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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2文書模板-企業管理培訓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公司名稱與住所公司名稱:[企業管理培訓公司全稱]。公司住所:[詳細注冊地址]。第二條公司性質與宗旨性質:本公司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宗旨:致力于為各類企業提供高質量、專業化、定制化的管理培訓服務,助力企業提升管理水平、增強核心競爭力,同時實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與股東利益最大化。第三條經營范圍企業管理咨詢服務,包括戰略規劃、組織架構設計、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等領域的咨詢。企業管理培訓課程開發與授課,涵蓋領導力培訓、團隊建設、市場營銷、運營管理等各類管理培訓項目。舉辦管理培訓相關的研討會、講座、論壇等活動。其他與企業管理培訓相關的業務拓展,如培訓教材出版、在線學習平臺運營等(具體依實際情況確定)。第四條注冊資本公司注冊資本為[X]元人民幣,由全體股東認繳出資。股東應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出資方式、出資時間足額繳納出資。第二章股東及其出資第五條股東信息公司股東共[X]名,具體信息如下:股東姓名/名稱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股東1姓名/名稱][對應號碼][詳細地址][股東2姓名/名稱]第六條出資方式與時間股東[股東1姓名/名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方式出資[X]元,應在[具體出資時間1]前足額繳納。股東[股東2姓名/名稱]以[具體出資方式]出資[X]元,出資時間為[具體出資時間2]。(依次羅列各股東出資情況)第七條出資驗證公司成立后,應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對股東的出資進行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公司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證明股東已履行出資義務。第三章股東權利與義務第八條股東權利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出席股東會會議,對股東會決議事項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依法轉讓其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對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九條股東義務遵守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不得抽逃出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維護公司的利益和聲譽。支持公司的經營發展,配合公司開展各項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四章股東會第十條股東會組成與地位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第十一條股東會職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X]次,于每年[具體時間]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五章董事會第十三條董事會組成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X]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任期[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第十四條董事會職權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五條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每[X]個月至少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六章經理第十六條經理聘任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任期[X]年。第十七條經理職權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七章監事會第十八條監事會組成公司設監事會,成員為[X]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任期[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十九條監事會職權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二十條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每[X]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八章財務與會計第二十一條財務制度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二十二條利潤分配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條財務監督公司應接受股東、監事會對財務狀況的監督。定期向股東和監事會報送財務報表,重大財務事項應及時通報。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與清算第二十四條合并與分立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由股東會作出決議。董事會應擬訂合并或分立方案,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后實施。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條解散事由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第二十六條清算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人選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公告債權人。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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