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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農機質量投訴服務指南
湖北省農業機械鑒定站
監利市農業機械化事業發展中心
二。二二年三月
目錄
..穩糧保供,提質護農
——2022年全國“農機3?15”活動倡議書..................1
第一篇相關法律法規................................3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3
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29
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管理辦法........................39
第二篇如何進行農業機械產品質量投訴...............46
農業機械產品質量投訴工作程序........................46
對投訴人的要求......................................46
投訴書格式..........................................47
投訴受理流程........................................48
農機質量投訴常見問題問答............................49
第三篇典型投訴案例................................58
案例1:機具故障有責任,多地合作解難題
案例2:同一問題頻發生,更換總成解糾紛
案例3:月內維修多次不成投訴更換好用新機…
案例4:使用發現不合格,及時維權得保護
案例5:投訴不及時,遺憾未受理
案例6:超出三包期并私自改裝引發起火的投訴案例
案例7:質量問題及損失無證據,“退機賠償”改為“補差價”
更換一臺新機
案例8: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調解維修到正常工作狀態并免
人工保養一次
案例9:簡化投訴程序,及時辦理退機
案例10:整機過了三包期,主要部件仍在三包期內,投訴質量
問題要求延保未成功
機具裝備供給,積極響應農機裝備補短板行動,強化大豆玉米
帶狀復合種植專用機具研發,持續推進糧食機械化生產提質減
損,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機具裝備支撐。
五、合理配置,依法維權。廣大農機用戶要根據生產需要科學
合理配置農業機械,不盲從、不攀比;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
能力,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讓我們攜起手來,一起守護農機消費安全,穩糧保供,提質護
農,共同為鄉村振興貢獻一份力量!
湖北省農業機械鑒定站
監利市農業機械化事業發展中心
2022年3月12日
第一篇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V中華人民共和
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13年10月25
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13年10月25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
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
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保護。
第三條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
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
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
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
合法權益。
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反對浪費。
第六條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
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
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
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
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C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
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
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
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
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
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
和挑選。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
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
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
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
組織的權利。
第十三條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
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
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
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
到保護的權利。
第十五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
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
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
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
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
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
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
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
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
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
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
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
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
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第十九條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
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
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
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
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
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
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
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
標記。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
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
具。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
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
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三經
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
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
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
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
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
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
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
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
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司條
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
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
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
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
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
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
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
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
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
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
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
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
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
重消費者責任等太?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
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
其內容無效。
第二十七條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
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條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
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
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
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
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
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
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
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
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
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
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
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
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第四章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三十條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
和強制性標準,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
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落實保護消
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
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
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為,
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
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
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
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
有關行政部門發現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
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
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
服務等措施。
第三十四條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
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
行為。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
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
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第五章消費者組織
第三十六條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
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第三十七條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
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
的消費方式;
(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
性標準;
(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
詢,提出建議;
(五)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六)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托具備
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
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八)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
以揭露、批評。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
等支持。
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
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
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
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
服務。
第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
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
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
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
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C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
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
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
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句服
務者要求賠償。
第四十一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
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
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四十二條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
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
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第四十三條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
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
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
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
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
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
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
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
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
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
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
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
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
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
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
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
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
償責任。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
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
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
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
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
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
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
第四十七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
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
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
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
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賽者或者其
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
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
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
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條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
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
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第五十一條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
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
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五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
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
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
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
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
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
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四條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
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
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
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
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
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
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
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
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
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
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俁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
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
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
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
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
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
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
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
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
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
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
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條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
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有關行政部
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
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
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
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
參照本法執行。
第六十三條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注: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戔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
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
益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已經2009年
9月2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并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審議通
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
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國內貿易部、機械工業部、農業部發布的《農業機
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國經貿質[1998]123號)
同時廢止。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王勇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周伯華
農業部部長韓長賦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王旭東
2010年3月13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農業機械產品用戶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業
機械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質量,明確農業機械產品生產者、銷
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為三包)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
械化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農業機械產品(以下稱農機產品),是
指用于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機產品的生產、銷
售、修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農機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
銷售者承擔三包責任,換貨或退貨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
的,可以依法向生產者追償。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修理者的過錯造成他人損失的,依照
有關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擔責任。
第五條本規定是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向農機用戶承
擔農機產品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國家鼓勵生產者、銷售者、
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維護農機用戶合法權益的、嚴于本規定的
三包責任承諾。
銷售者與農機用戶另有約定的,銷售者的三包責任依照約
定執行,但約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應當履行
的義務。
第六條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農業機
械工業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劃。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
行政管理部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本
規定的要求,根據生產者的三包憑證樣本、產品使用說明書以
及農機用戶投訴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對生產者、銷售者和
修理者的三包承諾、農機用戶集中反映的農機產品質量問題和
服務質量問題向社會進行公布,督促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
改進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二章生產者的義務
第七條生產者應當建立農機產品出廠記錄制度,嚴格執
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農機產品,不得銷售。
依法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或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農機產
品,應當獲得生產許可證證書或認證證書并施加生產許可證標
志或認證標志。
第八條農機產品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
產品三包憑證等隨機文件:
(一)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當按照農業機械使用說明書編寫
規則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要求編寫,并應列出該機中易
損件的名稱、規格、型號;產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
未列入國家標準的,其適用范圍、技術性能指標、工作條件、
工作環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標志或說明應當在使用說明書
中明確;
(二)有關工具、附件、備件等隨附物品的清單;
(三)農機產品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品牌、
型號規格、生產E期、購買日期、產品編號,生產者的名稱、
聯系地址和電話,已經指定銷售者、修理者的,應當注明名稱、
聯系地址、電話、三包項目、三包有效期、銷售記錄、修理記
錄和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當明示的內容等相關信息;
銷售記錄應當包括銷售者、銷售地點、銷售日期和購機發票號
碼等項目;修理記錄應當包括送修時間、交貨時間、送修故障、
修理情況、換退貨證明等項目。
第九條生產者應當在銷售區域范圍內建立農機產品的維
修網點,與修理者簽訂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約定農機產品三包
責任等有關事項。
第十條生產者應當保證農機產品停產后五年內繼續提供
零部件。
笫十一條生產者應當妥善處理農機用戶的投訴、查詢,
提供服務,并在農忙季節及時處理各種農機產品三包問題。
第三章銷售者的義務
第十二條銷售者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嚴格審驗
生產者的經營資格,仔細驗明農機產品合格證明、產品標識、
產品使用說明書和三包憑證。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強制性
產品認證管理的農機產品,應當驗明生產許可證證書和生產許
可證標志、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第十三條銷售者銷售農機產品時,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
度,并按照農機產品使用說明書告知以下內容:
(一)農機產品的用途、適用范圍、性能等;
(二)農機產品主機與機具間的正確配置;
(三)農機產品已行駛的里程或已工作時間及使用的狀況。
第十四條銷售者交付農機產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當面交驗、試機;
(二)交付隨附的工具、附件、備件:
(三)提供財政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購機發票、三包憑證、
中文產品使用說明書及其它隨附文件;
(四)明示農機產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五)提供由生產者或銷售者授權或委托的修理者的名稱、
聯系地址和電話;
(六)在三包憑證上填寫銷售者有關信息;
(七)進行必要的操作、維護和安全注意事項的培訓。
對于進口農機產品,還應當提供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和
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第十五條銷售者可以同修理者簽訂代理修理合同,在合
同中約定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責任以及在農忙季節及時排除各
種農機產品故障的措施。
第十六條銷售者應當妥善處理農機產品質量問題的咨
詢、查詢和投訴。
第四章修理者的義務
第十七條修理者應當與生產者或銷售者訂立代理修理
合同,按照合同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維修零部件用于三包
有效期內的修理。
代理修理合同應當約定生產者或銷售者提供的維修技術資
料、技術培訓、維修零部件、維修費、運輸費等。
第十八條修理者應當承擔三包期內的屬于本規定范圍
內免費修理業務,按照合同接受生產者、銷售者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修理者應當嚴格執行零部件的進貨檢查驗收
制度,不得使用質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認真做好維修記錄,記
錄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后的產品質量狀況。
第二十條修理者應當完整、真實、清晰地填寫修理記錄。
修理記錄內容應當包括送修時間、送修故障、檢查結果、故障
原因分析、維護和修理項目、材料費和工時費,以及運輸費、
農機用戶簽名等;有行駛里程的,應當注明。
第二十一條修理者應當向農機用戶當面交驗修理后的
農機產品及修理記錄,試機運行正常后交付其使用,并保證在
維修質量保證期內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條修理者應當保持常用維修零部件的合理儲
備,確保維修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缺少維修零部件而延誤
維修時間。農忙季節應當有及時排除農機產品故障的能力和措
施。
第二十三條修理者應當積極開展上門修理和電話咨詢
服務,妥善處理農機用戶關于修理的查詢和修理質量的投訴。
第五章農機產品三包責任
第二十四條農機產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機發
票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機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質
量保證期,易損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質量保證期。
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的整機三包有效期
及其主要部件的質量保證期應當不少于本規定附件1規定的時
間。內燃機單機作為商品出售給農機用戶的,計為整機,其包
含的主要零部件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拖拉機、聯合收
割機、插秧機的主要部件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其他農機產品的整機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或系統的名
稱和質量保證期,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且有效期不得
少于一年。
內燃機作為農機產品配套動力的,其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
件的質量保證期按農機產品的整機的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質
量保證期執行。
農機產品的易損件及其它零部件的質量保證期達不到整機
三包有效期的,其所屬的部件或系統的名稱和合理的質量保證
期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第二十五條農機用戶丟失三包憑證,但能證明其所購農
機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可以向銷售者申請補辦三包憑證,
并依照本規定繼續享受有關權利。銷售者應當在接到農機用戶
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辦。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不得
拒絕承擔三包責任。
由于銷售者的原因,購機發票或三包憑證上的農機產品品
牌、型號等與要求三包的農機產品不符的,銷售者不得拒絕履
行三包責任。
在三包有效期內發生所有權轉移的,三包憑證和購機發票
隨之轉移,農機用戶憑原始三包憑證和購機發票繼續享有三包
權利。
第二十六條三包有效期內,農機產品出現質量問題,農
機用戶憑三包憑證在指定的或者約定的修理者處進行免費修
理,維修產生的工時費、材料費及合理的運輸費等由三包責任
人承擔;符合本規定換貨、退貨條件,農機用戶要求換貨、退
貨的,憑三包憑證、修理記錄、購機發票更換、退貨;因質量
問題給農機用戶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依法負責賠償相應的
損失。
第二十七條三包有效期內,農機產品存在本規定范圍的
質量問題的,修理者一般應當自送修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修理工作,并保證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條三包有效期內,送修的農機產品自送修之日
起超過30個工作三未修好,農機用戶可以選擇繼續修理或換貨。
要求換貨的,銷售者應當憑三包憑證、維護和修理記錄、購機
發票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
第二十九條三包有效期內,農機產品因出現同一嚴重質
量問題,累計修理2次后仍出現同一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的;
或農機產品購機的第一個作業季開始30日內,除因易損件外,
農機產品因同一一般質量問題累計修理2次后,又出現同一質
量問題的,農機用戶可以憑三包憑證、維護和修理記錄、購機
發票,選擇更換相關的主要部件或系統,由銷售者負責免費更
換。
第三十條三包有效期內或農機產品購機的第一個作業
季開始30日內,農機產品因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更換主要
部件或系統后,又出現相同質量問題,農機用戶可以選擇換貨,
由銷售者負責免費更換;換貨后仍然匕現相同質量問題的,農
機用戶可以選擇退貨,由銷售者負責免費退貨。
第三十一條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更換主要部件的
條件或換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提供新的、合格的主要部件或
整機產品,并更新三包憑證,更換后的主要部件的質量保證期
或更換后的整機產品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符合退貨條件或因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予以換貨的,
農機用戶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按照購機發票金額全價一次
退清貨款。
第三十二條因生產者、銷售者未明確告知農機產品的適
用范圍而導致農機產品不能正常作業的,農機用戶在農機產品
購機的第一個作業季開始30日內可以憑三包憑證和購機發票
選擇退貨,由銷售者負責按照購機發票金額全價退款。
第三十三條整機三包有效期內,聯合收割機、拖拉機、
播種機、插秧機等產品在農忙作業季節出現質量問題的,在服
務網點范圍內,屬于整機或主要部件的,修理者應當在接到報
修后3日內予以排除;屬于易損件或是其他零件的質量問題的,
應當在接到報修后1日內予以排除。在服務網點范圍外的,農
忙季節出現的故障修理由銷售者與農機用戶協商。
國家鼓勵農機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農忙時期開展
現場的有關售后服務活動。
第三十四條三包有效期內,銷售者不履行三包義務的,
或者農機產品需要進行質量檢驗或鑒定的,三包有效期自農機
用戶的請求之日起中止計算,三包有效期按照中止的天數延長;
造成直接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六章責任免除
第三十五條農機用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農機產品的使
用說明書進行操作或使用。
第三十六條贈送的農機產品,不得免除生產者、銷售者
和修理者依法應當承擔的三包責任。
第三十七條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能夠證明發生下列
情況之一的,不承擔三包責任:
(一)農機用戶無法證明該農機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
(二)產品超出三包有效期的。
第三十八條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能夠證明發生下列
情況之一的,對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擔三包責任:
(一)因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造成損
壞的;
(二)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拆卸,而自行改裝、
拆卸改變機器性能或者造成損壞的;
(三)發生故障后,農機用戶自行處置不當造成對故障原
因無法做出技術鑒定的;
(四)因非產品質量原因發生其他人為損壞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七章爭議處理
第三十九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農
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三包有關質量問題監管職責。
生產者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履行明示義務的,或通過
明示內容有意規避責任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銷售者未按照本規定履行三包義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門依法予以處理。
維修者未按照本規定履行三包義務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
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農機用戶因三包責任問題與銷售者、生產者、
修理者發生糾紛的,可以按照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協
商解決。
協商不能解決的,農機用戶可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產品質量監督部二或者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設立的投訴機構進
行投訴,或者依法向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反映情況,當事人
要求調解的,可以調解解決。
第四十一條因三包責任問題協商或調解不成的,農機用
戶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申請仲裁,也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二條需要進行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農機用戶可
以委托依法取得資質的農機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或
者鑒定。
質量檢驗或者鑒定所需費用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雙
方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本規定所稱質量問題,是指在合理使用的情況下,農機產
品的使用性能不符合產品使用說明中明示的狀況;或者農機產
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或者農機產品不符合生產者在
農機或其包裝上注明執行的產品標準。質量問題包括:
(一)嚴重質量問題,是指農機產品的重要性能嚴重下降,
超過有關標準要求或明示的范圍;或者農機產品主要部件報廢
或修理費用較高,必須更換的;或者正常使用的情況下農機產
品自身出現故障影響人身安全的質量問題。
(二)一般質量問題,是指除嚴重質量問題外的其他質量
問題,包括易損件的質量問題,但不包括農機用戶按照農機產
品使用說明書的維修、保養、調整或檢修方法能用隨機工具可
以排除的輕度故障。
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嚴重質量問題見本
規定附件2。
本規定所稱農業機械產品用戶(簡稱農機用戶),是指為從
事農業生產活動購買、使用農機產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
組織。
本規定所稱生產者,是指生產、裝配及改裝農機產品的企
業。農機產品的供貨商或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承擔相應的三包責
任。
本規定所稱銷售者,是指以其名義向農機用戶直接交付農
機產品并收取貨款、開具購機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者直
接向農機用戶銷售農機產品的視同本規定中的銷售者。
本規定所稱修理者,是指與生產者或銷售者訂立代理修理
合同,在三包有效期內,為農機用戶提供農機產品維護、修理
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四條農機產品因用于非農業生產活動而出現
的質量問題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關修理、更換或退貨條件的,可
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
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
月12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國內貿易部、機械工業部、農業部發布的《農業機
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國經貿質[1998H23號)
同時廢止。
附件1:
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整機的三包
有效期以及主要部件的名稱、質量保證期
一、內燃機:(指內燃機作為商品出售給農機用戶的)
1.整機三包有效期
①柴油機:多缸1年、單缸9個月
②汽油機:二沖程3個月、四沖程6個月
2.主要部件質量保證期
①柴油機:多缸2年、單缸1.5年
②汽油機:二沖程6個月、四沖程1年
3.主要部件應當包括:內燃機機體、氣缸蓋、飛輪等。
二、拖拉機:
1.整機三包有效期
大、中型拖拉機(18千瓦以上)1年,小型拖拉機9個月
2.主要部件質量保證期
大、中型拖拉機2年,小型拖拉機1.5年
3.主要部件應當包括:內燃機機體、氣缸蓋、飛輪、機架、
變速箱箱體、半軸殼體、轉向器殼體、差速器殼體、最終傳動
箱箱體、制動轂、牽引板、提升殼體等。
三、聯合收割機:
1.整機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部件質量保證期:2年
3.主要部件應當包括:內燃機機體、氣缸蓋、飛輪、機架、
變速箱箱體、離合器殼體、轉向機、最終傳動齒輪箱體等。
四、插秧機:
1.整機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部件質量保證期:2年
3.主要部件應當包括:機架、變速箱體、傳動箱體、插植
臂、發動機機體、氣缸蓋、曲軸等。
附件2:
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嚴重質量問題表
名稱嚴重質量問題序號
內燃機飛車導致發動機嚴重損壞
機體裂紋、引起滲漏的砂眼、疏松、強1
力螺栓孔滑扣等損壞2
氣缸蓋裂紋、損壞
3
內飛輪殼裂紋
4
氣缸套裂紋、斷裂5
曲軸斷裂、鍵槽開裂6
平衡軸斷裂造成發動機嚴重損壞7
連桿、連桿蓋斷裂8
燃
連桿螺栓斷裂9
活塞銷斷裂10
飛輪破裂11
12
進、排氣門斷裂造成發動機損壞
機13
氣門彈簧
斷裂造成發動機損壞14
凸輪軸斷裂15
水泵損壞導致發動機過熱損壞16
機油泵損壞導致發動機缺油拉缸抱瓦
機架斷裂、嚴重變形
前橋損壞1
拖變速箱總成報廢(多個重要零件損壞)2
后橋總成報廢(多個重要零件損壞)3
4
拉變速箱脫檔或亂檔多次發生
5
離合器殼裂紋或損壞6
機
變速箱體裂紋或損壞7
半軸殼體裂紋或損壞8
最終傳動箱體裂紋或損壞9
10
拖輪軸損壞或裂紋
懸架損壞或裂紋11
轉向臂損壞或裂紋12
拉13
制動轂損壞或裂紋
J1L4
機貯氣筒損壞15
牽引裝置損壞16
柴油機部分故障與內燃機嚴重質量問題表同
名稱嚴重質量問題序號
裂紋、嚴重變形
嚴重變形1
割臺輸送螺旋半軸斷裂2
釘齒滾筒齒桿斷損3
A
損壞導致脫粒機體損壞4
5
聯逐稿器鍵簧斷損
V
逐稿器曲軸斷損
合7
滾筒無級變速盤損壞8
導致脫粒機體損壞9
收
離合器殼體破損10
傳動(分動)箱11
割損壞
裂紋12
13
差速器殼體裂紋
機|A
最終傳動殼體損壞
J1L5J
斷損16
驅動輪輪輛裂損導致輪胎爆裂、損壞17
驅動輪輪胎脫落18
柴油機部分故障與內燃機嚴重質量問題表同
機架斷裂、嚴重變形
變速箱亂檔、脫檔1
2
變速箱體裂紋
插3
傳動箱裂紋、損壞4
軸承座損壞5
插植臂裂紋、損壞6
秧
秧箱損壞、嚴重變形7
輸入軸斷損8
9
機輸出軸斷損
仿形機構功能失效10
11
液壓系統功能失效
1,2
發動機部分故障與內燃機嚴重質量問題表同
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管理辦法
農機發〔2008〕1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對農業機械質量的監督管理,規范農業
機械質量投訴監督工作,提高農業機械質量和售后服務水平,
維護農業機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產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投訴監督,是指依據農業機械投訴者
反映的質量信息,有針對性地采取質量督導、質量調查、公布
投訴結果等措施,從而達到解決糾紛,促進農業機械質量提高
的活動。
第三條凡因農業機械產品質量、作業質量、維修質量和
售后服務引起的爭議,均可向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投訴,
也可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
第四條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的受理和調解實行無償服務。
鼓勵就地就近進行投訴。
第二章投訴監督機構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
明確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
第六條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應當具備符合工作要
求的人員、場所、設備和工作制度。
第七條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主要職責:
(一)受理農業機械質量投訴或其他行政部門轉交的投訴
案件,依法調解質量糾紛。必要時,紐織進行現場調查;
(二)定期分析、匯總和上報投訴情況材料,提出對有關
農業機械實施監督的建議;
(三)協助其他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處理涉及本區
域投訴案件的調查等事宜;
(四)參與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組
織的農業機械質量調查工作;
(五)向農民提供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的質量信
息咨詢服務;
(六)對下級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條從事投訴受理、調解工作的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
件:
(一)熱愛農業機械投訴監督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
任感;
(二)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具有必要的農業機械
專業知識;
(三)經省級以上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培訓合格。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
公布其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郵編、聯系人、傳真、電子郵件等信息。
第三章投訴受理
第十條投訴者應是具備民事行%能力從事農業生產的農
業機械所有者或使用者。
第十一條投訴者應提供書面投訴材料,內容至少包括:
(一)投訴者姓名、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以及
被投訴方名稱或姓名、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準確
信息。
(二)農業機械產品的名稱、型號、價格、購買日期、維
修日期、銷售商、維修商,質量問題和損害事實發生的時間、
地點、過程、故障狀況描述以及與被投訴方協商的情況等信息。
(三)有關證據。包括合同、發票、“三包”憑證、合格證
等復印件。
(四)明確的投訴要求。
農忙季節或情況緊急時,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可以
詳細記錄投訴者通過電話或其他方式反映的情況并與被投訴方
聯系進行調解,如雙方能協商一致,達成和解,投訴者可乂不
再提供書面材料。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沒有明確的質量訴求和被投訴方的;
(二)在國家規定和生產企業承諾的“三包”服務之外發生
質量糾紛的(因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缺陷造成人身、財產傷害的
除外);
(三)法院、仲裁機構、有關行政部門、地方消費者協會
或其他農業機械質量投訴機構已經受理或已經處理的;
(四)爭議雙方曾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履行,且無新情況、
新理由、新證據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三條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接到投訴后,應建
立檔案并在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復。不符合受理條
件的,應告知投訴者不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投訴處理
第十四條投訴處理應以事實為依據,依法進行調解。
第十五條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受理投訴后,應及
時將投訴情況通知被投訴方并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3日內進行
處理,農忙季節應在2日內進行處理。被投訴方應將處理結果
以書面形式反饋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
爭議雙方經調解達成解決方案的,應形成書面協議,由農
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負責督促雙方執行。
第十六條需要進行現場調杳的,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
機構可聘請農業機械鑒定機構進行現場調查,現場調查應征得
投訴雙方同意后進行。
調解中需要進行檢驗或技術鑒定的,由爭議雙方協商確定
實施檢驗或鑒定的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和所依據的技術規范。
檢驗或鑒定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七條調查、調解過程中涉及到其他行政區域時,其
他行政區域所在地的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應給予配合。
第十八條被投訴方對投訴情況逾期不予處理和答復,在
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機構催辦三次后仍然不予處理的,視為
拒絕處理。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調解:
(一)爭議雙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訴者撤回其投訴的;
(三)爭議一方已向法院起訴、申請仲裁或向有關行政部
門提出申訴的;
(四)投訴者無正當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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