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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六節民事能力一、民事能力概說民事能力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參與民事法律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法律上的能力,包括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三種。民事能力由法律進行規定,是強行法。二、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指民事主體資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平等,不可轉讓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能力始于成立終于解散三、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一)自然人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結束

1、自然人的出生

1)、出生是指胎兒與其母體脫離而成為有生命的獨立體的自然事實。

2)、出生時間應采獨立呼吸說

2、胎兒利益的保護(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

1、生理死亡:采取心臟停止跳動說與呼吸停止說相結合的標準來確定自然人是否死亡。

2、宣告死亡:是指通過法定程序確定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四、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據以獨立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或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民事行為能力直接決定著民事責任的承擔。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按照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進行劃分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同步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來決定無行為能力——0~10限制行為能力——10~18完全行為能力——18~智力健全、精神健康圖示立法例《民法通則》第11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12條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法人的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法人機關的行為視同法人的行為法人的民事權利與行為能力范圍相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有差異性五、民事責任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以民事行為能力的有無來判斷法人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他組織由設立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七節民法解釋學導論一、民法解釋學概說關于法律解釋的學問,學者一般稱之為法解釋學或法學方法論。法解釋學所注重的是對法律和法學文本的研究,包括對法律概念和法學概念體系的注釋和研究。法解釋學起源于對羅馬市民法的解釋和研究。民法解釋學就是用解釋學方法對民法的概念、原則、制度進行解釋。世界上最早對民法進行解釋是在羅馬法時期,當時法學家的解釋學理論可以直接作為民法的法源,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羅馬法又被稱為法學家的法(Juristenrecht)。隨著古羅馬的衰落乃至滅亡,羅馬法的文本遺失,直到12世紀,由于《羅馬法大全》(Corpusiuris)的再發現,在意大利的波倫亞(又譯為博洛尼亞,Bologna)形成了對《羅馬法大全》進行研究和解釋的“注釋法學派”(Glossatores)。注釋法學派的工作后來又被注解法學派(Commentaria)接替,后者從13世紀一直延續到16世紀。繼中世紀的法解釋學之后,法國的法解釋學開始發達,他們采用實用主義的解釋方法,對法國的習慣法進行解釋和研究,在兩個世紀里形成了如杜摩蘭(CharlesDumoulin)和多馬(JeanDomat)等重要的學者群體,形成了法國法的一般思想。這種思想直接影響了《法國民法典》的內容和體例,奠定了法典的解釋學基礎。立法例《意大利民法典》第12條【法律的解釋】在適用法律時,只能根據上下文的關系,按照詞句的原意和立法者的意圖(參閱第1362條及后條)進行解釋,而不能賦予法律另外的涵義。在無法根據一項明確的規則解決歧義的情況下,應當根據調整類似情況或者類似領域的規則(參閱本法一般原則第14條)進行確定;如果仍然存在疑問,則應當根據國家法制的一般原則加以確定。二、民法解釋的方法按照《意大利民法典》第12條的規定,以及學者的法律解釋理論,可以將民法解釋方法分為這樣幾項: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漏洞補充(一)文義解釋文義解釋又稱語義解釋,指按照法律條文用語之文義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闡釋法律之意義內容。詞義解釋:這一定義所強調的解釋方法是按照文字的通常意義去理解法律用語。所謂詞語的通常意義,首先是指在非專業化的環境中的那個意義,如人、財產、動物,都必須按照通常環境下人們的一般理解去加以解釋。然而,當涉及到專業性較強的術語時,顯然不能僅僅使用這種通常解釋方法,而必須按照專業解釋方法,也即按照在專業領域內廣為接受的通說來理解。這個“通說”,以其在學術領域被接受的程度來判斷。如物權法上的不動產,就是指包括土地及其地上建造物在內的物。語法解釋:文義解釋并不僅限于對詞語語義的解釋。一條完整的法律規定必須通過對字詞所在的整體文字結構進行解釋才能夠明確其意義。這個整體文字結構是用邏輯和語法聯系起來的,因此,必須要采用薩維尼所說的邏輯和語法因素來解決文字結構的意義,也就是必須要對法律條款的語法邏輯結構進行解釋。一言以蔽之,就是必須要對法律規范進行語法解釋。示例1我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這一規定是用一個較為簡單的句子表述的,一個簡單句通常只用來表述一個法律規則。該句的內容是關于相鄰關系的處理。在這一表述中,需要進行專業化解釋的概念是“不動產”、“相鄰權利人”和“相鄰關系”,這三個概念必須按照物權法上的專業定義來進行解釋,其依據包括法律規定、司法解釋和學者的通說。而后半句則應進行生活化的通常解釋,即“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需要通過社會生活經驗和常識來進行解釋。(二)體系解釋體系解釋(systematischeAuslegung)實際上是從文義解釋方法中的語境解釋衍生出來的一種解釋方法,即根據法律條款在整部法律中的體系位置,如編、章、節、條、款(項)的前后關聯位置及其結構意義來闡明其法律規范意旨的解釋方法。在這里,純粹法學的按法律位階來解釋法律的方法有一定的幫助,即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法律原則優于法律規則。而薩維尼則將這種解釋方法稱為普遍解釋或整體解釋原則;相對而言,單純文義解釋則是個殊性解釋。示例2《民法通則》11-13條連續幾條法律規則分別對應的是關于不同年齡段的自然人的行為能力的規定:第十一條是關于完全行為能力和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的規定,第十二條是關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的規定,第十三條是關于法定代理的規定。這三條規定中每一條都是獨立的,有其獨立的意義;同時,每一條與其他條款之間亦有一定的關系,各條相互補充,構成一個關于行為能力和法定代理的法律規則體系。(三)目的解釋所謂目的解釋(teleologischeAuslegung),是根據立法目的對法律文本予以解釋的方法。這一解釋方法是在文義解釋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即在根據文本自身的概念和體系無法了解某一法律條款的真實意義時,就必然應用目的解釋方法。比如《物權法》的目的在于確立產權制度,建立平等的財產權保護體系,因此,在解釋不同民事主體的物權時必須本著平等對待的原則;而《合同法》的目的在于建立自由、公平的交易體系,因此,對于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配置的解釋就必須符合此一目的要求。(四)漏洞補充根據法律目的來解釋法律,屬于法律解釋的最高準則,而根據這一準則產生了民法上另一重要的具體解釋方法,即漏洞補充。“如果根據某項規則的目的,根據該規則所依據的立法者的‘計劃’,法律中應該存在某項規定,但法律中恰恰缺少這項規定,這種情況下就存在著缺漏。”由于現代民法日趨繁雜,所要解決的問題和規范的行為也越來越復雜,在這種情況下,以有限的篇幅來規制不斷出現新問題的現實生活,免不了會存在一些法律漏洞。但是,法官并不能以法律存在漏洞為借口而拒絕審判,因此就要通過漏洞補充的方法來找到可以適用的法律,從而得出合理的判決。具體來說,漏洞補充的方法有五點:1、根據一般條款(一般原則)進行填補“誠實信用”(157、242條)、“善良風俗”(138、826條)、“交易慣例”和“公平”(315、829、847條)、、善良家父(lebonpèredefamille)等都屬于這樣的一般條款。2、根據不確定概念進行填補“不確定概念”包括“交易中應盡之注意”(第276條第1款)、“重大事由”(626條等)等。3、根據格言或諺語進行填補如一般條款不減損特別條款(generaliaspecialibusnonderogant)、特別條款減損一般條款(specialiageneralibusderogant)、法律沒有辨別之處不能進行辨別(ubilexnondistinguit,necnosdistingueredebemus)以及特別法要嚴格解釋(exceptiostrictijuris)等。4、根據習慣進行填補5、根據強行法進行填補第八節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概念:自母體出生的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

﹡出生時間的確定

﹡胎兒利益的保護總括性保護/個別保護/利益保護立法例《瑞士民法典》第31條第2款規定:“胎兒,只要其出生時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權利能力的條件。”《法國民法典》第1923條在繼承制度中規定:“在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但已懷孕的胎兒,視為在繼承開始前出生。”《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8條的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應繼承的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

﹡生理死亡

﹡宣告死亡

﹡對遺體的保護身體所有權說/管理權說/身體利益延續說

※區分說:一般遺體由本人或近親屬處分;古代遺骸視為普通的物。示例1某甲在某兒童繪畫比賽中獲得一等獎,在一家美術雜志上刊發。甲是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享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因此可以享有著作權,包括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以自己的行為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的種類是按照認知能力來劃分的:

﹡完全行為能力:18——﹡限制行為能力:10—18﹡無民事行為能力:——10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宣告: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據實宣告。《民法通則》第十九條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宣告自然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應具備以下要件:(1)被宣告人須為精神病人(包括癡呆人);(2)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沒有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宣告。利害關系人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親屬等;(3)須經人民法院宣告。除人民法院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宣告自然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只有人民法院有權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宣告。

民事行為能力的終止:死亡/宣告死亡三、監護概說監護的概念:為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而設定的制度。監護的條件:

﹡被監護人必須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監護人須有監護能力

﹡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應具有親朋關系或行政隸屬關系

﹡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依法產生的關系不得自行改變監護人的職責:擔任代理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承擔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侵犯被監護人利益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并可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四、監護的種類1、法定監護:監護人直接由法律規定而產生未成年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親屬朋友/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2、指定監護:沒有法定監護人或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有關部門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設立的監護: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行使指定權/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人民法院精神病人——精神病人所在單位/精神病人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法院3、遺囑監護,條件:被遺囑指定的人同意/該指定對被監護人并無不利/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得以遺囑方式取消生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有犯罪行為的除外五、監護的變更監護人死亡/人民法院依法變更/監護人協議變更在生活中,有時監護人可能由于某種原因而不得不委托他人對被監護人進行照管。我國《民通意見》第23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六、監護的終止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監護人喪失了行為能力監護人辭去監護監護人被撤銷資格七、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蹤: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條件:1)自然人失蹤的事實:滿兩年

2)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監護人及債權債務人

3)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公告三個月效力:1)失蹤人的財產管理:管理人的設置應有利于失蹤人

2)財產管理人的責任:代管及代償撤銷: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確知他的下落并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又稱為推定死亡。條件:1)自然人失蹤的事實:滿四年/戰爭時期/意外事故

2)利害關系人的申請:順序

3)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公告1年/3個月效力:1)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與其他人之間的各種民事法律關系歸于消滅

2)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3)被宣告死亡的人自宣告之日起為死亡撤銷: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撤銷的效力: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不宜返還的可適當賠償。身份關系未變更的可以恢復。第九節法人一、法人概述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應的民事主體,是由一定數量的自然人(人合組織,如公司)或一定數量的財產(資合組織,如基金會)集合而成的社會組織體。法人擁有擬制人格,被視為如同自然人一樣享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貿易公司、工廠、礦山、學校、行政單位都是法人。二、傳統民法對法人的分類1、公法人與私法人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的是公法人,以私人利益為目的的為私法人。公益法人不以營利為目的,私法人以營利為目的。例:私立學校為公法人還是私法人?2、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以人的集合為基礎成立的為社團法人,以財產的集合為基礎成立的為財團法人。例:基金會是否為社團法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是否為財團法人?三、我國民法關于法人的分類(一)、企業法人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企業法人可以按不同的標準進一步分類:1)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私人所有、外資企業法人。2)公司企業法人和非公司企業法人。3)工業企業法人、商業服務業法人等。《公司法》對公司法人的分類1、有限責任公司由一人或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自然人發起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國家單獨出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2人以上50人以下2、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或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而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定向募集所設立的公司。(二)、機關法人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并因行使職權需要而享有相應的民事能力的國家機關。機關法人按行政級別分為:1)國務院;2)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3)省屬市級機關;4)縣、縣級市、鄉機關;5)區級機關(三)、事業單位法人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各項公益事業的法人。主要表現為科學、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新聞等事業單位。比如:**大學。(四)、社會團體法人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根據《社會團體登記條例》登記。一般表現為協會、俱樂部等。應有50個自然人會員或30個單位會員。(五)、基金會法人對國內外社團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愿捐贈的資金進行管理以資助推進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社會福利和其他公益事業發展為宗旨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基金會管理辦法》第2條四、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1、不享有與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人身權)

2、法人的民事權利具有差異性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受法人目的的限制

4、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命令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同步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由法人的機關來實現

3)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范圍受法人經營范圍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與行為能力同時產生,并受權利能力范圍的限制。法人民事責任的確定因素:1)經營活動說;2)法人名義說;3)執行職務說。五、法人的機關法人機關是根據法律、章程或條例的規定,不需要特別委托授權就能夠以法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集體或個人。1)法人機關是依法設立的。2)法人機關是法人的意思機關3)法人機關是法人的領導或代表機關4)法人機關是法人的有機組成部分5)法人機關是由單個的個人或集體組成法人機關與法人的關系是代表與被代表的關系,而不是代理與被代理的關系。法人機關由權力機關、執行機關和監督機關三部分構成。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以股份公司為例,法人的權力機關就是股東大會,這是其自身意思的形成機關;法人的執行機關就是董事會及董事,它是法人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法人的監督機關就是監事會,它是對法人的執行機關進行監督的機關。法人的執行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法定代表人的概念依《民法通則》第38條的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廠長、董事長等都是法定代表人。六、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必須經過設立過程。法人的成立要件包括程序要件和實質要件。法人成立的程序要件:合法設立并取得法人資格。設立的方法包括1)自由放任主義2)特許設立主義3)核準主義4)準則主義5)強制設立主義法人成立的實質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七、法人的變更和終止法人的變更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在組織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動宗旨、業務范圍上的變化。法人變更的類型:1)法人的分立(新設分立、派生分立)2)法人的合并(新設合并、吸收合并)3)組織形式的變更4)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法人變更的后果:變更后的法人應繼承變更前的法人的相應權利義務和責任。法人的終止法人的終止又稱法人的消滅,是指法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法人終止的原因:1)依法被撤銷(如非法經營)2)自行解散(如章程規定條件)3)依法被宣告破產(資不抵債)4)其他原因。法人的清算:清理即將終止的法人的財產,了結其作為當事人的法律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條規定:“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八、法人的登記法人登記就是把法人成立、存續、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由主管機關登記在案以為公示的制度。法人登記包括:1)設立登記2)變更登記3)注銷登記法人登記的效力包括:1)生效效力2)對抗效力。第十節非法人組織(1)一、概述非法人組織的概念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也稱為非法人團體。特征:1)人合組織體2)有自己的目的3)具有相應的民事能力4)不能完全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非法人組織的類別:包括合伙、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法人分支機構、法人籌備組織、個人獨資企業等。非法人組織的概括分類1)單獨創設與合伙創設2)營利性和公益性非法人組織的成立1)有自己的名稱并以組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2)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3)有自己能支配的財產或經費二、合伙合伙的概念:基于合伙協議并經核準登記而成立的一種聯合組織,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合伙的法律地位:1)合伙的人格具有相對獨立性2)合伙的財產具有相對獨立性3)合伙的利益具有相對獨立性4)合伙的民事責任具有相對獨立性。立法例我國《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合伙企業法》第2條:“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的傳統分類:民事合伙與商事合伙:按目的顯名合伙與隱名合伙:隱名出資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有無有限合伙人我國合伙的分類《合伙企業法》第2條:“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立法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合伙的成立:1)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2)必須有書面協議3)必須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入伙: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如欲取得合伙人資格,應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事務的執行:全體合伙人/約定合伙人/約定幾名合伙人合伙財產: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名義獲得的收益合伙債務的責任承擔: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應首先以合伙財產清償。退伙:合伙人在合伙關系存續期間退出合伙組織,喪失合伙人資格。分為聲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強制退伙。【聲明退伙】《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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