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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200
A90
SZDB/Z
深圳市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SZDB/Z305—2018
公園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規范
Constructionspecificationofemergencysheltersinpark
2018-05-31發布2018-07-01實施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SZDB/Z305-2018
公園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規范
1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公園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的總體要求、場所分類、場址要求、面積指標、功能分區、
設施設置以及綠化種植等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深圳市具有室外應急避難功能的公園的建設或改造,主要用于應對自然災害。其他室
外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可參照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21734—2008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場址及配套設施
GB/T24439—2009救災物資儲備庫管理規范
GB/T35624—2017城鎮應急避難場所通用技術要求
GB50009—2012建筑結構荷載規范
GB50011—2010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50763—2012無障礙設計規范
GB51143—2015防災避難場所設計規范
GB51192—2016公園設計規范
GJB3502—1998軍用永備直升機場場道工程建設標準
MH5013—2014民用直升機場飛行場地技術標準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3.1
應急避難場所emergencyshelter
用于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時的人員疏散和避難生活,具有應急避難生活服務設施的一定規模的場地
和建筑。
[GB/T35624—2017,定義2.1]
3.2
基本設施basicfacilities
為保障避難人員基本生活需求,而應設置的配套設施。包括: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設施、應急供水
設施、應急供電設施、應急排污設施、應急廁所、應急垃圾儲運設施、應急通道、應急標識、應急洗浴
設施等。
注:改寫GB21734—2008,定義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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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一般設施generalfacilities
為改善避難人員生活條件,在基本設施的基礎上應增設的配套設施。包括應急消防設施、應急物資
儲備設施、應急指揮管理設施等。
注:改寫GB21734—2008,定義3.3。
3.4
綜合設施comprehensivefacilities
為提高避難人員的生活條件,在已有的基本設施、一般設施的基礎上,應增設的配套設施。包括:
應急停機坪、應急功能介紹設施等。
注:改寫GB21734—2008,定義3.4。
3.5
緊急避難場所emergencyevacuationandembarkationshelter
用于避難人員就近緊急或臨時避難的場所,也是避難人員集合并轉移到固定避難場所的過渡性場
所。
[GB51143—2015,定義2.0.2]
3.6
固定避難場所resident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
具備避難人員進行較長時間避難生活條件,并提供集中性救援的場所。
3.7
中心避難場所central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
規模較大、功能較全、安全度高、承擔指揮和避難救援中心作用的場所。
3.8
有效面積effectivearea
扣除公園綠地內水域占地面積、危險建筑占地面積、中下層植物密集區、大于7度(約13%)的陡坡占
地面積、建(構)筑物倒塌影響面積之外,可用于避難的區域面積。
3.9
應急休息區emergencyrestarea
災害發生后供避難人員臨時避難及等候安置的場地。
3.10
應急棚宿區emergencymakeshifttents
災害發生后供避難人員滿足應急生活需要和住宿的場地。
3.11
應急醫療衛生區emergencymedicaltreatmentarea
應急避難場所內供醫療衛生救護使用的場地。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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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垃圾儲運區emergencygarbagestorageandtransportationarea
應急避難場所內供垃圾放置及中轉的場地。
3.13
應急物資區emergencysuppliesarea
應急避難場所內供應急物資發放的場地。
3.14
應急管理區emergencymanagementarea
應急避難場所內具備管理指揮職能的場地。
3.15
應急停車場emergencyparking
災害發生后供應急車輛停放的場地。
3.16
專業救災隊伍場地professionaldisasterreliefteamsite
應急避難場所內供專業救災隊伍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和休息使用的場地。
3.17
應急直升機使用區emergencyhelicopterarea
應急避難場所內供救援直升機通達的場地。
3.18
應急通道emergencychannel
應急車輛及人員通行的道路。
4總體要求
4.1建設原則
4.1.1統一規劃,綜合利用。應結合整體避難規劃確定應急避難功能,并與其他類別的應急避難場所
綜合利用。
4.1.2平災結合,功能整合。公園應急避難場所的功能建設應充分考慮平時和災時的使用需求,各種
設施注重平災功能的平衡與轉換。
4.1.3因地制宜,節約實效。應利用公園的自然條件、建設狀況,注重科學的建設管理,合理設置應
急避難設施。
4.1.4便捷通達,安全美觀。應急避難場所在滿足安全的情況下,靠近公園綠地出入口;在不影響避
難功能條件下,應為使用者提供標識明確、舒適宜人、景觀優美的環境。
4.2建(構)筑物結構要求
應急避難場所內新建或利用公園內原有建(構)筑物作為避難功能建(構)筑物時,建(構)筑物
結構要求應符合GB50009—2012和GB50011—2010的規定。
4.3無障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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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避難設施應符合無障礙要求,按照GB50763—2012的要求設置。
5場所分類
公園應急避難場所按功能分為以下三類:
a)緊急避難場所:可容納避難人員避難10天以內,該場地應具有基本設施;
b)固定避難場所:可容納避難人員避難10天~30天,該場地應具有基本設施和一般設施;
c)中心避難場所:可容納避難人員避難30天以上,該場地應具有基本設施、一般設施和綜合設
施。
6場址要求
6.1安全性要求
6.1.1應急避難場所的地質結構應具備結構穩定性,并應避開地震斷裂帶、山體滑坡、泥石流、蓄滯
洪區等自然災害易發生地段。
6.1.2應急避難場所應遠離有毒氣體儲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儲放地、高壓輸變電路等,以減
少次生災害的影響。
6.1.3應急避難場所應與周邊高層建(構)筑物保持安全距離,防止因建(構)筑物倒塌產生的危險。
6.1.4應急避難場所和疏散路線的確定,應考慮鄰近或穿越的次高壓以上燃氣管道和成品油管道的安
全影響范圍。
6.1.5公園內的動物園、文化遺產及文物保護區域不應作為避難場所使用。
6.1.6海嘯應急避難場所的高程應大于國家高程基準30m。
6.2可通達性要求
應急避難場所應有方向不同的兩條以上與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
6.3服務半徑
6.3.1緊急避難場所,服務半徑為500m。
6.3.2固定避難場所,服務半徑為2000m。
6.3.3中心避難場所,服務半徑不超過10000m。
6.4豎向設計
6.4.1應急避難場所應充分結合現有地形地貌和公園總體豎向控制進行豎向設計。
6.4.2應急避難場所坡度應控制在7度(約13%)以下。
7面積指標
7.1避難場所面積
7.1.1緊急避難場所有效面積不小于2000m2。
7.1.2固定避難場所有效面積不小于5000m2。
7.1.3中心避難場所有效面積不小于100000m2,用地條件緊張地區不小于50000m2。
7.2人均有效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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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緊急避難場所人均有效面積為2m2。
7.2.2固定避難場所人均有效面積為2m2~3m2。
7.2.3中心避難場所人均有效面積不小于3m2。
7.2.4各類避難場所的人均有效居住面積不小于1.5m2。
8功能分區
8.1分區設置要求
8.1.1應急避難場所按功能可分為應急休息區、應急棚宿區、應急醫療衛生區、應急垃圾儲運區、應
急物資區、應急管理區、應急停車場、專業救災隊伍場地和應急直升機使用區。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的功
能分區設置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功能分區
功能分區緊急避難場所固定避難場所中心避難場所
應急休息區●●●
應急棚宿區●●●
應急醫療衛生區●●●
應急垃圾儲運區●●●
應急物資區-●●
應急管理區-●●
應急停車場-●●
專業救災隊伍場地--●
應急直升機使用區--●
注:“●”表示應設;“-”表示不需要設置。
8.1.2應急棚宿區、應急醫療衛生區、應急物資區和應急管理區應避開排水困難、地基軟弱的地段以
及挖填的交界處。
8.2應急休息區
8.2.1應急休息區可結合應急管理區布置。
8.2.2應急休息區用地面積應根據核定避難人員數量,按每人0.15m2確定。
8.2.3應急休息區應設置座椅等供避難人員臨時休息的設施。
8.3應急棚宿區
8.3.1應急棚宿區應設置在場所內受外部干擾較少的區域。
8.3.2應急棚宿區用地面積應根據核定避難人員數量,按每人不小于1.5m2確定。
8.3.3應急棚宿區按防火要求,用地面積分為四級,具體要求見表2。
表2應急棚宿區分級及間距要求
分級Ⅰ級Ⅱ級Ⅲ級Ⅳ級
用地面積(㎡)≤1000≤4000≤12000≤25000
間距要求(m)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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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應急棚宿區應設置防火分區,防火分區的最大面積應根據帳篷等材料的耐火性能確定,但不應
大于1000m2,邊長不應大于60m。當應急棚宿區具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設施時,防火分區的最大
面積可放寬到1.2倍。
8.3.5應急棚宿區應預留供水、供電設施接口。
8.3.6應急棚宿區應具備消防車通達條件。
8.4應急醫療衛生區
8.4.1應急醫療衛生區設置在場所內或場所周邊,可結合應急棚宿區設置;也可利用避難場所周邊的
醫院及醫療衛生設施進行設置,其與避難場所的距離不應大于500m。
8.4.2應急醫療衛生區用地面積應根據核定避難人員數量,按每人不小于0.02m2確定。
8.4.3應急醫療衛生區應滿足救護車輛出入和停放要求。
8.4.4應急醫療衛生區應單獨設置衛生間。
8.4.5應急醫療衛生區應設開水間。
8.4.6應急醫療衛生區應預留供水、供電設施接口。
8.4.7應急醫療衛生區應單獨設置醫療垃圾應急儲運設施及出入口。
8.5應急垃圾儲運區
8.5.1應急垃圾儲運區距離應急棚宿區應大于15m,且位于應急避難場所下風向設置。
8.5.2應急垃圾儲運區用地面積應根據核定避難人員數量及儲運設施規模,按每人不小于0.015m2確
定。
8.6應急物資區
8.6.1應急物資區應設置在應急管理區附近。
8.6.2應急物資區應儲備滿足2天發放要求的應急生活物資,其他物資的儲備應滿足實際使用需要。
8.6.3應急物資區用地面積應根據核定避難人員數量,按每人不小于0.02m2確定。
8.7應急管理區
8.7.1避難場所應設置應急管理區,可結合公園管理用房或臨時設施進行綜合設置。
8.7.2應急管理區應設置在避難場所入口處。
8.7.3應急管理區按50m2~200m2用地面積預留設置。
8.7.4應急管理區應設置人員登記處。
8.8應急停車場
8.8.1應急停車場應設置在場所入口處。
8.8.2固定避難場所的應急停車場面積不應小于500m2。
8.8.3中心避難場所的應急停車場面積不應小于3600m2;用地緊張地區停車場面積可適當減小,但不
應小于1800m2。
8.8.4公園停車場可兼做應急停車場使用。
8.9專業救災隊伍場地
8.9.1專業救災隊伍場地不應設置在應急棚宿區附近,應設置在適于車輛出入的區域且有道路連接應
急避難場所的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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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專業救災隊伍場地用地面積應根據救災車輛及人員數量確定,且不應小于3000m2;救災車輛及
人員單位用地面積要求見表3。
表3救災車輛及人員單位用地面積要求
類別面積要求
小型車30m2/臺~40m2/臺
輕型車41m2/臺~50m2/臺
車輛
中型車51m2/臺~80m2/臺
大型車81m2/臺~120m2/臺
人員3m2/人
8.9.3專業救災隊伍場地應預留供水、供電設施接口。
8.10應急直升機使用區
8.10.1應急直升機使用區應設置在應急避難場所內或周邊。
8.10.2應急直升機使用區應考慮需要起降的直升機型號、數量等要求,按照MH5013—2014、GJB3502
—1998、GB50009—2012的要求進行設置。
8.10.3應急直升機使用區周邊的障礙物和建筑工程限高應滿足直升機安全起降的要求。
9設施設置
9.1設施設置要求
應急避難設施按功能可分為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設施、應急供水設施、應急供電設施、應急排污設
施、應急廁所、應急垃圾儲運設施、應急通道、應急標識、應急洗浴設施、應急消防設施、應急物資儲
備設施、應急指揮管理設施、應急停機坪和應急功能介紹設施。各功能分區的設施設置應符合表4的規
定。
表4設施設置
應急休息應急棚宿應急醫療應急垃圾應急物資應急管理應急停車專業救災應急直升
設施設置
區區衛生區儲運區區區場隊伍場地機使用區
醫療救護
與衛生防--●------
疫設施
應急供水
●●●●●●●●●
設施
應急供電
●●●●●●●●●
設施
應急排污
-●●------
設施
應急廁所-●-------
應急垃圾
---●-----
儲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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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休息應急棚宿應急醫療應急垃圾應急物資應急管理應急停車專業救災應急直升
設施設置
區區衛生區儲運區區區場隊伍場地機使用區
應急通道●●●●●●●●●
應急標識
●●●●●●●●●
應急洗浴
-●-------
設施
應急消防
-●●-●●-●-
設施
應急物資
----●----
儲備設施
應急指揮
-----●---
管理設施
應急停機
--------●
坪
應急功能
●--------
介紹設施
注:“●”表示應設;“-”表示不需要設置。
9.2基本設施
9.2.1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設施
9.2.1.1公園管理用房或其他建筑物可用于設置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設施的,應設置固定的醫療救護
與衛生防疫設施。
9.2.1.2無公園管理用房或其他建筑物可用時,結合預留場地設置臨時的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設施。
9.2.2應急供水設施
9.2.2.1可選擇設置供水管網、供水車、蓄水池等兩種或兩種以上供水設施,災時應利用原有的供水
設施,增設供水管網到各功能分區,并根據所選設施和當地水質配置用于凈化自然水體成為直接飲用水
的凈化設備。
9.2.2.2應急供水系統與市政給水管網的接口不應小于兩個,且兩接口的距離不小于100m。
9.2.2.3每100人應至少設一個水龍頭,每250人應至少設一處飲水處?;旧铒嬘盟乃|,應
符合GB5749—2006的要求。
9.2.2.4可儲備消防水帶作為災時臨時供水管道。
9.2.2.5應急儲水裝置可采用應急水池、應急儲水罐等。飲用水的應急儲水裝置應單獨設置;若條件
不滿足時,與基本生活用水一同儲備,應保障災時飲用水的儲備和供應。供平時使用的生活水池(箱)、
消防水池(箱)可兼作應急水池,并應有系統轉換措施。應急水池及增壓設備的構筑物及管線均應構筑
和安裝到位,平時不使用時,水泵和增壓罐可不安裝。
9.2.2.6基本生活用水和飲用水的供給,應采用氣壓給水裝置、變頻給水設備或高位水池(箱)等方
式。
9.2.2.7應急供水定額應符合表5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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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應急供水定額
需水量
場所分類避難期水的用途
L/(人·日)
緊急避難場所短期10~20飲用、清洗、浴用、醫療
固定避難場所中期20~30飲用、清洗、浴用、醫療
中心避難場所長期>30飲用、清洗、浴用、醫療以及儲備用水
9.2.3應急供電設施
9.2.3.1應設置保障照明、醫療、通信用電的具有多路電網供電系統或太陽能供電系統,應配備可移
動發電機應急供電設備。
9.2.3.2當條件許可時,災時應利用原有的供電設施和設置在場所附近建筑的自備電源。
9.2.3.3應急避難場所的災時照明應采用正常照明和應急照明相結合的方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照明光源采用高效節能的LED光源,并應滿足照明場所的照度、顯色度和防眩光等要求;
b)應急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照明應由疏散指示標志照明和疏散通道照明組成。疏散通道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值不
低于5lx;
2)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
3)備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
9.2.3.4應急避難場所的電源電力負荷應按用電負荷的重要性、供電連續性及中斷電源后可能造成的
損失或影響程度分為一級負荷和二級負荷;醫療救護設備、照明設備和應急通信設備為一級,其他為二
級。
9.2.3.5平時供電設施應連通應急電力網絡,設置應急照明燈和供電電源。
9.2.3.6供、發電設施應具備防觸電、防雷擊保護措施。
9.2.4應急排污設施
9.2.4.1應設置滿足應急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環境污染的排放管線、基本生活污水集水池、簡易污水
處理設施。
9.2.4.2應急排污系統應與市政管道相連接,不具備連接條件時,可設置獨立排污系統。
9.2.4.3應急避難場所的污廢水應采用自流排出。
9.2.4.4基本生活污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積應大于應急避難場所開放3天產生的全部污水量的1.25倍。
9.2.4.5應急避難場所內現有的公共廁所作為應急廁所時,化糞池可采用比常規計算容量大一號的規
格。
9.2.4.6應急排污系統應遠離水源地和供水設施。
9.2.5應急廁所
9.2.5.1應設置滿足應急生活需要的固定式廁所或暗坑式廁所或移動式廁所。
9.2.5.2緊急避難場所和固定避難場所的廁位數量不應小于核定避難人數的1%;中心避難場所的廁位
數量不應小于核定避難人數的2%。
9.2.5.3應急廁所之間距離應小于100m,且位于應急避難場所下風向設置,距離應急棚宿區30m~
50m。
9.2.5.4暗坑式廁所應具備水沖能力,并單獨設置化糞池,容量按每人每天1.2kg設計。男女廁位的
比例應滿足男: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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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5固定式廁所和暗坑式廁所應設置洗浴設施,供災時使用。
9.2.5.6應急廁所應設置應急供水、應急供電、應急排污、應急通道和應急標識設施。
9.2.6應急垃圾儲運設施
9.2.6.1應設置可移動的垃圾、廢棄物分類儲運設施。
9.2.6.2應急垃圾儲運設施的處理量應不小于每人每天200g。
9.2.7應急通道
9.2.7.1設置要求
應依據各避難功能區的避難規模和功能要求,確定應急通道主、次和專用出入口的位置,設置分級
道路,確定應急通道及其應急保障要求。
9.2.7.2應急出入口
9.2.7.2.1主、次和專用出入口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a)至少設置2個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口;
b)人員進出口與車輛進出口應分開,應單獨設置應急醫療垃圾出入口;
c)主要出入口應與城市應急通道相銜接,銜接道路和橋梁應滿足城市應急通道的應急功能保障級
別;
d)主要出入口位置應與災害條件下城市應急交通與人員的走向、流量相適應,并根據避難人員數
量、救災活動的需要設置集散廣場或緩沖區。
9.2.7.2.2在主要避難人員便捷進入的方向設置臨時入口。
9.2.7.3應急道路
9.2.7.3.1應急道路可按干道、支路和人行道分級設置,干道、支路應采用柔性路面,道路寬度應符
合表6的規定。
表6應急避難場所內道路寬度分級
道路類別道路寬度(m)
干道≥7.0
支路≥4.0
人行道≥1.5
9.2.7.3.2應急避難場所主要干道應與公園主通道連通。
9.2.7.3.3應急避難場所的人員疏散和進出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a)避難場所內部道路應連通各避難功能區、避難建筑和主要設施;
b)避難場所內道路邊緣至避難設施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7的規定。
表7道路邊緣至避難設施的最小距離
道路有無出入口干道距離設施(m)支路距離設施(m)
有出入口53
無出入口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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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應急標識
9.2.8.1標識的布置要求
9.2.8.1.1應急避難場所周邊主干道、路口應設置指示標識。
9.2.8.1.2應急避難場所出入口應設置避難場所主標識。
9.2.8.1.3應急避難場所內主要通道路口應設置應急設施的指示標識。
9.2.8.1.4應急避難場所內各類配套設施應設置明顯的標識。
9.2.8.2標識的制作要求
應急避難場所各類標識的具體尺寸、圖形、高度、顏色應符合GB51143—2015和深圳市應急避難場
所標識的規定。
9.2.9應急洗浴設施
應急洗浴設施應結合廁所設置。
9.3一般設施
9.3.1應急消防設施
9.3.1.1應根據避難人員數量,綜合考慮避難場所內的場地、建(構)筑物及其他工程設施的防火措
施,設置應急消防設施。
9.3.1.2應急避難場所應根據防火要求設置應急消防水源,固定避難場所和中心避難場所應按照不少
于2次火災、每次滅火用水量不低于10L/s、火災持續時間不少于1小時設置。
9.3.1.3應急避難場所的防火疏散距離不應大于40m;當有消防設施時,不應大于50m。對于嬰幼兒、
高齡老人、殘疾人和行動困難、需要臥床的傷者和病人等特定人員的避難區域,應分別不大于20m和
25m。
9.3.1.4應急期間應急棚宿區應配置滅火工具或其他消防器材設施。
9.3.1.5應急避難場所內消防通道設置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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