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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編號:

江門粵海濱江項目

園林景觀工程施工合同

發包人:江門市粵海置地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0

總目錄

總目錄............................................................1

第一部分協議書..................................................3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8

第三部分專用條款..............................................46

附件1發包人另行發包工程一覽表...............................97

附件2合同范圍及邊界(另冊).................................98

附件3施工技術要求(另冊)....................................98

附件4履約保函(樣式)........................................99

附件5材料設備品牌推薦表(另冊)............................100

附件6工程質量保修書..........................................95

附件7總承包管理與配合服務管理要求..........................103

附件8工程建設項目廉政責任書................................123

附件9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另冊)..............................126

附件10缺陷責任期后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具清單(無).............126

附件11項目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967

附件12智慧工地建設要求......................................141

附件13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標準化圖冊......................967

附件14粵海置地施工環境VI展示圖............................181

附件15暫估工程、服務、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明細一覽表(無)....964

附件16工人工資支付專戶開戶及監管協議(無).................965

附件17圖紙目錄(無)........................................966

附件18甲供材料設備一覽表(無).............................967

附件19安全管理協議書........................................968

附件20安全管理專篇..........................................964

附件21項目管理班子及其他管理人員配備情況表.................211

附件22主要施工機械設備表....................................212

2

第一部分協議書

發包人:江門市粵海置地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1.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江門粵海濱江項目園林景觀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本工程”)

1.2.工程地點:江門市蓬江區濱江新區

1.3.工程概況:

本工程位于江門市蓬江區濱江新區板塊,華盛路以北,規劃陳垣路以南,天沙河以東位置,本項目占

地面積59715.38m2,總建筑面積222708.37m2,計容總建筑面枳164216m2。其中,A地塊包括:3棟2層商業,

1棟18層公寓;B地塊包括:13棟26層高層住宅,1層地下室。

2.承包方式一

按照本合同約定范圍、招標文件、圖紙內容、工程技術文件、工程量清單等有關資料及說明實行專業

工程承包,即包深化設計(優化設計、垂直綠墻、景觀水池噴泉及控制系統深化設計、施工單位負責復核

所有園林范圍內的機電井蓋,并按設計要求出具綜合井位圖,負責井位優化方案)、包人工、包材料、包

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綠化種植與成活養護、包對本工程相關的其他相關各專業工程提

供協調及配合服務、包驗收移交、包保修。

本合同暫定總價采用分部分項工程綜合單價包干;措施項目費(按系數計算的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

費除外)及其他項目費(預算包干費費率包干除外)固定總價包干。工程量按經發包人認可的竣工圖紙及

合同約定進行結算,如原圖紙上有的項目,因變更不予施工,則相應在結算時扣減。綜合單價己按照本合

同約定范圍、招標文件、圖紙內容和工程量清單等有關資料及說明所需的相關費用,即包人工、包材料、

包機械、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管理、包施工圖深化設計、包施工方案論證,包對本

工程相關的各專業工程提供協調及配合服務、包驗收(含整體驗收)移交、包聯合調試、裝卸費,倉儲費

及其他臨時在外的存儲費用、運抵費、安裝費、升降費及固定費,處理費,監管費,內外部管理費用,利

潤,加班費,材料市場價差(合同另有約定除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費用,勞動保險金及其他由承包人

向政府繳納的保證金,工傷保險費,風險費,水電費,治安、消防、安全、環保、主管部門因進行工程所

規定應由施工單位所交納的任何收費,民擾及擾民費,試驗費(第三方檢測的除外),以及其他為按時按

質完成合同所規定工作的除措施費外所有直接和間接費用,不論圖紙、規范、技術要求、工程量清單中有

3

沒有說明。除非合同另有其他明確約定外,該綜合單價不做任何調整。

3.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依據招標文件、圖紙(包括技術需求書)、工程量清單及有關資料及說明,主要包括(但不限

于)如下內容:3.1.1(1)園林施工圖深化設計(經發包人及設計院的確認)。

(2)園林建筑和結構;園林相關電氣設備和泛光照明(含配電箱、燈具、線管預埋、線纜);給水(泳池、

綠化噴淋、水景、清潔);排水(泳池、道路、綠化種植區);綠化種植、康體設施、泳池設備、防雷接

地、坐凳、可移動家具等;

(3)標識工程。

(4)清潔開荒;

(5)配合其他專業開孔開洞及收口或恢復;

(6)發包人書面委托的其他工程。

3.1.2其他相關專業工程協調和配合服務的工作:

①承包人作為專業工程承包人納入總承包人的管理,服從總承包人的協調管理,配合總承包人做好質

量、進度、安全、文明施工、驗收等方面的工作。在總承包人的總體協調管理下,做好與各專業單位的交

叉施工與協調管理工作,按各專業工種界面做到有序施工;

②承包人施工用水、用電與總承包人間界面見合同附件7《總承包管理與配合服務管理要求》。

3.2發包人的另行發包工程詳見附件1《發包人另行發包工程一覽表》;

3.3承包人詳細承包范圍及施工界面劃分詳見附件2《合同范圍及邊界》。

上述所描述的承包范圍僅是概括性的,不能視為是完整無缺的。承包人應參閱合同文件中的其他部分,

去完全了解工程的實際范圍與工作內容。根據本合同所需進行施工的工程包括合同文件、合同圖紙、工程

技術耍求及工程量清單內所顯示的一切項目。承包人有責任現場踏勘,細閱合同圖紙及工程技術要求,務

求對所有施工工程的所有內容做到完全清楚了解。此外承包人還須負責與本合同工程施工有關的環境清理、

市容維護、交通、噪音、民擾調停及垃圾清理外運等工作。

3.4本合同工程相關的第三方檢測(如有)由發包人承包人所需的材料并承擔材料及材料損耗及檢測的相關

費用。

3.5本工程綠化種植成活養護期1年,自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若兩階段工程分別組織竣工驗收的,

可分別計算對應的綠化種植成活養護期。綠化種植(或苗木)成活期養護包括但不限于中耕施肥、整地、

拔除雜草、整形細剪剝芽、補換苗、防病蟲害、樹樁綁扎、加土扶正、鉤除枯枝、環境清理、垃圾清運、

地勤安全、灑水、灌溉排水、設施維護等工作。苗木成活養護期內,若苗木有生長不良,出現嚴重病蟲害、

枝葉枯黃脫落(有三分之一葉子因病蟲害殘缺或枯黃脫落)、樹木枝干折斷等現象而影響外觀的,承包人

應在收到發包人通知后10天內免費補(換)種相同規格的合格苗木。苗木施工期養護已包含在苗木種植工

程中。

4

4.合同工期

4」.合同工期:總工期為配L日歷天(除非合同另有明確約定,合同工期不做任何調整).具體如下:

以上工期已充分考慮各種形式的雨雪、冰雹、大風、停水、停電、節假日、國家慶典、外交來訪、重

大活動(如國際會議、大型運動會、大型閱兵慶典等)、中考、高考期間、召開“兩會”期間的施工管制、

交通管制、擾民、道路施工影響等不利因素,并已考慮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其他承包單位之間的配合時間,

承包人不得以上述因素申請工期的延長。承包人已到工地考察并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況、道路、儲存空

間、裝卸限制、腳手架或吊欄施工設置及任何其他足以影響投標報價的情況,任何因忽視或誤解工地情況

而導致的索賠或工期延長申請將不被批準。

4.2.開竣工日期

4.2.1一區:Al、A2、A3區域(具體以分區圖為準)開工日期暫定為:2021年6月1日(以發包人

書面下發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日期為準);竣工日期暫定為:2021年6月30日;

4.2.2二區:泳池至T9棟區域(具體以分區圖為準)開工日期暫定為:2021年6月30日(以發包人

書面下發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日期為準);竣工日期暫定為:2021年8月30日:

4.2.三區、四區:(具體以分區圖為準)開工日期暫定為:2021年9月1日(以發包人書面下發的

開工通知中載明的日期為準);其中三區的竣工日期暫定為:2021年12月30日,四區的竣工日期暫定為:

2022年5月30日;

項目整體竣工驗收合格日期為:2022年6月10日;

項目整體竣工備案通過的H期為:2022年6月30日。

5.質量標準

5.1.應達到《建筑工程質量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城市綠化工程施工與驗收規范》

等國家規范、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相關要求,確保分部分項工程達到100%合格,一次性驗收合格并通過

竣工備案,達到合格質量標準。

5.2.如技術文件、設計圖紙(含設計說明)中確定適用的技術標準或規范要求、檢驗測試要求及驗收要

求不?致時,本工程實施按其中標準較高、要求較嚴格的要求執行。

6.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標準

確保責任事故死亡率為零,確保工程無重大安全事故,工傷頻率控制在江LL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規

規定的指標要求范圍內。

7.合同價款

本合同以上文規定的方式確定合同價款,合同暫定總價為:¥元(大寫:人民

幣)。其中不含稅暫定總價為:¥元(大寫:人民幣),綠

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費為¥元(大寫:人民幣),增值稅稅率為:%,增值稅

5

稅金為:¥(大寫:人民幣)。合同價款組成明細具體詳見本合同附件17《已標價工程量清

單》。

如因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府政策等的修訂或變化導致增值稅稅率調整的,則增值

稅稅率、稅額及合同暫定價格需作相應調整,但不含稅價款不因此而調整。

三次進退場發生的費用已包含在措施費中,進場時間以發包人書面通知為準。若進退場超出三次,所

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協商解決。

8.特別約定

8.1承包人已到工地考察并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況、道路、儲存空間、裝卸限制、腳手架或吊欄施工

設置及任何其他足以影響投標報價的情況,任何因忽視或誤解工地情況而導致的索賠或工期延長申請將不

被批準。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有關項目現場的資料,僅供承包人設計和報價時參考,承包人已仔細研究有

關資料,并了解場地附近的有關情況,綜合單價及合同價款已包含了實際施工中可能發生的風險(具體詳

專用條款)。

8.2按國家及地方政府規定由承包人繳納的各種稅款及費用已包含在綜合單價及合同價款內,由承包人

自行向稅務等部門繳納,發包人不負代付代繳義務。但發包人認為有必要代付代繳時,有權從支付給承包

人的任何費用中予以扣除代付代繳的費用。

8.3本工程根據實際情況以分階段形式移交,實際移交面積以及道路市政管網預留口以現場實際為準。

承包人應綜合考慮相關材料周轉、交叉工作、趕工等措施費用,發包人不再另行補償發包人相關費用。

9.合同份數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陸份,發包人執肆份,承包人執貳份。本合同經發包人、承包人雙方蓋章,法定代

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簽章后生效。

(以下無正文)

6

(本頁為簽署頁,無正文)

發包人(公章):江門市粵海置地房地產投資有限

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簽訂日期:年月日

承包人(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簽訂日期:年月日

7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1.一般約定....................................................140

2.發包人.......................................................14

3.監理人及造價咨詢人...........................................15

4.承包人.......................................................17

5.材料和工程設備...............................................21

6.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24

7.交通運輸.....................................................24

8.測量放線.....................................................24

9.施工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25

10.進度計劃....................................................26

11.開工和竣工..................................................27

12.暫停施工....................................................29

13.工程質量....................................................30

14.試驗和檢驗..................................................31

15.變更........................................................32

16.價格調整....................................................33

17.計量與支付..................................................33

18.竣工驗收....................................................36

19.缺陷責任與保修..............................................39

20.保險........................................................40

21.不可抗力....................................................41

22.違約........................................................43

23.爭議的解決..................................................45

8

1.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1.合同

1)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或本合同):指協議書、補充合同、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合同附件、圖紙、

已標價工程量及單價清單、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以及經雙方認可的其他有關書面文件。

2)技術標準和要求:是指構成合同的、施工應當遵守的或指導施工的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技術標準

和要求,以及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3)圖紙: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圖紙,以及合同履行中由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供或批準的任何補充

和修改的圖紙,包括配套的說明等。

4)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指構成投標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

的工程量清單。

5)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函件。

6)投標函:指構成投標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投標函。

7)投標函附錄:指附在投標函后構成合同文件的投標函附錄。

8)簽證:指合同雙方就當事人在施工過程中涉及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

9)變更:指圖紙、技術標準和要求在設計、質量或數量上的改變包括工作的增減、變化、更換以及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施工條件的改變。

1.1.2.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1)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2)發包人:指與承包人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

3)發包人代表:指在專用條款中指明的,由發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場地,在發包人授權的權限內行使

發包人權利的代表。

4)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

5)承包人項目經理:指在專用條款中指明的,承包人派駐施工場地的全權負責人。

6)監理人:指受發包人委托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7)總監理工程師(監理總監):指經發包人同意后由監理人委派,代表監理人履行監理合同的現場

負責人。

8)總承包人:指在專用條款中指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9)造價咨詢人: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造價控制和管理的組織,以及取得該組織資格的合法繼

承人。

10)設計人:指與發包人簽訂針對本工程設計合同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顧問:指與發包人簽訂針對本工程顧問服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3.工程和設備

9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4)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

的設備和裝置。

5)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6)臨時設施: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7)承包人設備:指承包人自帶的施工設備。

8)施工場地(或稱工地、現場):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

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

9)永久占地:指為實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0)臨時占地:指為實施合同工程需臨時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開工通知:指經發包人書面同意由監理人發出的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經發包人書面同意由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期。

3)工期: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從開工日期

至竣工日期的天數。

4)竣工日期: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本工程項目整體竣工驗收合格日期。

5)項目整體竣工驗收合格日期:指發包人與總承包人約定的項目整體竣工驗收合格日期。

6)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從開始之日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

時間為當天24:00。

1.1.5.合同總價和費用

1)合同總價:指簽訂合同時協議書中寫明的暫定合同總價,已包括按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所列工程量

和綜合單價所計價款、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費、暫估價及暫列金額。該暫定合同總價可按合同約定調整。

承包人須承擔為履行此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必須繳納的一切直接或間接稅費及規費,包括但不限

于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以及國家及地方政府規定的其它一切稅收及費用。此等稅費及規費

應已包括于合同價格和合同約定的各種款項內以及可能涉及的合同價格調整。

2)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

不包括利潤。

3)暫估價: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的用于支付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以及專

業工程、服務的金額。

4)暫列金額: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的一筆款項,用于工程

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

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格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5)計日工:指不能以實物量度的方法計價,而需以點工計算的零星工作。

10

6)質量保證金: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

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1.2.語言文字

1.2.1.除專用術語外,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注釋。若需要使用

中文以外的語言文字,由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3.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1.3.1.本合同文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

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對本工程有管轄權的各級政府頒布的行政

法規。需要特別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3.2.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

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

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1.3.3.除上述第1.3.1條款所列技術標準及規范外,按專用條款約定本工程采用的其他技術標準及規

范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提出。

1.3.4.標準、規范之間如有差異,則承包人應無條件執行質量要求高的標準,且發包人無需為此額

外支付任何費用,除非發包人另有指示。

1.4.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1.4.1.下列文件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互為補充和解釋。若合同文件中對本工程質量、進度、安全

等要求有不一致的,承包人應在施工前向發包人提出,除發包人明確指示承包人適用何種規定外,以對承

包人義務、責任要求高者嚴者為準;其他內容出現不一致的,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規定外,按以下排列在前

者為準,同一順序文件出現不一致的,以時間在后者為準;經發包人認定承包人的有關承諾比順序在前的

文件對發包人更有利的,就該承諾事項以該特定承諾為準。

1)本合同的補充合同(若有);

2)協議書、本合同專用條款、通用條款及合同附件(若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有不一致的,則按照專

用條款執行);

3)技術標準和要求;

4)圖紙,已標價的工程量及單價清單(綜合單價對應的工作內容及項目特征以已標價的工程量及單價

清單為準)(另冊);

5)中標通知書;

6)招標文件(另冊);

7)投標文件(另冊,以符合招標文件和經招標人書面同意者為準,但投標文件承諾的投標人的義務、

責任比招標文件更高更嚴者,適用該等對招標人有利的承諾);

II

8)經雙方認可的其他有關書面文件。

1.4.2.當本合同條款內容或本合同組成文件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據合同約定的解釋順

序闡述清楚時,以發包人的解釋為準。

1.5.協議書

1.5.1.承包人按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與發包人簽訂協議書。

1.6.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6.1.發包人提供的圖紙

1)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和資料的數量與日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

可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施工設計圖紙需要修改和(或)補充的,承包人應及時書面報告發包人。發包人收到書面報告確認需

要修改和(或)補充后應及時通知設計人予以修改和(或)補充,并在合理的時間內按照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的

時間和數量提供給承包人。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新提供的經設計人修改和(或)補充后的圖紙施工。

3)承包人應在收到圖紙后審查相關圖紙中可能存在的不符合法律規定、適用標準、施工規范的任何

錯誤、沖突,并在7天內以書面方式報發包人及總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已發現或作為有經驗承包人應能發

現的任何圖紙的錯漏碰缺,承包人未發現或發現后未及時報告發包人而造成工程造價增加或工期延誤的,

由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且工期不予延長。

4)承包人有責任審核與本工程有關所有圖紙,并作出協調和相應的配合,不論該等圖紙是發自發包

人和其它與本工程有關的施工單位。

5)承包人保證只將圖紙用于本合同履行,不得將圖紙的任何部分泄漏給其他無關的第三方。除非因

履行合同而必需,否則不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為第三方復印、使用、或傳輸上述文件。

1.6.2.承包人提供的圖紙

1)需要承包人進行深化設計的,承包人應具有相應的設計資質或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

設計,并對工程設計的質量負責。承包人應當將相關圖紙、規范、計算書及其他資料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

間及數量報送監理人,并經監理人報發包人批準。

2)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后14天內,須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提交完整的竣工圖給發包人使用,并

配合竣工資料歸檔相關工作,此作為發包人進行工程竣工結算的前提條件。

1.6.3發包人逾期提供圖紙

1)如果發包人未能按照本合同161項約定的圖紙供應計劃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圖紙,并且承包人認為這

種行為將要對工程進展造成影響,承包人應就此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同時說明所缺圖紙的具

體細節并解釋該圖紙的延誤將如何影響工程的進展以及為避免這種影響該圖紙必須提供的最晚時間。如果

在該最晚時間以前,發包人仍然未能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圖紙,則承包人應就此進一步通知發包人和監理

人。如果確實影響了關鍵線路的施工,雙方進行協商。

2)如果發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約定提供圖紙,是因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約定應由其提交的圖紙或提交

12

的圖紙有誤,或是因為承包人的其他錯誤、拖延或其它違約所致,承包人無權要求發包人賠償損失及順延

工期。

3)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本項上述約定通知發包人,承包人無權要求延長工期。

1.6.4.圖紙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1)承包人須把一整套的合同文件包括圖紙、規范和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連同工程開始后筌發的一切

指示、附加圖紙、補充工料規范、資料表和細節存放在工地,以便發包人、監理人及其工程顧問可隨時查

閱參考。不論本合同因何種原因中止或終止,承包人均應將前述所有資料無條件交付予發包人。此作為發

包人進行工程竣工結算的前提條件。

2)不論是發包人負責提供的還是承包人自費復印或自行深化設計的圖紙,其知識產權都屬于發包人

所有,承包人不得將圖紙用于任何本工程施工以外的目的。

3)承包人作為一個具備相應專業資質及豐富施工經驗的承包商,在查閱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實施過程

中,發現有關的工程設計、工程技術要求、施工圖紙或其他資料中有任何差錯、遺漏或缺陷,應在施工前

不少于三十(30)天前向發包人提出書面意見。如承包人作為一個專業的有經驗的承包商本應發現上述差

錯、遺漏或缺陷而未發現,或已發現卻隱瞞不報,并繼續施工,因而導致的質量缺陷、返工修復、工期延

誤、以及發包人、其他承包人和其他人的經濟損失與工期延誤等責任,由此造成損失的50%由承包人承擔。

如承包人已在上述時間內向發包人提出發現差錯、遺漏或缺陷的書面意見,而發包人仍決定按原要求施工

的,承包人應予以執行。

1.6.5施工方案

1)施工方案由承包人負責編制,經監理人報發包人書面確認后方可實施。

2)符合以下特點的工作需要編制施工方案:危險性較大、工序較多、工作時間長、涉及多個單位配合、

需要協調完成、其他需要報發包人的工作。

3)施工方案不作為本合同工程變更、價格調整、工程量增減、計價計量方式調整、技術標準調整等的

依據。

1.7.轉讓

1.7.1.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也

不得全部或部分轉移合同義務。

1.8.嚴禁賄賂

1.8.1.合同當事人雙方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賄賂造成

對方損失的,行為人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9.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1.9.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

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及監理人,發包人及監理人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

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合同當事人雙方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由此導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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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延誤超過7天的,發包人順延延誤的工期。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

責任。

1.9.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同時提出

處置方案,發包人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順延延誤的工期。所發現的

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1.10.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1.10.1.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發包人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

有關費用。

1.10.2.承包人保證為本工程項目所提交的全部設計文件或產品、設備等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識產權。

若承包人所提供的設計文件或產品、設備等涉嫌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或其他權利的,承包人必須自費負責

妥善解決,使發包人免遭任何損失,免于承擔任何責任;若發包人被牽連訴訟或仲裁,法院或仲裁機構裁

判發包人敗訴,或任何調解、和解協議規定發包人需要向第三方支付賠償或費用及/或承擔其他法律責任的,

應由承包人全額賠償及/或承擔其他法律責任;承包人須在法院或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或該等協議書指定

的支付期限到期前,按該等文件指定的款項先行賠付給發包人。

1.11.圖紙和文件的保密

1.11.1.用于本合同的圖紙和文件,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或公

開發表與引用。

1.11.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和監理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或

公開發表與引用。

1.11.3.承包人應履行保密義務,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翻印、外傳所有有關工程的資料包括文件、

圖紙、樣板等,不得將本工程圖紙及發包人提供的樣板轉給第三人。

2.發包人

2.1.發包人代表

2.1.1.發包人應任命發包人代表負責處理施工現場與發包人有關的具體事宜。發包人代表在發包人

授權的權限內的行為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發包人代表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2.1.2.發包人代表的權限為:負責工程建設的內外部關系協調,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發包人

賦予的其他權限在專用條款中寫明。

2.1.3.對本合同內容的任何修訂'增加或減少項目'款項的支付、設計變更與工程簽證等,需要另

外獲得發包人的授權,并加蓋發包人公章方可生效。在任何情形下,發包人代表都沒有修改本合同的權利。

承包人確知,發包人代表簽署的可能修改合同條款的任何文件均無效。

2.1.4.如更換發包人代表,發包人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

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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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發包人代表可委派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給自己的職權,并可在必要時撤回,委派和撤回均應以

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2.發包人一般權利義務

2.2.1.為保證進度、質量、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銷售配合等,發包人有權對所有相關事項發出

指令進行變更或調整,包括但不限于:對設計圖紙進行變更、調整工程量、調整施工進度、順序和工藝、

施工現場布置等。

2.2.2.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或發包人指令進行施工,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待整改完

畢后報發包人和監理驗收通過后方可復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及經濟損失由承包人負責。

2.2.3.發包人有權直接或通過監理人隨時向承包人發出任何為達到施工、竣工或保修目的的圖紙或

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受其約束。

2.2.4.發包人完成以下工作:

1)在開工前保證施工現場具備開工條件。若不能及時完成,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及其遺

留問題。

2)開工前,負責開通施工道路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開口,屬于承包人的施工道路除外。

3)完成本工程項目應由發包人完成的各種批準文件,協助承包人辦理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

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4)發包人負責向承包人提供具體需要保護項目,由承包人負責做好保護工作,如承包人在施工中發現

問題應及時報告監理和發包人,由發包人、設計人出具解決方案,承包人實施。

5)在承包人應先行充分審圖的前提下,發包人組織承包人和設計人進行圖紙會審及設計交底。設計交

底后,承包人應當繼續審查相關圖紙中可能存在的不符合法律規定、適用標準、施工規范的任何錯誤、沖

突,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以書面方式報發包人及監理人。

6)及時支付合同款項。

7)其他由發包人完成的工作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2.5.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說明:

1)施工所需水、電按專用條款中相關要求提供。

2)通訊線路由承包人自行解決。

2.2.6.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具體工作內容及費用由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專用條款內進行約定。

3.監理人及造價咨詢人

3.1.監理人

3.1.1.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人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1.2.總監理工程師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3.1.3.監理人按發包人與監理人簽署的監理委托合同的約定行使職權。

3.1.4.監理人在任何情況下,監理人都無權修改本合同。監理人發出的通知、指示、同意、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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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決定等,只要與本工程的暫定合同總價增減、工程變更、工程量增減、工程款數額、計量、計價、

改變技術標準、改變施工方案、工期、改變工期、工程停工復工、索賠、處理事故、建筑使用功能、分包

的范圍與內容、分包人和供應商的選擇、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員的更換或撤回、工程驗收以及其他可能影響

發包人利益的事項有關,均須經過發包人的書面審核批準并加蓋發包人公章,方可成為發包人與承包人之

間有約束力的文件,否則對發包人不具有約束力。監理人需要取得發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其他職權在專用

條款里說明。

3.1.5.本項目所有的監理人往來文件均需經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的代表簽字、蓋章后

生效。

3.1.6.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監理人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

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監理人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合同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1.7.除經發包人同意外,監理人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3.1.8.如需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

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3.1.9.總監理工程師可按監理合同的約定委派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給自己的職權,并可在必要時撤回,

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2.監理人的指示

3.2.1.監理人的指令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確有必要時,監理人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

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指令應予執行。監理人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

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承包人未提出要求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3.2.2.監理人指令的簽字、加蓋公章的范圍要求詳見《監理合同》。

3.2.3.承包人認為監理人指令不合理的,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監理人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

告,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緊急情況下,承包人雖有異議,但監理人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承包人拒不執行

指令的,屬于承包人違約。

3.2.4.監理人在履行和行使其職權時,其任何行為不免除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的任何職責和義務。

3.2.5.一般情況下,發包人和監理人的決定應是互補的和一致的;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約定,在發

包人和監理人的決定出現矛盾或不一致時,發包人有最終決定權。

3.2.6.發包人同時享有直接發出任何工程指示、通知、同意、批準、證書、決定的權利,承包人需

遵照執行。

3.3.造價咨詢人

3.3.1.發包人有權將工程造價委托給造價咨詢人管理。發包人委托造價咨詢人的名稱在專用條款中

進行約定。

3.3.2.發包人委托造價咨詢人的職權在專用條款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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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造價咨詢人就造價確認、工程款結算等問題進行的溝通、協商、確認僅為協商過程性的行為。

除非發包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發包人公章,任何形式的文件以及任何人的行為都不能視為發包人對工

程結算的認可。發包人有權委托第三方進行造價咨詢及審核。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4.1.1.完成以下各項承包工作

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實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

承包人應提供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

時設施的設計、建造、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

2)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

4.1.2.對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負責

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并對所有施工

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2)承包人負責辦理各主管部門的相關報批報建驗收手續,負責處理周邊關系及相關政府部門關系,辦

理屬于承包人承包范圍內的有關證件。承包人負責辦理施工臨時占用道路手續并承擔費用,發包人予以配

合;使用臨時路口、臨時場地等保證金或押金由承包人負責繳納,發包人配合提供有關資料。

4.1.3.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1)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本合同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

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2)承包人應對所有工地作業和施工方法的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全責。在施工期間由于承包人

原因而發生施工質量、安全事故,其責任及費用均由承包人負責并報告發包人及有關部門。

4.1.4.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1)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2)承包人應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和安全生產

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3)承包人應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要求,做到工完場清,即建筑垃圾須及時清

運出場,否則發包人有權另行委托他人清理,發生的費用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處理。

4.1.5.避免施工對公眾與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1)承包人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

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

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2)因實施本工程而應向第三方支付的擾民費、噪音費、夜間施工費等由承包人負責,已經包含在承

17

包人的合同暫定總價內。

4.1.6.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工場地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可能的條

件。

2)承包人有責任在工程隱蔽驗收、中間驗收、竣工驗收、檔案驗收過程中為發包人提供與政府相關

部門的溝通與協調的服務,并協助發包人辦理相應手續。

3)承包人應負責處理好工地周邊街道、社區、城管、治安、環保、安監等對本工程有管轄權的政府

職能部門及機構的關系,以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

4)承包人必須按發包人要求的時間,將施工現場的臨時設施及時拆除或清理,將施工人員(特別是施

工班組人員)撤離施工現場,如承包人不能及時拆除或清理,發包人或現場監理人有權派人強行拆除并清

理,造成的費用及責任均由承包人負責。

4.1.7.工程的維護和照管

1)整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本合同工程,承擔本合同工程交付前完工工

程成品保護責任(具體約定見專用條款)。保護期間已完本合同工程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

4.1.8.承包人合規繳稅和稅費糾紛解決條款

1)承包人須遵從相關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的法律、條例和通知(下稱法定要求),并呈交所需的通知及

申請,及支付所須的費用和稅項(下稱法定費用);

2)若承包人未有繳交其應繳的法定費用,發包人可代繳該等法定費用,并從按本合同應付或將支付予

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或以債項形式向承包人追討;

3)承包人在收取工程款時,必須向發包人提供合法、有效及發包人按中國有關稅務規定入賬的發票。

因承包人提供的發票不符合稅務規定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承包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包括但不限

于:A發包方交納的稅款;B相關的滯納金;C罰款。

4.1.9.承包人的其它義務

1)承包人必須遵從監理人、發包人發出的指令,不得以指令所涉及的費用未確定為借口不執行或拖

延執行。若承包人未有在合理時間之內執行已發出的指令,且在收到發包人催促執行的書面通知后7天之內

仍未執行,則發包人有權聘請第三方執行該指示所要求的工作,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

人有權從本合同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直接扣除。第三方完成的工作視為承包人完成工作,不減免承包人

任何合同義務和責任。

2)嚴格遵守國家、地方政府關于勞動合同、勞務用工的法律法規、女工、童工保護條例、職業健康

與安全培訓相關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員工薪酬和社保、勞務用工的勞務報酬。對發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

包人須優先用于支付所聘請員工薪酬和社保、勞務用工的勞務報酬。承包人有拖欠、克扣員工薪酬和社保、

勞務用工的勞動勞務報酬行為的,發包人有權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應款項,并直接支付給承包人所聘

請員工、勞務用工。

3)對于本合同約定承包人應當提交給發包人審批、認可的事項,承包人均須預留給發包人充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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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時間以便發包人正確的完成審批、認可。若因承包人遲交物料、樣本、文件或工作并導致發包人沒有充

分合理的時間完成審批和認可,承包人需承擔一切延誤時間責任及經濟責任。

4)承包人應遵守發包人發布的工程管理相關制度,并積極配合發包人的供方評估,評估中發現的問

題承包人應積極改進。

5)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造成的第三方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和處

理。

6)其它義務在專用條款中補充約定。

4.2.履約擔保

4.2.1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供履約保函,履約擔保的格式見附件《履約保函》。承包人應按本合同所

附履約保函格式,在合同簽訂后10天內向發包人提供不可撤銷銀行履約保函,其對發包人的保障不得低于

合同所附履約保函格式的要求。履約保函的有效期從簽發之日起至工程整體竣工驗收符合要求且交付發包

人使用(以時間較晚者為準)后第28天止。

4.2.2承包人未嚴格按合同規定時間和格式提供履約保函的,發包人可解除本合同。若發包人同意繼

續履行合同的,可以從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等額款項作為履約擔保,直至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格式提

供履約擔保至履約擔保有效期結束時止。若承包人提供的履約保函有效期在4.2.1條款所要求的最長有效期

前到期的,承包人應在其提供的履約保函到期前提前7天以上自動續期該履約保函,否則,發包人有權主張

履約保函項下的全部金額,或從應付的合同價款中扣除等額款項作為履約擔保。

4.2.3履約保函的擔保額度按專用條款約定。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不得將工程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

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將非工程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

三人的,須取得發包人的書面同意后方可進行,否則不允許進場。

4.3.2.分包人的資格能力應與其分包工程的標準和規模相適應。承包人應與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發

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4.4.承包人項目經理

4.4.1.承包人項目經理全權代表承包人對本工程的建設進行全面管理,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

合同約定的義務。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項目經理必須常駐工地現場,其全部工作時

間應用于本工程的管理,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4.4.2.發包人及其授權代表給予項目經理的任何指示將視為有效地給予了承包人。

4.4.3.對承包人項目經理的管理要求在專用條款中說明。

4.4.4.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將備選項目經理資料報發包人,征得發包人同意后

方可更換項目經理。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4.4.5.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授權的施工場地管理機構章,并由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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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字。

4.4.6.承包人項目經理可以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全部或部分職責,但應提前7日以上將這些人員的

姓名和授權范圍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并經發包人和監理人書面同意后方可授權。任何授權或授權的

撤銷,應在發包人收到項目經理簽發的授權委托書或撤銷授權的事先書面通知后生效。

4.5.承包人人員的管理

4.5.1.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

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各主要崗位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格的安排狀況。承包

人應向監理人提交施工場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發包人對于其組成人員有異議的,承包人應提供證據證

明被質疑人員有能力完成其崗位工作。

4.5.2.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承包人應向施工場地派遣或雇傭足夠數量的下列人員:

1)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應施工經驗的技術人員;

3)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各級管理人員。

4.5.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場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應相對穩定。承包人更換主要管理人員和

技術骨干時,應取得監理人、發包人的同意。

4.5.4.特殊崗位的工作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監理人有權隨時檢查。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

可進行現場考核。

4.5.5.承包人和其施工人員之間的勞動、雇傭(勞務)關系一概和發包人無關。承包人應自行承擔

施工人員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等,辦理工傷保險。承包人不得拖欠勞動報酬,若因承包人拖

欠工人勞動報酬引起的一切法律、經濟責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擔,若由此造成工程停工、工期延誤和發包人

損失的,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4.6.撤換承包人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

4.6.1.承包人應對其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進行有效管理。發包人、監理人要求撤換不能勝任本職工

作、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承包人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的,承包人應予以撤換。

4.6.2.具體約定見專用條款。

4.7.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

4.7.1.承包人應與其雇傭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時發放工資。

4.7.2.承包人應為其雇傭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以及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在

遠離城鎮的施工場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人員與醫療設施。

4.7.3.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

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其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4.7.4.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為其雇傭人員辦理保險。

20

4.75承包人應負責處理其雇傭人員因工傷亡事故的善后事宜,保障發包人和本工程不因其遭受任何滋

擾,保障發包人不發生任何費用、損失。

4.8.工程價款應專款專用

4.8.1.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的各項價款應專用于合同工程。

4.9.承包人現場查勘

4.9.1.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境進行查勘,并收集有關地質、水文、氣象條件、交通條件、

風俗習慣以及其他為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當地資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應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承

擔的責任和風險,對相關資料進行了認真細致和全面的查勘和檢查,并且已經就任何可能存在的疑問向發

包人或監理人獲取了足夠的澄清和解答,有關的風險均視為已包括在承包人的暫定合同總價中。

4.9.2.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資料在專用條款里寫明。

4.10.不利物質條件

4.10.1.不利物質條件,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場地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

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條件,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4.10.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采取適應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及時通知監

理人。監理人應當及時發出指示,若指示構成變更的,按變更約定辦理。

5.材料和工程設備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5.1.1.甲控乙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在專用條款中說明。

5.1.2.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和保管。

承包人應對其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

5.1.3.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必須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

5.1.4.承包人須按專用條款中規定的時間向監理人、發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品牌、規格、價

格、實驗報告、產品合格證明、樣品等資料,對材料和工程設備質量負責,經監理人、發包人認可后才能

用于本工程。

5.1.5.樣品

在施工前,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和監理人的要求免費提供工程所需樣品,按施工圖要求送整板,

特殊材料要求300x300送板,一式兩份,并由發包人和監理人確認后,封存于發包人或監理人場所,作為以

后驗收貨物和(或)工程的標準。發包人對任何樣品的認可,并不會減輕或解除承包人按合同須履行的責

任。若樣品存在任何隱蔽瑕疵或任何缺陷,均不免除或減輕承包人在本合同項下的質量保證責任。

5.1.6.承包人需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場前24小時通知監理人、發包人進行驗收清點。

5.1.7.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在使用前,應按監理人或發包人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

21

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1.8.本工程按見證及監督取樣送檢的要求進行材料的檢測,檢測費用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在

超出見證取樣送檢規定之外的情況下,若監理人或發包人對進場報驗材料仍有異議,可按規定程序進行抽

檢,檢驗費用由承包人先行支付。若檢驗合格,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若檢驗不合格,檢驗費用由承包

人承擔,并由承包人承擔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5.1.9.承包人采購和(或)使用不符合設計和合同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時,應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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