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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稅款征收法

第一節稅款征收的方式第二節稅款征收的措施第三節稅款征收的檢查第一節稅款征收的方式一、稅款征收的管轄稅款征收是稅務機關按照稅法規定,將納稅人應納的稅款收繳入庫的活動。應納稅款征收制度是規定征稅主體在納稅期限內,將納稅主體應當繳納的稅款組織征收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法律規定。稅款征收管轄制度,是規定征稅主體稅款征收分工的法律制度。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的項目有:各種納稅人的增值稅、消費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原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新辦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由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繳納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和資源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證券交易稅(開征之前對證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稅)、車輛購置稅,以及中央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對各類出口企業辦理的出口產品退稅。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的項目有: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上述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的部分),原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以及地方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海關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的項目有:關稅、行李和郵遞物品的進口稅。此外海關還負責代征進出口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二、稅額核定與調整應納稅額的核定與調整制度是規定稅務機關在特定的情況下有權核定與調整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法律制度。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主要是納稅人不能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地提供納稅資料。包括: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納稅人;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核算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7.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核定應納稅額的方式主要有: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這種方式是核定稅額的首選辦法。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二)應納稅額的調整應納稅額的調整,主要是對關聯企業應納稅額的調整。中國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同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有形財產購銷業務轉讓定價的調整方法包括:①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調整;②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業進行調整;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調整;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對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的利息參照正常利率水平進行調整,對關聯企業之間勞務費用參照類似勞務活動的正常收費標準進行調整,對關聯企業之間轉讓無形財產的作價或收取的使用費參照沒有關聯關系所能同意的數額進行調整。三、稅款征收的方式稅款征收方式制度是規定稅務機關依照便于征收以及保證國家稅款及時入庫的原則,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管理情況而采取的具體組織稅款入庫的方法。(一)按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1.查賬征收。指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繳納稅款的方式。適用于賬簿、憑證、財務會計制度比較健全,能夠如實反映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納稅人。2.查定征收。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耗用原材料等情況,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銷售額并據以征收稅款的一種方式。一般適用于生產規模較小、賬冊不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水平較低、產品零星、稅源分散的納稅人。3.查驗征收。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并據以征稅的方式。適用于城鄉集貿市場的臨時經營和機場、碼頭等場外經銷商品的課稅。4.定期定額征收。稅務機關依法核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時期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和收益額,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適用于生產經營規模小、沒有建賬能力,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設置賬簿或者暫緩建賬的小型納稅人。稅務機關核定定額應依照以下程序辦理:業戶自報、典型調查、定額核定、下達定額。(二)按應納稅額的繳庫渠道1.納稅人直接向國庫經收處繳納方式。適用于納稅人在設有國庫經收處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設賬戶,并且向稅務機關申報的納稅人。2.稅務機關自收稅款并辦理入庫手續方式。適用于現金完稅的定期定額戶的稅款征收。適用于:①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納稅人繳納的稅款;②臨時發生納稅義務,需要向稅務機關繳納的稅款;③稅務機關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以拍賣或變賣所得繳納的稅款。3.委托代征。4.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5.郵寄申報納稅。必須經稅務機關批準。(三)按應納稅款的征收手段1.自核自繳/“三自”納稅。由納稅人依據稅法和財務會計核算資料及報表自行計算應納稅款,自行填寫稅款繳款書,自行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銀行繳納稅款,并同時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的方式。2.自報核繳。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經稅務機關審核、核定應納稅額、填發繳款書,納稅人憑此繳款書到銀行繳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3.稅務機關強制征收。指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扣繳稅款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的征收方式。返回第二節稅款征收的措施一、稅款征收的措施稅款征收措施制度是指稅務機關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征收入庫能夠采取的具體措施的制度。(一)加收滯納金制度滯納金是指負有繳納稅款義務的納稅人不按時繳納稅款,主管稅務機關從滯納之日起,按時間和規定的比例加收的繳納金額。納稅人逾期不繳納稅款,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相當于滯納稅款0.5‰滯納金加收率的滯納金。(二)稅收保全措施制度稅收保全是稅務機關對可能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因素造成的應征稅款不能得到有效保證或者難以保證的情況,確保稅款征收而采取的措施。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稅收保全措施只適用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②有證據證明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到期前,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③納稅人的行為有可能使稅務機關的征稅決定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④稅務機關實施稅收保全措施,必須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實施保全措施的方式包括:①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納稅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對期限屆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三)稅收強制執行制度稅收強制執行制度,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納稅擔保人等稅收管理相對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法定義務,稅務機關采取法定的強制手段,強迫其履行義務的措施。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稅收強制執行適用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納稅擔保人;②納稅期限已經屆滿,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③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查封、扣押、拍賣或變賣被執行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應當以應納稅額為限。(四)欠繳稅款清繳制度1.離境清稅制度。2.改制納稅人欠稅的清繳制度。3.大額欠稅處分財產報告制度。4.稅收代位權、撤銷權制度。5.欠稅公告制度。6.稅收優先權制度。(五)稅款延期繳納制度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特殊困難”,指由以下情形之一導致短期資金短缺的困難:①水、火、風、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②可供納稅的現金、支票以及其他財產遭遇偷盜、搶劫等意外事故;③國家調整經濟政策和行政指令,對某些納稅人有直接影響的;④短期貸款拖欠的;⑤其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明文列舉的特殊困難。同一個納稅人應納的同一個稅種的稅款,符合延期繳納法定條件的,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申請延期繳納一次;同一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六)稅款退補追征制度稅款的退還是指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款的補征是指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稅款的追征是指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稅務機關的追征期,在不同的情況下有不同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繳或少繳稅款的,追征期為3年,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在特殊情況下,追征期可延長到5年;對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偷稅、抗稅和騙取稅款的追征期,應按照規定無期限追征。(七)減免稅管理制度減免稅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只有具有稅收立法權的機關,才有權制定減免稅政策;有關減免稅的規定,主要應通過各種稅收實體法反映出來。納稅人申請減稅或者免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應依法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審查批準機關審批。納稅人在享受減稅、免稅期間,仍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送減、免稅金統計報告。二、應納稅款的收劃稅款的繳庫制度:①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②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規定的稅款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將征收的稅款繳入國庫;③對于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法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并將結果及時回復有關機關;④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涉稅罰沒收入,應當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上繳國庫。應納稅款劃撥的程序,按照繳庫渠道分為兩種方式:①納稅人直接向國庫經收處繳納。稅款應直接通過納稅人的銀行賬戶按入庫預算級次劃入國庫。②稅務機關自收稅款辦理入庫手續。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入庫預算級次將征收的稅款繳入國庫。返回第三節稅款征收的檢查一、稅務檢查的原則1.依法征稅的原則。2.各檢查部門相互配合的原則。3.專業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原則。4.各相關部門專業化分工和相互監督制約的原則。5.稅收處罰與稅法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二、稅務檢查的內容1.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執行稅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納稅人的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減稅、免稅、延期繳納、稅款入庫、賬務處理等稅收征管程序上的內容。2.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票領購、使用、保管、繳銷情況的檢查;重點檢查被查單位發票領購、使用及結存情況,特別是對發票的使用及取得的原始憑證真實性、合法性檢查。3.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執行稅收實體法的情況,以及執行各種稅收政策的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每個稅種稅率、計稅依據及繳納情況。(1)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各種經營收入的核算與申報情況。(2)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各種成本費用的列支、攤銷、結轉及申報等情況。(3)檢查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各種應稅財產和行為的申報情況。(4)檢查納稅人對收入或者支付價款、費用的定價情況。(5)檢查納稅人適用的稅率、減免稅、出口退稅的申報情況。(6)檢查納稅人應納稅款的計算、申報和繳納與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的情況。三、稅務檢查的程序(一)稽查對象的確定稅收稽查對象的確定,應由各級稅務機關根據稽查工作的需要和稽查力量,于年末制定下年度的稽查計劃,報經本級稅務局長(分局長)批準后實施。稅務稽查對象一般應當通過以下方法產生:①采用計算機選案分析系統進行篩選;②根據稽查計劃按征收管理戶數的一定比例,篩選或隨機抽樣選擇;③根據公民舉報、有關部門轉辦、上級交辦、情報交換的資料確定。稅務稽查對象中經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應當立案查處:①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以及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稅收流失的;②未具有第①項所列行為,但需要查補的稅額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③私自印制、偽造、倒賣、非法代開、虛開發票,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偽造、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④稅務機關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其他情形。(二)稅務檢查的準備1.認真學習和領會政策法令,熟悉相關財務制度。2.收集和整理有關的納稅資料。3.審查和分析會計報表。4.掌握和研究企業的生產經營動態。5.擬定檢查提綱,合理組織力量。(三)稅務稽查的實施1.發出書面稽查通知。有下列情況不必事先通知:①公民舉報其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②稽查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③預先通知有礙稽查的。2.調取資料,取得證據。3.查核存款賬戶和儲蓄存款。4.提交納稅保證金。5.制作稅務稽查報告。(四)稅務稽查審理稅務稽查審理工作應當由專門人員負責,必要時可組織有關稅務人員會審。審理人員應當認真審閱稽查人員提供的《稅務稽查報告》及所有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資料,并對如下內容進行確認:①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數據是否準確、資料是否齊全;②適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是否得當;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④擬定的處理意見是否得當。審理結束時,審理人員應當提出綜合性審理意見,制作《審理報告》和《稅務處理決定書》。審理人員接到稽查人員提交的《稅務稽查報告》及有關資料后,應當在10日內審理完畢。但是下列時間不計算在內:①稽查人員增補證據等資料時間;②就有關政策問題書面請示上級時間;③重大案件報經上級稅務機關審理定案時間。審理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稽查報告制度,對不同案件及時分析、逐級上報。(五)稅務處理決定執行稅務執行人員接到批準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后,填制稅務文書送達回證,將《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被查對象,并監督其執行。被查對象未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的規定執行的,稅務執行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對其應當補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務執行人員對于稅務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應當制作《執行報告》,及時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反饋。四、稅務檢查的方式稅務檢查的方式是根據檢查重點、檢查的不同時期的要求而確定的稅務檢查的具體形式。(一)稅務檢查的形式1.納稅人自查:①納稅企業自查。檢查出問題,只補稅不征滯納金。②納稅企業互查。2.稅務機關的檢查是專業性的檢查,是納稅檢查的主要形式:①單獨檢查。②聯合檢查。③專門檢查。主要采取以下幾種形式:重點檢查、分類計劃檢查、集中性檢查、臨時性檢查和專項檢查。(二)稅務檢查的方法1.具體檢查方法。指檢查某個環節、某項具體問題時,應當采取的某種特殊方法。2.一般檢查方法,是指在匯集了大量的具體檢查方法的基礎上,概括并抽象出來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檢查方法。(1)全查法/詳查法/審計式檢查法。一般適用于規模較小、經濟業務不多、會計核算較簡單的納稅人,或者財務管理混亂、納稅問題較多的納稅人。(2)抽查法/選查法。分為:①重點抽查法;②隨機抽查法。在實踐中多采用抽查法,尤其是重點抽查法。(3)順查法。(4)逆查法。(5)現場檢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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