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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農村商業銀行信貸業務操作規程

158號(5月19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農村商業銀行股份(以下簡稱“本行”)貸

款業務操作,防范信貸風險,提升信貸資產質量,為用戶提供高

效便捷金融服務,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

貸款管理基礎制度》,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所稱信貸業務是指本行所轄支行、營業部

(以下簡稱“支行〃)為用戶提供各類貸款業務。

第三條本規程是本行辦理信貸業務必需遵照基礎規則,是

規范單項業務品種運作程序基礎依據。

第二章基礎操作步驟

第四條辦理信貸業務基礎程序:

用戶申請授信f授信階段f用戶申請用信f用信階段f協

議文件簽署一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一柜面支付一貸款業務發生

后管理一貸款收回

壓縮轉據、借新還舊等落實風險防控方法、逐步退出存量貸

款直接進入用信階段,按權限審批發放。

第五條授信階段程序為:

支行權限內:

支行用戶經理受理和調查一支行審查崗授信審查一會辦小

組會辦(達成會辦額度授信)f支行行長審批

支行權限外:

支行用戶經理受理和調查(達成聯合調查額度要求授信,總

行應派員參與調查)f支行審查崗授信審查f會辦小組會辦f支

行行長確定一總行授信管理部審查一有權審批人審批

第六條用信階段程序為:

支行權限內:

支行用戶經理受理一支行審查崗用信審查一支行行長審批

支行權限外:

支行用戶經理受理f支行審查崗用信審查f支行行長確定

一總行信貸管理部審查一有權審批人審批

第三章授信管理

第一節貸款授信申請

第七條用戶申請。用戶必需以書面形式(格式文本)向支

行提出授信申請,其內容關鍵包含申請理由、授信金額、授信期

限、授信用途、擔保方法、擔保人、相關承諾等。

第八條法人用戶申請貸款授信用于經營,需按具體用途提

供以下資料或其中對應資料原件和已核原件復印件(復印件需加

蓋公章):

1.營業執照;

2.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

3.貸款卡及資信等級證書;

4.開戶許可證;

5.企業《章程》;

6.法定代表人、關鍵股東身份證實;

7.經辦人身份證及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8.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借款決議書;

9.上二年度和近期財務報表、當期納稅統計;

10.驗資匯報、企業資質證實、企業成立批文、生產經營許

可證、進出口批文、進出口許可證、生產經營計劃、購銷協議(加

工、承建、承包、委托等協議、協議)等;

11.財產保險單復印件。抵押財產保險單原件(標準上應約

定第一受益人為辦理信貸業務支行);

12.抵押物作價證實資料(含評定匯報、購置發票等);

13.新用戶還需提供印鑒卡、法定代表人簽字式樣;

14.如屬于房地產企業,須提供對應項目“四證”原件及復

印件,“四證”分別為:《建設用地計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

用權證》、《建設工程計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

品房已經預(銷)售,還應提供《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

房銷售許可證》;如屬特種行業,須有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

15.申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貸款,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有權部門同意項目提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匯報;

(2)實施項目必需有權機關有效批文;

(3)項目開工前期準備工作完成情況;

(4)有要求百分比資本金證實;

(5)項目投資起源及資本金到位情況;

(6)環境評價匯報及環境保護合格證;

(7)和貸款相關其它資料。

16.其它資料(如消防合格證、安全合格證、環境評價匯報

等)。

第九條以自然人名義申請貸款授信用于其企業生產經營,

需提供所經營企業資料,資料內容為第八條所列項目。同時還需

提交下列資料原件和已核原件復印件:

1.借款人身份證或戶口簿;

2.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3.借款人(家庭)房產證、土地證;

4.其它證實資料。

第十條自然人用戶申請貸款授信用于消費,需按具體用途

提供以下資料或其中對應資料原件和已核原件復印件:

1.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

2.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3.工作單位收入證實或其它足以證實還款能力資料;

4.借款人(家庭)房產證、土地證;

5.購房協議、育付款發票;

6.建設許可證、承建協議;

7.裝修、裝飾、裝潢協議;

8.自籌資金數額及起源證實資料;

9.其它證實資料。

第十一條擔保人是自然人,需提供以下資料原件和已核原

件復印件:

1.身份證或戶口簿

2.收入證實

3.本行需要其它足以證實代償能力資料。

第十二條擔保人是企(事)業法人,需提供以下資料原件

和已核原件復印件:

1.營業執照(機關登記證);

2.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

3.貸款卡及資信等級證書;

4.開戶許可證;

5.企業《章程》;

6.法定代表人、關鍵股東身份證實;

7.經辦人身份證及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8.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擔保決議書;

9.上二年度和近期財務報表、當期納稅統計;

10.本行需要其它足以證實代償能力資料。

第一節貸款授信受理和調查

第十三條受理

支行負責受理本支行服務區域內用戶貸款授信申請,受理申

請應嚴格實施借款人“面談”制度。支行行長可依據內部分工立

即安排用戶經理進行具體調查。在安排貸款授信調查時,支行行

長應視貸款金額大小、貸款項目標難易程度、用戶經理業務能力、

總行相關要求等不一樣情形進行人力組合。

第十四條調查。

授信調查實施“雙人調查”制度,負責調查兩名用戶經理分

主從調查人,經辦用戶經理是主調查人,調查人對用戶申請事項

進行現場調查核實后出具書面調查匯報(意見)。

總行授信管理部須現場風險評價授信申請,由總行授信管理

部門派員調查并出具風險評價匯報。

第十五條調查關鍵內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多個方面:

(一)對用戶提供資料是否完整、真實、有效進行調查核實,

對提供復印件和原件應查對相符。

1.查驗用戶提供企(事)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居民身份證實

是否真實、有效,法人營業執照是否按要求辦理年檢手續、是否

超出營業期限;查詢法人營業執照是否被吊銷、注銷、申明作廢,

內容是否發生變更等。

2.查驗用戶法定代表人和授權委托人簽章是否真實、有效。

3.查驗用戶填制貸款業務申請書內容是否齊全、完整,用

戶住所地址和聯絡電話是否具體真實等。

(二)調查用戶信用及相關人員品行情況。

1.查詢人民銀行信貸征信系統,了解用戶現在借款、其它

負債和提供擔保情況,查驗貸款卡反應貸款金額和財務報表反應

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統計;是否被列入“黑名單”;對外

提供擔保是否超出用戶承受能力;是否包含訴訟等。

2.調查了解用戶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及財務部、

銷售部等關鍵部門責任人品行、經營管理能力和業績,是否有個

人不良統計等。

(三)對企(事)業法人、其它經濟組織及其擔保人資產情

況、生產經營情況和市場情況進行調查;分析信貸需求和還款方

案。

1.深入用戶及其擔保人單位,查閱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現金流量表等賬表,對用戶資產、負債、全部者權益、收入、成

本、利潤等情況進行分析,并進行“賬賬、賬表、賬實”等查對。

2.調查用戶及其擔保人生產經營是否正當、正常,是否超

出要求經營范圍;關鍵調查分析生產經營關鍵產品技術含量、市

場擁有率及市場趨勢等情況。

3.調查分析貸款需求原因。

4.調查分析貸款用途正當性。

5.查驗商品交易真實性,分析商品交易必需性。

6.調查抵(質)押物變現能力和穩定性,和是否足值有效。

7.調查分析還款起源和還款時間。

8.調查分析貸款需求量。

第十六條對自然人(含農戶)貸款業務,調查崗用戶經理

應調查分析個人用戶及其家庭經濟收入是否真實,各項收入起源

是否穩定,是否含有連續償還貸款本息能力;提供確保擔保,還

要對擔保人經濟收入是否真實,各項收入起源是否穩定等情況進

行調查;提供抵(質)押擔保,要對抵(質)押物價值穩定性、

變現能力進行調查。

第十七條調查崗用戶經理應依據相關要求,對用戶提供擔

保資料進行分析,確定擔保是否符合擔保條件,并核實其擔保能

力。

第十八條調查分析結束后,調查崗用戶經理明確調查結論

意見,并按總行貸款“三查”制度要求出具調查匯報。用戶年度

基礎授信時,必需具體撰寫調查匯報。

第十九條調查匯報關鍵內容應包含但不限于:

(一)法人用戶貸款授信調查匯報內容:

1.用戶基礎情況及主體資格;

2、財務情況、經營效益及市場分析;

3.擔保情況和貸款風險評價;

4.此次貸款授信綜合效益分析;

5.此次貸款授信具體用途及正當合規性分析;

6.已用信貸款按約定使用情況分析;

7.還款資金起源落實情況;

8.結論。調查人對是否同意辦理此次貸款授信和此次授信

金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法、擔保方法和限制性條款等

提出明確意見。

9.對貸款資金需求及額度大小分析、測算。

(二)自然人用戶調查匯報內容:

1.授信申請人基礎情況;

2.授信申請用途和已用信貸款按約定使用情況分析;

3、擔保情況分析;

4.收入起源分析;

5.還款起源分析;

6.自然人申請貸款授信用于企業使用,應具體分析該企業

經營情況、財務情況等;

7.結論。調查人對是否同意辦理此次貸款授信和此次授信

金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法、擔保方法和限制性條款等

提出明確意見

第二十條用戶經理調查結束、簽注調查意見并落實好清收

責任人后,將上述全部貸款調查資料移交審查崗審查。

第三節貸款授信審查

第二十一條貸款授信審查按權限實施分級審查。支行審查

崗人員負責對用戶基礎資料和調查崗調查材料(以下簡稱貸款資

料)進行審查。

超出支行審批權限貸款授信,支行會辦后將全部資料提交總

行授信管理部門審查。

第二十二條貸款授信審查關鍵點和關鍵內容包含:

(一)基礎要素審查:

1.用戶及擔保人報送相關資料是否齊備;

2.貸款授信步驟資料及手續是否齊全。

(二)主體資格審查:

1.用戶及擔保人主體資格、法定代表人相關證實材料是否

符合要求;

2.用戶及擔保人產權關系是否明晰;

3.用戶及擔保人法定代表人、關鍵部門責任人有沒有不良

統計。

(三)信貸政策審查:

1.貸款用途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及總行要求;

2.貸款期限、方法、利率等是否符合總行相關要求。

(四)貸款風險審查:

1.是否分析、揭示用戶財務風險、經營管理風險、市場風

險等風險要素;

2.是否提出風險防范方法。

(五)提出審查結論和相關限制性條款。

(六)其它需審查關鍵點。

第二十三條審查結束后,審查人應在審批表中簽注審查

意見,連同貸款授信審查材料和調直匯報,按權限移交對應有權

審批人。

第二十四條審查人對調查人員或支行移交貸款授信資料

不全、調查內容不完整、不清楚貸款授信業務,應要求調查人員

或支行補充完善。

第四節授信審議和審批

第二十五條支行授權內貸款授信業務,由調查崗用戶經理

調查,審查崗用戶經理審查后,達成會辦額度要求提交支行貸款

會辦小組會辦審議,經過后由支行行長審批。會辦小組認為資料

不完備,退回調查崗用戶經理補充調查。審嘆否決授信,受理人

應立即通知用戶。

第二十六條支行授權外貸款授信業務,由支行調查崗用戶

經理調查,支行審查崗用戶經理審查,支行貸款授信會辦小組會

辦審議。會辦小組會辦同意貸款授信申請,在已經落實了清收責

任人,支行行長簽注明確審批意見并加蓋支行業務章后報送總

行,總行授信管理部審查后報有權審批人審批。

有權審批人按審批權限由小到大依次排列:授信管理部總經

理、總行分管授信行長、總行行長、董事長

第二十七條總行授信管理部認為支行調查資料不完善,退

回支行補充資料,或指定專員進行現場復查。

第二十八條貸款授信審議關鍵內容包含:

(一)貸款業務是否正當合規,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

貸政策;

(二)貸款業務定價及其帶來綜合效益,包含存款、結算、

收益、結算業務等;

(三)貸款業務風險和防范方法等;

(四)其它需審議內容。

第二十九條支行貸款授信會辦小組、總行授信審查委員會

應安排專員對貸款授信審議過程進行統計,依據審議統計確定審

議結論,報有權審批人審批或按授權權限審批。

第三十條需要向省聯社報備貸款授信,由總行授信管理部

門按省聯社要求要求準備資料,統一上報。支行應幫助做好報備

資料準備配合工作。

第四章用信管理

第一節貸款用信申請

第三十一條總行貸款業務審批實施“先授信、后用信”標

準。已授信用戶在用信前需向所在支行提交用信申請,超出支行

用信審批權限申請,經支行審查后向總行信貸管理部申報。

第二節貸款用信受理和調查

第三十二條已授信用戶貸款用信申請由用戶經理負責受

理。

第三十三條對于年度授信用戶授信6個月后收回再放用信

申請,用戶經理受理后應進行對應調查并出具調查匯報,匯報內

容關鍵包含:

(1)用戶基礎情況、經營現實狀況、風險分析及防范方法;

(2)用戶此次申請貸款用信用途及還款起源;

(3)用戶授信條件落實情況;

(4)對于是否同意用信明確結論。

第三節貸款用信審查

第三十四條貸款用信審查按權限實施分級審查。支行授權

內用信申請由支行用信審查崗負責審查;超出支行審批權限用信

申請,經支行用信審查崗審查,支行行長確定后報送總行信貸管

理部審核。

第三十五條用信審查關鍵內容包含:

(1)對用戶提供用信資料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

查核實,并分析其是否符正當律法規和總行相關政策。

(2)查驗授信文件有效性,用戶用信條件是否滿足授信條

件。

(3)查驗授信時是否提出限制性條款,如有,是否落實到

位。

第三十六條用信申請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1)用信審查審批表;

(2)授信審批文件及授信限制性條款落實情況證實材料;

(3)用信需求證實文件(包含購銷協議、協議等);

(4)其它需要審核材料。

總行信貸管理部除了審查上述內容外,必需對用戶已獲批授

信必需性、正確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

第三十七條總行信貸管理部審查人員對支行提交資料不

全、調查內容不完整、不清楚貸款用信申請,要求支行補充完整。

第三十八條用信審查人員審查完成后,按權限報有權審批

人審批。

第四節貸款用信審批

第三十九條貸款用信審批按權限實施分級審批。支行授權

內用信申請由支行行長審批。超出支行審批權限用信申請,支行

審查后將全部用信資料提交總行信貸管理部審查后報有權審批

人審批。

總行有權審批人按審批權限由小到大依次排列:信貸管理部

總經理,總行分管信貸行長,總行行長,董事長

第四十條用信審批人員依據審查意見,作出決議。

第五章貸款協議簽署

第四十一條全部貸款業務用戶經理全部必需當面和借款

人簽署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包含:貸款種類、幣種、用途、金

額、期限、利率、支付方法、還款方法、擔保方法、協議雙方權

利、義務、承諾等。

第四十二條用戶經理是對外簽署貸款協議經辦人,個人確

保類貸款必需實施用戶經理“雙簽”制度。貸款協議必需經支行

行長署名(章)確定,并加蓋協議印章。

第四十三條貸款協議必需按要求使用統一制式協議文本。

支行可在不違反制式協議文本基礎要求基礎上,為了增加保全方

法或降低風險,經信貸管理部同意后,協議雙方能夠在協商一致

前提下簽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格式和內容須經總行合規管理部

門或總行法律顧問認可。

第四十四條支行發放擔保貸款時必需和用戶簽署擔保協

議,擔保協議要件必需和主協議相互銜接。

第四十五條貸款協議和擔保協議填寫和簽章應符合下列

要求:

(一)協議必需采取黑色或藍黑墨水鋼筆、黑色水筆書寫或

計算機打印,內容填制必需完整,正副文本內容必需一致,不得

涂改;

(二)貸款協議中貸款種類、金額、用途、期限、利率、還

款方法和擔保協議中對應內容,應和審批內容一致;

(三)用戶經理必需當場監督借款人、確保人、抵押人、質

押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在協議文本上簽字、蓋章,查對預

留印鑒,確保簽署協議真實、有效。需要加撼指模,應要求借款

人、擔保人加撼指模。

第四十六條用戶經理應區分不一樣擔保方法,和借款人、

抵押人或質押人共同辦理以下事宜:

(一)以抵押、質押擔保要到相關房地產、車輛、海關、外

匯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證券登記管理等有權登記職能部門辦理

抵押、質押登記,止付手續。

(二)質押擔保質物交接應填制“權利質押清單”,辦理質

物交接手續。

第六章貸款發放、支付審核和柜面支付

第四十七條用戶經理依據貸款用信審批內容在信貸管理

系統中進行貸款發放操作,并進行相關數據維護。

第四十八條支行應依據《擔保法》、《物權法》要求協議生

效時間辦理貸款發放手續。

(一)確保擔保貸款業務自簽署貸款協議和擔保協議后發

放,按貸款協議約定用款計劃日期使用貸款。

(二)抵押擔保貸款業務自設置抵押權登記后發放,按貸款

協議約定用款計劃日期使用貸款。

(三)質押擔保費款業務自簽署貸款協議和質押協議并辦妥

質物移交后發放(質權需要登記自辦理登記后發放),按貸款協

議約定用款計劃日期使用貸款。

第四十九條用戶應依據貸款協議約定用款計劃或約定,一

次或分次填制制式借款借據,簽字并蓋章,借款人在借款借據上

簽章應和其預留印鑒一致,并加蓋其行政公章。借款借據填制要

求:

(一)填制借款人名稱、借款金額、用途、還款日期、借款

利率等內容要和貸款協議內容一致;借據中借款日期不得在貸款

協議生效日期之前;

(二)借款借據大、小寫金額必需一致;分筆發放,借款借

據累計金額不得超出對應貸款協議金額;

(三)借款人在借款借據上簽章(署名、指模)應和貸款協

議簽章(署名、指模)一致。

第五十條支付審查人員應根據協議約定方法對貸款支付

手續進行審核,簽注審核意見。

第五十一條用戶經理將貸款協議、借款借據、提款申請書,

連同有權審批人批復(或復印件)和其它所需材料送交會計結算

部門進行柜面監督支付。會計審查崗(經辦會計人員)受理貸款

支付業務時,要認真查對貸款資料。對自然人借款人和自然人擔

保人要經過身份證核查系統查詢其身份真實性,并打印檢驗結果

作為借款借據附件資料存檔。

第五十二條會計審查崗應審查貸款業務是否經有權審批

人審批同意,借款借據要素是否齊全,填制內容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借款人本人辦理借款業務等。審查無誤后,進行貸款業務柜

面支付,將資金劃入借款人本人結算賬戶,并嚴格監督借款人按

協議約定支付方法支付貸款資金。

第五十三條柜面人員應在貸款發放前對照總行授權權限、

授信用戶授信額度等文件進行監督、審查。會計審查崗對因審查

不嚴、監督不力造成后果負擔對應責任。

貸款相關資料有下列任一項情形,會計審查崗不得受理和進

行柜面支付:

1.沒有調查人、審查人、審批人同時簽注意見并署名,超

出支行行長授權貸款沒有總行有權審批人簽注意見并署名;

2.非借款人本人辦理或代理人不能提供有效授權委托書;

3.貸款資料(包含借款申請書、用信(授信)審查審批表、

借款借據、放貸通知書、借款人身份證復印件、借款協議和擔保

合相同)不全;

4.借款資料內容要素不一致、不全;

5.資料要素涂改未經有效確定;

6.抵押貸款沒有取得她項權利證書;

7.質押貸款沒有對存款進行止付處理并取得止付處理回執;

8.自然人擔保人無身份證件復印件;

9.未提供用戶提款申請書;

10.其它不符合貸款條件情形。

第七章貸后管理

第五十四條用戶經理是貸款業務發生后管理責任人,負責

用戶貸款業務發生后日常管理。

第五十五條用戶經理或檔案管理員應根據本行信貸檔案

管理制度要求進行貸款檔案資料管理,確保貸款資料完整、安全

和有效利用,負擔檔案資料保管責任。

(一)以用戶(項目)為單位建立信貸檔案。

(二)實施信貸檔案資料查閱、借閱登記制度。

(三)實施信貸檔案交接制度。用戶經理或檔案管理職員作

變動應按要求辦理檔案資料交接手續,由信貸管理部指定專員和

支行行長共同負責監交,明確檔案資料管理費任,確保檔案資料

管理延續性。

第五十六條貸款業務發生后,支行行長應按要求要求督促

用戶經理進行首次跟蹤檢驗,檢驗內容關鍵包含:

(一)檢驗用戶是否根據貸款協議要求用途使用貸款;對未

按貸款協議要求用途使用,應查明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和提議。

(二)貸后檢驗應填制貸后跟蹤檢驗登記簿或出具貸后檢驗

匯報,發覺影響還本付息不利原因,應立即匯報。

第五十七條用戶經理應按要求對所管理信貸用戶進行日

常檢驗,揭示風險點。檢驗內容關鍵包含:

(1)檢驗借款人、擔保人資產和生產經營、財務情況是否

正常,關鍵產品市場改變是否影響產品銷售和經濟效益;

(2)了解掌握借款人、擔保人、體制及高層管理人員人事

變動等重大事項,分析這些變動是否影響或將要影響借款人生產

經營;

(3)檢驗抵(質)押物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價值是否

受到損失,抵押權是否受到侵害,質押物保管是否符合要求等;

(4)檢臉固定資產建設項目進展情況。依據固定資產項目

管理要求,對項目資金是否按期到位,是否按招投標計劃進行,

項目貸款是否被擠占挪用,項目工程進展是否正常,項目是否能

按期完工,項目完工投產能否達產等內容逐項進行檢驗;

(5)檢驗后要填制貸后檢驗登記簿并按要求出具貸后檢驗

匯報,簽章后向支行行長匯報,負擔貸款日常檢驗責任;

(6)對檢驗過程中發覺影響貸款安全重大事項,應在貸后

檢驗登記簿中填列,必需時進行專題匯報,提出防范和化解信貸

風險方法,報送支行行長和總行相關職能管理部門。

支行行長每個月要安排計劃,親自開展貸后檢驗,并登記檢

驗登記簿備查。

第五十八條風險分類。貸款發放后,支行應按總行風險分

類制度要求立即分類。

第五十九條總行相關職能部門對轄區內信貸管理工作進

行督導檢驗。

(1)總行信貸管理部對全轄大額貸款業務每十二個月最少

組織檢驗一次。

(2)總行對賬人員依據總行職能管理部門對賬計劃安排實

施對賬,經過對賬,揭示違規業務和管理風險。

(3)檢驗各項貸款管理制度實施情況,貸款管理責任是否

落實,貸款業務操作是否合規正當;限制性條款是否落實;督導、

檢驗貸款業務發生后跟蹤檢驗和日常檢驗,檢驗支行信貸人員對

發覺問題是否立即匯報,是否采取了對應方法。

(4)對檢驗中發覺問題,檢驗人員應交被檢驗支行責任人

確定,被檢驗支行責任人有異議,應說明理由。無異議,被檢驗

支行應將整改意見報總行職能部門。

第八章貸款業務到期處理

第六十條每筆貸款到期前,用戶經理應采取有效方法通

知借款人和擔保人。

第六十一條用戶還清全部貸款后,支行應將抵押、質押權

利憑證交還抵押人、質押人并作簽收登記。設定抵押、質押登記

應按借款人要求向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注銷手續。

第九章特殊業務處理

第六十二條對于符合條件展期,可由借款人申請,按以下

要求辦理貸款展期手續。

(一)用戶應提交書面展期申請。用戶應在貸款到期前15

天填制并向支行提交《貸款展期申請書》,原貸款確保人、抵押

人或質押人應在《貸款展期申請書》上簽署“同意展期”意見并

簽章;存單質押貸款展期后到期日不得遲于存單到期日。

(二)貸款展期調查、審查、審批。用戶經理應對用戶申請

展期原因、金額、期限、還款方法和還款資金起源進行調查,簽

注調查意見,按審批權限審批。

(三)貸款展期賬務處理。用戶經理將展期信息輸入信貸管

理系統。展期批復一聯由會計部門作借款借據附件,一聯作為信

貸檔案留存入檔。

第六十三條借新還舊貸款(轉據)管理。全部借新還舊

貸款業務必需報總行審批。

辦理借新還舊貸款必需遵照以下標準:

1.借款人生產經營正常;

2.能夠按時支付到期利息;

3.重新辦理貸款手續,責任人明確;

4.風險程度有所降低,如辦理了有效擔保手續等。

5.換據后貸款額標準上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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