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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前百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

《建筑防火通用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5037-2022,自2023

年6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現

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同時廢止

下列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

一、《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2.2、3.2.3、

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

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

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

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

4.3.8、4.4.1、4.4.2、4.4.5、5.1.3、5.1.3A、5.1.4、5.2.2、5.2.6、5.3.1、

5.3.2、5.3.4、5.3.5、5.4.2、5.4.3、5.4.4(1、2、3、4)、5.4.4B、5.4.5、

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

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

5.5.13、5.5.15、5.5.16⑴、5.5.17、5.5.18、5.5.21(1、2、3、4)、5.5.23、

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

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

(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

6.4.11、6.6.2、6.7.2、6.7.4、6.7.4A、6.7.5、6.7.6、7.1.2、7.1.3、7.1.8

(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

(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

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

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

9.3.2、9.3.5、9.3.8、9.3.9、9.3.1k9.3.16、10.1.k10.1.2、10.1.5、10.1.6、

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

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

12.5.4條(款)o

二、《農村防火規范》GB50039-2010第1.0.4、3.0.2、3.0.4、3.0.9、3.0.13、

5.0.5、5.0.11、5.0.13、6.1.12、6.2.1(2)、6.2.2(3)、6.3.2(1、4)、

6.4.1、6.4.2、6.4.3條(款)?

三、《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2014第3.0.2、

3.0.3、4.1.3、4.2.1、4.2.4、4.2.5、4.3.k5.1.1、5.1.3、5.1.4、5.1.5、

5.2.1、5.3.1,5.3.2、6.0.1、6.0.3、6.0.6、6.0.9、7.1.4、7.1.5、7.1.8、

7.1.15,7.2.1、8.2.1、9.0.7條。

四、《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098-2009第3.1.2、3.1.6(1、2)、

3.1.10、4.1.1(5)、4.1.6、4.3.3、4.3.4、4.4.2(1、2、4、5)、5.2.1、

6.1.1、6.4.1>6.5.2、7.2.6、7.8.1、8.1.2、8.1.5(1、2)、8.1.6,8.2.6

條(款)。

五、《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2008(2018年版)第4.1.6、

4.1.8、4.1.9、4.2.12、4.4.6、5.1.3、5.2.1、5.2.7、5.2.16、5.2.18(2、3、

5)、5.3.3(1、2)、5.3.4、5.5.1、5.5.2、5.5.12、5.5.13、5.5.14、5.5.17、

5.5.21(1、2)、5.6.1、6.2.6(1、2、3、4)、6.2.8、6.3.2(1、2、4)、

6.3.3、6.4.1(2、3)、6.4.2(6)、6.4.3(1、2)、6.4.4(1)、6.5.1(2)、

6.6.3、6.6.5、7.1.4、7.2.2、7.2.16、7.3.3、8.3.1、8.3.8、8.4.5(1)、

8.7.2(1、2)、8.10.1、8.10.4(1、2、3)、8.12.1、8.12.2(1)、9.1.4、

9.2.3(1)、9.3.1條(款)。

六、《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3-2004第3.1.1(1、2、3)、

3.2.2、3.2.3、4.0.4、5.1.8(4)、5.2.1、5.2.2、5.2.3、5.2.4、5.3.1、6.1.1、

6.4.1、6.4.8、6.5.7、6.5.8、6.7.1、6.8.7、7.3.2、7.3.3、8.3.1、8.4.2、

8.4.3、8.4.5、8.4.6、8.4.7,8.4.8,8.5.4,8.5.6、8.6.1,9.1.1、9.2.2,

9.2.3、10.2.2條(款)。

七、《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2017第4.0.1、4.0.2、4.0.3、

4.0.4、4.0.5、4.0.6、4.0.8、4.0.9、4.0.10、4.0.1k4.0.12、4.0.13、4.0.14、

5.1.1、5.2.1、5.3.1、6.0.1、6.0.5條。

八、《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標準》GB50229-2019第3.0.1、3.0.9、

4.0.15、5.1.k5.1.2、5.1.3、5.2.5、5.3.7、6.2.4、6.4.8、6.4.17、6.5.2

(1、2、3、4、9)、6.7.3、6.7.6、6.8.4、6.8.7、6.8.8、6.8.11、6.8.12、

7.1.4、7.3.1、7.5.3、7.6.4、7.13.7、8.1.2、9.1.1、9.1.2、9.1.4、9.1.5、

9.2.1、10.1.1、10.2.k10.2.2、10.5.3、11.1.k11.1.5、11.1.7、11.2.8、

11.2.9、11.5.Ik11.5.17、11.6.K11.6.2、11.7.1(1、2、3、4)條(款)。

九、《消防通信指揮系統設計規范》GB50313-2013第4.1.1(1、2、3、5)、

4.2.1(1、2、3)、4.2.2(1)、4.3.1(1、5、6、7)、4.4.3(1、2、4、5)、

5.11.1(1)>5.11.2(3、4)條(款)。

十、《飛機庫設計防火規范》GB50284-2008第3.0.2、3.0.3、4.1.4、4.2.2、

4.3.1、5.0.1、5.0.2>5.0.5、5.0.8>9.1.1、9.1.2>9.2.1、9.2.2、9.2.3、

9.3.1、93.4(1、2)、9.3.6、9.4.2、9.4.3、9.5.4條(款)。

H■?一、《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GB50351-2014第3.1.2、3.1.7條。

十二、《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354-2005第2.0.4、2.0.5、

2.0.6、2.0.7,2.0.8、3.0.4、4.0.4、5.0.4、6.0.4、7.0.4、8.0.2、8.0.6

條。

十三、《煤礦井下消防、灑水設計規范》GB50383-2016第3.1.1、3.1.2

(2、4、5)、4.2.3(1)、4.2.4、5.1.3、5.2.1、5.2.2(1、2、3)、5.2.3、

5.2.6、5.4.1、5.4.3、6.1.k6.3.1、9.1.1(3)、9.3.2、10.0.9條(款)。

十四、《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401-2007第4.1.1、4.7.2

條。

十五、《鋼鐵冶金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414-2018第4.3.3、4.3.4、5.2.1、

5.3.1、6.1.6、6.4.1(3)、6.7.3、6.7.6、6.10.3>6.13.1、9.0.5、10.5.4

條(款)。

十六、《紡織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565-2010第4.1.4、4.1.7、4.2.10、

5.1.3、5.1.4、5.1.5、5.1.6,5.1.8>5.2.1、5.2.2、5.2.5、5.2.9、5.2.12、

5.4.2、6.1.1、6.2.2、6.4.1、6.5.2、6.6.2⑴、7.3.1、7.4.1、7.4.3⑵、

7.5.1(1、3、4)、7.5.2、7.5.3、8.0.3、9.1.1(1)、9.2.3、9.2.4、9.2.10

(1)、9.2,13,10.1.3(1、2)、10.1.4、10.1.6(2、3)、10.1.7、10.1.8>

10.2.1條(款)o

十七、《有色金屬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630-2010第4.2.3(2)、4.5.5(7、

9、11)、4.5.6(1、2)、4.6.5(1、2、3)、4.6.6(3、5)、4.8.7、5.3.1、5.3.4(2)、

6.2.2、8.4.2、10.3.6、10.4.3條(款)。

十八、《酒廠設計防火規范》GB50694-2011第3.十1、4.1.4、4.1.5、4.1.6、

4.1.9、4.1.IK4.2.1、4.2.2、4.3.3、5.0.k5.0.11.6.1.1、6.1.2、6.1.3、

6.1.4、6.1.6、6.1.8、6.1.11、6.2.k6.2.2,6.2.3、7.1.1、7.3.3、8.0.k

8.0.2、8.0.5、8.0.6、8.0.7>9.1.3、9.1.5、9.1.7、9.1.8條。

十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第3.2.1、

4.2.1(1)、4.2.2(1)、4.3.3、5.1.4、5.3.5、5.3.6、5.3.9、6.2.k6.2.3、

6.3.1(3、5、9)、6.3.3(1)條(款)。

二十、《核電廠常規島設計防火規范》GB50745-2012第3.0.1、5.1.1、5.1.5、

5.3.2、6.3.2,7.1.2、7.2.1、7.3.3、7.5.5、8.1.1,8.1.6、8.2.15,8.4.4

條。

二H--、《水電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872-2014第3.0.3、5.1.2、5.1.3、

5.2.1、6.1.2、6.4.1、7.0.4、8.0.3、8.0.5、9.0.7、10.0.9、11.2.2、11.2.5、

11.3.1>11.3.2、12.1.E12.1.3、12.1.10.12.1.11,12.2.1、12.2.2、12.3.1、

12.3.2(1)、13.1.K13.1.2、13.2.1條(款)。

二十二、《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877-2014第

3.0.7、4.1.1、4.2.1、4.3.1、4.4.1、5.1.2、5.2.9、7.1.1條。

二十三、《水利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987-2014第4.1.1、4.1.2、6.1.3、

6.1.4、10.1.2條。

二十四、《城市消防站設計規范》GB51054-2014第3.0.9、4.1.7、4.2.2、

4.2.8、4.2.9(8、9)、4.15.2、5.1.10(3、6)、6.5.4條(款)。

二十五、《煤炭礦井設計防火規范》GB51078-2015第3.1.1、3.1.3、3.1.4

(1、2)、3.2.1(2)、3.2.4(2)、3.3.3(3)、4.1.2(1)、4.3.1(1、2)、

5.2.1條(款)0

二十六、《城市消防規劃規范》GB51080-2015第4.1.5條。

二十七、《民用機場航站樓設計防火規范》GB51236-2017第3.2.1、3.3.9、

3.3.10、3.4.1、3.4.8、3.5.5、3.5.6、3.5.7條。

二十八、《建筑鋼結構防火技術規范》GB51249-2017第3.1.1、3.1.2、3.1.3、

3.2.1條。

二十九、《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GB51283-2020第4.1.5、4.2.9、

4.3.2、4.3.3、5.1.6、5.3.3(1、2)、5.5.k5.5.2、6.4.1(1)、6.4.2(1)、

7.1.4、7.2.2、7.3.4(1、2、3)、8.1.2、10.1.k10.2.5條(款)。

三十、《地鐵設計防火標準》GB51298-2018第4.1.1、4.1.4、4.1.5、5.1.k

5.1.4、5.1.1k5.4.2、5.4.3、5.5.5,8.4.7、9.5.4、11.1.K11.1.5條。

三一~一、《災區過渡安置點防火標準》GB51324-2019第3.0.2、4.1.2、5.1.3、

5.2.4、5.2.5、5.2.9、5.3.1、5.3.6>5.3.7條。

三十二、《煤化工工程設計防火標準》GB51428-2021第4.1.5、4.1.6、4.2.5、

5.1.1、6.3.8、7.1.6、7.2.2、7.2.3、7.2.18,8.0.1、8.0.6、8.0.7、8.0.8、

9.7.1、10.1.3、10.2.3、10.3.5(5)條(款)。

本規范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公開,并由住房和城

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2年12月27日

為適應國際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通行規則,2016年以來,住房和城鄉建設

部陸續印發《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強制

性標準、社會團體制定自愿采用性標準的長遠目標,明確了逐步用全文強制性工

程建設規范取代現行標準中分散的強制性條文的改革任務,逐步形成由法律、行

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技術性規定與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構成的“技術法規”

體系。

關于規范種類。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體系覆蓋工程建設領域各類建設工程項

目,分為工程項目類規范(簡稱項目規范)和通用技術類規范(簡稱通用規范)

兩種類型。項目規范以工程建設項目整體為對象,以項目的規模、布局、功能、

性能和關鍵技術措施等五大要素為主要內容。通用規范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各專業通用技術為對象,以勘察、設計、施工、維修、養護等通用技

術要求為主要內容。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體系中,項目規范為主干,通用

規范是對各類項目共性的、通用的專業性關鍵技術措施的規定。

關于五大要素指標。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中各項要素是保障城鄉基礎設施建

設體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規定,是支撐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的基本要求。項目

的規模要求主要規定了建設工程項目應具備完整的生產或服務能力,應與經濟社

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項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規定了產業布局、建設工程項目選址、

總體設計、總平面布置以及與規模相協調的統籌性技術要求,應考慮供給能力合

理分布,提高相關設施建設的整體水平。項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規定項目構成和用

途,明確項目的基本組成單元,是項目發揮預期作用的保障。項目的性能要求主

要規定建設工程項目建設水平或技術水平的高低程度,體現建設工程項目的適用

性,明確項目質量、安全、節能、環保、宜居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應達到的

基本水平。關鍵技術措施是實現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術規定,是落

實城鄉建設安全、綠色、韌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發展目標的基本保

障。

關于規范實施。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具有強制約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

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眾權益和公眾利益,以及促進能

源資源節約利用、滿足經濟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線要求,在工程建設項目

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維修、養護、拆除等建設活動全過程中必須嚴格執

行,其中,對于既有建筑改造項目(指不改變現有使用功能),當條件不具備、

執行現行規范確有困難時,應不低于原建造時的標準。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配

套的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是經過實踐檢驗的、保障達到強制性規范要求的成熟技

術措施,一般情況下也應當執行。在滿足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規定的項目功能、

性能要求和關鍵技術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選用相關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使項

目功能、性能更加優化或達到更高水平。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團體標準、企業

標準要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協調配套,各項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工程建設

規范的相關技術水平。

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實施后,現行相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強

制性條文同時廢止?,F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應及時修訂,且不得

低于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F行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

標準)中有關規定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不一致的,以強制性工程建設規

范的規定為準。

條文說明

起草說明

一、基本情況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9年工程建設規范和標準編制及相關

工作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19)8號)要求,編制組在國家現行相關工程建

設標準的基礎上,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了國外技術法規、國際標準和國外先

進標準,并與國家法規政策相協調,經廣泛調查研究和征求意見,編制了本規范。

本規范的主要內容是:

1建筑防火的目標與功能、消防救援設施的基本規定;

2建筑總平面布局的一般要求及工業建筑與民用建筑防火間距和消防救

援基本要求;

3建筑平面布置與防火分隔的基本要求;

4建筑結構耐火的功能、性能要求;

5建筑構造與裝修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

6安全疏散與避難設施的功能、性能要求;

7消防設施設置場所的功能、性能要求;

8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

9電氣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

10建筑施工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

11建筑使用與維護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

本規范中,規定建筑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的條款是:第1.0.5、

2.1.T2.1.3、2.2.1、2.2.14、2.2.15、3.1.K4.1.1、4.3.1、5.1.1、6.1.1、

6.4.K6.5.k7.1.1~7.1.3,8.1.1~8.1.3條。

下列工程建設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按本規范執行: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農村防火規范》GB50039-2010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2014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098-2009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2009

《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3-2004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2017

《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標準》GB50229-2019

《消防通信指揮系統設計規范》GB50313-2013

《飛機庫設計防火規范》GB50284-2008

《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GB50351-2014

《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354-2005

《煤礦井下消防、灑水設計規范》GB50383-2016

《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401-2007

《鋼鐵冶金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414-2018

《紡織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565-2010

《有色金屬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630-2010

《酒廠設計防火規范》GB50694-2011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

《核電廠常規島設計防火規范》GB50745-2012

《水電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872-2014

《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877-2014

《水利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987-2014

《城市消防站設計規范》GB51054-2014

《煤炭礦井設計防火規范》GB51078-2015

《城市消防規劃規范》GB51080-2015

《民用機場航站樓設計防火規范》GB51236-2017

《建筑鋼結構防火技術規范》GB51249-2017

《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GB51283-2020

《地鐵設計防火標準》GB51298-2018

《災區過渡安置點防火標準》GB51324-2019

《煤化工工程設計防火標準》GB51428-2021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解釋。

三、術語

1高層建筑high-rise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多層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多層廠房、倉庫和

其他民用建筑。

2裙房podium

在高層建筑主體投影范圍外,與建筑高層主體相連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附屬建筑。

3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的1/3,且不

大于1/2的場所。

4地下室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2的場所。

5明火地點openflamelocation

有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民用建筑內的灶具、電磁爐等除外)。

6散發火花地點sparkingsite

有飛火的煙囪或進行室外砂輪、電焊、氣焊、氣割等作業的固定地點。

7閃點flashpoint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可燃性液體或固體表面產生的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

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液體或固體的最低溫度(采用閉杯法測定)。

8爆炸下限lowerexplosionlimit

可燃的蒸氣、氣體或粉塵、纖維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爆炸

的最低濃度。

9高架倉庫highrackstorage

貨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機械化操作或自動化控制的貨架倉庫。

10交通隧道traffictunnel

在山中、地下或水下修建的,主要供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建筑物。

11城市交通隧道urbantraffictunnel

在城市區域內建設的供人員、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通行的隧道。

12安全出口safetyexit

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和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

出口。

13疏散門evacuationdoor

設置在疏散出口上滿足人員安全疏散要求的門。

14疏散出口exit

建筑中在火災時供人員逃離著火區域或建筑的出口,包括安全出口和房間疏

散門。

15封閉樓梯間enclosedstaircase

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門,以防止火災的煙氣和熱進入的樓梯間。

16防煙樓梯間smoke-proofstaircase

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防煙的前室、開敞式陽臺或凹廊(統稱前室)等設施,

并在通向前室和樓梯間處設置門,以防止火災的煙氣和熱進入的樓梯間。

17疏散走道evacuationwalk

建筑中在火災時用于人員疏散并具有防火、防煙性能的走道。

18避難層refugefloor

火災時用于建筑內的人員臨時躲避火災及其煙氣的樓層。

19避難間refugeroom

火災時用于建筑內的人員臨時躲避火災及其煙氣的房間。

20避難走道exitpassageway

建筑中直接與室內的安全出口連接,在火災時用于人員疏散至室外,并具有

防火、防煙性能的走道。

21汽車庫garage

用于停放機動車的建筑或室內場所。

22修車庫motorrepairshop

用于保養、修理機動車的建筑或室內場所。

23停車場parkinglot

專用于停放機動車的露天場地或構筑物。

24消防專用通道fireaccess

在建筑火災時專門用于消防救援人員從地面進入建筑的通道或(和)樓梯間。

25聯絡通道cross-passageway

在隧道中連接相鄰兩條單洞單線隧洞,并在火災時用于人員疏散的通道。

26縱向疏散平臺longitudinalevacuationwalkway

在地鐵區間內平行于地鐵線路并靠站臺側設置,用于人員疏散的縱向連續走

道。

27防火間距fireseparationdistance

防止著火建筑在一定時間內引燃相鄰建筑,便于消防救援的空間間隔。

28防火分區firecompartment

在建筑內部采用防火墻、樓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設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時間

內防止火災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間。

29耐火極限fireresistancerating

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至失

去承載能力、完整性或隔熱性時止所用時間,用小時表示。

1總則

1.0.1為預防建筑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使建筑防火要求

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1.0.2除生產和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筑外,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筑在規劃、設

計、施工、使用和維護中的防火,以及既有建筑改造、使用和維護中的防火,必

須執行本規范。

1.0.3生產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廠房、倉庫等,應位于城鎮規劃區的邊緣或相

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1.0.4城鎮耐火等級低的既有建筑密集區,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設置消防車通

道、完善消防水源和市政消防給水與市政消火栓系統。

1.0.5既有建筑改造應根據建筑的現狀和改造后的建筑規模、火災危險性和使用

用途等因素確定相應的防火技術要求,并達到本規范規定的目標、功能和性能要

求。城鎮建成區內影響消防安全的既有廠房、倉庫等應遷移或改造。

1.0.6在城市建成區內不應建設壓縮天然氣加氣母站,一級汽車加油站、加氣站、

加油加氣合建站。

1.0.7城市消防站應位于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或設施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

側,其用地邊界距離加油站、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不應小于50m,距離甲、

乙類廠房和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場所不應小于200m。城市消防站執勤車輛的主

出入口,距離人員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應小于50m。

1.0.8工程建設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規范要求,由相關責任主體

判定。其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并符合本規范中有關性能的要

求。

1.0.9違反本規范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條文說明

1.0.1本條明確了制定本規范的目的。

在建筑防火中,要認真貫徹國家有關技術經濟政策,在建筑建設與使用過程

中確保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安全可靠、先進有效,所用材料和制品、設施設備和

器材等符合標準。

在建筑防火中,采用必要的技術措施和方法預防建筑火災和減少建筑火災危

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是建筑防火的基本目標。建筑防火要根據建筑物的使

用功能、空間與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員的特點,采取提高本質安全的防火措施和控

制火源的措施,預防發生火災;通過合理確定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級和構

件的耐火極限及必要的防火分隔、有效的滅火與火災報警等設施,控制和撲滅火

災,保障人員疏散的安全性;落實相關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現建筑防火的目標。

1.0.2本條明確了本規范的適用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建筑防火的基本功能、性能和相應的關鍵技術措施,是建筑全

生命過程中的基本防火技術要求,具有法規強制效力,必須嚴格遵守。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筑在規劃、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維護過程中,以

及既有建筑的改造、使用和維護中的防火均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

1.0.3生產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堆場、儲罐等的規劃布局,應在

符合城鎮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充分分析這些場所的火災和爆炸危險性,并通過合理

布局盡可能減小這些場所發生火災對周圍區域的危害性作用。

1.0.4對于城鎮中耐火等級低的既有建筑密集區,應根據城鎮建設與老舊城區改

造規劃,通過拆遷、改造、開辟防火隔離帶或設置防火墻、消防車道、消防水源

等,改善這些區域的消防安全條件。城鎮區域的消防水源和消防給水應以市政供

水管網、市政消火栓系統為主。

1.0.5既有建筑改造應盡量結合建筑及其內外部設施和電氣線路的改造,提升其

消防安全性能,并應符合本規范規定的目標、功能和性能要求。城鎮現狀中不符

合規劃布局要求的生產、儲存場所,應采取遷移或改變這些建筑使用功能或用途

等措施改善相應區域的消防安全狀況。

1.0.6本條規定了在城市建設壓縮天然氣加氣母站和城鎮一級各類加油加氣加

氫站時的基本選址要求,以控制城市中的重大火災危險源。

本條規定的“城市建成區”是指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經成片開發建設、市政

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

1.0.7本條規定了各類消防站選址的基本要求,以確保消防站自身的安全,并在

消防救援出勤時能夠迅速、安全出動。

本條規定的“消防站”,包括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隊、企

業專職消防隊及其他形式消防隊常駐的消防站,消防站的場地范圍包括站內的建

筑、道路、場地和設施等。在確定與易燃易爆危險性場所的間距時,應自消防站

的用地邊界算至相應場所的用地邊界,當有圍墻時,可以計算至圍墻。

1.0.8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是以工程建設活動結果為導向的技術規定,突出了建

設工程的規模、布局、功能、性能和關鍵技術措施。但是規范中關鍵技術措施不

能涵蓋工程規劃建設管理采用的全部技術方法和措施,僅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

“關鍵點”,很多關鍵技術措施具有“指令性”特點,即要求工程技術人員去“做

什么”,規范要求的結果是要保障建設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達到規范中性能

的要求,以及工程技術人員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規范的要求去執

行,需要進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點是能否保證工程性能符合規范的規定。

進行這種判定的主體應為工程建設的相關責任主體,這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

的要求。《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以及相

關的法律法規,突出強調了工程監管、建設、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

檢測、造價、咨詢等各方主體的法律責任,既規定了首要責任,也確定了主體責

任。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執行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是各方主體落實責任的必要條

件,是基本的、底線的條件,有義務對工程規劃建設管理采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

是否符合本規范規定進行判定。

同時,為了支持創新,鼓勵創新成果在建設工程中應用,當擬采用的新技術

在工程建設強制性規范或推薦性標準中沒有相關規定時,應當對擬采用的工程技

術或措施進行論證,確保建設工程達到工程建設強制性規范規定的性能要求,確

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并應滿足國家對建設工程環境保護、衛生健康、經濟社

會管理、能源資源節約與合理利用等相關基本要求。

1.0.9本條規定了處罰的要求。

2基本規定

2.1目標與功能

2.2消防救援設施

2.1目標與功能

2.1.1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設防標準應與建筑的高度(埋深)、層數、規模、類別、

使用性質、功能用途、火災危險性等相適應。

2.1.2建筑防火應達到下列目標要求:

1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及人身健康;

2保障重要使用功能,保障生產、經營或重要設施運行的連續性;

3保護公共利益;

4保護環境、節約資源。

2.1.3建筑防火應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1建筑的承重結構應保證其在受到火或高溫作用后,在設計耐火時間內仍

能正常發揮承載功能;

2建筑應設置滿足在建筑發生火災時人員安全疏散或避難需要的設施;

3建筑內部和外部的防火分隔應能在設定時間內阻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

筑或建筑內的其他防火分隔區域;

4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及與相鄰建筑的間距應滿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1.4在賽事、博覽、避險、救災及災區生活過渡期間建設的臨時建筑或設施,

其規劃、設計、施工和使用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災區過渡安置房集中布置區域

應按照不同功能區域分別單獨劃分防火分隔區域。每個防火分隔區域的占地面積

不應大于2500m2,且周圍應設置可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

2.1.5廠房內的生產工藝布置和生產過程控制,工藝裝置、設備與儀器儀表、材

料等的設計和設置,應根據生產部位的火災危險性采取相應的防火、防爆措施。

2.1.6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應根據其建設位置、封閉段的長度、交通流量、通行

車輛的類型、環境條件及附近消防站設置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2.1.7建筑中有可燃氣體、蒸氣、粉塵、纖維爆炸危險性的場所或部位,應采取

防止形成爆炸條件的措施;當采用泄壓、減壓、結構抗爆或防爆措施時,應保證

建筑的主要承重結構在燃燒爆炸產生的壓強作用下仍能發揮其承載功能。

2.1.8在有可燃氣體、蒸氣、粉塵、纖維爆炸危險性的環境內,可能產生靜電的

設備和管道均應具有防止發生靜電或靜電積累的性能。

2.1.9建筑中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蒸氣的場所或部位,應采取防止可燃氣

體、蒸氣在室內積聚的措施;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蒸氣或有粉塵、纖維爆

炸危險性的場所或部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樓地面應具有不發火花的性能,使用絕緣材料鋪設的整體樓地面面層應

具有防止發生靜電的性能;

2散發可燃粉塵、纖維場所的內表面應平整、光滑,易于清掃;

3場所內設置地溝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氣體、蒸氣、粉塵、纖維在地

溝內積聚,并防止火災通過地溝與相鄰場所的連通處蔓延。

條文說明

2.1.1本條規定了各類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設防標準的確定原則。

在建筑的建設與使用過程中,要根據建筑的高度或規模、火災危險性及其撲

救難易程度、使用人員的特點等影響建筑消防安全的主要因素,有針對性地確定

建筑的防火要求和實現這些要求的方法、措施。

2.1.2本條明確了建筑防火應達到的基本目標。這些目標源自現行相關技術標準

的規定,是確定各類建筑防火技術、方法和措施的基礎,也是在建筑防火中采用

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方法時的基本判定依據。

2.1.3本條明確了保證建筑消防安全中建筑防火各系統需要具備的基本功能。

2.1.4賽事、博覽等活動期間,人員密集,臨時用電量大,要確保相應建筑和設

施在建造和使用各階段的防火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地震、洪災等自然災害后

的過渡安置房應確保其在建設和使用期的消防安全。

2.1.5本條規定了生產廠房中確保生產過程本質安全的防火、防爆的原則要求。

生產廠房的類別多、生產設備和工藝布置以及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性復

雜,生產過程的防火、防爆安全與生產環境、生產條件和工藝過程相關。在廠房

的建造和使用過程中,應針對各自生產工藝過程及其火災危險性采取有針對性的

預防、抑制發生火災或爆炸的措施。

2.1.6本條規定了各類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設防原則。

交通隧道因通風和出口受限,致使疏散、救援、修復困難。隧道的封閉段長

度、車流量、通行車輛類型和隧道建設位置的環境條件等是影響交通隧道消防安

全的主要因素,應在確定相應防火要求時充分考慮。

2.1.7本條規定了爆炸危險性場所或部位防爆的基本方法及其性能要求。

有爆炸危險的場所或部位,包括生產車間或廠房、倉庫以及其他民用建筑中

存在可燃氣體、蒸氣和粉塵等物質爆炸危險的部位或房間等。本條規定主要針對

建筑的防爆、泄壓,對于建筑內的設備和管道的泄壓設置要求,可以按照相應的

工藝防爆要求確定。

2.1.8本條規定了位于爆炸危險性場所內的設備和管道的基本防爆性能要求。

設置在各類建筑中具有可燃氣體、蒸氣、粉塵或纖維爆炸危險性環境內的設

備、管道均應采取靜電防護措施,以消除其可能產生的靜電,避免累積放電。具

體的靜電防護措施要根據儲罐、設備和管道所處環境及儲罐所存物質、管道輸送

介質等確定。

2.1.9本條規定了爆炸危險性場所避免形成爆炸危險性條件的性能要求。

爆炸危險性場所或部位應根據爆炸危險性物質的特性,如密度、點火能、爆

炸極限等,在爆炸危險性環境內采取防止產生火或靜電,禁止使用明火或高溫表

面,防止可燃氣體、蒸氣或粉塵等積聚等預防性措施,預防發生爆炸。

2.2消防救援設施

2.2.1建筑的消防救援設施應與建筑的高度(埋深)、進深、規模等相適應,并

應滿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2.2在建筑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范圍內,應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

直通樓梯間的入口。

2.2.3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類廠房可不設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墻上

應設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員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沿外墻的每個防火分區在對應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圍內設置的消防救援

口不應少于2個;

2無外窗的建筑應每層設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應自第三層起每層

設置消防救援口;

3消防救援口的凈高度和凈寬度均不應小于1.0m,當利用門時,凈寬度

不應小于0.8m;

4消防救援口應易于從室內和室外打開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時,應選用安

全玻璃;

5消防救援口應設置可在室內和室外識別的永久性明顯標志。

2.2.4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并靠外墻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

間,在樓梯間的頂部或最上一層外墻上應設置常閉式應急排煙窗,且該應急排煙

窗應具有手動和聯動開啟功能。

2.2.5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災發展緩慢的場所可不在外墻或屋頂設置應

急排煙排熱設施外,下列無可開啟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均應在其每層外墻和

(或)屋頂上設置應急排煙排熱設施,且該應急排煙排熱設施應具有手動、聯動

或依靠煙氣溫度等方式自動開啟的功能:

1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500m2的丙類廠房;

2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500m2的丙類倉庫;

3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500m2的商店營業廳、展覽廳、會議廳、多功能

廳、宴會廳,以及這些建筑中長度大于60m的走道;

4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的房間和走道;

5靠外墻或貫通至建筑屋頂的中庭。

2.2.6除城市綜合管廊、交通隧道和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可

不設置消防電梯外,下列建筑均應設置消防電梯,且每個防火分區可供使用的消

防電梯不應少于1部: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5層及以上且建筑面積大于3000m2(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第五層及以

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3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

4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類高層廠房;

5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封閉或半封閉汽車庫;

6除軌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10m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地下或

半地下建筑(室)。

2.2.7埋深大于15m的地鐵車站公共區應設置消防專用通道。

2.2.8除倉庫連廊、冷庫穿堂和筒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可不設置前室外,其他

建筑內的消防電梯均應設置前室。消防電梯的前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前室在首層應直通室外或經專用通道通向室外,該通道與相鄰區域之間

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On)?,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應符合本規范第

7.1.8條的規定;前室的短邊不應小于2.4m。

3前室或合用前室應采用防火門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

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電梯的貨梯前室無法設置防火門的開口可采用防火卷

簾分隔外,不應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玻璃墻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墻。

2.2.9消防電梯井和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與

相鄰井道、機房及其他房間分隔。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置排水設施,排水井的容

3

量不應小于2m,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于10L/so

2.2.10消防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能在所服務區域每層???;

2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于800kg;

3電梯的動力和控制線纜與控制面板的連接處、控制面板的外殼防水性能

等級不應低于IPX5;

4在消防電梯的首層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標識和供消防救援人員專用的

操作按鈕;

5電梯轎廂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6電梯轎廂內部應設置專用消防對講電話和視頻監控系統的終端設備。

2.2.11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工業與民用建筑,應在屋頂設置直升機停機坪。

2.2.12屋頂直升機停機坪的尺寸和面積應滿足直升機安全起降和救助的要求,

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停機坪與屋面上突出物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2建筑通向停機坪的出口不應少于2個;

3停機坪四周應設置航空障礙燈和應急照明裝置;

4停機坪附近應設置消火栓。

2.2.13供直升機救助使用的設施應避免火災或高溫煙氣的直接作用,其結構承

載力、設備與結構的連接應滿足設計允許的人數停留和該地區最大風速作用的要

求。

2.2.14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應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責任轄區和跨區域滅火救援調度指揮;

2火場及其他災害事故現場指揮通信;

3通信指揮信息管理;

4集中接收和處理責任轄區火災、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

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

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眾遇險事件等災害事故報警。

2.2.15消防通信指揮系統的主要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采用北京時間計時,計時最小量度為秒,系統內保持時鐘同步;

2應能同時受理2起以上火災、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

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爆炸

及恐怖事件和群眾遇險事件等災害事故報警;

3應能同時對2起以上火災、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道

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爆炸及

恐怖事件和群眾遇險事件等災害事故進行滅火救援調度指揮;

4城市消防通信指揮系統從接警到消防站收到第一出動指令的時間不應

大于45s。

2.2.16消防通信指揮系統的運行安全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重要設備或重要設備的核心部件應有備份;

2指揮通信網絡應相對獨立、常年暢通;

3系統軟件不能正常運行時,應能保證電話接警和調度指揮暢通;

4火警電話呼入線路或設備出現故障時,應能切換到火警應急接警電話線路

或設備接警。

條文說明

2.2.1本條明確了建筑消防救援設施及場地的基本功能要求。

盡管不同規模、不同高度或埋深、不同使用功能或不同類別火災危險性的建

筑對滅火救援場地和消防救援設施等的需求不同,在不同位置建造的建筑和不同

外觀的建筑對消防救援設施的設置有所影響,但是每座地上和地下建筑都要充分

考慮滿足撲救建筑火災需要的消防救援設施及場地。

2.2.2本條規定了便于消防救援人員進入建筑的入口設置要求,適用于各類地上

和地下建筑。

建筑中直通室外的樓梯間、出入口或消防專用入口是消防救援人員進入建筑

到達著火區的主要通道,入口位置要便于消防救援人員安全出入建筑。

2.2.3本條規定了消防救援口的基本設置要求。

消防救援口要結合樓層走道兩側或端部外墻上的開口及避難層或避難間以

及救援場地,在外墻上選擇合適的位置設置,確保具有外墻的每個防火分區均設

置不少于2個消防救援口。消防救援口可以利用符合要求的外窗或門。

本條規定的“無外窗的建筑”是指建筑外墻上未設置外窗或外窗開口大小不

符合消防救援窗要求,包括部分樓層無外窗或全部樓層無外窗的建筑;“有外窗

的建筑”是指建筑各層均設置外窗,且第一層和第二層的外窗開口大小符合消防

救援要求的建筑。

2.2.4本條規定了樓梯間設置應急排煙窗的基本要求,以防止煙氣在樓梯間內積

聚,保證消防救援人員的安全。滿足自然通風排煙條件的樓梯間可以利用既有外

窗,不需要設置專門的應急排煙窗。應急排煙窗的開口大小等技術要求,按照相

應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確定。

2.2.5本條規定了建筑設置應急排煙排熱設施的基本范圍,以保證建筑內的排煙

系統在失效情況下能及時排出火災的煙氣和熱,便于消防救援行動。對于一些特

殊的建筑,可以不設置應急排煙排熱設施。

2.2.6本條確定了建筑設置消防電梯的基本要求。

在建筑內設置消防電梯有利于提高消防救援人員的戰斗力和滅火救援效果。

基于一座建筑同一時間同時發生一次火災,本條規定要求建筑中每個防火分區應

至少具有1部消防電梯可供使用,并且為提高消防電梯在救援使用時的安全性,

每個防火分區應盡量獨立設置至少1部消防電梯;防火分區未獨立設置消防電梯

時,應采取確保安全使用共用的消防電梯的措施。對于規模較大或復雜的建筑,

當按照同一時間同時發生多次火災考慮時,應提高相應的設防要求。

本條第6款規定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包括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

工程、地下汽車庫、地下和半地下工業與民用建筑,以及工業與民用建筑的地下、

半地下室。

本規范規定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均指床位總數大于或等于20床的老年人

全日照料設施、可容納的老年人總數大于或等于20人的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

不包括床位總數少于20床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可容納的老年人總數少于20

人的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

2.2.7本條規定了地鐵車站公共區有關消防救援通道的基本設置要求。有關通道

或出入口的技術要求,可以按照相應的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確定。

消防專用通道或應急出入口是供消防救援人員迅速進入建筑,特別是進入地

下建筑進行消防救援的專用通道,應滿足在滅火救援過程中便于消防救援人員在

背負救援裝備的情況下快速、安全進出的要求,并具有一定的防煙、防火性能,

如應急出入口的直徑(或邊長)不小于1.0m,出入地面的蓋板等便于消防救援

人員開啟。

2.2.8本條規定了消防電梯前室的基本要求。

消防電梯前室應能保證消防救援人員安全使用、修整和進行滅火救援準備,

以及滿足救助人員的要求,應具備足夠的防煙、防火性能、面積和滿足救援要求

的尺寸。

2.2.9本條規定了保證消防電梯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以確保消防電梯在火災時

能安全、可靠運行。

消防電梯的梯井之間、消防電梯的梯井與非消防電梯的梯井之間、消防電梯

機房之間、消防電梯機房與非消防電梯機房之間均應相互分隔,以確保每部消防

電梯均能獨立工作,不受其他電梯或電梯機房事故或火災的影響。機房上設置的

連通門應為甲級防火門,機房直通屋面的門的耐火性能視具體情況而定,并可以

按照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確定。

2.2.10本條規定了消防電梯為滿足救援需要應具備的基本性能。

消防電梯應能滿足一個消防戰斗班全員配備裝備后使用電梯的需要,并能在

發生火災時受消防救援人員的控制,具有足夠的防火、防水等性能,能夠在發生

火災時正常、安全運行。多種功能組合的建筑可以根據不同部位的防火要求,按

照實際所需服務的區域確定電梯的??繕菍?,一般應每層停靠。

2.2.11、2.2.12這兩條規定了需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的建筑及其基本設置要

求。

屋頂直升機停機坪屬于靜態型高架直升機場。直升機停機坪可以直接設置在

屋面上,也可以利用在屋頂架空的平臺。為確保直升機安全起降,停機坪的場地

大小應根據當地空中救援力量或規劃的直升機機型確定,場地周圍應設置保障直

升機安全起降和滅火與降煙等防護設施。

2.2.13本條規定了供直升機救助使用的設施的主要性能要求。

供直升機救助使用的設施的設置要盡量避免直升機在救援時受到火災或高

溫煙氣的侵害。供直升機救助使用的設施主要用于消防救援人員和被救助人員的

停留,應根據救助設施的安全停留面積和設計允許停留人數要求設置。

2.2.14本條規定了消防通信指揮系統的基本功能。

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是全國各級消防救援指揮中心實施減少火災危害,應急搶

險救援,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的業務信息系統。本條規定的功能

是消防救援指揮中心的主要業務職能。

2.2.15本條規定了消防通信指揮系統的主要性能要求。

火警受理、滅火救援指揮調度、火場及其他災害事故現場指揮是實時性極強

的消防業務工作,系統記錄的報警時間、出動時間、到場時間、出水時間、控制

時間、結束時間等將作為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調查、認定的證據。發生火災及其

他災害事故時,城市消防救援指揮中心快速反應,在第一時間調派消防力量到災

害現場處置,是最大限度減少人身、財產損失的關鍵環節。各城市消防通信指揮

系統的接處警席位和接處警通信線路的配置數量,應根據城市的規模、最大火警

日呼人數量、最大火警呼入峰值等參數合理配置,并留有余量。

2.2.16本條規定了保證消防通信指揮系統運行安全的基本要求。

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應具有必要的故障應急措施,保證火警受理、調度指揮通

信不間斷,如出現故障將喪失其基本功能,不能達到其主要性能要求,因此需要

其中某個子系統癱瘓的設備或設備的核心部件作備份。用于支持火警受理、調度

指揮、現場指揮的計算機通信網、有線通信網、無線通信網、衛星通信網等消防

指揮通信網絡應相對獨立,與非消防指揮通信網絡之間連接應有邊界安全措施。

消防通信指揮系統與其他應用系統共用通信網絡時,應保證必需的通信線路(信

道)和信息傳輸速率,指揮通信網絡必須保證常年暢通。

3建筑總平面布局

3.1一般規定

3.2工業建筑

3.3民用建筑

3.4消防車道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3.1一般規定

3.1.1建筑的總平面布局應符合減小火災危害、方便消防救援的要求。

3.1.2工業與民用建筑應根據建筑使用性質、建筑高度、耐火等級及火災危險性

等合理確定防火間距,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保證任意一側建筑外墻受到的相鄰

建筑火災輻射熱強度均低于其臨界引燃輻射熱強度。

3.1.3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人員密集場所的防火間

距不應小于50m,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甲類物品運輸車的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條文說明

3.1.1本條規定了建筑總平面布局中有關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

在建筑的總平面布局中,應根據建筑的使用性質、使用需要與規模、火災危

險性等合理確定建筑的方位、建筑間的相互關系與間距、消防車道與內外部道路、

消防水源等,減小擬建建筑和周圍建(構)筑物火災的相互作用,防止引發次生

災害,并為消防救援提供便利條件。

3.1.2本條規定了建筑物之間防火間距的確定原則和防火間距應滿足的性能要

求。

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要根據建筑的耐火等級、外墻的耐火性能與防火構

造、建筑的高度與火災危險性、建筑外部的消防救援條件等影響防火間距的主要

因素,按照防止相鄰建筑發生火災后相互蔓延和方便消防救援的原則確定。

各類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本規范未作規定者,應按照本條

規定的性能要求確定;當國家現行相關技術標準有明確要求時,可以按照相應標

準的規定確定。

3.1.3本條規定了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和停車場與其他建筑之

間的最小防火間距。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參照甲類廠房確定了相應的防火間距。

因此,本規范以及國家現行相關技術標準未明確規定者,可以依據此原則確定相

應的防火間距。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之間,其他汽車庫、修車

庫之間,以及其他汽車庫、修車庫與非汽車庫、修車庫建筑的防火間距,可以按

照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的規定確定。

3.2工業建筑

3.2.1甲類廠房與人員密集場所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

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3.2.2甲類倉庫與高層民用建筑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

應小于50m,甲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

3.2.3除乙類第5項、第6項物品倉庫外,乙類倉庫與高層民用建筑和設置人員

密集場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

3.2.4飛機庫與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飛機庫與噴漆機庫貼鄰建造

時,應采用防火墻分隔。

條文說明

3.2.1本條規定了甲類廠房與人員密集場所、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最小防火間

距。

甲類廠房的火災危險性大,大多數火災事故以爆炸為主,破壞性大,且甲類

生產涉及行業多。在確定甲類廠房與人員密集場所、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

間距時,除應符合本規范規定的基本要求外,還應符合相關專門技術標準的規定。

有關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可以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等標準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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