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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九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基準制度

第一節工作時間制度

第二節休息休假制度

第三節延長工作時間限制第一節工作時間制度一、工作時間概述(一)工作時間的概念及特征工作時間,又稱勞動時間,是勞動者為履行勞動義務,在法定限度內從事勞動或工作的時間。工作時間是勞動法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工作時間要符合勞動者的自然生理規律。2.工作時間是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形式(時間)和計發勞動報酬的標準,是勞動者享有一些基本勞動權利的基礎。3.工作時間由法律明確規定。4.工作時間是實際工作時間和非實際工作時間的總和。5.標準工作日和標準工作周制度,是工作時間制度的基礎,法律允許實行的其他工作時間制度,都必須依據上述兩項標準測定相關的定額和因素。(二)工作時間立法概況1.外國工作時間立法概況。工作時間立法,起始于工業革命以后,是勞動立法中最古老,也是最基本的內容之一。早在1802年英國頒布的被公認為現代勞動法開端的《學徒健康與道德法》就是一項以限制工作時間為基本內容的立法。從20世紀三四十年代開始,有些國家開始實行5日40小時工作時間,1935年第19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每周工作時間減至40小時的《關于每周工時減少到40小時公約》(第47號公約)。從歷史與現狀看,世界國有關工作時間的立法都反映了以下特征:(1)縮短工作時間。(2)從重視工作日制度到將工作周作為重要工作時間計量單位的發展趨勢。(3)普遍推行帶薪年休假制度。(4)基準性與靈活性相結合。2.我國工作時間立法概況。在我國,工時立法一直是勞動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勞動立法得到發展。為了配合工作時間法律制度的實施和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2007年6月29日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將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給予了明確規定。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頒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明確規定了職工的帶薪年休假權。這些立法標志著我國的工作時間立法進入一個新階段。3.有關工作時間的國際立法。二、我國現行工作時間立法的基本內容(一)標準工作時間我國的標準工作時間的基本內容:①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②每周至少休息1日,即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時不間斷的休息。(二)縮短工作時間以下崗位勞動者適用縮短工作時間:1.從事礦山、井下、高山、高溫、低溫、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過度緊張等作業的勞動者,實行每日工作少于8小時的工作時間。2.從事夜班工作的勞動者,實行縮短工作時間。3.在哺乳期內的女職工,實行縮短工作時間。4.未成年工和懷孕女工。5.其他依法可以縮短工作時間的職工。(三)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綜合計算工作時間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不以日為基本單位計算勞動時間,而以周、月、季或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勞動時間,集中安排工作和休息,平均工作時間與標準工作日時數相同的工時制度。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的職工。(四)不定時工作時間不定時工作時間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需要機動作業無法執行標準工作時間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不定時工作時間一般適用于以下工作人員:(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如技術工作人員等。(五)計件工作時間計件工作時間也稱計件工作制,是指以勞動者完成一定勞動定額為標準的工作時間,作為一項工作制度它是以工人完成一定數量的合格產品或一定的作業量來確定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一種工作制度。(六)其他工作時間1.非全日制工作時間。非全日制工作時間就是指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每日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2.彈性工作時間。彈性工作時間(flexibleworktime)也稱彈性工作制,是要求員工每周工作一定的時數,但在限定范圍內可以自由地變更工作時間的一種時間安排方案返回第二節休息休假制度一、休息時間的概念休息時間是與工作時間相對而言的,是勞動者按法律規定不必從事生產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時間。狹義的休息時間是指勞動者在一個工作日內的休息時間、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和工作周之間的休息時間。廣義的休息時間又稱為“休息休假”,包括狹義的休息時間和休假,是指工作時間之外的由勞動者自行支配的全部時間。二、休息時間法律制度的內容(一)狹義休息時間法律制度1.一個工作日內的間歇休息時間。2.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3.工作周之間的休息時間。(二)休假法律制度1.法定節日休假制度。2.帶薪年休假制度。帶薪年休假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每年享有保留本職工作并領取工資的連續休假時間。3.探親假探親假,是指與父母或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在一定期限內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帶薪假期。主要包括以下具體內容:

(1)享受探親假的條件。

(2)探親假期(3)探親假期間待遇4.其他休假(1)婚喪假(2)產假

返回第三節延長工作時間限制一、延長工作時間的概念延長工作時間是指超過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長度的工作時間。二、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措施(一)延長工作時間適用人員的限制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滿周歲嬰兒的女工參加加班加點。(二)延長工作時間條件、程序的限制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不是隨意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程序:①由于生產經營需要;②必須與工會協商;③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三)延長工作時間長度上的限制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否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四)延長工作時間報酬上的限制用人單位應按下列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三、限制延長工作時間的例外規定是指在法定的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須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就可以安排延長工作時間,并且加班加點的時間也不受每日不超過1小時或3小時,每月合計不超過36小時的限制。限制延長工作時間的例外規定是: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②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等臨時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③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未完成國家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安排的其他緊急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⑤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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