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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十章量刑

第一節量刑的概念與基本原則

第二節量刑方法

第三節量刑情節

第四節數罪并罰

第五節緩刑

思考題第一節量刑的概念與基本原則一、量刑的概念

量刑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的規定裁量決定刑罰的一種審判活動。二、量刑的基本原則

(一)量刑必須以犯罪事實為根據的原則

1.根據犯罪事實。

2.根據犯罪的性質。

3.根據犯罪的情節。

4.根據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二)量刑必須以刑事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1.嚴格遵守刑法分則的規定,根據具體犯罪情節輕重,在各該條款的法定刑限度內,選擇適當的刑罰。

2.嚴格依照刑法總則關于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規定,適當量刑。

3.嚴格遵守刑法總則中關于各種刑罰方法及刑罰制度的適用規定。

返回第二節量刑方法一、經驗操作法二、數學量刑法三、電腦量刑法返回第三節量刑情節一、量刑情節的概念及種類

量刑情節,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量刑時,決定處刑輕重或者免除處罰所依據的各種情況。量刑的情節,分為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兩類。

(一)法定情節

(二)酌定情節二、累犯累犯是指因犯罪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應當被判處一定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危害國家安全罪累犯兩種,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完全一樣。(一)一般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罪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罪的犯罪分子。

(二)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法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處。

三、自首和立功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

(一)一般自首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自動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二)特別自首主要特征表現為:1.特殊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特別自首必須符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這一實質性條件。

(三)自首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四)自首與坦白(五)立功的概念和成立的條件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主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立功的成立條件是:

1.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

2.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根據《刑法》第68條規定,立功可以分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六)立功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68條規定,對于有一般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又根據《刑法》第68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返回第四節數罪并罰一、數罪并罰的概念及意義

數罪并罰,是指對同一人犯數罪的合并處罰。我國刑法中的數罪并罰制度,是指同一個犯罪人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的,或在判決以后,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在刑罰執行中又發現有漏判之罪的,應將數罪合并處理的制度。它具有三個特征:

1.一人犯數罪。

2.數罪必須發生在判決宣告以前或刑罰執行完畢以前,以及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

3.對犯罪分子所犯的數罪,先依照刑法的規定分別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數罪并罰原則合并起來,決定執行的刑罰。二、數罪并罰的原則

(一)并科原則,又稱相加原則

(二)吸收原則

(三)限制加重原則

(四)綜合原則三、適用數罪并罰的幾種情況

(一)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的并罰

(二)判決宣告后發現有漏罪的并罰

(三)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

(四)在緩刑和假釋期間又犯新罪的并罰返回第五節緩刑一、緩刑的概念

緩刑,是指對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下,在一定期間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我國刑法中的緩刑,是指人民法院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不再犯新罪,也沒有發現漏罪以及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等嚴重情節,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二、緩刑的適用條件

(一)犯罪分子被判處的是拘役或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二)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三)犯罪分子不是累犯三、緩刑的考驗期

《刑法》第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四、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履行的義務

《刑法》第75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②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③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④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五、緩刑考驗期間的考察

《刑法》第76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六、緩刑的撤銷

《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該條第2款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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