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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廣州市花都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方案》(示范文本)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監制
廣州市花都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方案使用說明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方案》包括方案正文、附件1-1(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附件1-2(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確定的宗地產業準入要求)和附件1-3(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宗地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附件1-4(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項目產業策劃方案)、附件1-5(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項目招商方案)、附件1-6(《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附件1-7(《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合同》)、附件1-8(《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協議》)和附件1-9(《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監管協議》)。二、本方案的當事人為出讓(出租)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三、本方案涉及的土地必須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本方案以宗地為單位進行填寫。宗地是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四、本方案為示范文本,由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制定。其中具有選擇性、補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內容;當事人對協議中的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咨詢。五、本協議文本中相關條款后留有空白行,供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者補充約定,約定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協議三方當事人依法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者刪減。協議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當事人同意內容。六、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方案條款中提供的選擇性,同意的在選擇項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廣州市花都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方案(示范文本)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高效開發利用的通知》《廣州市花都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合作開發項目產業導入指引(試行)》等法律法規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相關規定,制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案。第二章入市地塊基本情況第二條入市地塊基本情況(一)宗地編號:。(二)土地坐落:;平面界址為東至;西至;南至;北至。(三)宗地總面積:平方米;(四)集體土地權屬證書:(名稱及證號)。(五)宗地用途:。(六)現狀條件:通平;地上建筑物或附著物:。(七)規劃條件:。(八)其他情況說明:。第三章入市交易要求第三條入市交易要求(九)競買(投)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單獨或聯合參加競買(投)活動)。(十)交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十一)入市方式:出讓/出租。(十二)土地評估價格:人民幣元。(十三)宗地入市起始價為人民幣元,每平方米人民幣元。(十四)交易保證金:人民幣元。(十五)入市年限: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計算。(十六)宗地交易稅費由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應主體承擔。(十七)投資強度等產業項目發展和用地準入要求:由產業主管部門確定。(十八)其他要求:(入市時地上附著物處置、入市后地上建筑物分割轉讓要求和使用權屆滿時地上附著物處理要求等)。(十九)簽訂成交確認書、監管協議、交易合同時間:1.土地成交后,中標人、競得人在交易現場簽訂土地成交確認書。2.土地交易結束之日起個工作日內,中標人、競得人與產業主管部門簽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附件1-5)及《廣州市花都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協議》(附件1-8)或《廣州市花都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監管協議》(附件1-9),交易雙方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簽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交易合同。(二十)成交地價款(或租金)按以下方式支付。1.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一次性付清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價款(租金)。2.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分期向出讓人/出租人支付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價款(租金),具體要求為(如分期方式、租金調節方式等)。(二十一)交地時間:。(二十二)交地標準:。(二十三)宗地建設項目應在按上述交地標準交地后個月內動工,動工后年內完成項目建設。具體開工、竣工時間在合同中約定。(二十四)違約責任:若競得人(中標人)有如下情況的,出讓人/出租人有權取消其競得(中標)資格,且保證金不予退還:1.競得人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的;2.因競得人(中標人)原因逾期日未簽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附件1-5)及《廣州市花都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協議》(附件1-8)或《廣州市花都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監管協議》(附件1-9)、交易合同的;3.競得人(中標人)逾期日未按約定支付首期成交地價款或租金的;4.其他違約責任按交易合同的約定執行。(二十五)競買申請人須按規定向指定賬號一次性足額交納交易保證金,不得由他人代交,不接納現金方式存入。聯合競買的,由其中一位競買申請人向指定賬號一次性足額交納保證金。(二十六)采用委托競買(投)的,應在參與競買(投)活動時一并提交委托競買(投)文件資料。集體收益分配安排(二十七)集體經濟組織出讓(出租)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收益,歸擁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納入其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并按《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穗財規字〔2023〕1號文)相關規定執行。(二十八)集體經濟組織一次性收取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出讓金(含配建物業)視同多年經營收益,按出讓年限平均分攤,屬當年的記入經營收入,屬未來年限的記入遞延收入(或應付款),按期確認經營收入。(二十九)為確保資金安全,集體經濟組織已收取但屬未來年限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出讓金存儲在履約保證金賬戶,并實行專項資金管理。未來年限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出讓金的使用范圍以及民主程序參照土地補償款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附件1-1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部門確定的宗地規劃條件
附件1-2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確定的宗地產業準入要求附件1-3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宗地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附件1-4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項目產業策劃方案(示范文本)一、項目基本情況土地地址:;交通配套:;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號:;總用地面積:平方米;凈用地面積:平方米;規劃許可文件號:;建設用地批準書號(及延期文號):;土地用途:。二、項目建設計劃(一)建設內容:本方案項下宗地主要用于□工業□商業□保障性租賃住房□其他項目建設。其中:1.工業項目宗地范圍內不得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2.商業項目宗地范圍內不得建造成套住宅等非商業設施;3.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宗地范圍內不得建造生產性設施,且建筑面積70平方米以下保障性租賃住房面積占本合同項下受讓宗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比例不低于%,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套型要求為。4.其他項目宗地范圍內不得建造生產性設施和成套住宅等非商業設施。(二)功能地位:等;(三)產業導入內容:等;三、項目可行性分析(一)開發模式:。(二)功能布局:主體建筑物性質;附屬建筑物性質;建筑總面積平方米,占地面積平方米;容積率不高于不低于;建筑限高;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綠地率不高于不低于;2.業態構成:。(三)投資計劃1.投資強度:總投資額不低于億元(人民幣,下同)或不低于萬元/畝。2.計劃時序:自簽訂合同之日起個月內開工建設,并于年月底前完成合同項下整個地塊竣工驗收及年月底前驗收投產。不能按期開工的受讓人(承租人)應提前30日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出租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受讓人(承租人)并自行辦理延期開工手續。(四)經濟效益1.開發單價:萬元/畝2.農村集體收益不低于萬元3.年營業收入/產值不低于。4.年稅收不低于萬元。(五)社會效益本方案下宗地范圍內需同步修建下列公共管理、公共服務、公用設施等配套項目:□養老、教育、醫療等保障性配套服務設施;□其他。受讓人(承租人)并同意上述配套項目建成后,按本條第二款第項履行:(一)不動產產權無償移交給出租人或政府;(二)由出租人或政府回購;(三);(四)。(六)導入意向企業序號企業名稱公司簡介項目經驗(七)保障措施根據本方案內容制定《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由項目屬地鎮街監管項目開發利用情況。四、其他內容1.;2.;3.。附件1-5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項目招商方案(示范文本)一、項目基本情況土地地址:;交通配套:;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號:;總用地面積:平方米;凈用地面積:平方米;規劃許可文件號:;建設用地批準書號(及延期文號):;土地用途:。二、競投方的資格要求1、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3、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的狀態。4、其他。三、招商合作條件1、商業計劃:制定一份完整的商業計劃,包括公司的目標、市場分析、營銷策略、財務預測等,展示商業價值和潛力。2、目標市場:確定目標市場,并了解該市場的需求和趨勢,為產品或服務做出適當的市場定位。3、投資回報:預期的投資回報,并制定合適的退出策略,在預期的時間內獲得回報。4.團隊素質:具備良好的管理團隊和員工隊伍,能夠為項目的成功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5.合法合規:確保公司的業務在法律和法規的框架內運行,并遵守相關的稅收和財務規定。6.品牌形象: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聲譽。7.資金來源:確定資金來源,包括自籌資金、銀行貸款、風險投資等,為項目提供足夠的資金支持。8、其他。需承諾:1.項目建成后出租經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且不超過合作開發剩余期限,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2.項目不得用于商品房地產開發建設、住宅建設。四、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示范文本)甲方:[項目屬地街鎮]乙方:[農村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競得人]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推進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高效開發利用的通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見》《廣東省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規定》《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和《廣州市花都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實施細則》等規定,為加強留用地開發利用監管,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一、用地基本情況土地權屬單位名稱:合同編號:土地位置:土地用途:總用地面積(平方米):凈用地面積(平方米):建筑面積(平方米上:不動產權證:規劃文件:準入產業類型:二、用地對應投資項目項目名稱: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項目主要內容:等。投資規模:總投資額不低于億元(人民幣,下同)。預計年產值:不低于億元。預計年稅收:不低于萬元。三、乙方承諾:(一)乙方通過以下第種方式投資建設本項目:1.乙方在簽訂本協議之日起日內,在廣州市花都區注冊成立獨立核算的全資子公司或絕對控股(注冊資本元,以下簡稱“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本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管理,在花都依法依規繳納相關稅費,并在花都區開立對公結算賬戶,同時須將項目公司實際經營辦公地設在花都區,以保證本項目產生的固定資產投資等經濟數據納入花都統計;項目公司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后30日內,乙方應于項目公司簽訂本協議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協議,將乙方在本協議書中除投入資金外的所有權利和義務均轉讓給項目公司(概括轉讓協議不得免除乙方在本項目的任何義務),乙方對項目公司受讓的所有義務向甲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乙方在簽訂本協議之日起日內,將乙方注冊地址變更至花都區,負責本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管理,在花都已發依規繳納相關稅費,并在花都區開立對公結算賬戶,同時須將公司實際經營辦公地設在花都區,以保證本項目產生的固定資產投資等經濟數據納入花都統計。3.其他:(二)(□乙方、□項目公司)保證簽訂合同(注明合同編號)合作期限年內注冊地址及辦公地址不遷離花都區,不改變在花都區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三)乙方(含項目公司,下同)按照項目用地準入指標要求以及本協議第一條用地基本情況,在花都區投資、建設、經營本項目,并確保本項目符合環保、安全生產等各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政策和有關約定要求。(四)乙方按照本協議第二條用地對應投資項目約定,在花都區投資、建設、經營本項目,并確保本項目符合環保、安全生產等各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政策和有關約定要求。(五)乙方應立即辦理項目施工相關手續,并按以下建設時序開發,達到花都產業規劃和建設要求:1.自簽訂合同之日起個月內開工建設,并于年月底前完成合同項下整個地塊竣工驗收及年月底前驗收投產。2.其他除不可抗力影響外,以上開工、竣工時限不因任何理由(如設計變更、資金問題等)調整或順延。(六)乙方在本項目的投資強度不低于萬元/畝:1.自協議簽訂之日起次年至投產年年產值不低于萬元,年納稅額不低于萬元;2.投產第1年年產值不低于萬元,年納稅額不低于萬元;3.投產第3年年產值不低于萬元,年納稅額不低于萬元;4.投產第3年之后,年產值不得連續3年低于萬元,年納稅額不得連續3年低于萬元;5.投產第3年之后10年內,平均年產值不低于萬元,平均年納稅額不低于萬元。(七)乙方通過公開競投方式取得地塊開發權利,應同時與甲方簽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八)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合同(合同編號:)項下地塊使用權,并不得通過股權轉讓、質押及其他導致實際控制權變更等方式變相轉讓合同項下地塊使用權。四、違約責任(一)若乙方未兌現或違反本協議第三條規定,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則甲方有權收回乙方已獲得的政府補助(獎勵),并要求其承擔甲方的相應損失,且不再享有花都區有關政策支持。乙方對項目公司的違約責任向甲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二)若乙方未兌現或違反本協議第三條第(五)項規定,因乙方原因造成項目整體停工、拒絕動工、逾期動工或延期竣工超過6個月、均視為乙方違約,農村集體有權解除已簽訂的合同,沒收乙方所交納的合同履約保證金,合同項下地塊上開發建成的物業(包括但不限于構建筑物、附屬設施、設備、嵌裝裝飾物、裝修物)無償歸農村集體所有。(三)若乙方未兌現或違反本協議第三條第(六)項規定,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承諾稅收差額標準(即稅收實際繳納值與約定稅收值之間的差額)的50%作為違約金歸農村集體所有,用于基礎設施建設、民生、教育、社會公益事業等工作,并由甲方統籌和監管該部分資金使用。甲方可通報違約行為,通報情形納入企業信用信息檔案。(四)合同(合同編號:)合作期限內,如乙方無故提前結束營運,乙方須按照本合同剩余合作期限支付本項目后續營運費(具體由農村集體委托合資質公司對本項目后續營運費進行核算,因核算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予農村集體。五、不可抗力(一)任何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乙方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二)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7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本協議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六、其他條款(一)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其爭議的解決等,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履行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二)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無正文,為《XXXXXX投入產出監管協議》之簽署頁)甲方(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簽訂日期:年月日七、其他內容附件1-6GF-2023-2608《廣州市花都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自然資源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使用說明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出讓合同附件1(出讓宗地平面界址圖)、出讓合同附件2(出讓宗地豎向界限)、出讓合同附件3(土地使用條件)、出讓合同附件4(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出讓合同附件5(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確定的宗地產業準入要求)和出讓合同附件6(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宗地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二、本合同中的出讓人為出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三、出讓人出讓的土地必須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本合同以宗地為單位進行填寫。宗地是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四、本合同為示范文本,由自然資源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合同簽訂前,雙方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特別是其中具有選擇性、補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內容;對合同中的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區分局咨詢。五、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留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者補充約定,約定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法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者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六、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同意的在選擇項前的□打√,不同意的打×。七、本合同第五條中,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平面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出讓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點坐標填寫;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國家高程系統為起算基點填寫,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統為起算基點填寫。高差是垂直方向從起算面到終止面的距離。如: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標高+60米(1985年國家高程系統)為上界限,以標高-10米(1985年國家高程系統)為下界限,高差為70米。八、本合同第六條中,宗地用途按《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相關規定填寫。依據規劃用途可以劃分為不同宗地的,應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讓。屬于同一宗地中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用途的,應當寫明各類具體土地用途的出讓年期及各類具體用途土地占宗地的面積比例和空間范圍。九、本合同第八條中,土地條件按照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十、本合同第十六條中,受讓宗地用于工業項目建設的,可參照國家或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新出臺的法律政策對工業項目容積率、建筑密度等有規定的,簽訂出讓合同時,應當按照最新政策規定填寫。十一、本合同第二十一條中,國家新出臺的法律政策對改變土地用途有規定的,簽訂出讓合同時,應當按照最新規定填寫。十二、交易雙方領取合同樣本,互約條款后,在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花都分局見證下正式簽訂合同,并現場拍照。合同編號:.廣州市花都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出讓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委托代理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聯系地址:;聯系電話:;開戶銀行:;賬號:。受讓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委托代理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聯系地址:;聯系電話:;開戶銀行:;賬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相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第二條本合同項下宗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方案已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報市人民政府,雙方依據出讓方案約定本合同內容,且合同有關內容符合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合同內容與出讓方案不符的,以出讓方案為準。第三條出讓人作為出讓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有權依法出讓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但該集體土地的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公用設施不屬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第四條受讓人對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置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依法建造符合相關規劃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合理使用。第五條以出租等方式供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參照本合同示范文本執行。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價款的繳納第六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編號為,宗地總面積大寫平方米(小寫平方米),其中出讓宗地面積大寫平方米(小寫平方米)。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宗地坐落于;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為;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圖見附件1-1。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為上界限;以為下界限,高差為米。出讓宗地豎向界限見附件1-2。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上述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圖示與文字表示不一致的,以附件1-1和附件1-2圖示表達為準。第七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及出讓年期為:用途一,出讓年期年,面積大寫平方米(小寫平方米),占出讓地塊面積%;用途二,出讓年期年,面積大寫平方米(小寫平方米),占出讓地塊面積%;用途三,出讓年期年,面積大寫平方米(小寫平方米),占出讓地塊面積%。第八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出讓年期,分別按以下約定起算:(一)出讓人按期交付土地的,按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讓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的,按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二)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或單方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按達到約定的土地條件之日起算;(三)。第九條出讓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受讓人,并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項規定的土地條件,雙方于交地當日簽訂交地確認書:(一)場地平整達到;周圍基礎設施達到;(二)現狀土地條件。第十條受讓人向出讓人支付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為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第十一條本合同定金為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繳款日期年月日,定金抵作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按本條第一款第項的約定,通過市財政監管賬戶,向出讓人支付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工作日內,一次性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繳入市財政監管賬戶;(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繳入市財政監管賬戶。第一期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付款時間:年月日前。第二期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付款時間:年月日前。第期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付款時間:年月日前。第期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付款時間:年月日前。分期支付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出讓價款時,同意按照以下第種方式,通過市財政監管賬戶,向出讓人支付利息:1.支付第一期出讓價款之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有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2.。第十三條本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受讓人應當將合同報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完成備案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備案合同、宗地編號、空間范圍、規劃條件等涉空間布局和規劃管理信息納入有關基礎信息平臺和監測監管系統。本合同條款發生變更的,受讓人應當在合同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重新備案合同。第十四條受讓人同意按第十條、第十一條約定的定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支付方式,將定金、出讓價款繳入市財政監管賬戶。戶名:;賬號:;開戶行:。出讓人完成土地交付后,財政監管賬戶于5個工作日內將定金抵作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轉出至出讓人賬戶,并在受讓人按第十一條支付出讓價款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后續出讓價款轉出至出讓人賬戶。出讓人應當及時查收確認。第十五條受讓人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讓價款后,持本合同、合同備案文件、出讓價款繳納憑證、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繳納憑證、完稅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第三章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第十六條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開發投資強度按本條第項規定執行:(一)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項目建設,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不低于經批準、登記備案或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金額人民幣大寫萬元(小寫萬元),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總投資包括建筑安裝工程價值,設備、工具、器具的購置費,以及相關費用(含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二)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非工業項目建設,受讓人承諾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開發投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大寫萬元(小寫萬元)。第十七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符合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見附件1-4)。其中:用地性質;主體建筑物性質;附屬建筑物性質;建筑總面積平方米,占地面積平方米;容積率不高于不低于;建筑限高;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綠地率不高于不低于;其他土地利用要求。受讓人同意按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利用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具體要求見附件1-5、附件1-6。第十八條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配套按本條第項約定執行:(一)本合同項下宗地主要用于工業項目建設,根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規劃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即不超過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總建筑面積的%,即不超過平方米。受讓人不得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二)本合同項下宗地主要用于商業項目建設,根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規劃條件,受讓人不得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等非商業設施;(三)本合同項下宗地主要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根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規劃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總套數不少于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積70平方米以下保障性租賃住房面積占本合同項下受讓宗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比例不低于%,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套型要求為。(四)本合同項下宗地主要用于項目建設,土地利用要求為。第十九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同步修建下列公共管理、公共服務、公用設施等配套項目:□養老、教育、醫療等保障性配套服務設施;□其他。受讓人并同意上述配套項目建成后,按本條第二款第項履行:(一)不動產產權無償移交給出讓人或政府;(二)由出讓人或政府回購;(三);(四)。第二十條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建設項目于年月日之前開工,于年月日之前竣工。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受讓人并自行辦理延期開工手續。第二十一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與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按有關規定辦理。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由此影響受讓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業營建主體給予□受讓人□出讓人□其他合理補償。第二十二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在出讓期限內,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雙方同意按本條第項約定辦理:(一)由出讓人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二)依法辦理改變土地用途手續,簽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受讓人按照批準改變時新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與原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的差額,補繳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繳納相應稅費,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新土地用途的市場價格低于原土地用途的市場價格的,不需補繳出讓價款,已繳的出讓價款不予退還。評估估價期日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受理改變用途申請的時點為準;(三)。第二十三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在使用期限內,原規劃如依法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第四章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抵押第二十四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領取不動產權證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抵押。首次轉讓的,受讓人同意分別符合以下約定的條件: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已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讓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抵押:(一);(二);(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轉租及抵押,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第二十五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后,受讓人應當確保本合同和不動產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租后,本合同和不動產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第二十六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轉讓、抵押雙方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抵押合同、出讓價款繳納憑證、不動產權證等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抵押登記。第二十七條受讓人轉讓或者抵押本合同項下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于轉讓或者抵押書面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出讓人和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轉讓或抵押的書面合同原件;(二)等資料。第五章期限屆滿與使用權終止第二十八條因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土地補償費歸出讓人所有。出讓人同意與受讓人協商,并給予其公平補償。征收時,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由受讓人建設的附著物的補償費歸受讓人所有。第二十九條對受讓人依法使用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除非有下列情況,出讓人不得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二)受讓人不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且未依法辦理改變土地用途手續的;(三)受讓人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四)受讓人違反產業準入要求、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使用土地且拒不改正的;(五)。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等公共利益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根據收回時由受讓人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余年期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受讓人補償。出讓人按本條第一款約定以及本合同第二十一條、三十條、三十四條、三十五條有關約定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同意及時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第三十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受讓人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非有下列情況,出讓人應當同意予以續期:(一)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七條需要征收集體土地;(二)依據本合同第二十八條或合同其他約定等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三)。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依法辦理出讓、轉租等有償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出讓、轉租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并辦理合同備案、不動產登記等手續。第三十一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申請續期未獲同意或沒有申請續期的,受讓人同意交回不動產權證,并依照規定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由受讓人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項約定履行:(一)由出讓人收回由受讓人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收回時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由受讓人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三)。受讓人同意保持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其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土地使用期限屆滿未續期的,受讓人不按約定交回不動產權證,未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的,出讓人經公告或通知受讓人后,可以持本出讓合同及有關補充協議等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三十二條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違約責任,但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第三十三條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盡快(最遲不得晚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天內)向另一方書面告知有關情況。不可抗力結束后天內,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并協商具體處理辦法。違約責任第三十四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萬分之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出讓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報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損失。第三十五條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提出終止履行本合同并請求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分別按以下約定,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其他后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不計利息);(二)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并在屆滿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其他,并由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不計利息);(三)。該宗地出讓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雙方同意按本條第二款第項約定辦理:(一)不予補償;(二)受讓人清除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三)出讓人繼續利用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給予受讓人一定補償;(四)。第三十六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互相監督,嚴禁造成土地閑置。除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外,因出讓人或受讓人原因造成土地閑置,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當事人同意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有權向另一方提出終止履行本合同,并分別按以下約定,協商解決有關補償事宜:因出讓人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經受讓人同意,出讓人可有償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因受讓人原因造成土地閑置,出讓人可無償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第三十七條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期開工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不超過一年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出讓價款的萬分之向出讓人支付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超過一年未動工開發的,按本合同第三十五條有關約定辦理。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出讓價款的萬分之向出讓人支付違約金。第三十八條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投資總額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合同,并可請求受讓人按本條第項約定支付違約金:(一)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二)。第三十九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合同,并由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受讓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出讓人可請求受讓人分別按以下約定支付違約金:(一)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本合同約定標準范圍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最低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二)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超出本合同約定標準范圍的,出讓人有權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三)。第四十條工業建設項目的綠地率、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等任何一項指標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合同,并由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受讓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出讓人可請求受讓人分別按以下約定支付違約金,并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受讓人同意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萬分之的違約金;(二)。第四十一條受讓人同意嚴格按照經政府部門批準產業準入要求、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使用土地。受讓人違反上述要求的,依法接受相關部門處罰。第四十二條受讓人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受讓宗地占有延期的,未造成土地閑置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同意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萬分之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土地使用年期按本合同第七條有關約定起算。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日,經受讓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同意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損失。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造成土地閑置的,按本合同第三十五條有關約定辦理。第四十三條出讓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或單方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土地使用年期按本合同第七條有關約定起算。第四十四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項目投資額度、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行政辦公和服務設施比例、土地閑置、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等事項認定存在不一致時,雙方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第三方機構組織等開展評估認定,并以其評估認定結果為準。第八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第四十五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四十六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項約定的方式解決:(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第九章附則第四十七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雙方名稱、通訊地址、電話、傳真、開戶銀行、代理人等內容真實有效。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信息更新不及時告知產生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第四十八條本合同和附件共頁,以中文書寫為準。第四十九條本合同的價款、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第五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同時報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第五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份,一份報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章):受讓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簽字):備案單位(章):簽訂日期:年月日
出讓合同附件1出讓宗地平面界址圖北refSHAPE界址圖界址圖粘貼線比例尺:1:上界限高程高程起算基點h=mh=m上界限高程高程起算基點h=mh=m采用的高程系:比例尺:1:
出租合同附件3土地使用條件一、界樁定點《廣州市花都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甲乙雙方依圖驗明紅線所標示坐標的各拐點界樁。面積核定無誤后,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蓋章認定。界樁由乙方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甲方,請求重新埋設,埋設費用由乙方負責。二、土地利用要求乙方在用地紅線圖內興建建筑物應符合城市或村鎮規劃要求。三、設計、施工、竣工3.1紅線范圍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并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機構)管理,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負擔。3.2地塊的開竣工時限按以下項執行。A.土地交付之日起24個月內開工,開工之日起36個月內竣工,并通過竣工驗收。B.自《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18個月內開工,開工之日起36個月內竣工,并通過竣工驗收。C.自《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頒發之日起12個月內開工,開工之日起36個月內竣工,并通過竣工驗收。3.3如非乙方責任造成動工時限或建設時限的延誤,乙方在時限屆滿前30日內向甲方及有關部門申請延期。3.4本合同項下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須按照規劃要求,執行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及技術措施。四、建筑維修活動4.1乙方在用地紅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1)對所屬建筑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壞紅線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2)未獲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堆放、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3)必須確保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泄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對該地段內的所有城市市政設施或村鎮公共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4.2不得開辟、鏟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4.3在興建建筑或維修工程之前,必須摸清地段或相鄰地段公有的明渠、給排水管、電纜、電線等各種管線以及其他設施的位置,并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在未獲批準之前,不得動工。需要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乙方負責。五、監督檢查在土地使用期間,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甲方有權對用地紅線范圍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乙方不得拒絕和阻撓。
出租合同附件4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部門確定的宗地規劃條件
出租合同附件5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確定的宗地產業準入要求出租合同附件6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宗地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附件1-8GF-2023-2609《廣州市花都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協議》示范文本(試點試行)自然資源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協議使用說明《廣州市花都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協議》包括協議正文和附件(監管清單(樣式))。經協議三方當事人約定同意后,可根據實際情況新增附件。本協議與同一宗地相對應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配套使用。本協議的監管人為出讓宗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合同簽訂前,三方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特別是其中具有選擇性、補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內容;當事人對協議中的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監管人或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咨詢。五、本協議文本中相關條款后留有空白行,供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者補充約定,約定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協議三方當事人依法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者刪減。協議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三方同意內容。六、協議三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同意的在選擇項前的□打√,不同意的打×。七、本協議示范文本在入市試點地區試行。八、本協議由自然資源部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協議編號:.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協議本協議三方當事人:出讓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委托代理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聯系地址:;聯系電話:;開戶銀行:;賬號:。受讓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委托代理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聯系地址:;聯系電話:;開戶銀行:;賬號:。監管人:省(區、市)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委托代理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聯系地址:;聯系電話:;開戶銀行:;賬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相關規定,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本協議三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編號:)基礎上,依據出讓方案簽訂本協議。第二條為實現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由本協議約定的監管人對出讓合同履約過程等組織實施監管,出讓人、受讓人、監管人應共同遵守本協議相關內容。第三條本協議項下的出讓宗地(宗地編號:)坐落于,四至范圍為。宗地總面積大寫平方米(小寫平方米),其中出讓宗地面積大寫平方米(小寫平方米),土地用途為。本協議項下土地其他情況以出讓合同約定為準。第二章監管事宜第四條為確保本協議項下宗地嚴格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保護,本協議項下監管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約定項目:(一)規劃條件;(二)產業準入要求;(三)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四)交地及開、竣工要求;(五)開發投資強度要求;(六)宗地建設配套要求:□養老、教育、醫療等保障性配套服務設施建設要求;□公共管理、公共服務、市政設施等配套項目建設要求;□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比例及面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套數及戶型要求;□其他要求:;延建要求;(八)投、達產及稅收等要求;(九)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繳納;(十)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規定;(十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續期等規定;(十二)土地閑置認定;(十三)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認定;(十四)原出讓合同內容變更;(十五)其他要求:。出讓人和受讓人接受監管的具體項目、監管要求、違約及整改、責任主體依據出讓合同確定,并根據具體項目確定監管措施,具體內容以監管清單為準,見附件。第五條本協議監管期限與出讓合同中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一致,土地使用權的期限發生變化的,監管期限也隨之相應改變。第六條監管人的監管采取出讓人或受讓人主動申請監管為主,結合監管人主動監管的方式進行。出讓人或受讓人主動申請監管是指出讓人或受讓人將合同履約情況及時告知監管人,監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要求,提出監管意見,并視情況采取相應監管措施。監管人認為需要對合同履約情況進行核查或糾正整改的,監管人可采取主動核查,并向出讓人或受讓人提出監管意見,并視情況采取相應監管措施。第七條監管人可采取以下監管措施:1.主動核查;2.責令出讓人或受讓人糾正或整改;3.將監管結果及時對外公布,涉及國家機密或商業秘密的除外;4.視情節輕重,將出讓人或受讓人的違約行為記入誠信檔案;5.。第三章權利與義務第八條出讓人和受讓人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內容、期限及方式等要求監管人履行監管職責,并拒絕監管人不符合本協議約定的監管要求。第九條出讓人和受讓人應按照出讓合同、本協議的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要求實施土地開發利用和保護,并自覺申請和配合監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要求、出讓合同和本協議所進行的監管。出讓人和受讓人有義務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撓監管。對出讓人或受讓人未按合同約定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另一方當事人應向監管人提供相關憑證。第十條監管人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內容、期限及方式等履行監管職責。在監管期限內,監管人有權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本協議約定范圍內的監管方式和監管措施。監管人有權對被監管人提交的情況或資料進行核查,認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其再行提交。第十一條監管人有義務為出讓人和受讓人在出讓合同簽訂、履約等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服務,并及時將監管情況告知出讓人和受讓人。第四章法律責任第十二條出讓人和受讓人履行出讓合同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的應根據出讓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出讓人和受讓人不履行出讓合同約定義務且拒不糾正或整改的,或違反本協議不申請不配合監管人監管的,應根據本協議的約定接受監管人按本協議第七條采取的監管措施,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第十三條監管人未按本協議及時履行監管職責、告知義務,或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濫用監管權造成出讓人或受讓人損失的,應賠償出讓人或受讓人的實際損失。第十四條本協議三方當事人根據本協議承擔違約責任,不影響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第五章不可抗力第十五條本協議三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協議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違約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第十六條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盡快(最遲不得晚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天內)向其他各方書面告知有關情況。不可抗力結束后天內,向其他各方提交本協議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并協商具體處理辦法。第六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十七條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十八條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協議當事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項約定的方式解決:(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因仲裁或訴訟引起的仲裁費用、訴訟費用、評估拍賣費用、律師費用等相關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第七章附則第十九條本協議與出讓合同配套使用,且自三方當事人簽訂之日起生效。出讓人、受讓人簽訂補充合同或變更調整出讓合同的,亦應簽定補充監管協議。第二十條本協議三方當事人均保證本協議中所填寫的姓名、通訊地址、電話、傳真、開戶銀行、代理人等內容真實有效。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其余各方。因信息更新不及時告知產生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第二十一條本協議和附件共頁,以中文書寫為準。第二十二條本協議的價款、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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