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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骨公安基礎知識點警察的含義:一般是指具有武裝性質的維護社會秩序,懲辦犯罪,保衛國家安全的國家行政力量。本質:警察的本質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是國家機器的重要構成部分。有的國家不甚至不設軍隊,不過毫無例外的建有自已的警察機構,設置專職的警察力量。警察是一種歷史范圍,是人類社會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警察和警察機關不是歷來就有的,也不是永世長存的,它伴隨國家的產生而產生,也將伴隨國家的消滅而消滅。國家是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暴力組織,而警察則是這個組織中執行國家專政職能的工具。決定警察必要性的直接原因是由社會矛盾引起的犯罪,對抗沖突和社會秩序問題。△警察產生的條件:第一,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產生,是警察產生的經濟條件。第二,階級矛盾和社會統治內部矛盾的不可調和性,是警察產生的階級條件。第三,維護統治階級秩序與懲罰犯罪的客觀需要,是警察產生的社會條件。第四,國家機器的形成,是警察產生的政治條件。警察的發展分萌芽時期的警察,古代警察和近代警察。在警察的萌芽時期,同步伴生的有監禁行為,審判行為的萌芽。古代警察,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警察職能是由軍隊,審判機關,行政機關和官吏分別掌管的。在這一時期中執行警察職能的機構和官吏,稱為古代警察。古代警察有如下特點:①一是軍警不分,警政合一。②是古代警察行使職權在法律上是不嚴格的,神權,皇權或長官的意志起決定作用。③是私刑,獄普遍存在。近代警察發源于西歐,是資本主義發展的產物,是社會生產力迅速發展和社會分工曰益細化的必然成果。較早建立近代警察制度的國家是英國和法國。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推翻路易拾六的統治,建立保安官制度,即實行了資產階級共和國的警察制度。英國在中世紀就建有自已的治安法官制度。世界各國警政體制受英法兩國警察制度影響,形成了兩種不一樣的警政官吏體制:地方自治制和中央集權制。地方自治制以英國為代表,警察受地方政府領導,中央只起監督作用;中央集權制以法國為代表,警察由中央政府統一領導。中國近代警察是帝國主義入侵中國後的產物。1898年湖南巡撫陳寶箴在長沙成立“湖南保衛局”,這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專職警察機構。19,清政府為了維護其搖搖欲墜的反動統治,統一控制和領導全國的警察機構,在北京建立“巡警部”。這是清政府領導全國警察機構,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種全國性的專職警察機構。19中華民國成立後,南京臨時政府將“巡捕”和“巡警”改為警察。1927年蔣介石為殘酷彈壓革命活動,迫害共產黨人和革命群眾,維護國民黨反動統治,不惜耗資擴充警察機構,設置“內政部警政司”設置龐大的特務機構。舊中國近代警察的歷史,是由軍隊,警察,特務結合在一起,彈壓革命,迫害人民的歷史。近代警察與古代警察相比,有如下的幾點區別:第一,近代警察的職能是獨立的,警察職能重要是集中于警察機關。古代警察的職能尚未集中于一種統一的專門機關,二是由行政管理,軍隊,審判機關分別行使的。第二近代警察從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多層次的專門工作系統,成為國家龐大的專政工具之一,行使專門職權。古代警察則軍警不分,警政合一,沒有專門的組織。第三,近代警察強調法制。警察機關的建立及其他體制和職權,均以憲法或法律為根據。古代警察執法極不嚴格,私刑普遍存在。第四,近代警察有統一的制式服裝,而古代警察則沒有專門的服裝。15.1927年12月在上海建立的中央特科,這是中國共產黨在中央機關設置的最早的保衛組織。1931年11月在蘇維埃組建了國家政治保衛局,這是我國最早的人民政權的公安保衛機關。為維護陜甘寧邊區政府延安市的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1938年5月成立了延安市警察隊,全稱是“陜甘寧邊區人民警察”,簡稱“邊警”。這是我國歷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較正規的人民警察隊伍。1939年2月,中央決定在黨的最高級別組織內成立社會部。1949年7月,中央決定在華北局社會部和華北公安部的基礎上組建中央軍委公安部。1949年10月9曰,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羅瑞卿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長,楊奇清為副部長。10月15曰召開第一次全國公安會議,研究決定了統一全國公安組織機構和公安機關的工作任務問題。11月1曰,公安部正式成立。從1949年到1966年間,我國公安保衛工作獲得得輝煌成就詳細表目前: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公安組織構造,明確了工作任務。清除了反動勢力的殘渣余孽和舊社會遺留下來的污泥濁水。開展了彈壓反革命活動。改造大量的戰爭罪犯。、保證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保衛了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公安機關的性質:公安機關是我國人民民主政權中的具有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二是公安機關是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我國是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就決定了公安機關只能是人民民主專政工具的性質。這一性質表明:(一)公安機關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二)公安機關在國家政權中占據重要地位(三)公安機關是國家意志的忠實執行者。周恩來同志曾指出“國家安危,公安系于二分之一”。我國的國家機關是由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等構成。我國的行政機關是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的一種職能部門,是國家的行政機關的重要構成部分。我國公安機關就是專門掌管社會治安﹑行使國家治安管理權的專門機關。治安行政管理的重要任務是:防止和控制犯罪活動,防止和查處多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同多種治安災害事故作斗爭,以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人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承擔偵查和執行刑罰的職能。公安機關的武裝性質,重要表目前公安機關是具有武裝性質的紀律部隊,執行武裝性質的任務,配置武器裝備。公安機關的職能,是指公安機關對于國家和社會所應起的效果效能和作用。從它調整國家最基本的政治關系的作用看,公安機關具有專政職能和民主職能。公安機關的專政職能,是指公安機關在共產黨的領導下,團結和依托廣大人民群眾,根據國家憲法和法律,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進行彈壓﹑制裁﹑改造和監督,以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的社會作用與效能。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專政職能,是指通過人民解放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等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來實現的。公安機關專政職能的詳細內容包括:從專政的目的來說,是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鞏固社會主義制度;從專政的對象來看,是對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和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實行打擊;從專政的手段來說,是打擊,制裁,改造與監督并用。公安機關的民主職能,是指公安機關必須服從人民的意志,依法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和其他的合法權益的社會作用與效能。公安機關的民主職能的實質,就是保障人民享有國家主人翁的地位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公安機關的民主職能的內容包括:保障人民充足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人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享有正常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文化生活,用民主的措施對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依托人民群眾搞好公安工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專政職能是實現民主職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職能是發揮專政職能的基礎條件。所謂宗旨,就是從事某項工作重要的意旨,目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中國共產黨的主線宗旨,也是公安機關的宗旨。人民滿意不滿意,人民快樂不快樂,人民贊成不贊成,應當成為檢查我們一切工作的原則。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依托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親密聯絡,傾聽人民的意見和提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有關深入加強和改善公安工作的決定》中明確提出了“執法為民”是公安機關執法思想的關鍵。堅持群眾路線,把人民滿意不滿意,贊成不贊成,答應不答應,作為衡量公安工作的最高原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就要做到:(1)牢固樹立宗旨意識;(2)堅持一切從人民群眾的利益出發;(3)認真履行職責;(4)提高服務質量;(5)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公安機關的性質和職能,決定了公安機關的任務。公安機關的任務,是指公安機關在國家法律所確定的管轄范圍內,為實現一定的目的所承擔的工作內容。從時間上分,有目前任務和長遠任務;從范圍上分,有局部任務和全局任務;從層次上分,有基本任務和詳細任務等。在新世紀,新階段,公安機關的總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詳細來說,公安機關的基本任務包括如下五項:(1)維護國家安全;(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3)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4)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5)防止,制止和懲辦違法犯罪活動。公安機關的職責,是公安機關依法在管轄范圍內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公安機關的職責,是由公安機關的性質和任務所決定的。公安機關的職責具有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責任性等特點。公安機關在新世紀心階段肩負著鞏固國家共產黨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重大政治和社會責任。“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兩種,其中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頒布或者同意的規范性文獻;地方性法規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通過的規范性文獻。《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是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形,應當履行職責。還規定了公安機關在救護,扶助,調解等公益方面的責任。公安機關的重要警種:治安警察,戶籍警察,刑事警察,交通警察,外事警察,巡查警察,督察警察,邊防警察,消防警察。治安警察是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戶籍警察是負責管理戶籍,掌握戶口動態等戶政工作的人民警察。刑事警察也叫“刑警”,是負責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的人民警察。刑事警察包括刑事偵查人員和從事刑事科學技術的法醫,化驗員,鑒定員,警犬訓練員等。重要職責是:依法進行公開的,秘密的專門調查和運用刑事科學技術,揭發和打擊刑事犯罪;運用公開管理手段,秘密力量和群眾聯防控制社會上的復雜場所,限制和縮小犯罪分子的活動空間;研究犯罪分子的活動規律,防備刑事犯罪活動。交通警察,也叫“交警”,是負責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進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外事警察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對進出我國邊境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和我國公民進行管理的人民警察。巡查警察簡稱“巡警”,是指在一定路線或者一定地段運用巡查方式進行勤務活動的人民警察。督察警察是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狀況進行督察的警察。邊防警察是負責維護我國邊境地區的社會治安,處理邊境涉外事務的人民警察。邊防警察實行義務兵役制,屬于中國人民警察部隊序列。1997年,經國務院同意在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口九個都市進行了邊防警察職業化改革試點,由兵役制改為職業制人民警察。消防警察是同火災作斗爭的人民警察。消防警察實行義務兵役制,屬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序列。在需要履行職責時,不容許人民警察借口不屬于職責范圍而拒絕執行。公安機關的權利,是指由國家憲法,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履行職責,進行警務活動時依法采用的權威性措施和手段,它是國家行使權利的重要構成部分,體現著公共行政權力。由于公安機關的權利是法定職責程度內行使的,并受對應的制約故又稱為公安機關的權限。公安機關權利的特點:法定性;強制性;特許性;單向性。公安機關的權利分治安行政管理權,刑事司法權,警械武器使用權,緊急事態處置權。治安行政管理權分治安行政處置權;治安行政懲罰權;治安監督檢查權;勞動教育審批權;治安行政強制權。治安行政懲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公安機關與勞動,民政部門構成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公安機關受委員會委托審查同意需要勞動教養的人員。治安行政強制權,具有強制傳喚,強行帶離現場和強制拘留,強制隔離,約束特定的人,盤問檢查等。刑事司法權包括立案權,偵查權,刑事強制權,刑罰執法權。立案時我國刑事訴訟的一種獨立程序,是刑事訴訟活動的開始。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根據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嚴格的同意手續,可以采用技術手段偵察措施。刑罰執行權中執行,是法定機關將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付諸實行的活動。包括:短期有期徒刑執行;暫予監外執行;緩刑執行;假釋執行;拘役,管制和剝奪政治權利執行;驅逐出境執行。緊急狀態處置權,是指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對突發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依法采用的非常措施。包括:(1)緊急優先權和緊急征用權;(2)緊急排險權;(3)管制權;(4)戒嚴執行權。公安工作,是根據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保衛國家安全與社會治安秩序的專門工作,是我國政府的行政行為,是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工作的重要構成部分。(1)公安工作是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治安秩序的專門工作。(2)公安工作是我國政府的重要行政行為。國家安全,是指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不受侵犯,我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受侵犯。社會治安秩序,是指由法律,法規—重要是《刑法》《治安管理懲罰法》以及其他治安法規所確認和維系的社會秩序。社會治安秩序包括社會公共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群眾生活秩序。公安工作是由人民警察以國家名義按國家法律所賦予的職權進行社會行政管理,執行國家意志,維護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活動。公安工作的重要內容有:(一)公安領導工作;重要是指各級公安機關首長從事的工作。公安領導工作重要包括政治領導工作、行政領導工作和業務領導工作。(二)公安秘書工作;重要是指公安秘書行政工作和公安對策研究工作。公安秘書工作重要包括為公安領導工作提供信息征詢服務、調查研究、組織實行領導決策,對各項任務的完畢狀況進行督促檢查以及公文寫作和文書處理,組織會議,協調各項工作關系等.(三)公安指揮工作;重要負責領導指令的詳細下達,各業務部門和專業工作的統一協調,調度和詳細指揮,接受110報警,突發事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現場指揮,處置與救濟工作。(四)公安政治工作;公安政治工作保障黨的公安工作的原則,路線,方針和政策得以順利的執行。(五)公安專業工作;公安機關保衛國家安全與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任務,重要是通過公安專業工作實現的。(六)公安法制工作;(七)公安教育與科研工作;(八)公安後勤保障工作。公安專業工作重要包括如下幾項工作:刑事司法工作。(1)國內安全保衛工作;(2)刑事偵查工作;(3)刑事強制工作:(4)羈押工作;(5)執行刑罰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1)戶籍管理工作;(2)公共秩序管理工作;(3)特種行業管理工作;(4)民用危險品管理工作;(5)交通安全管理工作:(6)消防工作;(7)邊防工作;(8)外國人管理和中國公民出入境管理工作。保衛工作。(1)機關團體保衛工作;(2)企業保衛工作;(3)事業單位保衛工作;(4)部門系統保衛工作;(5)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衛工作。警衛工作。國內安全保衛工作的特點有隱蔽性,長期性,鋒利性和復雜性的特點。刑事強制工作,即根據《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所采用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的工作。羈押工作,即對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關押看守的工作。執行刑罰工作,即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肩負著短期有期徒刑執行,監外執行,緩刑執行,假釋執行,管制執行,拘役執行,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執行等多項刑罰執行工作。戶籍管理工作,重要包括戶籍登記和戶籍證明工作。戶籍證明重要是居民身份證及其他人口證件的簽發和驗證工作。特種行業管理工作,重要是針對旅店業,刻字業,印刷業,舊物收購寄賣業等行業進行治安管理,以防止和發現違法犯罪活動。民用危險品管理工作,重要是對管制刀具,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品,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進行治安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重要是對城鎮道路交通實行管理,防止和查處交通事故,保證交通安全與暢通。消防工作,重要是進行消防監督,火災防止和撲救,審核建設工程的消防設施,查處火災事故等工作。邊防工作,重要是包括對出入境口岸過境人員的檢查,出入境交通工具的檢查,監護及對違章違法事件與案件的查處。公安法制工作包括公安機關內部的法律事務和內部執法監督工作以及勞動教養審批,行政案件復議,行政訴訟案件應訴,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等項工作。公安後勤保障工作包括:(1)經費保障;(2)裝備保障;(3)生活保障;(4)信息保障。公安工作整體上體現出的特點:(一)階級性與社會性相結合;(二)隱蔽性和公開性相結合;(三)打擊和保護相結合;(四)強制性和教育性相結合;(五)集中性與分散性相結合;(六)政策性和法律性相結合。公安專業工作的特點:(1)復雜性;(2)艱苦性;(3)危險性;(4)易腐蝕性。公安工作的主線原則:(一)堅持黨對公安工作的絕對領導是公安工作的主線原則;①在我國的多種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國共產黨領導公安工作;②公安機關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是絕對的,無條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堅持黨對公安工作的絕對領導的必要性。①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關系著國家安危和社會穩定,只有在黨的對的領導下才能發揮其職能作用;②公安機關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和強大實力,堅持黨的領導能保障其對的運用;③公安工作要處理社會矛盾中最具有對抗性,隱蔽性和腐蝕性的問題,堅持黨的領導才能使公安機關加強戰斗力和保持純潔性;④公安工作還具有廣泛的社會性,需要黨的領導去動員組織和協調各方面的力量;⑤黨的領導是公安決策對的性的主線保證。堅持黨對公安工作絕對領導的途徑;①政治領導;②思想領導;③組織領導;④決策領導;⑤法制領導公安機關必須置于黨委的實際的,直接的領導之下。①認真的執行黨委的決定,重要問題及時請示匯報;②當好黨委的參謀和助手;③將上級公安機關布置的工作及時匯報黨委,并依托黨委的領導去貫徹貫徹;④接受同級黨委政府委員會的領導;⑤嚴禁把偵查手段用于黨內。對的處理黨的領導和政府領導的關系:①黨政分開的原則;②彼此保證的原則;③互相結合的原則;④全面強化的原則。公安工作的主線路線:群眾路線是公安工作的主線路線,公安工作的群眾路線是黨和政府的群眾路線在公安工作中的詳細體現。①一切為了群眾,是公安工作的宗旨和出發點;②一切依托群眾,是公安工作的主線態度;③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措施。公安工作堅持群眾路線的必要性;①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人民警察的宗旨;②人民群眾是維護社會治安的基本力量;③公安工作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和群眾性,尤其不能離開人民群眾的的支持;④處理好公安機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是調整多種社會關系的基礎;⑤公安工作離不開人民群眾的監督。貫徹公安工作群眾路線的途徑。①切實打牢執政為民的思想急促;②努力做好群眾工作;③不停總結推廣群眾工作的新經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一)打擊;(二)防備;(三)教育;(四)管理;(五)建設;(六)改造;“打防結合,防止為主”“誰主管,誰負責”方針,是政黨或者國家在一定歷史階段為實現一點目的和完畢一定任務而確定的工作指導原則。我國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針是:“黨委領導下的專門機關與廣大群眾相結合”。“專門機關與廣大群眾相結合”的內涵:(一)專門機關與廣大群眾相結合,是指在黨委的領導下把公安機關的職能作用與人民群眾的積極積極精神結合起來。(二)專門機關與廣大群眾的結合,是在雙方目的一致的基礎上的結合,主導方面是公安機關。專門機關與廣大群眾相結合的方針是指導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各項活動的基本方針。政策,是指政黨或國家在一定歷史時期為實現一定任務而規定的行為準則和根據。公安政策實際上是一種公安對策,它是公安法制,公安專業對策,社會綜合治理方針等,構成了完整的公安對策體系。公安政策是黨和國家的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體現,是黨和國家為實現公安工作任務而規定的指導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則。公安政策的作用:①指導作用;②規范作用;③調整作用。△幾項基本的公安政策:(一)嚴厲與謹慎相結合的政策;嚴厲,就是執法必嚴,使應付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尤其是嚴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必須嚴厲打擊,絕不手軟,以維護法律的尊嚴。謹慎,就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得草率,防止偏差,實行嚴格審批制度,監督制度,堅持有錯必糾。(二)懲辦與寬敞相結合的政策。出發點:承接少數,改造多數,講究方略,區別看待。應當注意:①要在懲辦的前提下寬敞;②要爭取多數從寬;③當寬則寬,當嚴則嚴;④要善于從宏觀上運用政策的威力;(三)依法從重從快懲辦嚴重的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前提是依法。(四)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嚴禁逼供信的政策。(五)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政策。嚴厲與謹慎其詳細運用就是“穩”“準”“狠”。“穩”就是要注意方略,講究工作措施,不打無準備之仗,不打無把握之仗;“準”就是對打擊對象一定要做到不出偏差,做到事實準,定性準,量刑準;“狠”就是要依法給犯罪分子以嚴厲打擊,使之受到應有的懲處。100.所謂依法從重,是指根據《刑法》的規定,在量刑幅度以內從重處刑。所謂依法從快,就是要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審理案件的時限內迅速地審結案件。101.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政策基本規定:①以教育為主,寓教于罰;②教育多數,懲罰少數;③當罰則罰,罰如其分。102.公安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機關和刑罰執行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負責對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和部分刑罰的執行。103.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根據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等;對判處一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如下的罪犯,代為執行刑罰;執行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暫予監外執行;對假釋和判處拘役緩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104.公安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則,是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司法工作所必須遵照的基本行為準則。其基本原則有:①依托群眾的原則;②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③對一切公民在適使用方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④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⑤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接受監督的原則;⑥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嚴禁逼供信的原則;⑦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原則;⑧尊重各民族用本民族語言進行訴訟的權利的原則;⑨各地區公安機關之間加強協作和配合的原則;⑩我國公安機關同外國警察機關之間開展刑事司法協助的原則。105.公安機關刑事司法的重要措施:(一)偵查措施;①訊問犯罪嫌疑人;②問詢證人;③勘驗,檢查;④偵查試驗。⑤搜查;⑥扣押物證,書證;⑦鑒定;⑧通緝106.訊問犯罪嫌疑人注意:訊問犯罪嫌疑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其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傳喚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持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問詢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告知的情形外,應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師到場。在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用強制措施之曰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任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征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任的律師可認為其申請取保候審。107.勘驗,檢查包括:①現場勘驗;②物證檢查;③尸體檢查;④人身檢查。除緊急狀況外,人身檢查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同意。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假如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而偵查人員又認為有必要檢查的,可以強制檢查。強制檢查只合用于犯罪嫌疑人,又不合用于被害人。108.搜查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親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109.鑒定,是偵查機關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任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并作出鑒定結論的訴訟活動。刑事技術鑒定書,由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或者其他專職人員負責進行。110.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假如在逃,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已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公布通緝令;超過自已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決定權的上級公安機關公布。111.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多種強制措施。我國的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112.拘傳。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強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審訊的一種強制措施。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據案件狀況應予拘傳的,或者通過傳喚沒有合法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傳。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拾二小時,不得以持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113.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其不逃避偵查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符合的條件如下:①.也許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合用附加刑的;②.也許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③.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已未滿一周歲的婦女;④.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⑤.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一樣意逮捕的,需要復議,復核的;⑥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⑦移交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114.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拾二個月。115.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限制其行動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116.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緊急狀況下,臨時采用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假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①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現得;②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③在身邊或者住處發既有犯罪證據的;④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消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也許的;⑥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117.除有礙偵查者或者無法告知的情形外,應當在24小時以內,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告知被拘留人的家眷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告知到的,應當在卷中注明。118.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局限性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11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假如由于是現行犯被拘留的,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匯報。120.對被拘留的人,通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曰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同意逮捕。在特殊狀況下,經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同意,提請審查同意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曰至四曰。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同意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三拾曰。121.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阻礙偵查和審判的進行,依法采用的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的措施。122.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也許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尚局限性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既有逮捕必要的,應立即依法逮捕。12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審查同意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同意逮捕書》後七曰以內,作出同意逮捕或者不一樣意逮捕的決定。124.公安行政執法,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根據法定的職責和程序,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從而直接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詳細行政行為。125.公安行政執法的特性:①公安行政執法活動的強制性;②公安行政執法手段的多樣性;③公安行政執法范圍的廣泛性。126.公安行政執法范圍包括:①公安行政管理;②公安行政懲罰;③公安行政強制措施;④公安行政強制執行。127.治安管理懲罰,治安管理懲罰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尚不夠刑事懲罰的行為人剝奪其人身自由,財產或者其他權利的行政懲罰。治安管理懲罰的任務之一就是要通過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教育和懲罰來到達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目的。128.治安管理懲罰的特點:①治安管理懲罰的合用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尚不夠刑事懲罰的人,包括公民和單位;②治安管理懲罰的合用主體是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理懲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如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③治安管理懲罰合用的法律根據是《治安管理懲罰法》和其他有關的單行治安行政法規,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使用治安管理懲罰的也可以合用。129治安管理懲罰的原則:過罰相稱原則。過罰相稱原則就是根據過錯的大小決定懲罰的輕重。公開,公正的原則。公開公正的原則就是指對違反治安管理懲罰的法律規定的要公開,公正原則是過罰相稱原則的延伸。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教育和懲罰相結合的原則。130.治安管理懲罰的種類:①警告;②罰款;③行政拘留;④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131.警告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書面形式提出訓斥和告誡,提出其行為已經違法,并責令行為人改正或者警告行為人不得再犯。在治安管理實踐中,警告使用于初犯,偶犯或情節輕微,認錯態度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這種懲罰手段合用于自然人和法人。132.罰款,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這種懲罰手段合用范圍廣,是治安管理懲罰中最常見的制裁措施。133.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剝奪其一定期間的人身自由。它是最嚴厲的治安懲罰,重要合用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比較嚴重的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為一曰以上拾五曰如下。但《治安管理懲罰法》又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懲罰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合并執行,最長不超過二拾曰。”三個檔次:五曰如下,五曰以上拾曰如下,拾曰以上拾五曰如下。134.特種行業:旅館業,典當業,印章刻制業,廢舊金屬收購業。135.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特性:①社會危害性;(居于關鍵地位,是其本質特性)②行政違法性;③情節輕微性;④應受懲罰性。140.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須到達法定的責任年齡和具有責任能力;也可以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但受懲罰的則重要是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141.治安管理懲罰的不一樣對象應承擔不一樣的責任。①不一樣年齡人的責任。已滿拾四面歲不滿拾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懲罰;不滿拾四面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懲罰的,不予懲罰,不過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②精神病人的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違反治安管理懲罰的,應予懲罰;在精神不正常時,即不能識別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為時違反治安管理的,才不予懲罰。③盲人,又聾又啞的人的責任。盲人,聾啞人違法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懲罰。④醉酒人的責任。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予以懲罰。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又威脅的,應當對其采用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⑤一人實行數行為的責任。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懲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得超過二拾曰。⑥二人以上共同實行行為的責任。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懲罰。⑦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責任。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進行懲罰。142.治安管理從輕,減輕,從重的情形。①從輕,減輕或不予懲罰的情形。《治安管理懲罰法》除規定了對已滿拾四面歲不滿拾八周歲的人,不滿拾四面歲的人,盲人,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減輕不予懲罰外,還專門規定了減輕或者不予懲罰的五種情形:一是情節尤其輕微的;二是積極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并獲得被害人諒解的;三是處在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四是積極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自已的違法行為的;五是有立功體現的。②從重懲罰的情形。一是有較嚴重後果的;二是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三是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四是六個月內曾經受到治安管理懲罰的。143.治安管理懲罰的追究時效。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懲罰。144.勞動教養。勞動教養是指對違反治安管理經懲罰仍不悔改,或者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但不夠刑事懲罰的人所實行的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強制措施,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措施。145.勞動教養的期限:一年至三年。勞動教養時間從作出勞動教養決定之曰其計算,告知此前先行收容或羈押的,一曰折抵一曰。勞動教養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進行違法活動,尚不夠刑事責任的,可以延長勞動教養期限,但合計不得超過一年。146.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地和地級市,州,盟公安局(處)設置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作為同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審批機構。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的平常工作由本級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承擔。147.收容教育,是公安機關依法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與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148.收容教育的對象。對違反治安管理進行賣淫嫖娼行為的,尚不夠進行勞動教養的,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雖然收容教育兼有勞動教育和強制治療兩項職能,不過與否患有性病并不是決定收容教育與否的條件,只要行為人實行了賣淫,嫖娼行為,該行為不夠勞動教養的,就可以實行收容教育。149.對下列情形之一的賣淫,嫖娼人員,可以不予收容教育:①年齡不滿拾四面歲的;②患有性病以外的其他傳染病的;③懷孕和正在哺乳本人所生一周歲以內嬰兒的;④被拐騙,強迫賣淫的。此外,根據公安部《有關外國人,華僑,港澳臺人員賣淫嫖娼實行收容教育問題的批復》規定,對外國人(含無國籍人)一般不實行收容教育,而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懲罰,如裁決治安拘留或者取消在華拘留資格,縮短在華拘留期限,列入不準入境名單等;對港澳臺人員可以實行收容教育,但應從嚴掌握。執行收容教育的,可視狀況提前解除收容教育。150.收容教育的主管機關是公安部,對賣淫嫖娼人員實行收容教育的審批機關是縣級公安機關即收容教育的審批機關是縣級公安機關。151.實行收容教育的期限。六個月到兩年收容教育曰期自執行之曰起計算。被收容教育人員在收容教育期間卻有悔改體現或者立功體現以及其他特殊狀況的,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育,但其實際執行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于原收容教育期限的二分之一。對拒絕接受教育或者不服從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員,可以延長收容教育期限,但延長收容教育期限的,實際執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152.強制戒毒。是指公安機關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在一定期期內通過行政措施對其強制進行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癮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153.強制戒毒的期限,強制戒毒的期限為三個月至六個月。對強制戒毒期滿仍未戒除毒癮的戒毒人員,強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見,報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同意,延長強制戒毒期限。不過,實際執行的強制戒毒的期限持續計算不超過一年。154.強制戒毒所應當容許戒毒人員的家眷或者所在單位的有關人員探訪。戒毒人員在強制戒毒期間,遇有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者有其他合法理由需要臨時離開強制戒毒所得,由其家眷或者所在單位擔保,經強制戒毒所同意,可以離所。離所期限一般不超過三曰。強制戒毒所也可組織戒毒人員參與適度的勞動。155.收容教養,是指對不滿拾六周歲而不予刑事懲罰的少年犯罪人員,集中進行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職業技術教育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156.收容教養的對象是指不滿拾六周歲的不予刑事懲罰的人。157.對被收容教養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158.公安執法監督,是指法律授權的機關,公民和社會組織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狀況所實行的檢查和督促。159.公安執法監督的特點:①監督對象的特定性;公安執法監督的對象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②監督主體的廣泛性;公安執法監督的主體拾分廣泛,既有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又有行政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監督,尚有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的監督,監督的內容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活動中與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與否嚴格遵守和執行人民警察的義務和法律。③監督形式的多樣性。④監督過程的程序性。160.監督主體的廣泛性。公安執法監督的主體拾分的廣泛,既有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又有行政監督機關,檢察機關的監督和審判機關的監督,尚有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的監督;既有來自公安機關外部的監督,又有公安機關內部的監督。這些來自不一樣方面的監督形成了完整的公安執法監督體系。161.公安執法監督的分類:①按照監督的主體分類。可以分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檢察機關的監督,審判機關的監督,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公安機關內部的監督,公民和社會的監督等。②按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的從屬關系分類。分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外部監督有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監督,行政訴訟監督,社會監督。內部監督由督察監督,法制部門監督以及行政復議和國家賠償。③按照監督時間的分類。分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④按照監督行為與否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分類。分直接監督和間接監督。直接監督由檢察機關監督,人民法院的監督,行政監察機關,上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的監督。間接監督有社會組織,公民和新聞媒體的監督。162.公安執法監督的意義:①公安執法監督是實現公安機關職能的重要條件;②公安執法監督是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重要手段;③公安執法監督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④公安執法監督是加強公安隊伍建設的重要措施和途徑。163.督察制度,是指公安機關督察機構依法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制度。1997年6月20曰公布實行的《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對公安機構的設置,職責,權限以及督察的方式,程序等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164.督察機構的設置。公安部和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均設置督察機構。公安部督察委員會領導全國公安機關的督查工作,負責對公安部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狀況進行監督,對公安部長負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設督察機構,負責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狀況進行監督,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165.督察機構設督察長,由同級公安機關領導組員副職擔任。督察長,副督察長的任免,必須征求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意見。166.督察人員在現場督察中發現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法違紀的,可以采用如下措施,當場處置:①對違反警容風紀規定的,可以當場糾正;②對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買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車輛,警用標志;③對違法違紀情節嚴重的,影響惡劣的,以及拒絕,阻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必要時可以帶離現場。167.督察監督的重要方式:①進行明察和暗訪;②專題督察和集中督察。③受理核查檢舉控告,查處公安民警違法違紀行為,依法保護公安民警的合法權益;④組織開展警務評議,聽取國家機關名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見。168.法制部門的監督制度,是指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本級公安機關所屬業務部門,派出所機構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實行監督,檢查的制度。169.各級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是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工作和內部執法監督工作的主管部門。其重要職能包括三大類:①綜合職能;②辦案職能;③執法監督,檢查職能。170.公安行政復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的詳細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出申請,由受理的公安機關對該詳細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和決定的法律制度。(行政復議的狀況參見書本121頁)171.公安賠償是國家賠償制度的重要構成部分,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導致損害時,由國家承擔賠償的法律制度。172.公安賠償的發生有兩種狀況,一是公安機關積極作出的,另一是法院鑒定公安機關履行賠償責任的。173.公安賠償包括公安行政賠償和公安刑事賠償兩類,其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國家,既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而賠償的義務主體則是詳細實行侵權行為的公安機關。174.公安賠償的構成要件:①主體要件。構成公安賠償的行為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即必須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非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職務行為不能引起公安賠償。②行為要件,《國家賠償法》的歸責原則是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是構成公安賠償的必要要件。③後果要件。公安賠償以違法行為行使職權和行為導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客觀損害後果為必要條件。即確實損害了其合法權益。④因果關系要件,只有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引起的損害後果,才能構成公安賠償。175.公安行政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導致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賠償。176.公安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刑事偵查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導致的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賠償。177.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重要方式,可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178.公安賠償的原則。(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支付的賠償金,每曰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曰平均工資計算。(2)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的賠償:①侵犯公民健康權導致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和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曰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②侵犯公民健康權導致身體殘廢的,應當支付醫療費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所有喪失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③侵犯公民生命權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所有喪失勞動能力者或者所撫養的無勞動能力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179.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制度,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制度。180.行政監督制度,是指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決定和命令以及行政紀律的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的制度。181.監察機關在行政監察活動中依法擁有如下職權:一是檢查權,即對監察對象貫徹執行法律,法規,政策的狀況以及職務活動中的行為實行檢查的權利;二是調查權,即對監察對象就特定事項或違法違紀的行為進行調查的權利;三是監督提議權,四是處分權,即根據檢查,調查的成果,對有違法違紀現象的監察對象追究行政責任,予以行政處分的權力。182.檢查監督制度,是指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依法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和執行法律的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法律制度。183.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獨立形式檢察權,對國家法律實行的狀況有檢查監督之責。184.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內容及形式有:(一)立案監督;(二)審查批捕;(三)審查起訴;(四)偵查活動的合法性監督;(五)執行監督。185.行政訴訟制度,是指人民法院通過依法行使行政審判權對行政機關,包括公安機關,詳細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以促使行政機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186.行政訴訟的特性:①行政訴訟的重要目的是防止行政機關違法,越權和濫用權力,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②行政訴訟的內容是處理行政爭議,即處理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活動中與管理相對人之間出現糾紛,管理相對人因不服詳細行政行為而引起的爭議。③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是特定的,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對人,被告人只能是行政機關。俗稱“民告官”。④主管審理行政訴訟的機關是人民法院,提起和審理行政訴訟必須符合法定的受案條件和程序。⑤行政訴訟的成果是對詳細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裁決,對于合法的行政行為,判決予以維持,對于違法的行政行為,判決予以撤銷;對于顯失公正的不妥行政行為,判決予以變更⑥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該詳細行政行為的執行,不合用調解和反訴。187.根據我國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行政訴訟:①是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②是行政規定,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公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③是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④是法律規定的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詳細行政行為。188.社會監督制度,是指來自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組織,團體和公民個人等,依法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的制度。189,社會監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不產生直接的法律後果。190.社會監督的內容和形式重要有:一是人民政協的監督,二是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的監督;三是公民個人的監督;四是社會輿論的監督。191.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接受社會監督的途徑和重要形式有:①警務公開的制度。②“110”③特邀監督員的制度。192.《中共中央有關深入加強和改善公安工作的決定》中指出:“要根據公安機關的性質,任務和工作特點,根據《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規定,在公安機關的組織構造,勤務機制,管理方式,教育訓練,監督制約,勤務保障等方面實現原則化,程序化,法制化和科學化,使公安機關指揮暢通,內務規范,工作高效,保障有力”這就是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的內涵。193.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的內容:按照第二拾次全國公安會議的規定,目前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的重點是“四統一”“五規范”即“統一考錄制度,統一訓練原則,統一紀律規定,統一外觀標識”;“規范機構設置,規范職務序列,規范編制管理,規范執法執勤,規范行為舉止”194.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應從如下幾種方面加強:①加強制度體系的正規化建設;②加強機構設置的正規化建設;③加強編制管理的正規化建設;④加強職務序列的正規化建設;⑤加強教育訓練的正規化建設;⑥加強人事管理的正規化建設;⑦加強執法形象的正規化建設。195.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的途徑:(一)加強思想政治建設,一直把“政治建警”放在首位;(二)堅持從嚴治警,依法治警,堅決克服消極腐敗的現象;(三)堅持科教強警的戰略,提高公安隊伍的戰斗力;(四)貫徹“建設過硬班子,純潔公安隊伍,設置良好警風,提高執法水平”的思緒,加強領導班子建設;(五)堅持從優待警,從政治,思想,生活上關懷愛惜民警。196.公安隊伍要做到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197.公安工作的成敗,公安隊伍戰斗力的強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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