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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勞動協議社保【篇一:單位不簽勞動協議不買社保怎樣維權】金柚網早報【導讀】:社保與商業保險區分_社保和商保有哪些區分摘要:社保與商業保險有什么區分?社保和商業保險區分有哪些?社保,意在為國民提供基礎生活保障;商業保險,則是針對用戶需求在不一樣方面給予高額保障,給予用戶全方位保護。勞動協議,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協議。勞動協議依法簽訂即含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需推行勞動協議要求義務。依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一員,負擔一定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內部勞動規則和其她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立刻安排被錄用勞動者工作,根據勞動者提供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酬勞,而且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要求和勞動協議約定提供必需勞動條件,確保勞動者享受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分擔年老、失業、疾病以及死亡等社會風險,實現社會安全,而強制社會多數組員參與,含有所得重分配功效非營利性社會安全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行,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取得固定收入或損失賠償,它是一個再分配制度,它目標是確保物質及勞動力再生產和社會穩定。社會保險關鍵項目包含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那么,單位不簽勞動協議不買社保怎樣維權?1、不簽勞動協議是用人單位責任,你能夠不用管,也不用擔心,用工法律風險在用人單位。2、社會保險是國家法定,從用工之日起就應該建立,不管簽沒簽勞動協議用人單位不辦理是違法。不按月支付勞動酬勞也是違法。3、等到你什么時候不想在這個單位干了,你再提出依據勞動協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后支付雙倍工資。同時要求補充辦理全部社會保險。4、假如單位不予支付,申請勞動仲裁,百分之百勝訴,現在不用著急。但要注意搜集能證實勞動關系證據。5、單位違法行為還能夠作為你正當辭職理由,不僅不受提前30天限制,更不用同意,可立馬走人,還可依據勞動協議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要求索取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經濟賠償金。依據中國法律要求,首先,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要求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協議,自應該簽訂無固定時限勞動協議之日起向勞動者每個月支付二倍工資。所以,您能夠要求單位支付每個月二倍工資作為賠償。其次,單位未辦理保險做法也是不符正當律要求,您能夠依據法律與單位進行溝通協商,要求補充辦理全部社會保險。單位不簽勞動協議不買社保怎樣維權社保與商業保險區分_社保和商保有哪些區分摘要:社保與商業保險有什么區分?社保和商業保險區分有哪些?社保,意在為國民提供基礎生活保障;商業保險,則是針對用戶需求在不一樣方面給予高額保障,給予用戶全方位保護。社保是什么?商業保險是什么?社保,意在為國民提供基礎生活保障;商業保險,則是針對用戶需求在不一樣方面給予高額保障,給予用戶全方位保護。【篇二:相關未簽署勞動協議未交社保勞動仲裁】相關未簽署勞動協議未交社保勞動仲裁1、干了七年卻沒有簽署勞動協議,單位做法違反了《勞動協議法》第十條要求,需要負擔支付第八十二條要求二倍工資法律責任,做多為11個月。2、社會保險費屬于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系單位和個人都必需參與,對此,《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勞動協議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作了明確要求。所以,你進去,單位年才買社保,顯然是違法,應予補繳。3、因為是事實勞動關系,能夠隨時解除。并與離開單位一年內主張相應權利。4、你能夠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企業支付11個月二倍工資,補繳欠繳社會保險費等。5、證實你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能夠根據《相關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通知》“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協議,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考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統計(職職員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統計;(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實身份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用人單位招工招聘“記錄表”、“報名表”等招用統計;(四)考勤統計;(五)其她勞動者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相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要求辦理。未簽書面勞動協議雙倍工資計算

吳光成--------------------------------------------------------------------------司法實踐中,對于雙倍工資截止時間,有見解認為應一直連續到實際簽署書面勞動協議時止。對此見解,筆者則有不一樣見解。從勞動協議法第八十二條文字表述來看,雙倍工資支付期間為“自用工之日起超出一個月不滿一年”,依據文義解釋,雙倍工資起算時間應該是“自用工之日起超出一個月”,雙倍工資截止時間應該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滿一年”。即該條要求用人單位最遲應該自實際用工第二個月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協議,不然最長就要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一直到第十二個月。舉例來說,假如勞動者甲于1月1日到乙企業工作,乙企業一直未與其簽署書面勞動協議,應支付雙倍工資起算時間是2月1日,截止時間應為12月31日。所以,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責任假如超出了11個月,并非一直連續到實際簽署書面勞動協議時止,而是最長連續到用工滿一年前一日,因為滿一年后,法律要求已經視為雙方已經簽署勞動協議。對此,《勞動協議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要求更為明確,該條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協議,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次日至滿一年前一日應該依據勞動協議法第八十二條要求向勞動者每個月支付兩倍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當日已經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時限勞動協議,應該立刻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協議。那么,此時假如用人單位仍然不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協議,是否要繼續負擔雙倍工資責任呢?筆者認為,勞動協議法中要求建立勞動關系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協議,目在于簽訂經過書面勞動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加強對勞動者保護。對于不簽署書面勞動協議勞動者,用人單位能夠在支付經濟賠償后終止勞動關系;對于不簽署書面勞動協議用人單位,勞動協議法要求則給予對應地處罰。該處罰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滿一年,假如不簽署書面勞動協議,用人單位應負擔雙倍工資支付責任;第二階段是用工滿一年后,視為雙方已經簽訂無固定時限勞動協議,較固定時限協議而言,愈加強了對用人單位約束。既然法律已經推定雙方簽訂了勞動協議,則要求用人單位繼續負擔未簽署勞動協議雙倍工資支付責任就失去了前提。至于勞動協議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要求“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要求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時限勞動協議,自應該簽訂無固定時限勞動協議之日起向勞動者每個月支付二倍工資”,關鍵針對是勞動協議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要求應該簽訂無固定時限勞動協議多個情形,而本文討論情形是雙方已經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時限勞動協議,自然不適用勞動協議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要求。當然,用人單位因未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協議而支付雙倍工資最長久限并不一定只有11個月,該雙倍工資支付期間可能因為用人單位數次違法而累計計算。一樣依據前例,勞動者甲于1月1日到乙企業工作,直到12月1日乙企業才與其簽署書面勞動協議,勞動協議期限為1月1日至12月31日。勞動協議期滿后,甲繼續在乙企業工作,乙企業直到11月1日才又與甲簽署書面勞動協議。這種情況下,甲則能夠請求2月至11月,以及2月至10月雙倍工資,即甲能夠請求累計19個月雙倍工資。所以法律語言通常都努力爭取簡練、正確,在立法上更是如此。假如勞動協議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要求立法目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一直連續到實際簽署書面勞動協議時止,則根本沒有必需加上“不滿一年”四個字,完全能夠根據第二款立法方法只要求起算時間,截止時間自然就是“實際簽署書面勞動協議之時”。而且,依據勞動協議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要求,用工滿一年后,即使雙方未簽署書面勞動協議,也視為雙方已經簽訂勞動協議,且是無固定時限勞動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署書面勞動協議雙倍工資,未免責之過苛。《勞動協議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協議。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協議,應該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協議。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出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協議,應該向勞動者每個月支付二倍工資。第四十七條經濟賠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經濟賠償。【篇三:職員不簽勞動協議不買社保企業怎樣應對】職員不簽勞動協議不買社保企業怎樣應對摘要:當職員不續簽勞動協議時,企業應該怎樣應對?勞動法有要求,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協議,用人單位應該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不過應該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勞動酬勞。法律咨詢:我是一家工廠廠企業責任人,現在不少工人進廠后不愿簽署勞動協議,也不愿參與社保,很苦惱。企業該怎么辦?工人寫一份申明是否就能夠不為其購置社保?律師解答:《勞動協議法》第十條要求:“建立勞動關系,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協議。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協議,應該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協議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要求:“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協議,用人單位應該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不過應該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勞動酬勞。”第六條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出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協議,應該依據勞動協議法第八十二條要求向勞動者每個月支付兩倍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協議;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協議,用人單位應該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據勞動協議法第四十七條要求支付經濟賠償。前款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個月支付兩倍工資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協議前一日。”在實際生活中,有勞動者因為個人原因不愿意簽署勞動協議,不愿意參與社保情況確實存在,法律、法規也給予了用人單位所以而單方解除勞動協議權利,不過用人單位仍然要盡到立刻催告義務,不然將負擔不利后果,如《勞動協議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要求。不過不管哪一個情況,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用人單位都應該立刻支付對應勞動酬勞。同時,用人單位為職員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勞動者不愿意參與是違法。假如遷就了這種違法行為,要負擔違法責任,不僅要如數補繳,還要繳納滯納金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相關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協議法》若干問題指導意見》第二十四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在《勞動協議法》實施前未按當地要求險種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協議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不予支持。《勞動協議法》實施后,用人單位未按當地要求險種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協議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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