、規律性,是人的活動內部以及不同活動之間的內在必然關聯。中國哲學中有所謂“理在事中”,強調的就是規律乃是人之“實事”中的“理”。馬克思哲學的規律論的實質其實也在于此:他對社會本質、歷史規律的揭示,實際上就是對人自身活動的本質與規律的揭示。二是關于“真理”的問題。如上所述,嚴格說來,實事求是所求之“是”,所指的不是客觀規律,而是真理。人們通常把“真理”范疇與“規律”范疇等價看待,那是不對的。“規律”是一個存在論范疇,而“真理”則是一個認識論范疇。換句話說,所謂真理并非客觀規律本身,亦即并非某種客觀存在的東西,而是認識的結果,“求是”的結果。由于這種真理或“是”乃是認識棗更確切地說,是意識棗的結果,它只能是主觀性(意識)與客觀性(客觀規律)的統一。但是正如上文談到的,所謂“客觀規律”其實是在人的實踐域內的。如果說規律的所謂“客觀性”是在“上一次”的“事”或實踐域內,從而是在“上一次”的意識域內;那么關于客觀規律的“是”或“真理”也就總是處在“當下”的、“這一次”的實踐域內,從而總是處在“當下”的、“這一次”的意識域內。事實上,這一點已經為現代科學所證實。例如現代物理學已表明,企圖尋求完全獨立于實驗者的實驗意識和實驗手段之外的所謂純粹客觀的物理規律,那是不可能的事。因此,我們所“求”之“是”即真理,是實踐的產物,因而在一定意義上也是作為實踐的內在要素的意識的產物。關于這個問題,通常存在的一個誤區在于:把真理的客觀性理解為在人的實踐之外的對象的客觀性;換句話說,即看不到實踐本身的客觀性及其意識本身的客觀性。其實,實踐本身就是客觀的,在馬克思看來,甚至只有實踐才是“客觀存在”的;因此,作為實踐的內在要素,意識本身也是客觀的。在這個意義上,所謂“真理就是主觀符合客觀”的說法并不確切。如果說真理必須符合什么東西,那么這個東西只能是實踐本身。真理其實不是關于對象本身“客觀規律”的鏡像似“反映”,而是關于實踐及其內在意識規律的自返性意識,因為,所謂客觀對象及其規律也不過是實踐的內在要素。在馬克思的實踐主義存在論看來,不僅實踐、而且意識也都是一種存在論事實。如果說“實事”或實踐是存在論的全部事實,那么“是”就是在這種存在論意義上的真理。3求:作為一種存在論事實實事求是,“求”是關鍵。怎樣去“求”?這不僅是個方法論問題,而同樣是一個存在論問題。“求”當然是一種“認識”活動,但它本身也是人的實踐的一個內在環節,因而也具有存在論意義。根據實踐主義的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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